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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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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27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2号公布。《办法》共22条,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3)许可方、被许可方的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许可方、被许可方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费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无官费,代理费为1000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或者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参考文章: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许可备案,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许多人以双方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其无效,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那么专利许可备案是什么意思?专利许可备案专利许可备案:专利许可备案的意思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3、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4、法律明确规定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备案

专利许可备案的意思是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许可备案是当事人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许多人以双方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其无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3、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4、法律明确规定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为许可方,允许实施的人为被许可方,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应当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授权被许可方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发生专利所有权的转让,即被许可方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许可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不备案

是需要去备案的,不备案的话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别人也有可能会使用,造成经济损失。

需要,不备案的话没有办法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导致专利被别人侵权,这样的话也会影响工作日常开展,也会影响产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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