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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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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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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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监 督 申 请 书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被控告人: 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为证。 此判决书并未明示为行政违法!一审判决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其首长凭借其行政职权所为的违法行为,故这两个判决书还是比较公平的,最起码认定了岳其祥抢劫的事实--“属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只不过行政厅无法审理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人民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没移交至少可以对抗诉讼时效,因为姚化平向法院起诉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责任,即《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的也应视为刑事自诉,故此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之规定,冠县公安局至今未给我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还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给予我一个说法! 此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的。这部民事诉讼法分4编、29章、270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通知等文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司法程序法,它们有些原则是共同的。比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公开审判;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合议制;辩论原则;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特有原则。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可以调解;当事人自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社会支持起诉等。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4编164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它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它是实体法。对于实体法来说,诉讼法又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刑法,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两者互相依存,是缺一不可的“姊妹法”。
毕业论文选题最好要范围狭窄一些,太宽泛了很难写透。公益诉讼选题宽泛,案例比较好找,不过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社会效果方面也认识不一,个人觉得不是很好写。建议写程序法方面的论文可以写证据法,专门写民事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比较热了最好避开不写,新颖性建议可以试一下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等概念,国内的论文不是很多,不过台湾有很多书籍可供参考。
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八、民法~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论合伙的法律地位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论意思表示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论物权行为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论表见代理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论无权代理W|论民事权利体系'}论人身权体系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T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论过错责任原则*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论所有权的限制o`{论用益物权体系/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V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论地役权$,(论典权论担保物权体系!AF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论质押的客体}{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论共有vN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xK论占有制度的意义论物权的效力W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论物权的追及效力"论物上请求权ByPIR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论物权法定原则*wVM论一物一权原则Cj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论债的特性F*论债权的相对性BR}a}论债权的效力&X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转载——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所折射的法律问题 (2008-11-03 08:03:53) 标签:法律 三鹿 三聚氰胺 奶粉 邓婕 中国 杂谈 分类:杂谈 民商事法律网 程爱军 时至今日,以某品牌奶粉导致多名婴幼儿肾结石为开端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已经是闹得沸沸扬扬。事件最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始于《兰州晨报》9月9日的报道《14名婴儿同患“肾结石”》。随着各类媒体的争相转载和报道,要求公开“某品牌”真实身份的呼声越来越高。9月11日,《东方早报》刊发报道《甘肃14婴儿同患肾病疑因喝“三鹿”奶粉所致》,紧接着的9月12日,又头版刊发了《三鹿奶粉被污染》的报道,解开了三聚氰胺奶粉生产厂商遮遮掩掩的面纱。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又投下了一磅重弹,共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婴幼儿奶粉被抽检出含有三聚氰胺成分,将整个事件推向了又一个高潮。一时间,民众对不法厂商的愤怒、对民族品牌的惋惜、对事件迅速进展的欣喜,各种复杂的感情通过各种渠道宣泄出来。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集体诉讼还是集团诉讼:受害家庭如何索赔这是众多问题婴幼儿奶粉消费者家庭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生产厂商必须要对受害者做出赔偿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是否每个消费者都需要单独的为此而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这就是所谓的“集团诉讼”,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按照这种诉讼制度,一旦有人起诉,只要问题奶粉的消费者在规定的日期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法院做出的判决对集团内所有人都有效。然而,中国之大,要所有的受害者做到及时的登记可谓比登天还难。何况,据说这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多是农村的消费者,他们的信息获取渠道本来就不通畅,法律知识也相对欠缺,及时全面的登记恐怕就更是难以完成了。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还是尽快引入集体诉讼更为合理。所谓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指个人或代理机构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发起的法律诉讼,当得到胜诉的判决结果后,其他没有直接参与诉讼的个人或机构都可分享判决得到的补偿。集体诉讼与集团诉讼一字之差,但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集团诉讼判决对未作登记的权利人没有直接效力,只有在权利人独立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适用对群体诉讼的判决和裁定;集团诉讼判决是对所有未明示把自己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有效。也就是说,按照集体诉讼制度,只要有一个问题奶粉的受害者通过诉讼得到了赔偿,其他所有受害者都能自动的根据这个判决得到相同的赔偿。集体诉讼这种一呼百应的特点非常适用于群体维权,比如产品质量问题、侵害投资者权益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以此次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契机,向公众普及集体诉讼知识,为日后全面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做准备。二、有罪还是无辜:明星代言问题奶粉的是非之辩明星代言问题产品早就不是什么新闻,明星在其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学界也早就热议过了。这次的三聚氰胺奶粉的头牌——三鹿奶粉也有一个大名鼎鼎的明星代言人,那就是火辣辣的凤姐邓婕。在其代言的广告中,邓婕以一个显然不是她亲生的宝宝为背景,手捧三鹿婴幼儿奶粉,款款向我们走来,“选奶粉,我很挑剔;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专业生产,品质有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于是乎,众多消费者在明星号召下选择了三鹿奶粉,其中就有一位重庆老太。现在老太起诉邓婕,原因很简单,“因为,如果不是邓婕的明星效应,很多人不会去买三鹿奶粉。”那么,明星代言问题产品到底应不应该负责任呢?如果是,又应该负什么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明星代言广告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星们一般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比如刘嘉玲代言有违禁成分的化妆品SKⅡ,唐国强代言涉嫌虚假宣传的新兴医院等,都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在发达国家同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他们大多对都对明星代言广告进行了规定。比如在欧美国家, 名人代言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或者构成误导, 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所以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或使用者,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也是慎之又慎,深恐一不小心身败名裂甚至遭受牢狱之灾。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如果造成受害者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则应考虑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样就能有效的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让拿着高额广告收入的明星代言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三、谴责还是归罪:如何应对基本道德的沦丧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又一次勾起笔者多次想动笔论及却不能动笔的问题,那就是面对当前社会频频发生的危及社会基本道德体系的事件,我们该如何应对?以前发生的南京彭宇事件,襄樊的假冒贫困生事件,等等。无不让人们对整个社会基本道德的信心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从而危害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的底线。这次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多方主体同样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三鹿乳业早在2008年3月中旬就接到消费者投诉说孩子尿液发红,有结晶现象。三鹿乳业自行请“相关部门”做了检测,显示符合国家标准,然后就草草了事。没有对小孩出现症状的原因进行彻查,也没有对产品质量体系进行及时的整顿,甚至没有向公众提醒奶粉可能存在的问题。直到问题被媒体点名道姓的指出来,才迟迟的出面说明情况,大规模召回产品。但是,在三鹿遮遮掩掩的达半年之久的时间里,问题三鹿奶粉还在继续摧残着无数的婴幼儿的健康,其中的一名婴儿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无疑让公众对社会道德的信任度又一次遭受重创!要知道,三鹿是中国婴幼儿乳制品的第一品牌,连续多年产销量第一;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第一批卫生安全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多项光环在三鹿头上闪耀,灼灼生辉。如果说三鹿企业是因为片面追求企业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社会效益和公共影响。那么作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质检总局,没有任何理由对消费者利益有任何的疏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资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同样早在2008年6月底已经接到了相关的投诉,却迟迟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也承认:“我们在这次事件发生之前,已在内部检测出了相关的问题,我们也就检测结果跟有关部门进行过汇报。”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虽然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惩罚,但是在此之外,他们对社会基本道德的重创却无法得到弥补。而且,有些事件,比如前文所提及的南京彭宇事件、襄樊假冒贫困生事件,还有武汉曾经发生的被抢劫者被救助以后,自己仓皇逃离,却丢下见义勇为者在昏暗的过街地道被歹徒拳打脚踢。这些事件无疑都对社会基本道德体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是我们却仅仅只能进行道德的谴责,不能对不道德者进行任何法律上的惩罚。结果就是世风日下,老太太摔倒没有敢扶了,无数资助贫困生的热情被浇灭了,见义勇为更是成为“傻冒”的象征。呜乎哀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急剧转型、道德体系脆弱的今天,应该对此类破坏社会基本道德体系的行为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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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监 督 申 请 书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被控告人: 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聊行终字第57号》为证。 此判决书并未明示为行政违法!一审判决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后又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行政强制行为应理解为行政机关或其首长凭借其行政职权所为的违法行为,故这两个判决书还是比较公平的,最起码认定了岳其祥抢劫的事实--“属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违法!只不过行政厅无法审理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人民法院应主动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岳其祥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没移交至少可以对抗诉讼时效,因为姚化平向法院起诉就是要追究岳其祥的责任,即《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提出了控告,未经公安机关侦查的也应视为刑事自诉,故此案的诉讼时效已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岳其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之规定,冠县公安局至今未给我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还望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或给予我一个说法!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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