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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相关的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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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相关的小论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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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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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1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问题探讨2 公安人口管理的作用研究3 户籍制度改革如何适应市场经济问题研究4 改革户口迁移制度的探索5 农村户口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方法6 信息时代的公安人口管理工作7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8 城市出租房屋管理现状、问题和对策9 浅谈暂住人口的特点与管理10 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与思考11 人户分离人口的现状与对策12 如何对工作对象进行动态化管理13 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与身份证管理14 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的优势和作用15 新时期重点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方法16 涉外警务执法特征初探17 涉外刑事案件特殊处置程序的设定与适用研究18 当前反偷渡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19 外国人居留管理措施的健全与完善20 当前国际警务合作的发展趋势21.新阶段乡村治安韧性治理的路径分析22.基于新浪微博的“饭圈社群”治安风险探析23.违反治安管理的动物放生行为处罚探析24.治安管理处罚独立证据规则的审视与构建25.铁路重点部位治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构26.简论治安权的分化——基于管理学理论视角的探析27.人工智能治安风险及其防控研究28.互联网背景下网约车治安风险防控策略29.海事无证驾驶与公安无证驾驶法律竞合问题探讨30.XX高校治安管理策略研究31.法庭殴打诉讼参与人的管辖权探讨32.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机制优化33.警用无人机应用的功能审视与风险规制34.零包贩毒刑法规制的适用困境及其路径优化3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解读与应用36.警察酌情决定权和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基于XX基层警察分析37.派出所民警防范执法风险的四个要点38.智慧安防小区管控系统架构探讨39.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公路涉毒防控体系的设计研究40.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创新41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与工商、文化、出版等部门协作机制研究42 试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安全检查研究43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研究44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制化建设45 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警察责、权的赋予和行使46 构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打防控一体化研究47 构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48 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中治安防范与打击研究49 行业组织,协会在特种行业和场所治安管理中的角色、作用和发展趋势50 试论行业组织、协会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关系51 试论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备案登记制度的重要性52 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53 当前娱乐服务场所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对策54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特种行业管理55 从政府管制理论看加强对部分重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必要性56 重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方式变革的理论与实践57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研究58 公安行政案件处置与一般行政案件处置的差异59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意义60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61.治安治理政策的科学化62.疫情防控背景下广州犯罪形势变化及治理对策63.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高铁客运站治安风险评估——以中部地区某站为例64.试论公安院校应急管理课程思政建设优化进路65.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思路的发展演进历程探析66.加强治安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及策略研究67.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68.社区治安风险多主体关联分析及预警方法研究69.中国自贸区警务问题审视及其机制创新70.警用无人机在大型活动安保中的实战运用71.从“治安秩序”回到“治安”对治安概念再理解7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73.疫情期间医院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浅谈74.基层治安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样本75.论民国时期江西水上警察的沿革及其职能76.城中村社区互动式治安治理研究77.犯罪恐惧的解释模型与指标体系探究78.加强企业内部维稳和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的对策分析79.社区安全感知与居民幸福感研究80.新中国治安学学科专业发展概述81.斯洛特的移情理论及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82.合同纠纷类警情处置83.新形势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探析84.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乐山实践与探索85.治安管理处罚的社会效应评析及完善86.关于方舱医院安全防控的工作思考87.治安管理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适用条件研究88.互联网+背景下高校治安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89.XX广电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信息化解决方案研究90.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与治安防控衔接的思考91 公安乱罚款的危害及整治对策92 当前特种行业中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及原因93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影响94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95 《治安管理处罚法》质疑96 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取消,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影响97 试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指导意义98 罚款执行难对策研究99.当前涉藏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0.治安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思考——以XX警察学院为例101.治安调解与治安和解在家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探析102.治安文化的研究取向及特征103.公安院校治安学实训中心建设困境与发展进路——以XX警察学院为例104.科学构建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之理性思考105.治安学基础理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进展106 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治安基层基础工作107 谈社区民警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08 浅谈社区警务工作的由来和发展109 适应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加强社区警务工作110 谈社区警务工作的由来和发展111 浅谈社区民警必备的基本能力112 谈谈国外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概况113 谈谈社区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意义和方法114 贯彻公安部“基层基础建设年”精神,加强社区警务工作115 社区民警如何做好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116 谈农村如何开展群防群治工作117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防群治118 谈公安派出所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119 当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治理对策120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工作121 从当前持枪犯罪案件上升的发展趋势来看,如何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的必要性122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边远地区危险物品管理力度123 取消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对管制刀具进行治安管理124 对从事危险物品生产、保管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研究125 探讨新形势下基层派出所开展对危险物品的管理的有效途径126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剧毒化学物品的管理力度127 从爆炸犯罪趋势,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128 如何进一步应对突发危险物品事件发生的紧急应对机制的建立129 探讨公安机关当前如何加强对放射性物品管理的有效途径134 新时期公安机关如何发挥在内保工作中的职能作用135 浅议内保工作中“单位负责”的现实意义136 新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特点及基本对策137 新时期企业保卫工作问题及基本对策138 浅议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139 浅议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140 大学生违法犯罪成因及其基本对策141 浅谈新时期如何发挥内保工作的积极作用143 要害保卫特点及其对策144 从事故发生的基本原理谈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途径145 浅议内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146 如何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研究147 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处置对策149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150 加强铸刻字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文凭证件制假贩假行为

与法同行 法律,成长的守护神 遵法爱生命

与法律相关的论文1000字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78 12下一条回答周围人还关注怎样让女生喜欢男生如何自学法律三亚游艇租赁聊天时候的套路哥凡尼水晶画招商聊天如何套路别人房产行业律师游船11条评论爱评论的人运气都不太差发布小迪xing 1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准则,只有有了法律,才能保证我们更加幸福,更加安全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每当我们随意地翻开报纸,轻松的心情总会被一些沉重的新闻所打破。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危险、伤害事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这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生命诚可贵。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学们,我们一样拥有美好的未来,一样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制”这一基础上,都需要我们时刻尊敬法制,对法制问题严肃。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制在我心,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想做的事。法制在我心,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法律是一种至高的信仰,我们都生活在有秩序的法制时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惨痛的事故时有发生,家人撕裂肺的哭叫,亲朋好友痛哭流泪,自己伤心欲绝。可是,亲人的痛哭能挽回那不可替代的生命吗?自身的悔恨能换回昔日健康活泼的身体吗?遵守能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真的就那么为难勉强吗?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制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具。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拓展资料:

1、法,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2、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3、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专政机关--法院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4、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刑法法律相关的论文题目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罪 2. 集资罪研究 3. 论保险罪 4. 论合同罪 5. 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罪中的“财物/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罪与罪的关系,论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最贴近时代的就是——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考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小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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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实践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当代大学生应该如何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

内容摘要:科技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中国在腾飞,而人才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面对挑战与机遇,当代大学生应该正确看待道德与法律,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文化修养再高的人,如果缺乏道德与法律的陪衬,就只能是社会的蛀虫。

关键词:道德、法律、当代大学生、责任、人生观与价值观、阶级意志、法理。

时代呼唤人才,希望在于青年。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历史的责任。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一、道德的地位以及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

道德是人生的底线,品质的灵魂。他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却同样也规范了人生。遵守道德是大学生不可缺少的素质。没有了道德,人才就不再是人才,而是社会的垃圾,人类的蛀虫。

(一)正确认识道德

1.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他人或集体的不同利益以及产生了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因此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2.道德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往往借助于道德社会、道德准则、道德理想等形式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上,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积极塑造自身的道德人格。

3.当代大学生正处在祖国高速发展的时刻,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只有那些认识道德准收道德的人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其中的佼佼者,这正是由于道德对人们根深蒂固的影响。

(二)责任伴随一生

进入新的环境大学生们大的负担轻了许多,但有一样未曾减少,那就是责任。责任与生俱来,如影随形。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1]作为大学生就一概肩负起复兴中华的责任,努力提高道德文化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用的人。

(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2]也是领导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他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改革创新,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2.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身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作为大学生,只有顺应时代潮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持摒弃错误的人生观,才能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端正人生态度,才能懂得人生价值,从而更有利于自己走向成长成才之路,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价值观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在价值尺度和准则。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中寻求正确的价值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代大学生应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出发,理性表达爱国热情,化爱国热忱为学习动力,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3]

二、正确看待法律

(一)如何认识法律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强制性。

2.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我国法律反映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们的意志。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事实与历史规律相背离。中国屈辱的近代史正好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它与历史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遵守并利用法律

在社会主义高速发展的时期,只有坚持遵守法律才能大胆地开辟自己的一片天地。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触犯法律,都不可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大学生要想毕业后展翅翱翔,一帆风顺,就必需从现在起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加深法律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利用法律解决一切艰难险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合格公民,最终陈成为社会的脊梁,国家的未来。

三、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在我国,道德是行为的底线,法律是行为的警戒线,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却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

案例:一男子疑患绝症产生悲观厌恶情绪,酒后持刀欲刺死父亲,所幸及时醒悟,只造成轻伤。该男子以故意伤人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4]

法律固然威严,却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社会道德的约束,同时道德作为一种力量,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随范围宽广,却缺乏强制力,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大学生在创业路上既不能为了道德而忽略法律,也不能因为法律而不顾道德。

注释:

1)马克思语。

2)选自《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选自2005年四月重庆大学学生会和重庆大学“三下乡”与“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理论研究会联合向重庆大学生发出的倡议。

4)选自《解放日报》2010年12月18日。

浅谈护理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摘要】目的:避免临床护理中护患纠纷的发生。方法:分析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加强护士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责任心,提高技术水平,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处理特殊和应急事情,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结果: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护理;法律;护患纠纷;沟通技巧;应对措施

在护理工作中,法律与护理专业的关系已日益受到重视,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维权意识逐渐加强,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影响护理质量及医院声誉,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上升[1]。护理工作作为整个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部分,如稍有不当极易导致医疗纠纷。因此,护理人员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必须有慎独精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2]。

1 在医院临床护理中易引起纠纷的主要因素

1.1 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严重滞后,护士相关知识缺乏。

1.2 卫生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自学难度大。

1.3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或是与医生记录不一致。

1.4 年轻护士缺乏沟通技巧,且操作技术不够熟练。

1.5护士工作量大,难免出现急躁情绪。

2 应对措施

2.1 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3]。要不断练就精湛技术,再加上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恰当运用沟通技巧,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是我们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准则和根本要求[4]。在校护生学习过程中着重学习专业知识,接触相关法律知识少。最近出版的《护理学基础》和《护理学导论》虽然增加了“护理与法”的内容,但是课时只有2-4学时。然而德国护理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法学课程,总共为140学时[5]。

显而易见,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教育是严重滞后的。全国人大会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执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近500个部门规章。以下与临床护理关系密切的法律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医疗责任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法人权利、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再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等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临床护士应该重点学习。护理部应该定期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及护患纠纷实例分析探讨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法律知识,做到警钟长鸣。

2.2 在工作中要养成随时收集整理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料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字迹要清楚整洁,杜绝涂改。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对遇到特殊治疗护理项目,患者坚决拒绝执行时,当班护士一定要将当时情况及患者的意见详细记录,并且经患者核实后签名无误,方可放弃执行项目。

对患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注射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保留实物。遇到特殊及突发事件,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人理解时,应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应请示上级处理,切忌与患者或家属进行争执。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可以找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协助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依法提出上诉。

2.3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增进和改善医患关系针对年轻护士,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沟通技巧,加强责任心。临床上年轻护士占大部分,引起护患纠纷的往往是年轻护士,尤其是新毕业的护士操作技术欠熟练,沟通不到位,忍耐力差,遇事表现出不耐烦。有关部门调查发现,有50%的医护人员认为医患沟通不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

所以,应该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经验,提高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规化的操作程序和防范护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在执行每一项操作前都应给患者讲清治疗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有思想准备,取得病人的配合、理解,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巡视病房时主动与病人进行交流,注意谈话语气及选择合适的谈话时间,对她们提出问题耐心细致的解释。

2.4 端正服务态度作为一个护理工作者,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由于任何一个人无论是由于工作不顺心,或是因家庭琐事所烦扰,或是工作量大、工作压力大,经常会出现情绪低落、心情不畅、性子急躁,而由于我们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有半点马虎和放松。

3 讨论

通过分析引起护患纠纷的诸多因素,从而得知:护士尤其是新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是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因素;虽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但是目前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不能很好实施。

3.1 社会因素立法的不完善,从国务院2002年9月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四年以来的情况看,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太强,不易操作,仍需不断完善和补充[7]。

3.2 医方因素医学科学技术的局限已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疗对象是千差万别的复杂体,有社会属性也有自然属性,常见病及多发病在一些人身上也有复杂性转变的可能,使医护人员给予治疗及技术操作时过多考虑保护自己,不能大胆进行诊治。

3.3 患方因素

3.3.1 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满意度标准也在显著提高,并对人文性医疗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3.3.2 患者对医疗工作的不理解,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期望过高,缺少对医护人员的理解。比如要求护士输液时一针见血,增加工作者压力。

总而言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医院正当权利,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代秀珍,庞金英,初探如何防范护患纠纷.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6,1(2):137.

[2] 刘燕群,浅析医疗分析.现代医药卫生,2009,10:1587

[3] 丁培霞,王书海,陈秋虹,门诊急诊工作中存在的护理安全问题和对策.医学信息,2009,01:124

[4] 聂双莲,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中外医疗,2009,5:107

[5] 张志明,加强高职护理专业法律法规课程建设的思考.卫生职业教育,2009,2:84-58

[6] 支凯林,金月红,浅谈加强医疗沟通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人民军医,2009,1:11

[7] 张华,肖思,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09(01):329-330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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