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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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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范文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走三步而退两步。

严存生主编的好,更详细一些。严存生 男,生于1940年,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6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论文著作多年来,严存生教授潜心治学,相继出版了 《法的价值研究》(个人专著)、 《法律的价值》(个人专著)、 等一批有影响的著(译)作, 《大学法律基础教程》、 、《法理学》等多种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社会科学》等20余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出版专著七本(《法律与自由》(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获1992陕西省法学会学术专著二等奖)、《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法的理念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出版)、《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版,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法的“一体”和 “多元”》(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西方法理学史》(与何勤华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译著1本(《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主编“十五”、“十一五”全国普通高校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获2007年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陕西省统编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2002年的陕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材,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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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唯一能伤我的射手

一、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一)法自君出 既皇权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君主“顺天行诛”,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诏”“令”“敕”“格”“式”“例”皆由“钦定”,君主对法律可更、可补、可缔(”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过相抵”.....),而法律对于侵犯皇权的任何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第一重罪。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继承。(二)礼律结合礼治与法治相融合。“法治”主体是君主专制官僚政体(春秋战国以来),讲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礼治则以家族宗法行为规范及伦理观念为主体,讲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两者会产生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统治方针矛盾与执行策略矛盾,但“礼治”“法治”皆为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产物,儒家从维护宗法社会到维护封建自然经济,法家则从维护封建自然经济到维护宗法社会,两者以“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达成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的绝妙统一。(例:《唐律》“十恶”:维护宗法家族秩序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共占”九恶“,且平均分配,仅”一恶“为民)。这种二元的法律价值观使人不仅成为人,还须履行家族宗法和国家赋予的双重义务,而封建法官却不得不在礼法和国法之间寻求平衡。这种混合法不仅构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优越性。 (三)三纲为本,法有差等 三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及精神支柱,是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等级次序,并被认作关系“王道”得失的不可逆的社会关系基础。(《白虎通义·礼义》:朝廷之礼,贵不让贱,所以明尊卑也;乡党之礼,长不让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庙之礼,亲不让疏,所以明有亲也。此三者行,然后王道得焉”。)在狱讼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而等级关系则成为首要考虑要素。首要保障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其次,一方面严惩罪犯,另一方面赋予“尊者”法律特权,强调 “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或 “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维护封建特权,造成法律不平等。(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德刑关系原则。孔子到董仲舒都强调道德教化而后重视刑罚,主张以德服人,先教后刑,同时强调 “德政”。(五)应经合义 原心定罪据儒家经义解释律法。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同时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重点审判犯罪者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指导核心 , 对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支配作用。二、对现代社会的消极影响(一)影响公民的民主精神觉醒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人治、特权、尊卑及惧法厌讼等观念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以各种途径和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续。平等、自由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权大于法的特权意识根深蒂固。(二)影响个体利益的社会重视及保障构架于儒家哲学基础之上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忽视是非曲直。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必然妨碍自由、平等及个体利益的保障。对现代中国人文仍有着持续的影响,个体利益的式微至今改观不大,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地方,法律对个体的保障任重道远。(三)影响现代法律、法制及法学思维逻辑。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思维方式交织扭曲。经学思维模式仍在影响现代法学、法制与法治。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缺乏思想创新,缺乏学术流派,缺乏学术个性)。派生性思维大于创造性思维。人情先于法律的观念至今仍无法克服(“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三、积极影响 (一)让中国优秀传统价值观传承至今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提醒国家”以德治”,法德并用,讲究人情更讲究伦理道德,以道德规范及约束自己,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进步(二)让现代法律更加人性化 现行立法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视,对遵循公序良俗的考量,可以让法律更加人性化(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的社会转型充斥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大量犯罪现象时有发生。面对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目的——“防患于未然”,儒家文化的“以史为鉴”,都在提醒及指导现代社会应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 (四)让中国社会治理更趋稳定 中国传统道德(相当一部分)至今仍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对规范国人行为,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1、“明德慎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2、“礼法合治”:强调犯罪综合治理,既将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统为一体。通过发展经济、教化改造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问题过于庞大,未尽之处,可共探讨之

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发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体制也正进一步地完善,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颓废文化思想的侵蚀,加上一些不负责的传媒和商业影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国内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导致社会出现了人生价值的多元化选择。特别是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并且易变时期,对社会当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诱惑难于辨别而且缺乏足够的自觉抵抗力,因而对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价值取向失衡,思想产生偏激和叛逆,出现厌学、逃学、整天沉浸在游戏机厅、网吧里,甚至在与社会正轨相背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有这样的一个少年犯张XX,16岁,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结果被判4年. 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此外,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促进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规则的总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两类社会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尺度,也是广大青少年必备的基本要素。 我国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的起码条件,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要遵守宪法,首先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不懂得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但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而且还会做出违反法律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来。由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人数急剧增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青少年不懂得法律。例如有的青少年交朋友、谈恋爱,当对方不愿意并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时,他就不择手段地威吓甚至用暴力来伤害对方,这明明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他反而认为是在谈恋爱。这些例子是由于他们不懂得法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因此,所有的青少年学生应该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身边发生的违纪行为导致处分、或一些因违法导致铁窗生涯而悔恨终身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青少年应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所谓: “ 法有严格条, 律有人性规, 人守法而高, 情通法更贵! ”

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因素. 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制也有很大影响.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结合法家以及其它各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而形成,在中国封建社会占居主导地位的官方法律思想.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去刑”,“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任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之亡. 秦亡汉兴.汉初统治者一方面沿用秦朝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承袭秦朝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吸取秦朝重刑暴虐而骤亡的教训,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汉初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好的恢复并有所发展,社会也日益安定.但黄老思想过于消极,以至于在社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同时,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流弊也日趋严重.如在意识形态上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现象,在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局面.这种困局远非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为巩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在位)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 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可以概括如下: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任何事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朱熹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综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张显皇权威严和保护封建政权的思想.

西方外交思想史论文题目

分析分析约翰凯南

中国与俄罗斯的外交史分析与展望

孤立主义,门户开放,门罗主义,这些都是美国处于由弱变强时的外交政策,对中国可能有参考意义,可以做一下

这里有pdf格式的《外交学概论》

西方社会学思想史的论文题目

毕业 论文是大学生四年的毕业 总结 ,许多大学生都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论文选题难的问题,不知道论文题目应该如何去定位。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社会学方向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人口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2. 北京市老年人“以房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3.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路径分析

4. 我国人口数据获取的困境与出路

5. 西盟县佤族贫困人口现状调查及致贫原因分析--以力所乡王雅村为例

6. 基于分层线性模型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影响因素研究

7.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留守人口幸福感提升策略探究

8. 北京市居民主观幸福感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人口统计学视角

9. 人口安全视野下农业女性化问题研究

10.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流动人口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

11. 人口转变背景下风险家庭表现形式. 成因及公共政策再建构

12. 职业分层视野下的城镇人口与农民工收入差距研究

13. 人口品质与婚姻选择--基于清末民初的思想考察

14. 人口老龄化社会中原生家庭的维系与裂变

15. 城市穆斯林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研究--以武汉市清真拉面馆从业人员为例

16. 中国女性老年人口健康与经济性收入来源比较分析--基于六普数据

17. 兰州市老龄人口空间分布及其形成机制

18. 城市新移民中的“老啃族”现象探析

19. 流动老年人口社会融入困境及对策研究

20. 新型异质空间:居住空间中的性交换--基于北京某流动人口公寓的个案研究

21. 单靠人口数量就能博得的吉尼斯纪录,不要也罢

22. 城镇化进程中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新动向与对策建议--以江苏省为例

23. 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身体. 时间与空间的视角

24. 珠海市老年人口养老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

25. 流动人口社会交往对心理融合影响的研究

26. 转型期农村公共空间的治理性重塑与秩序化重构

27. 生物医学研究中因检测范围所限致数据缺失时简单

28. 人口构成变化对传统村落的影响

29. 特大城市外来人口聚集区中的农民工群体研究--基于对北京的调查

30. 人口流动视域下的乡村协同治理模式建构

31. 中国大城市流动人口幸福感研究--以上海为例

32. 基于循证实践的我国老年人口安全保障制度探索

33. 流动人口与新疆嵌入式民族社会结构构建

34. 社会性别平等:男性参与的倍增效应与观念变革

35. 人口流动背景下的城市女性务工人员活动空间探究--以J市为例

36. 我国在业人口的主观幸福感及幸福工作寿命研究

37. 老年人口长期护理需求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上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38.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人口多维贫困特征测算与分析

39. 身份认同对农村流动人口幸福感的影响

40. 中国单身人口已近两亿

41. 社会信任对城市外来人口社会融入的影响研究

42. 山东人口婚姻家庭状况研究

43. 中外大城市人口老龄化情况对比

44. 中国老年女性人口的自然特征及社会结构分析

45. 社会质量. 自我效能感与城市外来人口的社会融入

46. 城乡老年人生活质量与人口社会学特征关联初探

47. 剪子湾:一个北方村庄的人口迁移与身份认同

48. 丈夫参与对妇女产褥期恢复与家庭关系的影响

49. 陕西榆林937个农户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分析

50.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以台州市黄岩区为例

城市社会学论文题目

1. 生产服务业集聚与中国城市经济增长--基于门槛回归的分析

2. 相对资源视角下城市青年夫妻的 除夕 安排

3. 提高中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研究

4. 中国城市空间的治理逻辑--基于权力结构碎片化的理论视角

5. 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是如何逆转的--实践视角下的妇女家庭纵向地位变迁

6. 北京女性老年人的生活境况与社会服务需求

7. 社会资源与行动网络:精英型意见领袖的抗争逻辑

8. 在华韩国 留学 生 文化 智力对文化认同的内隐影响研究

9. 河南省智力残疾人群的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需求研究

10. 城市景观环境对大众行为的影响

11. 大学艺术与礼仪 教育 渗透研究

12.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变迁特点及认识

13. “小地方”和“大地方”的不同世界

14. 别把时间浪费在工作电话上

15. 澳大利亚越南移民社会融入现状探究

16. 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 我国企业社会工作及其服务模式建构

18. 生儿育女的福利效应:子女数量及其性别对父母幸福感的影响

19. 建设国际化社区展现杭州国际化形象

20. 基于社会网络理论的农村社会空间联系分析--以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为例

21. 跨境“双非 儿童 ”的特殊教育与康复

22. 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23. 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的理论视野

24. 儿童意外伤害与儿童忽视:问题与出路

25. 农民家庭生活新秩序的建构:功能主义视角的解读

26. 我为长江中游城市群鼓与呼

27. 城市青年的文身体验. 情感叙事与身体抵抗

28. 日本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能力建设研究

29. 中国公共记忆研究范式新思考:来自山地民族的启示

30. 浅析当代维吾尔族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

31. 浅谈哈尔滨近代城市的历史纪元

32. “摊二代”心理偏差的原因及教育对策

33. 微信朋友圈里的舆论社会学

34. 基于分层线性模型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影响因素研究

35. 发挥乡贤文化多元治理效应的时代背景和路径选择

36. 中国城市居民个体社会地位与伦理行为关系研究

37.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 方法 论在城市研究中的独特性

38. 城市在马克思的历史叙事中的地位

39. 马克思关于城市的核心见解及其当代意义

40. 标准化的存在感觉与影响

41. 略论政治机制与中国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42. 城市居民日常活动的社区依赖性研究--以深圳华侨城为例

43. 后消费时代城市文化资本空间生产状况解析

44. 论苏州特色文化城市建构的“城市文化自觉”

45. 英美城市邻避危机管理中社会组织的作用及启示

46. 农村养老资源供给的评价与优化

47. 社会工作介入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研究

48. 城市空间弹性:文化自觉与制度转换

49. 在中国研究:全球史. 江南区域史与历史人类学

50. 我国网络民粹主义及其应对 措施

51. 家文化与老年社会工作本土化初探

52. 跨国务工青年的返乡文化适应研究--以吉林省延边州L市为例

53.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54. 家庭策略研究与社会转型

55. 文化经济时代审美人类学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56. 国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研究--以日本为例

57. 西部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以广西G市未成年人保护试点项目为例

58.农村留守儿童与城市儿童主观幸福感之比较

59. 居住条件. 工作环境对新生代农民工健康的影响

60.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 反思

社会心理学论文题目

[1]社会神经科学的起源与发展——脑电图对心理学研究的价值探索

[2]建立儒家人文主义的学术传统:由文化“复建”到文化“复兴”

[3]心理测量视角中的科技风险研究述评

[4]人格与社会心理学对心理健康问题研究

[5]心理与认知神经科学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模式

[6]经济心理学影响力增强

[7]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探析

[8]三论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智能时代的用户体验和创新设计方法

[9]心理健康素养研究述评与展望

[10]城市社会心理学视野下社区心理学与社区心理服务

[11]《态度与行为:社会不赞许行为的心理机制》简介

[12] 财经 素养的内涵与三元结构

[13]中国特色心理学问题的思考

[14]基于网络心理经济视角的农产品网售研究

[15]宽容与信任之社会心态的双向建构:“认同-渲染”模型构想

[16]城市社会心理学视野下社区心理学与社区心理服务

[17]对潘菽心理学思想演变及其理论的研究

[18]舞动治疗的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19]后现代主义思潮对中国本土社会心理学的启示

[20]中国心理学会社会心理学分会2017年学术年会在福州大学成功举办

[21]物质主义与冲动性网络购物的关系:妒忌和个人相对剥夺感的中介作用

[22]自恋与发布自拍照的关系:一个有调节的中介模型

[23]发布自拍照与女大学生自尊的关系:积极反馈与身体满意度的序列中介作用

[24]社会心理学在农民工心理健康方面的应用

[25]日本产业组织心理学会长细田聪一行访问西安科技大学并做客胡杨林大讲堂

[26]少年司法与心理学的整合:一个初步的探讨

[27]文化混搭心理研究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

[28]基于家庭心理学的长子的心理状态比较研究

[29]不同类型网络昵称的印象评价研究

[30]从航空驾驶到工业设计:情境意识研究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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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论文

我明白道理可以写

严存生主编的好,更详细一些。严存生 男,生于1940年,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6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论文著作多年来,严存生教授潜心治学,相继出版了 《法的价值研究》(个人专著)、 《法律的价值》(个人专著)、 等一批有影响的著(译)作, 《大学法律基础教程》、 、《法理学》等多种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社会科学》等20余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出版专著七本(《法律与自由》(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获1992陕西省法学会学术专著二等奖)、《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法的理念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出版)、《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版,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法的“一体”和 “多元”》(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西方法理学史》(与何勤华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译著1本(《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主编“十五”、“十一五”全国普通高校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获2007年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陕西省统编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2002年的陕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材,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援。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

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由于法律所采用的日常语言具有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等特征,西方传统法哲学理论所认可的法律客观性、准确性、含义唯一性等受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挑战。在后者这里,法律不再被看作由一系 *** 定无疑、不可变更的原则和规则组成,而被认为是人类进行语言交流和司法解释的一种手段,依赖于不同的语境,具有开放性、论辩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律原则和规则并非因此就丧失了确定性,而是可以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和听众之间的辩论达成共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流派运用跨学科、多向度的研究正规化,对传统法哲学中的 *** 、怀疑论等进行了批判和消解,为当代西方法哲学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启发人们重新思考法律原则和规则等的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具体运用问题。

法律诠释学

法律诠释学也是受当代西方哲学尤其是当代欧陆哲学的影响而产生的,其哲学根源和理论基础是哲学诠释学。在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所创立和发展的哲学诠释学影响下,法律诠释学颇为兴盛,成为诠释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德国的考夫曼、哈斯默尔、拉伦兹等一批法哲学家,都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哲学诠释学方法以证其说。

受哲学诠释学的启发,法律诠释学把法律看作文字,把立法者看作作者,把执法者看作读者,这样三者之间就构成了文字、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诠释关系。法律诠释学认为: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通过文字及读者的诠释进行,而带有“偏见”的读者在诠释时所面对的文字是历史的,作者也是历史的。因此,读者对文字的诠释主要在于克服“时间间距”,努力促进现实与历史的沟通,实现读者与文字、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视域融合”。

法律诠释学以哲学诠释学为理论依托,把法律看成诠释的产物,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对世界的一种诠释,从而使法哲学研究的重心从立法领域转向司法领域、从单纯的法律文字注解转向对法律文字与法律事实互动关系的研究,以消解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对立关系。它试图通过诠释的方法获得法律的“真理”,为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野,为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方法。但它在法律精确性、科学性问题上的诠释学立场,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后现代法哲学

后现代法哲学发端于20世纪下半叶,是受西方后现代主义哲学与文化的影响在法哲学领域形成的“新说新论”。后现代法哲学以后现代主义为思想武器,对西方传统法哲学进行了全方位的批判。

后现代法哲学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否认理性的权利主体存在。后现代法哲学否定西方传统法哲学对人的基本假设,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人只是社会结构的附属物,并不存在“真正的人”。因此,权利主体只是法学家虚构的一个神话,权利概念乃是现代人自设的陷阱。第二,否认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客观性、自洽性、历史进步性。后现代法哲学认为:根本不存在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等,都只是特定时代人们的一种认识论建构,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规则,也不是一定社会的客观必然。在西方社会,法律不过是 *** 官员推行政治理念的一种工具,在审判中则体现为法官的行为本身。

根植于西方传统法哲学中的法律至上性、自洽性、一致性等,在受到后现代法哲学的猛烈抨击之后开始发生动摇,法律制度的重心也随之发生转移。原来被公认为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合同法等,开始转向公法领域;自由主义和个人至上的法治理念和制度,随着西方国家职能的扩大而逐渐遭到侵蚀。后现代法哲学的思想无疑是新潮的,它对西方传统法哲学和法治实践的批判也是深刻的,有振聋发聩之效。但由于后现代法哲学没有构建自己的体系,致使其中的一些思想和观点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

随着学科分立与交叉趋势的不断增强,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新流派也层出不穷。除了上述流派和思潮之外,以美国学者罗尔斯、德沃金等为学术代表的规范性法哲学、以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为学术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等,都是新近发展起来的西方法哲学流派。总之,问题多元性、学科交叉性、方法多样性构成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总体特征。

在我国法治程序不断加快的同时,法哲学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当前我国法哲学研究还存在问题意识不强、理论基础薄弱、研究层次浅等问题。如何吸收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有益成果,研究解决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是我国法哲学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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