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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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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2.2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2.2.1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 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 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2.2.2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 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折旧更为重要。 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 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2.2.3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 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 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 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 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选题的经过、论述的可行性及课题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研究意义)(一)选题的经过在科学技术飞快发展和和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今天,企业处在物价变动的经济环境中,直线法计提折旧的缺点逐渐表现出来,为了更好地运营,按照配比法原则的要求,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初期提高较多的折旧,在使用后期提取较少折旧,折旧费用呈递减趋势,有利于固定资产价值尽快得到补偿。重视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从而企业尽最大可能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论述的可能性本论文以以往相关系统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相对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指导,为论述该课题的完成提供了智力和知识上的支持。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多提,后期则少提。从而相对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的速度,以便使固定资产成本加快地得到补偿的折旧的计算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有一定的作用。国家为了鼓励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企业才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课题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意义企业固定资产的改变亦能给企业带来好处,但前提是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看。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能为企业增强发展。采用加速折旧法,目前是使企业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耐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的最快补偿的方法。因为折旧费是企业成本费用构成要素,提高了每期的折旧费促使企业固定资产能更新更快,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也有直接的影响企业所的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税负的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显然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好折旧方法是关键,使其既谨慎又具有活力,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对税务、资产账面值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我觉得主要是从对税务、资产账面值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吧,还是多搜些文献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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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从对税务、资产账面值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摘要: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本文结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要求, 探讨不同折旧方法的运用, 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关键词: 折旧; 加速折旧法; 企业所得税目前, 探讨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的文献, 较多地集中在探讨由于不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额的不同, 在金额上对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的有关规定出发, 探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及税收负担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 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一) 匀速直线法1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年) ×1221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二) 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 后期少提折旧, 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 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 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11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 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预计使用寿命(年) ×1221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2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采取直线折旧法。同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 规定只有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才能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然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从而,必然有一些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 选择使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也就是说,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时, 并不一定均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来进行, 这样,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能将存在折旧计提数与折旧的准予扣除数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 从而, 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会计账务处理。三、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 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11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折旧准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若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处理要求完全一致, 即: 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外, 其余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那么,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准予扣除。此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所得税》的要求,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因而, 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 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由于不存在折旧准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存在,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方面, 也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相反,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使企业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折旧费扣除了, 从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 反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21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 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若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大于计税基础, 会计上应确认为应纳税暂性差异, 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 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申报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31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 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然就放弃了对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因而, 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虽然, 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即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 后期少提折旧, 这样,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旧额较多。正因为如此,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 前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就意味着少支出了资金利息, 因而,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将使企业减少支出。可见, 若企业不属于所得税减免期时, 若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 实际上是放弃了享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 对企业节支是不利的。当然, 若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内盈利, 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利润总额, 从而可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二) 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不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应进行纳税调整。此时,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小于计税基础, 会计上应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样, 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四、小结综上所述,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 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缴纳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具体可归纳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相一致, 企业在选择采用折旧方法时, 必然会影响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企业的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 因此, 在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税法规范的前提下, 企业应合理地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达到简化会计处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或: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折旧的论文的开题报告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选题的经过、论述的可行性及课题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研究意义)(一)选题的经过在科学技术飞快发展和和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今天,企业处在物价变动的经济环境中,直线法计提折旧的缺点逐渐表现出来,为了更好地运营,按照配比法原则的要求,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初期提高较多的折旧,在使用后期提取较少折旧,折旧费用呈递减趋势,有利于固定资产价值尽快得到补偿。重视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从而企业尽最大可能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二)论述的可能性本论文以以往相关系统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相对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的指导,为论述该课题的完成提供了智力和知识上的支持。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多提,后期则少提。从而相对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的速度,以便使固定资产成本加快地得到补偿的折旧的计算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有一定的作用。国家为了鼓励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企业才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课题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意义企业固定资产的改变亦能给企业带来好处,但前提是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看。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能为企业增强发展。采用加速折旧法,目前是使企业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耐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的最快补偿的方法。因为折旧费是企业成本费用构成要素,提高了每期的折旧费促使企业固定资产能更新更快,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也有直接的影响企业所的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税负的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显然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好折旧方法是关键,使其既谨慎又具有活力,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该规定主要是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投资者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基础性产业的投资,加快基础工业的发展步伐,它规定了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种情形: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规定的扣除范围。 具体的抵扣方法是: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二、《规定》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及其协调 以上抵扣方法主要是针对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这样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计价产生如下影响: 1. 同一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对于同一企业来说,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不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帐 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就会不一样,必然导致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一样。 2. 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并会导致偏差。现行的固定资产重估价是以含增值税的价格作为价格依据的,而上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肯定会升值,结果是,重估后的固定资产将增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固定资产账面上又以含增值税的重估价值入账,从而导致企业的权益虚增,造成企业价值提升的假象。 3. 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于含税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也会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其税前利润将增加,缴纳的所得税额也将增加,最终企业的总资产价值将减少,这种变化在以固定资产投入为利润基础的行业将更为明显。 对于《规定》实施后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1.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由于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固定资产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应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如:“固定资产—转型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转型后固定资产”,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对增加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计提折旧时,也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折旧的基础加以区分。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也应以不含增值税价值入账,以正确核算固定资产价值。 2. 固定资产分别重估价值入账。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行为而需要重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就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分别重估。由于企业已对固定资产最初价值在入账时就在明细账中列示含税和不含税,所以在需要重估时,如果是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确定其价值时也不含增值税,以避免虚增由于含增值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也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的问题上保持一致。 3. 由于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在附注中加以揭示。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全面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而带来的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的影响数在附注中补充说明。 三、《规定》实施后增量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缴增值税部分。对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2003年应缴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或者超出当年税收增量的,应抵扣税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样,那些有新增固定资产但税收增量较小或为零的企业,其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就不能足额办理退税。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无法办理抵欠和退税;企业未能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程序,无法申报抵扣;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未能及时换成增值税发票,造成无法进行按期抵扣等,这些都影响了预期的抵扣额度。 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共设有9个三级科目。在由增值税体系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过程中,基于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会计处理中应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先在该账户借方登记,即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待税务部门批准后,再在贷方进行相应记录,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金”或“待扣税金-待扣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购入货物并验收入库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才能申报抵扣。企业提前抵扣的,如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除须作转回的会计处理外,还规定永远不得抵扣该项购置业务的进项税额。设置“待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也可以同时解决企业购进货物时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达企业时间不一致所造成的问题。 由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很多,其中对于外购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固定资产”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是,目前国内对于固定资产的出租、销售等行为,往往规定征收的商品税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实行增值税额转型后,有关部门将会出台相关的规定,使流转中的固定资产仅需计征增值税,不再征纳营业税,以避免对同一种行为主体增收双重的“商品税”。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转入方可先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账户中,然后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及该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的“进项税额”明细账中,两者的差异可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中。固定资产转出方应按交易事项中约定的价格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进行记录。 对于企业通过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使用的工程材料中已包含了进项税额,并且在自建(制)过程中的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都未曾增收增值税,故不需对自建(制)行为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进项税额。但是,自建(制)过程中涉及外购应税劳务的,则对已支付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准予计入“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由于在增值税转型阶段企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与转型前有所差异,因此带来固定资产在计价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两方面的差异,这就要求实施《规定》的有关企业在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必须根据本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以及经济业务的特点正确、科学地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从而真实地反映和正确地核算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尽量减少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摘要: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本文结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处理要求, 探讨不同折旧方法的运用, 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关键词: 折旧; 加速折旧法; 企业所得税目前, 探讨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的文献, 较多地集中在探讨由于不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额的不同, 在金额上对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从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的有关规定出发, 探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及税收负担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 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外,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一) 匀速直线法1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年) ×1221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预计总工作量(二) 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 后期少提折旧, 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 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 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11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 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预计使用寿命(年) ×1221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预计净残值)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2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采取直线折旧法。同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 规定只有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才能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然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从而,必然有一些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 选择使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也就是说,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时, 并不一定均按照税务处理的要求来进行, 这样,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能将存在折旧计提数与折旧的准予扣除数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 从而, 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会计账务处理。三、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 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11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折旧准予扣除要求完全一致若企业会计采用折旧方法与税务处理要求完全一致, 即: 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外, 其余固定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那么,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固定资产折旧额将准予扣除。此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所得税》的要求,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因而, 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 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由于不存在折旧准予扣除而未扣除的项目存在,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方面, 也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相反,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使企业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折旧费扣除了, 从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优惠, 反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21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的范围加以了限定, 满足要求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若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此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大于计税基础, 会计上应确认为应纳税暂性差异, 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此时, 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申报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31企业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若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并在申报纳税时, 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未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必然就放弃了对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机会。在此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 因而, 会计上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虽然, 无论采用何种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总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即都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但由于加速折旧法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 后期少提折旧, 这样,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早期扣除的折旧额较多。正因为如此,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采用加速折旧法将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进而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由于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 前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就意味着少支出了资金利息, 因而,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将使企业减少支出。可见, 若企业不属于所得税减免期时, 若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 实际上是放弃了享受延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 对企业节支是不利的。当然, 若企业在所得税减免期内盈利, 放弃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可以增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利润总额, 从而可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二) 企业采用折旧方法不满足税务折旧准予扣除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 若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应进行纳税调整。此时, 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小于计税基础, 会计上应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样, 在核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时, 若企业不属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期内, 不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若企业在减免期内盈利, 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四、小结综上所述,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 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缴纳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具体可归纳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相一致, 企业在选择采用折旧方法时, 必然会影响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企业的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 因此, 在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税法规范的前提下, 企业应合理地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达到简化会计处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论文题目

我可以给你一些比较粗建议:1、必要性:固定资产包括了公司的生产设备及重要资产,占生产制造企业总资产比例高;固定资产折旧会影响公司各期的盈利水平及纳税,也影响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影响公司生产设备的更新,从而影响公司未来色生存与发展。2、现行折旧方法的优缺点,当然重点要提出局限性即缺点了。这些内容可大可小,怎么布局就看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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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折旧内容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谈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第一部分,简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第二部分,对现行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用原始价值计算的弊端分析;第三部分,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生产企业固定资产占整个企业资产总额的一半以上,而且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也较高。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补偿的,计提的折旧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因此,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下面通过对《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学习,并结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践工作,对固定资产折旧谈点粗浅体会。一、《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坏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的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得到补偿,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做好资金积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数额受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计提折旧基数,计提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帐面价值。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2、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提随意变更;4、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相应调整折旧年限;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相应改变折旧方法。制度规定,企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恨,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股东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报送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上述情况需变更,仍应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关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实际计提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除下列情形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另外,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计提的折旧额。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该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的帐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对以前计提的折旧不作调整。如果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当企业提取及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就需要在资产净值的基础上,考虑减值准备进行调整计算净额。应视为取得新的固定资产,重新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原值,重新估计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新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开始新一轮的折旧计算。二、固定资产折旧以原始价值计算的弊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原始价值作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关注一个企业,更多的是看它的现实价值及预期获利能力,因此,从发展的眼光看,固定资产折旧以原始价值计算有一些弊端。折旧是对简单再生产资金的补偿,现行制度以原始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数,这样,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所计提的折旧额,只能做到帐面价值上的补偿。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只考虑了资产价值发生减损的情形,在固定资产重置价值升高的情况下,所计提的折旧额并不能做到实物更新上的资金补偿,难以达到实物资本的保全,就不能维持实物规模上的简单再生产。如:一台设备帐面价值原值20万元,重置价值30万元,以帐面原值计提折旧收回的资金为20万元,更新设备时需30万元,用计提的折旧资产更新设备尚有10万元资金缺口。目前,很多企业均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没有按重置成本计提折旧,使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被消耗到其他方面,或者变成虚假利润而分解掉。这样就造成,一方面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又用虚假利润去上新项目、铺新摊子,项目还没上马,就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设备更新和上新项目的资金都没能落实,反而加重企业负担,使我们看似宠大的企业日益空壳化,形成企业虚盈实亏,无法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我认为,对重置价值发生变化较大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数额。这样,将会给我们的财务人员增加繁重的工作量,同时也应得到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以及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按重置价值来逐项分析、计算,重新确定部分资产的折旧额。另外,改变折旧计提基数以后,对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的问题也应随之而改变,按现行成本(重置成本)计价,就要对固定资产的原价进行调整,以便与计提折旧基数一致。这样,还可解决购买使用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其原始价值与市场价值相背离的问题,使固定资产的实物资本得以保全,达到费用与收入真正配比,在物价上涨时期,不至于发生由于计提折旧额问题而导致的虚盈实亏现象。三、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除以上弊端外,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脱节,造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不完全,或多计提折旧,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主要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如果对固定资产不进行及时核对,就造成该入帐资产不及时入帐,或该清理报废资产未及时核减,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不真实,从而导致折旧核算上的不真实、不准确,影响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的真实性。2、未按规定范筹计提折旧,任意扩大或缩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以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最终达到控制、操纵利润的目的。3、未按规定选用折旧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不属于国家允许选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却选用加速折旧方法;(2)有些企业将国家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某类固定资产选用加速折旧方法;(3)某些属于技术进步型的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却选用了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更新的特点。4、未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导致折旧额在整个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的不合理,影响经营成果的准确性。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变相地任意调整利润(或亏损),造成经营决策上的失误。6、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不合理,造成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折旧核算不正确,也影响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上问题的发生,有的是企业经营者的需要,为完成上级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利润指标,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任意少提或多提固定资产折旧,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财务人员不得以而为之。如美国废品管理公司财务舞弊案中,其舞弊手法之一就是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蓄意少计折旧费用,截止到1996年,该公司通过这些方法,累计少计提的车辆、船队、设备和容器器具折旧费用达5.09亿美元。但多数情况是由于部分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强,业务水平偏低,工作经验不足所造成的计算折旧额的错误。因此,作为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时期的财务人员应以诚信为本,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不断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另外,还要熟悉了解各类固定资产的特点,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折旧计提基数、计提范围,合理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科学、合理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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