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年我做毕业设计通宵了100个晚上,容易吗???你这个还是比较容易搞定的,如果你自己做应该20多天就可以出来!如果你会PASCAL或C++,用C语言作桥梁,举一个实际的例子,编几段程序,分析一下就完了。提醒一下,这个一定要自己做,做一个毕业课题胜过得10万人民币。出生社会受益终身! 再提醒一下,如果你自己做好了,就拿这个东东可以找到一份比你想象的高两倍的工作!
随着石油供应的日趋紧缺和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电动车这种以电能为动力的交通工具凭借其节能、环保的优点日渐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1]。20世纪80年代以来, 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投入巨资研发电动汽车,我国的“863 计划”也已明确将电动汽车作为重点攻关项目。目前,我国电动汽车的研发水平与发达国家基本上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国外[2]。2005年,我国第一代混合动力商品车通过论证和验收[3]。 法国、日本、美国、德国等都经过试验和示范运行,开发出具有商品化水平的纯电动汽车,如法国PSA 公司的标志P106 和雪铁龙AX 电动轿车,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RAV-4EV 电动轿车,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EV1 电动轿车等。我国也将电动汽车的研究开发列入“八五”、“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并于1996年6月建成广东汕头国家电动汽车试验示范基地。“十五”期间,国家科技部将电动汽车项目列入国家“863”重大专项。成了资助电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整车控制系统以外,重点资助北京市(北京理工大学牵头)进行纯电动大客车的研发和示范运行。2005 年6 月21日由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14辆铅酸电池纯电动公交大客车在北京公交121 路线投入商业化运行。另一个课题资助天津清源动力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纯电动轿车的研究开发和示范运行。其中有5辆纯电动轿车于2005年初首次出口到美国[4]。 虽然电动汽车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它不能取代传统的燃气动力模式,而混合动力汽车是目前新型清洁动力汽车中最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化前景的车型,其发展方向是真正零排放、无污染,不消耗燃油的燃料电池车辆。现在混合动力汽车在欧美国家及日本已形成产业化[3],而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产业化。 2.混合动力技术的分类及原理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ybridElectric Vehicle,简称HEV)是将电力驱动与辅助动力(APU)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及二者相结合产生优势的车辆。辅助动力可以采用燃烧某种燃料的原动机,如内燃机、燃气轮机等或其他动力发电机组。根据混合动力系统连接方式的不同,混合动力汽车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结构形式,即串联、并联和混联,它们各有优势。 2.1串联 串联式混合动力系统示意图如图1所示。串联结构的特征是以电力形式进行复合,发动机直接驱动发电机对储能装置和牵引电机供电,电动机用来驱动车轮,储能装置起着发动机输出和电动机需求之间的调节作用。其优点是发动机的运行独立于车速和道路条件,适用于车辆频繁起步、加速和低速运行。发动机在最佳工况点附近运转,避免了怠速和低速工况,从而提高了效率,提高了排放性能。但在机械能与电能的转化过程中有效率损失,很难达到明显降低油耗的目的,目前主要用于城市大客车,在轿车中很少见。 2.2并联 并联式混合动力系统示意图如图2所示。并联结构的特征是以机械形式进行复合,发动机通过变速并联混合动力系统示意图装置和驱动桥直接相连,电机可同时用作电动机或发电机以平衡发动机所受的载荷,使其能在高效率区域工作。但是由于发动机和驱动桥机械连接,在城市工况时,发动机并不能运行在最佳工况点,车辆的燃油经济性比串联时要差。 其中转速复合装置类似于差速器,这种结构形式在实际中很难被采用,因为这种结构需要发动机和电动机的输出转矩时刻保持相等;单轴转矩复合式车辆驱动系中机械功率的联合是在发动机曲轴输出端处实现的,变速器为单轴输入,本田Insight属于这种形式;双轴转矩复合式的机械功率的联合是在变速器的输出轴处实现的,发动机和电机采用不同的变速系统,变速器为双端输入;华沙工业大学设计的混合动力系统属于这种形,这种结构也可以实现无级变速,但是不能实现发动机输出转矩和电机输出转矩的直接叠加。 在牵引力复合式系统中,机械功率的联合是在驱动轮处通过路面实现的,具有两套独立的驱动系,可以实现全轮驱动,主要适用于SUV,丰田的THS—C系统就属于这种形式。
日本美国HEV发展情况比较摘要:社会对环境和节能的重视有力地促进了混合动力电动车辆的发展。本文首先综述了日本、美国混合动力电动车的发展现状,介绍了它在日本、美国的发展情况,然后选取主要的商业化的和概念混合动力汽车,分别是本田Insight、丰田Prius、福特Prodigy、戴姆勒克莱斯勒ESX3、通用Precept,重点对比了它们的技术参数,最后展望了混合动力电动车的商业化前景及其发展趋势。关键词: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 比较1 引言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将内燃机、电动机与一定容量的蓄电池通过控制系统相组合,电动机可补充提供车辆起步、加速时所需转矩,又可以存储吸收内燃机富余功率和车辆制动能量,从而可大幅度降低油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混合动力汽车虽然没有实现零排放,但其动力性、经济性和排放等综合指标能满足当前苛刻要求,可缓解汽车需求与环境污染及石油短缺的矛盾。所以自从90年代以来,全球刮起了研究混合动力的风暴。日本丰田率先将混合动力车商品化,于1997年推出Prius,随后的时间里,多家日本汽车公司实现了多款混合动力的商品化。在美国,克林顿政府上台不久,为了开发新一代汽车,由美国政府促进,于1993年9月29日发起了新一代汽车伙伴计划即PNGV,目标是开发低油耗的混合动力汽车。然而该计划最终被废止,没有达到预订的2005年左右推出商品化的混合动力汽车的目标。2 日本混合电动汽车发展概况2.1 政府的发展规划日本汽车保有量占全球第二位,由于人口密集,国土狭小,石油100%依赖进口。因此,日本对EV\HEV的研发十分重视。早在1992年,日本政府宣布将允许投放市场20万辆电动车的计划,但是没有实现;2001年7月,日本开展了“低公害车开发普及行动”,将EV\HEV列为重点开发的低公害汽车之列,并制定了专门的政策,以促进EV\HEV的普及应用;2002年提出从2005年开始大幅度限制尾气排放,制定了《新长期排放限制》的标准,准备用于2005年以后销售新车的一项排放法规;2002年2月26日,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大气环境领域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环境大臣的咨询机构)提出了一份将要纳入这项法规的尾气排放标准的咨询提案。这项提案的内容包括将颗粒状物质(PM)含量比现行标准的要求最大削减85%,将氮氧化物(NOx)削减50%等一些内容,该法规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EV\HEV的发展。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预计在2010年将达到210万辆。2.2 各大汽车公司所做的工作1)丰田丰田是全世界第一台正式批量生产的混合动力车的制造者,自从1997年开始,Prius就开始在日本销售,2000年起便在北美、欧洲及世界各地公开发售。目前,Prius已经在中国上市。到了2001年,丰田又在日本推出了Estima混合动力小货车、使用弱混合动力的皇冠豪华小轿车和Dyna混合动力轻型货车。丰田商业化的车型已经达到5款,表1是丰田主要销售的混合动力车型。年11月30日,丰田汽车正式宣布,丰田混合动力汽车累计已经超过了50万台,到今年十月末,全球已经接近销售了51.3万台。表2是丰田混合动力车型累积销售情况:为了在实现低排放的前提下,提高车辆的动力性,在2003年,丰田汽车把新一代的混合动力系统Hybrid Synergy Drive引入到了第二代的Prius上面。在2005年,他把这套系统的使用范围扩展到了对动力性能要求更高的SUV车型上——雷克萨斯的RX400h(日本名为Harrier Hybrid)和Highlander Hybrid(日本名为Kluger Hybrid)。2)本田在混合动力车方面,目前本田公司主要销售的两个品牌,一个是1999年推出的“INSIGHT”,一个是2001年推出的“CIVIC”。本田还在混合动力车的开发上,通过研究新型发动机、镍氢蓄电池等追求动力高效化;通过开发新型轻质铝车身、树脂油箱等谋求车辆的轻型化,使汽车达到每公升汽油可行驶35公里的世界最高水平,并且使汽车尾气排放达到世界最严格要求的标准。3 美国混合电动汽车发展概况3.1政府的发展规划1973年OPEC组织对西方国家石油禁运给美国政府敲响了警钟。1976年卡特总统签署EV/HEV研究开发和示范法案,授权美国能源部执行和管理EV/HEV研究计划,但是直到九十年代初电动车的研究在美国才真正开始。1990年10月布什总统签署清洁空气法严格规定了汽车排放的标准,同月加州政府也有了新的规定,即要求汽车制造商在加州销售的车辆中百分之二必须是零排放车辆,而当时只有纯电动汽车才可能达到零排放车辆的要求。1991年1月美国先进电池联合会成立,成员包括美国三大汽车制造商(福特、通用和克莱斯勒)以及美国电力研究院、美国能源部,正式开始了政府与企业联合开发电动汽车的新时期。1992年麻省州和纽约州正式采用了加州零排放车规定,同年布什总统正式签署能源政策法案,有关EV/HEV研发成为此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此法案,联邦政府将第一笔经费拨给国防部从事EV/HEV的研发和示范。1993年,美国克林顿政府推出了新一代汽车伙伴计划即PNGV,要求联邦政府部门从1993到1995年度大量购买包括EV/HEV的替代燃油车。PNGV制订了10年开发计划,目标是80mpg(约3L/100km)的低油耗汽车。2002年1月9日,10年计划尚未结束,美国能源部部长斯潘塞·阿伯拉罕在各大汽车公司首脑参加的会议上宣布,根据总统布什的国家能源计划,降低美国对进口石油依赖性,决定成立一个新的汽车研究项目,叫做自由车(FreedomCAR),该项目的长期目标是高效、价廉、无污染。研究先进、高效的燃料电池技术,用氢燃料作动力,不产生任何污染。改项目继续对电动汽车进行专项研究,但是重点是发展氢燃料电池电动车。3.2 PNGV概念车按照PNGV的时间表,在1999年以前为浓缩并集中技术目标阶段,1999~2001为生产概念车阶段,2001~2005年为生产性样车阶段。按照上述开发时间表,经过各参与单位的6年努力,PNGV的中期目标已经实现。在2000年底特律国际汽车展上福特和通用汽车公司展示了其柴油复合动力概念车,同年2月22日,戴姆勒克莱斯勒在华盛顿国家博物馆公布了其PNGV复合动力概念车。PNGV计划在2002年被终止,原因是80MPG的目标很高,而研制的新车在成本上并未取得很好的成果,不能满足用户在价格上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短时期内不具有市场价值。更重要的是,PNGV仍然局限于用石油作为基本能源。因此要求新项目在这方面有新的突破,将着眼于新一代汽车能源,而不囿于现有技术和当前燃料资源。但是PNGV起到了全球EV/HEV技术开发领头人的作用,从其建立和执行情况来看,新一代汽车已经成为跨国汽车公司和工业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内容。本文的一下部分,将对这三款HEV和Prius、Insight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4 日美主要混合电动汽车对比4.1基本参数对比图1是日美5款HEV的外形图,它们分别是:①日本本田公司推出的Insight;②日本丰田公司推出的Prius;③福特Prodigy;④戴姆勒克莱斯勒ESX3;⑤通用Precept。①②是已经商业化的HEV,尤其是Prius,目前在全球的总销量已经突破30万辆。③④⑤是PNGV计划的HEV概念车,在本文的前面部分已经有所介绍。这五种车型,分别代表了日本和美国的HEV发展最高的技术,拿它们来进行对比,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表3列出了这5款HEV的基本参数:注:CAFE工况下的燃油经济性是换算过的,是45%的HWY工况和55%的CITY工况之和,其中Precept的燃油经济性最好,达到了80MPG(约3L/100km)。4.2 燃油经济性的对比分析电机能量使用比率=纯电动行驶所消耗的电能/电机和内燃机共同工作消耗的能量,也可以把电机能量使用比率理解成纯电动比例。图2所示的是它们的电机能量使用比率,再对比图3,可以发现HEV的然油经济性与纯电动比例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本田Insight,戴姆勒—克莱斯勒ESX3和福特Prodigy纯电动比例在23%以下,所以称之为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MHEV)。而丰田Prius和通用Precept则超过了39%,所以称他们为重混合动力电动汽车(FHEV)。图3比较了五款HEV的燃油经济性,采用的是单位质量在单位里程上消耗的能量(UCE)单位是kj/km/kg。此外在测试燃油经济性时,每辆车外加300磅的负荷。所以这样测试出的UCE能更好的反映HEV在载重时的经济性。图2和图3也大致反映了UCE和纯电动比例之间的关系。若把这五种车分为两类:汽油车和柴油车,则他们的燃油经济性和纯电动比例有着正比的关系。4.3 与参照车型燃油经济性的比较拿这五种HEV和具有相同动力性传统内燃机汽车(CV)相比较,分析他们各自所获得的燃油经济性。选取下列汽车作为对比的基准:丰田1.8升的Corolla,1.6升的本田CivicHX和3.0升的福特Taurus。表4反映了它们所获得更多好燃油经济性。与CV比较,HEV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了燃油经济性:a)更有效地转换燃料能量(如动力系统改进和改革,内燃机始终工作在中等负荷状态);b)降低汽车对能源的需求(如轻量化、降低各种阻力);c)采取制动蓄能的方法回收能量。在表4中,HEV与CV相比较,Prius和Insight获得的经济性低于100%,PNGV概念车获得的经济性都超过了100%,尤其是Precept更是达到了204.9%。PNGV概念车比Prius和Insight获得了更好的燃油经济性,是因为PNGV概念车目标是追求最高的燃油经济性,不必考虑成本的限制,更多的采用了新型复合材料,更大程度上减轻了车重,采用了电喷柴油发动机,更多的提高了燃油经济性。而Prius和Insight是商业化的HEV,需要综合考虑燃油经济性和成本。所以单从经济性来说,PNGV的概念车要更好。5 结束语混合动力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现的现实性,节能、环保效果明显,采用混合动力汽车是现阶段解决环保和能源问题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案。但是,由于混合动力汽车是在牺牲了部分环保利益的基础上,可以满足目前人们对汽车环保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两套系统电池/电机和内燃机同时安装于本来只装一套系统的汽车上,不仅加大了汽车本身的重量,也提高了对整体工艺及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除了和纯电动汽车(BEV)一样受目前蓄电池技术的限制之外,混合动力的能量来源仍然是石油,这决定了混合动力不是电动汽车发展的最终形式。美国PNGV计划的废止和FreedomCAR计划的重点是发展燃料电池汽车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日本的几大公司的混合动力汽车的热销说明,混合动力汽车是传统汽车时代向氢燃料电池汽车时代的过渡车型技术,虽然不是长远之计,但据估计,仍有20年以上的较长市场周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内燃汽车生产能力,推动传统汽车工业的改造发展。总之,混合动力汽车介于传统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之间,是一种承前启后的,在经济和技术方面都趋于成熟的电动汽车产品。A compare for HEV between America and JapanAbstract: People have paid more attentions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energy resource saving.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review for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HEV)development of current situation between America and Japan. Then, we chose two commercially available gasoline hybrid cars (Toyota Prius and Honda Insight) and three PNGV diesel hybrid prototypes (Ford Prodigy, GM Precept, and DaimlerChrysler ESX3) and compared there characteristics. Finally we discussed and predicted the future of HEV in business production.Keywords: HEV EV Compare[参考文献]1 Antoni Szumanowski原著、陈清泉、孙逢春编译,混合电动车辆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2 陈小复,PNGV及其概念车,世界汽车,2000年第8期3 殷德双、陈潼,丰田Prius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特征分析,上海汽车,2004.124 陈清泉,电动车的现状和趋势,机械制造与自动化,2003.25 Feng An、 Anant Vyas、John Anderson and Danilo Santini,Evaluating Commercial and Prototype HEVs,SAE paper,2001.SP–16076 Anthony G. Grabowski、Arun K. Jaura,Ford's PRODIG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Powertrain Weight Reduction Actions,SAE paper,2001.SP–1598
C语言作桥梁,举一个实际的例子,编几段程序
引言:在研究生阶段做科研好项目是非常重要的,这个时候免不了是要写论文的,那么研究生写论文的作用有哪些呢?
研究生写论文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因为自己已经是研究生了,研究的层次和学术水平就要比本科生高很多。而自己学术水平很大程度上都是由论文体现的,不管说自己是工科研究生,理科研究生还是文科研究生都是需要写论文的。通过论文就可以展示出一个人的学术成果,并且展示出自己的思想。这样的话,等自己的论文有一个比较好的评价时,其实自己的学术能力也受到了认可。通过论文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赢得很多的荣誉,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自己顺利毕业,所以说研究生写论文是能够帮助自己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培养和训练一个人的学术研究能力,写论文也是可以通过不断训练的方式,从而让自己写的越来越流畅的。所以说研究生写论文就相当于是自己的本职工作一样,没有必要去抵触,而且有一些人甚至还会写英文原文论文。
其实上研究生之后很多人就会发现比考研还要难,主要是因为做的东西越来越多了。而且有一些时候会遇到一些困难,就算怎么努力都不一定能够解决。这个时候就多跟别人沟通,跟自己的导师沟通,跟师哥师姐沟通,这样的话就能避免自己一直苦闷从而影响了心情。从而在沟通的过程中就能够发现自己的问题,而且能够寻求到很多的帮助,也能让别人知道自己是在努力的,而不是什么都没有做,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发展。
一、加分
优秀的毕业论文在升职和涨工资方面是有用的,可以起到加分的作用。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也不容易,被评论文的优秀率极少数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如果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说明论文的内容丰富,格式也标准,有吸引力,是对作者的肯定,也是一种荣誉,证明了你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
二、奖励
不同的学校奖励不同。有的学校为鼓舞学生写优秀的论文,锻炼学生的能力,会对获得优秀论文美誉的学生进行奖励,通过赠予有1000到2000元奖金的方式鼓励学生写优秀的论文。具体奖励多少元得看具体学校的规定。
三、利于找工作
除了本科毕业论文,本科以上的也有优秀毕业论文,比如硕士、博士,硕士大于本科,博士大于硕士,越往上层次越高,分量也就越重,越有利于未来找工作,在制作简历时可以成为一个加分项或者是优势。
发表论文作用
论文既是对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探讨的一种手段,又是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不同的人发表论文的作用也不同:
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毕业需要;教师、医护人员、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等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
2、申报基金、课题: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是作为基金或课题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
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是对最新科技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怎么说呢,优秀论文结果没有多大好处,工作了也不会有人问你上学的事了!但是在你能拿优秀论文肯定要比别人付出很多,因为我们的论文好多知识根本在课本里没学过。做毕业设计其实和工作也差不多,还有一点重要的是这个时候学东西有人教,等工作就没那么多管你了!所以呢,建议还是好好的把毕业设计论文做好,尽量自己的题目和工作联系紧密一点!我当初的论文也是优秀,我是学机械的,感觉挺好的!
你好啊,这个好处还是挺多的,首先如果就业的话这个可以写到自己的简历里面属于加分项目,再就是考研究生啥的都会有面试环节,所以老师也会把这个作为你的优势之一,当然了不是任何杂志都好好用,而是需要正规的科研类别
齐唱和合唱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不少人一起完成一首歌曲的演唱,但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首先合唱集体分工不同,声部不同的人演唱不同声部,这几个声部组合在一起才是一部完整的声乐作品。为了让不同声部的人的演唱更加和谐,合唱往往会安排指挥。指挥不同声部在何时演唱,由此旋律才能更加和谐。齐唱的集体只唱一个旋律,不分声部,不要指挥。
总体而言,合唱更为复杂,合唱的群体不仅有男高音、男中音和男低音,相应的女性,也有高低音的几个划分。在合唱的过程中,几个音部一同配合,才能唱出不同旋律,一首完整的音乐作品才能组成。除了轮唱之外,合唱的群体甚至还包括对唱等多种形式。
而齐唱不仅没有声部区分,甚至连分工都没有。所有人都合体唱同一旋律,没有时间和先后顺序的要求,共同唱一样的部分即可。与齐唱相比,合唱的群体表现力更强一些。无论是慷慨激昂亦或是小桥流水的乐曲,合唱都能够通过声部的分配将其完成的非常好
合唱的群体在音域上非常宽广。当一首歌曲音域较广,无论是低音还是高音的音符都非常丰富时,可以让合唱群体通过不同的声部来进行完成。不同声部进行组合,不同音色的变化能够让歌曲的层次更为丰富,演唱的效果也更好。
齐唱则更适用于表现一些慷慨激昂的歌曲,例如国歌,以及其他恢弘壮阔的歌。所有人都不约而同的演唱同一旋律,同一歌词,同一顺序,这意味着声音极为洪亮。同时气势激昂,能够将需要表达气势的歌曲完成的非常好,但这也意味着齐唱所表现的歌曲在类型上范围较窄,受到了限制。无论是合唱或齐唱,都要求演唱者有一定的演唱水平以及表现技巧,因此不能单纯的判断哪一个更好,在表现乐曲时可以根据乐曲的类型进行选择。感兴趣的朋友还可以了解一下世界上最长的曲子,其播放完需要639年。
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策略研究论文
【摘要】 合唱教学作为小学音乐教育当中的重要内容,对小学生的未来发展具有关键意义,本文基于班级形式的小学音乐合唱教学进行策略探究,探讨合适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 班级形式;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策略探究
班级合唱教学是培养学生乐感和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当代教学方案时,合唱教学已经受到了教育界的广泛重视。
一、班级形式的小学合唱教学主要特征
合唱主要是利用不同声音的配合来展示音乐作品所要表达的感情,它可以通过情感的传递达到和听众之间产生共鸣。在小学音乐合唱教学过程中,班级形式的合唱教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其一,增强学生声音的可塑造性;其二,丰富学生的音色;其三,演唱当中力度呈现较大变化;其四,学生具有较强的团体表现力。
二、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的具体实现
(一)考虑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要求。要想教好班级合唱教学,需要音乐教师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通常在生理和心理上具有一定差异。针对音乐教学实践来看,年龄较小的孩子对节奏较欢快的音乐表现出极大的兴趣,三四年级的孩子则较喜欢具备一定形象艺术美的作品,而高年级学生往往偏爱情感浓厚的音乐。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年级的孩子对生活的理解程度不同,以及其所积累的知识水平有所差异。教师在一开始进行班级合唱教学时,应当先了解学生们心理之间的差异,找到合适的教学方法,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同年级的学生在音域和音色上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针对低年级学生主要采取齐唱作为主要合唱方式;对于三四年级的学生可以训练其基本的二声部演唱;当学生进入较高年级后,教师可以将二声部合唱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在该期间,教师可以提高学生合唱歌曲的难度。所谓的节奏练习主要是为了让学生更准地把握音乐节奏,在进行合唱教学时,教师同样可以参考班级的男女比例来调整教学方案。音乐当中重要的组成要素为节奏,在教授小学音乐时应当让学生感知、理解并创造音乐,首先要帮助学生感知学习节奏,训练小学生对节奏的把握,增强其对音乐的悟性。在节奏练习中,学生的合作、记忆和反应能力都得到了强化,这些都能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个性、创造能力、审美观念以及思维方式。对此,教师可以利用分组的方式让学生进行演唱,先让学生学习五度音试唱,之后利用进行三度音演唱,使得学生充分了解声部的立体感。(二)丰富班级合唱的表达方式。合唱教学能够帮助学生了解音乐当中所隐藏的艺术形象,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由于班级合唱教学不只要求学生完成演唱,还需要从音乐的内容意义和所建立的意境来考虑,帮助学生在演唱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感情,故而教师应当注意歌曲的选取和其所包含的情感。在合唱歌曲时,表情的不同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实际教学时,教师应当首先对歌曲进行讲解,帮助学生更深层次地理解歌曲所想表达的意义和暗含的感情,对于表达方式不同的音乐所体现出来的.差异,教师应当使学生学会应用多样化的表达手段。在合唱不同歌曲时,教师可以积极引入情境创新,使得学生得到更深层次的感受。在创作当中也可以结合实际的演练丰富歌曲的内容,深化学生对音乐的感知。(三)使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增强学生的合唱功底。现阶段教师在进行教学评价时通常采用激励、教育和改善功能。教师在进行合唱教学时,可以利用课堂评价找出自身的教学缺点并及时总结和改正,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合唱技巧,提高学生的鉴赏能力。在合唱教学时,教师可以事前对学生进行指导,使其能够准确把握演唱技巧,之后组织学生结成小组进行练习,促使学生之间相互学习,演唱者通过和其他人的对试唱,找出各自的缺点不足,及时分析总结,以提高自己的演唱水平。而教师在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方法的使用,对待全体学生应做到平等,关注学生的兴趣爱好,做到因材施教,帮助所有学生积极融入到课堂学习中,对音乐产生更深层次的认知。
利用以上教学手段能够帮助学生在合唱练习过程中获得丰富的内心情感体验,同时充分激发对音乐的兴趣,发挥出自身演唱实力。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合唱训练时,可以通过全体人员探讨得出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听过回放音乐后联系自己的原唱录音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改善自身的演唱方式,这样做不仅能提高全体学生的演唱能力,提高整个班级的合唱水平,同时还能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建立对音乐更深层面的认知和感受。班级合唱教学对提高学生的审美认知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教师在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班级合唱教学时,应当结合其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歌曲和训练方式,从而促使教学效率的提高,并保证教学质量。
三、结语
基于班级形式的小学音乐教育中的合唱教学,对小学生的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故而制定合适的音乐合唱教学方案策略,探讨合适的教学方法十分重要。
参考文献:
[1]徐玲.基于班级形式的小学音乐合唱教学的有效性探索与研究[J].音乐时空,2015,(19):180.
[2]董月琼.浅谈中小学音乐班级合唱教学实践研究[J].时代教育,2017,(14):136.
发表核心期刊对作者来说意义非凡,核心期刊是国内顶尖学术期刊,发表核心期刊意味着作者的科研能力已经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很多科研机构或者高校教师、专家学者都是需要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普通作者也是可以发表核心期刊的,核心期刊包括哪些?国内核心期刊共有七大类,每一类适合不同的作者发表,每一类的发表难度也是不同的,了解清楚具体的分类对于发表核心期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比较认可的只有四种,南大核心(CSSCI/C刊)、北大核心(中文核心)、CSCD、科技核心(统计源),这四类核心期刊无论是在评职晋升还是考核评优中都是备受认可的,对个人发展绝对是有帮助的。除了上述四类以外,还有另外三类核心期刊,适用范围不是特别广泛,作者有所了解即可:1、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3、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总体来看,南大核心期刊发表难度是最高的,其次是北大核心期刊,只要是核心期刊,发表难度就都是比较大的,所以发表核心期刊的作者要尽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上就是核心期刊分类的简单介绍
期刊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能力。
好投的医学核心期刊:包括《中国学杂志》、《护理管理杂志》、《医学研究杂志》、《中国医师》、《四川中医》、《海南医学》等。医学核心期刊是指经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准后公开发行的医学学术期刊,经各高校、医学研究所、医学行政机关等机构根据期刊刊录文稿被摘引率等系统的对期刊按医学学科进行评定。 扩展资料 好投的医学核心期刊:包括《中国学杂志》、《护理管理杂志》、《医学研究杂志》、《中国医师》等。《中国学杂志》是中国学会主办、中国科协主管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专业性学术期刊,为中国精品科技期刊。该刊主要介绍国内外学创新性成果、学先进技术、临床合理用、中西制剂、调剂、学学科的科学管理与改革、学基础知识及理论等。《医学研究杂志》(月刊)创刊于197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办的部级医学学术杂志。紧跟医学发展趋势,对医学热点予以适时追踪,内容新颖、及时,学术水平较高,以从事医疗、科研工作者为读者对象,以报道医学领域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家重点课题的医学进展、医疗新技术和诊疗经验为主要内容,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医学领域的.学术交流。《中国医师》(月刊)创刊于1995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湖南省医学会主办的医学学术类综合性科技期刊,是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一级期刊。以传播医学领域的理论、实践、基础研究及相关方面的最新进展为宗旨,以反映我国医学领域的科技进步和学科创新为主。主要报导医学领域临床各个专业的新进展、新方法以及各级医疗工作者临床工作中的经验。
1.现代法学
2.法医学
3.社会主义研究
4.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合同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2] :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三是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邹议》一文中对该原则的内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又增加了第四项,即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时,我们应当基于该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合同本身是否满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本人认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是就合同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 二、法学界对相对性原则的评价 两大法系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均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3] 在英国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作为合同法的一条根本性原则来加以彻底的坚持。在20世纪初,哈尔丁法官曾说:“在英国法中,有些原则是基础性的。其中之一就是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就该合同提起诉讼。我们的法律不知道什么因合同产生的第三人的权利。[4]” 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趋频繁,固守这一原则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已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所以必须将相对性原则重新放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检讨。为此,随着合同理论的现代化进程!各国立法及司法基于现实的考虑,在承认相对性原则的大前提下,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袁合川称之为突破理论),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债权不可侵犯,合同的保全措施,债权的物权化等制度,这已成为合同立法的世界潮流。 但是,突破理论虽然未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它与彻底否认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本质区别。突破理论的适用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无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从实质上分析,突破理论的适用结果不外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或突破的存在,并未否定相对性原则,并不意味着相对性原则的丧失,相反,它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维护和补充。突破理论的功能在于弥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犯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合同法理念。因为突破理论实质上是对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和补充,是在承认相对性原则存在的前提下,就特定事实否定相对性原则,而不是对该制度的存在给予全面否定,相对性原则仍是合同法不可或缺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突破理论与相对性原则在内在的价值追求上是相统一的,都是对实质正义与社会妥当性的追求,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债权人或弱者权利的保护,这种突破与相对性在实质上并无矛盾,这种小改变将会给合同法带来大发展,这也是合同法现代化的象征[5] 。 突破理论的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宗旨,并使其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展。正是因为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才使这一古老的原则完成了其现代化的历程,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论,才使得相对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修正,从而使得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可能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 三、合同相对性与大陆法系的债的相对性的异同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国判例中的体现 “债的相对性”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而言。” [6]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一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等规则,因此第三人不得介入合同关系。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其他合同。 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其主要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7]在英美法上,合同相对性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8]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9] 形成此种规则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10] 第三,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则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可能必须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11]。 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保护非合同当事人,换言之,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英国的判例规则最早起源于1861年著名的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一案。在该案中,原告要娶被告的女儿为妻,被告答应原告的父亲说会给原告一笔嫁妆200英磅,并约定原告有权在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提出诉讼,追讨承诺的款项。后来原告特威得尔控告被告阿特金斯,法院裁定原告败诉,认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的判例,约因必须由有权就合同提出诉讼的人提供” ,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12],无权要求履行被告与父亲的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1915年邓罗普气胎公司诉弗塞里奇一案中,被英国上诉法院确认为一项基本原则。原告作为车轮胎的制造商,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合同中要求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格转售,并要求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同意维持原告的标价。被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物,签署了承诺。原告就被告违反承诺、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货物为由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提供约因,所以无权对被告提出请求[13] 。 就“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法院曾有不同意见,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中,英国法院仍然‘确认“第三者不可从与他无关的合同条款取得保障”。不过,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表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客运票上虽载有免除承运人的旅客伤害责任条款,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即使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一样,因为受雇人非合同当事人,他不能援引合同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14]。 四、英国合同相对性原则曾经的例外以及《1999 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 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后,在英国法中一直被认为是契约法的重要原则,其地位与构成合同法基础的对价原则不相上下[15]。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遵守,就是要求法律不去过问由合同引起的第三人的权利,不能把这种权利象以个人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权利那样授予第三人,但这带来了诸多不便与不公正的后果。首先,它无视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欲使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意图的存在,使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的合法希望遭到破灭,第三人无法直接主张原本应归属于自己的利益。其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遵守还可能导致有关合同当事人逃避其依合同本应履行的债务,或是绕开合同而获得本不应得之利益等不公正的后果。尽管如此,英国法院仍然一贯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享有合同权益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合同进行控告。然而,法院也意识到,一定情况下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一定的保护,以避免由于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所可能带来的不便与不公正,因而,在许多判例中确定了例外规则,对该原则施加了必要的限制,以信托、代理、合同转让等为例外的主要理由授予第三人以权利。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承诺付款给第三者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在委托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受托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受该合同所包含的免责条款的约束”。英国法律界要求改革甚至取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呼声一直不断。1937年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一份改革对价制度的著名报告中,就曾建议废除合同相对性原则[16] ;同时,司法界中一些著名法官对此原则也持有异议,如 Lord denning,就坚决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他对相关确认此原则的案件是否事实上已证实这一原则的存在表示怀疑,并说:“实质上它只是程序的规定。”[17] 在此形势下,英国的法律委员会继1991年提出一份改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征求意见报告之后,于1996年7月正式发表了一份法律草案的建议稿。1999年11月英国国会通过了《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 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以成文立法的形式,对长期以来一直为英国法院严格遵守,但却为许多法律界人士所反对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改革,明确赋予了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要求强制履行相关合同条款的权利。 该法案共由十个条文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8]:(一)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权利的一般规定;(二)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三)承诺人援引抗辩事由的规定;(四)受诺人强制履行权利规定及承诺人双重责任承担防止;(五)赋予第三人权利的例外规定; (六)仲裁条款。 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案》的通过,对该国日常经济活动及法院司法审判实践均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相关的合同立法也有一定的借鉴及启示。 (一)《法案》较好地满足了现实经济交往中的实际需要,提高了交易效率。 毕竟,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存在许多合同当事人意图使第三人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简化交易活动程序,节约交易成本,这是经济活动追求“效率”的一个具体体现。法律为了满足此一现实需要,在允许合同当事人实施其意图的同时,必须对第三人利益的实现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法案》较好地做到了这一点。 (二)《法案》只是部分修正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并未对其进行全面否定。《法案》的规定只涉及第三人权利的问题,即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上的权益给予第三人时第三人如何实现此权益的规定,而并未改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不能将合同义务加诸合同外的第三人。而且,《法案》对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取得作了较严格的限制。首先是对 “第三人”范围的限制。其次,在《法案》规定的一些情形下,非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可以被视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行使相关权利。但是也只有依据这些规定,第三人才有此法律地位,而不能将此推广到其他情形。此外,第三人行使权利并非毫无限制,承诺人可以对其主张抗辩权。 (三)《法案》在保护第三人权益实现的同时又注重维护承诺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就使得第三人的权益实现有了明确的保障,使其可放心地依赖于该合同行事。而为了解决合同当事人之间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与第三人权利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法案》对合同当事人的这一行为作了明确限制,这也是合同当事人信守承诺,尊重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法案》在赋予第三人权利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承诺人的利益。因而,《法案》规定了承诺人在第三人起诉时较广泛地援引相关抗辩事由的权利,以此在第三人合同权利的实现与承诺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之间取得平衡。 (四)《法案》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与现行的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19]。 《法案》明确规定,由其所创设的第三人权利并不会影响第三人其他可以得到或已存在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并详细列举了赋予第三人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权利的例外情况(即根据法律关系本身性质或相关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法案》中赋予第三人权利规定的情形)。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有关免责及责任限制条款的援引问题,鉴于《法案》中赋予第三人权利的规定与相关规范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及国际公约的立法政策存在矛盾,为了避免新的法律规定与已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之间的冲突,《法案》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有符合《法案》规定的约定,使得第三人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第三人就可依《法案》援引有关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如果第三人不属于《法案》所保护的范围,他仍可要求适用现行立法一般原则。这样就优先考虑了被商业界广为接受的现行立法,同时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五、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我国合同法 我国法制秉承大陆法传统,继受了大陆法“债的相对性”理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是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20] 债的相对性具体到合同领域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提出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无疑早已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同和立法者的实践支持。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与我国的合同立法是相互衔接的。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初期是严格恪守这一原则的,这在我国早期的合同立法中有明确的体现。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曾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要求作为第三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虽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的合同关系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并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但由于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理,故民法通则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其做出了修正。1999年《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向前发展,在承认合同的相对性的同时,我国也逐渐设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若干例外规则,并在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六十五条关于第三人义务合同,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规定,都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性规定。另外,我国合同法也如日本民法,同样受到来自西方民法理论的冲击,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在立法上有日趋增多的趋势。 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的突破,不但更适合于现在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从而弥补了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了当事人和第三人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而且也体现了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转变的需要,更加有利于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良好运行。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和突破表现对其略作探讨关键词:合同 相对性 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如果是不合法债权,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他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虽加强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第三人包括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因而,我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 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4]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六)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七)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权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的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的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请求主体相对性的限制。当然,以代为清偿的方式突破债的相对性,并非可以任意为之,它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必须依债的性质可由第三人清偿;(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3)代为清偿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确认。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的约束,成为各自独立的制度;同时,债的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同意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合同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合同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的责任。如在保证合同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全部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合同义务成为合同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应该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时,承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财产的流转。而确立这种模式的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