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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合同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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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合同法研究论文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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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结论:您的题目可以为《论经济危机下如何完善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提纲为:1.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全球经济背景的两极化2.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法领域的渊源以及新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时该概念的深层含义3.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各国法律上的体现及应用4.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弊5.如何完善现在经济情况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

新形势下外汇储备方法研究论文

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如果能将你的论文给我,我可以给你个摘要的建议

这个要求非常专业,而且要有国外的操作经历。对各个国家的发展前瞻性。非常难。。

据学术堂了解,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对于一篇论文非常重要,有些审稿专家,基本就是通过摘要就能断定一篇论文的质量.因此,写好摘要,对于提高投稿录用率,具有很大帮助.下面是外汇储备论文摘要撰写要求:(1)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一次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文献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因此,摘要是一种可以被引用的完整短文.(2)用第三人称.作为一种可阅读和检索的独立使用的文体,摘要只能用第三人称而不用 其他人称来写.有的摘要出现了"我们"、"作者"作为摘要陈述的主语,一般讲,这会减弱摘要表述的客观性,有时也会出现逻辑上讲不通.(3)排除在本学科领域方面已成为常识的或科普知识的内容.(4)不得简单地重复论文篇名中已经表述过的信息.(5)要客观如实地反映原文的内容,要着重反映论文的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6)要求结构严谨、语义确切、表述简明、一般不分段落;切忌发空洞的评语,不作模棱 两可的结论.(7)要采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8)不使用图、表或化学结构式,以及相邻专业的读者尚难于清楚理解的缩略语、简称、 代号.(9)不得使用一次文献中列出的章节号、图、表号、公式号以及参考文献号.(10)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及正确地书写规范字和标点符号.(11)要求使用众所周知的国家、机构、专用术语尽可能用简称或缩写.(12)长度要在杂志要求的下限与上限之间.

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的外汇储备曾有过两次高速增长时期。第一次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1994~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初步建立和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外汇储备终于摆脱了十余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出现了连续4年的高增长。第二次发生在21世纪之初。从亚洲危机的冲击中恢复之后,中国经济很快就步入了快速的轨道。与此相伴,中国的外汇储备从2001年始重又快速增长;到了2006年4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首位,目前已逾万亿美元。随着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担心和争论也纷至沓来。人们或怀疑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性,或诟病巨额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或指责外汇储备的积累输入了通货膨胀,或认为人民币汇率因此而承受了越来越大的升值压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无独有偶,就在中国为外汇储备的迅速积累而惴惴不安之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除去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在国际储备体系中拥有“关键货币”的经济体,也都出现了外汇储备迅速增加的情况。此类现象之所以值得关注,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外汇储备的增加,恰恰是发生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他们摒弃了实行多年的固定汇率制并转向各种形式的浮动汇率制之时;而我们一向奉为圭臬的外汇储备理论却告诉我们,一国转向浮动汇率制,将大大减少其对外汇储备的需求——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需要给予合理的解释。本文旨在以经济和金融全球化为背景来分析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及其改革问题。我们首先从功能转变的角度对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进行分析,然后对外汇储备增长引起国内流动性迅速增加的现象以及货币当局的对冲操作进行评论,最后,在借鉴国外管理外汇储备之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外汇储备体制的改革问题。二、外汇储备的规模:着眼于功能转变的分析关于中国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现象,一个普遍的担忧是,从传统外汇储备功能角度看,中国目前的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足够应付支付进口、偿还短期债务和稳定汇率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不停地堆积外汇,等于将我们用宝贵的资源换回的资金低成本地交给外国使用。这一看法值得商榷,因为它忽视了在金融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外汇储备的功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要理解20世纪90年代以来浮动汇率制与高额外汇储备积累相伴相随的新现象,我们必须从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征以及世界各国的应对之策说起。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亚洲金融危机,并不是起因于各国经济基本面的恶化,而是以国际投机资本对固定汇率制的恶意冲击为主要特征的。经过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经济体大都放弃了固定汇率制度,转而实行某种形式的浮动汇率制。但是,近期的实证研究表明,这些经济体声称向浮动汇率制度转变,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汇率的干预。著名国际金融专家麦金农在对这些经济体的汇率制度进行了缜密研究之后敏锐地指出,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经济体向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转变只是一种假象;从汇率的走势和各经济体的操作实践来看,各种自称自许的浮动汇率制以及管理浮动汇率制等等,其运行特征更像钉住汇率制度。”他将此概括为“没有信誉的固定汇率制”。从制度层面上分析,这种汇率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种制度安排的结合,即公开宣布的弹性汇率制、(出于稳定目的)对汇率的频繁干预、国家持有大量外汇储备。我们认为,这种“三位一体”的安排,是新兴市场经济体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危机新特征所做出的理性选择。之所以要公开宣布实行浮动汇率制,为的是使投机资本难以获得关于汇率变动的明确信息,从而大大弱化国际投机资本对一国(地区)汇率展开攻击的动力;之所以要稳定汇率,是因为对于非关键货币国家(地区)而言,本国(地区)货币汇率对关键货币保持稳定,事实上将使得本国(地区)经济、特别是物价水平获得一种稳定的“名义锚”,从而有助于本国(地区)经济稳定增长;之所以要保持大量的外汇储备,为的是使货币当局更灵活地干预(而不是像固定汇率制下那样单方向地干预)外汇市场,从而影响国际投机资本的预期,并据以对国际投机资本保持一种“威慑”,使得他们不敢轻易对本国(地区)货币汇率进行攻击。从实践效果上看,一国(地区)外汇储备水平越高,其“引而不发”的“威慑”作用就越大,国际投机资本对该国(地区)的汇率和金融体系就越不敢造次。此外,为缓和货币错配的不利影响,新兴市场经济体往往需要通过增加外汇储备来增强公众对本国(地区)货币的信心。在信用货币制度下,外汇储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金本位货币制度下黄金的功能,一国(地区)的外汇储备就类似金本位制度下货币当局拥有的黄金。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就意味着该国(地区)货币当局发行的信用货币有一种实际价值的资产——外汇储备作为支撑。因而,一国外汇储备越多,居民对该国(地区)信用货币的稳定就越有信心,也就越能防止货币替代的发生。发达国家的实践也从另一角度证明了外汇储备在增强货币信心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欧洲央行逐步减少了外汇储备,但同时黄金储备却相应上升。欧元是当前惟一能与美元竞争的国际货币,为增强欧元同美元的竞争力,欧洲央行就不能过分依赖美元储备发挥增强货币信心的作用——增加黄金储备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总之,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广大新兴市场经济体普遍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但是,其外汇储备却未如人们依据传统理论而推断的那样大幅减少,反而有大幅增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新兴市场经济体外汇储备的功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传统的外汇储备功能是与固定汇率制度相适应的。其明显的特点就是十分强调外汇储备的“务实”功能,即,一旦经济受到不利冲击,货币当局就准备实实在在地用“真金白银”去满足进口、支付债务和干预汇率的需要。在浮动汇率制下,满足上述三项需要的功能大大弱化了。如今,外汇储备管理的核心在于“保持信心”,具体而言,浮动汇率制下外汇储备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支持公众对本国(地区)货币政策与汇率管理政策的信心;通过吸收货币危机冲击以及缓和外部融资渠道阻塞,来克服本国(地区)经济的外部脆弱性;提供一国(地区)能够偿还外债的市场信心;支持公众和外部投资者对本国(地区)货币稳定的信心;支持政府偿还外部债务与使用外汇的需要;应付灾难和突发事件。外汇储备在“保持信心”方面的作用逐步增大,同时就意味着其作为一国(地区)财富的功能得到强化。换言之,追求国家财富的增长,成为外汇储备管理日益重要的目标。实证研究表明,通过加强管理,外汇储备可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200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题为《外汇储备的财务成本》的研究报告中,通过对110个国家1990-2004年的全部数据进行严格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统计期内,即便将所有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都考虑在内,除发达国家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家的外汇储备都获得了净收益。应当说,较之同期其他任何投资而言,外汇储备的投资业绩都是毫不逊色的。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仔细分析我国的国际收支表,我们可以间接地推断我国外汇储备的收益情况(图1)。以2005年为例,当年中国净投资收益为顺差91.2亿美元,实现了自1993年以来的首次逆转;其中,投资收益流入356.2亿美元,同比增长92.2%;投资收益流出265.1亿美元,同比增长16.9%。在中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中,中国的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他投资收益(利息)”。考虑到中国对外投资中官方证券投资(外汇储备使用)占主导地位,可以合理地推断,中国投资收益大幅上升与中国对外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主要是外汇储备增加)密切相关。这间接说明,中国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是令人满意的。总结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鉴于外汇储备的功能已经从满足进口支付、偿还债务和干预汇率全面转向提供信心并增加国家的财富,鉴于目前我国外汇储备的收益是令人满意的,讨论外汇储备规模的大小,已经没有重要意义了。三、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不利影响:流动性过剩及对冲困境外汇储备功能的转变,并不意味规模过大的外汇储备不会对一国经济和金融的运行带来不利的结果。相反,如果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不能根据外汇储备的功能变化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规模日益增大的外汇储备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果由货币当局独揽外汇资产,它将给国内经济带来货币供应增长过快、流动性过剩,进而造成潜在通货膨胀压力的不利后果。我们看到,这正是当下中国发生的情况。(一)央行的对冲努力为了缓解外汇储备增加对货币供应的不利影响,对冲外汇储备的压力,央行从2002年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开市场操作。起初,公开市场操作集中于以国债为主的现券卖断操作和回购操作上。然而,由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券存量相当有限,在经历了一段不长时期的单向操作之后,央行发现自己陷入了无券可卖的尴尬境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手段,央行于2002年9月24日将公开市场操作中未到期的正回购转换为中央银行票据,然后再用于回购操作。央行票据从此正式进入中国的债券市场。2003年初,鉴于外汇储备又比上年骤增742亿美元的现实,央行认识到,外汇储备的增加可能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意味着,对冲由此引起的货币供应的过度增加,将成为中国货币政策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主要任务。由于可用来实施对冲操作的金融工具依然缺乏,央行遂决定将央行票据作为今后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基础。于是,从2003年4月22日开始,央行票据开始了大规模发行,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券种被允许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在从那以后的短短4年多时间里,央行票据的发行规模迅速增大,品种也不断增多。目前,其未清偿额已经超过政策性金融债,成为中国债券市场上仅次于国债的第二大品种。从以上的简短回顾不难看出,央行票据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特定环境下,在中国迅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在国内相关领域改革尚在进行之中,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尚待完善的条件下,为了有效实施货币政策做出的现实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央行票据的产生及发展,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迄今为止的金融宏观调控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一,中央银行由此获得了一种主动、灵活且可大规模操作的金融工具。通过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买卖,央行实现了在保持其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通过对其自身负债结构的调整来调整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从而实施反周期的货币政策调控的积极效果。其二,由于采用了连续滚动发行方式和竞争性招投标机制,并开拓了比较活跃的二级市场交易(银行间市场),央行票据的发行和交易利率逐渐在我国的货币市场上发挥了某种基准利率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央行票据市场的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其三,作为一种无风险、规模巨大和交易活跃的基础性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市场的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各类金融机构实施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工具,而且推动了以开发各类金融衍生品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二)央行票据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但也应当看到,发展央行票据市场,是在我国国债市场发展不充分,其市场密度、深度和弹性均存在缺陷,从而很难为货币政策操作提供有效基础的条件下,央行为了弱化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之不利影响而做出的“次优”选择,因此,其存在缺陷再所难免,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成本问题由于央行票据构成央行负债,在其操作过程中,央行需要为其发行的票据支付利息,这便产生了调控成本问题。然而,如果径直将央行票据的利息支出全部归诸调控成本,那是不正确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衡量央行票据的成本。第一,由于发行央行票据的目的是为了对冲央行因过度买进其他资产(外汇)所造成的基础货币之过度投放,而央行买进的这些资产又是有收益的,所以,分析央行票据的成本,必须将发行央票所支付的利息与其相应增加持有的外汇资产的收益进行比较。第二,在央行的武器库中,还有一种“对冲”工具,这就是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因此,我们还可以将央行购买并持有外汇资产的收益同央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所须支付的成本(对法定准备金支付的利息)进行比较。进行了上述比较之后,对于对冲外汇储备增长的成本问题,显然应有别样看法。进一步,我们还可以对发行央票的成本(央票利率)与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成本(法定准备金利率)进行比较。很明显,前者的成本比后者要高。于是,对于近年来央行不断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政策操作,我们可以基于成本的比较找到强有力的解释。2.对市场资金供求和利率的影响无论其目的为何,发行央行票据总意味着央行增加了市场上对资金的需求;反之则相反。央行的这一操作,必然会对市场资金供求和市场利率产生影响。这样,就在央行大量发行央票来收缩流动性的时候,央行同时也就成为我国货币市场上最大的做市商。作为做市商与作为调控当局这两种矛盾身份的一体化,无疑增加了央行宏观调控的复杂性,并加重了其在货币政策操作的两个主要对象——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之间进行协调的难度。在极端的情况下,倘若央行为了降低其操作成本而对央行票据的利率有所追求,就会有操纵利率之嫌——这显然与央行的市场中立地位和市场稳定功能相悖。事实上,近年来央行票据发行曾出现过若干次流标情况,正反映了市场对央行这种双重身份存在的质疑。3.开放经济条件下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矛盾发行央行票据为的是对冲外汇储备的过度增加,其直接出发点在于追求内部均衡。而央行票据市场的供求态势和由此决定的利率走势,又将通过其对人民币资金的供求对比和市场利率之走势的影响,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的动态产生冲击,这便涉及到外部均衡问题。不难看出,单一运用发行央行票据这种手段来同时应付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两个经常不一致的目标,不免有顾此失彼之虞。举例说,为对冲外汇储备增加而发行央行票据,固然达到了收缩银根的效果,满足了对内均衡的要求;但银根的收缩将导致人民币利率水平上升,而利率水平的上升,即便没有进一步刺激投机性外汇的进一步流入,至少也没有弱化其流入的动力。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国依然实行固定汇率制,从而无须顾及汇率水平的变动,这一缺陷并不明显。但是,WTO过渡期的结束以及汇率形成机制的加快改革,无疑加速了我国为开放性大型体的步伐,致使这一缺陷日益凸显。在以上所举的三个缺陷中,第一个缺陷是可以忽略的。因为,所谓成本问题,实际只是财务安排的一个假象——如果把外汇资产和央行票据负债纳入同一个核算框架中同时考虑,这个问题事实上并不存在。我们在下文中将集中讨论这一问题。真正成为问题的是后两者。出现第二个缺陷的原因,在于央行在央行票据的操作中不免有自己的利益存在,集做市商与调控者两个相互对立的职能于一身,难免冲突。出现第三个缺陷的原因,在于日益成长为开放性大型经济体,从而必须同时兼顾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两个相互联系但经常冲突的目标——将这两项任务挤压在单一的对冲操作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操作之中,已经使得央行陷入左支右绌的窘境,并降低了国家总体的宏观调控效力。四、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国际经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不能根据外汇储备的功能变化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规模日益增大的外汇储备将带来不利的后果。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阻断外汇储备的动态同国内货币供应的僵硬联系。在探讨改革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方略之前,有必要对别国的经验做些比较分析。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欧盟、韩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管理体制安排,并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实践经验背后的理论线索和逻辑关系,我们概括出如下两点认识。(一)外汇储备持有者问题关于外汇储备当局的安排,大国和小国有着截然不同的选择。经济开放的大国更倾向于由财政部门或货币当局之外的专设部门持有外汇储备,并相应承担外汇市场干预和汇率稳定职能;而小国则更多地选择由中央银行直接持有外汇储备,并相应承担外汇市场干预与汇率稳定职能。对于任何开放型经济体来说,宏观调控的任务均可概括为同时追求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但是,因经济规模的不同,从而对内部均衡重要性强调程度的不同,大国和小国处理内外均衡关系的模式存在着重大差异。对于开放型大国经济来说,由于客观上本国经济的独立性较强,且始终强调经济的独立性,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便是要同时实现内外均衡。然而,经济政策理论(例如“丁伯根法则”)和各国实践均告诉我们,由于一种政策工具只能实现一个政策目标,要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两个经常不相容的宏观调控目标,至少需要两种以上的政策工具。我们看到,像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均确定了由货币当局负责内部均衡、而由财政当局负责外部均衡的分工。由于外汇储备更多地涉及外部均衡问题,这些国家自然都选择由财政当局来主导外汇管理体制,并负责制定汇率政策。由财政部门或专设机构主导外汇管理体制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切断外汇储备与基础货币供给之间的直接联动关系,阻隔汇率变动可能对货币政策产生的直接影响。同时,由于隔断了不稳定的外部冲击,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得到加强,其调控国内经济运行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小型开放经济体的情况则不同。由于他们几乎不存在可以自我支撑的国内经济体系,其经济运行是高度依赖全球市场的。这就意味着小型开放经济体的内外均衡具有一致性,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的内外均衡冲突问题,也就无所谓内外均衡的职能分工问题。同样由于小型经济体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外部环境,保持汇率稳定,实现外部均衡,在多数情况下总会成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特区便是合适的例证。这两个经济体事实上都不拥有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货币政策。如果一定要进行比较,那么,他们货币政策的惟一目标就是保持汇率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由货币当局负责外汇储备的管理,以确保本国基础货币供给与外汇储备的变动保持同步变动关系,是实现汇率稳定和整体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二)外汇储备资产的多样化在外汇储备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储备规模较大的国家(地区)倾向于对外汇储备进行分档管理。其外汇储备管理的目标,在常规的流动性之外,均有一定的收益率要求。从国际比较来看,外汇储备较少(对汇率干预要求较低)的国家(地区),由于持有外汇资产的机会成本较低,通常采取的是较为简单的管理模式,其储备管理的首要目标大都是维持较高的流动性,对外汇储备的收益性没有太多的要求。而在那些储备规模较大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中,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考虑,往往对外汇储备实行了分档管理,在确保外汇储备流动性的前提下,将多余部分进行收益率较高的各种投资,以提高外汇储备的整体收益水平。比如,从1997年开始,韩国货币当局便将储备资产分为流动部分、投资部分和信托部分三个部分来管理,并对不同的部分设置不同的投资基准。流动部分由美元存款和短期美国国库券组成,每季度根据储备现金流来决定合适的规模,追求高度流动性的目标。投资部分投资于中长期、固定收入的资产,追求收益率目标。以上两个部分的外汇储备均由韩国银行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信托部分同样追求收益率目标,不同的是,这部分外汇资产是委托给国际知名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根据韩国银行的解释,设置这一档的目的,在于提高储备收益的同时,提供一条向国际知名管理公司学习先进投资知识的途径。自2003年开始,韩国进一步成立了由政府全额出资的韩国投资公司(KIC)。从功能设置来看,该公司将作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接受韩国银行和财政部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外汇储备资产。新加坡政府亦然。与韩国不同的是,新加坡不仅将国家外汇储备分为两档,而且该两档的储备分别交由管理局和政府投资公司(GIC)来持有并管理,从而实现了机构分离。在这种安排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及作为基础货币发行的保证,目的是维持新元汇率的稳定。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作为一家由政府全额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则接受政府管理外汇储备的委托,通过其6个海外机构,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上对股票、公司债券、货币市场证券、甚至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来实现外汇储备收益的长期增长。我国香港特区也将外汇基金分为支持组合和投资组合两档来实行分档管理。支持组合为货币基础提供支持,进行外汇市场干预,以此确保港元汇率的稳定。投资组合则保证资产的价值及长期购买力,追求较为长期的投资收益。投资基准由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外汇基金对各国及各环节资产类别的投资比重及整体货币摆布。外汇基金雇佣全球外聘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外汇基金约1/3的总资产及所有股票组合。值得注意的是,类如美国、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虽然凭借其本币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居于“关键货币”地位而不保持大量外汇储备,但是,其外汇储备管理也都含有“在保持流动性和安全性前提下争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说明,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外汇储备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作为一国财富的意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五、中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是由一系列国际和国内因素造成的。就国际而论,全球经济失衡当推首因;就国内而言,储蓄过剩并造成国际收支顺差,则属根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量研究显示,无论是全球经济失衡还是国内储蓄过剩,都是由一系列实体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造成的,要在短期内矫正绝非易事。这意味着,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将是我们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中必须面对的情势。鉴于外汇储备的增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日益重要的因素,并已显示出若干负面影响,鉴于我国现行的外汇储备体制已经不足以应对这种新的复杂局面,改革传统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创造一个灵活且有效的制度框架,已成当务之急。(一)根本的任务是建立全球配置资源的战略面对国家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局面,人们直观的反应是要将外汇储备“用掉”。我们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化。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样的事实:如果我们当真能够大量购买国外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亦即为外汇储备找到规模巨大且稳定的非金融用途,外汇储备就不会增长过快了。反过来说,外汇储备之所以增长过快,正是因为我们“用”不出去。在此情势下,简单地为了减少外汇储备而不计成本、甚至浪费地“用掉”我们用国内资源和产品交换而来的外汇储备,肯定是不足取的。有鉴于此,面对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局面,应当提出的任务是促进外汇储备多渠道使用。综合别国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这既包括外汇资产持有机构的多元化,也包括外汇资产投资领域的多样化。中国的经济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在过去近30年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势必更广泛和更深入地融入全球经济的运行之中。因此,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全球的资源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服务,或者说,着眼于全球经济运行来规划我国的资源配置战略,应当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立足点。毫无疑问,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被有机地纳入这一全球化发展战略之中。具体而言,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更加有效和多样化地使用外汇储备,实现商品输出向生产输出和资本输出的转变,并藉此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二)改革之一:国家外汇资产持有者的分散化迄今为止,我国依然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在现行的框架下,绝大部分外汇资产都必须集中于货币当局,并形成官方外汇储备;其他经济主体,包括、居民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内,都只能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持有外汇资产。这种外汇管理体制是与传统体制下国家外汇储备短缺的情况相适应的;而今的情况是,我们已经开始为外汇储备积累过多及增长过快而苦恼。为了适应上述变化,放松外汇管制已经势在必行。近来有关当局提出了要大力推行“藏汇于民”的战略,正是适应了这种转变的趋势。为了便于了解这种战略转变,我们首先需要对外汇资产、官方外汇储备等相关概念进行更全面、更精确的定义。六、结束语从本质上说, 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改革,无论涉及多么复杂的内容,最终的结果,都是要将原先由货币当局独揽外汇资产的格局改变为由货币当局、其他政府机构和广大企业和居民共同持有的格局。

新形势下中国海防与研究论文

陆防当然比海防重要 现在哪个国家对中国也不会从海路进攻 首先登陆点不好确立 就算确立了 也没那么多船运兵过来 就算有那么多船 冒着风险从太平洋进攻 一旦对方海军被打残 战争也就结束了 舰船的成本你也知道有多高 但是从陆地就不同了 代价低的多 而且便于进攻撤退 中国和任何 国家都不会有大的战争 只会有冲突 明白吧 你想想 如果你是美国 你先开战 但是你要怎么结束战争绝对是个难题 打到什么程度才结束?恐怕任何国家都不知道 中国人多 地方大 就算打下来 管理都是问题 一个伊拉克到处都是游击战 何况是中国呢?唯一稍微有点可能的就是再次重演日本当年的三光政策 但是能杀完这十几亿人嘛?所以 不会有大的战争 只会有局部冲突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左右,在当今国际环境下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的脱离海洋而独立于世界之上,即便内陆国家依然如此。海权紧密的联系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具体如下:“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地球财富和地球本身”。全球化发轫于近代航海地理大发现,海权从一诞生就打上了全球化烙印。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海军战略家马汉在创立海权论时就强调世界正处于今天我们称之为“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审视海权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深刻意义。1政治方面:实际上一百多个濒临海洋的国家,而其中、国与国的地缘政治又以海洋、海权为最终代表,对于重要的深水良港、关键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当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因此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2经济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海洋发展,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3安全方面:“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可以说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都表明,海权对陆权具有特殊的优势,掌握制海权的一方可在世界范围调动各种资源来压制坚持陆权战略的一方。海权能够凝聚分散的陆权势力从而形成合力,因而是陆权的“倍增器”,因此,获得强大海权的陆权帝国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没有海权的陆权帝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何英国与德国在北非发生激烈争夺?因为德国一旦占领北非控制中东后,就会把英国本土同它的庞大殖民区域拦腰截断,英国就难以调动雄厚的海外力量投入战争。趋势与历史上最好的防御是进攻不同,全球化时代最好的防御是合作与预防。。自近代以来中国海防的悲剧一演再演,其根源首先在于海防观的落后和不切实际。1874年,大清王朝为应对第一次海洋浪潮的冲击,开展了一场影响百年的《海防大筹议》,其结果却是出于对工业革命的恐惧,自我封闭的战略思想做出了“以守为战”的决策,结果作茧自缚,不仅导致北洋水师覆没在自己的家门口,而且造成中国海防的一蹶不振。今天,经济全球化正带来第二次世界性的海洋发展浪潮,中国需要一个符合时代发展精神的海防观。与第一次海洋发展浪潮相比,历史条件和发展内涵有了很大差异,前者是海洋国家霸占海上通道去掠夺陆地资源,建立海外殖民地,海防的第一要务就是击退海上入侵者;而今新的海洋发展浪潮则是全球性地开发海洋资源,海防的重心转移到塑造和维护海洋开发的和平环境,海防观需要因应新的矛盾做新的历史定位。从总体上说,海洋经济与海洋开发处于一个充满局部冲突的共同利益体中,具有鲜明的地缘政治特征,维护海洋环境、海上通道和海洋经济体的共同安全与处理海洋权益冲突的历史责任决定了中国的海防使命将是开拓合作、预防危机。一方面,从周边安全合作、地区安全合作,到全球海上安全合作,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海上防务都面临着同一个发展命题。另一方面,在防御性政策框架下预防双边海上危机,防范地区性海上冲突,遏制海洋安全秩序的崩溃,并应对非传统威胁挑战。从一定程度上说,走合作与预防的海防之路也是对中国古典海防思想的回归。海军与海军决斗的时代走向终结,海战进入远程联合防卫作战的新时代。去年,我在美国访问时,不少人问我同一个问题,就海战能力而言,假如中国海军与美国海军,甚至是日本海上自卫队来一场对抗赛,会不会又是一场甲午之战。我告诉他们,这个前提很难成立,因为随着联合作战和远程精确武器的发展,从舰与舰的决斗到海军单军种较量的海战将走向终结,未来的海战将不再是海军唱独角戏,而是舰艇在一线、空中为二线、陆基为三线、天基为支撑的远程联合作战。伴随海战从近战体系向远战体系转变,国土面积大、战略纵深广的国家将获得占据优势地位的自然条件。对此,我们需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握海上力量的发展趋势。方法全球利益需要一支蓝水海军海权是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海上力量(海军)的强弱,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需要锻造一支强大的、确保随时有效执行任务的海军队伍”,是实施中国海权战略的号令。发展“蓝水”海军,作为中国海权战略的第一步,已使这种令国人尴尬的情况有所改变,但与大国掌控海权的要求,与真正的蓝水海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武器发展的选择应立足体系配套,航母留给未来的最大启示是体系化建设思想。历史经验表明,武器发展的目标不是追求最强大的武器,而是追求符合使命任务需要的最优化武器体系。历史经验还表明,高技术武器中最强大的武器也有最娇嫩、最脆弱的一面,要想发展大型武器平台需要有与打击能力相配套的预警、通信、指挥、机动、防护和保障能力。吨位增加一倍,风险可能要提高三倍。这个问题在美军中也是热门话题,我走访美海军战争学院时,一些教授就站到了航母的对立面,而将军们则坚守继续发展航母的阵线。我想,航母的价值不仅是作为战略长臂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它区别与同时代其他海战武器的特质,这就是它是一个作战体系,而其他武器只能称作是作战系统。因此,吸取航母的思想,体系化改造海上作战平台,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少的成本、较成熟的国有技术,将驱逐舰、护卫舰和潜艇改造成具有远程侦察打击能力、立体防御能力、持久续航能力的轻型“航母”、微型“航母”和水下“航母”,将有望从整体上实现海战武器的跨越发展。中国的海权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和什么时候解决和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呢?中国的海权问题,可分为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解决的性质可分军事解决和政治、外交解决;解决的策略又可分为被动解决和主动解决等。东海问题,基本上只有日本问题。而钓鱼台是个关键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岛屿。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更大的压力逼迫日本让步,同意于东海共同开发,即使在台湾问题解决之前,中国大陆无意进一步显示自己在钓鱼台附近的存在,但也绝对不允许日本变本加厉的升级行为。如果日本变本加厉该区域的主权显示,中国应该有比严正声明更加切实的行动:比如把钓鱼台列入中国导弹试验场:日本不登岛、不设置建筑,就不试验,如果有新的设置,就定期用导弹清除;布雷封锁钓鱼台等。至少要做到,近期谁也别想在钓鱼台有进一步的行动。东海问题,容易激发成难以控制的冲突,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解决和管理钓鱼台的成本都将是最大的。钓鱼台等东海问题,应该是中国真正强大之、台湾问题解决之后(具有航空母舰不是强大的指标,航空母舰基本不会用来进行日本和美国之类对等势力国家的军事对抗)。南海问题牵涉到的国家比较多,相关国家也是见缝插针找点麻烦、制造点事端。针对南海问题,中国不能够只有抗议没有行动。特别是对特别连中国退让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都要挑战的国家,选择一个合适的,适时狠狠教训一下,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否则,一些国家看到中国雷声大雨点小,就会有样学样。如果说,东海问题我们现阶段我们可以适时强硬的被动解决方式的话,南海问题,我们就应该在一些国家挑衅启动争端后,采取更多的主动策略。比如对那些企图通过法律来侵占中国领海的,要限期让其搬迁出其侵占的岛屿,否则就用导弹清除。以退为进。让已经被侵占的岛屿回归为零。在南海要软硬兼施,政治、外交优先,划定红线,软的更弱,硬的要有行动;东海问题,要和台湾相互呼应,软有底线,硬有表现,避开其转移国内矛盾的表演等。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更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迷信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我们发展,别人也在发展,无论何时解决,我们都要面对同样的麻烦和挑战。如果我们面对挑衅不能够有相应的反应,不但会措施解决问题的良机,也会被历史定位真正的软弱。

9月25日上午,中国首艘航空母舰“辽宁舰”正式交接入列。航母入列,对于提高中国海军综合作战力量现代化水平、增强防卫作战能力,发展远海合作与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能力,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海军装备建设新的发展成果,标志着中国没有航母的历史从此结束。中国从改造、恢复一艘废旧的航母起步,从无到有,实现了中国航母“零”的突破。这可谓是中国海军走向远洋的重要起点,将加速推进中国海军由“黄水海军”向“蓝水海军”的全面战略转型。驶向深蓝”已是大势所趋。 没有强大的“蓝水海军”,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蓝水海军”,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中国打造一支强大的“蓝水海军”,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更是国家发展的自然结果。 例如最近的航母MV,推出展现辽宁舰及水兵的MV令人耳目一新,显然也吸引了全世界的注意力。传统上,中国海军处于次要地位,不管是在军队中还是在公众的印象中。辽宁舰或许是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民族自豪感象征,它加入海军充分说明了海军在武装力量中的地位上升。这部MV是严肃认真的公关行为,不只是为了中国的爱国主义,甚至不只是为了辽宁舰,而是为了整个海军。正如一位喜欢这部MV的人对中国媒体所说,这部短片让很多人认识到,中国的舰载机也很 从这部MV和美国防长哈格尔最近参观辽宁舰的事情上看,中国显然已经充分准备好把展示海军引以为傲的东西作为一种公关工具。中国军事专家李杰说,这种展现反映了对中国军力的信心日益增强。辽宁舰一直作为中国新的军事地位的明显象征。拥有航母是中国成为世界级海军大国征途上的一个里程碑。在辽宁舰服役后,中国终于可以足够轻松自由地开始真正展示它的这个新装备。 航母的建造有利于海防,中国的海岸线很长,水域覆盖很广,许多蕴藏丰富天然气和渔业资源的中国领海都远离大陆。中国作为一个历来重视陆军发展的国家,多年没有注重海军建设,自然使得周边的国家,特别是日本,菲律宾等国更加容易的占据远离中国本土的中国岛屿。中国必须利用航空母舰来加大中国空军和海军的作战范围以加强这些岛屿的防卫,否则对今后中国外海就很可能频繁受到周边国家的侵略。 航母是一个国家实现远洋的必备条件。随着全球化发展和中国在海外的利益不断深化,中国人已经不能满足于牢牢控制在本土的自然资源,商业契机和政治影响范围。如今许多中国的石油钻探,商业贸易和渔业作业等都逐渐向远离本土的海域和地区延伸。如果中国迟迟没有一个航母战斗群来保护这些海外利益,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在不久的将来眼睁睁的看着这些利益被别国吞并而无法阻止。拥有航母就代表中国可以派海军到远离国土的地区去保卫本国的利益和国民的安全。 .除了自卫和保护海外利益,如果中国拥有航母就可以向外国 - 特别是和中国有领土争端和反华势力显示中国绝对不是软弱可欺,可以利用航母战斗群航行在世界各地让敌视中国的国家心存顾忌。知道随时可能遭到中国的打击而不敢随意的持远无恐来挑战中国的基本利益。 另外,拥有航母的中国就可以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例如这次索马里海盗事件,如果中国拥有庞大而坚不可摧的航母战斗群,就可以在亚丁湾常年巡洋,不单保护本国的船只,也可以保护其他各国船只不受海盗欺负,甚至可以更加主动的为国际社会除去一大害,赢得国际声誉和主导国际发展趋势。一旦一个国家拥有航母,则进可攻,退可守,更加灵活和主动的保卫本国的国际利益不被随意侵犯。中国作为一个准备复兴和不断取得国际积极地位的国家必须拥有航母来达成我们的目的。 可以说,辽宁舰的服役,是中国军力增长的标志,更是中国建设远洋海军的标杆! 望采纳。幸幸苦苦整了半天啊!!!!

三年的陆军,十年的空军,百年的海军!如果要比较海防和陆防的重要性,海防则当首要,近百年屈辱的近代史上,几乎每一次列强无不是从海上入侵,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乃至抗日战争,我国呈扇面的海岸线上几乎全是经济发达地区,如果说日本输掉海洋会亡国,说句不好听的!中国失去海洋就会灭种。然而就陆防和海防的紧迫而言,陆防更加危急,虽然,南中国海周边各国蠢蠢欲动,但短期内不会危急我领土主权,急于求成只能失去先下的和平发展期,如果有人说这种论调是官僚主义,不妨想想,西汉初汉高祖的白登之围,其后就半个世纪的和亲政策,然最终武帝麾下铁骑远遁匈奴与漠北。道理是一样的,东盟十国自古就是华夏的藩,近年来为短期利益而与美国联盟,其实质也反映了自身的恐惧心理。他日中华楼船横列四宇,区区南海诸岛谁敢染指。现下,我国与印度在藏南谷地边界问题纠缠不清,西亚政局尚不明朗,俄国熊南下亡我之心不死,塞防岂可荒弛。现实的国家利益高于任何形式的意识形态,对我国而言俄国才是最危险的敌人,美国充当国际警察,最起码还要以人类公法为掩护,四处征伐只是为利益最大化。日本右翼势力抬头,其野心不过是重拾东亚霸主地位,然而俄罗斯历经普、梅两代,志在崛起,谋划恢复冷战地位,近百年来无不企图祸水东引,以中国与日、美之间的矛盾为契机,寻求战火后的上席地位,从为中国引进先进武器足以明证。黄鼠狼给鸡拜年,岂是能按好心!故中国陆军之对手俄人首冲,倭寇之患可伐交渐取,金发碧眼之异类当以国势谋攻!气吞六合,横扫八荒!中华崛起之心!愿与我辈共勉!

合同法合同解除研究论文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亮点释析【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斟酌和多方探讨权衡之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压倒性票数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元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初稿到最后通过经历了四次修订和完善,由此可见立法部门的慎重和这部《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此法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与配合之法,因其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此法案自提起立法之日起就牵动着亿万劳动者的心。自2005年底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和反响。 为了使广大劳动者能够更科学地、更全面地理解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一、新《劳动合同法》扩展了适用范围 例:小简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系聘用制工作人员,迄2005年底,她在单位工作了将近12年时,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小简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遭到单位拒绝,她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予受理。 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扩展: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上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之中,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包括: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附则”还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拓展了调整范围,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二、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全面化、明细化 例:2006年7月份,应届毕业生小芳到深圳市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她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暂定为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仍需对她进行进一步考察,如果同意,公司再与她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芳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芳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决定不予录用。 针对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遇到了试用期工资低、“试用期”几乎等同于“白用期”、长期试用不签合同、对同一劳动者多次试用等问题,尤其是他们在遇到不公正待遇后陷入无法可循的困境。 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一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点规定: 1、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4、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易在广州市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十一年零两个月,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该公司通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遂终止劳动合同。老易无处维权,只能忍气吞声。 旧《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析: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易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易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定。 五、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背景: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还亟待进一步规范,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仅有18010个公司获得了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 在某些情况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相对欠缺灵活性的传统就业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操作的规范性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旧劳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人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有利于保障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针对问题:目前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经常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购买保险,拖延时间或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意义在于: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自2008年1月1 日起开始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除了具备以上提及的六项亮点之外,还具有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制规定为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保护商业利益可善用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干预劳资关系、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等诸多新规定、新进步。 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3〕 王娇萍 郑 莉:《劳动合同法》亮点解析,《农民文摘》,2007.8,10~13. 〔4〕 芮立新:劳动合同立法的宗旨、背景及主要制度,《中国劳动》,2007.07,16~20. 〔5〕 方平潮:新旧劳动法对比,《管理人》,2007.7,26~30. 〔6〕 张涓整理:解析《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及员工带来的影响,《中国安防》,2007.8,128~131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因此,研究合同责任制度,维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本论文通过比较当前国际和我国学术界多合同责任内容的研究,侧重探讨了合同责任形态等一些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构建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观点。关键字合同 合同责任 合同义务第一章 合同责任概述(一) 合同责任的定义及体系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此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为:将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责任”成为大陆法系定义合同责任物构建合同体系的基点。而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救济”。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21条第34项对“补救”的解释,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系,当一方违约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从保护债权人(受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这是和大陆从违约方考虑如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救济的权利不会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从而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以“违约补救”为中心,违约形态只是对各种补救手段的行使起辅助性的设定条件和范围的条件。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责任体系的基点是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我国合同法采用“违约责任”这一概念,从上面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用“违约救济”来代替“合同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概念侧重于对违约方的不定评价,法律制裁也是从违约方如何被追究来设定的。而目前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则说明了我国合同体系已了英美“违约救济”中的思想,已从原来的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向对债权人提供充分救济转变。用“违约救济”更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责任类型和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上的合同责任类型,并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否则债权人得不到救济,这无形中限制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违约救济”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会出现因为现行法所确认的合同责任类型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适应了现代复杂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陆法系上某些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学术界对些颇有争议,若用“违约救济”来替代“合同责任”,则能减少争议的呼声,达到统一,促进交易游园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二 )合同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以一定程度的损害事实为显形特征,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并且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关联。根据报应学说,就必须找到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点,给予守约方权利救济,补偿其损失。同时,给予违约方惩罚,以实现社会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看,主要侧重于赋予债权人利益的权利救济,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中应该包括一些不能够精确计算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是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而可计算的部分属于补偿性质。再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双方订立合同时,都希望从合同中获得期待利益,并因此产生了依赖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双方自愿设定一些保证条款以促成合同实现,一旦发生违约行业,守约方将理所当然取得补偿损失的请求权利,而违约方则承担处罚。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设定都基于双方自愿,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公抶良俗,法律是应该支持的。最后,从合同责任的社会效果来看,应该支持其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面。如果将合同责任只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必须花很多时间去弄清一些细小问题,或者查清的确很难查清的隐形损失,这样将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对社会资源则无益是种浪费,而且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荷量。不如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时做出裁决,只有当违约金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变更,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 合同责任的范围合同责任的范围在学术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这在《民法通则》第6章中也有完整的体现。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只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难免对人们的思维形成一种误导。目前,这种分法已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证明有其不妥当之处。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界定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概念理解的不同。目前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只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属于合同范畴的,因此只产生从合同有效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段的责任范围,即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本人赞同最后一种看法,主要理由为:合同始终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诚恳的进行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则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等。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基于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第二章 合同责任责任种类(一) 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第四种观点认为,缔约责任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台湾王泽鉴先生基于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而提出的理论。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责任的内涵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责任,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责任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应该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有互相协助、通知情况、照顾对方、保护双方,诚实信用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其中之一,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来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这种意思表示瑕疵是发生在要约与承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不是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2、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种损害承受者可以是一方,也是双方。但损害只能是显形的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失一般不被支持。但也有些人认为“精神损害虽难认定,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3、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缔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因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而造成是合理的,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会造成的损失。这种考虑来自于公平受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不会因个别情况出现利益的不平衡。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对行为人承担缔约责任时主观状态的要求。有的国家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做严格要求。如英美法系运用允诺禁反制度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责任时,也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提出要求。但基于当事人应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流转,笔者认为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该条件严格限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时增强了当事人双方的谨慎注意义务,利于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因一方违背诚信义务所至对方依赖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财产或履行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费用的支出不能补偿,或者是因为依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利益。(二) 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违约制度为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所认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一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安全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合同合理性。预期违约的构建基础亦是诚信原则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中也显然包含着下列条件,即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发出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期待权,就被一方预期违约行为所侵害。虽然违约方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引发的危险是未来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颇大,如果在此阶段,法律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而有等到履行期满后再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将对债权人以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时,在此阶段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也是一种解脱。因为违约方之所以违约,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如合同按期履行,履约成本将也许比违约金还要高,甚至履约后无效益还有。因此,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当事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基于诚信原则,法律也应该支持这一理论的运用。各国对预期违约认定标准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救济措施上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明示违约,英国分为“违反担保”和“违反条件”。“违反担保”一般是违反次条款,造成的是一般损害;而“违反条件”是指违反主条款,造成的是重大损害,这种损害程度的认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美国法律将其区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轻策违约”是有履行瑕疵但获得了合同的主要利益,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重大违约”是指这种预期违约的瑕疵严重影响到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利益,使合同目的实现根本不能。因此,基于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反映在救济方式上也不一样。对于明示违约,法赋予非违约方以多种选择权。可以行使诉权请求违约救济;也可以不得使权利而等待违约方的合同履行,而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让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承担更大的损失赔偿;也可以中止履约合同,减少损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同时享有债权债务)。而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和第108条规定中分别规定明示违约标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其实这二条规定没有太大差异,另外,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没有采用明示违约。对于默示违约来说,它的认定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英美法系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在救济方式上主要是寻求提供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为救济措施。而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法条上列出了其适用的情况。与英美预期违约救济制度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其适用上的狭窄性。因为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它本身不是请求权。一旦对方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就应立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或不能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应否有合同解除权?或者说法律应该有合情理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救济。对此,英美法系创新了先期违约制度,而大陆法系创立了不安抗辩制度。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包括先期起诉权、解除权、拒绝权、中止履约权、自助救济权。“相比较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具有适用性,它既适用于明示先期违约,也适用于默示先期违约,而且它平等的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权利平等。因此,本人是赞同租用先期违约制度的。(三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务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务,当合同之债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亦叫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既指主合同义务,也指从合同义务。实际违约责任始终围绕着“合同约定义务”展开,可以说“合同约定义务”的是否适当履行则关系着实际违约责任的是否发生。当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债权,二是合同债务。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当债务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救济。合同债权作为权利的同时亦是种约定义务。而合同债务一般是包括法定和约定二种,是按照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义务。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的还包括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是合同固有的、必要的,必须被履行。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等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而从合同义务若构成违约责任,即应缺少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根本不能,债权人利益也不能获得最大满足。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大法系历来存在分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主张构成要件为四个方面,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有过错。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只考虑违约行为一个要件。我国目前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中,确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合同法中确立无过错原则,即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的责任感,也更符合公平原则要求。当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确立合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完全都是自己选择的,符合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当违反时,就应该让违约方承担责任和给予守约方以救济来惩罚,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调试谨慎注意以避免因此带给自身的不利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等,主要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而失去的期待利益。当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害时,人就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使债务人承担不利。在此,须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可直观判断。对于间接损害又要增加一个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间的合理预见因果关系这个要件。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预见到期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范围,超出此范围,则不应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合理预见理论第一次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后在1854年哈德勒诉巴克森德尔一案正式即普通法系确立,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理论精神。合理预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人救济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此外,对于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学术界对此见解不一,但大多数人持慎重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而且也有恐非财产之利益(如人格权,名誉权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至于无法予以规范控制。而我国在有的判例中应该说承认了债务不履行时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或者说至少可以此客观立场作这样的解释。笔者认为只有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才可以给予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救济,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四) 后契约责任当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是否还有合同义务?理论界以前很少论及这一问题,但现实中的确存在。比如说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是否就可以擅自使用和扩散,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后契约责任问题。因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义务,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违反了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从本质上讲,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上的运用。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一定的关系。有学者称其为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它的主要内容是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这些内容被我国合同法所吸收,具体体现在第92条之中。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只要不违反根本上性规定,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比如买鞋后一定时期内的保修义务,这就是一种约定的后契约义务。在后契约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当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此须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观过错是推定的,应由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后,免除其赔偿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推定成立,将构成后契约责任。承担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等。此外,后契约义务与实际合同义务有必要予以明确。首先,两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实际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后契约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再者,两者产生的责任形态也不同。实际合同义务产生实际违约责任;而后契约义务产生后契约责任。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一样。实际合同义务处于主要地位,而后契约义务也许和合同实现无关,只是附随性的。 第三章 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一) 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现状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在目前我国合同法上可以看到其影子,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粗略的规范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可以看出责任形态的不完整,而且在规定中显得过于粗糙,对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明确的解决途径。(二) 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鉴于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不完整性,本人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举措使其更完备。其次,结合英美法系的“违约救济”的优点,应该用“违约救济”代替“合同责任”这一概念。再次将合同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列入到“违约救济”一章,不要与合同变更、终止规定在一起。虽然合同解除和合同变更、终止有一定联系,但从本质上讲,合同解除主要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从守约方看是守约方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对于违约方来看,合同解除将给违约方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目前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规定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对于法定解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从本质上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将其归入“违约救济”一章,一则可以使受人的救济更趋于完善,二则也利于提高违约方的注意义务。最后,用“根本违约”来作为违约标准。目前我国把违约标准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这种分法局限性过大,而根本违约在形式上是限制合同解除权,但实质上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而且根本违约适用于四种合同责任形态,内容范围更广、更详尽,应该被我国法律所吸收,这样也可防止债权人救济权的滥用,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总之,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应重新构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考文献1、《合同责任研究》,崔建远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2、《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社,1987年。3、《合同法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中国合同责任研究》,杨立新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5、《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蓝蓝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6、《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与经济分析》,史凤强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7、《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及比较研究》,齐恩平著,天津师大学学报,2000年。8、《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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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个吧,因为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形各国的规定和学说都有差异,参照着写好写一些。

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不能依据合同法。

新形势下企业转型发展研究论文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趋势问题初探〔摘要〕本文在分析了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的基础上,怎样迎接挑战,指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出路在于技术创新。〔关键词〕中小企业;问题;差距;技术创新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中小企业不仅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以其富有生机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重要的源动力。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具有创新的紧迫感,在技术创新方面具有比大企业有独特优势,并有较高的创新效率。从这一点来说,中小企业已成为构成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o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千万家,占全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1978年至19%年间,从农业转移出去的二点三亿劳动力绝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作用更加明显。这一切表明我国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成为推动影响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虽然近年来在国家支持和扶持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面临着不少间题,首先,企业的组织制度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科技人员70%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的技术人员所占比重很小,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其次,技术基础薄弱。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投人能力有限,技术水平低下,大多没有设立技术开发机构,同时由于缺少积累以及难以从正常渠道获取人才,企业缺乏必需的科研设施和急需的科技人才。第三,资金来源不足,研究经费匾乏。资金不足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最大障碍,这即包括政府直接的资金支持不足,又包括政府采购的间接扶持手段不力。由于中小企业生存率和期望的平均收益率都很低,而且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中小企业多主要依靠内部有限的融资取得发展,以致往往缺乏所必须的风险投人资金。第四,创新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各地大多没有建立如技术信息中心、技术推广中心、创业中心之类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辅导、技术孵化、技术信息等服务,使得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难题难以解决,制约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程及效益。另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中小企业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技术创新能力方面都还有很大的差距,仅与日本相比技术水平尚未达到日本10年前的水平。(《日本经济新闻》1997年4月13日)中小企业间的差别使我国的中小企业难以融人国际经济大潮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使其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快捷有效的办法。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出路在于技术创新当前,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中小企业不仅面临改组改造改制后活力日见增强的国有大企业的竞争压力,而且还面临着实力强劲的国际大跨国公司的严峻挑战。面对市场的巨大变化,技术创新已成为中小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快速发展的唯一选择。1.制定法律和政策支持,营造适合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完备的法律,才能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铺平道路。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创新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等困难,在制度提供有效保证的前提下,政府政策的作用就显得愈加重要。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资金,在金融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应包括,贷款担保信用及风险担保,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设立专门资助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的计划。只要中小企业的科研计划符合政府产业技术政策和专门计划指南,政府就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以刺激中小企业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浅析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创新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浅析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企业必须加强经济管理的创新,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积极创新企业自身的管理理念,为企业提供发展的新动力,从而实现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

新形势;企业经济管理;创新;

引言:

经济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自身内部的经济管理,以保障企业的日常运营。在企业的不断改革与尝试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可是依然有不少企业还是用的比较传统的管理方法,以至于脱离了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质量和水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只有不断尝试并创新自己的经济管理策略,才可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才能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形势下企业加强经济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企业经济管理质量的好坏,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同时对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作用。面对着如今竞争愈加激烈的市场环境,各个企业都在尝试改革、创新,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而经济管理的创新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努力创新,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企业才能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

(一)适应宏观环境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一个联系密切的世界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且已经初见雏形,给各个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与挑战。不仅仅需要应对来自本国企业的冲击和挑战,还要承受来自国外企业的压力,而且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所有的企业都被卷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没有哪一个企业可以独善其身,也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在该行业永远处于垄断地位,稍有不慎就会功亏一篑,满盘皆输。所以,企业必须进行大胆的改革与创新,创新自身的经济管理方式与方法,努力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尽快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通过创新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二)改善内部环境的需要。

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经济管理体系,在一定时期,从一定程度来看,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浪潮下,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也没有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管理方法上,照搬其他企业的经验,其决策缺乏可行性的分析,从而影响到发展战略的可持续性。

(三)提升经济管理水平的需要。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其经济管理都是贯穿于自身发展的各个环节,从设计、研发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离不开经济管理,只有对企业经济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才能对资金加以有效的利用,也才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各个企业都加强了自身内部的管理,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经济管理,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为企业今后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需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缺乏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

目前,不少企业经济管理的目光依然停留在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上面,觉得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企业的经济利益着手,其管理显得过于死板和僵化,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自然也就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

现阶段,不少传统企业的组织构架是呈金字塔形的,其机构设置过于复杂,而且职能往往有很多重复的地方,增加了工作流程,相关管理者对于政策的实施也不够顺畅,十分不利于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缺乏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目前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不大重视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定的管理制度,很多时候只是流于形式,对企业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约束力,致使其经济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相去甚远,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新形势下企业创新经济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的战略创新,严格把控经济管理的方向。

企业的战略是一个宏观的命题,主要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产品的营销战略、品牌的经营战略以及企业的经济管理战略等等,是企业基于自身的长远、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发展目标,因此企业的战略具有规划性、长期性和整体性。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各方面的资源优势,结合经济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科学把握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和更新自身的发展战略,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以实现自己预期的发展目标。现阶段,从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企业要想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对战略进行创新,从而为企业日常的经济管理提供正确的方向,不断进行全局性和前瞻性的创新,以创新经济管理方式为契机,全面提升企业各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建议企业在日常的经济管理过程中,要密切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加强对相关财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从而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帮助企业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二)加强学习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

管理理念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管理方法与思维方式的体现,通过转变企业的管理思维和观念,以创新企业的经济管理方式,从而推动企业经济管理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企业领导和管理者要加强对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学习,摒弃之前落后的管理理念,要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以创新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理念。二.对经济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教育,可以组织安排他们去其他先进的企业参观和学习,从而为自身创新经济管理思路提供参考和借鉴。三.建议企业积极搭建员工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多听取企业一线员工关于经济管理的看法和建议,博采众长,集思广益,对于那些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管理理念,应该坚决摒弃,努力形成科学的管理理念,积极开拓和创新企业的管理方法,以达到提升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目的。

(三)经济管理创新过程中要结合以人为本的思想。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那么优秀的人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为了能够吸引和留下人才,企业在其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以人为本的思想,为企业的发展汇集更多优秀的.人才。这就要求企业在其日常管理制度中,更多的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进行人本创新。改变企业之前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以物为本的刚性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方式,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尽快制定出一套灵活的管理制度,摒弃之前僵化、死板的管理制度。比如:可以设置员工自我管理与服务平台,让员工可以根据的实际需要进行请假、调动、加班和辞职等申请,财会人员按照公司的薪资标准对其工资加以核算和处理,如此一来,企业的管理不仅显得人性化,同时也更加有利于实现经济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从而可以增强员工对本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其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自然就会大大提升,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十分有益的。

(四)积极调整和创新企业的组织结构。

在新形势下,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不再适用,它不仅不利于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建议企业积极调整和创新自身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及时改变之前过于刚性的组织结构,可以建立一些临时性的、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以摆脱企业组织形式对经济管理的束缚,从而使得企业的经济管理变得灵活多样。二.努力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改变垂直多层次的企业管理组织结构,以解决信息传递和反馈比较慢、职能重复的问题,从而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幅度和效率。三.积极搭建虚拟化的组织结构。基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搭建一个虚拟化的经济管理组织,从而可以让企业员工在虚拟化的组织平台里面对经济管理创新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同时也可以调动其积极性和参与性,形成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以全面提升企业经济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

综上,在新形势下,企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如果还是一成不变、不思进取,则势必会被时代的洪流所淘汰。企业要充分意识到创新经济管理思维和方式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同时要对自身经济管理方面的局限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并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及时改变和调整自身的经济管理方式,以增强对新形势的适应能力,以经济管理的创新带动企业的全面发展,从而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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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玉华.关于新形势下的企业经济管理创新策略探讨[J/OL].中国商论,2018.

[3]谢飞.浅谈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J].纳税,2018.

[4]穆松林.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的创新策略[J].品牌研究,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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