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解读
学校不能容忍有学术不端的学生存在,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解读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与预防是重点
昨天,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看,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要教育与预防。
因此,《办法》专设一章对“教育与预防”做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近些年相关部门针对学术不端出台了许多规定,如今“升格”为部门规章,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落在实处。学术不端行为其源头有许多问题未纠正,未来高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就是让学术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学术组织自己去规范学术行为,光是靠行政权力来解决不太可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术写作注意事项:
一、结构
二、基调
三、措辞
四、语言
一、出台制度或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高校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同时,不少高校也出台了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制度或规定,形成制度上的有效约束和有力保障。比如,硬性规定必须采用论文查重系统,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等等。
二、成立学术学风委员会。
教育部科技委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高校学术不端的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受教育部委托对高等学校有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
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各高校也根据学校自身情况成立了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以加强学术学风的监督和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知网CNKI论文检测系统万方相似度论文查重维普数据库期刊发表职称。
三、加强宣传,加大学术道德教育。
高校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举行学术诚信签名承诺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学风氛围。在美国,一些大学要求对新生和新教师都要进行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培训。
例如,达特茅斯学院要求教师履行三项职责:不断地向学生提供什么是学术诚实的指导,改善能够增强学生学术荣誉的程序和环境,经常性地审查荣誉守则的执行效果。这点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四、采取有效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
进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的相关评价机制,合理应用知网论文检测系统开展论文检测。正如美国的杜克大学各个院系建立起相关专业的网络文献库,并利用一些“反剽窃网”提供的专门服务。
把作业与网络上出售的论文或者电子版的书籍、学术期刊、参考书进行比较,由专门的软件对论文中剽窃或疑似剽窃的部分加以标定,并可估算出论文中自写部分所占的比例。对检测不通过者,应组织相关学术专家进行认真审核。
扩展资料:
原因分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表示,学术不端行为有传统和文化背景的问题,”我们的文化相比西方的现代科学而言,功利性更强,这是其先天缺陷。同时,中国整体的法制观念薄弱。对于学术不端问题已经建立了很多预防制度,但却执行不好,有时人治大于法制。”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中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副院长司富春表示:”偏颇的学术评价体系导致-论文崇拜症.。大学生毕业要论文答辩,教授、医生等各行各业职工评职称要提交论文。这种机械的学术能力和职业能力考评体系,无疑是催生论文造假的原因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刘表示:”目前很多高校在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时,只关注发表的论文数量,而忽略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从根本上误导了学生对为什么要学习这一问题的错误理解。”
学术不端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剽窃抄袭,二是伪造篡改。剽窃抄袭,即在他人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不注明出处,这是学生学术道德最基本的问题。而对于伪造篡改,则是学术不端的高级形式,是学术界最恶劣的行为。对于这两种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界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剽窃抄袭,一般是给予批评,要求作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而对于伪造篡改,则是给予开除学籍,取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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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毕业查重是一个问题,近几年对查重是越来越严格了,市场上也应运而生许多软件,不过让人不解的是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作用是什么?那么我们接下来就和我一起来进行了解吧。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会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平,而且会造成学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社会公信力的破坏,学术不端行为是有害的,没有任何益处。 对社会行为有巨大的负面影响。学术研究不端问题行为和我们的学位有直接进行联系,在学术课程论文主要方面,学术不端主要是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篡改他人学术发展成果、买卖论文、伪学术命题方式等等。开展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为了消除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障教育的公平和正义,提高国内学位论文质量,纠正学风。 学术不端检测方法一般会通过知网、paperfree、papertime等检测系统软件企业进行分析文章相似度检测,即我们在日常中经常提及的查重,并通过抽检等人工智能审核的其他学生合理有效手段可以进行技术检测。论文中发现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导师应督促学生及时纠正,发现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通报批评、暂停学位授予、不依法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撤销或终止相关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解聘。 解雇和其他法律程序,这一污点将贯穿他的一生,对他的求职和工作有着巨大的影响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撰写论文,对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为提高论文质量,对学术论文进行查重成为一种有效提高论文质量的手段,但对于那些初次接触学术论文写作的人来说,不能很好地理解在学术论文中进行不端行为检测的含义,以及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今天就和paperfree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捏造数据支撑学术研究成果,搞虚假命题、虚假研究,照搬照抄他人研究成果。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论文学术不端常见行为主要有:数据造假、篡改数据、剽窃他人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等等)一稿多投等等
包括抄袭论文,借用他人研究成果,编造实验数据,找人带写论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