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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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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5000字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德育论文——浅谈小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 小学教育学当中说:小学阶段形成的思想品德对儿童一生的成长都有重要作用。因为思想品德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尤其是人的许多行为习惯,都是在儿童时期养起来的。在小学阶段养成儿童具有良好的品德的行为习惯,就为他们今后的思想品德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相反,如果在这个时期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或教育方法不当,使学生形成了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则将影响他今后一生的发展。 由上可知,在小学阶段德育的重要性,那么教师在德育的过程中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我认为锻炼学生的德育意志,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尤为重要。可以说有许多学生不乏道德认识,知道要怎样做而不应该怎样做,但往往禁不住某些事情的诱惑而人为地犯错误,或情绪被激化时而犯错误,如明明知道打人骂人不对,但当与同学发生冲突时便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这些同学所缺乏的就是道德意志力和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可见,教师在德育中锻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小学教育学当中对道德意志的解释是:是指人们为了达到确定的目的,自觉克服困难和障碍的能力和毅力。通过这个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意志它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精神力量。具有这种能力的小学生,可以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道德认识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的道德情感转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转化为自身的素质。可以说道德意志是道德行为形成的催化剂。而对道德行为的解释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认识、情感和意志支配下所采取的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综合表现,也是一个人的思想觉悟高低、道德品质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志。上面的话里也已经说过,由于学生道德意志的薄弱,即使有正确的道德认识、良好的道德情感,但行为上确是另一回事。由此,又可见教师在德育中锻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学生道德行为的重要性。 那么教师应该怎样去做,才能锻炼好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好学生的道德行为呢?“小学儿童的品德是从习俗水平向原则水平过渡,从依附性向自觉性过渡,从外部监督向自我监督过渡,从服从型向习惯型过渡。”既如此,“压”也不失为一种方法,说“压”有些不太合适,要说严格要求更为妥当。人都有自觉能动性,但人的自觉能动性往往具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每一项纪律都能自觉的遵守,每一项任务都能自觉的履行,每一件事情都能自觉的完成,也就是说人还有一些不自觉性。对小学生而言由其如此,表现在道德品质上,自觉能动性越强的学生道德品质九越高,反之亦反之。对于“反之”的同学,就需要我们的严格要求,使之养成习惯,形成为自觉能动性。当然,严格要求是以尊重学生的人格为前提的。 其次,反复实践道德行为。人们只有在反复的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加深道德认识、巩固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也只有在反复的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中,才能养成良好的习惯,形成自觉性,完善和稳定道德品质,以便在以后指导其行为。拿一件小事来说,教师如果常常带领学生做一些“帮一帮”、“扶一扶”、“扫一扫”的好人好事,久而久之,等学生养成习惯了,即使是没有教师的带领,他们见到这些事情也会自觉的去做。因此,在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要特别注意将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反复的实践。 再次,还要注意德育环境对学生的影响。良好的行为习惯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也是可以改变的,同样,不良的行为习惯受到良好环境的影响也是可以改变的。影响学生品质的德育环境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在社会,网吧、游戏厅、公共场所、人际关系、社会风气;在家庭,父母的言行、家中的一些书刊及物品;在学校,教师的举止、同学间的交往、校园文化、学校风气,着一些都严重影响着学生的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良好的班集体、和谐的人际关系、健康的周边环境、良好的校风都对学生潜移默化的施加着道德教育。有利于学生道德认识的形成,有利于学生道德情感的培养,有利于学生道德意志的锻炼,影响着学生的道德行为。所以,德育环境的建设不容忽视。

道德与法治小论文3000字

撰写论文注意事项:

1、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忌讳把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不要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也不要诠释论文内容。

2、尽量采用文字叙述,不要将文中的数据罗列在摘要中;文字要简洁,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应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不要列举例证,不介绍研究过程;

3、摘要的内容必须完整,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应写成一篇可以独立使用的短文。

4、摘要一般不分段,切忌以条列式书写法。陈述要客观,对研究过程、方法和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

例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

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与道德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

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

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

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

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

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

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

(1):准确把握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内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并通过教育使考生们充分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帮助老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将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法律基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考生们要重点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有关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基础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是法的产生、本质和历史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创制和实施;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方略等。在基本法律知识部分,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规定。在法律意识和控制观念部分,是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如何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学习成才等方面的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现、人生观和价值观。其中,政治修养是核心,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是重点,心理修养是基础,学习成才修养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可以分为适应转变、健康成长;树立理想、把握人生;提高修养、完善人格三个部分。思想道德修养的学习重点,在适应转变、健康成长部分,是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时代特征、历史使命与成才目标;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学习的决心;树立科学的世界现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在树立理想、把握人生部分,是树立崇高的理想、科学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坚定的爱国主义者和共产主义接班人。在提高修养、完善人格部分,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培养完善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2):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思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思想性的特征。我们在学习《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把坚定正确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放在首位。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作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本课程的理论基础,当然是我们学习《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的指导思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学习《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方法。(3):理论联系实际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知识性的特征。理论联系实际不仅是学风问题,而且是学习本课程必须遵循的基本方法和根本要求。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首先必须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深的理论学习,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科学的思想,把握不住事物的本质,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也就谈不上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学习比较枯燥,一定要下苦功夫,要勤于思考,注重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反对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学习态度;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自觉抵御西方社会和封建主义腐朽错误思想观念的侵蚀。其次,要理论联系实际。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说的做的能不能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得是不是正确,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善于总结经验,针对客观现实,采取实是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13-114页)。理论联系实际包括联系现实的社会实际和自己的思想实际及自身的行为实际,如在法律基础方面,在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学习,进行思考、研究和运用,学以致用。要注意分析现实社会上的案件,以提高自己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要联系自己和现实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思想道搞实际及热点问题,运用科学的理论观点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分析、思考,解决思想深层次的问题,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4):书本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还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特征。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但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理论联系实际,而且还要重视社会实践活动。科学的理论来之于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就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邓小平理论是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时代产物。****在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时明确指出:青年学生要"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 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 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同样要坚持四个统一,要将书本知识的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所谓将书本知识的 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就是要求我们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过程中,一方面要阅读大量的书本知识,如教材;有关的法律、法规;报刊、杂志、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影视作品;以及与思想道德修养有关的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人才学等。另一方面,要到现实社会实践活动中,在实践中学习,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旁听法院庭审、参加案件处理、到社会上参观学习等,加深对书本理论知识的理解,正如****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的:“不能整天把青少年禁锢在书本上和屋子里,要让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良好的道德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素养,完善的法治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情与法的评判观后感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我院组织全院师生观看《道德与法制》节目,让我深有体会。虽然只看了两个小时,但却从中学到了很多。现在,觉得道德永远都是必须的,人只为人,就在于有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会变成兽。只有道德,人就会变成神。人不能变成兽也变不成神,所以人不能没有道德,也不能只讲道德。真正高尚的道德只是一钟理想境界。这种境界值得追求,也应该追求。再总有求之不得和追之不及的时候,也总有达不到这个境界的人。而且人数也还不少,因此所谓道德高尚,必须提倡,也只能提倡。不能苛求,既然无法苛求每个人都道德高尚。那么,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就不能提倡。依靠道德风尚的提倡来消除,只能依靠制度和法律来防范,我们通常说:“反腐倡廉”就是充分意识到廉政要靠道德来提倡,腐-败却只能靠法律来铲除。所以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与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应的,不听的统制集团各有各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应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当代的大学生应提高对道德与法制的认识,努力成为一个“四有”青年,做一个对社会中一个高素质人才,就要从现在开始,注意加强修养,磨练意志,砥砺品格,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听了“道德与法”报告,我对道德与法知识了解多了,感触颇深。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难免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违背道德的冲突与事件,可人们究竟该何去何从呢?使用违规药品致使众多儿童普患“怪病”,这启示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也应该学习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保证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毒针”进校园启示我们要珍爱生命。我们作为21世纪的新青年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毒针”再次进入校园。我们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又了解法律原理原则等,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武器来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看了“幸福生活”这个短片,我想到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但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他人生活。我们身为一名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正确把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我们要树立并提高公共的法律意识,身体力行,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我们正处青年,青年时期可塑性大,是人生的起步阶段,是品德养成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法律观,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长远作用。

小学道德与法治获奖论文

小学的思想品德教育更应该建立在学生日常生活的基础之上, 这不但是教育本质的回归, 同时也是思品教学特点的需求。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小学思想品德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让小学思品教育回归生活》

摘要:小学的思想品德教学更应该建立在学生日常生活的基础之上, 这不但是教育本质的回归, 同时也是思品教学特点的需求, 只有让我们的教育向生活回归, 学生才能不但将所学知识记住, 同时还会将所学的知识加以应用, 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教学任务才能算是真正的完成。

关键词:小学思品;生活化;知识应用;品格塑造

在小学的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 很多教师忽略了将我们的课堂与实际生活加以联系的重要性, 一味地强调课程的知识性而忽略了学生对于课程内容是否接受。这样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同时也完全背离了思想品德教育的本质。思想品德教育与其他的知识性学科教育存在着极为明显的不同, 那就是思想品德的教学是完全建立在实际生活的基础之上的, 课程内容中的任何一个人物和事例,甚至是一些道理和理论都是来自于实际生活的, 因此这个独到的特点就决定了我们的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不能脱离实际生活而存在, 只有加强我们的课程与实际生活的联系, 我们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小学思想品德教学。

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过, 教育只有通过生活才能产生作用, 也只有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地称之为教育,这句话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指明了小学思品教学的方向, 那就是向实际生活靠拢, 让我们的思品课堂真正地回归到实际生活之中。这样做不但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让学生乐于参与到我们的课堂教学中来, 同时还能够让学生意识到, 知识的摄取最终是用来使用的, 而不是简简单单地挂在嘴边说说, 尤其是思想品德和道德方面的教育, 思想品德的教育最终是要让学生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在今后的实际生活中能够保持道德的操守, 而不是仅仅知道思品教育的理论知识。

1 课堂教学要立足于生活, 内容选取要贴近生活实际

在小学的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 教师选取的教学内容要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实际, 这不但是因为这门课程的特质所要求, 同时也是满足小学生的特殊要求, 小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律性都不是很高, 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也不是很高,这就要以他们所熟悉的知识为桥梁来让他们接受新的知识。实际生活中的事和物是学生们再熟悉不过的了, 教师要对这些" 桥梁" 加以充分的利用, 让我们的课堂教学生活化十足,让学生丝毫感觉不到课堂教学的生硬和刻板。另外课程教学中的案例我们也要尽量地从实际生活中选取, 列举一些身边常见的人和事来引发学生的思考, 利用学生的生活经验来让学生获取思品方面的知识, 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2 将教材内容还原到生活实际

在教材内容中很多的人物和实际在我们的生活之中真实的存在,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这一点, 不要将学生禁锢在教材内容之中, 要把教材中的内容还原到实际生活中来, 让学生意识到这些人物和事迹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周围。

例如曾在一次课堂教学中, 这个时候《在" 责任"中长大》这一课刚刚学习完不久, 正赶上班上一位学生的家中突遭变故, 这个学生由此变得沉默和孤独, 这个时候我将这一课的内容又重新地讲了一遍, 但是却是不同的人物、不同的事迹, 学生们在感到诧异之时, 我将我讲的这个" 故事"的主人公介绍给了大家, 这个人正是我们身边的同学, 从此以后大家都主动地帮助那个学生, 在大家的关心和帮助之下也渐渐地看到了那个家遭变故的孩子脸上的笑容。

通过这件事很多孩子意识到, 课本教材里的人物和事迹很多在我们的身边都是经常发生, 只要我们给予及时地关注, 我们都可以成为书中的" 人物" , 也通过这件事学生体会到了帮助别人的快乐, 也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 让他们懂得帮助别人同样也是十分快乐的事情。

3 课堂活动要还原到实际的生活

课堂活动是思想品德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中, 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锻炼, 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得到了培养, 教师要给予这个部分以充分的重视。与此同时在小学的思品教学中, 课堂活动同样要注重与实际生活的联系, 笔者认为课堂活动的生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门课程的生活化程度, 这种程度的高低决定着这门课程教育的成败。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只有将所学的知识与自身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 并在自身的实际生活中应用自己所学到的课本知识, 这样我们的教育目标才算真正地实现。这种结合和运用的能力并不是学生与生俱来的, 是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中慢慢形成和被培养起来的, 因此在课堂活动的设计和安排上, 我们一定要注意对活动内容的生活化程度加以提高,并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和主动地探索, 在愉快之中完成活动的目标。

4 课堂延伸要以实际生活为背景

思想品德教学是一种生活全过程的教学, 我们不但要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 同时在课后我们也要鼓励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进行自我教育和教育实践, 例如我们可以安排学生去进行一些道德品质方面的社会实践,如参加社区卫生的服务以及参与调查社区动植物品种及其生活情况等等, 这些课后的社会实践都能够对学生起到一个再教育的过程, 也让学生通过这些生活中的课后实践体会到思想品德课程的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 学生通过生活化的课堂教学能够明白道德的品质不是仅仅作为知识用来学习的, 而是作为一种生活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日常生活行为。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但能够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 提高了学生的课堂参与积极性, 同时最为重要的就是激发了学生的道德情操, 让学生懂得了高尚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对于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康黔.怎样让小学思品教育回归现实生活范学院学报,2011.(BO7 )

[2] 贾莉霞.从生活入手构建实效品德课堂[J].教育观察.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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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

摘要:正在深化的教育改革和实施的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不可偏重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而综合素质提高的关键就是思品活动教。育的开发与应用。加强小学生的思品活动教育,是学校、家庭与社会必须共同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思品活动教育;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开发;应用

深化素质教育具体到课程改革中就必须实施思品活动教育。可见,思品活动教育在现代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思品活动教育,尤其是小学思品活动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更新思想观念,重视思品活动教育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教育改革步伐加快、力度加大,学校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由原来的素质教育要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渐转变为不仅依靠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且要把思品活动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局面。

教育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既是教育改革的根本,也是教育改革的难题。教育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要求教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教师应该把学生看成一个个活生生的有发展潜力的人,应该建立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用自己的人格和精神去感动每一个学生的内心世界。所以,教师要提高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和更新思品活动教育工作的理念。

二、立足校本,民间美术教育进课堂

思品活动作为一门独立形态的课程,它超越了具有严密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的学科界限,它强调了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和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核心,是一种经验性课程。我们认为,必须对学校思品活动教育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与应用,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差异,为学生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学科教学中“因材施教”理念的提出,要求教师在进行学科教学时必须摆脱教材的全过程束缚,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而思品活动课程其主体性的特点,更要求学校、教师、学生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必须立足校本,凸现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让思品活动课程的开发扎根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中。

1.确定主体。我校是著名版画家彦涵的母校。长期以来,学校依托这一得天独厚的民间美术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开展了各种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进课堂实践活动,在学生心头埋下了爱民俗、学民俗的种子。

2.人人参与。思品活动课程的主体性除了指向学生层面外,还应该指向教师这一层面,它的综合性本身就要求全体教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开发的实践、探索中来。

3.重点开发。“课程实施难”是思品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时间的问题、教师的指导问题、活动经费的问题等等都制约着这一课程的实施。我们尊重客观事实,做到既不回避问题,也不惧怕问题,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校内铺开,与“学科知识”相整合思品活动是一门高度综合的经验性课程,它既需要学生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又需要学生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必须重视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让学生在学科思品活动中提高并发展多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是思品活动课程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而学科思品活动具有鲜明的学科特性;另一方面,因为学科思品活动的开展可以补充思品活动实施的不足,有效促进思品活动课程的实施。为此,我们尝试进行了学科思品活动内容的开发。

1.分学段,编写提纲。我们成立了由学科分管领导、教研组长组成的学科思品活动开发领导小组,分低、中、高年级段,带领对应教师,认真学习各学科各年段的教学目标,认真分析教材内容,依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实际,寻找结合点和发散点,从“结合学科、活动目标、活动内容、活动准备”几方面编写各年段学科思品活动纲要。在纲要初步成型后,组织教师进行二次修改。

2.依据提纲,编写方案。我们发动全体教师举行“学科思品活动方案评选”活动。要求每位教师根据自己所任的学科、年级,选择纲要中的两个内容,可以是独立设计,也可以是合作进行。为了充分考虑活动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每个活动方案后面都要求注明“活动注意点”。

四、校外延伸,将思品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思品活动必须体现个人、社会、自然的内在整合,体现科学、艺术、道德的内在整合,这样的目标使它的活动时空必须向自然环境、学生的生活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延伸,活动内容要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让学生在可知可感的环境中体验,生发情感,从而促进他们多方面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开发民间美术进课堂思品活动特色内容和学科思品活动的同时,注重校外延伸,让思品活动扎根于学生的社会生活实际中,赋予思品活动课程更广阔的背景,让学生在更大的舞台中实践、锻炼、提高。

1.开发家庭生活实践内容。我们在原来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家庭辅导员成员中选择了一批文化素质相对更高些的家长,要求他们联系自己家庭及周围邻居家庭的生活情况,联系自己孩子在家中学习、生活、活动的情况,结合家长对孩子教育、能力方面的需求,从一个点出发,提供相关的活动要求、设想、素材。

2.开发社会生活实践内容。为强化学校民间美术进课堂教育特色,我们把连云港市民俗博物馆、连云港市革命历史博物馆作为校外科技实践活动基地,请他们根据单位、行业、产品开发的特点,结合小学生的学习实践能力,提供开展校外科技思品活动的内容。

思想道德与法治小论文

当代大学生应珍惜历史机遇,胸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肩负接续奋斗的荣耀使命,坚定理想,增强本领,勇于担当,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立志为新时代奉献青春力量,做有理想、有担当的时代新人。一、我们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思考:怎样处理好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方面的关系,做什么样的人,怎样做人,怎样的生活才有意义,怎样的人生追求才有价值等,这一系列的人生课题,都需要大学生去观察、思索、选择、实践。

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小学道德与法治论文一等奖

《道德与法》的议论文没问题,我给你推见。

道德和政治在孔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整个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和政治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政治学的发展总体上有现实主义政治观和理想主义政治观两种流派。现实主义政治只注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认为政治和道德是一体不分的。所以现实主义政治也就无视道德等伦理价值。相反,理想主义政治观在重视权力和利益的同时,更侧重于政治权利、政治道德、法律治理等等社会价值。相比现实主义政治的野蛮与血腥,理想主义政治也具有了更多的人性和关怀。

关键词政治权利 政治道德 法律治理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1-02

政治中究竟有没有道德?这是我们透彻理解政治的含义首要的必须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

中国先秦法家信奉:政治就是法、术、势。阴阳家认为政治就是一门“厚黑学”。在西方政治人物的字典里政治就是争权夺利的斗争。为何这样阴暗?因为人们都相信人性是恶的。“人类是忘恩负义、朝三暮四者,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险、追逐名利的贪得无厌者”。①马基亚里维利在《君主论》中把政治描述得更加赤裸裸。他要求“君主不仅要有狮子的力量,更要有狐狸的狡猾”,历史证明了“那些深知做狐狸的人获得了最大的成功”。“要做一个让人敬畏的人而不是一个受人爱戴的人”,因为“用金钱买来的友谊是不牢靠的,人们冒犯一个自己所爱的人比冒犯一个自己畏惧的人较少顾虑”。②这一切都让人们在思考一个问题:“政治中究竟有没有道德可言?”,如果有,“道德在政治中的力量或作用究竟有多大”?籍此对自己的敌人应该怎么处理呢?是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痛打落水狗”,赶尽杀绝?还是要坚持佛家提倡的“我佛慈悲,得饶人处且饶人”?也就是人常说的“今天你怎样对别人,明天别人就会怎样对你”。

关于政治里究竟有没有道德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政治的含义和不同流派的政治观。总体上来说,政治学有现实主义政治和理想主义政治两大思想流派。现实主义政治观,认为政治就是争夺和维护私人权力和利益。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的政治行为就是对人类的血腥的野蛮的杀戮和对权力和利益的无情的争夺。生存在这种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如霍布斯所写的的“像狼和狼一样”,“人与人都处在战争和敌对的状态”。

在现实主义政治里,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是政治活动的最终和唯一目的。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权力和利益而进行的争权夺利的斗争。权力,在英文中是power,意指影响和控制他人的能力。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对权力的争夺也是没有边界的。霍布斯说:“人们对权力的追逐是永恒的、无休止的,这种欲望只能靠主权者的最高权力才能加以控制”。他们用权力谋取个人或者集团的最大利益,用谋取得来的利益维持并不断扩大既有的权力。那些本没有权力或丧失权力的人就成了历史的殉葬品了,也只能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现实主义政治只认准权力,盲信权力越大利益相应就越大,生存也更安全。“权力没有过错”是现实主义政治权力人心里特征的最好的描叙和写照。此外,权力和利益也只属于少数的统治集团。权力之外的人根本不被当人看待。在当今最民主的美国,在建国前一百年的时间里,黑人也只被当作3/5个人看待。

现实主义政治信奉“强者生存”的“丛林法则”。生存在这种状态下是没有人身安全和生命保障的。譬如;刘邦称帝后诛杀了韩信;宋高宗渡江后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毒死岳飞;朱元璋建业后而火烧“庆功楼”。面对这种惨痛和教训,大智若愚的人选择了激流勇退才可得以保全终生。反之,留下的人却是死于宫廷。如春秋的范蠡,帮助越王勾践打败吴王夫差奠定霸业后就遁迹江湖,勤奋努力成为当时的富贾。而试图再创辉煌的伍子胥最后竟是饮剑自刎;楚汉的张良,放弃功名利禄,只选择做个留侯而得以安享晚年。而萧何是如履薄冰,韩信被诛。历史总是在演绎着“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破,功臣亡”的悲剧。这就是现实主义政治状态下的真实写照。

在这种现实主义政治中,权力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或实现利益通常是不择手段。是不讲求道德、仁义或亲情等伦理价值的。权力不仅是追逐的目的,更是实现目的追逐利益而采取的手段。唐初,李世民兄弟为争夺皇位而发生流血政变,李世民杀死了自己的哥哥李建成,逼退父亲自己登基即位成为皇帝。武则天为排除异己取幸皇帝亲手勒死自己的儿子,最终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位女皇。血腥的野蛮的政治手段得到的是功成名就和辉煌伟业。相反,讲究仁义的后主李煜只能发出“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的感慨了。诗词歌赋挡不住自己沦为阶下囚。

在现实主义政治里,保护自己的最有利武器就是权力和力量。约翰伦・道夫曾说:“你可以在羊皮纸上遍写限制的文字,然而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铁血宰相俾斯麦也说:“这一天最重要的问题,不是由演说和投票决定的,而是由铁与血决定的”。因此,敌对的双方为自己的安全而无限的追求更大的超过对方的权力。彼此陷入了追逐权力的恶性循环。追求更大范围的权力成了永不止境。这样人与人关系也变得更加不信任,社会也变得更加不安全。最后矛盾越来越大后战争也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总之,在现实主义政治中,只有权力和利益。没有朋友、亲人和信义等伦理价值。对待敌人不是采取佛法倡导的以慈悲为怀,宽宏大量。而是要斩草除根,免留后患。权力人时刻警惕着吴王夫差和越王勾践的恩恩怨怨,警惕着法王和教皇的河东与河西。“今天我不是你的刀下鬼,明天你就是我的阶下囚”。

但是,人类社会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和演进的,遵循着一条是由野蛮到文明、由血腥到人性的发展历程。由此,现实主义政治也必然发展到理想主义政治。

所谓理想主义政治,即这种政治的运行更加注重权力的掌握和控制,更加注重公平、正义、和谐、均衡等政治学的关怀。

具体来说,理想主义政治也强调权力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同时更加重视政治权利概念。权利,英文里是rights,简单的是指价值的回报,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政治法律概念,包括生命权、选择权、发展权、教育权等等。与现实主义政治的权力归属社会政治精英不同,理想主义的权利更为普通民众服务,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密切相关。在现实主义政治中,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是没有区别的甚至是混为一团,都为统治者独自享用的专权。但是,理想主义政治生活里,统治者在享有政治权力的同时必须放弃一些享有的政治权利,比如隐私权、肖像权等。普通民众在放弃一些政治权力的同时享有了更多的政治权利。理想主义政治也就是围绕着政治权利概念展开进行的。

理想主义政治重视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现实主义政治观认为权力是实现安全的保障,权力越大安全越有保证。因此追求无限的权力以保障自己的绝对安全也成了现实主义政治追求的目标。理想主义政治重视发挥法律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主张用法律维护安全从而限制权力的恶性膨胀。所以,在理想主义政治里我们讲究的是法制和法治。法制,即法律和制度。法制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备,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建设一个知法、守法和用法的社会。法治,即法律治理,用法治理国家和社会。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让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裁判。譬如,官员选举制、任期制、问责制、宪政制等等。这些法律制度不仅限制了现实主义政治中“人治”的恶性弊端,更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维护了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与现实主义政治权力观相连的是社会等级制。身份和社会地位是区别人与人尊贵卑贱的标准。在美国早期,妇女没有投票权,黑人只被看作3/5个白人,带有强烈的种族色彩。而理想主义政治更讲究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和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现实主义政治是一门权术政治,只注重个人的权力和利益不讲求道德价值。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维护私人利益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因此现实主义政治被人们冠“厚黑学”之称。与此相反,理想主义政治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民主、法律等道德价值。在当今民主政治里,政治学的价值判断不等于道德判断,高道德的人不意味着就有高超的政治艺术。高超的政治艺术也并不意味着政治人的道德水平就高,仍有好心人办坏事和低道德素质但却成大事的例子。比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人们评价他道德水平很低,但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则留下浓重的一笔。相反,卡特的道德水平很高,更是获得“诺贝尔人权奖”,但政绩平平,一届而下。同时,还有人打着道德的旗号行不道德之实。但今天的政治,除了追逐现实主义政治的权力和利益外,必须有理想主义政治倡导的高层次的道德关怀,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和道德并不是“老死不相往来”,政治也是要讲求道德的,道德也是政治必有的价值关怀。

注释:

①②[意]马基雅维利著.徐继业译.君主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著.李洪润等译.政治哲学史.法律出版社.2009.

[3][美]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4][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浅论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摘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越向纵深发展,社会经济和利益 结构 以及思想价值观念就更加复杂,面对社会经济成分 、就业方式、 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社会领域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公民道德失范行为,加强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刻不容缓;我们要通过提 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教育来增强民族素质、提高民族力量,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关键字:教育政治道德

中图分类号:G621文献标识码: A

一、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1、道德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

一个社会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首先生活在社会这个共同体中 的所有人要有基本的社会公德,人们要在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服务行业中保持正常的秩序,就要求从事各行各业的人有各自的职业道德,道德是社会和谐、公正、公平及有序之本,也是人立 足于社会之必备素质。所以,我们如果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让思想政治教育卓有成效,全部的基础首先是要让人们具备道德素养,一个人首先要有道德,才能谈到有理想、有纪律、有荣辱感,以及正义感等等,这些都要在有道德的基础上升华。总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业,是相互统一全面发展的事业,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小康,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也要提高,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如果道德建设搞不好,思想政治教育也搞不好,社会现象将是畸形怪状的,民族复兴伟业就没有希望。

2、道德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手段,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败:

一个有道德的民族就是一个 有正义感、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现在我们都在讲要实现中国梦,就是民族的强大复兴,而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就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使之成为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强大群体,而道德教育就是提高全民素质的有力手段,从根本上说,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础。同时,道德教育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战略目标之一,邓小平就曾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所谓的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所以,道德教育是从根本上讲,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3、道德教育是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的关键,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存亡:

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腐败日益严重,社会风气难以根本好转已成顽疾,虽然以为首的党中央狠狠的惩治腐败、反腐倡廉初见成效,但从长期看,良好风气的形成既要制度约束,还要靠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来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 水平,忽视或放弃道德教育,只向“钱”程、不向理想、只图利益、不想责任,道德沦陷,民族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再任其下去,对下一代的影响将非常严重。从根本上看,这个问题关系到我们事业的成败、民族复兴的成败,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二、道德教育要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

道德教育要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首先道德教育让人端正自己的思想品行,明确自身的行为规范,成为社会公德和 职业道德的守护者和执行者,在此前提下,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教育引导人们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成为自觉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1、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改革开放外部世界多元的文化思潮冲击,容易造成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复杂化,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世界观容易扭曲。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帮助人民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以科学的世界观为出发点的,而马克思主义就是科学的世界观,所以用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去教育,武装群众就是十分必要的基础性工作。

2、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教育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我们并不反对每个人获取自己正当的个人物质利益,我们反对的是弃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而不顾,以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重要任务是要教育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要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提倡兼顾国家 利益、社会利益和 个人利益,就是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四者 之间的关系。

3、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提高社会的和谐有序程度是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标,培育为实现伟大民族强大复兴而有担当和有责任感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这里,“四有”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理想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和奋斗目标、是道德修养的灵魂、人生的前进方向、道德是 行为规范、纪律是自我约束,文化是理想、道德纪律的依存条件。根据精神所指引的方向,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实现中国梦必经依靠 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所以现阶段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教育,让实现中国梦成为全民族的共同理想,有了共同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我们的事业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三、加强道德教育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途径

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研究两者的基本规律,采取科学的途径和方法,道德自觉性的养成是一个由不自觉到比较自觉进而达到高度自觉的过程,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渐 进的 细致的持续的说服教育的过程,两者 既有所不同但又有共同的方法和途径。

1、道德教育的方法以说服教育为主,以法制约束为辅,达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建设要从教育入手,坚持说服教育为主的方针,对不讲道德的人与事,首先提倡要用批评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来说服教育人,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以事实服人,先要从教育青少年入手,告诉他们什么是有道德的(光彩的事),什么事不道德的(不耻的事),道德建设是百年树人的持续的过程。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说,道德建设要大张旗鼓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事例,正面的例子是宣传各行各业的模范和全国范围内的善举义举和好人好事,反面的是 要大肆鞭挞社会丑恶现象,通过惩恶扬善,端正社会风气。最后,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变化要靠教育,也要靠法纪,因为教育手段加强道德建设属于自律,而仅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还要有他律, 要是用纪律和法制的手段来打击不道德的尤其是犯罪的行为,扫除各种丑恶现象。

2、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要以时效为主,就是根据现实创新方法,以求得时效,现在时代不同了,改革发展的形势和情况瞬息万变,传统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效果不明显。一是现在群众吸收外界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思想活跃,由 以往的单纯接受转为独立思考,那种“我说你听,我讲你通”的说教式方法难以奏效;二是群众渴望平等的、 实事求是的探讨,由单纯的服从向平等的交流改变,那种“通不通三分钟”的命令式教育难以服人;三是群众的传统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由过去的注重精神激励、政治荣誉转变为更加看重自身价值的体现和物质回报,追求物质与精神协调发展,用以往“榜样学习”、“大会表扬”等精神鼓动方法来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收效不大。所以,在新的形势下,针对人们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特点,以全面系统的大政工教育为前提下,不断激发群众的自我教育意识,积极主动抓好两者的结合,做到互相促进。同时要把典型宣传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 手段来教育激励群众,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现实感和亲切感;要把大道理转化为小道理,做到循循善诱,启发觉悟,形成共识。其次,看人看事要活。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人 是在不断变化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不是只找缺点,而是通过解决思想问题激励、带动他们,在发挥他们的长处时克服短处。越是对待后进的同志,越要精心发现他们长处,扬长抑短,催人向上。再者,工作方法要灵活。思想政治工作因人、因事、因时进行,选择恰当的方法,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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