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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历毕业论文能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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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历毕业论文能嘲吗

会的 。。一般来说只要等同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就不行了,但是你可以再抄袭的过程中换几个字眼就可以了,记住,一般来说不要连续50 个字都一摸一样,要适当的变通。。

各个学校的要求不同,我毕业的的学校毕业论文必须过关,另外所有成绩平均分必须在七十分以上,毕业时挂的科数必须在七个以内等等才能难道学位证,。。答辩第一次没过,九月份开学的那会可以再答一次。……你可以问问你的学长学姐看看你们学校是什么标准

二学历论文分数60算过,关于毕业论文重复率二学历论文查重率多少合格的合格标准,一般本科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在30%以下就算合格,少数院校要求低于20%才算合格,所以我们在对论文进行降重时,最好把重复率控制在20%以下,给论文查重系统留点波动空间硕士论文对于重复率的要求更。

毕业答辩严不严跟一本二本有啥关系,关键看学校看导师,具体情况你可以问问你上一级的师兄师姐们,一般情况只要你做的不是太出格,老师不是很较真,都是给过的,毕竟都要毕业了。交论文看你导师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不交参考文献,他哪有精力看那个,也就是你论文中要标明有些内容摘引自什么文献,什么出处。最后还是要建议你多问问上一级学长,你周围同学肯定有跟上一级师兄师姐们有联系的吧

二学历毕业论文查重

双学位指的是学生学位,属于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现在很多学生选择同时修两个学位,而在毕业之际,双学位毕业生也同样需要考虑毕业论文查重的问题,那么双学位论文查重吗?查重有什么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双学位论文查重吗?1.首先你能知道的是,双学位教育属于本科教育的范畴。是探索科学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措施的装具。双学位论文也需要查重,还需要参加双学位答辩。2.有些学生会将本科论文作为双学位论文进行查重提交,以方便绘图等原因。这种操作不符合相关规定,容易影响自己,不建议你这样做。双学位论文查重要求有哪些?1.双学位论文查重要求与本科毕业论文查重要求基本一致。比如查重率一般控制在30%以内,有的导师可能会要求大家自己查重的时候把论文查重率控制在15%以内。2.如今,高校对诊断和治疗学生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已通过的毕业论文逐渐纳入数据库,即将对通过的毕业论文进行检查,后续可能会对毕业学生的论文进行跟踪检测。所以大家一定不能有侥幸心理,把本科论文直接用作双学位论文。

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须在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获得第二学位者,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抄也要抄的有点水平,如果随便复制你一句话都能在网上查到,你不是找死吗

自考二学历毕业论文

自考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 1准备开场白 在论文答辩时,考生需要准备好开场白。开场白主要包括这两个内容:自我介绍和论文介绍。 自考介绍:考生可以介绍自己的姓名、专业等基本信息,让老师对你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论文介绍:考生可以介绍论文的题目、为什么选择这个论文题目、论文主要涉及了哪些方面等基本内容。 2熟悉内容 作为将要参加论文答辩的考生,首先必须对自己所写的毕业论文内容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认识。 这是为回答答辩老师就有关毕业论文的深度及相关知识面可能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准备,否则回答不出来问题可是会影响你的答辩成绩。 3语速适中 无数事实证明,考生在论文答辩时,说话速度越快,答辩老师就越无法听清答辩内容,最终会影响你的答辩成绩。 答辩考生一定要注意在答辩过程中的语速,要有急有缓、有轻有重,不能像连珠炮似地轰向听众。 4目光移动 毕业生在论文答辩时,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目光集中在答辩老师身上。 在论文答辩会上,由于听的时间过长,老师们难免会有分神现象,这时,你用目光的投射会很礼貌地将他们的神“拉”回来,使老师们的思路跟着你的思路走。 5身体动作 运用适当的身体动作辅助论文答辩,会使你的论文答辩效果更好,特别是手势语言的恰当运用会显得自信有力。会给答辩老师留下深刻的印象。 6时间控制 一般在比较正规的论文答辩会上,都对辩手有答辩时间要求,因此,答辩考生在进行论文答辩时应重视控制答辩时间。 对论文答辩时间的控制要有力度,到该截止的时间立即结束,这样,显得对内容的掌握和控制轻车熟路,容易给毕业论文答辩老师一个良好的印象。 7紧扣主题 对于答辩老师来说,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位考生的毕业论文内容都有全面的了解,紧扣主题答辩在这时就显得格外重要。 答辩考生如能自始至终地以论文题目为中心展开论述就会使评委思维明朗,对你的毕业论文给予肯定。 8人称使用 在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人称使用问题,建议多使用第一人称,如“我”、“我们”。 答辩考生这样做的话,会给参与答辩的老师留下这样的印象:东西是你的,工作做了不少!认真的态度相信会为你赢得一个好的答辩成绩。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选题确立论文题目,就是确定的目标,研究的主攻方向。考生在选题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1、论题要大小适中。题目不要太大,尽量"小题大做"。2、注意研究角度要有新意。进行研究,就是找,没有新问题就谈不上研究,更谈不到创新,论文也就没有写作的价值,因此,确定研究方向只有从新的角度去研究、研究以前没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或者是研究过探讨过但说法不一的问题去论证,才会得出与众不同的结论,才会见出新意。3、要知己知彼。在选题中,要了解本专业本领域中已有的科研成果,了解别人已经解决了什么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是否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那些方面的研究较薄弱,那些方面的研究尚待开拓等等。只有知己知彼才能避免重复和雷同。二、资料收集根据论文题目,充分、大量的搜集查找资料。可以通过图书馆各类藏书和情报机构电脑文件检索,国际络的远程登陆、查询、浏览或阅读大量资料来获取论文素材。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可通过开会、访谈、观察、统计、论证、实验等来获取资料。收集资料主要注意三种:1、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原始材料;2、他人对该论题或相关论题的研究成果材料;3、与论题有关的、文化、语言、背景等方面的材料。收集资料既要有历史材料,也要有现实的材料;既要有正面材料,也要有反面的材料;既要有面上的材料,也要有点上的材料;只有全面地拥有材料,才有可能产生正确而富有创见的观点,展开深刻而周密的论述。根据题目,查找时可利用相关资料的目录索引,根据时间顺序查找资料。论文要写得有理论深度,必须阅读大量的基础书籍;论文要写得有新意,必须关注论文选题最新动态发展,不断补充新的信息,吸取新的资料。在收集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就要对资料进行筛选、整理:首先要大量、快速地浏览所收集的资料。阅读资料时,可以选择质量较高的报纸杂志或者作者的研究水平较高的文章进行重点阅读;要在理清不同学派的不同观点后确定自己的观点,选取有利于支撑自己观点的资料,舍弃与论题无关的资料;其次,在整理资料的基础上有重点的精读,然后对资料进行分类,安排好资料使用的先后顺序。切记:认真对待论文写作,注意知识产权问题,参考引用他人文献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个人学术观点,而不是形成论文的主体。三、拟定提纲提纲是从材料中提炼出来的,是论文写作的设计图,也是全文的框架,起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形成结构的作用。一般来说,先要确定论文目录,即论文题目、大标题和小标题,这使得论文的起草有了初步依据。然后拟定内容提纲,把论文目录展开,加进必要材料予以扩充,使目录充实和具体化。编写提纲应该由简入繁,由部分到章节再到内容要点,逐步进行扩展。首先根据行文的思路勾勒出文章的初始轮廓,也就是主要组成部分,然后在各部分内填入相应的章节。具体说来,写论文无非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者是理论、实证、结论),可以在先确定逻辑主线的基础上规划出三个部分,再用相应章节进行对应的填充,最后列出每一节的内容要点。需要注意的是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二是要平衡章节之间的长短,即合理安排各部分的篇幅,尽量长短相当,避免体例结构的不相称。对于引入的理论部分,要把字数控制在整个篇幅的1/4左右。写出提纲后就应交给导师审阅,再与导师仔细探讨行文的思路,认真听取导师的指导意见。四、撰写正文论文的正文通常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1)绪论,又称前言、绪言,是正文的起始部分。这一部分一般涉及以下内容: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意义;提出问题,表明作者观点;说明作者论证这一课题的方法;概括介绍论述的内容或揭示问题的结论;历史回顾。绪论部分在论文中所占比例通常较小,要写得简明扼要,通常几百字即可。(2)本论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撰写这部分内容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以及前面所收集的相关资料来详细地阐述论文的研究观点、成果。可根据论题性质,用正面立论的或批驳不同看法或解决别人的疑难问题的方法,来论证文中的思想和新的见解。如果是作者自己提出新的、创造性的东西,要注意最重要的是言之有理,这一部分要占全文的2/3。(3)结论是论文的最后部分,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作者对研究的课题得出的答案;作者对研究的课题提出探讨性意见;对未解决的问题提出的某种设想等。它的内容与绪论有关,是一篇论文要旨的简明扼要的提示。通常这部分可以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语,对本论部分进行强调(但注意不是本论部分的重复)。如果结论已在绪论或本论部分作了提示,这部分也可以只做文章的收尾。论文的撰写一方面取决于资料的收集,另一方面依靠平时理论素养和写作能力的积累。撰写正文前,要对提纲进行再次检查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文章结构要在思路明晰的基础上完成,在构建逻辑结构阶段,要形成初稿。初稿的写作就是按照提纲填充内容。论文应该是论点明确,内容充实;叙述上主次分明、详略得当;论文各部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段落之间的衔接自然、舒展,逻辑性要强。论文写作注意事项:1、大纲必须清楚因为论文的内容非常复杂,所以在写作前要有一个清晰的结构,知道要写什么,有一个大致的框架。引言、文献研究、国内外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方案、方案效果等,您需要的大概有一些。2、从“原则”看“大纲”与“章”的关系写论文时,第一个是“框架”“大纲”是一般论点;“项目”是次论点。大的和小的“论点”都被打开,形成了“框架”;然后,按照“原则”(论点)进行的论证(分析和论证)自然就成了“章”(段落或部分)。刘勰说:“讲到工资,就可以打破理性”,说工资就是砍柴,打破“理性”就是沿着事物的内在肌理砍。3、新与独特有关所谓“人无我”;“人有我”;人转向我;人转向我弃——重新开拓新视野;在“论题”上,有许多新的:对“说”的否定;对“前说”的补充;“差异论”的辩证法;“成成”的质疑;新“材料”的发现引入新的“观点”;填补研究空白;讨论新的“观点”;研究新的“观点”。“方法”等等。这正是:山不高,有仙,则名;水不深,有龙神;文学不长,有“新”则“行”!4、使用参考书尽量使用第一手资料。论文的“参考文献”要全面标注,既体现了作者严谨的治学精神,又尊重了前人的劳动成果。“注意事项”应准确、完整、规范。5、纸张格式主题(一般在20个汉字以内,可以有副标题);作者;摘要(中文内容摘要约200字,避免主观评论和价值判断,一般需要翻译成英文);关键词(一般3-7个,以“;”分隔);正文(包括章节等);参考文献;注释等。五、修改定稿一般说来,修改主要是针对主题、材料、结构和语言等方面,即主题变更、观点订正、材料增删、结构调整和文字润色。1、论文的题目直接影响论文写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写作的兴趣,选择一个作者感兴趣的题目便显示尤其重要。一般各学校对论文选题范围的界定为:可以从学校提供的选题范围进行选择,也可以自主命题(不超出专业范围的),最好是自己实际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根据命题的范围,候选人有很多选择。候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爱好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选择。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二学历心理学毕业论文

1. 以健康、心理、沟通、职场为线,写一篇论文 摘 要 职场压力影响着员工的心理健康,也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职场压力,包括促进企业管理层对职场压力的重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人力资源部门的作用;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 职场压力 员工 心理健康 现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给人们带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职场中的压力表现尤甚。根据《财富》杂志对189家企业1000名管理人员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70%的表示面临的压力过大。缓解员工压力问题,保证员工心理健康,是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职场压力和心理健康的概念 职场压力指的是人们在职场中因为面临各方面的因素而产生的压力。比如工作量过大、职场人际关系过于复杂、企业经营效益不佳等等,都会让人不同的压力。每一个身处职场中的人,都会有压力。 心理健康主要是指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没有疾病或者其他隐患存在,都保持着正常状态。拥有心理健康,是员工有效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满意度,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职场压力对员工心理健康的影响 积极影响:一定的压力能让员工感觉到精力充沛,富有 *** ,并能增强紧迫感、责任心,并拥有自信和成就感,能完成高质量的工作。优秀的企业管理者会据员工学历、性别、能力、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阶段性特征等给予员工不同压力,激发员工正能量,推动其与公司一同发展。 负面影响:过大的职场压力:一是会让员工产生焦虑感,感到身心疲惫;二是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 *** 、效率和责任心;三是会让员工对工作、公司失去希望,带来企业工作环境的不稳定,如离职率增加;四是会让员工失去生活的信念,严重者甚至会走上极端,如患上抑郁症、精神病、自杀等。 三、缓解职场压力保障员工心理健康的对策 (一)促进企业管理层对职场压力的重视 首先, *** 主管部门如经贸局、工商局等乃至中小企业管理局等要首先担起责任,通过座谈、案例并举、交流、考察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主压力管理意识的培训,使企业主在警醒自身压力同时,也重视企业压力的管理。其次,行业协会能利用自身平台和优势,如内刊、年会等推动企业管理层压力意识提高。第三我国培训机构应推出压力管理的相应课程,做好对企业压力管理的推动工作。 (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企业的工作环境有“硬环境”和“软环境”两种。硬环境指的是企业的硬件设施建设,比如办公场所需要配备有绿色植被、轻松幽默的宣传画,甚至于还能有一些音乐,员工有较满意的食堂,能吃得舒心和放心,有卫生整洁,配备有电视等现代设备、能睡得踏实的宿舍,有员工俱乐部能在下班后进行娱乐。软环境是指的企业的工作氛围、舆论氛围等。这种环境的构造主要是由企业主、企业的管理者营造的。我国企业要实现有效的压力管理,不仅要加强硬件建设,更要在企业的“软环境”建设上下功夫,使员工的压力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发挥作用 人力资源部门首先应认真学习压力管理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在案例和方式方法上的学习;其次,应完善企业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和工作说明书是员工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人力资源部门开展绩效考核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环境乃至报酬等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做到知己知彼;第三,要根据企业各个岗位的不同,将压力管理融入于招聘、培训、考核等各个环节之中,根据各个环节的异动等发现员工存在的压力,并及时寻找缓解或解决的办法;第四,要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通过“基本薪酬+岗位薪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相结合的激励方式,调整员工的工作状态,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变压力为动力”,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 首先应推动文化活动的开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文化活动计划,其中,调动员工主动参与文化活动计划的制定是基础工作;其次,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开展定期的沟通会议,基层员工与各级管理者的交流会,甚至能仿效华为等公司的做法,设立“话聊室”,掌握员工的工作、生活动态,发挥党工团的作用,开办与企业主平等交流的沟通机制,发挥工会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进行集体协商,解决员工关心的问题;第三,要聘请外部的心理专家,定期对企业员工的心理进行调查和诊断,寻找企业员工存在压力的压力源,同时,开展有效的压力缓解培训手段,加强员工缓解压力能力的提升;第四,要组织开展户外活动,户外活动能使员工从紧张的工作环境里脱离出来,在较开阔的环境里让思想和精神得到放松。 总之,企业一定要对职场压力和员工心理健康有高度的重视,在经营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压力管理经验并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加强对员工的压力管理,协助员工的生理和心理实现健康,从而推动企业运营呈现健康状态,为企业的科学经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秀忠,孔伟.管理心理学[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2] 曾垂凯.工作压力与员工心理健康的实证研究.人类工效学.2008. [3] 俞文钊,管理心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4] 周晓琴.外资企业员工心理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调查.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0. 2. 毕业论文答辩自述应该怎么写 毕业论文答辩的自述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老师想听的以及你需要讲的。 因此本条回答就从指导老师的角度来提供一些答辩自述的干货,同时答辩时回答环节也与自述同样重要,所以也提一提回答问题环节的注意事项。 当然,其实大家不要把答辩看的那么难,它其实是这样的...... 严格按照以下模版,相信大家都能胸有成竹。 言归正传,接下来就直接上干货: 首先要弄清楚答辩的自述时间,学校的不同或层次的不同通常有不同的要求,但大多数都在5-15分钟之间,因此在写自述时就需要考虑时间的限制,但无论如何限制,自述的必要组成部分都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自我介绍 论文答辩的自我介绍要包含姓名、专业班级、指导老师以及论文题目。例如:我是xx专业xx班的xxx,我的指导老师是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xxx》。即可。 二、论文简介 论文简介部分类似于论文的摘要部分,但受时间的限制,论文简介部分要更简短,尽量用1-2句话简单概括整片论文的内容,例如:本文主要基于xxx理论,运用xx方法和xx模型,研究了xx问题,得到了xx的结论。即可,切记不要在此展开过多,给后面重点部分留足时间。 三、研究背景 这部分通俗来讲即“为什么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的意义何在”。 例如,社会学的论文如若研究保护隐私的社会学方法,那么在这部分即说明隐私泄露问题日趋严重;再如,金融学的论文如若研究系统性风险,那么在这部分即说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四、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论文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但在答辩自述时不必过多展开,基本模版如下:现有的相关论文主要从xx、xx、xx等角度来进行研究,但仍存在xxx角度的空白以及xx的问题。即可。 五、研究内容(划重点) 如果说前四个部分都是蓄势,第五部分则是答辩中的核心环节了。相信研究内容也是最困扰大家的环节,但不用担心,下面我将直接举例子来说明如何在答辩中介绍研究内容。 比如,答主的论文方向是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那么在这一部分我是这样来介绍的。 本文是运用xx的方法来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量的,我选择的数据是xx,数据的宽度和长度分别是xx、xx,首先呢我对数据进行的是一个描述性统计(并展示给老师看你处理的数据结果)、其次呢再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下(并展示给老师看你的结果)。。。。。。。 此处省略一段各种给老师展示的数据及表格........ 总结,这一部分的主要逻辑是把你的研究过程展示给老师看,一是让老师更加明确你的研究内容,二是为了展现你的论文工作量。 六、结论 结论部分相信大家的论文都有,因此在这一部分则是根据时间的安排将论文所得的结论告诉答辩老师,要注意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展开讲解,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用要点的形式展示。 七、总结与展望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与不足,可以选择1-2不足即可。 以上是答辩自述环节必须要包含的内容,接下来还有回答问题环节。 问答环节需要注意的几个点: 1. 答辩老师一般会先提建议,再问问题,一定要注意在老师提建议时一定要态度谦虚,不要和老师争辩,通用句式“嗯嗯,感谢x老师的建议,下一步我会进行完善的”即可。 2. 提问的问题一般是出自老师对你论文感到疑惑的地方,这时可以适当解释老师的疑惑,注意这个适当,一旦发现老师坚持认为你的表达有问题时,通用句式“嗯嗯,我再琢磨一下,谢谢老师” 3. 最后送大家答辩谨言: 答辩答辩,只答不辩 你若争辩,二辩再见。 3. 求一篇1500左右心理论文,《谈谈如何面对职场压力,快乐生活》,,谢谢 急急急~~~~ 如何应对职场中的压力 [ 摘要 ]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伴随而来的是职场中人与人之间的“浮 躁” 、 “压力”和“冷漠” 。现代职场就像一个巨大的高压锅,每个身处职场的 人都能感受到压力的存在。虽然说人无压力轻飘飘,适当的压力可以使人 充实和上进,但是,压力过大或者这种紧张感过于持久则会出现焦虑烦躁, 抑郁不安等心理障碍,严重者可导致我们出现精神问题。 [ 关键词 ] 职场压力现状缓解途径 职场压力属于压力的一种压力是工作本身、人际关系、环境因素等诸多 因素给我们造成的一种紧张感。那么所谓的压力来源又是怎样的?第一点 就是工作负荷大长年累月的工作,超负荷的运转,以及新知识的飞速更新, 要求你不断应对、补充以及尽快掌握的时候,特别是当你不幸遇到一个不 是那么通情达理的上司,并要求你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很多任务的时候,你 会觉得自己就像一台机器一样,不停的运转;第二点,也是对于我们来说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际关系每个公司都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下属对上 级授权的误解;同事之间互不信赖;领导方式偏误引起工作氛围不和睦等 等。身在其中,只觉得心理疲劳,特别是在应对这些关系当中,不得以的 行为和自己的价值观发生矛盾时,在心理上带来冲突和迷茫。 我们每天面对的压力是 20 年前人们面对的压力的 5 倍, 现在 90% 的人打破了 正常的生活规律, 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健康状况。 所以为了更好的生活, 我 们必须善待自己,让自己的每一天都保持着愉悦的心情。 首先,要对压力有个正确的认识。认识压力的本质;认识压力的必然 与必要;然后正确评估自己、接受自己。不要过高地把自己定位于无所不 能,也不要因为一点挫折就把自己看的一无是处,要对自己有信心。其次 改变自己个性不足,过分追求完美,工作中对人对己十分苛刻,都是造成 痛苦的根源,要学会永远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要把目标定得高不可攀,凡 事量力而行,随时调整目标,更有利于前行。法国作家雨果曾说过:“思 想可以使天堂变成地狱,也可以使地狱变成天堂。”那么接下来就要调整 好心态,调整好思想,凡事应从积极的方面去理解,乐观与悲观可以说是 人们给自己解释成功与失败的两种不同方法。这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 对我 们的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深刻的影响。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也常常伴随 着激烈的竞争,这是一个适者生存的世界,这个环境中肯定是许多不公平、 不合理、不适应、不近人情之处,但对自己来说,这个环境又是不可更改 的事实,我们只能学会适应和适时调整自己,而不能抱怨自己运气不佳或 遇人不淑,这些怨气只会增加负性的能量,而于事无补。“我们靠获取来谋 生,但却靠给予来创造生活。”这时,人际关系将发挥它巨大能量,你与同事们 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关系, 并巩固这种关系。 在工作中, 你们应当能够信任对方, 而不必担心会得到什么结果。 要达到这一目标, 你们之间就要建立起一种互动模 式, 双方在这种模式下应当做到互相帮助、 互相鼓励, 而不是恶性竞争或过度保 护。 要做到这一点似乎很难。毕竟,人与人之间都存在着一种固定的关系,我 们往往很难打破僵局,开始相互帮助、相互鼓励。然而,你真正要做的其实并不 是那么难。你只需要迈出第一步,主动帮助对方、鼓励对方,随后,对方就很难 不做出回应。不知不觉中,你们的关系就会变得更加稳定、更加令人满意,你们 双方的工作表现也会随之提高。 这就是良好的人际关系的作用, 它能帮助我们培 养和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 “好钢用在刀刃上”,把精力用在最见成效的地方,一次只做一件事情, 一个时期只有一个重点, 聪明人要学会抓住重点, 远离琐碎学会限制时间, 不仅 是给自己,也是给别人。一个人只有学会说“不”,他才会得到真正的自由。工 作压力的产生往往与时间的紧张感相生相伴, 总是觉得很多事情十分紧迫, 时间 不够用。 解决这种紧迫感的有效方法是时间管理, 关键是不要让你的安排左右你, 你要自己安排你的事。 在进行时间安排时, 应权衡各种事情的优先顺序, 要学会 “弹钢琴”。 对工作要有前瞻能力, 把重要但不一定紧急的事放到首位, 防患于 未然,如果总是在忙于救火,那将使我们的工作永远处于被动之中。 生活是多姿多彩的, 我们在自己的工作以外, 还可以发展一些个人爱 好,比如健身,瑜伽,旅游,逐步肌肉放松、深呼吸、加强锻炼、充足完 整的睡眠、保持健康和营养。通过保持你的健康,你可以增加精力和耐力, 帮助你与压力引起的疲劳斗争。或者学习一些乐器和舞蹈,提升修养。再 或者我们可以用一些简单易行的方法,比如哭泣,抒发抑郁的情感;读书可 使人变得心胸开阔, 气量豁达; 当精神紧张的时候可以看看自己养的小宠物, 这 些事都可以分解压力,舒缓压力。学会心理自我调节,学会心理适应,学会自 助,我们也可以做自己的心理医生 压力,其实都有一个相同的特质,就是突出表现在对明天和将来的焦 虑和担心。而要应对压力,我们首要做的事情不是去观望遥远的将来,而 是去做手边的清晰之事,因为为明日作好准备的最佳办法就是集中你所有 的智慧、热忱,把今天的工作做得尽善尽美。

问指导老师啊

经济法学二学历毕业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经济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劳动者须知的税收权益2、为确保儿童玩具及护理用品安全 美国拟禁新有害物质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4、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5、关于加强法制理念维护稳定的实践与思考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档案利用工作的影响7、强化依法审计助推基层央行依法行政8、国有企业集团管控三维度探析9、《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解读10、该起特种设备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11、特种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如何进行处罚12、不推 不拖 不等 陕西省安康市纤维检验所两小时处理一起群众投诉13、船舶碰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紧急避险之认定14、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起算点探析15、关于《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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