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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人生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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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人生论文范文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下面是小偏整理的2020年民法典简短感悟 范文 5篇精选,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民法典征文一

2020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当它真正问世被拿在手上的时候,就能感觉出它分量多重,它关系着14亿人的方方面面,承载了广大群众的关切和心声。

《民法典》与时俱进,植入互联网基因。作为一部诞生于新世纪的法典,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代烙印和浓厚的时代气息:惩治“霸座”、制裁校园欺凌、禁止高利贷、承认“虚拟货币”等,每个曾冲上网络热搜、引发众议的主题都能在民法典中获得回应。《民法典》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 热点 、痛点、难点问题都纳入典中。

《民法典》尊崇道德,弘扬社会真善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民法典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优良传统融入其中:被监护人无人看管可由村(居)委会、民政兜底,父母抚养义务、子女赡养责任有法可依。古人曾期待的“大同”社会,正以全新的含义和解读重回大众视野。

《民法典》以人为本,讲道理也讲感情。民法典集中表达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中国智慧和方案,在教导人们做一个“理性人”的同时,也传递着“法不外乎人情”的信号:胎儿亦有权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等,每条规定都传递着法治的温度。

《民法典》,一部有灵魂的法典。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民法典的代表。这部集中国现代和传统智慧之大成的法典,将为全社会保驾护航。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

民法典征文二

结合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学习《民法典》的情况,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意义重大,《民法典》为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誉为“社会生活 百科 全书”的同时,也被誉为“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它的诞生更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中国法制具有深刻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私权,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职责

“ 悠悠百姓事,两会总关情”。“人民至上”是贯穿今年全国两会的主线,国家政府 工作 报告 中“就业”出现了39次,“民生”出现了18次,众多“热词”“新词”“暖心词”饱含着满满的民生温度,彰显着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至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党和人民的干部,我们需要将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为民职责与使命,比如:眼下,我们就需要用实际行动去答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张大考卷!

三、坚持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构建法治社会已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我们领导干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基本 法律知识 的掌握,还应充分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法律立改废释的来龙去脉,深入理解国家治理的现状和形势。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结合我分管的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更需要掌握法律 方法 、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该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须履行、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只有这样以身作则,才能更好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民法典征文三

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民法典与各级政府相关,与司法机关相关,更与党政干部及公民个人相关。从政府机关层面上讲,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正确决策、优化管理、提高效率的充分保障,这是国家对人民的担当;从组织层面上讲,民法典是谋事、干事的理论源泉,深入学习、全面遵守、带头维护,这是党政干部对群众的担当;从个人层面上讲,民众心怀敬畏,遵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是公民对社会的担当。“人民的事,都不是小事”,党政干部要把调解邻里纠纷、评判是非对错那些“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在民法典中寻出最正确的“解题方法”,用担当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包含了大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小到霸座、高空抛物诸多具体权益的保护,包罗万象。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要让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就要在宣传上“接地气”。要加强对专业术语的解读,用人民群众易接受、能吸收,听得懂、用得上的方式和内容进行宣传。要以需求为导向,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宣传什么,干部缺什么就学什么、讲什么。要以效果为导向,做到生动活泼、形象,要摈弃发传单、念法条的生硬宣传方式,多举群众身边鲜活事例,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要将宣传 教育 融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来,融入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中来,坚决杜绝“走过场”。

民法典征文四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征文五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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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篇三】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篇四】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篇五】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篇六】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篇七】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一、增强意思自治的范畴

意思自治,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独立且自由的,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法典》许多条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张更加广泛且明确。例如第一分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物权协议,不再局限于买卖房屋协议可以预告登记,未来自然人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完全可以预告登记,登记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分编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成员的查阅权、复制权。查阅权、复制权原本出现在《公司法》、《刑事诉讼法》中,本条将其用在广大的村集体中,体现了从民法上保障村集体成员的自治原则,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降低了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发生。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的完善和修改,明确了小区业主的共决机制,增加了共决事项,降低了最低通过表决要求,有助于业主自治的操作性的提升,使得业主自治能够更容易实现。第四分编中第四百零四条,将流押条款效力做了变更,从以前的无效条款变更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种相对缓和的改变,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更好在意思自治和维护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两者间做到了平衡。

二、横空出世了居住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为“城市一个农村两,还有一个管大家”,既城市一个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两分别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管大家则是地役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成为了一项全新登场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合同应当书面且登记设立。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感觉很像租赁关系,居住权与租赁合同不同点是,1居住权原则无偿设立(除非当事人约定)。2居住房登记设立。3不受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以上部分无效的限制。4居住权属于物权范畴。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将承担居住权登记的业务的办理,与日常生活对应的是,城市中的廉租房、公租房、长租房,以及以房养老的无房老人。居住权的设立对不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产生很大影响,如果购买已设立了居住权的不动产,占有和使用仍为居住权人,势必会导致不动产的价值受到影响,有可能体现为交易价格的腰斩。居住权的诞生将对房地产市场增加诸多不确定性,但肯定增加了执行不动产的难度。

三、担保物权鼓励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的设立仍采用意思主义,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已从动产浮动抵押的条款中扩大了所有动产抵押。意义在于动产抵押鼓励登记。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的,按照登记优先的原则,该原则未变,只是在两处抵押都登记时,旧法按债权比例清偿,本条则是严格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先后清偿顺序,同一清偿顺位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进一步倒逼抵押权人不仅要登记而且还要快登记。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和抵押权竞合时,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民法典》物权编的变化虽不是,但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受认知所限,物权编小结中还有很多不全面的地方,原因是部分条文没有完全领悟,有些认知甚至需要纠偏,无疑还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实践,但对新事物的学习都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日积跬步,或许总有一刻能领悟之前不能领悟的,看到之前不曾看到的。

【篇八】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相关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工作机构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数据统计显示,自20xx年x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x次公布各分编及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xx.x万人提出的xxx万条意见建议。仅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民法典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人大网就收到xxxxx位网民提出的xxxxx条意见。可见民法典立法的参与之广。

当立法机关努力倾听人民心声、积极回应社会热点、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立法的每一个环节便凝聚了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也成为新时代风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底色彰显。

比如,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价值归属,这次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xx世纪信息社会背景下人格权保护的特殊价值。比如,民法典草案明确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让近几年频发的“扶不扶”“救不救”不再困扰公众,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有助于鼓励更多平民英雄的涌现。比如,民法典草案明确对高空抛物伤人的的侵权责任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原则,是将人的价值和尊严置于法律保护的至高地位;而民法典草案对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的补白,则直面了数字化时代个人权利面临的现实挑战。

【篇九】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民法典草案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和规则。准确地理解民法典,正确地使用民法典,真正把这部良法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全面依法治国蓝图的实现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篇十】个人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作为大学生应坚持学好、用好、宣传好民法典,尊重法律,敬畏规则,真正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把法治精神外化于行,努力破除各种阻碍,做崇法尊法、拥法护法的忠诚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

人民法治网人民法治杂志

《人民法治》杂志创办于2015,影响因子,国家级期刊,2014年9月6日,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发式暨“焦裕禄式的好干部”、“积极推动法律实施的好法官、好检察官、好警官”宣传表彰活动启动仪式。

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等150名来自相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出席了首发式和启动仪式。

《人民法治》充分利用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聚合的权威专家资源,致力追求研究性、思想性、前瞻性、可读性,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

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从而为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充分的理论论证和有力的智力支持,实实在在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法治

《人民日报》当然属于国家级刊物人民日报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1948年以前中共中央机关报曾经是《解放日报》(现在是上海市委机关报)。《人民日报》创刊于1948年6月15日,由《晋察冀日报》和晋冀鲁豫《人民日报》合并而成的中共华北局机关报《人民日报》在河北省平山县里庄创刊,毛泽东同志为该报题写报头。1949年3月15日,《人民日报》报社迁入北京(当时的北平)。同年8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前夜,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日报转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是当今中国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发行量第二大的综合性报纸,每天发行量曾高达300万份。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报业协会评定为世界十大主要报刊之一,是国际上最具有国际影响力报纸之一。人民日报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作为中国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作为展现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舞台,人民日报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真实记录中国社会的每一滴变化,及时报道中国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同时人民日报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及时交流各行各业信息,同时密切关注世界风云变幻,客观准确报道国际时事消息。人民日报作为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杰出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肯定。60年以来,人民日报无愧于时代与人民,已经得到亿万普通中国民众高度信赖及国际社会高度赞誉与信任。

人大代表打亲爹!!!无良儿女打残亲爹。八旬老人,被撵出家门!老人被一双无良儿女打的耳膜穿孔,硬膜下血肿,多天在重症监护室,这双儿女从不去看望老人,甚至在老人住院期间把老人唯一的居所给变卖了。现在老人无家可归。打人者:老人二女儿“邢秀芝”电话家庭住址:鹤岗兴安台政府对面邢氏中医(二女儿开的店)打人者,老人小儿子“人大代表__邢荣臻”电话家庭住址:鹤岗市兴安台长胜村红旗镇粘玉米合作社被打老人邢沛桥电话:老人现在居无定所无国定地址。 跪求转发

单一良 ,笔名凌欣,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法学博士。工信部注册高级舆情管理师、高级人力管理师;国际注册(美国认证)舆情管理师、高级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现任《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兼执行总编辑、人民法治网总编辑。早年从警,2000年后进入新闻单位工作,先后供职于《凉山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产经新闻报》等从事编辑、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报道与财经新闻报道。为人性格直爽、真实、坦诚;兴趣爱好侧重于书画篆刻、文学摄影、地方戏曲(婺剧、越剧);处事态度原则、大气、包容;有书画篆刻和文学写作特长,参与多部地方戏曲和报告文学的写作。其中中国画系列2005年、2006年两年由北京市邮政局印制公开发行两套邮政明信片;获得全国书画大赛金奖两个、铜杯奖一个、三等奖两个;篆刻作品获得全国优秀奖五次,书画篆刻作品入编专业辞书20余部;2007年至2011年连续五年参加中央直属机关书画展国画和篆刻作品分别获得三等奖、优秀奖。散文获全国征文比赛三等奖一次,诗歌、散文、小小说、国画、篆刻、版画等作品在各大报刊杂志上发表200多篇(幅),公开出版发行有诗歌散文集《如兰如菊》、《单一良国画邮政明信片》、《单一良花鸟画选》、《2011单一良国画作品新年挂历》。自2000年从事新闻事业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先后采编新闻稿件达600余篇,其中,多篇稿件获奖,并被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台和权威主流门户网站转播转载,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有效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全面发展。分别于2008年、2009年获得《中国产经新闻》报先进工作者和报社优秀记者称号。 先后担任世界和平促进会名誉会长、将星翰墨书画院副院长、中国国家画院副院长、现代书画家协会副主席、东方美院客座教授、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咨询协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商业企业家委员会常务理事、金华博士联谊会(北京)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荣获“中国诗书画大师”、“2005中国书画百杰”、“腾飞中国2010最具影响力年度十佳人物”、首届“感动中国文化人物”、“中华爱国先进模范人物”、“中国文化和平大使”、“世界和平艺术家”等多项荣誉称号。

人民法院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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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司法制度论文-司法制度论文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上诉请求: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本文由毕业论文范文编辑整理,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毕业论文范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24.2%,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11.9%。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WEB2.0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http://vdisk.weibo.com/s/jc37T,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人民司法期刊

人民法院报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报纸,一般都刊登各地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情况,也刊登一些有意义的案例。而人民司法是由国家司法部举办的杂志,一般刊登各地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对他们进行选择的。

人民法院报和人民司法不存在哪个好的问题。二者都是最高法院主办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是报纸,是日报。人民司法是杂志,是期刊。

《人民司法》(月刊)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法学》(双月刊)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学研究》(双月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 《行政法学研究》(季刊)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法学家》(双月刊)中国人民大学主办《法学》(双月刊)华东政法学院主办 《政治与法律》(双月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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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哲学与方法论论文

关于《哲学与人生》的论文字

葛洪及其人生哲学 论文摘要:葛洪的人生哲学与其人生际遇有关。葛洪人生观的形成是由儒而入道,最终立足于道,其人生哲学总的表征是《庄子·天下篇》所谓“内圣外王之道”。行善升仙,“得道匡世”,是葛洪超越人生困境的理想生活方式,是其所认为的人生意义之所在,是其人生哲学的基本内核。关键词:葛洪 ;人生哲学 ;佐时修仙;得道匡世一、葛洪生平及其人生哲学形成的时代背景葛洪(283-363)[1] 字稚川,自号抱朴子,丹阳句容(今江苏句容)人,为东晋时代著名道教学者。其身世,据《晋书》卷七十二《葛洪传》、葛洪《抱朴子外篇》卷五十《自序》等材料可知:一、葛洪出身江东土著士族,其父晚年虽随孙皓降晋,但家世仕吴。江东士族素被中原士族视为“左衽之类”,葛洪成长于被歧视的环境里,加之少年丧父,家道中落,生活维艰。这是个天下解纽、社会动乱的时代,生活于世道乱离之下的葛洪,一生坎坷。丧父之后到二十岁,是刻苦学习的时期,他主要学习的是儒家经书和道教典籍。约二十一岁时曾一度从军,旋及南下广州。约二十二岁至四十岁前,先滞留广州,后回家乡,一边继续学习,一边著书立说,完成了《抱朴子》;其间晋室南渡,拉拢江东士族,葛洪因十余年前战功得以封侯食邑。约四十岁到五十五岁,又一度用世,为主薄、参军之类的佐吏。此后到罗浮山炼丹,终其一生。二、葛洪自称:“少有定志,决不出身”[2],他的“本志”是修仙学道。但从其一生行状看,他实际上是徘徊于儒道、游离于出处之间,为内圣外王之道的实践者。在其潜意识中,未免没有儒家建功立业、青史留名的文化心态,但又深知名位难就,仕途险恶,受制于人,不如修仙了道,养性全真,“在我而已”。内道外儒,乃魏晋士大夫普遍的人生价值观,葛洪亦以此安身立命。[3] 三、葛洪于二十岁之前即已学习神仙之道,但因“年尚少壮,意思不专,俗情未尽,不能大有所得”。[4] 以后俗情随年事增加而渐渐了却,专意修仙,成为当时神仙道教的集大成者。其神仙道教的渊源师承关系为:左慈一葛玄一郑隐一葛洪鲍玄-- 这一道派的道术以金丹为主,既不同于三张一系的符水,也不同于上清派的存思。葛洪之师郑隐,“本大儒士也,晚而好道,由以《礼记》《尚书》教授不绝”。[5] 葛洪即继承了这一儒道双修的特点。四、葛洪好学深思,广览众书,其“博闻深洽,江左绝伦。著述篇章富于班马,又精辩玄赜,析理入微”。[6] 所著篇章中,以《抱朴子》内外篇为代表作,“其内篇言神仙方药、鬼怪变化、养生延年、禳邪却祸之事,属道家;其外篇言人间得失,世事臧否,属儒家”。[7] 这里所谓“道家”实即道教,故清人方维甸《校刊抱朴子内篇序》指出:“虽自以《内篇》属之道家,然所举仙经神符,多至二百八十二种,绝无道家诸子。……寻其旨趣,与道家判然不同”。全书外篇的写作在内篇之前,从内外篇撰写的先后顺序,可看出葛洪思想的发展线索是由儒而入道。葛洪的人生哲学思想主要见存于内篇,内篇的主题就是证明神仙长生的实存性,正如其《内篇·自序》称:“今为此书,粗举长生之理”,“贵使来世好长生者,有以释其惑”。对神仙长生的追求,这是葛洪人生价值观的终极目标。神仙长生思想为魏晋的一大社会思潮,流风所及,士大夫亦有信奉者。嵇康《养生论》认为:“夫神仙虽不目见,然记籍所载,前史所传,较而论之,其有必矣”。[8] 相信神仙存在不虚。何敬宗《游仙诗》:“长怀慕仙类,眩然心绵邈”。[9] 恋慕神仙之心,跃然纸上。士大夫层中服食长生之风流行,这一现象,鲁迅先生在《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中已指出。士族中产生了世代奉道之家,这在陈寅恪先生《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中有详细描述。帝王中亦不乏信道者。雄才大略如曹操也咏唱出:“传告无穷闭其口,但当爱气寿万年”;“神仙之道,出窈入冥,常当专之”。[10] 晋哀帝“雅好黄老,断谷,饵长生药,服食过多,遂中毒,不识万机”。[11] 魏晋社会上活动着为数不少的神仙方士,从事神仙方术的修炼与传播,其活动地域从北到南,十分广泛。据《牟子理惑论》载:“灵帝崩后,天下扰乱,独交州差安,北方异人咸来在焉,多为神仙辟谷长生之术,时人多有学者”。[12] 这里虽然说的是汉末三国时吴地交州人学神仙术的情况,但也可看出是由“北方异人”传来,则仙术在北方亦有传播。神仙思想在民间的影响力,从孙恩利用道教举事可见。据《晋书·孙恩传》载:孙恩叔父泰“见天下兵起,以为晋祚将终,乃扇动百姓,私集徒众,三吴士庶多从之”,后为道子所诛,“众闻泰死,惑之,皆谓蝉蜕登仙”。至孙恩举事,便“号其党曰‘长生人’”,“其妇女有婴累不能去者,囊簏盛婴儿投于水,而告之曰:‘贺汝先登仙堂,我寻后就汝’”。孙恩兵败投海自杀,“妖党及妓妾谓之水仙,投水从死者百数”。[13] 显然,孙恩利用了民众信仰神仙长生的心理来鼓动起义。上述事实表明,魏晋社会各阶层都有为数不等的神仙长生信仰者,神仙长生思想成为魏晋社会的四大时代思潮之一。[14] 在魏晋的神仙旋律中,不时冒出反调,这些反调衬托出神仙旋律的社会影响力。作为神仙不死的反命题,怀疑、否定神仙长生的观点自秦汉以来一直存在。扬雄《法言》第十二卷《君子》回答“世无仙,则焉得斯语”等问题时说:“有生者必有死,有始者必有终,自然之道也”。桓谭《新论·祛蔽》批评说:“今不思勉广日学自通,以趋立身扬名,如但贪利长生,多求延寿益年,则惑之不解者也”。又《辨惑》指出:“无仙道,好奇者为之”。[15] 王充《论衡·道虚》追问说:“夫人,物也,虽贵为王侯,性不异于物。物无不死,人安能仙?”《牟子理惑论》牟子自称:“虽读神仙不死之书,抑而不信,以为虚诞”,并讥讽:“神仙之书,听之则洋洋盈耳,求其效,犹握风而捕影”。[16]《三国志·虞翻传》载:“权与张昭论及神仙,翻指昭曰:‘彼皆死人,而语神仙,世岂有仙人邪!’”[17] 曹植《辩道论》认为神仙之书“虚妄”,仙人之说是“虚妄之词”、“眩惑之说”。[18]《列子·杨朱》载杨朱答孟孙阳问说:“理无不死”,“理无久生”。《抱朴子内篇》本身也记载了许多否认神仙不死的观点,如《论仙》载:“夫有始者必有卒,有存者必有亡。……死者,人理之常然,必至之大端也”。如此众多的神仙不死的反命题,反衬出长生成仙思想在当时社会上流传甚广,并就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葛洪著《抱朴子内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回答这些疑问和攻讦,正如其自序说:“世儒徒知服膺周孔,莫信神仙之书,不但大而笑之,又将谤毁真正。故予所著子言黄白之事,名曰《内篇》。”[19] 神仙不死如此流行的深层原因之一是生命意识的强烈觉醒。潜意识中对死亡的恐怖,对生存的眷恋,对生命短促的哀叹,这种悲观的生命情调不时流露于汉末魏晋人的言谈中。《古诗十九首》反复吟诵:“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人生寄一世,奄忽若飚尘”;“浩浩阴阳移,年命如朝露。人生忽如寄,寿无金石固”。[20] 建安七子之一的阮瑀《七哀诗》:“良时忽一过,身体为土灰。冥冥九泉室,漫漫长夜台”。又徐干《室思》:“人生一世间,忽若暮春草”。[21] 郭璞《游仙诗》:“临川哀年迈,抚心独悲吒”。[22] 王羲之《兰亭集序》:“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23]《晋书·孝武帝纪》载孝武帝晚年说:“自古何有万岁天子邪!”[24] 对生命的忧患和悲叹,以至于悲极而生乐。乐有两类,一类是杨朱式的及时行乐。《古诗十九首》已有:“为乐当及时,何能待来兹”。《列子·杨朱[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lunwentianxia.com]

人生观问题离不开世界观和历史观。对待人生一些根本问题的回答都是与世界观、历史观相联系的。共产主义人生观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关于人生意义、价值、目的的基本观点,完全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依据的。首先,人生观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对人的本质、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理解。正是在这个基础点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共产主义人生观奠定牢固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世界的本质和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的观点,使得马克思主义在思考人的生命的意义时突破了历来着眼于人的生物性和人寿长短的局限。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于其它动物与自然的关系。人在自然界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原因在于人是能进行自觉劳动的创造性动物。人的创造能力使得人超越其它动物之上。世界上只有人为自己创造了一个人化的世界,创造了自然界本来不存在的东西。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正如其它生命一样不是永恒的。人的生命的意义在于它的创造性。人的一生很短,如果尽干坏事,又会被世人感到太长。如果在有限的生命中充分发挥它的创造作用为社会作出贡献,这种生命光辉而充实。人的生命的创造意义并不仅仅限于生时。不少人生时寂寞、穷困、潦倒,甚至为人误解,频遭摧残,可死后被重新发现,再现辉煌。许多学术著作亦复如此。生时无法出版,死后成为不朽之作。这说明生命的长短并不是人的生命意义的关键所在。人不仅是创造性的动物,而且是社会性的动物。这两者是不可分离的。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新版第1卷第56页)这就是说,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是无法说清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的。如果仅仅把人看成孤立的个体,必然把人的生命看成一支短短的暂时点燃的蜡烛,很快化为灰烬。从人的社会本性出发,把人作为社会成员来考察,就会看到,人的一生虽然短暂,但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却是久远的。人不是一支短短的蜡烛,而是由人类组成的火炬。每一代人都应该把它烧得更旺。这同时也就是把个体的生命由暂时变为永恒、有限变为无限。这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没有对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人的社会本质的正确理解是不可能的。其次,生与死的问题,是人生观中最重要、最难解决的问题。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从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两方面对生与死的问题作了回答。人作为一个有生命的个体是自然存在物,它与宇宙中的一切生命现象一样,必然是有生有死、有始有终。人的自然寿命有限,而且只有一次。追求长生久视、成仙成佛,都是宗教唯心主义的幻想。辩证法的规律是理解生与死的钥匙。毛泽东把死称为辩证法的胜利。对生与死的理解不能仅仅以自然规律为依据,而必须求之于社会规律。同样是生,有的生得伟大,有的苟且偷生;同样是死,有的死得伟大,有的死得窝囊。所谓重于泰山、轻于鸿毛讲的就是死的意义问题。这个死的意义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英雄与懦夫、留名千古与遗臭万年的分界线往往决定于对死亡的态度。中国古训临难毋苟免,讲的就是气节,也是对待死亡的态度。死亡中最壮烈最感人的是为事业、为正义而献身,死在刑场和战场上。我们不仅要以哲学家的通达服从自然规律来对待自然的死亡,而且要以革命家的气概以视死如归的勇气对待为正义和真理而献身的死亡。前者是智者,后者是勇者。文天祥的名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夏明翰烈士的名诗“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是对死的认识的最高境界,是对死的意义理解的通达至极,是勇者与智者的结合,是以对自然规律与历史价值认识为依据的人生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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