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具体原因如下:
为什么会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这种犯罪手段难以第一时间内追查,难以从根本上去管制,难以根治。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其实本身不存在什么犯罪性质,意义其实跟基金亦或是股票之类的很类似,犯罪的是一些利用这些虚拟货币打幌子的人或团伙,至于这些人都是通过什么办法来进行的这个大家都知道,就是盘。这就是第一点。
其次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盘,这些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将服务器架设在国外甚至一些不属于中国的地方,但偏偏又还是虚拟服务器,所以一旦赚的钱的钱够多了,撤掉服务器走人,就可以做到“不留痕迹干净利落”的地步,而贪便宜谁又没有这样的习惯呢?如果是在网络上,用户量更大,这些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来分裂传播,通过网络去利用人心,通过网络去洗钱。
那么我们最好的办法自然就是学会自我控制,与此同时学会抵制和拒绝网上那些说的天花乱坠的诱惑,要知道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道理,往往在网络上容易吃亏和上当的人大多数都是自控能力差,抵制不住诱惑的人,而这一类人也同样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的定向目标,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心头肉。所以说到这,面对这些不碰就不怕吃亏的陷阱,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自控自律,决绝诱惑,抵制犯罪行为,人人有责。
综上所述,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欢迎补充讨论,欢迎关注提问!
比特币它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没有中间机构的 P2P ,或者说的更专业一点,比特币就是一个去中心化的 P2P。
比特币比特币(英语:Bitcoin),是一种全球通用的共识主动性加密电子货币[5][6][7][8]。比特币比特币用户端程式中常见的标识比特币用户端程式中常见的标识使用地 全球通胀率 有限发行(按照等比数列,发行速度每4年减半,直到2140年,总量接近2100万)单位 1 比特币(Bitcoins,BTC)102 比特分(Bitcent,cBTC)103 毫比特(Milli-Bitcoins,mBTC)106 微比特(Micro-Bitcoins,μBTC)108 聪(satoshi)[1]符号 BTC、XBT[2]、BitcoinSign.svg、[3][4]比特币也是一种对等网路支付系统和虚拟计价工具[9],被一些人称为数位货币,最早在2009年由化名的开发者中本聪以开源软体形式推出。由於其采用密码技术来控制货币的生产和转移,因此比特币也被认为是一种加密电子货币(英语:Cryptocurrency)(Cryptocurrency)[10][11]。在一般情况下,首字大写的「Bitcoin」是指其所使用的科技和网路,而首字小写的「bitcoin」才是指货币本身[12]。比特币是经由一种称为「挖矿」的过程产生,参与者透过处理交易验证和记录来获取作为手续费的比特币,或取得新产出的比特币[13]。使用者利用个人电脑、行动装置或网路上的电子钱包软体来交易比特币。比特币可经由挖矿取得,也可用来交换货物、服务,以及其他货币[14]。概念更多资料:比特币协议作为记账系统,比特币不由中央发行机构发行新钱、维护交易,这些工作由网络合作完成,由数字加密算法保证交易安全。交易记录以被全体网络计算机收录维护。在每笔交易前,钱币的有效性都必须经过检验确认。作为记账单位,比特币的最小单位是 0.00000001 比特币,称为1“聪”。如有必要,也可以修改协议将其分割为更小的单位,以保证其流通方便。 最终流通中的比特币将总是略低于2100万个(假定其他参数不变)。区块链区块链(Blockchain)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该概念在中本聪的白皮书中提出,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称为“区块”,block)。新增的数据块总能链接到上一个区块,即整条区块链的尾部。比特币对等网络将所有的交易历史都储存在“区块链”(blockchain)中,所以区块链可以看作记录着比特币交易的账本。区块链是一群分散的用户端节点,并由所有参与者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是对所有比特币交易历史的记录[15]。中本聪预计,当数据量增大之后,用户端希望这些数据并不全部储存自己的节点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采用引入散列函数机制。这样用户端将能够自动剔除掉那些自己永远用不到的部分,比方说极为早期的一些比特币交易记录。中本聪创造了比特币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即「创世区块」,并附有一句“The Times 03/Jan/2009 Chancellor on brink of second bailout for banks”,而这句是当天泰晤士报当天的头版文章标题。确认一项交易的过程,是由解决一系列计算难题的工作量证明机制来实现的。工作量证明机制要求电脑的计算能力为某个有限值的情况下,需要运算一定的时间才能解决,这就使得攻击者无法重写交易历史,除非他能够拥有比其比特币对等网络系统更强大的计算能力,从而能以更快地速度产生区块链。工作量证明机制的难度由系统自动调节,所以新区块的生成平均需时10分钟。整个比特币P2P对等网络的节点都会自动检测交易和区块的有效性,并忽略任何违背规则的交易和区块,比如那些产生错误数量的区块,或多次发送同一份额比特币的交易行为。参与处理区块的用户端可以得到一定量新发行的比特币,以及相关的交易手续费。为了得到这些新产生的比特币,参与处理区块的用户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计算力(为此社会有专业挖矿机替代电脑等其他低配的网络设配),这个过程非常类似于挖矿,因此中本聪将数据处理者命名为“矿工”,将数据处理活动称之为“挖矿”。这些新产生出来的比特币可以报偿系统中的数据处理者,他们的计算工作为比特币对等网络的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通过挖矿,比特币系统也向全球经济注入了革命性货币。有鉴于此,其他类似竞争币都是用了相同的理念去处理端间交易数据,只是在工作量证明机制上进行调整,如采用权益证明(Prove of Service)和Script算法等。钱包“比特币钱包”使用户可以检查、储存、花费其持有的比特币,其形式多种多样,功能可繁可简, 它可以是遵守比特币协议运行的各种工具,如电脑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网站服务、专用设备,也可以只是存储着比特币私钥的介质,如一张纸、一段暗号、一张U盘、一个文件,因
因为它是一种虚拟货币。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从中牟取暴力。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法律。
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如下: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2、结果在定罪时起作用有所不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4、累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在处罚结束之后,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犯罪的,为累犯;而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什么1、量刑不同。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对间接故意犯罪科以较重的处罚,而对过失犯罪,量刑就相对轻些;2、主管主观方面不同。间接故意是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采取的态度是放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漠然,认为发生危害结果也无所谓,采取这种放任的态度,漠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而过失犯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意识不同: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而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2、刑事处罚不同: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而且必须是过失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
3、结果对定罪影响不同:故意犯罪往往不考虑结果,只要有主观故意,即可构成犯罪,结果只是对量刑有影响。而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没有造成不会构成犯罪。
判断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最主要依据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主观意识不同: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而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2、刑事处罚不同: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而且必须是过失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结果。3、结果对定罪影响不同:故意犯罪往往不考虑结果,只要有主观故意,即可构成犯罪,结果只是对量刑有影响。而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没有造成不会构成犯罪。
1、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方面,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遭受损失的结果;2、过失伤害的主观意图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伤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条规定说明,那怕产生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只要造成这种结果的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都不构成犯罪,不管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可以这样认为,《刑法》的每一条款犯罪以及刑罚轻重的设定,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他的行为,更取决于他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犯罪--故意犯罪或是过失犯罪的认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我觉得现在看比特币就像当初对股票的理解一样,都不太懂。但是其本质是不变的,就是好吃懒做的人靠这个进行投机性的投资,去炒作一个虚拟的东西,有人在各种比特币交易平台用人民币换成比特币,自然就有另一些人再换成人民币,不过目前大部分都是在用港盘GBL的杠杆炒作这个比特币,这样才能获得最大利润,这种虚拟物品的交易其实就是空手套白狼,请记住,只要有产出,就必然有投入么,你亏钱了,自然就有人挣钱了,和炒股一个道理。特别提醒。中国政府是严厉禁止比特币流通的,希望能帮到你
比特币不同于以往的货币,它完全依托于互联网来进行创造和交易;比特币的独特的技术属性衍生出其超越现在货币的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 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比特币相较于现在流通的纸币其最大的特征是去中心化和在网络世界的全球流通,其次是高安全性和高保密性。这些技术属性进一步引申出在经济方面的不会通胀、不被冻结、供给不被人为操作的属性;在文化方面比特币更是被无政府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热捧。比特币的优点被人为夸大,其防通胀与抗通胀的功能经不起推敲。长期来看,比特的前景难与黄金匹敌,最乐观的情况下,其前景是成为局部领域的支付手段;但是中短期来看,比特仍具有炒作和想象空间。此外,比特币在某些敏感领域的使用凸显信息领域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日渐突出。1.比特币优点被夸大:关于去中心化、无交易费用和防(抗)通胀诚然,比特币相对于纸币有着各种优点,但这些优点都被过度解读了。首先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货币,不会与纸币一样有央行控制货币供应影响市值的风险是一个附条件的优点;比特币现在主要持有在大户手中,市场深度不足,当下大户的买卖行为也十分容易影响比特币价格,即使将去中心化这一属性看成是比特币完全成熟时的优点,那么也要加上持有分散化这一先决条件。此外,中心化的和去中心化的在线支付系统在其所暴露的金融风险的程度和类型上有很大区别。其次,比特币的低交易费用并不是无交易费用,反而由于比特币挖掘难度上升和币值的进一步稳定,相关交易平台对于交易费用的依赖会加大,这必将使交易费用上升。最后比特币交易的保密性也有待商榷,比特币交易的原理使得每一个比特币交易的所有过程储存在每一台机器中,如果有人能够确定一笔交易的真实背景,便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向下向上查找出所有交易。相对于其他优点,抗通胀或者具有防通胀属性这一被宣扬的优点最经不起推敲。虽然其供给稳定且根据其算法供给上限被锁定,但是除非全球实现大一统、各国均以比特作为货币,否则其仅仅充当支付手段或者价值贮藏的话,并不能阻止货币超发,正如当前黄金的存在对各国货币的增长无法约束一样。如果比特只能在局部领域(如网络)充当支付手段,则全球或某些国家的通胀仍将传导到使用比特的领域。因此,使用比特具有防止通胀这一功能基本上是不成立的或者说具有极强的假设前提。至于防通胀,即具备价值贮藏功能,则需要其具备类似黄金的属性,但是从现实情况看,比特的本质属性和前景仍难以匹敌黄金,详见下文。2.比特币前景定位过高市场上对于比特币的前景的期望一般将他与黄金和美元相比,这种期许相对过高。黄金的认可程度不仅仅在于其天然的物理属性,还在于为各国官方接受,成为储备货币(或者外汇资产的重要配置)。理论上比特币作为电子货币并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地位,更难以像黄金那样成为各国央行的官方储备。因此,不宜对比特期望过高。比特作为电子货币具有先发优势,如果在安全性方面得以保障,其最终最乐观的前景是作为局部领域的支付手段。3.事件性因素引发的炒作和投机需求是本轮比特币上涨的主要原因信用货币体系下民众对于各国货币信心缺失对经济前景较悲观是本轮比特币上涨的大环境。市场上各大交易商和比特币的衍生市场上商家的炒作加上参与者的投机心理进一步加速其上扬。BTCChina获500万美元投资、伯南克表态等事件是近日暴涨的主要推动因素。不过,不少大鳄开始入场,大笔买入,在推动比特价格上升到同时也增加了市场风险。前Facebook高管Chamath,已经花了500万美元买比特币,还打算再花1000万。比特币投资信托也在四周内超额完成目标,募集到1500万美元。这些大家的投资在使得比特币进一步上扬的同时集中了比特币的持有,使得个人和机构对于比特币价格的影响加强,市场风险加大。4.中短期比特仍有较强的炒作空间尽管我们前面的分析并不看好比特的前景,但是放在1年之内这样一个中短期的时间段来看,比特很可能仍拥有较强的炒作空间。如前分析,比特创造者宣扬比特币的产生不受人为因素操纵,这是迥异各国信用货币之处。我们预计明年主要国家货币政策有可能产生分化,在经济风险释放、传统资产市场遭受重创的情况下,比特币反而具备更好的炒作和想象空间。5.比特币在某些敏感领域的使用凸显信息领域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日渐突出美国政府上月初查封了毒品交易网站“丝绸之路”(SilkRoad)。一家名为“暗杀市潮(AssassinationMarket)的众筹网甚至将买凶杀人的买卖也标上了比特币价码。暗杀市场的创始人以KuwabatakeSanjuro为化名,是极端的无政府主义者。无论棱镜门事件,还是比特币在相关敏感领域的使用,都凸显了信息领域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日渐突出。三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将在中国安全战略上扮演重要角色,并从传统的国防、维稳/城市安防拓展到信息安全等新兴领
关于比特币,有点复杂,我们需要一点一点讲。 比特币在2008年出自于中本聪之手,中本聪是个神秘人物,在网站上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后,便销声匿迹,大有“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之意。中本聪的神秘,也同样造就了比特币之神秘,芸芸众生往往对于神秘的东西都有一种莫名的敬畏。如果说中本聪是你邻居家张大妈的儿子二狗子,上了大学读了博以后用计算机捣鼓出来的东西,你是不是对比特币的印象会大打折扣? 比特币是一种数字加密货币,是计算机生成的一串复杂代码,新比特币可以通过预设的程序制造,名曰挖矿。所谓“挖矿”是用计算机解决一项复杂的数学问题,随后比特币网络会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币作为区块奖励。由于程序的限定,它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另外,和法币不同,比特币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设计,它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谁都能参与生产比特币。 我们总结一下: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无中心发行机方,数量有限,可交易。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讨论些基本知识。 第一个问题是:钱是什么东西? 其实世上本没有钱,孕育钱的母体是“交易”,也可以说“交易”是“货币”之母。在原始 社会 实现交换是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比如我有一头牛换你两只羊,这时还远谈不上商品经济。后来随着农牧经济的发展,产生了 社会 生产的分工,自给自足以外,很多食品物资盈余了出来,交换的需求也越来越强。 以物易物有很多弊端,其一、一头牛可能并不是换两只羊,而是可以换两只半羊,但半只羊是无法交割;其二、你有牛,我有羊,你想要我的羊,但我可能并不想要你的牛,我想要的是张三的猪,但张三并不想要我的羊,也不想要你的牛,他想要李四的犁。 由于以物易物太不方便了,人们就找那些稀有且易携带易保存的东西来作为交易的媒介。石头、贝壳、金属都充当过这种交易媒介,再到后来的金银、铜钱、纸币,钱就这样生成了。说白了,钱就是实现交易的工具,这是它的核心职能,这是它从母体里催生出来的缘由。 当然,钱还有另外两大职能,计价方式和价值储存。计价单位是它的第二个职能,这也是作为交易工具的必要条件,一头牛2000元,一只羊1000元,我们就知道了什么是贵,什么是便宜,我们就知道了一头牛等于两只羊。人们常说的“存钱”是指价值存储手段,也是钱的第三个职能,我用一头牛换2000元,可我现在不想吃羊肉,我就会把这2000元存起来,等我想吃羊肉时再去买羊。但无论存多久,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买买买,存储只是在时间维度实现交换的递延。而货币也不是唯一的价值储存手段,聪明的人往往喜欢用非货币资产来存储财富。 尽管货币在经济中有三种职能,其最核心的职能依然是交换的媒介,它是实现交易的工具。为了加深印象,我把定语去掉,然后多说几遍,“货币是工具,货币是工具,货币是工具,钱是工具,钱是工具,钱是工具。” 第二个问题: 社会 需要多少钱? 钱是交易的媒介,钱是一种工具,作为工具,自然是够用就好。这就和我们吃饭用的筷子一样,筷子是吃饭的工具,它可以把菜送到你的嘴里,五口人用五双筷子就够了,顶多再加两双作为备用。 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和钱的使用效率,而并不是越多越好。这个想必是很容易理解的,我们简化一下这个模型演绎一番。比如一个封闭的世界只有3个人,他们是张三李四王五,有一天张三付了1000金换了李四一头牛,1000金到了李四手里,六个月后李四拿这1000金买了王五的两只羊,钱又到了王五手里,又过了半年,王五用这1000金买了张三三头猪,这1000金又回到了张三手里。这个封闭的世界里只有这1000金,一年之中这1000金使用了三次,被交易的商品为一头牛两只羊三头猪,总共价值3000金。假如这个封闭的世界中一年需要交易的商品只有这一头牛两只羊三头猪,一年的交易也只需要这三次,那这1000金作为媒介就可以满足交易的需求了。结论就是,一年中有3000金的商品需要交易,钱的使用效率为一年三次,那1000金的货币量就够了。 以上只是个极简模型,但任何复杂的理论都是由简单而生的,我们往往有时候沉迷于这茫茫噪杂的世界,而忘记了最本质的东西。“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每日匆匆奔走于万物之中,很容易身心疲惫,思维变成了从复杂到简单,颠倒了思考的顺序,而忘了道为何物。 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和钱的使用效率。 还是以上的封闭模型,我们做个衍化,假如这个封闭的世界里1000金变成了2000金,会发生什么?这时候一头牛的价格就从1000金变成了2000金,两只羊的价格也从1000金变成了2000金,三头猪的价格也从1000金变成了2000金,这个封闭世界并没有更富裕,财富依然只有这一头牛两只羊三头猪,可是这时张三李四王五都宣称他们拥有的财富从1000金增加到了2000金。这时商品价格的增长叫通货膨胀。 说起通货膨胀,不得不提一下曾经人人都是亿万富翁的津巴布韦。有一种通胀叫津巴布韦通胀,那简直是超级超级恶性通货膨胀,一张面额1000万津巴布韦元的纸钞,只能换到1.5美元,而在津巴布韦买一只鸡要1300万津巴布韦元。 还是以上的例子,我们假设张三有铸币权,张三买了李四的牛,付出1000金,张三这时没钱了,于是张三开动印钞机又印了1000金,拿着1000金买了王五的两只羊,这时流通的货币变成了2000金,而物价变为了一头牛价格2000金,两只羊价格2000金,李四和王五每人手里1000金,这时李四想把自己卖给张三的那头牛给买回来,发现买不起了,1000金只能买半头牛了;王五也想把自己卖给张三的那两只羊买回来,但发现手里的1000金只能买回一只羊了。李四和王五手里的钱不值钱了,财富被有铸币权的张三无情的掠夺了。 以国家为例,铸币权在央行手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没有掠夺人民财富的动机,央行的印钞机也是相对节制的,印多少钱取决于GDP的增长和货币政策的松紧。 再重复一次,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和钱的使用效率。而在一国正常的运转下,在常态下,在十几亿人的正常的经济活动中,钱的使用效率可以被认为是恒定的。所以我们通常可以说,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 我们再说一遍,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GDP是什么?一国的GDP增长1%,可以粗略的认为一国多出了1%的需要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所以在无通胀的情况下,M2,即广义货币量也增加1%就可以了。 但一般来说,M2的增长率会略高于GDP的增长,因为适度的通胀对整个 社会 并没有什么坏处,反而会刺激经济的发展。我们知道通胀会导致大家手里的钱不值钱了,反过来就是物价上涨了;假如货币的增长少于GDP的增速,可能会导致通缩,通缩的意思是大家手里的钱更值钱了,反过来就是物价下跌了。可能有人会说物价下跌不是好事吗?我们可以买的东西就更多了啊,其实远没有这么简单,假如你开了个工厂,生产铁锹,原材料就是钢材,你和商店签了合同,一把铁锹卖20元钱,可以赚1元钱,这时你发现钢材在不断降价,这时一把铁锹可以赚2元了,你很开心,你想反正商店每年向你买的铁锹数量都是一定的,我何不过段时间再去买钢材,那时钢材应该会更便宜,那样我每把铁锹赚到利润就更多了,所以你给商店打电话“喂,老王啊,铁锹我晚两个月交货哈,没办法,体谅体谅”。所以通缩会导致大家消极生产,因为物价下跌意味着手里的钱会越来越值钱,所以大家倾向于把钱拿在手里,而不是去促成交易。再换个简单点的例子,如果房价一直在温和下跌,你还会着急买房吗?大家都会持币在手,等着房子跌得更低,越跌越不会买。反而是每次房价上涨时,大家争先恐后的买房。 所以温和的通胀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通胀多少合适?一般认为1%-2.5%是相对不错的区间。每年物价上涨在2.5%以下被认为是不知不觉的通胀,无形间可以使大家感觉多赚了一些,因为提高物价可以使厂商多得一点利润,以刺激厂商投资的积极性,还可以使工人的平均工资也多一丢丢,刺激员工的积极性。而温和的通胀也不会导致 社会 动荡,温和的通胀能像润滑油一样刺激经济的发展,也就是所谓的“润滑油政策”。 总结: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钱发多了就会导致通胀,钱发少了就会导致通缩,而温和的通胀就像润滑油一样,是对经济的运转有利的。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遇到如疫情这样的危机要印更多的钱? 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新冠病毒突袭,武汉封城,全国人民随即进入了轰轰烈烈的抗疫之中,春节后第一个交易日A股大跌7.72%,央行立即施行了宽松的货币政策,向 社会 注入流动性。进入3月份,新冠病毒在欧美国家蔓延,道琼斯指数从28000点下挫到18000点,纳斯达克从9000多点下挫至6000多点,美联储随即启动了印钞机,甚至推出了无限量量化宽松政策。 不止是今年,在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之时,美联储也是通过印钞机重启了美国经济,后来迎来了浩浩荡荡的美股10年慢牛。 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每次危机来临,经济的救援总是先从印钞机开始?钱为什么能解决这些问题? 上一个问题我们说道,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要交易的商品的数量和钱的使用效率。因为在常态下,一个国家的钱的使用效率可以看作是恒定的,所以我们简化表述为一个国家需要多少钱取决于需要交易的商品数量。说到这里,可能已经有小伙伴发现了印钞这个问题的答案,秘密就在我们刚刚说的这句话之中,“在常态下,一个国家的钱的使用效率可以看作是恒定的。” 是的,在常态下,在常态下。2008年的次贷危机和今年的疫情冲击,这属于非常态,当经济秩序、金融系统受到外部冲击时,钱的使用效率会急剧的下降,这时钱突然不够用了。 我想这是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事情,只不过很多人可能没太想过这个问题。 我记得欧美疫情蔓延时,有个朋友问过我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黄金不是避险资产吗?为什么美股大跌,黄金也跟着大跌?不是说乱世买黄金吗?” 我是这样回答的,简单一点说,当你由于某个事件恐慌时(比如疫情),你会怎么做?答案是抢口罩,抢消毒液,去超市抢日用品和食品。大家都这么做,就会造成口罩和消毒液的流动性危机,口罩和消毒液不够了,这时口罩和消毒液就会涨价。这个说的是商品市场。 在资本市场上,各个参与者遇到恐慌会抢什么?答案是抢钱。因为怕自己的资金链断裂,因为该发的工资还得发,该还的债还得还,该付的房租还得付,不抢钱怎么行。钱怎么抢?就是拿手里的东西换钱啊。钱供不应求,钱的价格就会大涨,相对的表现就是大家的投资品价格就会大跌。钱陷入流动性危机,大家越抢不到,越恐慌,越要抢,宁可付出更高的代价。这和我们疫情时抢口罩是一个道理。 为什么黄金这种避险资产也在跌?其实也是这个道理,现在大家缺的是钱,怕资金链断裂,公司要发工资还债,基金要应对大额赎回。卖什么换钱?手里有什么就卖什么啊!质量低的投资产品没人要,卖不出去,或者卖出去了也是极低的价格,割肉太狠,太心疼了。那卖什么呢?只能卖质量好的,至少打折轻一点,等危机过后再买回来,不至于亏太多。 讲到这里,我想为什么疫情期间要印更多的钱的问题大概已经清楚了。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在遇到巨大冲击时,很多生意做不下去了,现金流入断了,但维持下去需要支出的钱却并没有少,企业和老百姓手里就需要储备更多的钱,以应对不时之需。这时大家就会抢钱,流动性好的资产的价格就会大跌,股市大跌又会加剧恐慌,从而形成踩踏。这时最好的方式就是增加钱的供应,所以印钱、降息、债务递延、免税等一系列政策都是在解决钱的流动性危机,帮助企业和老百姓脱困。 钱也可以认为是经济运行的润滑油,当经济秩序受到冲击时,经济运行的摩擦成本急剧上升,润滑油突然就不够用了,这时释放流动性,注入润滑油是必须要做得事情,否则经济这台机器就会被烧坏,如果企业没有钱偿还债务、没有钱发工资,从而大量破产;老百姓领不到工资,困苦不堪;政府没有税收,公共服务停滞。这个国家可能会进入漫长的大萧条,从有序经济进入无序经济可能只需要几个月,而从无序建立起有序可能需要好多年。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就是很好的例子。 这个世界的价值来自于有序,企业的价值也来自于有序,机器的价值也来自于有序。企业的价值来源于合适的规章制度把合适的员工组织起来,通过合适的分工合作,利用合适的生产资料,生产出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下游。这就是有序,正是因为有序,很多公司的净资产只有百亿,却可以撑起千亿的市值,因为这百亿的净资产通过有序的运营可以源源不断的创造财富。同样,机器的价值也来自于有序,仅仅一堆零件不能称之为机器。从无序到有序需要长时间的协调组织和调整,印钱救市就是为了防止从有序经济进入无序经济。美国大萧条之后,很多经济学家研究这段 历史 ,凯恩斯是其中的佼佼者,他提出当经济出现危难时,政府应该主动干预经济,防止经济进入无序状态,凯恩斯之后,只有金融危机,再无大萧条。 第四个问题:经过前面的铺垫,我们可以谈谈比特币为什么不能取代法币了?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想把黄金的故事也快速过一遍。 这句话是伟大的马克思所说,这句话如此精辟,以至于我的景仰之情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这句话很容易理解,金银只不过是金属的一种,也是元素周期表中118个元素的其中之二。在盘古开天辟地时,它们就已经存在了,而这时女娲还没有造人,货币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但是在 历史 发展的进程中,无论欧洲还是中华大地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金银作为货币。究其根本,这和金银天然的特性是分不开的。黄金作为金属,易延展,易切割,不易变质,开采成本高,数量有限。另外黄金天生高贵,这东西除了好看以外没什么其他用途,既不能制作生产工具,又不能作为生产材料,黄金是彻彻底底的小姐的身子,小姐的命。所以 历史 选择金银作为一般等价物,命也! 2.纸币本是一张金银的收条 金银虽然天生丽质,是货币的天选之子。但金银携带起来还是不够方便,随着跨区贸易的发展,很多人把金银存到钱庄,钱庄就给这些人开个收条,今收到张三纹银一百两,张三拿着这张收条就可以从四川跑到山西,从山西的钱庄里把银两取出来,然后采购毛皮布料了。后来,大家觉得反正一百两纹银的收条到钱庄就能换一百两的纹银,换来换去挺麻烦的,很多商铺就直接接受收条作为货款了,慢慢地这些收条就流行开了,收条上也就不再署名字了,无论是谁拿着收条,都能到钱庄换钱。纸币就这样形成了,纸币是金银的影子,一百两的收条就有一百两的纹银。 3. 金本位制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 二战结束的前夕,暴发户美国和老贵族英国组织一众小弟开始商量战后重建工作,各怀鬼胎的他们都把眼睛盯在了国际货币体系上。拥有国际货币的铸币权,这是多大的油水?英国搬出了大名鼎鼎的经济学泰斗凯恩斯,制定了“凯恩斯计划”,希望能从学术上震慑美国,让美国给点面子。但英国想多了,在现实面前装B不好使,学术不如腿粗,美国的“怀特计划”凭借美国拥有全球四分之三的黄金储备和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一举获胜。由于这次碰头会是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办的,所以这次拟定的国际货币体系又叫“布雷顿森林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简要如下:美元与黄金挂钩,作为国际货币,35美元可兑换一盎司的黄金;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 就这样黄金和美元紧紧地绑在了一起,美元成为了黄金的影子,有多少黄金就能发行多少美元。但是我们在第三章里讲过,需要多少货币取决于需要用这种货币交易的商品数量,所以神奇的事情发生了,由于黄金的数量是有限的,发行的美元远远不够市场交易的总需求。 那怎么办呢?美国的做法是去你妈的,美元不够就印呗,于是越来越多的美元流通到了市场上。随着美元越印越多,很多国家坐不住了,“你开动印钞机就把我们物美价廉的东西换走了,拿张纸糊弄鬼呢?你美国有没有那么多黄金啊?万一有一天这张纸不好使了可咋整?”于是乎很多国家开始拿美元去美国那换黄金,美国还是挺仗义的,你来换,我就换给你,谁让咱在布雷顿森林的碰头会上拍过胸脯呢。可是来换黄金的小弟们越来越多,美国慢慢也坐不住了,地主家也没有余粮了啊。1971年尼克松总统正式耍赖了,停止履行外国政府用美元兑换黄金的义务,从此美元与黄金脱钩,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 4. 黄金与美元因爱生恨 美元与黄金脱钩以后,机缘巧合之下,美元盯上了石油,这段 历史 我们不做具体介绍,总之,在美国的霸权之下,石油作为国际贸易量很大的必需品必须要使用美元进行结算。另外,不是美元霸道,也是世界上其他的货币不争气,竟没有一种货币能叫板的,于是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立的牌坊碎了一地,但美元依然是美元,国际贸易大多还是离不开它。没有了黄金的束缚,放飞自我的美元,令美国因祸得福! 说完美元,再说黄金,自从与美元解绑后,黄金与美元因爱生恨,两者的走势呈现出了很强的负相关。美元跌,黄金涨;美元涨,黄金跌。过去几十年,黄金价格和美元指数的负相关关系平均位于70%以上。 5. 比特币是数字黄金吗? 这次比特币大涨,很多人认为是黄金属性,因为美国大量印钞,世界势必走向弱美元周期,黄金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一直被认为是抗通胀的资产,而事实也的确如此。一般来说,美元强,黄金弱,美元弱,黄金强。所以这次,很多声音说比特币是数字黄金,大涨是因为美元的大放水。 我同意现在的比特币上涨带有黄金属性,但是比特币真的是数字黄金吗?这句话我尚不敢苟同。 黄金乃货币的天选之子,黄金无国界,不分种族,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喜欢黄金,每一个人都承认黄金的价值。然比特币不是,只有币圈的人由衷地承认比特币的价值,而那些炒币的人只不过是为了发财,博傻而已。 黄金有其商品属性,其色泽美丽贵重,常被用于各种饰品,金项链、金戒指。然比特币没有这样的价值。 黄金市场是全球性市场,流动性强,如果你有黄金,不愁卖不出去。另外没有任何个人或财团有足够的资金能够操控全球黄金市场,因此黄金价格能够一直真实的反映实际的供求关系。然比特币市场不是,很多国家禁止比特币交易,比特币市场的流动性也很差,很多时候是有价无市,如果你手里有大量比特币,要迅速变现的话,恐怕不那么容易。 各国央行都储备了大量黄金,可以用于调控国际收支和国际金价。各国政府对于黄金的态度也是作为价值储备的,如有战乱或国际动荡,很多法币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就买不到物资了,但黄金一定可以。我并不认为比特币有这样的天然属性。 再说各国政府的态度,中国早就禁止了比特币,关闭了比特币交易市场。美国政府对加密货币市场也持谨慎态度,俄罗斯也不看好比特币,韩国拒绝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多国政府都提醒,虚拟数字货币风险很大,也是不法分子利用其进行、洗钱的工具,警告投资者谨慎投资比特币。总结就是大部分政府都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而作为投资品来说,又提醒大家谨慎参与。 比特币的价值来源于共识,即一部分人认为其有价值,但这种共识的覆盖面还是太小了。黄金的共识为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比特币想达到这样的共识范围,太难太难。 我们为什么从货币讲到黄金,再一一对比它们与比特币的区别?因为我一直坚信,区块链只是比特币的形式,而其本质,在 历史 的长河当中肯定出现过。每次大家沉迷于泡沫的疯狂之时,总有一部分人说这次不一样,然而每一次都能在 历史 中找到影子。所谓的去中心化,黄金又何尝不是去中心化的?所谓的稀缺性,稀缺性的东西多了,17世纪风靡荷兰的郁金香何尝不是? 对的,郁金香的球茎,如果让我说比特币在本质上和 历史 上的那种东西最像?我肯定会说是郁金香的球茎。 我们看下它们的相似之处。 1、一个神秘的故事 16世纪中期,郁金香从土耳其被引入西欧,由于荷兰并不产郁金香,所以这种美丽的花带有了一种神秘的异域风情。而那株永远的奥古斯都因为一种病毒的感染而成为了当时的绝品,被拍卖出了天价。 2、一部分人的共识 由于郁金香被引入欧洲,数量有限,因此价格极其昂贵。在崇尚浮华和奢侈的欧洲,很多达官显贵家里都摆有郁金香,作为观赏品和奢侈品向外人炫耀。郁金香是富人圈子里象征财富的共识。 比特币运用了区块链技术,这种前无古人的分布式记账方式,让很多 科技 迷们成为了由衷的追随者。比特币代表了一部分人关于 科技 和 时尚 的共识。 3、稀缺性 郁金香为什么稀缺?因为郁金香的原产地不在荷兰,而郁金香从下种子到培养出一个能开花的球根需要7-15年。或者靠球根每年开花后的分裂,由于当时培育技术并不过关,所以产量难以大量增加。 比特币的稀缺性我们就不多言了,总共2100万个。 4、投机狂热 彼时的荷兰,购买郁金香已经不再是为了其内在的价值或观赏之用,而是期望其价格能无限上涨并因此获利,郁金香变成了一种击鼓传花的博傻 游戏 ,很多人买郁金香,只不过是为了在价格更高时卖出去。 如今的比特币又何尝不是,真正认可比特币价值的人能有多少?有多少人买比特币是因为真正的喜欢?大部分人只不过是为了在价格更高时卖出去,获取巨额利益。 我们讲投资,什么是投资?一种投资投的是机器厂房设备,这些未来能产生更多现金流的东西,因为它们可以真正的创造财富,即使你投的是股权股票,它们的背后也是机器厂房设备、知识产权劳力,这些都是可以创造财富的资产。一种投资投的是黄金、房地产,它们可以作为财富凝结下来,储备起来。 比特币投资投的是什么?我尚不清楚。下面是我列的一张总结的表格,有兴趣的可以对照一下。 如果想投资,我建议投资些有价值的东西,是你真的认为它有价值,而且真的想拥有它。而不仅仅只是因为它在暴涨,你想以低价买进来,然后高价卖给下一个傻瓜。如果你真的认为10个郁金香球茎值一幢房子,你可以去换,只要你真的认为。如果你真的认为比特币那一串数字符号值30000美元,那你可以去换,心里假设比特币有一天价格一文不值时,你依然能如现在一样喜欢它就行。 我觉得投资必须是真爱,你得真的认为它值,即使众叛亲离也毫不动摇。如果你真的笃定比特币是这样的,即使有一天全天下的人都在抛弃它时,你依然爱它,那对于你来讲它就是真的投资。 当然投机也不可耻,只不过投机的时候,请不要再提你的信仰,上床就上床,谈什么爱情?
看点: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数字货币要来了。
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其中公布了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据新华网消息,目前数字人民币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将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东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也就是说,如果顺利的话,北京2022年冬奥会上也许能“一睹芳容”。
其实,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设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7 年末,经国务院批准,央行组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等商业银行和中钞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等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 DC/EP)的研发,并于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据交易所数字票据平台实验性生产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营;2019 年央行在召开下半年工作电话会议时,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法定数字货币( DC/EP)研发步伐 。
那么,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原因是什么?
本期的智能内参,我们推荐国海证券和新时代证券关于数字货币的两份研究报告,揭秘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数字货币的背后逻辑。
1、数字货币原理及各国发展状况
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属于货币 4.0 阶段 。货币是人类发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发明,在经历了物物交换、金银本位制之后,信用货币成为货币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于交易效率极低,供需耦合难度较大,缺乏统一价值衡量标准,极大限制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贸易范围,因此逐渐被金银等贵金属所代替,这一交易体制在货币发展史上经历的时间较为漫长,由于存在天然损耗、币价不足额、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以国家信用为背景的纸币——纯信用货币开始出现,纸币不仅节约了发行成本,也克服了贵金属货币携带不便等难题,极大促进了近代史的贸易发展,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也成为可能。
如果说纸币实现了信用货币从具体物品到抽象符号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建立在区块链、人工智能、 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基础上的数字货币实现了信用货币由纸质形态向无纸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数字货币并没有改变货币背后的信用背书,而是改变了货币的存在形式,至此,货币完成了商品货币——贵金属充当一般等价物——信用货币——数字货币的演进,因此货币存在形式的演进意味着货币体系运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数字货币是货币体系从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
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的替代,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目前,关于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按照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定义来看,狭义的数字货币主要指纯数字化、不需要物理载体的货币;而广义的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泛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
根据发行者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其中,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的法定货币,它本身不是物理实体,也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虚拟货币,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等。
广义数字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封闭的、与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且只能在特定虚拟社区内使用的货币,如虚拟世界中的 游戏 币;二是可以用真实货币购买但不能兑换回真实货币,可用于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与真实货币进行兑换、赎回,既可以购买虚拟商品服务,也可以购买真实的商品服务,如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的货币发展形态。2020 年疫情以来,以“新投资、新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为主要特点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 社会 平稳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虽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6.8%,而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其中,电子元件、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增长16%和 13.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13.2%,电子商务服务投资同比增长 39.6%。
在经受住了疫情带来的考验之后,我国数字经济进入了提速快速发展时期,亟需实现数据、技术、产业、商业、制度等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新型生产关系,通过要素市场改革进一步激发数字生产力,而数字货币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是为了迎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是其具体的货币发展形态。
数字货币建立在复杂网络理论基础,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充分体现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点,实现底层数字货币,中间层数字金融账户体系,覆盖了央行支付体系、商业银行、非银机构等垂直化总分账户体系,同时实现了各国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的互联互通,顶层数字身份验证体系等,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实现传统货币体系向数字货币体系的转变。
最早数字货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和密码学家 DavidChaum 创立了 DigiCash,同时推出了两种数字货币系统:E-Cash 和 cyberbucks,这两种系统均基于 Chaum 的盲签合约建立的,能保持用户匿名且身份难以被追踪。但当时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终得以失败告终。
1996 年,著名肿瘤学家 Douglas Jackson 发起了有真正黄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欢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数百个国家吸引超过 500 万个用户。不幸的是,后来平台持续遭遇黑客攻击并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钱交易,该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这一种通用数字货币,能够提供广泛的点对点的付款解决方案,涵盖互联网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数幸存的尚未加密的数字货币之一。时至今日,该货币仍被数百万人广泛的使用和接受。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转换为法定货币,如卢布,美元,英镑,甚至比特币。
2008 年 11 月,中本聪提出比特币的概念,并发布著名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文中首次出现区块链,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础上,建立去中心化的电子交易体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正式诞生。比特币是一种 P2P 形式的虚拟加密数字货币,采用开源的区块链技术,将交易信息存储在分布式账本中,这使得破解网络几乎成为不可能;另外,其点对点的传输构建了一个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此后,比特币系统逐渐成熟,官方又陆续发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币(ether)诞生,它基于以太坊技术衍生出的一种虚拟加密货币,是目前仅次于比特币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货币。以太币以区块链为基础,跟比特币类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开源智慧合约(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区段链平台,双方达成合约条款就能执行。2010 到 2014 年间,比特币多节点挖矿和点点币( PPcoin)诞生,在采矿方面发挥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化。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虽本质上不具备货币职能,但已对现行的货币与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央行正在积极研发或推行法定数字货币。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数字货币的概念,英格兰银行( BOE)2014年发布的报告明确以分布式账本技术(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为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一类是加密数字货币,即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生成的数字货币,并指出比特币是史上第一个加密数字货币;
另一类是非加密数字货币,以瑞波币为典型代表;随后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 CPMI)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根据存在形式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将法定数字货币分为央行数字账户和央行数字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 BIS)提出的“货币之花”模型,明确了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即央行数字货币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中央银行货币,且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保证金账户和清算账户存放的数字资金。
▲“货币之花” 模型
数字货币与政府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国政府既恐惧又好奇。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的讨论、实验和试点将持续进行,因为如果有经济体开始使用数字货币,那将在全球产生溢出效应,因此各国经济体都将越来越重视这种新的现象和新趋势。
1、美联储 Fe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可与美元进行等价兑换(即汇率是 1:1)。该货币协议与比特币有诸多相似之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个用户(美联储)拥有特殊权限,能够随意创建和撤销账簿使用权。二是发行数量不像比特币那样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规则,而是可以像现金一样调整发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项目 。 这是一种批发型央行数字货币。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个基于分布式账簿的大额支付系统, CADcoin 是在这个系统中使用的货币。近日在卡尔加里的内部介绍会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们正在开发的电子版加元—CAD-Coin。这项代号为“Jasper”的创新初衷是帮助央行通过分布式总账 科技 发行、转移或处臵央行资产。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银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 TD 银行及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均参与了该项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项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渐转型为“无现金 社会 ”。数据显示,自 2009 年以来,瑞典纸币及硬币的数量已经下降了 40%,居民更倾向使用银行卡、智能手机和电子钱包来处理日常的各种交易。随着现金使用量持续减少,瑞典央行尝试为民众提供一种不通过零售银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须能够用于小额购买。由于目前尚未确定使用哪种技术, eKrona 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种是存款货币单位(即个人直接在央行开户,而非在商业银行开户),另一种是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
▲海外各国或组织数字货币的最新动态
每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体制不同,是否需要采用央行数字货币利率这一新型货币政策工具,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海外各国又不想失去在数字货币占得一席之地的机会,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规也是经常变换,时宽时严。
国际清算银行 。2015 年 11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DigitalCurrencies》报告,详细介绍了数字货币作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响等内容;2018 年 3 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对支付、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的报告,对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17 年 6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发布了一份关于金融 科技 行业发展的报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针对如何有效监管分布式账本技术( DLT)及以其为基础的数字货币提出了建议。2018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和 20 国集团 G20 共同发布一份中期报告《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提出要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形成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进行监管。
英国 。英国的财政委员会对加密算法进行了评估,认为他们目前不会对英国的货币或金融稳定构成风险。然而,加密算法确实给投资者带来了风险,任何购买加密算法的人都应该准备好丢掉所有的钱。
日本 。日本作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日本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可谓是非常积极。从去年开始,日本就免除了数字货币交易的消费税,承认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和货币属性。2017 年日本开始实施《资金结算法案》,承认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后,日本金融厅( FSA)颁布《支付服务法案》,对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全方位监管。所有在日本境内运营的交易所必须获得财政部与 FSA 的牌照授权。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对金融 科技 “不寻求零风险,不扼杀技术创新”的原则指导下,新加坡积极发展区块链技术,积极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新加坡是亚洲区域内最支持数字货币发展的国家之一。由于新加坡的积极良好的制度环境,多家交易所选择在新加坡开展业务,例如 WBF EXCHANGE 就与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关于支付服务经营牌照的豁免企业名单,名单上的实体已取得豁免期内的特定支付服务或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许可证和经营权,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宝、亚马逊等大型机构的新加坡实体均在名单之列。
关于数字货币相关支付服务的豁免许可,包括币安、 OKCoin、 BitStamp、币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达牌照前以豁免状态合法运营。
泰国 。为了更好的监管数字货币行业, 2018 年 6 月,泰国颁布了《数字资产法》,宣布为合规加密货币交易所颁发牌照,开始实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亚 。由于金融犯罪不断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亚通过了《财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过了《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确了数字货币并不是货币资产,而是价值的电子表现形式。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请,取得相应监管牌照与准入许可。交易所应根据反洗钱/CTF框架下的制度标准,对业务进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评估。违规者将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镑罚金,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镑罚金。
海外央行数字货币实践的启示 :
1)、 央行应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基础设施上,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链接中获得合法性的外表,这是其明显的特性。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央银行的监管应该加强, 将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分离,确保数字货币没有寄生在实体货币上。
中央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挥“数字前线”的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做出充当“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的不道德行为,同时,不允许这些数字货币与整个金融体系现有的基础设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2)、 技术方面需要加强。应适当地采用数字货币的新技术,来改进国家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新兴国家中央银行可能会从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实施中获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为现有的财务流程和技术系统不是很高效,可以通过实施数字货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来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消费(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现金业务完全电子化之后,用户转场手机银行 APP 等线上渠道,那么银行之前的硬件渠道建设也将面临转型的考验。
3)、做好应对冲击的准备。数字货币由于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传统的货币,但其一旦全面发行,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央行必须积极做好技术进步对金融冲击的相关准备。同时,披着合法外衣的数字货币搭载在为更广泛的金融体系服务的机构和基础设施上,可能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系统的稳定, 中央银行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好数字货币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对工作,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的发展。
2、 国内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人民币作为中国通行流通的央行货币已经历经 71 年。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已经逐步实现电子化,迈入 2.0 时代。流通在银行等金融体系内的现金和存款早已通过电子化系统实现数字化,而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大规模普及,让流通中的现钞比重逐渐降低。现在国人日常消费几乎不需要使用现钞。移动支付已经改变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快速便捷的支付体验。人们开始畅想未来的“无现金 社会 ”,中国也成为最接近无现金 社会 的国家之一。
但中国的移动支付更多是商业驱动,是一种货币的电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人民币” 。从贵金属到纸币替代贵金属充当货币,再到未来的数字化货币,是经济和 科技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而随着网络通讯技术日益发达、 社会 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与活跃,加上民众购物消费习惯的变化及对货币流通安全性的考虑,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使用电子银行、电子支付而不愿携带纸币,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纸币更快捷、低成本的数字化货币媒介工具,是顺应时代发展之必需。
中国人民银行从 2014 年开始成立专门研究小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至今已有五年。当前央行数字货币( DC/EP)为技术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内容,数字人民币体系在坚持“央行-商业银行/-货币使用者”双层运营、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并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
▲我国数字货币发展历程
当前我国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处于内测阶段, DC/EP 采取“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投放体系以及“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一币”指的是央行担保发行的 DC/EP,“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业银行间发生转移,即 DC/EP 的发行与回笼,之后再由商业银转移到居民与企业手中。“三中心”则是 DC/EP 发行与流通的技术保障,包括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
其中,登记中心负责记录发行、转移和回笼全过程的登记;认证中心负责对 DC/EP 用户的身份进行集中管理,这是 DC/EP 保证交易匿名性的关键;DC/EP 的一个关键是在于反洗钱、反偷税漏税和反恐怖融资等做出较大改进,大数据中心通过对于支付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利用指标监控来达到监管目的:
▲“一币、两库、三中心”运行框架
我国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可以说,央行选择推出数字货币不仅是顺应货币演进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人民币主权地位的重要举措。具体来看:
1、 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 。由于纸币的发行、运输、存储等各个过程均耗费人力和物力,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货币无纸化可以节省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便利。
另外,传统纸币不记名的特点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掌握纸币的使用流通情况,利用纸币进行偷逃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是现实中无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数字货币可以实行可控匿名,在保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当发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数字货币的来源可追溯。因此,能够有效打击洗钱、逃漏税等违法行为,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透明度。
数字货币具备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质均是传统纸币所不能比拟的。正如纸质货币最终替代了金属货币一样,货币无纸化也是大势所趋,是货币不断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支付宝、微信、银联支付等已经实现了 M2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而央行推出数字货币替代传统的纸币,可以实现 M0 范畴的货币无纸化,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浪潮。当然,所有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货币无纸化也将是一个逐步发展的漫长过程,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选择推出部分数字货币,替代部分纸币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货币体系的不利影响 。20 世纪 70 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货币发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美国凭借强大的军事、经济能力使美元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但美元在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过程中,美国获取了诸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其他国家经济造成各种负面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即美国可以通过发行美元向世界征收通货膨胀税。
而且,当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统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国一家独揽, 不论是美元、欧元、日元还是人民币,美国都可以实时获取各国货币的资金交易信息,美国利用该金系统对许多国家和企业进行制裁的行为屡见不鲜,欧洲与其他国家怨声载道。目前,除了中国之外,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在研究如何构建数字货币支付网络,以推动“去美元化”进程。
3、保护货币主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发布 Libra 白皮书,试图打造一种超主权的“世界货币”。Libra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以一篮子银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债券为储备资产,为Libra 稳定币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币值波动风险,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其中,一篮子货币中美元占50%,欧元占 18%,日元、英镑和新加坡元分别占 14%、11%和 7%,但是没有人民币。
由于 Facebook 在全球拥有 23 亿的用户,若 Libra 成功被广泛使用,Libra 跨境资金流动将不受限制,这也意味着在非储备国家可以随意使用 Libra 进行支付,那么,非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主权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对于中国而言,人民币和外汇管理均会受到冲击,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也将受阻。因此,中国必须未雨绸缪,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便是应对 Libra 的重要举措。
虚拟货币遭央视揭露
虚拟货币遭央视揭露,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这类网络传销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现,国外则更多。这类案件特征明显,基本都是用新的虚拟货币相关概念炒作,虚拟货币遭央视揭露。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陌生电话号称免费拉人进股票群;网络平台上,也经常有各种股票讲课的广告。很多人抱着不花钱只是进群看看、听听课的心态,没想到却一步步陷入的漩涡,损失惨重。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股票群里所谓的“老师”首先推荐股票,取得信任后,就会推荐自行发行的虚拟数字货币,来取投资者钱财。
“虚拟币”号称100倍溢价 网站关闭卷款跑路
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潜伏进股票群后发现,全国各地有不少受害者因为免费而入群。
声音来源——某股票群讲课音频: 贝特曼是我国首家、唯一一家数字货币平台即将上线。该平台要发行它的平台币相当于它的股票,相当于IPO。我预计它的平台币有10到20倍的溢价,甚至有100倍的溢价。
在所谓10倍到100倍暴利诱惑下,很多人买入大量“虚拟币”。突然,贝特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夜之间关闭,毫无征兆,股票群被解散,再也联系不到任何一个所谓的“老师”或“客服”,受害者投入的所有资金都无法提取 。有受害者表示,金额最高达百万元 。
北京市投资者: 4月9日凌晨1点钟,半夜醒了以后拿手机看一眼这个盘面怎么样,发现平台点不开了,所有数字都不见了,自己账号也空了,那些群都没了,所有链接都打不开了。我一共了40多万元,多的100多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者: 我老公生病了,我们贷款出来,基本上这100多万元都是贷的。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有小孩子读书,信用卡还不上会影响征信,小孩子读书读不了,我的信用都会出问题,已经走头无路了。
一位股龄近20年的女士,投资非常谨慎,觉得自己肯定不会,刚开始看着群里其他人纷纷跟着老师操作数字货币也不为所动。但是,随着群里人不停晒一些超高利润的盈利截图,以及“老师”的不断洗脑 ,于是也抱着试试的心态投进了第一笔钱。
河南省平顶山市投资者: 还是禁不住诱惑,先转进去了4000元,打新又中奖了,晚上12点又买进,等于44000元全投入进去了。投入进去之后,他说这是锁仓期,又开始发行了平台币,平台币又是10倍的利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禹: 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罪,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最高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用股票讲课当幌子 人情关怀蒙老年人
为何这种常见的套路能屡试不爽?记者发现,除了打感情牌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最重要的是,这些团伙多次冒充一些大型的正规金融平台为自己背书,编造一些虚假的一夜暴富故事 ,引诱受害者上钩。
记者在股票群中看到,这个网络讲课平台名为“朗盛翻倍大讲堂”。投资者通过其发布的股票授课广告而加入,很多人一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进入平台听课 。除了讲课,每天半夜所谓的“老师”还会发长文为“学员”答疑解惑,配上美女头像的“助理老师”,随时解答“学员”的股票疑问。在逐渐取得信任后,“老师”游说“学员”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
广东省深圳市投资者: 开始给你推荐几只股赚钱了,后面推荐的几只股,他就不管了,一直叫你拿着,然后说现在大行情不好,就让你把股票全部卖了,来买新币。
北京市投资者: 虚拟币利润太高了,高到一会儿几元、几十元就涨上去了,我们这一拨最终炒的是要达到10倍。他循循善诱地讲课,人情味特浓,特别关心人。
不少受害者告诉记者,他们也曾有过怀疑,但团伙屡屡用一些大型券商的身份作为背书来迷惑投资者 ,记者在股票群里看到,一旦有投资者表达出疑惑,马上就会被禁言或踢出群,最后留下的都是一些没有接触过虚拟货币,缺乏金融知识的受害者 。
受害人向记者透露,直到现在他们都没见过这个所谓的证券公司李总,甚至都不知道他的全名。
并且,事后他们才反应过来,“贝特曼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的“虚拟货币”打新和涨跌幅也并不真实,完全是平台自导自演的数字假象 。
五类网络屡禁不止 警方提示风险
目前,多名受害者已经报案。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还有很多类似的团伙仍在行。那么,普通投资者应该如何避免?
多名受害者告诉记者,他们最近发现又有新的股票讲课平台和新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出现 。当他们用自己的手机号及身份证信息注册登录时,发现只要以前在贝特曼交易平台上注册过的人 ,在新的所谓的“奥斯曼交易平台”注册后,账号都显示处于冻结状态无法进入 。
北京市投资者: 我发现了一个奥斯曼平台,也是数字货币。内容跟贝特曼一样,就是名字不一样。币种有些区别,其他的操作方式,包括资金管理、新币申购、流水查询等内容都一模一样。
记者又在多个网络平台发现,还有非常多受害者在不同时间也被同样的手段过,除了平台名字及讲课老师名字不同,其他行手段几乎完全一样。在得知后,多位受害者已经报警。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 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已经立案并展开调查,后期刑警负责查。
警方表示类似的案件非常多,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向陌生账户转账过后,一旦感觉异常,应该立即报警 。
目前公安机关发现的类型已经超过50种,其中5种主要类型案件高发多发,分别是是网络 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禹: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应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应警惕那些超高收益的投资。
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种NFT链游项目蓬勃发展,犯罪团伙也紧跟风口,开发所谓的链游项目、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
凌风透露,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这类网络传销案早在三四年前就已出现,国外则更多。“这类案件特征明显,基本都是用新的虚拟货币相关概念炒作,吸引民众参与投资。”他说。
凌风表示,“在推特、贴吧等平台上,如果有人主动私聊,给你介绍他们的项目,那么这些基本可判断为;如果有人发邀请码,则基本可判定为传销。”
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1年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虚拟货币传销类案件的模式主要包括交易所模式、钱包模式、虚假“智能合约”模式、智能合约模式、矿机租赁模式、云矿机模式、量化机器人模式、短视频模式、矩阵DAPP模式、链游元宇宙模式这10种典型情况。
以当下火热的“元宇宙”为例,在元宇宙概念的加持下,各种NFT链游项目蓬勃发展,犯罪团伙也紧跟风口,开发所谓的链游项目、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
《报告》指出,该类案件通常为项目方通过蹭热点、挂靠知名项目等手法吸引投资人入场,不断拉升游戏代币价值,又靠动静结合的高额收益来吸引更多投机者加入,其本质仍是靠用户兑换平台币消耗的主流币来扩大资金池,项目方趁机套钱跑路。
业内人士分析称,作为新型网络传销形式,虚拟货币传销隐蔽性强,但术万变不离其宗,不外乎三大典型特征:一是入门费,投资者需通过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拉人头,传销参与者的收益来源于其所发展的下线成员交纳的费用;三是复式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给付报酬。
针对前述这些情况,相关部门也在加大监管力度。比如2022年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之中。另外,中国银保监会此前也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两会期间,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表达了加强元宇宙相关产业监管的观点。全国政协委员、第五空间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表示,目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NFT虚拟艺术品(如卡通人像、电子油画)等在“元宇宙”大行其道,而监管却较难落实,可能形成新的洗钱通道。
“数字经济要深化发展,必须要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但同时要谨防资本利用国家发展规划和热点概念,制造新的虚拟经济泡沫,防止个别人钻政策红利‘空子’、割投资者‘韭菜’。”谈剑锋说。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对记者表示,目前包括电信、非法集资等网络层出不穷,主要是利用了大众两个心态,一是新技术、新要素或者新的应用产生,大家普遍不理解;二是投机心理,未经了解就去投机、想去赚一笔快钱。
为此,王鹏提出以下建议以便防范以元宇宙、NFT等概念为噱头的网络,一是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打击力度,及时发现相关的线索,及时切断、及时处置,而不是说把小问题转化成了大的社会性问题才去处置;
二是行业协会等相关专业化机构要针对元宇宙、NFT等新技术出台相关的行业守则,加强对大众的.教育;三是大众媒体要加强相关的宣传,一方面是对技术应用本身加强宣传,去掉技术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是让大家提高风险意识。
“最后,我觉得从自身角度出发,一是要加强对于技术的学习,不要人云亦云,风险和收益是成正比的,收益越高风险越高;二是不要轻信所谓的好机会,对于能在短时间内赚快钱的说法要谨慎,要从长远出发考虑问题。”王鹏说。
近来,菲律宾国内有超过15万年轻人沉迷于玩一款宠物养成游戏赚钱。其原理是玩家通过饲养一个小精灵获得电子卡牌。这种卡牌其实是一种虚拟货币,玩家可在专门的网络加密交易平台自由交易,从而换取现实中的货币。
这些年轻人靠“挖矿”得到虚拟货币,每月能获得几百美元不等的收入。这本质上就是包着游戏外衣的区块链代币游戏,然而在人均月收入约200美元的菲律宾,玩游戏还能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对于年轻人来说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
然而要看到,通过区块链代币游戏实现获利是不稳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场。比如今年年初风靡一时的“火星志愿者”区块链游戏,虽然蹭上了元宇宙和马斯克,宣传“边玩边赚”、收益高达万倍,但是需要先花600多元购入虚拟币,最终游戏宣传的高收益因币值崩溃化为泡影。
针对此类行为,今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就提到,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戏”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打着玩游戏的旗号获得的虚拟代币到底能换多少钱,是基于极不稳定的市场交易价值,一旦崩溃,最后就会沦为一场泡沫游戏。
因此,中国一直注重对比特币等的监管,去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从纯技术的角度看,专业矿机在区块链“挖矿”效率上远胜过一般玩游戏的机器。中国一度占据全球“矿场”算力60%以上,许多“矿工”在中国寻找小水电等能源便宜的地方布设了海量矿机。
然而,中国即使能通过挖比特币等各类币种获取一些海外收益,仍然坚决关停了各地的矿场,算力占全球比例迅速降到5%以下。这是正确的决策,因为浪费巨量的能源只是用来生产赌场的筹码,对中国整体而言没有益处,许多人发现之前显卡的价格大涨,就是与大量显卡被用于挖矿有关。如果引发年轻人参与区块链货币炒作,后果则会更加糟糕。
但是像中国如此坚决监管并关停各类区块链货币炒作的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多。韩国青年因生活压力巨大,纷纷参与数字货币游戏,指望一夜暴富。2017年冬天,全球最大宗的比特币交易有三分之二发生在韩国。
毫无疑问,数字技术的发展是新世纪以来全球经济的亮点,但是对“e时代”的年轻人来说不见得全是好事。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年轻人生长于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受各种暴富神话的影响,他们对财富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上一代人在工厂流水线上辛苦工作积累财富的方式在年轻人心中“大势已去”,没有吸引力了。
其实对于菲律宾等劳动力众多、缺少就业机会的国家,即使是收入一般的工厂流水线工作,对年轻人来说也是不错的发展起点,而且工厂还能解决大量就业,当地政府非常欢迎。然而,电子文化先于工业文化侵袭了这些国家,只需要低档的电脑和手机就足以让整个国家的年轻人沉迷其中。
因此,有的国家意识到这个问题,会将数字技术引导向正确的用途,如在疫情期间提倡远程教学、限制青少年打游戏的时间、对游戏内容进行监管。但是世界各国发展水平不一,能通过发展享受到数字技术的成果已经不容易,想要进一步兴利除弊则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无论科技如何进步,国家想要实现长远发展,年轻人奋发向上的精神内核不能丢。拨开技术编织的迷雾,正确认识种种新包装下的庞氏或者泡沫经济炒作,是正能量社会的应有之义。
随着人工智能、机器人、新能源等各种科技的不断进步,也许有朝一日,传统行业的劳动性质会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但这种改变需要将年轻人引向真正的科技创新,而非越来越多地沉溺于“资本与人性”的泡沫游戏。
网络虚拟货币给微观经济带来的影响探究论文
现如今,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网络虚拟货币给微观经济带来的影响探究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
虚拟货币是一种新推出的货币形式,和传统的货币有很大不同,虚拟货币的流通仅仅存在于网络系统,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流通使用,最常见的形式是游戏币。由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所需要的交易费用较高,为了满足人类需求,虚拟货币开始流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在日常生活中,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有一定影响,所以,对于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解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
互联网;虚拟货币;微观经济;影响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遍及,越来越多的网友出现,在2007年,我国网友已经超过两亿人,如此庞大的数量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样的前提环境下,虚拟货币作为新推出的货币形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传统货币对商品进行买卖的过程麻烦,并且交易成本较高,所以间接为虚拟货币的流行提供了机会。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的事后处理模式也推动了虚拟货币的发展。互联网虚拟货币能避免电子支付的漏洞和风险,为人们消费提供保障。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慢慢接受虚拟货币,允许虚拟货币对商品进行购买。互联网虚拟货币得到人们的认同,自然发展比较顺利。之前发行虚拟货币是企业行为,但是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且日趋成熟,使得虚拟货币变成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对微观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将讲述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有哪些类型,虚拟货币的发展背景,还有对于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继续了解。
一、互联网虚拟货币的概述
要想了解分析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就要明确知道什么是虚拟货币,对虚拟货币有一个明确的区分。根据虚拟货币的发行状况来看,虚拟货币主要包括游戏币、京豆、网络货币、点卡等表现形式,这些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有相通性,但是对其的具体定义并未统一。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世界里通用的货币,在交易的过程中常常作为等价替代品使用。以游戏币为例,游戏币在游戏中可以充当现金,但是它的使用范围极其小,只能用于游戏内部,在其他地方不能使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打破了不少虚拟货币自身的限制,在将来,虚拟货币的使用和发展都是有很大空间的。
二、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展
在虚拟货币出现时期,利用虚拟货币能进行物品买卖,也可以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进行使用。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和遍及,电子商务的出现,虚拟货币得以发展。它能满足人民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购物的需求,逐渐得到人们的依赖和支持。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世界上网友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进行商品交换,一些企业发行了互联网虚拟货币,互联网虚拟货币的正常发行有利于网友对所需物品的购买,省了不少麻烦。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根据调查,2008年,我国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数额占总的交易数额的百分比不高,但是在2016年,这一数据增加了十多个百分点。就当前虚拟货币的发展状况来看,虚拟货币有游戏币、京豆、网络货币和点卡等形式,用户可以通过充值人民币,将其兑换成相应额度的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兑换方式,很大程度促进了企业有关工作的开展,使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对企业的经济收入有很大提升。
三、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尽管当前虚拟货币主要受限于网络系统,但是它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但对网络虚拟经济有作用,而且还会对网络虚拟经济的真实存在的部分有作用。所以所以,根据目前网络虚拟经济的真实情况,虚拟经济要不断增强自身意识,并实施相应的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本文将从对互联网虚拟货币发行者、第三方商家和互联网虚拟货币的投资者三个方面着重分析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一)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发行者的影响
创造以及发行虚拟货币是需要资本的,包括硬件、软件、日常维护、发布和突发损失等多个方面。硬件成本是最基本并且必不可少的,主要指计算机在使用网络虚拟货币时所要用到的网络配置、计算机服务器等相关设施的成本。由于计算机的各方面性能、储存能力、运行速度和实用程度不同,所以价钱也不尽相同。计算机服务器的种类不同以及需要的数量都对发行成本有一定影响。软件成本是指计算机在使用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数据库管理体系和操作功能的软件应用成本。日常修护成本是指在使用虚拟货币时对硬件、软件、数据库管理体系和操作功能进行修护的成本。发布成本是指发布虚拟货币这个过程中所有成本,包括宣传费用。突发损失是指有人恶意攻击虚拟货币发行和售卖系统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发行互联网虚拟货币也是有收益的。在发行互联网虚拟货币时,对于发行者来说,这个项目需要很多的资金投入,如果有环节出现失误,不仅影响互联网虚拟货币的正常发行,还会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在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行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要小心谨慎,注重细节。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遍及,微观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盘踞的比重大,所以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他们想根据其影响进而判断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二)互联网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的影响
第三方商家是指负责转卖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商家或单位。互联网虚拟货币的支付成本主要包含包括发行者办事需要的费用、收入损失以及对于发行者倒闭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等费用。按照相关要求,发行者的办事所需要的费用要由发行者与第三方商家一起商量,共同签订相关协议,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作用实现。
在最早开始过程期间,第三方商家往往需要进行大力宣传,激发消费者的了解欲望,促使他们使用这种支付方式。但是,在货币经济的你来我往中,中间平台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手续费是基本的费用。对于第三方商家,他们回收回来的货币依旧是虚拟货币,最终控制权依旧在虚拟货币发行者的手中。等兑换时间到了,第三方商家就可以将手里的虚拟货币转换成人民币,这个过程中没有利润可谈,所以会造成第三方商家收入减少。虚拟货币是企业为了赚钱谋求自身发展而创造的,与金融机构无关。作为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发行者,势必要与同行竞争,越挣钱,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假如在兑换时间到来之前互联网虚拟货币发行者就已经破产了,第三方商家还没有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这笔烂账只能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赔偿。因此,只要虚拟货币在第三方商家手中堆积而没有兑换成人民币,那么所面临的风险是挺大的。碰到企业破产的情况时,第三方商家的损失比较大,对微观经济的发展造成阻碍。另外,按照合作协议,当第三方商家拥有售卖虚拟货币的权利后,可以通过对互联网虚拟货币的宣传,提高销售量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所以,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也体现在第三方商家。
(三)互联网虚拟货币对投资者的影响
互联网虚拟货币发展成数字货币后,对微观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投资方面,不管是对个人投资者还是单位投资者,没有人会对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价格变化无动于衷。因为互联网虚拟货币的价格变化对投资者的资产分配有极大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市场投资的结构,也改变了投资者之间的收入安排。
四、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有一定的作用,既提高了第三方商家的营业成本,又增加了第三方商家的销售量,有效增加了第三方商家的经济收入。互联网虚拟货币在实际流通过程中,我们要对其能带来的好的与坏的影响都要进行分析,根据日常生活中经济的发展状况,对互联网虚拟货币进行有效控制,充分利用,发挥其最大优势。从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造成的影响来看,这种新推出的货币形式对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造成了冲击,微观经济要想稳定长久地发展,就要跟随时代,充分利用互联网虚拟货币,将其最大优势体现出来,从而实现微观经济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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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理由,你就说你选课题的发展历史,对社会的贡献,需要掌握的知识。
作者:刘仁文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交易;(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二)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 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三)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四)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三、中国:问题与改进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 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