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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进社区案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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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进社区案例研究论文

居安思危备战人防观后感大型系列科教影片《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共分为八部,分别是《人防——坚强的盾牌》、《探寻地下长城——人防工程》、《应对空袭的警报、掩蔽、疏散》、《核与辐射的危害》、《阻击生化危机》、《为了生存——危急时刻的自救互救》、《构筑信息安全防线》、《保卫重要经济目标》,每部时长约为20分钟。据悉,国家人防办十分重视这部系列科教片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特别组织了专家组对该片进行审核。《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历时两年创作,经过12次稿件修改、5次影片修改,最终得到了专家组的一致审核通过。据主创介绍,为了规避以往科教片的刻板说教,《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采用了叙事化的讲述和科学阐释相结合,使全片更为生动有趣。从而做到吸引观众观看,达到普及人防知识的目的。居安思危备战人防观后感第1篇9月16日,电影科教片《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在兰考县电视台综合频道、经济频道、都市频道顺利开播,同时我县又组织在学校、社区、工厂和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了集中放映,掀起了今秋兰考县人防宣传教育的高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组织观看人民防空电影科教片《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的通知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兰考县提前谋划,精心组织,7月份顺利完成了《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放映版权订购和播放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份以来,兰考县结合国防教育日、防空警报鸣放日,以及人防专业队集中训练和防化抢险救援演练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人防宣传教育月活动。9月12日至17日,在开封荣华化工厂组织县人防专业队和厂区工人进行了人防训练和防化抢险救援演练,组织观看了《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9月18日,在南湖公园广场开展了“第十三个国防教育日暨人防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县领导出席宣传仪式,并走向街头向过往群众发放《防空防灾知识手册》、《人防教育读本》600多册,悬挂宣传标语20多幅、宣传展板30块,出动人防宣传车,并在广场固定电子屏和流动放映车上连续播放了《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结合人防宣传教育“五进”工作要求,在县城关镇一中等中学向学生免费发放了《人防教育读本》3000册,组织师生在校放映收看《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100多场次,又在社区和机关单位组织干部群众进行了放映收看。丹枫迎秋,金桂飘香。日前,电影科教片《居安思危 备战人防》放映暨人防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普遍好评。居安思危备战人防观后感第2篇“防空”这一词在我的意识中从未接触过,也不知道它的重要性。因为从小生活在安定的年代里,没有战乱,不曾艰苦,所以不能体会防空的重要性。可当我读完《人民防空》这本书后,才感悟到:哦!原来防空是那么重要,它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强盛,捍卫着一个国家的尊严。顾名思义,人命防空是指让人民群众一起防备敌人空袭和消除空袭的行动,被简称为人防。而民防就是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结合,成为民防。人防和民防都是我国国防的核心部分,是促进现代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是让全民一起来参与的重要事业。因为防空是一项需要时刻准备的任务,所以“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是人民防空的三点工程。在我国《人民防空条例》中规定,人民防空的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人民防空是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可见,人民防空是被我国极度重视的一项实施方案,人民防空能为我国人民带来安宁与和平。人民防空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因为只要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仍在,战危就一直不会散去。所以我们不能让现在的片刻安宁麻痹了我们的思维,人民备战也就不能停止。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武器的杀伤力也越来越大,在未来的战争中对居民造成的伤害也必然越来越大。因此,在现代战争的条件下,加强人民防空的建设是当今核时代的需要,它具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所以我们要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现在,我相信,只要配合国家人民防空建设。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祖国一定是最强大的。我们不能忘记抗日战争时的耻辱玉血泪,那是我们血的代价,是我们用血肉之躯重塑新中国时的艰难与险阻。现在,我们应居安思危,好好的为国家的将来做好一切准备,这样才会有备无患。合上书本,“人民防空”这四个大字早已深入我的内心,久久不能挥去。为了祖国的将来,为了走向世界的顶端,我们应该认真的读书,好好的做一名国家未来的小主人,我们还要不断创新,不断强健体魄,让我们的祖国屹立在世界的顶端。我坚信,人民防空将会越来越受广大群众所重视,祖国也会日益兴旺、发达。人民防空在我心中人防,是人民防空的简称也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设中有多重作用。城市是人防建设的载体。加强人防建设,能够满足战时需要的同时,增强抗战抗震抗损毁的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是建设安全型城市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通过人民防空教育,掌握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在平时遇到突发灾害或事故时,就能有序地进行自救互救,保护自己,减少伤亡。 许多国家对民防极为重视,构筑防护工程,发布防空警报,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消除空袭后果,从而减少了空中袭击所造成的损失。2008年的5月12日14点28分一座美好的城市变成堆积如山的巨石,隐隐约约有无数只手臂挂在石缝里,那场景顶恐怖。一支支穿戴红色衣帽的队伍出现在乱石中,那是中国国际救援队,中国国际救援队他们工作的积极.他的温和.他的善良.时刻打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灵。 每次听到电视里那些被废墟掩埋在下边的人们痛苦的呼救声和看到那些刚出生就没了父母亲成了孤儿的孩子们.心灵上的疼痛一次又一次的向我击来,多想帮帮他们这些可怜的孩子.。当我看到一个孩子躺在担架上,脸上盖着白布,他们的父母围在他们身边,你不知我有多么心疼,昨天还活泼可爱的孩子就这样永远的离开他最爱的父母,看着想着不知不觉泪水模糊了我的双眼。人民防空的专业队伍,救援了许多次灾难。但是我们能一直依靠他们吗?不,生命掌握在自己手里,我们都应该掌握好自己的命运、掌握一些防护的基本知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好自救。在我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事情,以前三楼一台电脑应没关而引起了火灾,人们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方法,最后脱险。 让社会上所有人都来关注人民防空,重视人民防空,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族才会更加坚强。我们的生命在遇到意外地时候,才会有更多的希望。

余窑社区20xx年度按照人防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管理,落实社会责任,以“五抓”为着力点的规范、实用、成效明显的工作方法。即:抓依法管理,健全管理机制;抓宣传教育,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抓业务培训,提高管理责任人的业务水平;抓维护监测,保障警报设施状态良好;抓平时工作,确保警报鸣响率100%。

一、抓依法落实责任,增强工作的权威性

充分认识警报器社会化、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思路,使警报管理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充分利用人防法规这个有力的“尚方宝剑”,增强警报器社会化管理的权威性。余窑社区注重发挥“三个作用”来增强此项工作的权威性。一是强化宣传作用,我们不仅采取送法规上门、宣讲相关政策到现场的.办法,而且还在每年度的警报试鸣日、《人民防空法》颁布纪念日等契机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巷道院落利用形式多样的手段宣传防空警报器的作用。二是典型示范作用,工作中我们有意识地选择位置比较合理,适合安装的机关作为突破,以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三是社区的作用,与所辖单位联系更直接,情况更熟悉,打造人防工作的有利平台。

二、抓加强维护监测,保障设施的完好性

有效地维护监测是保证警报发挥作用的根本。余窑社区落实区办、和警报设施单位社会化管理责任。做到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头上。主要任务是:辖区警报督导与检查、反馈警报设施管理情况,管理警报器的档案资料;主要任务是:落实责任人、熟悉警报日常管理,保持设施点清洁、反馈警报管理情况,确保警报设施无损坏、无丢失。

三、抓加强专业培训,增强警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为做到使防空警报器的建、管、用协调一致,我们注意结合实际,开展专业培训,以增强警报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一是选好培训对象。选相对稳定,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品行端正,甘于无私奉献,能吃苦的人。二是注重培训方法。有针对警报维护管理的培训计划,并做到人员落实、时间落实、内容落实。每年的警报试鸣日我们都集中各警报管理责任人请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三是规范培训内容。根据各自不同的操作方式和性能制定培训内容。

四、抓加强国防教育,增强社会的共建性

在广泛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工作中,尤其加大对警报安装单位、警报管理责任人的宣传力度,帮助他们树立人防事业是国防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自觉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主动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相应的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在每年的警报试鸣日,领导亲临试鸣现场,亲自督导鸣放工作,而且还根据自身特点,在辖区范围内利用公告、墙报等形式,宣传人防法规。

五、抓平时工作,确保警报鸣响率100%

今年在警报试鸣日前余窑社区首先成立警报试鸣领导小组,分工明确,对警报鸣放工作进行认真动员和部署,提出具体安排和要求。通过以会培训,形成内部与外部合力。

首先,人民防空需要很多肩扛式的对空导弹......没有?那拿56式狂扫吧.以上为胡诹的,正文如下.不过还是不要直接抄上,一定漏馅.顺便问一下,楼主是几年级,什么地方的什么课留的作业?人民防空知识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门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民众,使民众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有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的职责。人民防空的基本措施为减少居民在未来空袭斗争中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在人民防空方面采取以下措施:(1)规定人民防空接受军地双重领导,保证居民能尽快获得敌人空袭的信息,并参加联合防空斗争。(2)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及时指导居民防护。(3)建设人防工程或疏散基地,保证居民能有一个安全隐蔽位置。(4)组织和训练各种人防专业队伍,及时消除空袭后果。(5)普及对各类人员的人防知识技能教育,使居民学会保护自己和家庭成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知识技能,了解救助友邻和参加社区应急行动的方法,并能在突发事件、灾害应急中得到应用和提高。(6)人防机构平时协助居委会以、村镇、企业、社区制定防空袭、防灾害方案,保证一旦遭受空袭或灾害,能立即组织民众进入防护状态。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防空的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紧急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人民防空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在工程出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防法》规定,人防专业队应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消防专业队、防化专业队、通信专业队、运输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等。城建、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队伍;卫生、医药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消防和治安队伍;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负责组建防化队伍;邮电部门负责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运输队伍;防空专业队伍由人民防空委员会统一指挥。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教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对公民的国防观念、人民防空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与技能等方面施加影响的活动。人民防空教育是人民防空斗争在思想与精神方面的准备,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的基础。其目的是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人民防空教育,是和平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防空袭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互助本领,对于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保存战争潜力,都是非常必要的。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人防指挥是人防指挥机构对城市人民防空袭的组织领导活动。目的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人防指挥平时由各级人防机构负责,战时由各级人防指挥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人民防空警报是报知敌空袭的警报。按警报发放的时机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空袭解除警报;按警报器的位置分为户外警报和户内警报。人民防空警报是保障城市人民群众防空袭的重要手段之一。战时,它担负着引导群众顺利实施防空行动的报知任务;平时,还可兼负防洪、防震、防台风等抵御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民防的紧急报知任务。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人民防空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人民保障自身安全的主要依托和可靠手段。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损失,保护战争潜力,夺取胜利的重要战略措施。现介绍如下:人民防空知识一、现代常规空袭时的防护:常规空袭时人员的识别与防护(一)识 别识别,就是对空袭警报信号、现代空袭兵器进行识别、辨认。由于现代空袭作战来势突然,空袭兵器难以识别,因此,识别空袭警报信号是适时防范的重要前提。当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3分钟为一周期,这类警报是预先告知城市居民,敌人可能对城市进行空袭,告诫人们提前做好空袭的各种准备。当警报6秒,停6秒,反复15遍,3分钟为一周期,这类警报是在敌机或其他空袭器已经临近城市上空,空袭行动即将或已经开始时施放的,通知人们迅速采取疏散、掩蔽等防护措施,以防止遭受空袭。当警报信号连续鸣3分钟。这类警报是告知人们空袭情况已经解除,可以按照防空袭计划进行清理和消除空袭后果的工作,同时可以恢复城市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二)防 护防护,就是充分利用各种防空袭设施进行安全防护。1、临战准备阶段当接到敌人可能发动战争并对城市进行空袭的预先通报后,各机关、厂矿、团体和学校应对原有的防空洞、掩蔽部、半地下室等设施进行检查,有积水的要排除积水,需要清理加固的应尽快进行清理加固。对通风、过滤、密封、照明装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熟悉防护工程内部结构、周围环境、行走路线,以便遭敌空袭时,能有秩序地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和在校学生进入防空掩蔽部。2、敌空袭阶段(1)在室内的人员和居民,应尽量到附近的地下室、楼房底层、走廊或钢筋混凝土楼梯下等跨度较小的坚固建筑物内隐蔽。不可站在露天或窗口观望,以免被震碎的玻璃打伤或被弹片击伤。(2)在街道上的行人,当获悉空袭信号时,要尽快离开危险房屋、高压电线、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就近迅速向地下室、地铁、车站等较为安全的地带转移。(3)凡在市内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电车及其他车辆,得知空袭信号后,应立即靠边停止运行,进行疏散隐蔽。司机要把车辆驶到马路支线停放,以免影响消防、救护及紧急车辆的行驶。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行驶到远离楼房住宅的安全地带停放。(4)厂矿、企业、机关、商店、影剧院及车站码头的人员,除必须坚守岗位的人员外,听到空袭信号后要镇定自若,听从指挥,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秩序地向防空工事、地下、半地下室等便于隐蔽的地带就近隐蔽。(5)在效外空旷地带的人员,在听到空袭信号后,要选择就近便于隐蔽的低洼地、路沟、地坑、大树下疏散隐蔽。如果发现敌机或导弹将在你附近投下或爆炸时应迅速就地卧倒。卧倒时面部向下,掩住耳,张开口,闭上眼,胸和腹部不要紧贴地面,以防震伤内脏及头部器官。当听到炸弹发出"嘘……"声时,表明炸弹已接近地面,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减少对人员的杀伤。二、对核武器杀伤破坏因素的防护一旦发现爆炸闪光、烟雾骤起,遭遇核武器袭击时,室内室外人员必须在杀伤破坏因素到达之前,迅速准确地做完防护动作,以求生存机会。那么,什么样的防护动作才是迅速、准确、有效的呢?(一)室外人员防护原则和方法室外人员应从防护较严重的瞬时杀伤因素着眼,防护的原则是减少暴露表面,争取重型屏障重点保护头部、减少碎片杀伤。正确的方法是:发现爆炸闪光,应忌看火球,迅速进入各种人防工程防护,并不要随意进出或走动,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时,要迅速(2秒钟内)利用三五步内的地形地物就地卧倒。遇到较大的地形地物时,横向卧倒;地形地物较小时,面向爆心卧倒;无地形地物可利用时,背向爆心卧倒。核爆炸时,如果身边有江河、湖泊或池塘,应立即潜入水中防护。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浅色衣物遮盖身体,尤其是皮肤暴露部位。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时应注意:必须利用地形地物背向爆心的一侧,尽量利用坚固、稳定的地形地物,避开易倒塌、易燃烧、易爆炸的物体,以免间接伤害。(二)室内人员防护原则和方法室内人员防护的原则是:利用坚固的建筑部位和家具,减少暴露,设置屏障,保护重点部位,减少碎片杀伤。正确的方法是:发现闪光后应立即利用墙角卧倒,最好在靠近墙角的桌下或床下卧倒。应避开门窗和易燃易爆物,以免玻璃碎片使人员击伤或造成其他间接伤害。冲击波过后,应立即抖落身上的尘土,迅速进入人防工程进行防护。若没有人防工程,也可以进入冲击波袭击后未倒塌的建筑物内,关闭门窗,防止放射性灰尘进入室内。(三)放射性沾染区的人员防护方法人员在沾染区行动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或面具、扎三口(领口、袖口、裤脚口)、穿雨衣或斗篷、戴手套、穿雨鞭;不要随便接触沾染物品,不要坐卧和脱下防护器材;严禁在沾染区吃东西、吸烟和饮水。行进时,应按照专业人员设置的标志,避开沾染程度较高的地域。应选择路面结实、街道较宽的背风墙侧行。人与人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脚步要轻,尽量减少灰尘扬起,快速行进,尽量缩短在沾染区的时间。乘车时,除应做好个人防护外,要关闭车窗,盖严棚布,加大车距,车上人员不要随便下车,上下车要尽量不接触车轮和挡泥板。(四)全区转移人员的防护方法转移至安全区的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多种措施,消除身上的沾染。例如;人员应侧风站立,人与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将服装一件一件的脱下消除,消除后,有顺序地放在上风方向。对服装消除的方法通常有拍打法、扫除法、抖拂法、洗涤法。人员皮肤受沾染用毛巾或纱布擦拭。擦拭时应从上到下,顺着一个方面进行。擦一次,将毛巾翻叠一次,防止已消除部位重新沾染。误食了沾染食物和水时,可采取催吐、洗胃、多喝水、利尿法排出,有条件时,可按照医生要求服吸附剂、缓泻剂加快放射性物体排出。 的防护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伤害的规律是:距离放射源越远,受照射时间越短,"屏障"越多,伤害越少。三、对核事故因此,需要采取的措施有:1.人员紧急隐蔽,通过多种"屏障"保护自己。听到警报,户外人员应尽快进入室内,不得外出。关闭门窗,关闭通风系统,熄灭火源。打开收音机、电视机,注意事故动态。上述防护措施主要适用于事故的早期阶段。由于建筑物的墙壁和开花板是提供的物质屏蔽作用,可以减小放射性烟羽和地表沉积物的直接外照射;另外由于建筑物内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内照射。对于外照射的屏蔽作用,其效果取决于建筑物墙壁的质量厚度,建筑物的门窗是薄弱环节,所以人们在建筑物内要远离门窗。对于内照射隐蔽的效果取决于建筑内外的空气交换速率越小,建筑物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增加得越慢,隐蔽的效果越好。所以,当放射性的烟羽通过时应关闭门窗,关停通风的空调系统,熄灭室内火源。如果用湿纸或衣服被褥等堵塞门窗的缝隙,可以进一步降低换气速率。隐蔽适用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持续时间较短,预计剂量不是很大的情况。如果释放时间较长,隐蔽的效果会降低,此法是最简单方便的措施之一,但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2.有组织、有秩序地撒离,远离放射源。撤离时,保持镇静,携带适量必用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在指定时间开始撤离到指定地点,避免盲目行动,增加受伤害的可能。对从沾染区撤出的人员,在接到专业人员发放放射性碘阻断药品预防时,应按时服药,不要不吃,也不要多吃。其他措施与防核武器袭击所造成的放射性沾染相同。四、在传染病疫区的防护疫区,是指由于病原微生物原因而导致发生传染病的地区。它主要指相应的疾病患者在发病前后居住和活动的场所。要有效地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关键在于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因此在疫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1.控制传染源。不少传染病在发病以前就已有经具有传染性,发病初期出现传染病症时,传染性最强。因此,对传染病病人,要尽可能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防止传染源扩散。同时采取行动,消灭传播疾病的蚊、蝇、鼠、蟑螂等害虫。2.切断传播途径。尽量不与隔离人员和物品接触,注意包扎伤口,养成皮肤消毒习惯。保护好食物,不吃不洁净食品。进行个人呼吸道防护、防止吸入带菌空气。平时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身防护能力。3.保护易感染的人群。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保护老人、儿童、体弱易病者,不要让易感染者与污染源接触;对易感染者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他们的免疫力,易感染者本人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http://chengde.hebei.com.cn/char.asp?contral=txt&id=1409

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目的是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人防、关心人防,进而推动人防事业的发展,我市人防工作开展之初,遇到最大的难题是无群众基础,人们对人防工作不了解,不支持,仅有上级文件难以找到突破口 一、树立三种意识,转变思想观念。 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第一,树立重点意识。搞好人防宣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我们克服人防宣传教育工作非重点、软指标的思想,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当作基础,列入重要日程,抓好落实。第二,树立先导意识。针对我市人防刚刚起步的实际,在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用宣传教育为人防工作的开展开路,对宣传教育工作,优先考虑、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全办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活动,切实发挥人防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作用。第三,树立长远意识。我们正确处理好经常性与突击性的关系。人防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做到长流水、不断线;又要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一些轰动效应较强的突击性宣传活动,把经常性与突击性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持续不断、高潮迭起的工作效果,营造有利于人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三项功能,拓展宣传教育内容。 人防宣传是做好人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了解人防、关心人防、支持人防的有效手段。过去个别人认为人防宣传就是“战争宣传”和“国际形势宣传”,要在继承和创新中不断改革和充实人防宣传内容,紧密围绕新时期人防应急准备和人防建设需要,突出人防宣传的思想性、社会性和知识性。我认为应该着重做到三个方面的“强化”: 一是强化人防宣传的德育功能 提高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爱国是人民的一种普通而真实的情感,我们始终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人防宣传的核心内容和主旋律。 二是强化人防宣传教育的导向功能,唤起公民的危机意识和历史责任感。三是依法履行人防教育的社会功能。人防宣传坚持走平战结合的道路,将防空知识运用于社会,重点培养公民在平时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发挥六大载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 一是以新闻媒体为载体。以平度电视台图文频道设立 “人防之窗”宣传栏目,大力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民防知识,提高了市民防空意识、国防意识;二是以人防行政执法为载体。行政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一些违法行为,工作中坚持把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在开展人防行政执法工作中,积极向机关单位和建设单位宣传人民防空法、人防有关政策文件和人防办的相关职能及办事程序,让人防工作最大范围、最大可能地宣传到位, 树立人防形象, 扩大人防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以防空警报试鸣活动为载体。组织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本身需要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而类似这样的活动又是向领导、向公众开展人防宣传教育的极好时机。要积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前宣传的活动,通过电视台新闻报道、滚动字幕宣传,引导群众辩听防空警报信号,唤醒、引起广大群众对人民防空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四是以人防宣传阵地为载体。 在市区繁华地段和人员集中的地方,建立图文宣传教育阵地,制作人防法律法规和民防知识宣传栏,为广大市民提供学习人防法律和民防知识的平台,在社会上形成了解人防工作,支持、配合人防工作的局面。 五是以民防知识教育为载体。组建民防知识教学教研组,主动开展民防教学研究。以平度实验中学为试点,积极开展民防知识教学和民防知识演练,带动全市初级中学开展民防知识教学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民防教育的考核制度化、内容系列化、形式多样化。通过“学校带动学校,老师教育学生,学生宣传到户”的方式,在全市形成全民学、全民抓的氛围。六是以社区宣传为载体。 社区宣传作为新生事物,要坚持重抓试点、全面兼顾、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方针, 确定试点单位, 在社区“设摊”宣传人防法律法规、民防知识等内容,采取散发传单,悬挂横幅,展览挂图等形式,提高市民参与人防的主动性和互动性。 加大人防宣传力度,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形式,充实内容,培植亮点,千方百计推进人防宣传工作,在全市 形成各级领导主动重视人防工作、人民群众主动关心人防建设的良好氛围,促进人防各项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以未成年人为案例的论文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心理学分析 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5)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1.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1)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5]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娇宠、溺爱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②简单粗暴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③放任自流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④期望过高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⑤缺乏情感沟通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3)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4)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6]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5)家庭过于贫困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学校教育的缺失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 ,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强奸等犯罪。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7]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8]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Sutherlabd)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等特定方向。”[9]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暴力、抢劫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4.文化市场的失控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10]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11] 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注释:[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6页。[2]: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M),群众出版社,北京,2003年出版,第218页。[3]:王大伟, 《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128页。[4]:同[1],第5页。[5]:http://www.oy.net.cn/doc/view/24/8648.html[6]:(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知识出版社,北京,1982年出版,第85页。[7]:《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3卷,第515页。[8]:周国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2004年出版,第110页。[9]: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年出版,第63 页。[10]: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105页。[11]:

2002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03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作为未成年的幼儿,身体被截肢,除肉体上的痛苦外,也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赔偿额度应综合杨某的受害程度、被告某分局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受害人杨某安装假肢后,每年需1500元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亦属更换假肢的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此笔费用为6.9万元;终生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轨道,在站内和区间内铁路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等会发生危险,是一般性常识。国发(1979)178号文件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当时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的义务。原告进入铁路作业区内停留车下玩耍,被火车轧伤致残,显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但其毕竟是未成年的幼儿,没有行为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倍加看护,确保其人身安全。而本案中其监护人明知村外火车站铁路作业区存在危险,而放任其外出玩耍,无人陪同看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应对本案事故负主要责任;火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铁路作业人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万安站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亦无违章,虽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在铁路作业区玩耍,其注意程度尚有不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判决:被告某分局承担损害赔偿总额438 129.66元的20%的赔偿责任,即87626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由原告及监护人承担。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准。火车从万安站开出后,才发现杨某被火车轧伤,根本不是注意程度不足,而是开车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原判未能分析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有意把责任推给监护人;原判适用法律方面错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指的“承担责任”是指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而不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本案中被上诉人有过错,原审判决也已认定,就应当依此项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一审判决只让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失的20%,显属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本案侵害人是某分局,受害人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原审法院把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曲解为受害人负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从事的是高速运输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判决。被上诉人某分局辩称:上诉人人身伤害是其自己钻入火车下玩耍所致,其行为被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免责。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发(1979)178号文件、铁路法第58条规定,上诉人因自身原因擅自进入铁路工作区造成伤残事故,应由上诉人本人和未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承担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不仅对被监护人进行抚养、教育,还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本案正是由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的,故应由其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按章作业,在目前科学可能情况下,列车装有列尾装置,能保证正常情况下列车的安全运行。但本案上诉人钻入列车下面的行为情况特殊,非一般人所能预料,非一般装置所能防止,也大大超乎被上诉人的预料和现有科学水平情况下被上诉人所能采取的防护措施。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铁路法“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侵害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对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的免责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除了法律一般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民法通则第123条及200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均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损害。铁路法规定的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自身原因一般解释为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视为故意,受害人的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免责条件是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除外责任。侵害人要免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害人没有过错;二是受害人存在侵害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在本案,就侵害人而言,其在所属的万安站区有村庄,村庄与铁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铁路作业时亦未派人看护,侵害人应当预见到村内的小孩可能会到铁道上来玩耍,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便启动火车机车,显然存在过错。就受害人而言,其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不存在故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因为法律规范的主体是有行为能力人和特定情况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还作了特别的保护,规定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从以上两方面分析,本案不存在受害人免责的条件,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受害人杨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该村庄位于铁路站区区间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被监护人杨斌被火车轧伤致残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不得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为由,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侵害赔偿责任转嫁给监护人。根据本案侵权责任的承责原则和侵害人存在的过错,被上诉人对受害人杨斌被火车轧伤致残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杨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减轻被上诉人赔偿责任,即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认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没有法律根据。关于一审中双方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共计369129.66元,为双方协商一致所确定,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针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其他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的争议焦点,判决确定每年需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共计6.9万元应列入赔偿范围,双方对此均未上诉,应予维持。据此,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总计为438 129.66元,按上述所确定的责任比例,某铁路分局应赔偿杨斌262 877元,其余部分由上诉人的监护人自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针对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上诉人赔偿杨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亦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责任认定不当,应予改判。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31条、铁路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某分局赔偿杨某身体损害所致损失87626元部分;二、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某分局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部分;三、某分局赔偿杨某身体损害所致损失262877元;二、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铁路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其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不可或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铁路列车的通车里程在不断延长、运行速度在不断地提高乃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铁路列车越来越繁忙地穿梭于人口稠密的城镇、村庄,从方方面面在极大地改善百姓的生活品质,但同时也可能给周围人群带来不安全的环境。因此,铁路运营中造成人员伤亡时有发生。较之前些年,现今的受害人及家属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且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协助,铁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家属越来越多地欲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铁路法院受理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正是在这一系列综合背景下呈逐年递升趋势。在这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有一类案件较为典型,即未成年人在玩耍时进入铁路作业区,被列车轧伤致残的案件。这些受害人中,大的十几岁、小的才二、三岁。在处理这类未成年人诉铁路运输企业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法院除面临着一般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归责原则、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外,还面临着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错情况下,高危作业人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文即结合本案试从这两方面进行探讨。(一)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我国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承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形成的历史看,该原则首创于1838年普鲁士王《铁路企业法》。该法律确认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害,铁路公司不得以无过错为由免除赔偿责任,这个法律几经修改,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而且广泛适用于电车运输、采矿等各种存在风险的工业部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各国通过特别立法和法院判例,纷纷在火车、汽车、航空、航海、电气、核能利用、科学实验等危险性工业中采用无过错责任,以调整工业灾害中企业主与雇佣工人及其他受害人的关系。1922年由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危险业务责任。该法典单独列出条款,把危险性工业称为高度危险业务,确认源于高度危险业务的损害负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设立目的也在于敦促高度危险作业人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周围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民法通则将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关于火车是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曾有争论。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铁路列车的运营速度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因此不应列入高速运输工具范畴。有人提出,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根据其时速确定,超过一定时速才能称为高速运输工具,否则不能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看待。笔者以为,不能单纯以速度的快慢来认定铁路是否为高速运输工具,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起源及目的看,更应着眼于铁路运营是否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众所周知,一旦被运行的列车碰撞、碾压,产生的后果必然是非死即伤,尽管有时列车行进速度并不高,但损害后果同样也是非常严重。另外,火车的速度是变化的,启动和停车阶段慢,中间运行阶段快。所以,认为以火车运行的时速来确定其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机械、片面、不科学的,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随着人们普遍对高度危险作业认识的深入及法学研究、民事审判实践的深化,火车系高速运输工具、铁路运营为高度危险作业已成为一种共识。那么按照以上关于高度危险作业及无过错责任产生的背景和目的介绍和分析,铁路运营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审判实践中,铁路运营中造成人身伤害应如何承则一直存在争论,根本原因在于对铁路法的规定认识不一。1990年颁布的铁路法中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有观点认为该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存在冲突和矛盾,又由于铁路法颁布在后,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另一观点认为,铁路法第58条的规定扩大了免责事由,与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为无效,审判中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可以说,由于没有来自于权威部门的解释,民法通则与铁路法规定是否存在冲突的不同认识一直存在,导致此类案件如何适用归责原则一直扰着审判实践,而这些不同认识也在受害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辩中集中体现。就同一损害事实,受害人往往援引民法通则第123条主张铁路运输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故意行为,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高危作业人对其作业中造成的损害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则引用铁路法58条主张损害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根据铁路法58条免责条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关于两法适用问题,受害人认为,根据上位法效力的优先性,应适用民法通则;铁路运输企业认为,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铁路法。另有第三种观点认为,两法并不存在冲突,铁路法第58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具体贯彻和运用,两者均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其实铁路法第58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123条的从事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已对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原则作了规定,有关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单行法、部门法不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故对铁路在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明确的。(二)如何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免责条件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是否构成铁路运输企业法定免责条件既然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该如何确定免责条件呢?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铁路法58条的免责条款,即“受害人自身原因”的含义。铁路运输企业认为:火车有固定的轨道,如果没有受害人侵限的事实就没有被轧伤亡的损害后果,受害人伤亡原因是由于其侵入铁路线路造成,属于铁路法58条规定的“受害人自身原因”这一免责条款,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责任。如果这一抗辩理由成立,那么可以得出:凡是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均可不能承担责任。因为受害人不去铁路轨道,就不会发生人身伤亡。显然,这样理解“受害人自身原因”与设定无过错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的立法目的是相背。笔者认为,在理解铁路法这一专门法时,不能断章取义、孤立地去理解和解释“自身原因”的含义,应该结合民法通则123条,以及其他法律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免责事由除法律一般规定的不可抗力外,民法通则第123条和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均规定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参照民法通则和上述司法解释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情形的规定,笔者认为,对铁路法第58条关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含义应理解为: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自杀、自伤;3、受害人破坏设施或其他违法犯罪引起的事故;4、受害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同时应该明确,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亦应当根据原因力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铁路法58条对“自身的原因”的免责条款仅列举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两种情况,其他情况怎么办?法律调整不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这些均未规定。且这里讲的是“违章”,如果违的是铁路部门的规章,可以作为免责的法律依据吗?特别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其进入铁路作业区被撞压伤亡是否属于“自身的原因”呢?笔者以为,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决定其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对铁路作业区这一特定危险场所玩耍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能完全、正确、清醒的认识,所以其在铁路作业区玩耍不存在自杀、自伤的目的,又因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并非法律所调整民事义务主体(法律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特别规定除外),其在铁路作业区玩耍也就不应属于违法犯罪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其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存在有无过错,故不能认为是其自身的原因。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我国法律还对未成年人做了特别保护,规定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但有观点认为, 即便人身伤害损害后果的发生非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但由于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义务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侵入铁路限界,造成人身损害,应由监护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被监护人侵害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赔偿,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监护人赔偿。而被监护人受他人侵害造成人身伤害损失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与被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不能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责任等同于未成年人被侵害时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被造成人身伤亡的,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过错或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不应因为监护人的过错而被替代。而且,监护人并非未成年行为人,监护人的监护过错不等于行为人的行为过错,由于未成年人不是法律所调整民事义务主体,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故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综上,在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不能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免责事由。但监护人其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过失相抵的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监护人有证据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此,既可以敦促高危作业企业采取更为有效防护措施,进一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又可以警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监护职责,以期社会到家庭最大可能避免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发生的可能,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后语: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然证明,社会的欲加文明、进步,人的生命价值亦会欲会得到彰显和重视,这也必然体现在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领域和环节。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高危作业人其在运营中造成人身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样也是在体现法律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怀,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原因和目的是协调一致的。目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清晰、明确,使得对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院判案的统一,虽然多年来,法官一直在通过案例分析、论文研讨等形式在解释争议,提出观点,但不可回避的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适用法律的居中裁判者,其对法律的解释无论从论点到论据多么充分,其权威性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而质疑的后果也必然使得铁路作业人不易接受无过错责任这一加重其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能使其从根本上在这一原则促动和指导下,自觉加强安全注意义务,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好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刘女要求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刘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广州市现时的生活水平和刘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刘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刘女,至刘女18周岁时止。二、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刘女。三、驳回刘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刘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3、他现在没有工作,作为一个专科毕业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会很高,故他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作为刘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刘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刘女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杨某支付,刘女起诉请求刘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杨某要求刘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刘女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杨某的上述请求与刘女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原审对此作出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二、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评析」在美国,对于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很形象的说法——“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纳税一样”。但是事实往往并不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除了死亡无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抚养费和偷税漏税一样仍然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言而喻,但是对于本案而言,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在合议庭进行讨论时,法官们一致认为本案中刘女对判决之日前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刘女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反映了杨某由于刘某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女儿尽抚养义务,造成了她的损失,要求刘某予以赔偿的心理。合议庭认为这可以构成诉因,但不应当在以刘女为主体的诉讼中进行审理,而应由杨某另行起诉向刘某追索,因此对刘女的该部分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社区矫正很难办的,要当地司法局签字,案发地公安签字,还有要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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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区游戏案例研究论文

在游戏中幼儿通过轮流的角色体验,经验分享,得出中间幼儿的行进速度与外围幼儿行进速度之间的配合度是游戏的关键。外围推拉的幼儿要尽可能保持又快又稳的匀速,以免绊到中间的幼儿;而中间的幼儿要以小碎步的形式尽量配合轮胎的移动速度,尽可能减少人为的阻力。幼儿在讨论、模仿、竞赛、自主练习中逐步习得技能、取得进步。合作游戏通过鼓励幼儿合作与交流,创设出具有活力的合作情境,似是无心却有意地向幼儿传输了一种社会观念,即每个人都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过人之处,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都是自己不可多得的宝贵的学习资源。幼儿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并不完全是自发的,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培养。如果教师淡化幼儿的合作意识,幼儿的合作行为只会自生自灭;只有教师想方设法强化幼儿的合作意识,幼儿的合作能力才能不断得到提高。

幼儿园优秀游戏活动案例:“豆芽”的故事导读:这是一个发生在娃娃家游戏中的系列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小名叫“毛豆”的女孩。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女孩是怎样结合已有经验,生成这个游戏并推动游戏发展的,同时体会教师在游戏指导中是如何追随孩子的脚步,聆听孩子的想法,为孩子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的。▌一、活动背景这是一个发生在娃娃家中的故事,主人公是一个小名叫“毛豆”的六岁零两个月的女孩,游戏的内容和情节主要由幼儿生成及推动。在一个学期的角色游戏中,大班幼儿生成了许多不同的游戏内容和情节,它们相互交融,也相互影响。“豆芽”的故事正是在这样的游戏情境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它向我们展现了教师倾听幼儿声音、判断幼儿兴趣、尊重幼儿意愿、满足幼儿需要的重要意义。幼儿基于自己的已有经验生成新的游戏内容和情节,在教师的适当引导下不断巩固和提升新的经验,游戏水平也随之提高。▌二、活动内容与过程●故事一:“豆芽”出生了一天,在娃娃家,孩子们一边布置环境,一边讨论宝宝是从哪里来的。毛豆说:“当然是妈妈生出来的!”说着,毛豆就把布娃娃塞进衣服,指着鼓鼓囊囊的肚子说:“我要生宝宝了。”(见图1)她用两只手捂着鼓起的肚子,慢慢地走向“医院”。“医生”正在忙碌着,没有注意到这个“特殊”的病人。毛豆拍打着鼓起的肚子,大声喊:“我要生宝宝了!”“医院”里所有人都围了过来,有的捂着嘴笑,有的伸出手轻轻抚摸毛豆的肚子,还有的在小声议论……毛豆把肚子挺得更高了,似乎在提醒“医生”“我要生孩子了”。头一次遇到这样的病人,所有“医生”都傻了,不知道怎么帮助她。毛豆只好推开“医生”,自己躺到了地垫上,一字一顿地说:“我、要、生、宝、宝、了!”“医生”们围了过来。“快开刀吧!”毛豆提高嗓门说。图1 要生宝宝了“医生”拿起塑料小刀在毛豆的衣服上划了一下(见图2),毛豆提醒道:“你忘记给我吃药了。”“医生”立刻递给毛豆一个药瓶,毛豆接过药瓶假装喝药。这时随着药瓶倾倒,里面的彩色绉纸球(游戏时当作药丸用的)掉落下来。“医生”把绉纸球塞进毛豆衣服里说:“这个可以止血。”接着,“医生”从毛豆衣服里取出布娃娃。“宝宝生出来了!”所有人都拍手欢笑(见图3)。图2 去医院生宝宝图3 宝宝从肚子里生出来毛豆躺在地垫上,“医生”把刚出生的“宝宝”放在小方桌上,三位“医生”全都站在桌子旁,有的给“宝宝”打针,有的用听诊器给“宝宝”检查身体。毛豆躺在地垫上喊:“我还躺在这里呢,你们没人来给我看病吗?”活动室里比较嘈杂,“医生”们继续围着“宝宝”忙碌着,没人回应毛豆。游戏分享环节,毛豆借助我在孩子游戏时拍摄的照片,向大家绘声绘色地讲述着生孩子的故事。她还告诉大家:“我的宝宝叫豆芽。因为我是毛豆,毛豆的孩子就是‘豆芽’。”从这一天开始,我的游戏观察记录本上就开启了对“豆芽”故事的连续记录。因为幼儿的学习就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与周围环境互动的过程,就是幼儿主动探索世界的过程,值得我们去记录、分析、反思。教师的思考:

社工专业案例研究论文

【导读】相信很多学校的研究生甚至都还没有开学,但是就即将迎来毕业了,对于很多的社工专业的研究生,他们正在进行论文创作,但是关于社工专业研究生论文怎么写?写什么?不是很了解,甚至充满疑惑,那么今天就给大家进行一下具体介绍。

关于写什么

综观知网,社工学生的论文基本都以实务为主,理论+领域+机构/项目的搭配。轮到自己写的时候,一方面是没有实习,另一方面也发现好像没什么好写的(?),热门的、比较容易掌握和运用的理论都被写遍了,相对来说在能力范围内能够掌握的实务领域也被研究得七七八八了,那怎么办,前辈们怎么都不留点余地给我这个后来者。再仔细研究了一下,似乎很多论文在以新机构/新项目写着旧东西(?)。比如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网络,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应该算是相对比较成熟的研究视角了,那这样的题目怎么有新的突破?

关于怎么写

如果是实务论文,其实论文的套路是相对固定的,一般是摘要背景、文献综述和实务过程,当然实务过程本身会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包括接案、服务过程、评估和反思等等环节。一个优秀的、完整的服务过程,绝对也是很具有专业价值的,首先在实践中就是不容易达成的,在此基础上要系统地形成一篇文章也是有难度的。但是,作为一篇毕业论文几万字写下来,又觉得少了那么点意思。这与本科生的论文有什么区别?怎么体现出一些学理性?

以上就是社工专业研究生论文的有关总结,今年写论文格外艰难,因为社会工作是实操性的专业,没有实践就没有材料来源,而纯粹学理性的探讨难度系数太高,所以更多的只能寄希望于带点学理性讨论地写实务,但具体的写什么和怎么写,思考永无止境……

在一篇高质量的社会工作论文中,论文的选题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好的选题有一半文的作用,我们千万不能忽视论文的题目。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工作专业 毕业 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一) 1. 大学生自杀个案的干预策略研究 2. 大学生自杀个体的人格分析 3. 大学生自杀群体的心理分析 4. 大中学生生活满意感调查 5. 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研究 6. 当代大学生宿舍 文化 的形成过程 7. 当前大学生活择业倾向研究 8.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治理结构研究 9.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失业等)风险控制问题 10. 对白领焦虑症的调查与分析 11. 对当代大学生逃课现状成因以及干预策略的研究 12.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工作干预模式的探讨 13. 对网络流行语的社会学分析 14. 对网络乞讨现象的社会学思考 15. 高校贫困生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问题研究--以**大学为例 16. 高学历高收入女性与婚姻问题研究 17. 共青团组织与社会工作 18. 关于"爱心超市"的调查与思考--以**大学为例 19. 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调查与思考 20. 后大学生的消费观研究 21. 互联网与当前社会问题研究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二) 1、中小城市社区服务调查研究 2、城市居民社区参与意愿研究 3、城市社区福利现状及其建设研究 4、城市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调查 5、中小城市社区文化建设调查研究 6、从社会学视角审视当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的问题 7、和谐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 8、居民参与社区民间组织的态度与行为研究 9、社区党组织建设与和谐社区发展 10、青年的社区参与现状特点及对策分析 11、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状况及其特点分析 12、社区居民社会支持初探 1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14、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研究 15、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资源短缺问题 16、从社会资本理论看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17、大学生网络传播行为嬗变的实证研究 18、大学生网络迷航现象的调查研究 19、大学生网络行为特征及成因 20、高校学生网络行为与心理研究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三) 1、(城市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研究 2、(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问题的社会学探究 3、"富二代"现象或问题研究 4、"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5、城市边缘群体(如乞丐妓女农民工等)研究(可从生存状况政策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等任一角度切入) 6、城市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背景现状与未来取向 7、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8、城市流浪 儿童 的社会救助研究 9、城市某类场所的研究(如公园酒巴饭店娱乐场所等) 10、城市社区建设与街道管理体制改革 11、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 12、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13、 传统文化 对社会工作价值观建构的启示 14、从 广告 中探究性别问题 15、从社会化角度谈谈你对"自古雄才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的看法 16、挫折与逆境总能出人才吗? 17、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 18、大学生挫折感的成因及消解途径分析 19、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观念调查 20、大学生婚恋观的变化 猜你喜欢: 1.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选题 3. 社会工作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社会工作硕士论文题目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戏曲进课堂案例研究论文

第一种看法是:制京剧进课堂是个蠢办法。京剧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对其进行挽救和推广是很有必要的。在中小学教学中,注入民族文化的元素,推崇、推广民族文化,应该说是教育发展的必然。教育部出台此项政策,其出发点和本意是好的。但是好事能不能做好,还要看有没有有好的办法。如果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实教育部这次却应该是出了个好点子、好主意,但是好点子却没有想到好办法。应该说,推广京剧,唯京剧独尊,教育部这种一刀切的办法看起来更像是一个蠢办法。推广和传承戏曲等民族文化,在当前来说,可以说是适得其时,很有必要。但是办法不是这样的,不是一刀切的,一刀切在很多情况下其实被证明是荒唐的。如果真要推广和发扬民族文化,最好的办法是,作为教育主管的最高部门,你只能提出要求,要求大家在教学中加入戏曲教学的内容。但是对于具体的教学内容,却要尊重各地各民族的习俗和风情,让各地个民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戏曲教学种类。一花独放不是纯,百花齐放才是春。各个剧种都有发展和延续,整个中华民族的戏剧文化才是完整的,丰富的。不唯京剧独尊,让各地自主选择戏曲教学内容,这恐怕才是唯一的也是正确的办法。第二种看法是:京剧先进剧场再说进课堂。京剧进课本、进课堂、进校园,听着很美好。但也觉得有些不怎么靠谱儿。因为一个连进剧场都很难的剧种,寄希望于进校园求生存,怎么想都是一厢情愿的事儿。教育部规定从今年的三月起,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的中小学中开设京剧课,这是传承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需要,自然应该受到赞赏。但我要说的是,传承的前提是要有生命力,哪里能提高国粹京剧的生命力,哪里才是京剧的再生之地。我觉得这个再生之地应该是市场,而不是校园。先进剧场,再研究进课堂,这才是正路。可能市场不会接纳京剧,那京剧自己就要想一想,如何尽最大可能地适应市场。京剧怎么改?我不是专家没有发言权,但这样的改革起码要在剧目上,在表演形式上贴近观众,尤其是年轻的观众。京剧进了剧场,有了生命才有可能传承。第三种看法是:要从艺术启蒙的角度看待“京剧进课堂”。京剧走进中小学课堂,起码可以让孩子们通过对京剧的了解,在艺术美学上得以提升。因此,此举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这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教什么”。当然,教唱一些流传较广、相对易学的唱段,也是入门的方法之一。但是如果仅限于唱,就无法帮助孩子们窥见京剧的博大精深。所以,还应该由浅入深地讲解京剧的“四功”、“五法”、虚拟化表演、化装、道具、舞美、音乐等的独特之处。二是“怎么教”。如果按照上述“教什么”的设想,师资问题将会突出。如何解决,我觉得可以循着三个思路:一是对普通教师进行培训,解决一些知识性课程的讲授问题;二是利用电子教学工具,为孩子们播放音像资料;三是聘请专业人士定期到校“上大课”。三是“为什么教”。在我看来,这门课要建立在“提高艺术鉴赏力”的出发点上,决不能搞成应试教育。所有教与学,都应该围绕“趣”字做文章。第四种看法是:决策不可随意。京剧进入中小学课堂是好事,它为学生打开了戏曲大门,将来还应该有更多戏曲加入。但教育的决策不应随心所欲,尤其是在事关中小学课程安排这样的公共性事务上,有必要事先开展全面而系统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民意,并将此纳入公共决策机制。

京剧从形成到现在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历史的积淀使它集结了中国戏曲艺术的一切特征,它与中医、国画并列为中国三大“国粹”。与文化艺术相交融的京剧艺术更体现了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为使这一高雅艺术在中国传称和弘扬,就应该从娃娃抓起。京剧和音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相通的地方,京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音乐的发展,如京剧也有以前的传统剧目走向今天的现代剧,而京剧作为“国粹”具有深的历史文化,他更具有极强的导向意义。京剧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些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的加快,一些传统的文化逐渐被人们所忽略,在整个社会中并未受到重视,无论是文化、还是教育,强调学习的西方者多,而重视弘扬传统者少,要想更好的弘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就必须从教育入手,为避免死板、僵硬的教学方法,更考虑到京剧和音乐相通的艺术特征,特在音乐课堂教学中加入京剧元素,从娃娃抓起、从小学生抓起。让京剧艺术进校园、进教材。就是让更多的人了解京剧、喜欢京剧,让京剧这一艺术的生存发展有一片肥沃的土地。

pretty good,非常支持。京剧是我们中国的国粹,每一个中国人都应了解,喜欢京剧(不仅是京剧),让京剧(戏曲)永承下去。

戏剧是描写人生的艺术,真实应是它的第一要素,人们常说,艺术是真善美的统一。在我看来,真是戏剧的基础,是生命;善是这个生命的意义、价值;美使得这个生命有持久的可以品味的艺术魅力。 何谓真实?它是有一些基本品质的。第一,它能使观众信以为真。观众明知戏是假的,舞台所演是个虚构的世界,看戏是娱乐,是一种精神游戏,为什么又很乐意在心理上接受戏剧的支配,做“介于信与不信之间的有意识的自欺”呢?原因就在舞台上表现的人生,能使观众产生可以出入于自身经历的种种联想,从而加深对人生的体悟。有了这种联想、体悟,就会获得虽假犹真的审美愉快。美国剧作家阿瑟·密勒说:“戏剧与任何艺术相比更要求中肯恰当。如果一出戏能令人相信‘事情正是这样的’,那么,即使它缺点很多,仍不失为好戏。”如果一出戏连可信这一关也过不去,观众在看戏过程中不断产生疑问,就难以进入审美状态,有时甚至感到智力受了伤害。这样的戏还谈什么真实呢?第二,戏剧的真实还必须是动人的,是情感化了的真实。在社会科学中,真实可以用理性来直接表达。但在戏剧中,理性隐藏在情感之中,是靠情感的真实来影响观众的。明代作家袁于令说得好:“剧场假而情真。”这个“情真”,先由艺术家体验到了,他先被自己的体验所激动,才有可能打动观众。而戏剧的情感,是感性状态的理性,总是包含着是非判断的。表现美好的情感或邪恶的情感,都是经过了艺术家理性之光的照耀,是审美化了的东西,不是自然形态的东西。所以看莎士比亚的悲剧,不会染上麦克白的野心、理查三世的残忍、奥赛罗的猜疑。戏剧中的真总是要通向善的。现代戏曲在对人性的描写上,会超脱于过去的价值判断,其表现方式也不一定黑白分明,有些作品还着力于表现“灰色地带”,仍然不会泯灭是非善恶,泯灭理性精神。那种不包含是非善恶的愉快,只是一般的消遣性娱乐,成不了高尚的娱乐,不是戏剧真正的审美愉快。因而第三,戏剧的真实,还应当是有力量、有力度的。这种力量,源于戏剧的真实、真情,不是细琐的、卑微的,而是表达了某种“对人类具有普遍意义的旨趣”(黑格尔语),或者如恩格斯说的“具有较大的思想深度和意识到的历史内容”。我们不能要求许多作品都有思想力度、深度,但如果太缺少这类作品,现代戏曲就没有脊梁骨了。 真实不同于事实,重要的是心灵的贴近真实是一种感受,是来自客观又对于客观有认识意义的主观感受。真实不同于事实。历史学要靠事实,戏剧艺术要靠真实。戏剧所以要写“事实”(故事)只是为了让观众感受真实,并非为了“事实”本身;而这个“事实”一般也不必是现实中的事实(或称实事)来支持的。鲁迅论讽刺艺术时说:“不必是曾有的实事,但必须是会有的实情。”所以艺术离不开虚构,允许幻想,甚至可以出神出鬼。写历史剧,在历史事实与艺术虚构之间,艺术家可以自由摆动。摆动的自由,服从于能表现出一种令人信服的“内在的可能性”(莱辛语),并且,它是和艺术家的意图紧紧地连结在一起的,达到情与理的相互渗透和自由转换。我们似乎有一种重事实、轻真实的倾向,如所谓重大题材,以为找到了它就可以获得巨大的真实了,客观效果常常并非如此,因为受实事的束缚较多,就难以在真实的开掘上获得充分自由。在过去传媒不发达的年代,写时事新闻的戏很有号召力,现在已经不是这种情况了。对于观众来说,戏中的“事实”在时间上离我们是近还是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心灵的贴近。心灵的贴近对艺术家和观众都很重要。而且还应看到,时间距离恰恰是创作上拥有较大自由度的有利条件,京剧《曹操与杨修》、梨园戏《董生与李氏》就是很好的例子。 真实靠正确的形式支撑黑格尔有句名言:“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全在于他认识到真实,而且把真实放到正确的形式里,供我们观照,打动我们的情感。”艺术家要传递给观众的真实,或者说,能被观众感受的真实,都是经过形式中介的。艺术家是用形式同观众打交道的。所谓“放到正确的形式里”,也可以叫做正确地进行形式化,进行形式创造。联系到戏剧,这个形式怎样才是“正确的”呢?有几个基本观点可说。 首先,在戏剧中,形式化就是动作化。从艺术分类学的角度来说,戏剧是动作的艺术。它有两个基本品质:(一)“动作就是实现了的意志”;(二)“动作在本质上须是引起冲突的”(黑格尔语)。戏剧动作不等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言谈举止,对于后者,必须经过选择、提炼,被赋予以上两个品质,才成为戏剧动作。而意志和冲突,产生于过去又直接指向未来,其当下的感性过程就是戏剧情节,就是性格的历史。因为动作是实现意志、引起冲突的,就会“导致动作和反动作”,就有了戏剧性。我们看戏,觉得“平”、“冷”,觉得“没戏”,多半是由于缺少真正具有戏剧意义的动作。没有动作化的真实,不是戏剧的真实。 其次,戏剧动作是有不同形式的。对于演员来说,动作不是单指形体动作(表情、姿态),而是语言、心理、形体的总和。其感性呈现就是角色形象。戏剧所以会有不同的样式,如话剧、歌剧、芭蕾舞剧、戏曲(要说“剧种”,这才是真正的剧种分类,我们戏曲中的所谓“剧种”,有许多是地方性因素,并不都具备样式类别的意义),归根到底,在于动作有不同的形式。话剧的动作是接近生活本来形态的,它的重点是语言,是口语化的台词。歌剧的重点是歌唱和音乐,舞剧的重点是舞蹈和音乐。歌剧不以舞作为动作形式,舞剧不以歌作为动作形式。而戏曲的动作是一种有歌有舞的综合形式,通常称之为唱念做打。不管是哪一种戏剧样式的动作,包括写实主义的话剧在内,都是“第二自然”,是人工的自然,都是经过了精心处理的艺术形式。所以,要“把真实放到正确的形式里”时,有个先在的条件,只能“放在”特定戏剧样式的动作形式里,因而动作化时,有没有样式意识,是能否“正确”的一个重要关键。观众看有些戏曲常要批评它是“话剧加唱”,多半是在整体的形式化中缺乏样式意识。有明确的样式意识,是创作上的一种本体自觉。 其三,动作形式既有继承性也有变易性。以戏曲而言,无论唱念做打,都具有历史地积累下来的形式技巧,其规范化形态通常叫做程式。形式既然是艺术家和观众的特殊关系的体现,因而在形式化过程中,重视剧种的样式特征,充分运用固有的程式技巧,是同尊重观众的欣赏需要相一致的。然而这种继承性又是相对的,它会随时由于表现真实的需要,作出某种幅度的变易。所以形式化不可以简单地等同于程式化。形式化大于程式化,形式化中可以吸纳、融入非程式的因素。说得再大胆一点,在现代戏曲的创造中,形式化乃是程式化和反程式化的多样统一。现代戏曲的形式化,还包含一个新的任务:要实行形式上的更广泛的新的综合。有了这种更广泛的新综合,才能在同一种戏剧样式中,实现演出样式的多样化。演出样式的核心是演员的动作,是动作的样式特征,但光有这个核心还不够,还要有它的外延部分,包括听觉方面的音乐、音响和视觉方面的化装、服装、布景、灯光。另外,还可以在观演关系上作特殊的空间处理。有了这些因素的积极而又“正确”的介入,演出样式才能获得个性鲜明的艺术风格。而这方面的经验,戏曲自身较少,要靠借鉴外来经验,这是戏曲现代化中不能跳开的过程。引进外来经验,常常会产生不协调,吸纳容易消化难呀,却又不能因噎废食。艺术上的现代化,有创新和破坏的两面性,要尽量保护创新,减少破坏。这要靠实践经验的积累,培养出一批艺术大家,才能逐渐减少混乱和痛苦。真实的形式化一旦获得整体性成功,会给观众以极大的审美愉悦。到了这儿,真又通向了美。观众看戏,既要由真带来感动,又要由善带来心灵的净化、升华,还要由美带来反复的品味,持久的陶醉。但满足于感动以至心灵的震撼,还不是戏剧审美经验的全部,能够达到朱光潜说的“内容沉没下去,形式浮现出来”(沉没不是消失,浮现出来的形式是有意味的形式),这时候,才可以说,我们真正是把戏曲当艺术品来欣赏了,才能深入体会戏曲艺术的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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