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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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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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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计算机网络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在经受着垃圾邮件、病毒和黑客的冲击,因此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建立和实施严密的网络安全策略和健全安全制度是真正实现网络安全的基础。关键词:计算机 网络安全 防御措施 1.1 什么是计算机网络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和技术措施,保证在一个网络环境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包括两个方面,即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物理安全指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受到物理保护,免于破坏、丢失等。逻辑安安全包括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计算机网络安全不仅包括组网的硬件、管理控制网络的软件,也包括共享的资源,快捷的网络服务,所以定义网络安全应考虑涵盖计算机网络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参照ISO给出的计算机安全定义,认为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不因偶然或恶意的原因遭到破坏、更改、泄露,使网络系统连续可靠性地正常运行,网络服务正常有序。”从本质上讲,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上的信息的安全。计算机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漏,系统能连续可靠地正常运行,网络服务不被中断。从广义上看,凡是涉及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制性的相关技术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研究的领域。从用户角度来说,他们希望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信息在网络上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同时希望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上的信息不受用户的非授权访问和破坏。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角度说,他们希望对本地网络信息的访问、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陷门”、病毒、非法存取、拒绝访问等威胁,制止和防御网络黑客的攻击。从社会教育的角度来说,网络上不健康的内容,会对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的发展造成阻碍,必须对其进行控制。1.2.1 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精确地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具有传染性和破坏性,它是一段能够起破坏作用的程序代码,与所在的系统或网络环境相适应并与之配合起到破坏作用,是人为特制的通过非授权的方式入侵到别人计算机的程序,给计算机系统带来某种故障或使其完全瘫痪。比如我们常见蠕虫病毒就可以使我们的计算机运行速度越来越慢,慢到我们无法忍受的程度。计算机病毒本身具有传染性、隐蔽性、激发性、复制性、破坏性等特点。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病毒的种类越来越多,扩散速度也不断加快,破坏性也越来越大。1.2.2黑客和黑客软件黑客是泛指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他们往往会不请自来的光顾各种计算机系统,对已被入侵的计算机截取数据、窃取情报、篡改文件,甚至扰乱和破坏系统。黑客软件是指一类专门用于通过网络对远程的计算机设备进行攻击,进而控制、盗取、破坏信息的程序,它不是病毒,但可任意传播病毒。互联网的发达,使黑客活动也变得越来越猖獗,例如所提到的5名杭州的“电脑高手”,利用“黑客”技术远程窃取价值14万余元的游戏币。2009年5月23日,被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刑10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就是此类,黑客发展至今,已不再是单纯为研究新科技,或对抗牟取暴利的狭义英雄,除有受不住金钱诱惑而入侵电脑盗取资料出售或勒索赚钱外,还有怀着政治动机和其他不可告人目的的行为。1.2.3 系统及网络安全漏洞系统、协议及数据库等的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各种各样漏洞的产生,使网络门户大开,也是造成网络不安全的主要因素。1.2.4 用户操作失误及防范意识不强用户防范意识不强,口令设置过于简单,将自己的账号随意泄露以及浏览不熟悉的网页、下载等,都会对网络带来安全隐患。 2 常用网络安全技术2.1 防火墙技术尽管近年来各种网络安全技术不断涌现,但到目前为止防火墙仍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中最常用的技术。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00 年所检测的网络安全产品的统计,在数量方面,防火墙产品占第一位,其次为入侵检测产品和网络安全扫描。防火墙系统是一种网络安全部件,它可以是硬件,也可以是软件,也可能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这种安全部件处于被保护网络和其它网络的边界,接收进出被保护网络的数据流,并根据防火墙所配置的访问控制策略进行过滤或作出其它操作,防火墙系统不仅能够保护网络资源不受外部的侵入,而且还能够拦截从被保护网络向外传送有价值的信息。防火墙系统可以用于内部网络与Internet 之间的隔离,也可用于内部网络不同网段的隔离,后者通常称为Intranet 防火墙。2.2 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入侵检测技术也叫网络实时监控技术,它通过硬件或软件对网络上的数据流进行实时检查,并与系统中的入侵特征数据库进行比较,一旦发现有被攻击的迹象,立刻根据用户所定义的动作做出反应,如切断网络连接,或通知防火墙系统对访问控制策略进行调整,将入侵的数据包过滤掉等。2.3 网络安全扫描技术网络安全扫描技术是为使系统管理员能够及时了解系统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从而降低系统的安全风险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安全技术。利用安全扫描技术,可以对局域网络、Web 站点、主机操作系统、系统服务以及防火墙系统的安全漏洞进行扫描,系统管理员可以了解在运行的网络系统中存在的不安全的网络服务,在操作系统上存在的可能导致遭受缓冲区溢出攻击或者拒绝服务攻击的安全漏洞,还可以检测主机系统中是否被安装了窃听程序,防火墙系统是否存在安全漏洞和配置错误。其它的网络安全技术还包括加密技术、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和VPN技术等等。3网络安全的保护手段3.1 . 技术保护手段网络信息系统遭到攻击和侵人, 与其自身的安全技术不过关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我国网络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 安全系统有其自身的不完备性及脆弱性, 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设立以高科技为媒介, 这使得信息环境的治理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根据实际情况, 可采取以下技术手段:( 1) 网络安全访问控制技术。通过对特定网段和服务建立访问控制体系, 可以将绝大多数攻击阻止在到达攻击目标之前。可实施的安全措施有: 防火墙、V P N 设备、V L A N 划分、访问控制列表、用户授权管理、T C P 同步攻击拦截、路由欺防范、实时人侵检测技术等。( 2) 身份认证技术该项技术广泛用于广域网、局域网、拨号网络等网络结构。用于网络设备和远程用户的身份认证, 防止非授权使用网络资源。( 3 ) 加密通信技术该措施主要用于防止重要或敏感信息被泄密或篡改。该项技术的核心是加密算法。其加密方法主要有: 对称型加密、不对称型加密、不可逆加密等。(4 ) 备份和恢复技术。对于网络关键资源如路由器交换机等做到双机备份, 以便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恢复。(5 ) 在系统和应用层面, 包括计算机防病毒技术采用安全的操作系统( 达B Z 级) 、应用系统的关键软硬件及关键数据的备份等。防病毒技术和备份措施是通常采用的传统安全技术, 而安全的操作系统是一个新的发展趋势。2.2 .法律保护手段。为了用政策法律手段规范信息行为,节击信息侵权和信息犯罪,维护网络安全, 各国已纷纷制定了法律政策。1 9 7 3 年瑞士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的法律; 美国目前已有47 个州制定了有关计算机法规, 联邦政府也颁布了《伪造存取手段及计算机与滥用法》和《联邦计算机安全法》; 1 9 8 7 年日本在刑法中增订了惩罚计算机犯罪的若千条款, 并规定了刑罚措施. 此外, 英、法、德、加等国也先后颁布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1 9 9 2 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了关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指南, 各国遵循这一指南进行国内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调整。我国于1 9 9 7年3 月通过的新刑法首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 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 86 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也先后相继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 为打击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 保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3.3 . 管理保护手段.从管理措施上下工夫确保网络安全也显得格外重要。在这一点上, 一方面, 加强人员管理,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管理队伍, 防止来自内部的攻击、越权、误用及泄密。主要指加强计算机及系统本身的安全管理, 如机房、终端、网络控制室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 对重要区域或高度机密的部门应引进电子门锁、自动监视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设备。对工作人员进行识别验证, 保证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常用的方法是设置口令或密码。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分别设置, 相互制约, 避免身兼数职的管理人员权限过大。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管理方法上的规章制度限制和约束不安分的计算机工作者, 以防止计算机病毒及黑客程序的产生、传播, 以及通过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使其充分认识到计算机病毒及黑客程序等对计算机用户的危害, 认识到传播病毒、非法人侵等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使每一个计算机工作者都成为网络安全的卫士。在一定的程度上, 好的管理方法的实施比用技术方法实现防护更为有效。要在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要采取“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的八字方针, 从加强管理人手, 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3.4 . 伦理道德保护手段。伦理道德是人们以自身的评价标准而形成的规范体系。它不由任何机关制定, 也不具有强制力, 而受到内心准则、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作用, 它存在于每个信息人的内心世界。因而伦理道德对网络安全的保护力量来自于信息人的内在驱动力, 是自觉的、主动的, 随时随地的, 这种保护作用具有广泛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在伦理道德的范畴里, 外在的强制力已微不足道, 它强调自觉、良律, 而无须外界的他律,这种发自内心的对网络安全的尊重比外界强制力保护网络安全无疑具有更深刻的现实性。正因为伦理道德能够在个体的内心世界里建立以“ 真、善、美” 为准则的内在价值取向体系, 能够从自我意识的层次追求平等和正义, 因而其在保护网络安全的领域能够起到技术、法律和管理等保护手段所起不到的作用。 4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防范措施4.2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防火墙是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门户”,对两者之间的交流进行全面管理,以保障内部和外部之间安全通畅的信息交换。防火墙采用包过滤、电路网关、应用网关、网络地址转化、病毒防火墙、邮件过滤等技术,使得外部网无法知晓内部网的情况,对用户使用网络有严格的控制和详细的记录。个人计算机使用的防火墙主要是软件防火墙,通常和杀毒软件配套安装。杀毒软件主要用来杀毒防毒,但要注意,杀毒软件必须及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才能更有效的防毒。由于病毒在不断更新,杀毒软件也需要经常更新。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的区别在于:杀毒软件是医生,用来查杀各种病毒。防火墙是门卫,可以防止黑客攻击,阻止陌生人访问计算机。安装了杀毒软件和防火墙要及时升级,并经常运行杀毒软件杀毒,这样才能防毒。4.3及时安装漏洞补丁程序微软对漏洞有明确定义:漏洞是可以在攻击过程中利用的弱点,可以是软件、硬件、程序缺点、功能设计或者配置不当等。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Miller给出一份有关现今流行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研究报告,指出软件中不可能没有漏洞和缺陷。如今越来越多的病毒和黑客利用软件漏洞攻击网络用户,比如有名的冲击波病毒就是利用微软的RPC漏洞进行传播,震荡波病毒利用Windows的LSASS中存在的一个缓冲区溢出漏洞进行攻击。当我们的系统程序中有漏洞时,就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纠正这些漏洞,软件厂商发布补丁程序。我们应及时安装漏洞补丁程序,有效解决漏洞程序所带来的安全问题。扫描漏洞可以使用专门的漏洞扫描器,比如COPS、tripewire、tiger等软件,也可使用360安全卫士,瑞星卡卡等防护软件扫描并下载漏洞补丁。4.4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如果安装了防护软件并及时更新,并及时下载安装漏洞补丁,计算机基本是安全的。但在很多情况下,网络的木马和各种病毒是我们自己“请”进来的。所以,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病毒。4.4.1不要随便浏览陌生网页,随便打开陌生邮件,防范“网络钓鱼”。在访问网站,特别是需要输入帐号的时候要仔细确认网站的合法性。打开陌生邮件前,先进行杀毒。4.4.2使用聊天工具不要随便打开陌生人发的文件,防范即时通讯病毒。除了不随便打开陌生人发的文件和网址链接外,还应该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如FTP客户端、Telnet及Web服务等。4.4.3下载软件要从著名网站下载,防范软件捆绑木马和间谍软件。比较著名的下载站点如天空软件、华军软件、多特软件等提供的软件是比较安全的。5 结束语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面对越来越快的信息化进步,各种新技术也不断出现和应用,网络安全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问题,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研究、探索和开发。参考文献[1] 王福春. 试击网络安全及其防护[J].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2]方倩. 浅论计算机网络安全[J].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网络天地[3] 黄俭等.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8)[4] 杨彬. 浅析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及发展趋势[J]. 应用科技,2010[5] 李勇.. 浅论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范[J]. 蚌埠党校学报2009(1)[6] 刘晓珍.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护[J]. 机械管理开发,2010(6). 计算机信息管理毕业论文浅谈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摘要:通过信息管理、知识管理概念的比较分析,论述了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的区别与联系,阐述了知识管理在管理的对象、管理的方式和技术以及管理的目标上的拓展、改进和深化。最后得出结论: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知识管理是信息科学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关键词:信息管理;知识管理;比较研究l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概念1.1信息管理的概念。‘信息管理’,这个术语自20世纪70年代在国外提出以来,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关于 魏 管理”的概念,国外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尽管学者们对信息管理的内涵、外延以及发展阶段都有着种种不同的说法,但人们公认的信息管理概念可以总结如下:信息管理是个人、组织和社会为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信息资源实施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社会活动。既概括了信息管理的三个要素:人员、技术、信息;又体现了信息管理的两个方面: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反映了管理活动的基本特征:计划、控制、协调等。通过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广泛查阅,发现人们对信息管理的理解表现在以下五种不同含义:信息内容管理,信息媒体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产业或行业的队伍管理。l.2知识管理的概念。关于知识管理的定义,在国内外众{5{纷纭。在国外,奎达斯认为,知识管程,以满足现在或将来出现的各种需要,确定和探索现有和获得的知识资产,开发新的机会。巴斯认为,知识管理是指为了增强组织的效绩而创造、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过程。丹利尔?奥利里认为,就唇降组织收到的各种来源的信息转化为知识,并将知识与人联系起来的过程。马斯认为,知识管理是—个系统的发现、选择、组织、过滤和表述信息的过程,目的是改善雇员对待特定问题的理解。美国德尔集团创始人之一卡尔?费拉保罗认为,知识管理就是运用。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的新途径。而如何识别、获取、开发、分解、储存、传递知识,从而使每个员工在最大限度地贡献出其积累的知识的同时,也能享用他人的知识,实现知识共享则是知识管理的目标。在国内,乌家培教授认为,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发展的新阶层,它同信息管理以往各阶段不一样,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连结起来,在人际交流的互动过程中,通过信息与知识(除显性知识外还包括隐性知识)的共享,运用群体的智能进行创新,以赢得竞争优势。他指出。对于知识管理的研究,最宽的理解认为,知识管理就是知识时代的管理,最窄的理解则认为,知识管理只是对知识资产(或智力资本)的管理。2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联系信息管理是知识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在深度和广度上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信息管理为知识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为共享信息是其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如果—个组织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管理就不可能成功地进行知识管理。首先,知识管理需要信息管理理论与技术的支撑。知识管理的杨 黾知识仓嘶,知识仓! 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但知识的创新离不开信息,而知识不能简单地从所得数据进行归纳概括中产生,由知识与信息的互动性决定了信息资源演变成为知识资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运用信息管理理论与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感知、提取、识别、检索、规划、传递、开发、控制、处理、集成、存储和利用,通过学习过程与价值认知使信息转化为知识。信息管理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为知识的采集与加工、交流与共享、应用与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环境和条件,为知识管理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是相互依存的。其次,知识管理是对信息管理的扬弃。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信息管理以提供一次、二次文献为主,而知识管理不再局限于利用片面的信息来满足用户的需求,而是对用户的需求系统分析,向用户提供全面、完善的解决方案,帮助用户选择有用的文献,提高知识的获取效率。二是传统的信息管理仅局限于对信息的管理,而忽视对人的管理。其实在信息获取的整个流中,人才是核心。知识管理认为对人的管理既可以提供广泛的知识来源,又可以建立良好的组织方式用以促进知识的传播,这适应了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三是姗识管理通过对知识的管理。抛弃了信息管理中被动处理信息资源的工作模式,它与知识交流、共享、创新和应用的全过程融合,使知识管理成为知识创新的核心能力。第三,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与发展。如果说售息管理使数据转化为信息,并使信息为组织设定的目标服务,那么知识管理则使信息转化为知识,并用知识来提高特定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信息管理经历了文献管理、计算机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竞争性情报管理,进而演进到知识管理。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发展的新阶段,它同信息管理以往各阶段不一样,要求把信息与信息、信息与活动、信息与人联结起来,在人际交流的互动过程中,通过信息与知识(除显性知识外还包括隐性知识)的共享,运用群体的智慧进行创新,以赢得竞争优势。3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比较研究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的主要区别:3.1信息管理活动主要涉及到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两个要素,而知识管理除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之外,还要管理人力资源。知识管理的目标就是运用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组织内知识资源的快速流动和共享。有效的控制显性知识(信息资源)和隐性知识(人力资源)的互相转化,实现知识创新。3.2从管理对象看,信息管理着重显性知识(信息资源)的管理,而知识管理着重隐性知识(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开发。3.3信息管理的工作重心是解决社会信息流的有序化、易检性和信息资源的整合问题。主要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加工与处理,形成高度相关、比纳与检索和利用的信息资源。知识管理的工作重心是对信息进行分析、综合和概括,把信息提升为对用户决策有重大价值的知识资源,实现知识发现、知识创造和知识利用。3.4信息管理强调信息的加工、保存和服务;知识管理则以知识的共享、创新和利用为核心。传统戏系管理比较偏重于信息、知识资源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利用,把显性知识看作管理的唯一对象,忽略了知识包断。知识管理把信息管理的平台,机械的方式变为动态的知识创新活动,从而把信息管理提高到—个更高的层次。4信息管理向知识管理的转化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过程中的产物,也就是说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发展的—个新阶段。概括地说,知识管理是随着人们对资源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资源管理的高级化合物,代表了信息管理的发展方向。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O世纪40年代及40年代以前,被称为文献信息的管理阶段,也被称为传统的手工方式的信息管理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由于信息总量的迅速增加,信息涌流的严峻形势使信息处理技术受到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被广泛应用,这是信息技术管理阶段;20世纪8O年代至90年代中期,以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各种要素为管理对象的这—时期,被称为信息资源管理阶段。自1995年以来,在现代怠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作用下,进入了知识管理阶段,即信息管理的综合集成阶段,它标志着信息管理扩大到了知识管理的应用领域。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转化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以人为本”的管理的进一步体现。人成为知识管理的对象,也是知识管理的目的。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适应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趋势,是信息科学发展中新的增长点,是信息科学的实质、目标和任务的充分体现。实行知识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标志着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全球经济—体化的知识文明时代。

单位犯罪论文开题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背景和意义:单位犯罪的发生越来越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的形成原因及其对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性。2、文章目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单位犯罪原因和风险控制措施,帮助企业预防和避免单位犯罪。3、文章方法:本文将采用实证方法进行数据分析和理论分析;4、 参考文献:本文将引用相关学者对单位犯法问题的相关理论以及实例。

论盗窃罪毕业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行为方式也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案件的性质在实践中往往不好认定,此种情况亟待我们继续加强对类罪的细致研究。盗窃罪和罪作为财产型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的类罪,因其常发性和犯罪手段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实行行为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盗”“”手段交织的案件,即用秘密手段和欺诈手段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司法实践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因司法工作者理念上的不同认识,而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试图从一些真实的案例出发,对盗窃罪和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二者的区分界限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本文在吸收借鉴中外刑法罪和盗窃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就罪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内容,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的意义和目的、论文的思路、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等方面。 第二部分,盗窃罪和罪的研究现状。本章通过对于盗窃罪和罪的理论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阐释。通过类比二者的犯罪构成,可以得出二者的最大的区别之处应该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从而为继续深入探讨二者的区分界限提供基础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普通罪与盗窃罪的实质区分界限。本章通过上一节提出的问题展开对于二者犯罪客观方面的细致解析,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行为而处分财产”。继而我们对于盗窃和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盗窃是直接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罪是基于被害人的瑕疵意识而取得财物。秘密性的行为和欺性的行为在现实中有相似性,故二者的区分点应该是在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行为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说的论述评析,从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来界定盗窃罪和罪之间的界限。 第四部分,三角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章主要探讨三角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之间的区分关键。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处于人处分权限内或者地位管辖范围内是间接正犯的盗窃罪与三角的根本区别所在。并且虽然犯罪可以以三角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三角仅仅是一种现象,不属于具体的犯罪。 对于盗窃罪和罪以及二者的特殊表现形式区分之处在于二者客观方面,即看具体案件中是否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基于行为人的欺性的行为而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则应该考虑成立罪而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表现出秘密性而认定为盗窃。反之如在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的整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因为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考虑是否成立盗窃。…

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详细提纲举例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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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论文题目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先探讨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盗窃罪对象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具有可占有性、正被他人占有、具有经济价值和不被法律排除。 然后对违禁品、网上虚拟财产、电信服务以及不动产等特殊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进行分析。 再对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数额与次数等要件进行研究。 传统理论中的“秘密窃取”是个争议的问题,可以探讨一下。 还可探讨盗窃罪中共同盗窃数额与重复盗窃数额的认定、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关系等问题。 这么大的题目,还是很好写的。 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写刑法论文,作为一个本科生,只要去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搜索关键词,认真看5——10篇论文,然后把那些作者的意见做一个综述,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一遍就可以了。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

您好,以下题目可以考虑: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金额认定等。

盗窃罪大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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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题目可以考虑: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金额认定等。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浅析盗窃罪论文题目

这个不好帮忙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

1、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2、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3、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4、共同过失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5、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看刑事责任的完善6、论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重构7、反思与重构:犯罪客体新论8、罪刑法定视野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9、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0、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11、“诉讼”定性研究--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视角12、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分析进路1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研究14、加强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领域研究的必要性15、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以上刑罚论文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您好,以下题目可以考虑: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盗窃罪的金额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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