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 无居民海岛申请使用的开展为海岛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使海岛开发者面临着开发压力。本文基于环境经济学的生态补偿理论,结合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特性,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了直接成本法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两种生态补偿方法,并对方法内涵、计算方法、补偿基准进行了一定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过程中的补偿途径。本文提出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思路,可作为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措施,可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管理。
【关键词】 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海岛开发;环境影响
Abstract uninhabited islands used to carry out the island to apply for developers to bring great opportunities, but the isl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also to the island developer facing development pressur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combined with the eco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inhabited islands development was discussed, try to make a direct costing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French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method and content, calculation methods, to compensate for a certain baseline studies,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iscussed means of compensation.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no idea island residents, as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uninhabited islands coordinated measures to in-depth study and discussion,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uninhabited islands.
Key words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l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1.引论
我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占海岛总数的94%,而其面积仅为海岛面积的2%左右,基本上是尚未利用的荒岛,海岛的开发仅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岛[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工作的推进,近年各主要沿海省份的海岛开发的申请和审查开展热度较高。以资源的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是海岛开发者的必然心态。但海岛开发必然伴生着生态环境影响,水产、旅游、港口、生物和森林、矿产、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会造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海岛的生态安全,是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海岛开发者的利益追求与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存在一定冲突,在保持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开发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开发会对海岛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开发压力和经济风险。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机制,将是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必须考虑的问题。
2.生态补偿在海岛开发中的适用性
自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专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3]。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已开展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生态补偿在国内最早应用于退耕还林[4]政策,通过补偿直接的耕地损失以促进生态保护;而后,生态补偿理论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由浅入深的研究和初步尝试,以保障上下游区域对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公平性。前者为推进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在重要流域上下游区域获得差异化环境效益的既定格局下,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补偿机制。而生态补偿作为刺激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因其形成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资源开发主体应还可发挥主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生态补偿有生态补偿税费、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多种模式[5],采取合适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无居民海岛开发者面对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时,可起到经济刺激下的良性导向作用。因此,通过采用生态补偿机制,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粗放使用海岛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时,在严格的海岛使用动态监管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而无居民海岛开发者若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海岛开发时注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绿色海岛开发模式,也可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而保障既得利益。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定期评定海岛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障海岛开发者在环境和政策双重压力下的开发积极性,对解除海岛开发者的经济风险顾虑,推进海岛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3.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3.1补偿主体、对象与客体探讨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是围绕着海岛的资源价值进行,而海岛资源价值则是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界定需依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6]。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破坏者或是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生态补偿的对象应为保护生态资源的建设者、因生态资源的使用或生态保护而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因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受益的一方应为补偿主体,国内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时开发者也将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海岛使用金,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作为补偿主体;为提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出贡献者应为补偿对象,无居民海岛开发者为改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体,若开发者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发中注重保护,因维护海岛生态而损失部分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作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岛开发者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之间的博弈是围绕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进行,因此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也是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3.2 补偿方法研 究
生态补偿方法的核心即是进行补偿客体变化量的货币化定量计算,该变化量需由补偿对象的付出所产生。因此,补偿客体的变化既可在补偿对象的付出上得以体现,也可在补偿客体本身的变化直接反映。
3.2.1直接成本法
3.2.1.1方法内涵
以补偿对象即海岛开发者作为研究出发点,则可认为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提升是由海岛开发者所直接付出的环境费用所产生,因此,该部分环境费用可认为是生态补偿的基准。
3.2.1.2补偿方法
3.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3.2.2.1方法内涵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疾病)、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7]。单个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离岸生态系统,也具备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用岛体的海岛开发活动均会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通过直接计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正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正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维护了海岛生态环境,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即为海岛开发者应得到的生态补偿费用;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负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海岛开发者应根据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3.2.2.2补偿方法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即海岛开发者应据此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即海岛开发者根据该计算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费用。
3.2.2.3补偿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核心是补偿基准的明确,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中即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或为该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中,供给及文化服务即自然资源、自然或人文遗迹等的价值一般为定值,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根据海岛开发前的自然状态直接确定,可通过登岛调查、遥感图像解译、航拍等方式获得面积等参数,直接计算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支持及调节服务即环境质量或其他特定生态作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而非恒定值,某固定时间点的状态并不能作为其本底状态,在明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时,应参考相关参数的多年平均值计算,从而作为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
3.3补偿途径探讨
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对海岛生态环境会存在保护和破坏两种趋势,因而生态补偿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两种途径。在海岛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情况下,需由海岛开发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海岛生态环境损失;在海岛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返还部分海岛使用金或申请专项保护经费的形式使海岛开发者获得生态补偿费用,以经济刺激手段保障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4.讨论
无居民海岛开发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仅开展了数年时间,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深入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还很有限,本研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也仅是作了初步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较多不足和局限条件,在补偿费用的计算和补偿基准的确定上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4.1补偿方法的修正
补偿方法主要是从海岛开发者投入环境成本和造成环境影响两个角度去寻求生态补偿费用的核算。在投入环境成本的核算上,需进一步研究涉及环境成本的生态环境工程范畴,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核算准确性;在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以衡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时,应进一步研究海岛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范畴,从而能准确全面核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此外,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还应根据替代成本、影子工程、支付意愿等环境经济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各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方法。
4.2补偿基准的计算
补偿基准计算主要涉及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在直接成本法中,需要求海岛开发者有详细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预算,以作为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需进一步研究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状态,如自然资源范围和数量、环境质量本底状况、海岛生态功能的确定等。
4.3补偿途径的保障
补偿途径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管理中能否实施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补偿途径的合理性尤其是生态补偿费用的经费来源仍需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促使海岛开发者的意愿和海岛管理者的态度能往相对一致的方向发展。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和标准经研究得到明确后,在保障补偿途径的法规得到完善后,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岛开展短期试点。若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以经济刺激机制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有助于促进海岛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升无居民海岛管理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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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you
meiyou
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新时期生态环境治理的政策创新》 摘要:环境政策是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所采取的一切对策和行动。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世界各国生态环境治理的新趋势。中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提升政策效能,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实现对政治、经济、 文化 、社会等资源的整合,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 中国正处于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转型新时期。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重化工业仍是工业化的主导形式,各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泛滥,资源消耗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在“十五”期间,中国各项经济指标都超额完成,但是,环保指标却没有完成;“十一五”前四年,中国经济克服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仍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14.9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了9.66%和13.14%。可是,生态环境状况整体变化不大,局部地区仍在不断恶化,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常发态势[1]。“中国正承受扭曲发展观带来的恶果”,环境问题成为“已到眼前的危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强化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工作,迅速扭转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一、现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缺陷 1.侧重于具体事务与专项目标,缺乏全面的统筹协调。中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环境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生的具体环境问题。环境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制定专项环境管制措施以实现一些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而较少地关注如何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中以全面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生态环境政策重污染破坏的事后治理、末端治理,缺乏从全过程上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有效规范控制的制度措施;规制性政策多,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不够,政策间缺乏协调。 2.配套措施不全,实际操作性不强。环境政策是组织环境管理活动,指导社会环境行为的行动指南。近年来,中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政策创新,制定了一些环境治理的新政策,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绿色 保险 与绿色信贷政策等。为了照顾各地不同的具体情况,适当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不少环境政策,国家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将执行时的具体要求留待实践后再行详细制定,致使许多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3.公众参与面小,政策的社会基础薄弱。环境管理牵涉面广,工作复杂,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但是,中国环境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公众参与面较小。政府一直沿用“命令―控制”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方式,通过将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化,行政强制化,并过分地依靠行政处罚来保障管理绩效,对个人及企业参与协助环境管理不够重视 [2]。企业、个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程度、效果等还处于起步阶段,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基础薄弱,直接影响到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 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是新时期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是当前国际环境政策的新特点。广泛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制定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环境管理绩效好的国家的共同点。在环境管理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允许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征收污染税、原料税、产品税、资源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采用经济手段对个人和企业有激励作用,可以较好地鼓励公众协助、参与环境管理。以美国为例,在经过农业大开发、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工业化建设后,美国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环境治理效果显著,恢复良好。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泡泡政策”,即污染权交易制度。由国家或地区对污染总量实行控制,逐步下降。然后将污染排放额度分解交易给企业。企业有权对获得的污染排放额度进行交易。这样,政府控制总量,企业如果新成立、扩产等,需要增加排污的,必须到具有排污额度的企业购买。通过市场调节,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好,使美国空气污染物总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并已在水污染物等方面推广。 2.创新环境政策,转变环境管理方式是新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面对生态环境面临的巨大压力,环境管理改革却远远滞后,管理绩效低下,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仍在继续,有的地方还愈演愈烈。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变革正在引导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组。经济高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严重挑战还刚开始,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 三、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创新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政府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借鉴美国成功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和中国甘肃省张掖市水权交易的探索,合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对现有环境资源的交易机制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 [3]。首先,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对所有生态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以排污量来体现)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符合市场交易特征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确定为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品种。其次,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规律合理确定供应总量的限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交易品种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市场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使环境资源的景观价值、生态价值和存在价值内化为环境资源的交易价格,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经济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政策与措施的落实。 2.改革环境 财税 政策,确保环境投入。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公益事业,投入需求多,社会效益大,直接的经济效益却不是很明显。近年来,中国加大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对于加强环境管理、优化生态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生态环境投入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地方环境投入十分有限。由于资金预算安排的确定性不强,资金 渠道 与管理使用分离,导致资金投入方向混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为了保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资金持续投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改革环境财税政策。一是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起中国的环境税收政策,并将环境税收定为地方税种,保证地方环境投入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中央财政的财政补偿、转移支付等具体政策,保证中央财政的持续投入。三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增加预算的法定性,保证资金落实并且不受干预和影响。 3.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对自然资源损耗的监测,统计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由于废物排放和自然资源使用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失,在此基础上,对其价值量进行核算;并对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为环保而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降低和改善环境污染的研究开发及利于环保的设施支出等,也进行核算;同时,对推动社会进步和造成社会无序和发展倒退的“支出”进行区别统计。根据这些核算和统计数据,计算出社会发展的环保支出,建立起绿色GDP核算体系。从而,实现将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到GDP的核算中,切实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状态,促进地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 4.建立绿色经济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建立和推行企业产品环境成本核算办法,将产品使用过期后的环保处理费用纳入到产品定价之中,杜绝发生类似于廉价白色泡沫塑料泛滥而处理成本实际很高的现象。建立起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制度,促进绿色贸易,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作为企业减污增效、政府环境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对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给予优先资金扶持,对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充分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包括环保服务业)的发展。 5.促进环境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公众是环境质量的最终感受者,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有权力也有义务参与环境管理。大力支持和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管理,有助于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并发挥出最大效能。环境中介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需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环境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拓宽环境中介组织在生态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纠纷处理、生态环境知识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渠道,将部分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转交给各类环保组织,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政府能够真正将主要精力用于环境生态监管。发达国家就经常用“公众评估”的办法来核算绿色GDP,也就是由相关的专业部门和较独立的咨询机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众咨询,调查公众对生态影响的评估,然后 总结 公众的评估意见,并作为绿色GDP的补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充分发挥环境中介组织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可以实现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良性互动,提高环境管理政策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邹静昭.2009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如何?[N].中国环境报,2010-01-26(5). [2]方世南.环境友好型社会与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为[J].学习论坛,2007,(4):40-43. [3]李雄华.试论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J].生态经济.2009,(9):40-43. 生态环境治理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从原始的耕种方式渐渐地科学化。现代农业生产中,越来越多的农药种类投入到了农业生产中,而且药量变得越来越大,相应的农药污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不仅对农业生态产生了重大的问题,而且对人类的生活也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如何的合理使用农药,降低农药污染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药;污染;农业;农业环境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的资源,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物质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的经济基础,为了满足我们对事物的需求,提高农业的生产量,化肥、农药和生产调节剂被大量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上,如果这些东西过量或者不正确使用,都会导致土壤被污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了农产品,从而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所以,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一、农药污染的现状 农药污染主要是针对农产品,尤其是对蔬菜、水果的污染比较大,许多的蔬菜、水果都存在着农药残留量超标的问题,从而引起食用者身体不适,比如:急性食物中毒、慢性食物中毒等。近几年,我国因为农药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经济损失惨重。通过抽样调查发现,农药污染超标高达百分之三十左右,而其中蔬菜的有机磷农药残留问题相当的严重。 二、农药污染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0多年前,人类还没有意识到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大量的使用农药,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强大,也不了解农药的危害性,从而导致农药残留物比较多。比如:六六六的产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我国农药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致使土壤、水、大气的污染相当的严重。据调查了解到,这种农药的残留期高达三十年以上。 2、农药使用不恰当 由于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的农民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知识水平低,从而导致他们的环保意识比较差,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达到杀虫、杀菌、杀草的目的,他们大量的使用农药,有的还使用高浓度的农药,有的不按照严格的安全隔离使用,还有的在采收前还在使用农药,这样以来,农产品上农药的残留物相当的多,从而导致污染比较严重。 3、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农药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个别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生产严重超标的农药,从而导致农药污染比较严重。 三、农药污染带来的影响 农药已经是现代农业生产中必不可缺的手段之一,在农药使用的过程中,农药通过喷洒、蒸发等方式进入到大气、土壤、河流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在杀虫、杀菌、杀草的过程中,过分的铲除病虫害的天敌,从而导致生态失衡,农药的残留物也通过各种方式存在,从而危害人类的健康,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1、污染空气 人类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农药通过扩散、蒸发等方式对大气造成一定的污染。比如:农药通过蒸发,飘散在大气中,造成污染范围扩大。此外,在生产农药时,工厂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气,这样对大气也有很大的影响。 2、污染水体 在使用农药时,农药的残留物会依附在土壤里,部分会通过蒸发混合在大气中,遇到雨天,这些残留物就会混合在 雨水 中,导致水体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使用农药时,部分农药会被喷洒在土壤里,从而对土壤造成污染;部分会被混合在大气中,部分会落在水里,这样以来,通过对农田进行浇灌,农药的残留物又被浇灌在土壤里,对土壤再次造成伤害。 4、对农作物和其他动物造成伤害 农户为了提高生产率,减少害虫、杂草对农产品的破坏,就大量的使用农药,甚至使用超标的农药,农产品上农药的残留物量过大,导致农产品污染严重。此外,在使用农药时,对一些水生生物、飞禽、动物、植物的生命带来危害,减少它们的种类。 四、治理农药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措施 1、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由于科技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化学农药依然是防治害虫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近些年来生物农药得到了发展,它有着自身的优点,比如:高效、无毒、无污染、不伤天敌、选择性强等。它是一种细菌农药,比起化学农药是比较好的治虫药物,虽然它难以在短时间里大面积普及应用,但是相对于化学药剂是一个好的选择。 2、加强农药污染的监督、检测 政府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营造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和谐氛围。 3、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应该经常组织一些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国人民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比如:通过电视等媒介大力宣传农药的使用方法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此外,对农民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农药的使用技术,让他们正确、科学、合理的使用农药,把污染降到最低,使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化。 4、禁止农药包随意丢弃 农民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有许多的不正确的地方,尤其是对使用过的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不恰当,很多人在用完后就随意的丢弃,而这些包装袋或多或少的还存在一些农药的残留物,这样以来,通过扩散就会对土壤、大气、水等造成污染,还可能对人、牲畜的生命带来危害。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对农民进行教育,禁止他们随意丢弃。此外,还可以通过回收的方法,减少农药包的随意丢弃。 结束语 农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健康问题。因此,在农药的管理中,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严厉监管农药的生产及使用。同时农户在农药的使用中要做到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农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要规范。只有这三者的相互配合,那么农药污染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食用者再也不用担心食品安全问题了。 参考文献 [1] 许海萍,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及综合防治[J].现代农业,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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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1、什么是生态补偿;2、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现状3、什么是人文关怀4、人文关怀方面的研究现状5、生态补偿与人文关怀的关系6、生态补偿的哪些过程中可以使用人文关怀的方面;7、人文关怀的哪些其他过程可以提高生态补偿的方面。
浅谈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 无居民海岛申请使用的开展为海岛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也使海岛开发者面临着开发压力。本文基于环境经济学的生态补偿理论,结合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特性,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提出了直接成本法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两种生态补偿方法,并对方法内涵、计算方法、补偿基准进行了一定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过程中的补偿途径。本文提出的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思路,可作为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措施,可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促进无居民海岛有效管理。
【关键词】 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海岛开发;环境影响
Abstract uninhabited islands used to carry out the island to apply for developers to bring great opportunities, but the isl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t also to the island developer facing development pressure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combined with the ecosystem characteristics of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inhabited islands development was discussed, try to make a direct costing and the value of ecosystem services and French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thods, method and content, calculation methods, to compensate for a certain baseline studies,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iscussed means of compensation. The propose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no idea island residents, as safeguard the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uninhabited islands coordinated measures to in-depth study and discussion,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uninhabited islands.
Key words uninhabited islan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sl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1.引论
我国是世界上海岛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占海岛总数的94%,而其面积仅为海岛面积的2%左右,基本上是尚未利用的荒岛,海岛的开发仅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岛[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工作的推进,近年各主要沿海省份的海岛开发的申请和审查开展热度较高。以资源的开发谋求经济利益,是海岛开发者的必然心态。但海岛开发必然伴生着生态环境影响,水产、旅游、港口、生物和森林、矿产、土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会造成各类生态环境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从管理者的角度,维护海岛的生态安全,是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所在。因此,海岛开发者的利益追求与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必然存在一定冲突,在保持严格的申请审批和开发监管力度的前提下,无居民海岛开发会对海岛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开发压力和经济风险。寻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机制,将是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必须考虑的问题。
2.生态补偿在海岛开发中的适用性
自环境问题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专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3]。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已开展众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生态补偿在国内最早应用于退耕还林[4]政策,通过补偿直接的耕地损失以促进生态保护;而后,生态补偿理论在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中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的由浅入深的研究和初步尝试,以保障上下游区域对流域开发和保护的公平性。前者为推进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在重要流域上下游区域获得差异化环境效益的既定格局下,是一种被动的调节补偿机制。而生态补偿作为刺激损害行为主体减少因其形成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资源开发主体应还可发挥主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生态补偿有生态补偿税费、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多种模式[5],采取合适的生态补偿模式,在无居民海岛开发者面对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时,可起到经济刺激下的良性导向作用。因此,通过采用生态补偿机制,无居民海岛开发者在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粗放使用海岛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时,在严格的海岛使用动态监管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而无居民海岛开发者若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海岛开发时注重整体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生态旅游、公共服务等绿色海岛开发模式,也可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而保障既得利益。故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定期评定海岛生态环境状况,采取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保障海岛开发者在环境和政策双重压力下的开发积极性,对解除海岛开发者的经济风险顾虑,推进海岛可持续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3.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3.1补偿主体、对象与客体探讨
无居民海岛的生态补偿是围绕着海岛的资源价值进行,而海岛资源价值则是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体现,所以补偿主体和对象的界定需依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6]。生态补偿的主体应为生态系统服务的使用者、破坏者或是生态保护活动的受益者,生态补偿的对象应为保护生态资源的建设者、因生态资源的使用或生态保护而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中,因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受益的一方应为补偿主体,国内的自然资源所有者为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时开发者也将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海岛使用金,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作为补偿主体;为提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出贡献者应为补偿对象,无居民海岛开发者为改变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体,若开发者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在开发中注重保护,因维护海岛生态而损失部分可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作为补偿对象。生态补偿的客体是主体和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生态补偿的标的,海岛开发者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之间的博弈是围绕海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变化进行,因此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是生态补偿的客体,也是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3.2 补偿方法研 究
生态补偿方法的核心即是进行补偿客体变化量的货币化定量计算,该变化量需由补偿对象的付出所产生。因此,补偿客体的变化既可在补偿对象的付出上得以体现,也可在补偿客体本身的变化直接反映。
3.2.1直接成本法
3.2.1.1方法内涵
以补偿对象即海岛开发者作为研究出发点,则可认为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提升是由海岛开发者所直接付出的环境费用所产生,因此,该部分环境费用可认为是生态补偿的基准。
3.2.1.2补偿方法
3.2.2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
3.2.2.1方法内涵
根据生态系统服务理论,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收益,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食物和水)、调节服务(如控制洪水和疾病)、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和文化收益)以及支持服务(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7]。单个无居民海岛作为独立的离岸生态系统,也具备其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占用岛体的海岛开发活动均会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产生正向或负向的影响。通过直接计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正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正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维护了海岛生态环境,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即为海岛开发者应得到的生态补偿费用;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量为负值,可认为海岛开发者的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负效益,即海岛开发活动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海岛开发者应根据该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 3.2.2.2补偿方法
若计算结果为正值,即海岛开发者应据此得到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即海岛开发者根据该计算值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用于补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费用。
3.2.2.3补偿基准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的核心是补偿基准的明确,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中即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或为该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中,供给及文化服务即自然资源、自然或人文遗迹等的价值一般为定值,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根据海岛开发前的自然状态直接确定,可通过登岛调查、遥感图像解译、航拍等方式获得面积等参数,直接计算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支持及调节服务即环境质量或其他特定生态作用,会受到区域环境的影响,因而非恒定值,某固定时间点的状态并不能作为其本底状态,在明确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时,应参考相关参数的多年平均值计算,从而作为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本底值。
3.3补偿途径探讨
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对海岛生态环境会存在保护和破坏两种趋势,因而生态补偿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两种途径。在海岛开发活动对海岛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情况下,需由海岛开发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无居民海岛生态补偿费用,以弥补海岛生态环境损失;在海岛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对海岛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维护的情况下,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返还部分海岛使用金或申请专项保护经费的形式使海岛开发者获得生态补偿费用,以经济刺激手段保障海岛开发者在海岛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4.讨论
无居民海岛开发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公布仅开展了数年时间,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法规还将不断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在深入发展的同时暴露的问题还很有限,本研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也仅是作了初步探索。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在实际应用中仍有较多不足和局限条件,在补偿费用的计算和补偿基准的确定上仍需进行深入研究:
4.1补偿方法的修正
补偿方法主要是从海岛开发者投入环境成本和造成环境影响两个角度去寻求生态补偿费用的核算。在投入环境成本的核算上,需进一步研究涉及环境成本的生态环境工程范畴,以提高环境成本的核算准确性;在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以衡量造成的环境影响时,应进一步研究海岛所能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范畴,从而能准确全面核算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量。此外,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还应根据替代成本、影子工程、支付意愿等环境经济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各项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核算方法。
4.2补偿基准的计算
补偿基准计算主要涉及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和环境海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值的计算基准。在直接成本法中,需要求海岛开发者有详细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预算,以作为海岛开发者投入的环境成本;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需进一步研究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状态,如自然资源范围和数量、环境质量本底状况、海岛生态功能的确定等。
4.3补偿途径的保障
补偿途径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管理中能否实施仍需进行深入研究,且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补偿途径的合理性尤其是生态补偿费用的经费来源仍需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探讨,促使海岛开发者的意愿和海岛管理者的态度能往相对一致的方向发展。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方法和标准经研究得到明确后,在保障补偿途径的法规得到完善后,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岛开展短期试点。若无居民海岛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得以有效实施,以经济刺激机制保障无居民海岛开发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有助于促进海岛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提升无居民海岛管理水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韩立民,王爱香.保护海岛资源 科学开发和利用海岛[J].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4, 6: 30-33.
[2]孙元敏,陈彬,俞炜炜等.海岛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 6: 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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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中民,钟方雷,赵雪雁等.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J].财会研究, 2008, 23: 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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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二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恢复和保持区。相应的生态补偿重点区域也集中在对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维护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引发的建设成本、经济损失和丧失发展机会给予补偿,其次对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引发的修复和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建设行为给予补偿。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内容大都分散和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土壤、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法律及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等政策之中。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形式和内容各异,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三种形式。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是指对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所引起的失缺补偿主体的生态类型,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给予补偿,使该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以修复和保持;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类型是指政府作为增益性和损益性生态补偿的主要支付者;市场化运作是指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生态补偿产品创新,实现对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生态补偿类型进行补偿。
一、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
从国际生态补偿实践来看,对由于历史原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由于其补偿主体难以确定,所以一般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通过财政直接补偿的形式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美国在1977年颁布《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规定在该法颁布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美国通过国库账册中设有的“废弃矿恢复治理(复垦)基金”以及各州设有的废矿恢复治理基金来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德国联邦政府针对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
二、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
国外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对相关者直接补偿;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三是制定生态补偿税(费)政策;四是实施区域转移支付制度;五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
(一)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的政府直接补偿
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耕地等是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重点领域。美国政府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以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同时对保护地以外并能提供重要生态环境服务的农业用地,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实施“土地休耕计划”、“紧急饲料谷物计划”、“有偿转耕计划”、“保护性储备计划”等一系列农业耕地保护计划,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又相继出台了《美国农业法》(1996)和《美国农业法》(2002)。《美国农业法》(1996)规定政府提供666亿美元农业补贴,《美国农业法》(2002)又新增了519亿美元农业补贴,其中有171亿美元用于农业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农业耕地保护计划的效果很明显,据统计,1959~1968年的10年间,仅按照土壤银行计划退耕的耕地每年就有445至1174万hm2。从1985年到2002年,已有1360万hm2耕地退出农业生产活动,涉及37万户农户,补偿标准为116美元/hm2,每年需支付约15亿美元的退耕补偿金,退耕的土地60%转为草地,16%转为林地,5%转为湿地。
在欧洲,环境法规定,耕地特别是饮用水保护地区的耕地限制氮肥的使用。为了实施欧盟这一法规,位于德国西南部的Baden-Wurttemberg州制定了一条法律,减少农业中氮的使用,使地下水中氮的含量受到限制,在政府指定的水资源保护地区的农民,如果遵守氮管理计划,使土地在收获后土壤含氮量低于目标限值,将得到一定的补偿。德国的农业生态补偿方式也是以政府购买为主。其中欧盟对属于欧盟政策范围内农业环保措施提供补贴。另外,在德国的一些州,如果参与环保项目还可以得到另一份补助。目前有些州环保型土地已达2/3左右,农户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芬兰是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但是仍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该国为了保护珍贵的森林资源,国家采用购买的方式对生物多样性价值给予经济补偿。2002年芬兰开始试行该种补偿方案,林主可以将自己森林的自然价值卖给政府,政府则可以从中进行选购。荷兰政府为避免或减少基础设施工程对自然的影响,出台了生态补偿政策,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受到影响的生态功能和自然价值。在荷兰,基础设施都要编制自然补偿计划(NCP),包括对居住地损失、居住地扰乱(噪音、水位、室外娱乐布局的变化)、障碍作用、动物伤害等影响的定量化计算。
哥斯达黎加建立了全国性的环境服务付费制度。该项制度肇始于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达黎加的森林法规定,来自于天然林、树木种植、经济林种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观光风景服务可以得到补偿。补偿标准是:通过植树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补助;通过保护和恢复森林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补助(上述两项补助均分5年支付);通过经济林种植提供上述服务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树0.8美元的补助;每5年为一个合同期,到期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进行下一期合同谈判。哥斯达黎加环境服务付费项目的资金85%来源于化石燃料税,8%来自政府财政、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其他国家银行的政府贷款,7%来自企业自愿付费和国际碳汇交易收入。还有一些流域通过附加水费为上游提供水资源保护的补偿资金。
国外政府直接补偿的法律政策关注的领域主要是能够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自然保护区、农用地,以及由于历史原因或自然原因,遭到破坏但难以确定补偿主体的生态破坏或脆弱地区。由于这种生态补偿方式以政府购买生态服务为主,相关法律政策比较完善具体,资金到位,在生态补偿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德国通过复垦专项基金制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开发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的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墨西哥政府2003年建立了一个规模达2000万美元的基金,用于补偿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补偿标准是重要生态区40美元/(hm2·a),其他地区30美元/(hm2·a)。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在1998年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流域水保基金用于保护上游40万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态保护区,具体的活动包括购买生态敏感区土地、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计方式、农业最佳模式示范、教育和培训。哥伦比亚第二大城市卡利市水稻和甘蔗种植者为了摆脱夏季遭遇干旱,雨季面临洪水泛滥的困境,自发组织成立了12个水用户协会,自愿提高向CVC公司交纳的水费,在原水费的基础上每升水增加1.5~2美元,列入一项独立基金,由CVC用于支付改善河流流量措施。日本还设立了“绿色羽毛基金”制度,通过社会集资对森林资源建设事业进行支持。
(三)征收生态补偿税
瑞典、比利时、丹麦、西班牙、荷兰、芬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以各种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绿色税)等形式对生态环境进行补偿,税种包括碳排放、氮排放、硫排放、垃圾填埋、能源销售等。丹麦1993年通过生态税收改革决议以来,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煤、水、垃圾等征收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从税款总额的10%增加到15%。法国政府利用优惠税费政策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维护和建设。对于国有林的养护采取林业收入不上交、不足部分再由政府拨款或优惠贷款方式,以增强国有林的建设;对国有和集体林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免除税费,并对私有林经营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政策。另外,法国通过征收碳税加强对温室效应的控制。生态环境税收也是美国重要的生态补偿形式,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征收排放税,美国还征收水污染税、噪音税等生态税,并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日本对于被指定为保安林的民有林的经济损失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予以补偿。
征收生态环境税或税费减免政策作为平衡经济活动主体个人利益和其行为带来的生态环境外部效益或成本的一种有效机制,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人等主体明确,而且其带来的生态环境增益性或损益性结果难以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相应补偿或承担相应外部成本的情况。
三、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
随着世界各国生态补偿实践不断发展,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形式向多元化发展,美国、欧盟等国创新并发展了多种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生态补偿的市场运作模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将生态服务价值商品化或者将产品的生态价值货币化,从而使生态补偿从生产领域延伸到流通和消费领域,实现生态效益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归纳起来,目前各国市场化运行的生态补偿主要有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模式。
(一)绿色偿付
绿色偿付的中心内容是享受保护成果的人们向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们付费。在美国,绿色偿付是各州(市)实现上下游之间的生态效益平衡、共享以及主要河流和水源地保护的重要生态补偿方式之一。美国纽约市向哈得孙河上游施行土壤侵蚀控制、洪水预防及水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给予经济补偿以保证其清洁水源的生态补偿模式是绿色偿付的典型案例。在法国东北部,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一家叫毕雷·维特尔的瓶装水公司一直在做保护流域的工作,他们花费900万美元购买了位于泉水附近的600英亩农田,并且还跟居住在对流域保护起重要作用的土地上的农民们签订了一份18~30年的协议,根据协议,农民们同意对他们另外的4000英亩土地,采取更为环保和良性的生产耕作方式。哥斯达黎加西北部的Del Oro柑橘种植和果汁生产集团,20年来一直购买相邻的巨蜥保护区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转移1200km2林地,标准为400美元/km2,共计48万美元,生态服务内容包括控制森林昆虫、水供应和果汁厂果皮等残余的自然降解等。
(二)配额交易
美国环境信用额度交易是建立在法律约束和总量控制基础上的配额交易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前提是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保护目标,如水质不能恶化,湿地、耕地数量不能减少。在上述目标下,法律、法规、规划或者许可证又为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用户规定了使用的限量标准和义务配额,超过限额或者无法完成义务配额的用户,就要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信用额度。
(三)生态标签
为鼓励在欧洲地区生产及消费“绿色产品”,欧盟于1992年出台了生态标签体系。欧盟生态标签制度是一个自愿性制度,欧盟建立生态标签体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类产品中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佼佼者选出,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逐渐推动欧盟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使产品从设计、生产、销售到使用,直至最后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不会对生态环境带来危害。生态标签同时提示消费者,该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环保标准,是欧盟认可并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绿色产品”。如果生产商希望获得欧盟生态标签,必须向欧盟各成员国指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完成规定的测试程序并提交规定的测试数据,证明产品达到了生态标签的授予标准。欧盟对于每一种产品都规定了相应的环保性能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与能源节省情况、废气(液、固体)及噪声的排放情况等。
美国绿色标签是为那些在保护生态和自然的前提下生产的农副产品贴上认定标签,通过消费者的选择为这些产品支付较高的价格,间接偿付保护自然的代价。这类标签中,比较著名的有:有机农产品标签,不伤害海豚的金枪鱼食品标签,树荫咖啡(不破坏雨林)标签,可持续采集的木材标签等。
(四)排放许可证交易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实施“河水出境盐度总量控制”计划和“排盐许可证”交易制度。“排盐许可证”制度允许排盐者购买减盐信用,该减盐信用是由其他土地所有者因采取措施(如植树)而减低了排盐量而获得的。新南威尔士州为了管理这一减盐信用交易,成立了环境服务投资基金会,该基金会从减排盐分的农场主那里购买减盐信用(采取措施控制盐化的农场主得到支付),同时向买主出售该减盐信用。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收益,生态服务消费者付出代价,既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了生态补偿,更能激励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国际碳汇交易
哥斯达黎加利用在国际市场上转让或销售温室气体补偿权的手段获取生态保护所需资金支持。哥斯达黎加统计国内林业碳汇总量,并将额外的碳汇作为国家碳汇储备,适时出售给别国企业,所得收入大部分补偿给林主。目前,哥斯达黎加在碳汇量认证及碳汇贸易等方面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多元化、个性化的发展,艺术上出现了更多的以"表现自我"为中心的艺术形式,现代壁画与建筑环境艺术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艺术形式,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多元化的文化环境。正壁画艺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它是人类追求美的理想、表现内心精神世界的独特艺术形式。随着人们审美观念的变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代建筑环境对壁画的要求,壁画语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代壁画无论从表现形式、语言内涵到其社会功能都与传统壁画有着较大差异。 现代壁画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在互联网没有普及的岁月,人们更青睐于写实的、具象的、内容繁冗丰富的,但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与普及,人们受着过量信息的困扰,内心变得疲惫,需要的是放松、明快、简约的东西被再一次的肯定,壁画领域也随之而改变,不断地推陈出新,来符合人们的需要与发展 。 在建筑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大多数建筑承袭现代主义“少就是多”的观念,外墙装饰均是清一色的玻璃幕墙或单色瓷砖,面目冷淡,缺乏感情,这种为追求工业的高速发展而生产的建筑形态,与人们向往的自然生态环境格格不入。然而,壁画可作为人们面对自然的一个窗口,能在大厦的外墙和中厅等看到描绘自然的壁画,无疑是一种心旷神怡的心灵感觉。同时,在各种壁画形式中,最耐久、最易清洗、最耐侵蚀、色彩最鲜艳,表现手法最多样的,当属陶瓷壁画。
试论艺术史与艺术理论研究论文
艺术史与艺术理论向来关系复杂,本文从历史层面分析两次艺术史“遭受”的“理论入侵”,最终提出问题:艺术史研究的主旨是艺术还是历史?应怎样协调其间的政治实用主义和审美理性主义?
从历史发展来看,艺术史及其理论一直关系混乱且始终有争议。从近期这一层面的发展趋势而言,艺术史及其理论二者彼此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就造成了颇令人挠头的问题: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或者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为艺术理论以何种形式贡献艺术史?
一、高等教育中“艺术史论汇通”
艺术史作为学科建制,其独立于19世纪前期,成熟于同一世纪后期。至今,高等教育体制内的艺术史已经成为颇为成熟、稳定、基本的历史学科。西方的很多高校都有“艺术史系”,其和其他学科互动关系很明显,专业性艺术院校则稍逊于综合性大学。而这一情况在中国则正好相反,艺术史至今从未“立户”,而艺术学理论却反之,即艺术史被定位为艺术学理论的分支。
在国外,很多艺术史学科都在对艺术理论加以“召唤”,即使是电影、媒体、设计之类专门性、实践性学科也不例外——如美国帕森斯设计学院便有提供多元训练、广泛课程的“艺术与设计史论学院”,以培养未来设计界、艺术界人才。就这一理念不难看出,若缺乏应有的理论介入和训练而仅有知识是不可能达到上述“境界”的。
而随着中国高等教育体制中艺术学的“正名”,艺术史论之间的“融通”趋势也显得更明显。从中国这一领域的现状而言,不仅艺术内部有艺术理论研究者,其他领域的学者中同样不乏其人。就学科建制层面来说,设立“艺术学理论”这一学科提供了坚实基础给艺术学研究的发展。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层面来说,一方面艺术理论上升至“艺术学科核心”,可以提供理论思维训练给各种教学活动;另一方面其教学和研究又能对艺术能力、创作实践起到提升作用。尤其是融合两方面修养的做法,给艺术创新提供了丰厚资源和坚实基础。
二、艺术史的两次理论“入侵”
19世纪后期堪称艺术史“关键期”,该领域人才辈出,其一个突出的共性特征就在于讲究哲学基础和理论建构——也就是其中人物既是史家,又是理论家——这也就是艺术理论首次“入侵”。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和美学的关联被极力撇清,转而汲取养料给艺术理论。第二,将艺术理论边界开放,将之定位为考察艺术品风格而不是解析审美经验、抽象分析之类活动。第三,艺术理论成为了很多基础性概念的来源,故而其成为了艺术史的基础知识系统或支撑学科。在其中,可以看出艺术科学中艺术理论所占据的核心地位。
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艺术史热点问题转向了方法论方面,在这一领域的考量已经显得更具文化政治意义、更加多元化,即成为了“跨学科领域”,其领地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理论和棋代表人物。在此过程中,艺术史及其理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使得艺术史已经不再是“知识生产”、“学术研究”之类活动,而是更像意识形态、政治力量之间文化领导权的争夺战场,或者说成为了话语表意实践、争取文化表征权利的领域。甚至连研究主题和方法也和传统边界完全不同,对艺术史的地形图加以彻底重绘。
三、艺术研究中的史论张力
尽管艺术史遭到两次“理论入侵”并受到了颇为深刻的影响,然而,艺术史论关系依旧错综复杂。首先,两次“入侵”可见艺术史依赖于艺术理论,其次,“入侵”同样也成为了艺术史内部抵制和反对的状况。具体而言,作为艺术史,其发展依旧有着两种并存的矛盾:其一在于艺术史作为“物的科学”或经验学科,经常会和其他各种理论出现冲突;其二是艺术理论及其形成的不同艺术史范式之间会出现各种形式的冲突。
或者说,可以采取不同的概念来对两次艺术史当中的“理论入侵”造成的各种形式艺术史内在冲突加以描述。而其间的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可以说是艺术史范式以“政治实用主义”转向“审美理性主义”这一改变过程。后者的范式主要所体现得是艺术史在风格和形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考察的视角,对艺术历史演变所存在的'内在逻辑加以关注,而这样的“现代性建构”活动,往往是与文化理论、文学理论美学的现代性有着完全一致的取向,故而其可以被称作“审美理性主义”。而在政治实用主义方面,所体现的则是“对抗话语”这一理论特性,可以称得上是文化建构艺术史中“含有”的某一“后现代性”的活动,其具备的突出特征,则再也不将艺术的历史作为一种审美趣味、艺术风格之类加以发展的独立系统,而将之作为更为广阔的文化史、社会史、文明史之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此之中,有着很强的话语形成、意识形态批判等层面的政治分析。就其中后一种观点而言,其“现代性”体系中设想出的一系列“自主性”、“纯粹性”实际上都是虚空的幻想,故而只有在文化政治层面解析艺术史研究方可获得正确答案。故而在如此背景下,艺术的风格和形式已经被艺术史家所淡忘,转而开始解读其中的文化政治意义,艺术的历史分析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夹杂了文化领导权、平等、压迫、属下、阶级、种族、社会、性别、身份之类概念。艺术史也从艺术品及其风格的“品鉴场所”变为 “文化战斗”的“战场”,即将知识的生产逐步转变为“资本争夺”。
四、结语
“政治实用主义”取代了“审美理性主义”,艺术史的研究范式中越来越体现出理论的作用并形成了巨大的转型。这样的“转型”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艺术史这一层面所表现出的研究对象和与之配套的方法。
然而,“政治实用主义”和“审美理性主义”之间的紧张实际上并未出现任何形式的缓解。而近期“回归艺术”的艺术史研究倾向,和“审美回归”文学和美学理论的一致,造成了艺术史研究重新定位这一难题。这也就使得俄国“形式主义”理论体系的代表人物雅各布森先生在近一个世纪前的说法,即文学研究中关乎社会历史或心理者均非文学研究范畴。这个说法对研究者有了这一提醒:艺术史与期间一系列理论之间存在的关系至今还没有真正明确化,审美理性主义和政治实用主义能否兼容和整合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艺术史的方法论日益多元化,趣味和价值日趋多元化,但相对主义和反本质主义的潜在危险不可小觑。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一、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
生态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服务功能,即自然生态系统及其组成物种产生的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支持作用的状况和过程,也就是人类直接或间接从生态系统(包括生境、生物、系统性质和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生态系统服务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为经济社会系统输入有用物质和能量以及消纳经济社会系统的废弃物,例如生态系统的产品生产、生物多样性的产生和维持、气候气象的调节和稳定、旱涝灾害的缓解、土壤的保持及其肥力的更新、空气和水的净化、废弃物的分解,物质循环的保持等方面。
生态价值也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用以表征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服务功能的高低水平。生态价值包括利用价值(UV)和非利用价值(NUV)两部分,利用价值包括直接利用价值(DUV,即直接实物价值和直接服务价值)、间接利用价值(IUV,即生态功能价值)和期权价值(OV,即潜在利用价值)。非利用价值包括遗产价值(BV)和存在价值(EV)。
生态期权价值是目前未被直接和间接利用但将来可能利用的某些生态价值,涉及人们为将来可能利用某种生态系统服务而愿意支付的费用。存在价值是指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是对生态环境资本价值纯粹的、不考虑现在或将来用途的评价。
从生态学的角度,采用量化指标计量生态价值,进而确定生态补偿额度是生态补偿研究的基础和核心问题。目前生态学界一般采用货币价值的形式来表征生态价值的量。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20世纪中叶以来,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生态系统、生态系统与人的关系展开了大量研究。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态功能价值开始成为一个科学术语及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研究的分支。美国著名学者马歇尔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生产过程中“外部不经济性”,并指出在生产过程中汇总消耗的总生态成本应该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中去。1979年,自然资源学家Cook.E.F.提出了自然资源价值有限和不可逆,对其使用必须以一定经济代价为补偿。1997年,Costanza.R.等人对全球主要类型的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33万亿美元/年的结论。同年,Gretch Daily等人编著出版的《Nature's Services: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一书,系统阐述了生态功能的内容和评价方法,同时还分析了不同地区森林、湿地、海岸等生态价值评价的20个实例。但总体来说,目前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直接利用价值和间接利用价值的研究,对于选择价值、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的研究相对较少。
近年来,国内生态学界对生态价值研究越来越重视,计算全国尺度和区域尺度的生态系统价值以及单向功能价值成为国内生态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1999年,欧阳志云等从有机质的生产、维持大气CO2和O2的平衡、营养物质的循环和储存、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生态系统对环境污染的净化作用等6个方面,估算出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为15700亿元,减少土壤侵蚀的间接经济价值5960亿元,涵养水源的间接经济价值为27100亿元。总的来说,国内关于生态价值的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在生态价值理论和评估方法方面研究主要是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模仿和应用。
三、水土保持生态价值研究
水土保持生态价值也就是水土保持提供服务功能价值,即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价值,包括蓄水、保土、保肥、减洪减沙、涵养水源、固炭制氧、净化空气等方面的价值。随着生态服务及其价值研究的深入,水土保持作为人类对生态系统干预的有效手段,其生态服务功能及价值也愈来愈受到重视。按照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的不同生态效用,分别计算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产生的生态价值。以2004年全国统计数据为例,全国共完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面积14.66万km2,坡面工程89.5万hm2;当年竣工综合治理小流域2453条,建设淤地坝1577座,新修小型蓄水保土工程27.4万座,共完成土石方量20.67亿m3。北京林业大学余新晓等人对2004年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计算结果为:工程措施生态服务功能为107.93亿元,占当年减轻下游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效益和保持土壤肥力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总份额的76%;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479424.63万元,由此增加粮食产量8633.75万t;水土保持生物措施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为62813.82亿元,其中,水土保持生物措施保水、保土和防风固沙服务价值合计占总生物措施服务价值的36.2%,保持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占总生物措施服务价值的55.7%;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措施服务功能价值1431.20亿元(余新晓等,2007;饶良懿等,2007)。
从以上估算结果不难看出水土保持蕴含的巨大生态价值,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水土保持对于优化生态系统结构、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