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个邮箱,我发给你,不过写的不大好哈,格式什么的没问题,你可以先看之后决定给分。 给你个开头吧,因为引注什么的不能复制黏贴……试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或称情事变更原则,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一项重要原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性质、历史沿革、理论依据、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合同大量出现,加之社会情况的日趋复杂,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频频发生,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则会造成合同的显失公平,使合同的履行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合意相抵牾,最终必将有损于交易安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便日益彰显。关键词: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根据相关研究,早在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就在其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提出了“情势不变条款”,并指出,这是一种假设的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情况一旦不复存在,应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处的“情势不变条款”可以被看做现代情势变更原则的滥觞。…………参考文献:[1]张淳.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9 (1).[2]车丕照《合同落空、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兼论我国相应立法的模式选择[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 (2).[3]于定明.也谈情事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J].法学杂志,2005(2).[4]于志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7).[5]关涛.情事变更原则辨[J].法律科学,2000 (4).[6]李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3).[7]王江雨.论情事变更原则[J].现代法学1997 (1).二级引注文献:[1]史尚宽.债权总论[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54.[2]人民法院案例选[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3]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希望对你有帮助O(∩_∩)O~
完善立法才能保护儿童权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肆意虐待6岁养女的岳、崔夫妇,日前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见7月8日《新京报》)。这一事件和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端的儿童因"超生"或者被人领养而无奈成为"黑户",因为成了"黑户"而失去了上学的权利的报道,都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残酷的事实:错误是成年人犯下的,后果却要绝对无辜的孩子来承担!这样令人悲哀的现象反复出现,不能不说是和我们国家保护儿童的法律不够完善分不开的。我国虽然早在1991年就已经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为此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由于时代的局限,这部法律缺乏对儿童权利的确认,对行为主体职责的规定也不具体,尤其没有规范政府、社会和公民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必须承担的具体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就很难真正起到保护儿童的作用。鉴于当前儿童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日趋严峻,制定一部新的、能够充分体现《儿童权利公约》?quot;儿童权利保护法"或者"儿童福利法"已经刻不容缓。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新法律应该具备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即凡涉及到儿童的事宜,一切以有利于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首要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儿童有关问题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制定保护儿童权利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立法上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才能制定出对保护儿童权利来说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善法";二是无歧视原则。也称平等原则,指儿童保护法应面向全体儿童,不能是保护一部分儿童权利而忽视或排斥另一部分儿童权利。所谓全体儿童,是指不同性别、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居住期限、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等所有儿童。儿童权利立法只有遵循无歧视原则,才可能避免某些因素成为儿童权利被剥夺的借口,比如如果儿童因为性别、户口等因素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在新法律下都是将会受到指控的犯罪行为;三是特殊保护原则。制定儿童权利保护法要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心理和智力处在发展变化阶段的特殊性,对儿童实行特殊保护。立法对儿童权利的特殊保护,是相对成年人而言,因为成年人无论是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发育成熟,具备责任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样的问题,儿童却需要他人的帮助;四是社会责任原则。即指儿童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环境对儿童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社会对儿童行为的形成负有责任。因此,社会对儿童行为的产生应当承担责任。遵循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提醒社会要提高对儿童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意识。新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出台之后,就应该根据这部法律对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政策法律进行清理,所有与之相抵触的政策和法律,都必须统统废除。岳、崔夫妇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的罪名被提起公诉的,而不是以侵犯儿童的权利被提起公诉的,已经凸显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尴尬。我国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儿童的权利也是人权,而且是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人权。还有:说到天津教育出版社推出的这本《尊重儿童的权利》,就不能不谈到《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儿童权利公约》开始在我国正式生效,在此前后,我国也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将我国的儿童保护事宜全面纳入了法制轨道。因而,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取得这些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着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即以亲子关系、师生关系而论,长期以来,我国的亲子关系靠的是伦理道德的维系,师生关系靠的是师道尊严的沿袭,无论是老师还是家长,面对儿童,他们过多考虑的是传统和法律所赋予自己的责任,而忘了生活在当今这个改革、变革的年代,自己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由于缺乏自律,他们便常常会在“为了学生好”、“为了孩子好”的名义下,自觉不自觉地对儿童的身心造成伤害。现实中许多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证明,仅仅有立法和司法的保障是不够的,立法保障是实现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而法律能否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还有赖于社会、家庭、学校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儿童权利公约》所传达的是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与传统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只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权利并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为广大教师、家长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领域的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工作的根本所在。我们不能把《儿童权利公约》仅仅看作是一个法律条文,而更应把它看作一种理念——关注儿童健康成长的生命的理念。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意识到,尊重儿童权利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鲜明标志,同时,尊重儿童权利还是现代教育的立足点,是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的起码保证。有一首诗,叫《上学的路上没有星星》:孩子像一群羊/早晨被家长赶到学校/晚上又被老师赶回家/然后,上一把锁/每天的食物是——化学、作文和数学公式/他们的心灵就像荒芜的草原/除了几朵自生自灭的野花外/也看不到其他的景象。我不知这首诗的作者是成人还是儿童,如果是儿童,那么,我为他们感到悲哀,在本该天真活泼的童年时光里,他们却过早地体味了人生的无奈;如果是成人,那么我要向他致以深深的敬意:如果我们每个成人都能像他一样,俯下身来,从儿童的视角看待一切,祖国的花朵将更加灿烂。我要在这里郑重地发出吁请,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成年人低下头来,听听儿童的声音,从某种意义来说,这本《尊重儿童的权利》就成了儿童心声的代言人。如果要我用一句话来概括《儿童权利公约》的真谛,我要说,那就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的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而这也就是这本《尊重儿童的权利》的主题。
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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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在美国的声讯台、互联网和电视、电影里,不乏色情、暴力等儿童不宜的节目。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法规,尽量让未成年人远离这些不良影响。 确认年龄 划分时段 美国政府规定,所有包含色情、暴力等儿童不宜内容的声讯服务台,在接电话时必须首先询问对方年龄,要求对方报出驾驶证和信用卡号码,以确认已年满18岁。这些问讯都要通过录音记录,以备接受司法部门检查。美国电影协会有严格的分级制度,所有电影广告都必须注明分级,电影院在检票入场时都要严格检查。 进入千家万户的电视和互联网也有严格规定。不适合儿童观看的节目只能在深夜的规定时段播放。在一般时段播放的节目中有裸露镜头或是粗俗言语,要加上马赛克和剪辑,露骨的色情节目只能在加密的收费频道里播放。所有有色情或暴力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在首页上醒目注明“本网站只对成人开放”。此外,美国所有出售酒精类饮料的商店、餐厅等,在发现可能是未成年人买家时,必须要求他出示身份证件,以确认他超过21岁的合法年龄才可以出售。赌场、成人俱乐部等也有同样的规定。 科技手段 增设锁定 目前,美国不少新型电视机和有线节目接收装置都有锁定功能,父母给不适合儿童观看的频道加密码锁。 在互联网方面,美国已推出一些有过滤功能的软件,父母在给孩子的电脑安装了这类软件后,电脑可以识别有“色情”、“成人”、“暴力”、“只允许18岁以上”等关键词的网站,自动禁止孩子点击。最近,美国一些电脑公司还开发出监视软件,父母通过这些软件远程监视孩子上网情况。尽管对此举争议较大,一些孩子抱怨隐私被侵犯,但它确实有效制止了许多起未成年人企图登录色情网站。 法规完善 处罚严厉 近年来,美国通过了大量保护未成年人的法令。仅互联网就有《通信内容端正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隐私规则》和《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条文相当详细具体。一旦触犯这些法规,处罚力度不小。如《通信内容端正法》规定,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提供猥亵、低俗内容是犯罪行为,违者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还可判入狱两年。不少州还有纵容或引诱未成年人喝酒罪,商店、餐厅等向未成年人出售含酒精饮料的当事人,可以比照这一罪名处罚。 律师凯文说,应该承认的是,美国未成年人的暴力或色情犯罪的案例并不少,但自从有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后,这些案件的增长势头明显减缓。
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预防虐待儿童法》,要求各州制定法律,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必须举报,以便于儿童保护部门能够及时对处境危险的儿童提供救济,并于1980年通过了《收养援助及儿童福利法》,确立了美国儿童保护的实施做法及取向。有关儿童照顾方面的联邦政策与法令,有《家庭保护法案》、《儿童营养修正案》、《儿童安全保护法案》、《儿童健康法案》等;为防止虐待未成年人,颁布了《家庭暴力保护法案》、儿童虐待受害者权利法案》等;还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性暴力及色情法案》、《儿童保护及猥亵执行法案》等 。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成人网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
幼儿时期,能力的培养主要是语言的学习,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健康的心理。幼儿 教育 对幼儿的身心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的相关论文,欢迎阅读! 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论文篇一:幼儿教育对人生成长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人类的高速进步,近些年越来越重视幼儿的教育,幼儿教育也一直在不停地改革,幼教工作者也十分重视教育观、 儿童 观的转变,重视幼儿的兴趣、需要,要求“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由活动时间”让幼儿拥有现实的快乐生活。本文主要分析讲诉了针对幼儿时期进行科学教育的方式 方法 ,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从而幼儿教育对孩子人生成长的重要性意义。 关键词:幼儿教育;关键期;人生成长;重要性 教师这一神圣的职业,它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作为幼儿教师而言,如果自身都不具备强烈的教育责任心,那么对于学生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应该要有职业精神和为教育事业献声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一、幼儿教育的含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始终秉持教育要尊重人、关心人、发展人这一理念不断探索以人为本的教育模式。小孩的学龄前期在3到6岁,在这样的时间段是一个人正确世界观建立的基础,也是孩子身心建立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需要进行正确的早期教育。我国古谚有:“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幼儿期是人生熏陶渐染化的开始,人的许多基本能力是这个年龄阶段形成的,如语言表达、基本动作以及某些生活习惯等等,性格也在逐步形成[1]。 二、幼儿时期教育对人生成长的重要性 (一)幼儿时期是智力发育重要时期 幼儿在5岁之前是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间段,幼儿在这5-6年里在不断的学习,他学会了说话、走路;认识了各种事物;懂得了各种道理;还学会了不少技能。幼儿在这段时期,求知欲特别强,学习能力也特别好,而且印象特别深。在这段时期里,品德、性格、习惯、 爱好 在逐渐形成,是最容易接受各种思想观念的时候,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对幼儿实施科学的教育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儿的思维多以具体形象为主,因此,教师或家长在引导幼儿学习时应让幼儿慢慢由被动变为主动、积极、创造性的学习[2]。 (二)幼儿的诚实教育的重要性 婴幼儿是人生最重要的时期,习惯、思想、情绪、语言、态度等等都将在这一时期奠定好基础,如果基础不扎实,那就不容易为孩子建立健全的人格。诚信教育是儿童生活发展有关。不要惊慌,如果你发现孩子是不诚实的,不要责骂孩子。如果孩子说谎,而父母认为孩子很聪明,不纠正,但赞扬,孩子会加强对说谎的动机。让孩子知道,不诚实的隐藏不能隐藏任何人,让孩子自觉地说出真相,孩子们继续信任,教育和鼓励他们的孩子勇于承认自己的不诚实,让孩子明白“知错能改”是一个好孩子的真理。 三、针对幼儿人生成长的教育方法 (一)尊重幼儿的好奇心 孩子生下来对于这个世界就是陌生的,对这个世界充满了期待和好奇,他们的好奇心是帮助他们探索这个世界的一把钥匙,只有好奇能够让他们充满对知识的渴望,对未来的不断追求,好奇心是人生进步最好的老师,我们作为一名老师应该正确地去引导孩子对世界的好奇,让他们去学习,去探索,去研究问题。科学家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动力,孩子在有了强烈的兴趣之后就将会去发现和提问,而且能够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产生快乐,证明自己能够依靠自我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教师要积极培养幼儿对周围事物的认知兴趣以及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积极情感和态度。幼儿爱思考,有着无数个疑问,教师要给予幼儿适当的刺激,使幼儿思维活跃起来。老师可以根据周围的实际现象和物体,给孩子一些提示,引导他们去思考“为什么”,例如,井盖为什么做成圆形?天为什么会下雨?太阳到底有多远?为什么河流一直在不停的流动?等等一些孩子身边所能接触到的现象。好奇心是幼儿走向知识大海的必经途径,而其中的兴趣是就是指路灯。 (二)随机教育是不可缺少的科学探索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偶然事件,教师要抓住机会,引导孩子进行科学的引导,从而寻找问题的答案,帮助孩子找到其中的科学真理。例如,在室外活动,发现很多孩子是蜻蜓飞得很低,“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蜻蜓?为什么它们飞这么低?”这些孩子都很感兴趣,所以我引导孩子们讨论这些问题,帮助孩子理解低飞蜻蜓与天气的关系。 (三)根据时代的进步和需求给予孩子最新的知识 让我们的孩子也会继续收到大量的信息,所以在选择儿童的认知发展水平,贴近孩子的生活,关注和尊重儿童的兴趣和需求,以适应孩子的发展,适当安排反映时代特征和现代科技含量的相关内容,让孩子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初步认识。要知道科技正在不断发展,它会给人们更多的便利,扩大孩子的视野,满足孩子们的愿望,探索科学的奥秘。 四、 总结 幼儿是一个关键时期的良好行为习惯,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孩子将成为什么样的人。养成良好的习惯,需要长期坚持[3]。对于孩子来说,他们这个时期里刚刚走出家庭,暂时离开父母的管辖,进入到了幼儿园里生活,这个时间段是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关键所在。在这样的一个时期里,幼儿学习力强,但是也容易接受到外界的不良信息,这时候幼儿教育的重要关键就在于要善于引导孩子去筛选好的东西进行学习,剔除掉不良信息,直到当习惯成了一种自然,孩子才能自我正确的去选择和建立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享受知识科学的海洋,创造出灿烂的明天,第二十一世纪的辉煌。幼儿教育对生命的成长非常重要。 作者:侯涛 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幼儿园 参考文献: [1]蓝小燕.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谈对“溺爱”型孩子的教育[J].都市家教月刊,2014(9):206-207. [2]袁爱斌.幼儿教育对今后学习的重要性[J].成功:教育版,2011(20). [3]黄观菊,嵇晓珺.为孩子的人生储存一个长效的资本———谈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0(2):100-100. 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论文篇二: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探讨 摘要:中国有句古话”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说明幼儿的教育非常重要。因此我们要从管理体制方面探讨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希望加快我国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关键词: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研究 一、幼儿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一)幼儿教育的内涵 幼儿教育是指儿童从出生到6岁的教育。小学生入学的法定年龄是6岁,0-6岁为学龄前儿童,托儿所接收的学生为0-3岁,幼儿园孩子的年龄一般是3-6岁,主要是保护和教育的3-6岁的孩子。 (二)幼儿教育的意义 幼儿教育是儿童生活中最重要的教育之一。许多教育工作者认为,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是0-6岁的儿童,这一时期为一个人的生活奠定了基础,在后期成长中,孩子的性格和习惯都是受这个阶段影响的。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一些性格孤僻、情绪不稳、极端行为的孩子,他们出现这些问题与其在婴儿期有关。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幼儿教育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教育质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的教育。在《促进人力资本的政策》(芝加哥大学教授詹姆斯•赫克曼) 文章 中指出,在儿童早期投资的投资回报率远高于儿童早期之后的投资回报率。一项早期教育调查显示:当人40岁时,儿童早期教育的回报在儿童时期率是1到4.7,社会回报率为1:12.9;而社会回报有88%的是因为犯罪率减少,教育支出减少是4%,增加7%的收入税,1%削减了社会福利开支。 二、幼儿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 在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前,1998年幼儿教育部有四人,24个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了一个单独的幼儿教育系(科、外省、市也有专职、专业的幼儿教育管理人员,由中央到地面形成上下五个管理网的畅通。体制改革后,我国幼儿教育网络管理分散,专门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和管理人员严重缺乏。教育部负责幼儿教育管理部门编制仅2人,仅有一人是专业人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留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是北京和天津,所有其他省市都撤消了该机构。在目前这样的幼儿教育体制下,实在是无法满足当前幼儿教育的需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幼儿教育的管理,缺乏一个清晰、高效的管理体系,中央政府没有具体的安排,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承担责任。 (二)缺乏立法保障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层面比较高,但关于幼儿教育立法,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所以在幼儿园,学生被打的事件频繁发生,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因此立法势在必行。 (三)缺乏资金保障 虽然幼儿教育资金投入比例逐年增长,总体上还是存在不足的事实。到目前为止,我国幼儿教育经费总额的比例还没有超过1.5%,我国幼儿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总量结构中的最低水平。我们国家对义务教育在法律上有规定,因此对中小学的教育重视,忽视幼儿教育,减少幼儿教育经费的规模或根本不进行投资。因此,教育机构数量不足,幼儿教师要照顾孩子,没有耐心照顾孩子;幼儿教师的工资很低、高层次的人才不愿意参加教育事业,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低,质量参差不齐。 三、改革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的职责 我国全世界的成功 经验 和幼儿教育的发展表明,当国家教育部门对幼儿教育或上级政府的直接管理和领导,使其更容易为幼儿教育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明确幼儿教育相关部门的职能,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基本权益,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和相关服务。修订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严格制定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发展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对于创办幼儿园,相关的教育行政机构进行严格审批,保证其合乎法定标准。国家加快引入相关 措施 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系统,监督各类幼儿园和严格执行年度检测系统等等。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领导作用和领导责任,积极支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幼儿教育,促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协调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国家加快出台相关措施,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制度,对相关部门的渎职造成的损失,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加快幼儿教育立法,完善法规体系 近几年,两会上,人大代表的提案,多次提到的幼儿教育的发展。一些地方人大代表为幼儿教育立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北京、江苏出台了幼儿教育条例,上海已经在整理幼儿教育立法工作,目前有利的社会环境对于幼儿教育立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各级政府必须携手共进,通过立法完善幼儿教育,通过法律来保护幼儿教育的发展,明确政府责任的幼儿教育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稳定幼师队伍 国家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加强地方政府责任引导个体参与,使幼儿教育经费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放凭证,既保证了孩子的入学,也不会有资金分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明确幼儿教师的身份和地位,通过立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优秀的幼儿教师人才到幼儿教育队伍中来,将是对孩子有个幸福童年的最大保证。 作者:刘珍 单位: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教育部墓础教育司.《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3]黄人颂.《幼儿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4]虞永平.《当代世界幼儿教育》.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5]甘鹏.《县域幼儿教育管理机制研究———以广西县为例》.广西大学,2011. [6]王亚新.《我国幼儿教育的政府职能分析———以陕西省的幼儿教育为例》.西北大学,2008. 谈谈对幼儿教育的看法论文篇三:幼儿教育工作探讨 幼儿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幼儿的学习生活是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幼儿的教育问题一直备受国家的关注与重视,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做好这幼儿教育工作应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孩子的健康 幼儿时期首先要注重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认为让孩子身体健康最重要的是要给孩子吃好。为此,我让学校食堂每天给孩子不一样的伙食,每个月不重样。每天保证五种蔬菜,三种水果,一个鸡蛋,一盒牛奶。鱼,虾,肉每天也要保证一定的量。定期给孩子检查微量元素,不能让孩子缺钙,缺钙会影响孩子智力的发展。我经常组织开家长会,让家长们重视孩子的健康饮食。 二、注重能力的培养 幼儿时期,能力的培养主要是语言的学习,培养孩子的语言表达能力。幼儿时期是孩子学习语言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喜欢模仿,愿意与人交流,因此,在幼儿时期要多对孩子说话,多与他们交流,多启发他们,引起他们去动脑思考问题。尤其是对普通话的学习培养。我让家长在家和孩子必须用普通话交流,形 成语 言习惯。普通话有助于识字和阅读,让孩子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幼儿期的口语训练,可以让他们掌握一些词语,对字的音、形、意形成统一联想认识,促进辨音能力形成,教师要让孩子多读,多说,多做。幼儿时期还要教会孩子怎么做人。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怎么做对,怎么做不对。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些都是要通过平时的具体事例来教育,从一点一滴认真观察、培养。幼儿园教育,要使孩子能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孩子能力培养非常重要,我们要培育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这是我们教育的最终目的。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我们要上好品德课,培养幼儿有一个优良的品德。作为幼儿教师,我们要身正为范,应该从自我做起,起到良好的表率和引导作用,从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言谈举止方面做到彬彬有礼,因为你时刻在影响着孩子,在教育着孩子。在集体活动中关注每一个孩子,注重培养孩子们健康活泼、积极向上、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喜欢与人交往的品质。在生活中培养孩子们自强、自立、自信的坚强品格。作为幼儿教师,一定要以自己最大的耐心去关心和爱护孩子们,平等的对待,让孩子们在充满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三、注意尊重和多鼓励孩子 我们不要忽视对幼儿时期孩子们的鼓励,因为多鼓励,有助于孩子形成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性格特征。我们要尊重鼓励孩子,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孩子要有耐心。现在还是独生子占多数,大多娇生惯养,有的孩子个性非常强,要不到的东西就哭闹不止,作为幼儿教师要有足够的耐心,教师绝对不能生气,我们要给孩子转移注意力,比如说给孩子讲个小 故事 ,通过故事来引导他们。小孩子的眼睛是雪亮的,比如说,因为一个孩子的调皮,你批评了他,然后你再去管别的孩子的时候,这个孩子小小的心灵就可能受伤。他会以为老师不爱他了,不喜欢他了,他会失去自信,内心受到伤害。所以,尊重孩子应做到真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孩子,公正地评价孩子,尽可能的全面,不能忽视对每个孩子的关心。在评价孩子方面,老师要做到细致、全面,不能用一个标准去衡量所有孩子,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优点,教师要耐心观察、发现,教师要善于挖掘和培养他们的优点。其次,要多鼓励孩子。多表扬多鼓励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是有极大好处的。我曾经读过一篇文章,文章里提到,有一个作者到幼儿园去采访,看到一位年轻貌美的女教师面带微笑,手里拿着一幅她班里孩子的美术作品,正在给孩子们讲解。这个作者发现,这个孩子的作品只有一些有规则的横竖线,别的什么都没有。这个作者看了这幅作品,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去评价。可这位老师怎么做的呢?只见这位老师面带微笑向大家介绍:这个小朋友的这幅画里,大家一起数一数,有多少条横线?有多少条竖线?有没有斜线?他一共用了多少种颜色?老师已经数过了,他一共用了23种颜色,这可是我们班使用颜色做丰富的小朋友。老师话音未落,这个班全体小朋友竟为他鼓起掌来。 四、幼儿教育应当与 家庭教育 相结合 在家庭教育方面,现在还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占多数,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没有提高。孩子们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衣食无忧,要什么有什么,要不到就哭,不让做就闹。许多事做对了受表扬,做错了也受表扬。在满足和表扬中,孩子们大多已经迷失了方向,根本认不清对错。这与很多家长看孩子没有耐心有关系,家长为了让孩子安静,要么给孩子看动画片,要么给孩子手机抱着。很少有家长拿出一本书和孩子一起阅读,与孩子一起学习。这样的教育方式很让我们担忧,首先小孩子的眼睛很稚嫩,天天盯着电视、盯着手机屏幕对孩子的眼睛是非常不利的;其次家里每个人抱着一个手机,彼此缺少交流,缺少沟通,相对孩子来说,父母的教育在哪里?父母教给了孩子什么?在学校教育方面,我们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快乐学习和健康生活的环境。我们要让孩子吃好,休息好,在保证孩子身体健康的状态下,开发孩子智力,培养孩子学习习惯。学校要给孩子创造一个宽松的娱乐氛围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不要给孩子太大的压力,这样有助于孩子在娱乐中学习,在学习中得到快乐,让学生形成积极、乐观和向上的人生态度。我们努力让孩子有一个快乐的童年,让孩子终生受益。在孩子教育问题上,不管老师还是家长,必须全力以赴,以身作则,为孩子负责。同时,作为学校和教师,要在为孩子营造一个快乐的环境上下功夫,让孩子愿意来上学,愿意来学校学习,愿意和老师同学一起生活。因此,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必须做到学校和家长相配合,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对家长来说,必须明确教育方法,改变教育手段,制订一个教育计划,认真对孩子进行教育。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孩子负责,更是对孩子的尊重。在教育孩子之前,家长应该先问问自己做的好不好?自己做到了吗?然后再去教育自己的孩子。如果家长都没做到就去教育孩子,自己都没有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孩子怎么可能服你呢?在孩子做错事时,不要不负责任的鼓励几句就算完事,在尊重孩子的前提下,多听听孩子内心的想法,探一探孩子为什么要这么做。用认真的态度使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让其改正的改正,改鼓励的鼓励。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对孩子太过娇惯,针对孩子提出的要求要有所选择,该满足的满足,不该满足的绝对不能满足,家长要有自己的原则。多让孩子和其他的孩子交往,尽量避免孩子独处。家里有客人来,家长可以鼓励孩子大胆地表演自己擅长的节目,从小培养孩子善于交流善于表达的能力。作为父母应多了解孩子的喜好,对什么感兴趣,喜欢做什么。培养孩子善于发现问题的能力,家长要做到耐心地给孩子讲解分析,自己不懂的,查找资料弄明白,不要蒙孩子。要培养孩子全方面的 兴趣爱好 ,多带孩子接触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美,让他们体会到童年的快乐。在幼儿教学工作中,我们要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多方位全面挖掘教育信息,发挥教育价值,培养幼儿积极、自信、自主、的创造精神,挖掘幼儿潜在能力,调动幼儿的积极性,培养幼儿的各种良好习惯和兴趣,让幼儿的个性得以弘扬和发展。 作者:张萍萍 单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中心幼儿园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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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幼儿园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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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毕业论文应该先搜集资料,再确定题目,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再开始书写正式的论文。(一)毕业论文资料的组成1、毕业论文评语。2、毕业论文(包括:封面、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二)毕业论文资料的填写毕业论文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毕业论文资料袋、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封面(用计算机打印,一律用A4打印纸)。毕业论文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字体要工整,版面要整洁,手写一律用黑或兰黑墨水。(三)毕业论文资料的装订毕业论文按统一顺序装订:封面、论文题目、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谢辞、参考文献,装订成册后与开题报告等一起放入填写好的资料袋内上交学院。二、毕业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封面 (二)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毕业论文的内容、专业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三)摘要摘要又称内容提要,摘要应反映论文的精华,概括地阐述课题研究的基本观点、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300字左右为宜。撰写摘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四)关键词关键词是论文中出现的中心词,一般3-5个为宜。(五)正文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意义、理论依据,基本观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与实验手段,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必要的数据和图表,以及研究得出的结果与对结果的讨论等。正文字数一般4000以上,但对具有独特见解的论文不限字数。撰写正文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所述。(六)结论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设计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是向读者提供的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 摘要]管理体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其合理有效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决 定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文章通过对英国学前教育主要政策及法律中关于管理体制的相关规 定的分析,认为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主要有以下突出特征: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 教育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 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这些对我国学前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其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策;法律 在一国教育制度中,教育管理体制占有突出地 位,发挥着“龙头”作用。[1]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直 接影响或决定着教育中其他领域的改革;而教育改 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或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 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十分密切 的联系。[2]教育管理体制也可简称为教育体制,它 是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根本性 管理制度,主要是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组织机构、 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 划分、人员的任用和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实 施,也涉及教育结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和组合方 式。[3]相应地,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则是指学前教育 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地方及其他教育机构间的相 互关系、职能权限、组织结构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从宏观管理的角度上讲,学前教育管理主要包括国 家及地方学前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 政策、规划和方针等,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 计划、组织、引导、监督和评估,并协调有关部门的 关系等,以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英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本国学前教育 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许多相关的法律与政 策报告,如《儿童法》(1989、2004)、《儿童保育法》 (2006)[4]、《每个儿童都重要》绿皮书(2003)[5]以及 《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6]等为其学前教育事 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以此来加强和改善本 国儿童的教育与保育质量,确保每个儿童潜能的发 挥及其健康发展。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其核心内容 之一即是改革本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其目的是从 现代公共管理的视角不断认识和改进政府对学前 教育的领导、组织、协调与干预,强化中央政府对学 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在学前 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推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其中不 乏许多值得我们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立法 中学习和借鉴的内容与特点。 一、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在英国,由于受长期教育传统的影响,人们普遍 认为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主要是父母的责任,再加 上5岁以下儿童的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因此英国 的学前教育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相应的管 理体系和职能薄弱,机构和部门之间缺乏整合与协 调,不能有效地为本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一)各级政府学前教育管理权责不清,管理绩 效较低 英国是一个强调地方分权的国家,加之长期以 来对学前教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因此,从中央到地 方各级政府在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时,缺乏一套简 洁、明确、适当、高效的组织体系。在国家层面上缺 乏对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计划、财政来源和监督体 制等系统、清晰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由此也导致了 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限不清,组织管理比 较混乱。许多地方儿童服务的分类体系或交叉重 叠,或流于形式。此外,由于不同部门对儿童管理的 责任分散或交叠,[7]导致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在 部门之间共享,使儿童得不到及时的相应的服务。 (二)学前教育与保育分离,部门之间沟通与合 作不畅 英国托幼机构的发展有多种不同的源流,加上 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英国托幼机构的性质、类型 多样,且长期以来分裂并行为教育和保育两个不同 的服务体系。在管理的归属上,为出生到3岁幼儿 提供的托儿服务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招收3~5 岁幼儿的托幼机构则由教育部门管理,[8]此外,在 国家和地方层级都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这一体制上 的分裂导致在许多情况下部门之间以及学前教育 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不协调。除此 之外,上文所提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学前教育职 责、权限的模糊以及信息机制的薄弱与不完善也使 得教育与保育分离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薄弱,呼吁加强政府职责 由于在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方面,英国各级 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薄弱,儿童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良好保障,甚至在 不少情况下被损害。近些年来,英国社会问题越来 越严重,贫困儿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其教育、保 育、卫生、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愈益突出。 2003年由兰姆爵士(Lord Laming)提交给英国政府 的调查报告(The Victoria Climbie Inquiry Report)便 充分证实了这一问题,并引起上至英国首相下至普 通民众的惊诧与忧虑[9],改善学前儿童安全、健康 成长与发展的环境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 二、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 法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 导与管理职能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 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 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 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10]此后,中央政 府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规划和调控中发挥着越来 越大的作用。英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 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它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相关政策,颁布法令,制定发 展规划等,并由教育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直 接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在1989年和2004 年的《儿童法》中,均规定了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地 方儿童服务当局履行的具体职责以及早期教育机 构的运转、管理和儿童权益保障等制定规章、进行 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此外,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 中,第1~13条均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及相关部门 在履行其各项职责时必须接受来自国务大臣的监 督和指导。在中央层面有专人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监督指导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全国的学前教育事 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11]而且有助于促使各级政 府努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 运转和儿童发展基本权益的保障发挥积极的促进 作用。 为确保每个儿童都在生命的早期拥有生命中 最佳的开端机会,减少妇女参加工作后带来的后顾 之忧,并且使家庭能够拥有更多的机会与选择,同 时为消除社会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贡 献,自1998年以来,英国政府积极鼓励并扶持“国 家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和 “确保开端”(Sure Start)项目,除了制定、明确项目发 展目标、规划、开展方针之外,还投入了大量财政以 加强、扩充和改善对儿童和家庭的服务,中央政府 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此外,《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每个儿童都重 要》绿皮书(2003),以及多部与学前儿童及教育相 关法律的制定无不彰示着英国中央政府在加强自 身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 与协调方面的职责,[12]值得我国借鉴。 (二)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 位与责任 在英国,地方教育当局一直拥有较大的自治 权,主要按照本地区的需要对当地的教育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地方教育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 然中央对教育的宏观调控呈增强的趋势,但地方当 局在教育管理与发展中的地位仍然不容忽视,在英 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立法的过程中其地位 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凸显。2004年《儿童法》第52 条明确规定英国地方当局有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 成长及提高教育成就的职责。2006年《儿童保育 法》在第1~13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当局在学前教 育管理方面的总体职能和具体职能,前者指地方当 局要在改善学前儿童教育与保育、促进每一个儿童 健康成长,减少儿童在接受保育、教育、健康等服务 上的不平等等方面承担起责任;后者则主要包括制 定具体计划,并负责总体组织与协调,确保向家长 和儿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早期服务;确保为工作的 家长提供充足的儿童早期服务;对儿童早期服务项 目、实施及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向家长提供 早期服务的信息、建议和援助并建立一定的服务机 制;向儿童早期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建议和培训等。 对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规定是国家对政府承 担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在地方一级的进一步延伸和 明确,它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在中央的指 导、监督之下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家发展学前教 育事业的政策意志得以贯彻落实,而且有助于在统 一的领导下发挥地方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充分 展现地方特色与优势。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 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教育与技 能部在学前儿童社会服务、保育教育、家庭政策以 及儿童和家庭支持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为促 进年幼儿童的教育及健康,2006年《儿童保育法》 第39条规定,教育大臣必须负责向提供早期服务 的学前教育机构明确儿童学习、发展的要求及保育 要求,确保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儿童成长 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 基础。为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改善儿童的发展状 况,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 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 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 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 支持和促进其合作。此外,还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 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关于学前教 育机构及其质量的监督机制,1999年8月,英国政 府宣布要整合幼儿教育与保育法规为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s),由专设的教育标准办公室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主管,专门负责制 定全国统一的托幼机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规范以 及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标准等,从2001年9月开 始,所有的托幼机构都要接受教育标准办公室的视 导监督。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 能,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 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13]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 率,改善管理绩效,2003年英国《每个儿童都重要》 绿皮书一方面提出要改善学前教育相关部门之间 的信息分享机制,并努力消除妨碍建立这一机制的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和体制性障碍等,还提出地方 当局及其合作者在建立地方信息分享机制的过程 中要起带头作用。另一方面,绿皮书提出要制定一 个有效的评估框架,目的是要获得有关儿童成长、 教育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并减少部门间工作的重 复,努力使相关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具有针对 性、有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实际 需要。这一改革策略的提出,符合现代社会中教育 管理追求高效率、高质量以及民主化、科学化的发 展趋势,有助于英国学前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 间的协作与整合 当前,打破部门间的壁垒,消除现有的组织性 障碍,进行新的组织和制度安排已经成为英国和国 际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共同趋势。英国一些地方当 局已经将儿童的社会服务和教育融合,成立了儿 童、学校和家庭部(Minister for Children,School and Families)。针对长期以来英国学前教育领域中保育 和教育在体制上分裂的状况,近年英国政府推出了 将两者整合或推进“保教一体化”的新政策。这在 2003年教育绿皮书、2004年《儿童法》以及2006年 《儿童保育法》等相关报告和法律规定中均有体现,其中《儿童保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要 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的职责,“第一次为整合的儿 童早期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中央一级管理上,主要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 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事务,在其他可能对儿童产生 影响的事务上,政府其他部门如卫生部,财政部,环 境、食品与农业部,文化部和工商部等十几个部门 共同继续发挥作用,中央政府负责领导并加强其协 调合作,并确保其更好的整合。为达到这一目标,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标准设 立与调控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负责 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 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 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 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 关的行政性负担。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在各种服 务中确保儿童优先,制定清晰的与儿童相关各部门 的操作标准,使其行为目标、计划、资金来源、经济 责任及其他各方面指标明确化、合理化、制度化,建 立起整合的儿童服务监督指导框架,推动地方各部 门间的协作。 打破部门间的组织性障碍,并通过建立相应的 机制来保障和推动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既有助于 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提高学前教育 管理和服务的效益与效率,更有助于满足学前儿童 在教育、保育、健康、安全等诸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贤主编.现代国家教育管理体制.上海:上 海教育出版社,1996:17 [2]谢维和.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及其分 析.教育研究,1995,(10) [3《]教育管理词典》编委会.教育大辞典(第二版).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2 [4]资料来源: http://www.opsi.gov.uk/acts.html. 2006年10月浏览 [5][7][9]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Every Child Matters.The Stationery Office,UK,2003 [6]HM Treasury,DfES,DWP,DTI,Choice for Parents,The Best Start for Children:A Ten-Year Strategy for Children.HM Treasury,2004 [8]刘焱.英国学前教育的现行国家政策与改革.比 较教育研究,2003,(9) [10]陈永明.发达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比较 教育研究,2004,(1) [11]虞永平.试论政府在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学前教育研究,2007,(1) [12]冯晓霞等.世界幼教事业发展趋势:国家财政 支持幼儿教育.学前教育研究,2007,(5) [13]沙莉等.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中的职责———美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 前教育研究,2007,(2)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几年来实施状况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修订与完善的立法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借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于1992年1月1 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这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尽管该法的条文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有些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而这十多年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方面发展极为迅速的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看,该法的修改和完善都十分必要的。 第一,当前社会现状较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发生改变。变化一是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凸现。部分家长强迫儿童辍学,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工厂非法雇用童工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儿童、特困家庭的子女、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等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更需要法律保护。变化二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暴力、吸毒、色情、敲诈勒索、抢劫等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变化三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和高学分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学校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由要求学生补课并占用正常课业期间,变相推销练习册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并收取补习费和资料费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增加了学生课业负担,使学生休息、文娱和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无法保证。变化四是网络中的消极内容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的阻碍。网络的确增加了青少年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但网上消极信息的泛滥,成为加剧未成年人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导致犯罪。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可操作性差。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作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6条指出: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条规定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但是它无主体规定,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了此类问题,很难用该规定界定相应责任的承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前者的补充,但该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凡牵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从来没有也无法引用此法来进行审判。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规定参照《刑法》有关条款来处理,但《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修改,相应的条款已不是原来的内容,两部法律根本无法衔接。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与完善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在立法上,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在执法上,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在守法上,要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能够认识并自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使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二,借鉴国外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必须像电影和录像一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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