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我认为应该写这个~~因为现在的非婚生子女很多~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2、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3、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4、论共同犯罪5、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6、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7、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研究8、刑讯逼供问题研究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人才培养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1 浅谈医疗纠纷的法律教育 一、当今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 1.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1.3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1.4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1.5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2.1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2.2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2.3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2.4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2.5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目前整个医疗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医患双方的矛盾日渐尖锐,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自身素质的提高开始,不仅有助于逐步改善目前的矛盾,还可以在冲突中保护自身作为公民的同等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医患对立关系的转变尚待体制、医方、患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教育论文下载篇2 浅谈医事法律专业法律诊所教育 摘 要 在医事法律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可以培养师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形成,加强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适应社会的能力。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应针对我国目前“大法学”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机构、经费、师资、制度、案源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 关键词 医事法律 实践 法律诊所 一、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初,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并于2000年引入中国法学教育中。到2011年底,已有144所高校引进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成功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特别是在提高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存在诸多困境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诊所及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法律诊所教育被引入后,就和中国的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等工作就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学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身份和地位也难以明确,进而影响了社会各届对法律诊所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经费不足。一方面是学校本身教育经费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是由于案件基本上都是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代理费用这方面的收入。 第三,案源不充足。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专业性强,援助对象有限;且社会各届特别是当事人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了解、不信任,故法律援助案件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第四,课程设置尚未明确。因为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我国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法学院校一般将该课程定为大三以上及研究生的选修课,但高年级学生本身就业压力大、学习任务重,如何将课程设置合理并达到预期目的,各高校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课程的实施缺乏总体规划和明确安排。 第五,评价体系不明。作为新兴事物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因其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分散性强、可控性差等特点,对如何评价其教学成果、如何保证其教学质量还缺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评价标准、质量监控体系等系统的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医事法律专业引入法律诊所教育的意义 (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对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尽相同,但是为社会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是其共同的目标,医法人才的这些特性都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医疗纠纷或其他医事案件,逐步学会处理医事案件的步骤、技巧和方法,在现有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实践技能理解和掌握,使教与学达到有机统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和与人相处的协调能力,也能够在此锻炼和实战阶段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很快地进入社会。 (二)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通过积极参加实践,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对人才的社会要求,加深学生对于本专业的理解,正确地定位自己,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合理规划,并能在实践的活动中明白自己知识结构的“短板”,使得学生能够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通过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对社会有一定的了解,在诊所教师的引导下去感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希望和寄托,从而培养其坚定的法律信念、理想和职业道德,培养其过硬的职业素质。 (三)有利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医事法学专业的师资有着比单纯法学专业教师更高的要求,就是要具备文科与理科双思维、医学与法学双背景、理论与实践双能力,而现实中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又相对缺乏。法律诊所教育不仅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有利于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同时,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学习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指导学生实践的“双师型”研究人员。 三、医事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相关前提和保障 (一)机构的保障 大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离不开实践活动环境,开办医事法律专业的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要设立“法律诊所”,加强实验设施投入,为学生的实践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内“大法学”开设法律诊所的情况,法律诊所机构主要是民间性质的法律援助中心,其法律地位、职能及作用尚未得到法律的相关保障,故笔者建议高校应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经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以真正实现学生走出校门、服务社会的教学目的。同时,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实习基地(如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等)资源,通过让法学专职教师带队参与、指导学生实习的办法,开展诊所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全程、系统地了解司法活动。最后,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可争取建立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医事法律专业的学生参与司法医学鉴定活动,一方面在鉴定专家的指导下参与医学鉴定,增强医学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在法学教师的指导下讨论和解决鉴定所涉的医事案件和法律,学习法律职业技能技巧,提高法律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法律诊所的教学目的。 (二)经费的保障 由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没有创收的条件。因此,一方面学校应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教育经费支持,设立医事法律专业学生实践教学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以及通过与校外的法律援助机构横向合作获取资金;同时,因法律援助是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争取社会的捐助。如高校设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则高校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既是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实施,也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然,司法医学鉴定机构也应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经济效益,对既承担鉴定又承担实践指导教学的老师给予经费上的倾斜,以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的顺利实施。 (三)师资的保障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诊所法律的实践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法学教育中的绝对主体,而只是充当辅助者、引导者、资源提供者、协调者和督促者等角色,而且需要系统、全面地了解案情并全程指导学生。高校医事法律专业的专职法学教师虽然可以担任法律援助的导师,但因其时间精力有限,容易使指导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参与指导,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实现全程、系统的指导,还可以保证实践指导的质量,同时还可以通过交流和合作提高专职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实践指导教师可以由司法鉴定专家来担任,但如同本校的专职法学教师一样,本校的教师和专家兼任的鉴定人虽然层次高、水平高,但不稳定且自身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日益繁重,这不仅会影响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扩展和发展规模,还会使司法实践指导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学校应积极为鉴定人争取利益,调动鉴定人的工作热情,同时,吸引品德高尚、业务过硬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走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并行的道路,以保障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模式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制度的保障 首先是学校层面上的制度保障。学校应将诊所法律教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制定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大纲和模块式的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学生互评、教师评价、客户评价等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一个系统的培养方案。同时,在加强对实践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在职称评聘和核算工作量等环节应给予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平等的待遇,以促进教师的积极性。 其次是所设机构内部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中心某某高校工作站和司法法学鉴定机构应制定收结案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交流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法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学生法律实践的顺利实施、开展。 (五)案源的保障 真实的案件是法律诊所教育主要的教学资源。因此,不管是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都要通过各种办法广开案源。一方面,法律诊所可通过网络在线解答、电话咨询、在医院设咨询点、进社区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法律诊所,争取当事人上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妇联、卫生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得到其大力支持,争取充足案源,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马林东,阮敏尔.“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性研究――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律诊所为例.青年与社会.2012(2). [2]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胡利平,景强,许冰莹,等.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与《法医物证学》教学标准化体系的构建.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4(4). [4]伍奕.法律诊所老师指导方法探析.大学教育.2013(1). [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30). [6]熊跃敏,汤晓贺.法律诊所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7]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法治论坛. 猜你喜欢: 1. 关于法制教育的论文 2.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下载 3. 关于法律教育研究论文范文 4.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5. 关于法制教育的毕业论文
关于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合集10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司法鉴定申请书10篇,欢迎大家分享。
申请人: 陈X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61965XXXXXXXX。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卖尽契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
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姜X春诉被告应X语、陈X、陈X璋、陈X康、陈X芝、陈X如6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陈X如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卖尽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如
20xx年7月18日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15日
申请人: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____月____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敬礼!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xxx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李兴
诉讼代理人: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家好 袁园
申请事项: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陈军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光明鞋业公司与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陈军于20xx年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
代理人:苏家好 袁园
20xx年5月7日
申请人:某某某,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10月X日生,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西尧头村36号。 电话:0000000-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66年10月X日生, 住址:周至县富仁乡XX村XX组,
电话:000000000
申请事项:
1、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维修费进行鉴定;
2、对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维修期间申请人租用同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xxx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东风牌自卸车)沿富仁乡建兴村五组生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渭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xxx驾驶的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申请人李xx)相撞,致xxx及乘坐人xxx受伤,车辆受损。
20xx年x月xx日,周至县公安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公交认定
【20xx】第0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认定“xxx驾驶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xxx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客货混装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造成陕Axxx小型普通客车基本报废。
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其车辆各项经济损失金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望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日
公交线路:地铁11号线 → 地铁2号线,全程约8.9公里
1、从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光复西路1347号)步行约910米,到达隆德路站
2、乘坐地铁11号线,经过1站, 到达江苏路站
3、步行约260米,换乘地铁2号线
4、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4站, 到达南京东路站
5、步行约1.0公里,到达上海外滩
亲子鉴定有不同类型(司法亲子鉴定和隐私亲子鉴定),这要看你是拿来做什么用途。我有了解过当地的亲子鉴定机构,正规的可以在网上查到,希望可以帮到你。1.上海亲子鉴定中心上海亲子鉴定电话:(微信同号,需要提前预约)上海亲子鉴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共和新路1246号上海亲子鉴定类型: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胎儿孕期亲子鉴定等。 亲子鉴定服务范围: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 .2.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 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1347号3.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86上海光大会展中心F座10楼4.上海市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会上海市普陀区万航渡路与华阳路交叉口西北280米5.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91-2号7楼6.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1号楼2层7.上海科鉴司法鉴定所长宁区受理点 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136号(淞虹路地铁站1号口步行410米)8.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与彭江路交叉口西南方向90米9.上海文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238号-3楼-303室10.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杨浦区淞行路与国帆路交叉口南140米11.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112号2号楼403-404室12.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9号13.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新陈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陈路与五星支路交叉口西120米
我做了 不知道准不准
公交线路:20路,全程约10.5公里
1、从法医学杂志社(光复西路1347号)步行约1.7公里,到达中山公园(万航渡路)站
2、乘坐20路,经过13站, 到达九江路中山东一路站
3、步行约470米,到达外滩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 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分类: 社会民生 >> 其他社会话题 问题描述: 从古至今 解析: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l 宋慈:南宋人,著有《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出版于1247年;该书是一部广泛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中毒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早于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着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酩酊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 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 *** 、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结论,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问题等。 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体识别等。 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精斑、其他体液斑、分泌物、骨、毛发的种属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机械性损伤、其他物理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性别、种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骨骼的强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紫外、红光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谱分析、电泳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 法医学的内容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 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 *** 、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1]Ariens E J, Soudijm W,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Biological Activity[M].Amsterdam:Blackwell Scientific Publications,1982[2]A.G Watts.Forensic evidence and the use of litigation.Sept,2005[3] 郝继莲,任广睦,王英元. 试述我国法医鉴定机构的现状与发展[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03). [4] 郭华.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鉴定问题的透视与分析——13起错案涉及鉴定问题的展开[J]证据科学, 2008,(04). [5]杨绿君.法医学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6]庄洪胜 ,钟继荣. 法医鉴定证据与诉讼运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非法期刊的基本特征1.期刊的“名头”都很大,具有诱惑性。很多期刊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统计源期刊”等。刊物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是“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香港现代××研究会”、“亚太××交流中心”等。有的还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2.期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具有欺性。一般非法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号,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有些刊号根本就不符合正规刊号的结构式,有些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3.期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具有隐蔽性。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没有邮发代号的期刊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是查不到他们任何信息的。也有少数非法期刊会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盗用其它期刊的邮发代号。4.大多数非法期刊,社址、编辑部地址或注册地址都在香港、深圳、北京、广州等大城市,通信地址一般只注明“××信箱”、“××大厦××室”或“××楼××座”,也常常在异地设办事机构。所以,社址、编辑部地址、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分离,是这类非法期刊的另一个重要特点。5.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期刊同名现象很多,同一名称的期刊甚至还有多个不同的刊号。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3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2家,又如《中国××教育研究》1个期刊,就有4个不同的刊号。6.非法期刊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要发表的文章,都要交纳为数不菲的版面费。可以说,“拿钱发文章”是这类期刊最重要的特点。一般来说,这类期刊基本上是“来稿就登”,没有严格的审稿程序,版面费的多少视文章的长短而定,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7.非法期刊的内容繁杂,版面混乱。不少非法期刊在内容的编排上没有规律,不设置分类栏目,文章杂乱无序,不符合正式期刊在内容编排方面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要求。另外,有一部分期刊是合法的,但是口碑很差,被一些高校和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一般通过中介发的都在此列,建议有学术追求的同学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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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真伪期刊的方法:
如是正规期刊则可以显示其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显示不出国内统一刊号(CN刊号)则为非法出版物。此方法100%有效
区分增刊、专刊与杂志正刊的差别:
从刊名可以判断,正刊的刊名只有一个,并且这个刊名按“查询刊号真伪”的方法可以查询到其国内统一刊号。增,专刊是个别杂志社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而出的增刊,专刊,属于非法出版物。
其刊名多为《XX》杂志"教研版"或"学术版"或"理论版"等或《XX-XX》杂志或《XX.XX》,这种某杂志某版或刊名带破折号或刊名带点的均为增刊或专刊.按“查询刊号真伪”的方法查询不到期国内统一刊号。
参考资料来源:400期刊网-关于我们
参考资料来源:400期刊网-如何鉴别真伪期刊?
第一、在新闻出版部门官方网站上查一下,是否能查到,切记,一定要查到一模一样的名字,差一个字,一个标点也不行。例如《教育学》这本假刊,在新闻出版部门官网上根本查不到,如下图,查到的只有《复印报刊资料(教育学)》,看好了,《复印报刊资料(教育学)》不等于《教育学》 。如果在新闻出版部门查不到一模一样的名字,那么这个杂志就是假刊,绝对没有疑问的假刊。第二、看是不是权威网站收录。在这里说的权威网站,只有三个,中国知网、维普、万方。这三个网站都是国家部委主管主办的网站,是国家背书的,所以在这上面收录的期刊,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如果没有被这三个网站收录,而被龙源、读览等网站收录,那么这本杂志是问题杂志的概率比较大,如果鉴定不了,可以百度一下中国聚刊网,在网站上找郝老师咨询一下。第三、价格。俗话说一分价格一分货,不管是买什么东西,都一样的。版面费,也是如此,如何一本期刊,名字又好,征的又慢,还特别便宜,那么大概率是不正规期刊。
正式科技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主编与副主编必须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对编辑人员的素质名额都有固定的要求,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 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非法期刊系没有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也没有注册为“内部刊物”的非法出版物,以营利为首要目的,收取高额的版面费,在技术上和政治上不负责任,不能在国内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它们通常是在国外花300元购买一个ISSN刊号来欺教师。一、 正确辨别非法期刊的基本特征目前出现的非法期刊一般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1.期刊的“名头”都很大,具有诱惑性。很多期刊基本上都是“国”字号的,例如,有的叫《中国教育××》,还有的在封面上注着“国际中文核心期刊”、“世界××期刊”、“××统计源期刊”等。刊物主办、协办、支持单位都是“中国××研究院”、“中国××研究中心”、“香港现代××研究会”、“亚太××交流中心”等。有的还邀请了一大批名人、专家做顾问、特邀编辑。2. 期刊都标有标准刊号或统一刊号,具有欺性。一般非法期刊,绝大多数都是既有国际标准期刊刊号即ISSN号,也有国内统一刊号即CN号。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有些刊号根本就不符合正规刊号的结构式,有些国内统一刊号CN后面,大多都缀有NR或者HK即香港刊号的标识。3.期刊基本上都是自办发行,具有隐蔽性。自办发行即不通过邮局,没有邮发代号。没有邮发代号的期刊从邮局或国家报刊发行网上是查不到他们任何信息的。也有少数非法期刊会编上一个邮发代号,但这些邮发代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盗用其它期刊的邮发代号。4.从网上查询,常常发现这类非法期刊同名现象很多,同一名称的期刊甚至还有多个不同的刊号。例如同是《×国教育》就有3家,同是《中国教育××研究杂志》就有北京、广州2家,又如《中国××教育研究》1个期刊,就有4个不同的刊号.5.非法期刊的内容繁杂,版面混乱。不少非法期刊在内容的编排上没有规律,不设置分类栏目,文章杂乱无序,不符合正式期刊在内容编排方面规范化、标准化的格式要求。二、期刊刊号问题凡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国家不认可,也不准在中国国内发行的。三、识别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方法国内公开发的期刊允许在国内外发行,有国内统一刊号,其刊号结构式为: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只有ISSN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不允许在国内公开发行,有的虽印有CN(HK)或CNXXX(HK)/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需注意,正式期刊一般有国内主管单位,并有详细的通信地址和印刷出版地都在国内,除自办发行外大多通过邮局征订和发行,故常常有邮发代码。而非法出版物一般没有国内统一刊号,即使“内部报刊准印证”也没有,没有国内明确的主管单位,通信地址不祥,常常以XXX信箱收稿,印刷出版地都在大陆以外。以便逃避查处,当然不可能有邮发代码了。CN刊号标准格式是:CN XX-XXXX,其中前两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号,其中印有CN(HK)或CNXXX(HK)/R这不是合法的国内统一刊号。各区号为:11-北京市 12-天津市 13-河北省 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 22-吉林省 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 32-江苏省 33-浙江省 34-安徽省35-福建省 36-江西省 37-山东省 41-河南省42-湖北省 43-湖南省 44-广东省 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 50-重庆市 51-四川省 52-贵州省53-云南省 54-西藏自治区 61-陕西省 62-甘肃省63-青海省 64-宁夏回族自治区 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连续出版物序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为报纸的序号,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9000~9999为有形的电子连续出版物(如光盘等)的序号。例如:《中国教育论坛》CN43-7772/R。明显是非法出版的刊物,由于 1000~5999为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6000~899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它的序号后四位7772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盗版者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又如:《中国教育研究》国内刊号:CN98-0315/G4 国际刊号:ISSN1727-0499由于前2位98不在10到65范围内,故不是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出的刊号。盗版者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前2位为地区号,依据GB/T 2260中的数字码前两位给出(从北京10到65为止)。再如:《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国内刊号: CN.H39-7869/GCN.H39-7869/G明显不是国内刊号,国内刊号CN紧接是6位数字,6位数字之前不含字母H或HK或RH等字样。再说后四位786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盗版者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非法出版物的刊号最常见的问题有这样几种:(1)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为了蒙蔽作者,他们通常只在版权页上注明国际标准刊号ISSN,而不标注国内统一刊号CN。(2)表面上既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又有国内统一刊号CN,所不同的是它的CN号后边加括号或缀有别的字母(如HK、NR、H),说明它是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这类报刊如果在内地设立编辑部、记者站或办事处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也是非法的。(3)假冒国内刊号。比如,CN后面的前两位数(地区号)为00-10、16-20、大于66或者超过两位数的,都是假冒的国内统一刊号,因为《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的地区号中没有这些号;也有的是冒用其他已有的合法出版物的刊号。(4)一个刊号多个版本。比如,某大学学报,它的ISSN和CN都没有问题,但每期学报都出版两个或多个版本,其中只有一个版本是正式的、合法的、对外的、公开的,其它版本则是收费的、非公开的、只给作者收藏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看刊号,很难发现问题,只有对比其他的几个版本才能发现问题所在。(5)地区号与所在地区不吻合,即异地办刊,或者说编辑部地址与CN后面的地区号不相一致。《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题名不变,出版地改变,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要重新分配,即:连续出版物题名没有改变,出版地从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转移到另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重新分配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43,应是在湖南出版的,若改在山东出版,应重新分配CN号,或者说,CN号的前两位应改为山东的地区号37。(6)地区号后面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有问题,如,某非法出版物本是期刊,其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却标注为0001,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为7772,而按《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规定,0001应该是“报纸的序号”,7772应该是“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以,这些所谓的教育类期刊属于非法出版物。号称是香港刊物,或带有香港刊物刊号的非法刊物有以下几点鉴别技巧:(1)据考证,几乎所有号称是香港的刊物都是非法刊物。这些刊物名称一般带有“中国”、“中华”或“中外”等字样。(2)目前,香港的刊物多以教育类刊物出现,因此对于带有“教育”字样的刊物请慎重。(3)号称香港刊物,但是印刷单位、出版单位或者联系电话等内容却是内地的,几乎都是非法刊物。(4)号称香港刊物,但是其主管、主办单位在网上根本查不到,或者这些单位的信息只与该刊物介绍或征稿启事相关联的,该刊物就是非法的。不要认为在国家合法出版物上刊登征文启示或者广告的,就是合法出版物。前不久,《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教育文摘周报》和《中国青年报》,都曾为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教学》杂志做过广告。不要相信那些打着某些名人顾问、某些大单位联办、协办、支持、赞助旗号的,就是合法出版物。事实上,许多人和单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一家报刊,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和单位本身就是所谓的“报托”。如果实在拿不准某种报刊是不是合法出版物,请根据报刊的版权标记向为它提供CN号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例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CN 43-7772/R,编辑部在济南。如果你拿不准它是不是合法出版物,可以打电话咨询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因为43是湖南的地区号)或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因为编辑部在山东),当然,也可以上网查询。四、期刊鉴别的途径根据规定,凡在非法刊物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计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的科研成果。请教职工投稿时仔细甄别类似刊物,并相互转告 , 切勿上当。若对报刊的合法性有疑问,可到人事处师资科咨询,或者以下网站查询:1、登陆中国学术期刊网查询,如果被收录,肯定为正规期刊.网址:、登陆中国扫黄打非网,如果在出版单位名录栏目中可以检索到,则肯定为正规期刊.网址: 、登陆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如果在期刊查询栏目中可以检索到,则肯定为正规期刊.网址: 、登陆中国创新医学网网,如果在期刊鉴别栏目中可以检索到,则为正规期刊。网址:5、不保证在以上4种方法都检索不到的就不为正规期刊。再如:《中国教育改革与研究》国内刊号: CN.H39-7869/GCN.H39-7869/G明显不是国内刊号,国内刊号CN紧接是6位数字,6位数字之前不含字母H或HK或RH等字样。再说后四位7869为网络连续出版物,盗版者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非法出版物的刊号最常见的问题有这样几种:(1)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为了蒙蔽作者,他们通常只在版权页上注明国际标准刊号ISSN,而不标注国内统一刊号CN。(2)表面上既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又有国内统一刊号CN,所不同的是它的CN号后边加括号或缀有别的字母(如HK、NR、H),说明它是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这类报刊如果在内地设立编辑部、记者站或办事处进行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也是非法的。(3)假冒国内刊号。比如,CN后面的前两位数(地区号)为00-10、16-20、大于66或者超过两位数的,都是假冒的国内统一刊号,因为《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的地区号中没有这些号;也有的是冒用其他已有的合法出版物的刊号。(4)一个刊号多个版本。比如,某大学学报,它的ISSN和CN都没有问题,但每期学报都出版两个或多个版本,其中只有一个版本是正式的、合法的、对外的、公开的,其它版本则是收费的、非公开的、只给作者收藏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只看刊号,很难发现问题,只有对比其他的几个版本才能发现问题所在。(5)地区号与所在地区不吻合,即异地办刊,或者说编辑部地址与CN后面的地区号不相一致。《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题名不变,出版地改变,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要重新分配,即:连续出版物题名没有改变,出版地从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转移到另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应重新分配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43,应是在湖南出版的,若改在山东出版,应重新分配CN号,或者说,CN号的前两位应改为山东的地区号37。(6)地区号后面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有问题,如,某非法出版物本是期刊,其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却标注为0001,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地区连续出版物序号为7772,而按《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规定,0001应该是“报纸的序号”,7772应该是“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以,这些所谓的教育类期刊属于非法出版物。号称是香港刊物,或带有香港刊物刊号的非法刊物有以下几点鉴别技巧:(1)据考证,几乎所有号称是香港的刊物都是非法刊物。这些刊物名称一般带有“中国”、“中华”或“中外”等字样。(2)目前,香港的刊物多以教育类刊物出现,因此对于带有“教育”字样的刊物请慎重。(3)号称香港刊物,但是印刷单位、出版单位或者联系电话等内容却是内地的,几乎都是非法刊物。(4)号称香港刊物,但是其主管、主办单位在网上根本查不到,或者这些单位的信息只与该刊物介绍或征稿启事相关联的,该刊物就是非法的。不要认为在国家合法出版物上刊登征文启示或者广告的,就是合法出版物。前不久,《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教育文摘周报》和《中国青年报》,都曾为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教学》杂志做过广告。不要相信那些打着某些名人顾问、某些大单位联办、协办、支持、赞助旗号的,就是合法出版物。事实上,许多人和单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一家报刊,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和单位本身就是所谓的“报托”。如果实在拿不准某种报刊是不是合法出版物,请根据报刊的版权标记向为它提供CN号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例如,非法出版物《中国教育论坛》的CN号为CN 43-7772/R,编辑部在济南。如果你拿不准它是不是合法出版物,可以打电话咨询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因为43是湖南的地区号)或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因为编辑部在山东),当然,也可以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