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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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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一般论文格式如下:论文必须用Microsoft Word书写,字体为12pt Times New Roman,单倍行距,对齐,两边的页边距为3cm,纸型为A4(210x297mm)。标题字体为16pt, 粗体,居中,作者名为14pt, 常规,居中,随后的单位为12pt, 常规,居中。在标题后留一空行,在作者后留一空行,在单位后留二空行。第一作者名加下划线,通讯作者(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E-mail)加星号,必须使用英语。在校毕业生论文格式如下:(但每个学校另规定不同,具体根据每个学校的论文格式为标准)毕业论文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一件事,事关能否毕业,而毕业论文的格式又决定了一篇论文的水准,所以我们在做毕业论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毕业论文的格式排版。第一、构成项目 毕业论文包括以下内容: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第二、各项目含义(1)封面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3)目录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4)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5).注释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6)附录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7)参考文献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4、毕业论文格式编排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第二、版式与用字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1.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1)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2)论文标题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 “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 “:” 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8)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 : 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 ( 例如:② [ 英 ]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10)附录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11)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12)页码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要求蛮高的,不过案例分析跟学士论文两码事,你最好问清楚,也可以问我们。专业的写手。

问题一: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解析” 怎么写? 要写什么内容 1、陈述案件的来源,对案情的分析(对案件的看法),结论。 2、案件的来源,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情况、案件事实的分析与认定(要谈对证据的采信和理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报什么部门或领导讨论或批示。 问题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简要案情 怎么填写 审批表不应当是你报案人填写的吧 问题三:行政案例分析的介绍 《行政案例分析》是副教授陈世浩所写的,由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 问题四:行政案例应该怎么写???求解 看你写的是什么案例了,百度一下,有很多范文的 问题五:行政案例分析 50分 求助,紧急求助,行政案例分析的论文,尽量少在网络上出现的。若是学过本课程的,把自己的论文发给我也行,小弟在此拜谢了! 要求如下:本课是行政管理专业的选修课,考试方式为撰写期终论文。因为本课程是案例分析课程,因此期终论文也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考查。案例由同学自己选择,就案例选择理论分析的基点展开论述。成文稿应为案例与理论分析的有机体,切忌割裂开来、机械拼凑。 一.案例分析的选择 分析案例一定是讲义及平时作业之外的行政案例,否则无效。案例可以包括:行政法判例、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或其他有关公共行政的个案。搜集案例相关资料,仔细阅读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选择一个研究主题,对材料进行整合与升华。特别注意的是,案例分析不要求大而全,只要对导致问题发生的其中一点内容进行深入剖析即可。 这里给大家提供几个参考领域,大家可以酌情选择案例: 1、 *** 越权; 2、 *** 管制失当; 3、 *** 不作为(失职、渎职、懒政等); 4、 *** 问责不力; 5、 *** 信用缺失; 6、 *** 违法侵害公民权。 二.分析思路(选择一种思路即可) 1.用行政学原理分析行政机关在该个案中的行为,从制度、体制、机制层面指出行政机关在解决该个案中的问题,能够提出解决措施最好,没有合理的措施也不必牵强地解决,但一定要把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透彻。 2.用法治原理对该个案的规范性进行评述 A.该个案实体上是否合法,判例是否体现了法治与公共行政的关系 B.该个案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C.该个案与民主参与之间的关系 D.该个案与公平、正义或效能等价值之间的关系三.篇幅最后的论文定稿应包括两部分: 1、正文:3000-4000字。 2、附件:即所要分析的个案的正式材料(新闻稿、报道、决策个案的材料、立法、文件或判决书),这些材料应反映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论文正文以小四号宋体字打印,题目为三号宋体加粗或者黑体。纸张要求:A4。 所有引用与摘录的案例材料,必须注明材料来源(如期刊、报纸、网站等)。 四.基本写作格式 期末论文的格式应当严格按照如下格式撰写,不得缺少任何一项: 1、题目。应包括两部分: (1)正标题(居中):论…… (2)副标题:以……案为例 2、【内容摘要】(空两格) 3、【关键词】(空两格) 4、正文(空两格),一般分为三部分内容。标题不多于二级标题,分别为一、二、三;(一)、(二)、(三)。若还需要分层次,请用首先、其次、再次。 问题六:行政案例分析答案 (1)刘某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一直不作复议决定,刘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在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 (2)人民法院自收到其诉状副本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刘某应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起诉,而不应是上诉。 (3)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刘某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有正当理由 (4)当事人刘某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用决定形式,而不能采用裁定形式。 (6)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只有事实清楚的,才能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不能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本案中上诉人刘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就不应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7)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本案中刘某在判决生效后第3年提出再审申请,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予以受理是错误的。 问题七:行政法案例分析 1)陈、邓对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请求行政赔偿(2分)。因为以办“学习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法定行政赔偿的情形之一(2分)。 (2)陈、邓请求行政赔偿,应首先向所在乡人民 *** 提出(2分)。如乡 *** 拒绝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分)。 (3)陈、邓依法应获得办“学习班”期间(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赔偿金(2分)。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分)。 问题八:行政违法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 问题九: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的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管理机关为教育局,学校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抛开是否是行政案件外,单从请求事项看,个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开除的情形应是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显然四名同学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规定,学校的处分过重。 问题十:行政法案例分析 1.案例一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而非行政权,所以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广义的司法行为。对此行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扣押货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2.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对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行政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是指把自己的案例分析以简明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案例分析材料。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案例分析格式,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一)封页: 注明案例分析的题目,参与人员等等必要事项。 (二)主题: 第一,案例分析概述(小型的案例一般省略) 案例本身的特点,经过深刻领悟、仔细研究分析的关键点。 第二,案例陈述 案例全盘陈述和删节陈述,但是,要严格保留案例的实际性。要全面、翔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尤其是真实情景中的关键因素不可遗漏,特别要突出情境中的要素间的冲突——人物间的冲突、行为与结果的冲突、决策中的困境和困惑。 第三,案例分析/策略方法 针对第一种类型,该部分就是对已经提出来的问题进行逐步深入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针对第二种类型,该部分要求学员在深刻领会案例设置意图的情况下,自行提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深入讨论,选择合理的策略和方法;针对第三种案例,该部分是印证和完善新的理论的部门。毋庸置疑,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关键部分。案例分析是案例写作中的关键部分,要注意由案例透视理念的冲突与变化,透视深藏于行为背后的乃至潜意识中的理念是什么。分析要注意条理清晰、将行为的意图和结果以及当时的情景反复比照,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在反思中提升经验。分析中要注重问题解决策略的情景适宜性和合理性。 第四,结论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步骤: 第一步:仔细阅读案例,明确写作目的 要想将一篇案例分析报告写好,对案例的透彻理解是十分重要的,因为给出的案例描述是作者进行写作的依据,报告的所有分析论述都应与其密切相关。 一般来讲,作者对案例至少要进行两类阅读——泛读和精读。泛读让作者对整个案例有初步认识,而精读则是在比较分析后动笔写作的基础。 对案例描述进行泛读时,作者不能漫无目的地浏览一下案例梗概就完事大吉了。第一次泛读要求作者对整个案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在阅读过程中,不仅要阅读文字叙述,还要阅读其中的图表、数字以及附录资料。更为重要的是,要将案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确认,如案例的主题、案例中机构的成功之处、存在问题、发展趋势、所涉及的人物及人物间的关系等等,最好用笔勾画出来加以明确。 对案例有所认识后,再回过头来仔细阅读报告的具体要求,尤其是作者在报告中要加以回答的问题,以确定整篇报告的写作目的。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提示中交代的作者的角色身份和报告要呈送的读者身份,在此基础上确定报告的写作框架。 第二步;明确案例分析需要的相关理论和观点 在阅读过程中,最好将收集到的资料归类,可以将理论、观点或案例分别记载在报告中的各个标题之下,以方便在编排提纲及进行写作时使用。人们常说理论联系实际,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则要求将实际与理论相联系,因此这一步骤在写作中非常关键。 第三步:注重细节,精读案例并加以分析 这一阶段的阅读就是前面提到的对案例进行的精读,需要作者对案例进行反复、细致的阅读,以求透彻理解整个案例的详细情况,从中获取报告所需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在这一阶段,作者在阅读过程中需要注意五个要点: 第四步:拟订详细的写作方案 制订一个详细的写作方案是保证报告顺利写作的前提,而写作方案的制订必须要考虑报告的写作目的、根据提示需要回答的问题以及规定的格式和结构。 首先,要将案例中的信息以及阅读中收集的资料组织起来,去粗取精。 其次,编写主次标题,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安排。起草报告的草稿时,可将这些标题看作问题一一作答。当然,这些标题在写作及修改过程中可以改动。 最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包括案例和相关理论中的支持性证据)进行分类,然后划分到各级标题之下,为报告拟订初步的写作方案。 第五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初稿 在这一步骤,主要将上一步完成的写作方案中已条理化的资料,按照方案中的标题或者问题,归纳整理成段落。此时,需要根据整篇报告的字数要求,考虑每一段落需写作的字数。每段开头要写出概括整个段落中心意思的主题句,然后展开分析和提供论据。如何展示自己的看法以及案例中的事实与相关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作者要特别注意的。 第六步:编辑校对草稿,打印上交作业 案例分析报告的最后一步与调查研究报告的最后一步没有多大出入,可参照那部分内容,不再赘述。 案例分析报告的注意事项: 1.有个人的见解。要防止单纯复述或罗列案例提供的事实,用所学过的管理理论和知识,发现经营管理中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逻辑排列,从中抓住主要矛盾。 2.文字表达要开门见山,在案例分析中,为使论点突出,可以使用小标题,在各段落的开始,应突出该段的主题句子,紧接着可用陈述句支持主题句,这样分析,思路清晰、逻辑性强,便于他人理解和接受。 3.提出的建议要有特色。首先是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具体情况,有明确的针对性,防止出现空泛的口号和模棱两可的观点及含糊不清的语句。应当注意的是,管理的实际问题可能有多种解决办法,不会是唯一答案,关键是对问题的分析要符合逻辑,对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方案要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和必要的论证,并进行合理的比较。 4.要重视方案实施的步骤和可操作性。在分析案例时,对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常能列出很多优点,有时却难以操作,这样就失去实际意义,也缺乏说服力。因此,需要对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说明。5.对你的假设或虚拟的条件要作必要的说明。 案例中所给的信息,有时是不完全的,而在案例中扮演高层管理者进行决策,要以属下为你提供比较理想的决策条件为前提,因此,需要作一些必要的假设。 看过"案例分析格式"的人还关注了: 1.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范文 2. 案例分析怎么写 3. 案例分析型论文范文 4. 营销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5.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模板

1、案例分析类论文是论文的一种,是给出一个具体的事例,然后综合多种分析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结论或者给出建议的一种论文体裁。 2、案例性论文的基本结构: (1)论文题目、论文摘要、目录 (2)前言或引论、选题意义、研究内容、论文结构、研究方法、贡献与不足等 (3)制度背景分析 (4)文献与理论综述 (5)案例介绍 (6)案例分析 (7)结论与启示 (8)参考文献、附录

案例写作要求:1.标题。标题应体现一个鲜明的主题。2.情景描述。简要叙述事例或现象发生的背景和经过。案例中的事例必须具备真实性、典型性和问题性。3.反思和分析。对事例或现象进行解析,说理清楚,令人信服,得出正确的研究结论。4. 正规案例描述(1000字左右)——案例分析(2000字左右)初始阶段:案例描述(600字左右)——案例分析(1200字左右)格式要求:1. 文章统一用A4纸张大小;2.文章正文统一小4号字;1.5倍间距

民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是一种常见的论文研究方法,我们经常能从一些法律专业、教育专业甚至mba方向的论文里看到这种写法。常见的模式为:介绍案例通过案例找到要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这个模式,论文的基本框架就出来了。本文从写作内容和格式着手,对案例分析类型的论文写作进行介绍。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大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是在案例介绍完以后,对案例进行系统且深入的分析。分析报告是只针对案例正文的,这就要求我们案例中出现的重要内容,需要在分析报告里得到充分的体现;分析报告中出现的素材,也必须是案例正文里包含的。在探讨案例中问题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案例本身,不能过度地引申。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行政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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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行政垄断变迁背景 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高度的行政垄断。这种行政垄断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不良影响也不容忽视。1970年代末以来,我国的行政垄断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本文试图探寻我国传统的行政垄断体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和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体制变迁的背景。 引言 一般来说,垄断总是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多种低效率,因而一直为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消费者所诟病。垄断的产生和维持通常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少数厂商拥有特殊的知识、技术和投入品;一些产业的生产函数在有效产出范围内具有成本的次可加性;厂商间的策略性行为(如串谋等);政府对新厂商的进入设置壁垒。近年来,随着可竞争市场理论为经济学人所普遍接受,行政垄断倍受关注。 行政垄断通常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一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行政垄断有两种表现形式: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又称“块块专政”和“条条专政”。行政垄断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大多是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在人事、分配、经营等诸方面受制于政府;垄断市场力量来源于行政合法和法律授权;行政垄断的本质是妨碍市场竞争,妨碍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余晖,2001)。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垄断普遍存在于各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还是以一种更为极端的形式——国家垄断——而出现。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行政垄断体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对该体制自1970年代末以来变革的原因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还试图展望行政垄断的未来走势。 一、传统行政垄断体制产生的历史根源 毛泽东同志于1949年3月5日在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做的报告中指出:“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他认为,“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没有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是不可能的。……对内的节制资本和对外的统制贸易,是这个国家在阶级斗争中的两个基本政策。”至于“节制资本”,毛泽东在其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引用孙中山的话说:“大银行、大工业、大商业,归这个共和国的国家所有。‘凡是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路、航空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 从上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早在建国之前国家就已经决定非国有经济的市场准入、价格和劳动条件等进行严格的管制,对全国的外贸由国家进行统制(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就相应实行了国家垄断)。之所以要“节制资本”(其实也就是国有经济的行政垄断),当时说是要“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但从建国后的政策取向来看,目的并不仅仅如此。这些政策的实施,其实都是服务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和国内落后的状态,同时也由于当时的认识水平和苏联等国的示范效应,第一代领导人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重工业带动整个国民经济“赶美超英”。由于重工业属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进口技术设备等特点,而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资金匮乏而劳动力丰富,外汇短缺且出口创汇能力低。由于经济发展战略与资源禀赋发生矛盾,需要政府实施一套不同于市场调节机制来人为压低发展重工业的成本,同时还需要提高政府对资源的动员能力,以保证重工业发展能够获得充足而廉价的原材料、劳动力和进口技术设备。这种与重工业优先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宏观政策的核心就是全面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人为扭曲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也就是说,为了“赶超”,我们一开始就否定并试图消灭市场。 为了可以按照政府的意愿配置资源,国家需要建立主要商品的统购统销制度,这一制度在外贸领域的延伸就是外贸统制,由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统购统销、外贸统制,再加上外汇管制,使得国内价格体系和国际价格体系截然分开,国内资源流动不会因外部比价变动而偏离政府的取向。 为了取得对剩余的支配权,把握积累方向,国家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将私人经济改造为国有成分(因为这样容易控制),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国家建立统一的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务体系。对于私营经济,随着统购统销和外贸统制的推行,私营批发和进出口业务已无存身之地;1950年下半年以后,国家垄断了银行业,查封和取缔了证券交易活动,禁止私人经营外汇,并逐步对全部私营银行和钱庄实行公私合营;1953年前后,我国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上述各项政策的实施再加上群众运动的推动,只用了三年左右就实现了全行业的公司合营。至此,私营经济已经很难生存。 对于诸如民航、铁路、邮政、电信等行业,一方面在当时确实关系国计民生,另一方面也由于其规模经济性,当然也是为传统发展战略服务,因而实行了国家独家垄断,而且是政企合一(其中民航实行军事化管理,铁路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为了管理、监督国营经济的运行,保证“赶超”战略的贯彻执行,国家实行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两种主要管理方式。在国家行政机构设置上直接表现为各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几乎每一个大的产业都对应有一个主管部门,另外还有物资、粮食和物价等配套部门。各主管部门及其所辖企业也就自然构成了行政垄断(因为消灭了私营经济,集体经济在当时主要存在于第一产业)。 在当时,最高决策者也意识到了我国各地情况不~,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利于各地经济的较快发展(这一点在毛泽东1956年的《论十大关系》中得到集中反映)。1957年中央决定实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以增加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提高他们的积极性。由于当时全国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各地区之间仅靠计划调拨来维系国内的经济联系。财政分权以后企业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许多企业从中央所属变为地方所属),中央的计划调拨有所削弱,这时生产中的前后向联系出现麻烦;同时,由于长期来对于外敌入侵的担忧,中央政府指示各地区可以自求平衡,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1958年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西、西北和西南七个协作区成立以后,中央明确要求他们分别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甚至要求一些省份也想办法建立独立的工业体系。这种“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系是传统行政垄断体系的集中反映,也是我国目前行政垄断难以破除的重要历史原因(地区分割问题在当时已经落下伏笔)。 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垄断的变迁及其原因 由于传统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的低效率,也由于认识水平和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于1970年代末开始进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二十多年来传统的行政垄断体制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在市场准八方面,个体私营经济、集体经济和“三资”成分已经广泛进入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一些传统的高度垄断行业已经或正在打破垄断:民航已成功地实行了政企分离,地方航空公司和中央所属航空公司一起竞争,机场正逐步交由地方经营;在电信行业,随着中国联通、铁通等电信运营商的成立和原中国电信的成功分拆,中国电信一家垄断的局面已经被初步打破;在铁路方面,目前已经有三茂,广梅汕等多家地方铁路出现:在金融领域,不仅国有银行数量增加,而且出现了很多民营、外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贸领域中,外贸垄断的局面已经初步打破,一大批国有、中外合资、股份制和私营等外贸公司同台竞技。 本文作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垄断的变革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促进:财政压力,垄断行业的低效率、寻租和腐败,财政分权改革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外部压力,国有经济的效益不彰和民营经济的出色表现等。 首先,政府财政收入中可用于经济建设的资金短缺使得政府必须借助于多方力量进行建设。我国的电力、铁路、公路建设和经营等行业长期以来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而建设滞后,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瓶颈”。以电力行业为例。由于电力行业长期实行国家垄断而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到1978年,全国发电装机总容量缺口达到1.000万千瓦,年发电量缺口达到400亿千瓦时左右。为了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党和政府决定对电力行业的投融资体制进行改革。先是允许地方政府投资办电,随后又于1984年明确提出了“多家办电、集资办电”的政策。同时还取消了统一上网价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实行“还本付息价”,保证投资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张宇燕等学者提出,治国者必须要维护一定的义理性水平(体现为公民和官员的拥护),这就需要政府随着时间的推移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但是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要受到财政预算的约束。当财政压力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就必须寻求改革,改革的最佳路径首先就是要“甩包袱”。将传统的行政垄断部门对多种经济成分开放,允许它们投资和经营也正是财政压力下的必然选择。 其次,垄断行业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问题。对于垄断部门的低效率和寻租问题,国外学者早有论述和分析。胡鞍钢等学者估算了我国一些垄断行业所造成的租金、福利损失和收取的非法费用。研究表明,仅电力、交通运输邮电、民航、医疗几个部门的租金规模就占到我国GOP的1.7%12.7%。垄断行业职工的技术构成虽然总体不高,但是工资普遍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水电气的生产与供应业、民航、铁路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35%-150%(民航),而劳动生产率却低得可怜(1985-1996年,铁路行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电力行业为3/5)。 垄断行业的低效率和劣质服务、高收费、缺乏创新激励等问题长期为人们所痛恨。比如建国以后直到1994年,我国(基本)电信业——主要指电话——都是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属于典型的行业行政性垄断。长期的垄断使该行业劳动生产率水平极低,1989年我国每干电话主线的电信职工为87人,约为日本的16倍,菲律宾的2.5倍,而我国的电信资费奇高、服务低劣是广大消费者普遍共识。近年来,随着竞争格局的初步显现,服务质量得到提升,资费和以前相比也大为降低。 第三,财政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在一些领域成为打破垄断的推动者。分权化财政改革使地方政府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竞争,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纷纷或明或暗地降低了投资经营的门槛,使得外资,民营资本。得以较为便利地进入。地方官员为了自身的政绩,必然要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政府可以用来进行经济建设的资金十分有限,这就需要政府放宽市场准入。 第四,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打破行政垄断。要融入全球经济大循环,就必须与国际接轨,按照相对统一的游戏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国际上各主要国家自1970年代末期以来纷纷放松管制,政府独家垄断的领域越来越少,外贸壁垒也越来越低。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许多行政垄断也就难以维持了。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外资纷纷进入银行、保险、汽车制造、石油、教育等传统行政垄断部门。从这几年来的实践来看,引入竞争有力地促进了相关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国有经济的不景气和民营经济的异军突起要求我们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必须“对内开放”。由于国有企业的委托一代理问题难以解决,再加上其他一些长期形成的体制问题,国有经济近年来经营业绩一直不佳。2006年,全国省市级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9.644亿元,同年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额大约为20万亿元,作一个简单的除法可以算出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利润率不足5%。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而获利。在全员劳动生产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利税率等方面的对比表明,国有经济的表现已经远远不如非国有经济。从企业R&D绩效来看,国有企业明显落后于民营经济。国有经济中从业人员数量无论从相对数还是从绝对数来看都在下降。1978年,国有经济中的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78%,目前已经不足40%;自1996年以来,国有经济中的从业人员绝对数一路下滑。可以说,这些年非国有经济在增加就业方面功不可没。 鲜明的对比和非国有经济不断壮大的力量要求政府必须努力打破行政垄断,放宽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领域。 三、当前行政垄断中的突出问题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垄断体制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地区分割问题、民营经济发展受阻问题、由于行政垄断导致的寻租和腐败问题等。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分析前两个问题。 先来看我国的地区分割问题。地区分割就是国内各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一方面限制外地商品进八本地市场,另一方面限制本地紧缺商品、原材料和技术流向外地。前文已经说过,1950年代末期的分权改革中要求各地自求平衡,建立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重复建设”问题此时已经产生。随后,在财政分权过程中,各地为了尽量增加财政收入,纷纷上马见效快、价高利大的工业项目。这样,各地产业结构趋同、企业规模不经济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为了保证自己的企业能够正常开工,产品能够销售出去,各省之间就必然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战。目前我国国内省际“关税”税率达到46%,相当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超过了欧盟各国之间的关税税率。难怪有人提出了中国是“一个市场还是N个市场“这样的疑问。归根结底,地区分割首先是财政分权大背景下由于政企不分、中央政府缺乏权威所形成的局面。 地区分割使得产品和要素不能自由流动,造成资源配置扭曲,也使得许多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仍然可以继续生存下去。这种地区分割实际上是一种“囚徒的困境”,它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仍有很多的制度约束,这些制度约束大多与行政垄断有关。我国已经加入WTO,很多行业已经或即将对外商开放,但是我们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还没有做到“对内开放”。除了市场准入之外,由于金融领域目前基本上还是由国家实行行政垄断,实行向国有经济倾斜的歧视性政策,民营经济的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问题。四、结束语 我国的行政垄断产生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采取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而我国的资源禀赋又和这一发展战略相矛盾。为了能够使资源的配置有利于这种发展战略的推行,政府采用了不同于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对主要的行业实行国家垄断,消灭了私营经济,同时对主要产品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统购统销,取消企业的自主权。这一体制在早期政局不稳、物资匮乏的情况下曾发挥过其积极作用。但是垄断的存在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和经济发展缓慢等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我国的行政垄断也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一些传统的垄断行业引入了竞争,允许非国有经济从事相关产业的投资和经营,同时产品的价格也主要由市场需求决定。垄断的破除不仅增加了社会产品的供给,也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这种垄断的破除主要是由于财政压力、分权式改革的推动、外来压力、长期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非国有经济的影响增强等。 目前,我国的行政垄断势力仍然很大,主要表现为国内地区分割、民营经济发展中受到限制等。这种局面必须打破。

经济法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9月初,某机械厂发函给某电炉厂,提出购买一台生产用电炉,规格为A型,单价15万,10日内答复(其余条款略)。电炉厂接到函电后回复:电炉有货,规格为B型,其余条款不变。若有异议,请于9月30前提出,否则将于10月初发货。机械厂接函后一直未作出答复。电炉厂于10月5日将货运到机械厂,机械厂拒收。请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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