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中国和越南两个国家能够组建家庭,不仅有利于边境地区和谐稳定,更能促进两国人民的生活交流。
如果是合法婚姻,是应该得到支持和祝福的。但是,因为国内男性多于女性,导致出现到越南买老婆的违法行为,这个必须治理。
跨国婚姻是怎样的呢?在一场跨国婚姻中的利与弊有哪些?正规的婚姻介绍所是怎样的,我们赶紧去看个究竟吧。
针对于中越边界的跨国民族社会中的跨国婚姻,对于跨国婚姻来说,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了,其实种族、年龄、身高、财富并不是爱情的绊脚石,只是爱情的填充品。我们如果有了这些东西的话,可能会让爱情更加的好,但是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话也无所谓,中越边境的跨国民族社会中的跨国婚姻,其实我觉得没有什么比你有兴趣争论的,这样的跨国婚姻来说,我们不是当事人,我们也没有权利去说他好还是不好,但是如果说只是两个人生活方式比较接近,或者是比较喜欢的话,那没有什么。
如果说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选择自己的幸福,或者是选择自己的爱情还是比较好的,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可能不能选择自己的爱情和幸福只是被动的去选择,所以对于他们来说肯定会有一方面是不太好的。如果能自由的选择爱情的话,其实已经比别人要幸福了。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觉得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我们值得深思的东西,我们是对于种族年龄和爱情相比的话哪一个更重要,有些人总是觉得种族爱情之间可能没有相比性,但是对于一些人的心里面的真实感觉的话,他们是具有可比性的。
这样的可比性不仅仅表现在一个人的思维,上面还表现在两个家庭,如果是比较相近的家庭的话,那他们的生活方式比较接近,就肯定会生活的比较好,但是,如果说两个家庭生活方式不一样的话,那么两个家庭的话矛盾会越来越深,会让这两个相爱的人彼此分离,也是有可能的事情,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是否能够做到这样的一点能够跨越种族,或者是国家的限制的话,爱情本身就是没有什么对错的,那么对于中越边界的跨国民族社会中的跨国婚姻来说,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了。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我发现一网站有这方面的资料,去看看吧,帮你列出了几个,要更多的自己到这个网站去查吧。【1】汉语和越语颜色词的文化比较(越南语专业) 汉语和越语颜色词的文化比较(越南语专业)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色彩具有及其诱人的魅力和丰富的内涵,反映了人类对大自然的某些共识,同时也表现了一个民族不同于其它民族的历史、文化、政治和风俗习惯。汉语... 【2】[越南语毕业论文]初步考察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现象http://www.maomaoxue.com/soft/sort06/sort016/Information-774.html[越南语毕业论文]初步考察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现象随着中国-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和中越两国"两廊一圈"建设步伐不段加大,中越两国的交流与全面合作正在加强,两国边境地区已由传统的军事对峙前沿转化为双方经济、文化、交... 【3】[越南文毕业论文]从建筑(古街)文化看河内的象征(与北京胡同...http://www.maomaoxue.com/soft/sort06/sort016/Information-773.html[越南文毕业论文]从建筑(古街)文化看河内的象征(与北京胡同对比)摘要:古街是河内的核心,正如胡同是老北京的缩影,它保留了河内文化、传统和历史中最精华的印记。通过比较河内古街和北京胡同,恰恰体现了中越两个民... 【4】汉语原意有所改变的汉越词[越语毕业论文]http://www.maomaoxue.com/soft/sort06/sort016/Information-712.html【5】[越南语论文]越南京族与中国壮族葬礼习俗之比较研究http://www.maomaoxue.com/soft/sort06/sort016/Information-623.html[越南语论文]越南京族与中国壮族葬礼习俗之比较研究此论文摘要是中英文的,全文内容是越南文,字数8334字,字符数27321字符(不含空格),共13页【摘要】:葬礼,是人生的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它蕴藏着民族性、思想性、...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则,与职工同甘共苦,可以取得多数职工的理解。从全局观念分折,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只讲了企业如何改革才能稳定,没有论述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收入增加,最终达到社会稳定。(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舍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少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四)论文的基本结构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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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研究婚姻法的作者及其著作:哈德威克婚姻法1753 年由英国上议院大法官哈德威克伯爵菲利普·约克领导制定,这是英国议会针对“秘密婚姻”第一个成功颁布的法案,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大体差不多 ,具体要看怎么实施
浅析中外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史 ——比较中外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轨迹 本篇文章将谈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渊源、近代化、当代的发展以及完善与修改。主要侧重于中国本土婚姻家庭立法的各个历史阶段,辅以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程作为对比。在表达中外婚姻家庭法立法不同演进过程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探究外国婚姻家庭法在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化过程中的影响。 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古代人类社会,我国就有了婚姻家庭的相关立法。只是在奴隶制时代,习惯、道德与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界限。特别是在礼制森严、道德伦理等教条主义奉行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礼和习惯来调整。并且婚姻家庭法并没有被单独分立出来,归属于一个统一法典中。早期奴隶社会,为了维护宗法制度而受到重视的礼制实际上起着法制的作用。而礼制又受宗法制影响颇深,男尊女卑,长幼有序,家长家属各有其位,不得僭越。在当时,与婚嫁有关的礼制十分繁杂,有冠礼、婚礼、丧礼和家礼等。具体例如结婚的“六礼”离婚的“七出”、“三不去”等规定。婚姻家庭的立法开始初具规模是在秦汉时期也就是进入封建社会后,例如汉《九章律》设“户律”是有关户籍方面的规范。此后三国、两晋、南北朝都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直至唐朝《唐律·户婚》成为了封建前期各代户婚立法的总结之作,而后宋元明清均一定程度上承袭了相关法律。在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除了以“律”为名,还有“户令”和“例”等法律形式。 总而言之,我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礼律并用,律是指成文法中的相关规定。 而世界其他国家早期主要是习惯法,后期逐渐有了成文法典,但是习惯法仍然有其影响力。外国奴隶制早期典型法典有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早期《十二铜表法》后期《查士丁尼法典》,而《十二铜表法》中大多是已经约定熟成的习惯法只是以篆刻的方式加以确认。例如法兰西王国《萨利克法典》和《里普里安法典》就是将习惯法搜集整理成成文法典。所以说在欧洲,家庭婚姻法最初是习惯法的形式,而后又被收集整理为成文法。而由罗马人制定或适用于罗马土地的成文法即为罗马法,日耳曼人制定或适用于日耳曼人土地的法典即为日耳曼法。随着罗马人与日耳曼人长久的战争,罗马法也与日耳曼法相互交融,有了更丰富的内容。这些成文法大多是教会或王室制定的,有些寺院法中关于婚 姻家庭的规范具有高于世俗立法的权威。这显然与欧美各国悠久的宗教渊源与浓厚的宗教氛围分不开。在古罗马时期,教皇的权力一度凌驾于王权之上,教皇为王加冕是正式的加冕仪式必不可少的环节。欧洲的宗教起源相当的早,在原始人类社会就有类似的组织与活动。在罗马法中,要求实行一妻一夫制。法律确认的婚姻只有正式婚姻与略试婚姻,而正式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略试婚姻称为“无夫权婚姻”。而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三种。罗马法中也存在女子地位低下的问题,侧重夫权与父权,女子出嫁前受父亲管制,父亲甚至有买卖子女的权力,婚后人身财产均受丈夫支配。 西方罗马法的渊源从共和国时代到帝国时代,早期表现为习惯法、而后有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最高裁判官和法学家的解答等。罗马法在欧洲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担当了母法的角色,德国、英国、法国甚至移民大国美国在发展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都受到了它的影响。 我国近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过程更为复杂,由于早期婚姻法制度在许多方面的不完善,近代化的开端较晚,于二十世纪初。当时中国正饱受外强侵略之苦,于是落后则挨打,挨打则思变。晚清时期,受戊戌变法的影响,开始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法制建设,于是引进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但清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对于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并没有得到进步,内容上封建色彩极强。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得到施行的亲属法,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转变。 总体来说,由于我国近代历史的曲折发展,一度属于半封建半殖民的国家性质,宗法封建观念的残留十分严重,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仍然无法得到彻底地改革。1930年颁布的亲属法只是相较以往有了较大改善,但夫妻人格独立与平等则一直得不到体现。 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真正的开端应该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我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当然此前也有相关的铺垫,1931年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43年修改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两部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因为他们确定了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等现代化婚姻家庭法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现代西方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深受罗马法影响。特别是中世纪西欧商品经济发展, 城市兴起等因素共同使得罗马法重新回到欧洲。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使其从内容到形式都被广泛地继承与适用。大陆法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系。英美法系则以日耳曼法的观念为基础,参照罗马法,形成以判例法为主的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中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是英国,美国等。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婚姻家庭法在吸取借鉴大陆法系的婚姻家庭法时,肯定也形成了与法国、德国婚姻家庭法相类似、又不悖于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如《法国民法典》中视婚姻为民事契约,把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要件,在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同样适用,这部法典1979年基本定型,但90年代还有无数次的修订,都是将法典对个人自主权的限制减少。《德国民法典》也历经多次修改,1957年《男女平等权利法》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保障了妻子在婚姻中的经济独立,与中国婚姻家庭法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符合。英国早期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改革较缓慢,二战后加快脚步。而美国,由于本身的联邦共和国制,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州立法为主,同时不与联邦宪法原则相悖。 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必须清除掉封建残留思想与作风才能很好地推行现代化的婚姻家庭关系。于是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我国为此开展了多次推广运动,如《婚姻法》运动月等。也确实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顺利实现从民主主义性质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过渡。1966年到1976年经历十年的动乱,这期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民婚姻家庭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在1978年之后,进入法制建设恢复和发展阶段才得到了治理。紧接着,1980年结合1950年《婚姻法》的得与失,颁布了新的《婚姻法》。结合我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提出了计划生育的新规定。而80年的《婚姻法》也不是最终法,由于市场经济的推行等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法律不断地在进行调整。 正是因为社会发展的迅速与多样才导致了法律体系的不断进步与丰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虽然可追溯于古代宗法礼制但还是主要来自于对西方大陆法系中与婚姻家庭相关立法的借鉴与本土化。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演进是漫长而复杂的,经历了古代礼大于法的时期,近 代不断探索引进的时期,现当代不断结合本国国情和本国社会状况而做出改善的时期。 外国语学院 章淑娴 [1**********]7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社会上鱼龙混杂的性文化泛滥,传统的爱情观、两性观、婚姻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怀疑。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也受到了这种思潮的影响,对于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的影响尤为突出。有人曾就“大学里是否可以谈恋爱”这一问题对某校600余名学生做过问卷调查,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者达82%,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要么去考研,要么去谈恋爱,更有甚者认为大学期间如果不谈恋爱,大学就等于白上了。由此可见,大学生可以谈情说爱已经得到同学们的广泛认同。诚然,爱情作为人生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青春一同到来,二十岁左右的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花季,青春的激情使大学生充满了对于爱情的向往与追求,希望了解异性和被异性了解。实际上,早在中学时期,他们就朦朦胧胧地产生了对爱情的憧憬,只不过在升学的压力、父母师长的严格管束下,在一定程度上被理性约束了起来。一旦进入大学,家庭的约束力度陡然降低,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迅速增加,又面临着一个相对宽松和自由的环境,“爱情”便如猛然冲开了闸门的洪水一般四处弥漫。一、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既然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当代大学生的恋爱观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当代大学生谈恋爱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待恋爱比较认真,认为恋爱应以感情为基础,他们一般心理较成熟,有一定的责任心,彼此比较了解,恋爱是在朋友的基础上,互帮互助、日久生情而建立的。因而这种恋爱比较稳固、持续,对恋爱双方的学业影响也不大,一定程度上对学习还能产生促进作用。这种恋爱即使破裂了,对彼此的伤害也不是很大,做不成恋人还可做朋友嘛!因而这种恋爱观是值得肯定的。(二)对待恋爱态度不认真,不是真心的。这类大学生认为谈恋爱就是为了玩一玩,为了满足各种欲望。他们基本上没什么责任心,恋爱双方彼此不甚了解,也没什么感情基础,因而这种恋爱是短暂的,当然恋爱导致的结果是不愉快的,甚至是可怕的。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关系结束,男女双方便反目成仇,很少有还继续做朋友的。这种恋爱关系的破裂对双方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一般来说,对女性的伤害更大。女性由于心理承受能力差,一旦受到伤害,便觉得受不了,产生消极反应,有的从此看破红尘,觉得干什么都没有意义;有的精神失常,导致精神病;还有的干脆以身殉情,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凡此种种,在各高校屡屡发生。既然这种恋爱观会产生如此不良、甚至严重的后果,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分析这种恋爱观产生的原因。二、错误恋爱观原因分析爱情作为人类所拥有的共同精神财富,对于每个个体来说,都是无私的、公正的。但是实际上人们对爱情的获得程度、体验和方式是不一样的,这与个体自身的素质、知识修养、能力等方面有关,并受到各自的恋爱观的制约。恋爱观由恋爱的原因、动机来决定。上述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失去奋斗目标与前进的动力进入了高等学府,有些学生新的理想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了理想真空地带,表现为混日子,得过且过。有位学生坦言:“进入大学以来,我的思想很消极,什么目的都没有,终日无精打采,仿佛人生一点意义都没有,头脑一片空白。”这一表白,反映了很多大学生的心中苦闷,缺少学习动力、目标,于是转到谈情说爱,聊以消磨时光,寻求快乐。(二)好奇,存在试一试的想法大学生处于青春期中后期,生理机能基本成熟,心理机能趋于成熟,精力充沛、渴望交往异性,在中学时学习压力较大,未充分显示出来,现在主体意识发展了,个体发展必然会在个人生活中得到具体体现。(三)排解孤独、寂寞校园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枯燥乏味,三点一线连成了每天的全部,再加上家庭的干预与影响较中学时大为减弱,对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适应性较差,以至感到孤独、无聊、空虚、寂寞,一些学生为了释放多余的精力、寻求精神快慰而谈恋爱。(四)追求性刺激当前社会上格调低下的性文化泛滥,尤其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的世界正处于无栅栏状态,黄色的信息随处可看;另外,大学生受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影响了部分大学生的两性观,追求感官刺激作为与异性交往的原因与目的。有些大学生甚至认为“性这种生理需要,同人饿了要吃饭,渴了要喝水一样”。1(五)攀比心理作祟有些大学生谈恋爱纯粹是从众心理、攀比心理做祟的结果,看到别人出双入对,心里难以保持平衡,随大流,赶紧找一个,以满足虚荣心。(六)为以后的人生积累经验有的大学生认为,“大学里谈恋爱,如同种试验田,取点儿第一手经验,为以后成熟的爱情打基础”。2对恋爱的态度,“就在半梦半醒之间,我们忘了还有明天”、“跟着感觉走,紧抓住梦的手”、“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等港台流行歌曲总是在校园里经久不衰,格外受到大学生的青睐,不知是这些流行歌曲影响了大学生的恋爱观,还是大学生的恋爱观在流行歌曲中寻找到了共鸣,不问结果,只问过程,已成了他们获取爱情的真实写照。三、对策建议如今,对于大学生谈恋爱现象,许多高校采取不禁止、不引导的消极不作为态度,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大学生谈恋爱的动机、目的不尽相同,错误的恋爱观对大学生是相当有害的,因此,高校里的思想教育工作者,应以积极的态度,在明晰了大学生错误的恋爱观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积极疏导大学生感情困惑,引导学生端正学习、事业与爱情之间的关系,建立正确的恋爱观。我认为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的职能就是通过一定的物质环境和精神氛围,使生活在其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意无意地在思想观念、心理因素、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等方面与现实文化发生认同,从而实现对人的精神、心灵、性格的塑造。我们要改变以往校园文化单纯满足学生的娱乐、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的状况,这些只是低层次的功能。要使大学生通过参加校园文化活动丰富知识,提高能力,更重要的是赋予大学生先进的文化意识,长期潜移默化的熏陶,使学生不自觉地形成这种文化意识和文化品格。当前,校园里中西文化在交流中碰撞,许多西方思想观念——诸如性解放、游戏人生等使学生陷入价值的迷雾,甚至误导学生的行为。这就要求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拨开迷雾,满足学生思想要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这也是校园文化的高层次需求。(二)帮助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心理学家提出:大学生所处的青春期后期,重量发育的机体结构、形态和机能都已相当于成人水平,但从心理发育的水平看,大学生的心理虽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尚处于“半生半熟”的阶段。这就要求我们从两方面入手:(1)加强青春期教育。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羞于谈性,父母对子女更是竭力回避谈论性,学校也不开生理卫生课,即使开也往往一带而过,致使大学生缺乏生理卫生的起码知识,虽然一只脚已经跨进了高等学府的门,但另一只脚却在蒙昧和无知的道路上跋涉。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后期,性意识成熟,渴望交往异性,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充沛的精力,同时也存在性审美和性道德意识薄弱,还不能带着批判的观点去欣赏影视、书刊广告、画册等作品,很可能经不起性爱镜头的诱惑,在好奇心理的驱使下去模仿,导致性道德沦丧、性违法犯罪。对此,教育工作者不能回避,最好是由思想教育工作者会同校医,把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不再觉得神秘、好奇。(2)重视心理咨询。大学生心理困惑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爱情的烦恼,如果避开不谈没有心理辅导员来疏导,若不能得到及时清理、舒缓,这种困惑就会越积越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正常发展。(三)帮助学生确立大学阶段的目标目标是人们活动所追求的预期结果,是激发人的积极性使之产生自学行为的必要前提。没有目标就没有方向、没有力量、没有积极性,也就难以步入成功的殿堂。刚进入大学的学生,高中时期的奋斗目标已变成现实,新目标又未建立,不少学生感到茫然、空虚,进入“动力真空带”或称“理想间歇期。”这就需要教育者尽快帮助学生树立新的奋斗目标。什么样的目标才能转化为学生的动力呢?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目标对人的行为有激励力量,而激励力量的大小取决于目标对个人生活的意义和目标实现的难度两个因素。根据目标对人的行为影响的这两个特点,教育者应该帮助正在被空虚、无聊困扰着的同学,判定一个这样的目标,即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对自己生活有意义的目标,从而战胜空虚、无聊。(四)帮助学生正确理解爱情的内涵和外延学生往往以为爱情是异性之间的纯粹的情感,这是片面的理解。学校应利用课堂教育或其它形式的活动,向学生明晰爱情的内涵与外延。伦理学认为:所谓爱情,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状态下,男女双方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平等的互爱和自愿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以渴求结成终生伴侣为目标,按一定道德标准自主地结成的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换言之,爱情有四个构成要素:只能在异性之间、它是发自内心的真挚爱慕、希望通过结婚完成双方的永久的结合,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烈社会责任。只有正确地、全面地理解了爱情,大学生才有可能找到真正的情感寄托。(五)进行性伦理道德教育教育者应对学生进行传统道德观与西方性道德观的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了解,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性道德观,明确什么样的性意识,性行为是符合我国社会道德标准的。
写作思路:站在大学生的立场来看待大学校园恋爱的这件事情,客观的写出自己的观点。
正文:
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一般把爱情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和传统的恋爱观差别不大。向往童话式的爱情,并且对爱情忠贞。
此类学生更为注重对方的品德,他们彼此相互依赖支持,不仅不会对学业产生消极的影响,反而会为了彼此的未来而一起努力,还能起到一定的动力作用。
以过程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对以后没有什么长远的规划,具有一定的不成熟性。青年时期的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对爱情都有一定的向往,有恋爱的需要。因此,他们的恋爱只是为了暂时的需要。其恋爱动机具有多元性,有的注重的是功利价值,有的是注重物质享受等。
以享乐为目的恋爱的学生,他们大多自制力较差,对行为不负责,只是为了排解孤单、寂寞,满足好奇心等。这类学生恋爱比较随意,观念开放,过早地发生性行为等。
大学生爱情观调查论文一、大学生爱情观的现状青年大学生正值青春时期,因此爱情无疑是大学生们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与过去相比,现在大学生越来越早地涉足爱情的领地,走进爱情世界的人也为数不少。当今大学生的爱情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恋爱年龄低龄化。以前大学生谈恋爱大多发生在高年级,一般处于二十几岁的年纪;现在据笔者调查,刚刚踏进校园的90后大学生有些已经有过恋爱的经历,有些正准备步入爱情的世界。第二,恋爱比例扩大化。国家主管部门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政策,经历了由文明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的转折,以及高校禁婚令的解除。因此,大学校园里基本不存在针对大学生恋爱的反对力量,大学生恋爱不仅公开化,在比例上也扩大化了。二、加强大学生爱情观教育的意义第一,现实的需要上述大学生爱情观的缺失问题令人堪忧。随着高校大学生恋爱比例不断攀升,大学生中相继出现了学业受损、消费上涨、行为不良、道德败坏、心理困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恋爱中的不良风气不仅给高校的管理和教育带来极大的挑战,更是给大学生父母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和思想担忧,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第二,发展的需要爱情是人生的重要课题,也是大学生踏上人生之路的必修课。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不仅是青年成才的重要前提,是恋爱成功,婚姻幸福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个人人格完善,成就事业的必要条件。建立在崇高理想基础上的爱情是纯真的、牢固的,使双方愉悦、幸福,人格深化,促使人上进。三、加强大学生爱情观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一,揭示爱情的本质,引导大学生正确的认识爱情。恩格斯对爱情的本质做了很好的阐释: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在高校的公共课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课堂教学中,确立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大学生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学习、思考什么是正确的爱情观;其次,要尊重大学生在以往的学习和生活中已形成的爱情观基础,注重当代大学生的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与时俱进的爱情观教育。最后,在爱情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中,避免把爱情能作为敏感话题,回避主要矛盾,或泛泛而谈,只有直面问题,才能理解正确的爱情观,才能最终树立正确的爱情观。第二,引导大学生摆正爱情在人生中的重要地位。爱情是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生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它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大学生除了爱情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东西是学业。学业和爱情是人生不可缺少的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总之,当前高校所面临的爱情观教育形势是十分严峻的,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只要我们能切实把握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尊重大学生的情感需求,积极引导,注意沟通,运用科学的思想政治方法,就一定能够在大学生人生的重要关口,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爱情观,把握和处理好成长中必不可免的情感问题。评论(2)|6raozhiwei6 |三级采纳率7%擅长:手机使用音乐按默认排序|按时间排序其他3条回答2011-06-20 17:45热心网友中西爱情观比较 不同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使中西文学的爱情观念决然不同.我们以传统的中西文学为关照点,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 爱情构成了西方人整个生活和生命的全部,爱情就是一切。朱光潜先生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人重视恋爱,有‘恋爱最上’的标语。 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在西方,中世纪是个特别“黑暗的时代”。在文艺领域,只能写对上帝的爱,写恋歌成为一种罪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依然有法国经院哲学家、唯情论者阿伯拉尔与巴黎名媛哀绿依斯冲破重重阻挠,苦苦相恋,尽管身为僧侣却不理睬教会的禁欲主义,而是写了大量歌颂男女爱情的恋歌,在民间广泛流传,发生很大影响。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因而感情的悲剧以婚姻悲剧居多。 催人泪下的《孔雀东南飞》,重在写婚姻悲剧。 西方的骑士文学是宣扬爱情至上的代表。骑士文学分两种,骑士抒情诗和骑士传奇,骑士传奇描绘骑士为贵妇人的爱情而赴汤蹈火的游侠冒险经历,而骑士抒情诗全是描写和歌颂骑士的爱情生活,一般是咏唱骑士对贵妇人的爱慕和崇拜,其中以破晓歌最为有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高度赞扬破晓歌,他认为,比较贵妇人和丈夫之间不自由的和没有爱情的婚姻,骑士和贵妇人之爱才是真正的爱情。 中国关于骑士的生活和爱情诗在中国的介绍、翻译和出版都极为稀少,查找有关资料十分不易。同时,我国出版的关于西方文学史的所有教科书中,骑士文学都是被极其简略地寥寥几笔带过,并且大多对骑士文学评价不高,有的教科书认为骑士抒情诗“流于千篇一律”,并认为骑士是“用这种‘高雅’的爱情外衣,来掩盖他们腐化淫乱的生活”。毫无疑问,我们的主流文学趣味认为,骑士文学不健康并且没有多大价值,不值得翻译和介绍,如果不笼统地说西方文学审美趣味的话,这至少和恩格斯是大异其趣的。 西方文学中往往把爱情视为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在德、法两国民间广泛流传的骑士传奇《特利斯坦和绮瑟》中,写特利斯坦和绮瑟无意中喝了一种药酒,这种药酒使人永远相爱。尽管他们受到绮瑟的丈夫马尔克国王的残酷迫害,但是他们的爱情永远消灭不了。西方文学中的爱情还可以使人摆脱厄运,绝处逢生,在西方关于《白雪公主》的多种版本中,以美国迪斯尼动画片《白雪公主》为例,王子充满爱的深情的一吻是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秘诀,而我所看到的在中国电视台上演的由中国人改编的《白雪公主》中,这个情节被改成小矮人安葬白雪公主时,不慎脚下一绊摔倒,使白雪公主的毒苹果从喉咙中吐出,因此死而复生。要说生活真实,两者描绘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过程同样不真实,但是,这反映了中西文学观念中对于爱情地位和力量的不同理解,并作了形象化的阐述,从这一点上看,这两者都是真实的。 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围绕的抽心不是爱情,而是国计民生,风雅美刺等在我们看来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爱情在我们看来是不重要的,并且在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允许的。“诗言志”是中国古代诗歌理论即纯文学理论的总纲,但是“言志”的说法很笼统,在当时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抱负和志向。所以诗歌历来强调风雅美刺的传统,要写重大而严肃的题旨,没有个人化的私人情感空间,写“家务事”、“儿女情”是不行的。《毛诗序》把“诗言志”加以阐释发挥并纳入了文艺政策的层面,对诗歌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思想内容都作了细致具体的规定,如“主文而谲谏”、“发乎情、止乎礼义”。 二 同样是描绘男女之间的爱情,在中西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下,文学中展示出深刻的差异。西方文学体现为对爱情大胆率真的歌唱,同时这些歌唱中包含有强烈的性爱因素,对外貌的赞美,对爱慕的表达,构成了西方爱情诗的一个核心主题,其情感奔涌如暴风骤雨,汹涌澎湃。罗伯特•彭斯《一朵红红的玫瑰》:“我的爱人像一朵红红的玫瑰,四月里迎风初开。我的爱人像一首甜甜的曲子,奏得又合拍又和谐”;拜伦《雅典的少女》反复吟唱:“请听我临别前的誓语: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我要凭那野鹿似的眼睛起誓: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还有我久久欲尝的红唇,还有那轻盈苗条的腰身,凭这些定情的鲜花,我要说: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 这些在中国传统的诗歌里是难以设想的,即使在以思想空前活跃的“五四”时期同样如此。汪静之以写爱情诗著名,他的诗集《蕙的风》以“放情地唱呵”的姿态,被朱自清誉为“对于旧礼教好像投掷了一枚炸弹”,曾引起轩然大波,几乎身败名裂。汪静之的名句是“我冒犯了人们的指责非难,一步一回头地瞟我意中人,我多么欣慰而胆寒”,从这里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的社会氛围,整个正统的价值体系中对爱情所持的态度,这也是中国主流文化传统所持的态度。 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中国文人善于细腻而含蓄地表达宫闱女子的心理状态及其微妙变化。建安诗人徐干写有著名的《室思》,因其情韵之美颇受后人推崇,诗中写道:“自君之出矣,明镜暗不治。思君如流水,无有穷已时。”这种情感不是如烈火燃烧,不是波澜迭起,而是细水长流,绵绵不绝。钱钟书在《中国诗与中国画》中讲过屈力韦林(R.C.Trevelyan)认为,“中国古诗抒情,从不明说,全凭暗示,不激动,不狂热,很少辞藻、形容词和比喻”。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从社会结构来看,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高度伦理化的宗法制农业社会,凡是婚姻之外的男女相悦之情,一概受到严厉禁止。爱情诗一般写于婚后,因为在古代中国未婚男女完全被隔离,少女囿于闺房之中,如汤显祖《牡丹亭》中的杜丽娘,活动的最大范围也没有超越家中的后花园。中国的青年男女之间根本没有条件和可能相互接触,整个社会在这方面显得特别的封闭。而西方古代社会相对来说比较开放,妇女享有一定的自由,贵族妇女可以出入社交场合,有机会和异性接触,这和中国古代社会有很大差别。 男女之间一旦婚后朝夕相处,没有也不可能产生那种初恋时的强烈激情。即使分别,丈夫外出求取功名富贵,追求金榜题名,这时夫妻之间的思念也和热恋中的情人的感觉完全不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较为平静的情感,显得比较理性化和逻辑化。况且中国古代的包办婚姻和纳妾制度,使许多夫妻之间根本谈不上有多么深厚的感情,因此情感浓度已经被大大地稀释了。如果把爱情定位在滚烫的激情的话,那么可以认为,这种诗歌其实称不上是爱情诗,因为这远不是那种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的强烈感觉。中国古代如王昌龄的《闺怨》为代表的思妇诗就是这样,这和西方中世纪破晓歌里所描写的骑士和贵妇人之间以生命和名誉为代价的私通有着极大的不同,因而不难理解,这在情感的强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古代由于妇女受教育程度极低,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女诗人非常少,或由于夫妇之间真情无多,或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中国古代社会忌讳谈论男女之爱,不能大胆地自由地袒露自己的思想感情,因此,思妇诗大多由男人写成,并且“在传统文人心目中,闺房燕昵之情意犹同家庭米盐,都是琐屑之物,不登大雅之事”(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所以男人同样不敢大胆地袒露自己如何思念女人,而是千方百计地揣摩和描绘女人如何思念男人,带有代人立言的性质,且多以“怨”命题,许多涉及女性的题材都成为“怨诗”,如“春怨”,“宫怨”“闺怨”等,成了中国古典诗歌的一种传统体裁。这些诗歌情感的调子低沉,外貌描写极少,也不带有憧憬未来幸福的欢快情绪,这和西方人大胆直露表达自己对女人的倾慕和思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古典爱情观 爱就该天长地久 在天愿作比翼鸟 在地愿为连理枝 两情若是长久时 又岂在朝朝暮暮 经得起考验的才是真爱 爱是心底永远的烙印 爱一个人,就要契而不舍 该我的自然会属于我 男追女,天经地义 背弃爱情是可耻的 真正的爱情一生只有一次 爱人,你是我的一切 爱不应该分彼此 有爱就有一切 现代爱情观 只求曾经拥有 不在乎天长地久 缠得太紧会扼杀爱情 朝朝暮暮都守不住 何况相隔遥遥呢 不要让爱情经受考验 爱过就抛在身后 追不到,就赶快放弃 爱情也需要竞争 情感的付出应该对等 为了前途放弃爱情可以理解 爱情在一生中随时都可能发生 请给我自由发展的空间 你我都是独立的个体 爱情需要物质基础4. 西方有关爱情婚姻的特色表达 在西方国家,欧芹、鼠尾草、迷迭香和百里香(parsley, sage,rosemary and thyme) 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今天人们对这四种植物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在过去,它们给人的联想就像当今红玫瑰与爱情的关系一样,象征着恋人期待着心上人和自己具有的品质。 按照相信植物疗法的人的看法,欧芹Parsley (Petroselinum crispum)具有治疗消化不良的功能。比如,据说吃菠菜的时候如果嚼一片欧芹树叶的话就能让菠菜的苦味消失,并易于消化。因此在中世纪欧芹被赋予一定的精神寓意的。鼠尾草Sage (Salvia officinalis)的象征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代表着力量。迷迭香Rosemary (Rosmarinus officinalis)表示忠诚,挚爱和挂念。在古希腊男人就送给自己的恋人以迷迭香来表达爱慕,今天在欧洲新娘还有在头上别上迷迭香树枝的习俗。据说迷迭香能让人敏感和谨慎,于是在古罗马当一个人面对精神压力的时候,大夫常常建议放一小袋迷迭香树叶子于枕头下面。迷迭香有时候用作比喻女性的爱,尽管有些迟缓,却强劲并持续长久。在神话传说中的中秋之夜,国王在荒野的百里香Thyme (Thymus vulgaris)丛林中与神仙们狂舞。但百里香一般象征勇气,在中世纪时骑士的盾牌上就有他的女人给他绣的百里香的图像。于是,恋人们在受到挫折时候,就用这四种在中世纪众所周知的植物,希望自己的心上人能够用爱的温柔来消融他们之间的误会和痛苦,用毅力来度过他们分离的艰难时光,用忠诚来陪伴孤独的日子,用勇气去挑战那些不可能的事情。在西方爱情与死亡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二者常常联系在一起。诗人Richard Crasha有诗云:“Love, thou art absolute sole Lord of life and death.” “爱,你是生与死的至高无上的唯一君主。” 在英文诗歌中, 爱情和死亡如同其他抽象的理念一样,可以作为一个超越现实世界的独立存在来感悟、来思辨、来讴歌。而中国文化中,并没有这种超越现实的理念世界及其相对应的表达。爱和死,在英文诗歌中,并不必与具体的客观世界和诗人的现实生活相牵连,多是内化的理念思考和抽象化了的感情表达。《我有过奇异的心血来潮》中,‘我两眼始终牢牢望定/缓缓下坠的月轮。/什么怪念头,又痴又糊涂,/会溜入情人的头脑!“天哪!”我向我自己惊呼/“万一露西会死掉!”’。在把爱人比喻为玫瑰的同时,想到的是情人的死亡。这是东方人所始料未及的。 类似的爱与死亡,现世与另世的描写,一首英文诗歌:William Blake The Garden of Love(爱的乐园)里,青草地上建起了大门紧闭的殡仪馆,花朵盛开的地方,堆满了坟茔和墓碑……爱与死亡似乎只是一个恍忽,一个梦,一个意念的区别。这种将爱情和死亡作为两个抽象的生命象征联系起来,令人想起精神分析中关于爱情和死亡的分析。 如此看来,因爱而死,无论是一种情感的表达,或是理智的思辨,或是实际的行动,可以看作是两种本能的殊途同归,一举两得。人因失去爱而分离,因生而分离,又因爱而回由死亡而回归。那么,因爱而死亡,当是一种最彻底,最丰富的回归。在对待男女两性之爱方面,中西文化有着显著的不同。对于西方人来说,爱情至上,男人为了爱情可以牺牲一切,女人为了爱情也会舍弃一切。这就是爱情至上。两性的选择与婚姻,完全是以爱情为基础,而不论出身、门第、年龄、社会地位和其它考虑。 对于中国人来说则不然。中国的婚姻并不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可以没有爱情,而爱情也不一定能够保证婚姻的实现。“有情人终成眷属”,那毕竟是人的理想。对于一般人来说,男女结合,只是为了生存的需要;女人嫁男人,是为了找一个生活依靠;男人找女人,也要考虑政治、经济、出身、门第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对自己未来前程的影响。 可以说,西方人的婚恋,是感情的需要,爱情是她的基础,因此才有“金婚、银婚”、“度蜜月”之类,显得非常浪漫;而中国人的婚恋,更多的是理性的选择,在这种理性选择中究竟还有多少真爱,那就很值得怀疑了。因此中国人的婚姻恋爱,远没有西方人来得浪漫。 在西方,爱情至上,爱情是最神圣的,它是人类情感中最神圣的部分,决不能被玷污。而这就使它具有了与宗教偶像一般的神圣性与绝对性。同时,它也是人类情感的极致,因而也就有了高度非理性的品格。 但是中国人不然。中国人缺少这样一种神圣的感情。对于男人来说,事业高于爱情;对于女人来说,结婚不过是生存的保证,“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完全是生存的需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根本就没有个人意志的选择,更谈不到什么爱情。当然,中国人也有爱情,但那与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婚姻与爱情完全是两回事。至少我们可以说,中国人对爱情的态度远没有西方人那样神圣与崇高。这就是中、西方文化在婚姻与爱情观上的区别。 有时实在难以理解有条件的婚姻在现社会的延续性,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条件”这东西变化频率越来越高,今天你是健康的也许明天就来个什么…今天你生活安逸也许明天投资失败…今天你还是刘德华十年后已是刘爷爷…“条件”失去了,条件构成的婚姻难道就应结束了?我想中国人离婚率不断上升,也许跟这个旧观念不无点关系,值得人们深思。以上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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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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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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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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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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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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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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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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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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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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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96.7%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3.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0.6575。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0.8,F(t)=95%,t=1.96,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0.8±0.15,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法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三种: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