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提纲——初稿——修改稿——定稿,就这几步骤,但如何写,什么写需要时间,需要查资料!
一般按要求给的选题来写,就OK,我们可以写
同学,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你会遇到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但是过于追求完美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其实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 关于本科法律方面的毕业论文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需要参考资料我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论文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 从每一段到整个文章都应该把最引人入胜的东西放在前面。让读者容易看到你写的东西(Make it easy for the reader to find out what you've done)。注意处理摘要(carefully craft the abstract)。确定(be sure)说出了你的好思想是什么。确定你自己知道这个思想是什么,然后想想怎么用几句话写出来。大篇的摘要说明文章是写什么的,说明有一个想法但没有说到底是什么。不要大肆夸耀你自己做的事情。你经常会发现自己写的句子或者段落不好,但不知道怎么修补。这是因为你自己进入了死胡同。你必须回去重写。这会随着你的练习减少。确信你的文章真的有思想(ideas)。要说清楚为什么,不仅仅是怎么样。为人而写,不要为了机器而写。不仅仅需要正确,还需要易读。读者应该只做最明显简单的推理。完成文章以后,删除第一段或者前面的几句话。你会发现这些话其实对主旨没有影响。如果你在所有的工作做完以后才开始写,就会失去很多好处(benefit)。一旦开始研究工作,好的方法是养成写不正式文章的习惯,每隔几个月(every few months)记下最新的和你刚学的东西。从你的研究笔记开始比较好。用两天时间来写,如果太长的话就说明你太追求完美了。这不是要进行判断的东西,而是与朋友共享的。在封面上说明“草稿”(DRAFT-NOT FOR CITATION)。拷贝很多份,给那些感兴趣的人看,包括导师。这种做法对以后写正式的论文很有好处。第一,你在写论文的时候先确定你的论点,也就是你这篇论文是关于什么,是要论证什么东西,一般来说,也只有你对这个比较熟悉有一定的基础才能进行研究。第二,在确定好论文方向后你可以查阅相关的书籍,一般包括一手和二手资料,一手就是关于你论证对象的资料,二手就是另外一些学者对于该对象的研究成果,比如你要研究鲁迅的话,第一手资料就是鲁迅的作品,第二首资料就是其他人关于鲁迅作品研究的成果。这些成果你都可以引用,但是在引用的时候必须注明出处,也就是你用了谁的观点,包括作者、作品名、出版社第几年第几版、第几页,这些写在论文的结尾处,以注释说明。 第三,摘要,摘要就是你论文研究的论点是什么,大概内容是什么,你有什么新看法。摘要一般不多,规范论文的摘要字数在200到500字之间,一般300字左右。 第四,关键字,关键字是抽取你论文的最主要的字眼,但是这字眼能明白看出你论文的大意的。比如你研究鲁迅的《阿Q正传》的,关键字可以有:鲁迅,阿Q正传,国民性,精神胜利法,革命。一般关键字为3到5个。 第五,正文,主要就是关于你的论点展开论述了。一般的论文的都在5000字以上,如果你是一个学生,小论文的话字数一般3000到5000字,而且标准也不高。当然,毕业论文除外。 第六,注释,注释就是关于你的参考作品,标明出处,也可以对于某些观点再做论述,但是一般字数不要太多。 第七,如果你有指导教师的话,在此表示感谢,有则可,没有不强求。 如果你写的是很重要的论文的话,一般还有英文摘要,错别字概率一般在万分之一,如果不是很严格的论文也不会有这些要求。最关键的就是正文了,一般你要有自己新颖的观点,但是不能哗众取宠,牵强附会,还要有结构层次,不能杂乱无章,也就是由浅到深。论文是实证性的,最好不要加入你的主观价值判断,就是最好不要有“应该”两个字,你不能告诉别人应该怎么做。与你是不是同一专业。
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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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明确题目,查找资料文献,确定思路,亲,如果不会,我这也带做的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的要求每个学校不一样,985大学,211大学的要求高一些,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的查重率,普通二本大学一般是百分之二十,三本大学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
一般来讲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查重的要求是不能超过重复率的百分之多少,一般来说都是不能超过百分之十几的。
1.选方向、定题目首先要选好研究方向,定好研究题目。很多大学生因为对于撰写毕业论文太过于惧怕,思前想后,都没有选定方向和题目,这样当然无法按时完成论文。实际上,只要你选定一个方向,定下一个题目,接下来的事情其实可以水到渠成。一般情况下,论文指导老师都会给大学生一些写作的方向和建议,大学生自己也可以查阅相应的学术期刊,找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定方向和题目,只要开了头,接下来就容易进行下去了。2.搜资料、找灵感把选题方向和题目定下来之后,接下来的时间,你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去搜索资料,寻找灵感,为毕业论文的体系和大纲定调,奠定坚实的基础。收集论文资料的时候,可以尽量收集丰富和齐全一点,才能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正式开始论文撰写的时候,也才更容易实现胸有成竹。至于资料收集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图书馆或学术期刊库进行收集,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收集。3.搭架子、填里子资料收集之后,就要开始做搭架子、填里子的工作。什么是搭架子?用更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要先拟定一个撰稿的提纲。这个提纲越详细越好。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撰写出毕业论文的三个层次的大纲,一篇论文的骨架基本上就已经成型了。这种时候,就可以根据你写好的毕业论文大纲,不断充实文字材料,这就是所谓的“填里子”。4.反复改、勤打磨写完毕业论文初稿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反复修改、不断打磨,一部分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之所以不能够一次性过关,就是因为缺乏修改和打磨。很多大学毕业生的论文里面错别字连篇,甚至还有语法错误,至于逻辑层次体现不清楚的,更是比比皆是。只有经过不断的修改和打磨之后,才能避免这种情况,也才能赢得指导老师的认可。
明确题目,查找资料文献,确定思路,亲,如果不会,我这也带做的
1.选方向、定题目首先要选好研究方向,定好研究题目。很多大学生因为对于撰写毕业论文太过于惧怕,思前想后,都没有选定方向和题目,这样当然无法按时完成论文。实际上,只要你选定一个方向,定下一个题目,接下来的事情其实可以水到渠成。一般情况下,论文指导老师都会给大学生一些写作的方向和建议,大学生自己也可以查阅相应的学术期刊,找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定方向和题目,只要开了头,接下来就容易进行下去了。2.搜资料、找灵感把选题方向和题目定下来之后,接下来的时间,你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去搜索资料,寻找灵感,为毕业论文的体系和大纲定调,奠定坚实的基础。收集论文资料的时候,可以尽量收集丰富和齐全一点,才能做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正式开始论文撰写的时候,也才更容易实现胸有成竹。至于资料收集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图书馆或学术期刊库进行收集,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收集。3.搭架子、填里子资料收集之后,就要开始做搭架子、填里子的工作。什么是搭架子?用更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要先拟定一个撰稿的提纲。这个提纲越详细越好。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撰写出毕业论文的三个层次的大纲,一篇论文的骨架基本上就已经成型了。这种时候,就可以根据你写好的毕业论文大纲,不断充实文字材料,这就是所谓的“填里子”。4.反复改、勤打磨写完毕业论文初稿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反复修改、不断打磨,一部分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之所以不能够一次性过关,就是因为缺乏修改和打磨。很多大学毕业生的论文里面错别字连篇,甚至还有语法错误,至于逻辑层次体现不清楚的,更是比比皆是。只有经过不断的修改和打磨之后,才能避免这种情况,也才能赢得指导老师的认可。
一本大学论文比三本大学论文要精炼,在研究范围、目的、可行性和结论上都更加简短而清晰。而三本大学论文的研究范围更广泛,更强调对不同问题做出权威性分析,其结果也更加详尽。
一本大学论文和三本大学论文的最大区别在于要求的完成难度不同。一本大学的论文要求学生精读学过的课程,整理和研究思想,深入探究并展望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而三本大学的论文要求学生更加深入的研究,涉及到一般性的学术问题,对所研究的专业知识、特定的问题等要有更深的了解,论文要求较高,完成难度也会大大提高。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最后一个,也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对培养与训练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培养目标,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岗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许多高校非常重视这项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与研究[1,2,3,4]。在这一特殊的教学工作实践中,经不断思考、实践,改革了指导本科毕业论文的教学方法。本文为近年来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与体会。毕业论文题目的拟定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取得学士学位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使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一个实验的设计、操作、数据处理与结果分析过程,进一步掌握所学的基础理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同时,根据本科生自身特点,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专业的培养目标淮海工学院海洋学院生物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之具备生命科学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生物技术理论、基本知识与技能,能在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能在医药、食品、农、林、牧、渔、环保、园林、海洋生物工程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与生物技术有关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门人才。在学生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要考虑与这一专业培养目标相吻合。学校的现有条件明确了专业的培养目标,选题时还要结合学校的现有条件,根据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条件进行较高水平、较新内容的实验研究。指导教师的课题与经费情况在选题时最好结合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或项目进行,尤其是目前本科毕业论文的实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指导教师没有科研课题很难保质保量的完成学生的毕业论文实验。学生的层次与能力指导教师在选题时还应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拟定适合不同层次学生能力的难度(较难、适中、较易)课题项目,一方面要使具较好学习基础的学生可做出高质量的论文,另一方面还要照顾到底子较差的学生能够完成一个完整的实验,达到学士论文所要求的水平。 毕业论文的实验设计与实施毕业论文实验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关键,在学生进行实验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该投入足够的精力全程跟踪管理。通过双向选择,学生选择了自己喜欢的课题和老师,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指导教师要精心指导、周密安排、教会学生做实验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定期召开会议,由学生汇报实验进行情况,提出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同学们共同讨论,最后教师做总结与答疑,及时指导和解决学生在实验研究中问题。同时,安排学生每周值班,让学生自主管理、人人有机会参与管理,锻炼学生的为人处世、管理事物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在学生的具体实验中指导教师应把握实验方案、实施实验和实验总结三个关键步骤。教师指导学生设计实验方案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经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独立设计实验方案,这是锻炼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一般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写出实验方案的草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学生再修改、指导教师审定。 在不断的修改和思考中,让学生渐渐地明白自己的实验是做什么内容、为什么要做这些实验、以及怎样做自己的实验。学生自主管理独立完成实验、指导教师随时指导定期检查实验的实施过程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训练最重要的阶段。在此阶段应该避免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老师放手不管,什么都由学生自己决定,学生得不到正规的专业训练;另一种是教师松不开手,什么是都带着学生做,学生没有独立思考与实践的机会,不利于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培养学生能力时,要注意从小事做起,如洗器皿、配药等等。同时,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真实记录实验结果。阶段总结不断完善实验学生的实验每2-3周要进行一次阶段小结,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实验。那种推着做,无计划、无检查,“秋后算帐”的工作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一旦出现问题,没有任何可补救的机会与可能。
随着大学扩招而导致的生师比矛盾日益突出,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呈现逐年下滑态势。结合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经历和对科技论文写作课程的教学实践,针对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和指导过程的特点,提出对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几点思考,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改革方法。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也是目前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1][2]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大学全面扩招阶段,各个院校招收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而师资的增长速度却没有跟上。这一方面导致生师比矛盾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高校录取人数的增加导致学校生源质量下降,这对维持原有本科生培养质量提出了更大的挑战。[3][4][5]以上两个客观外部因素均导致了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呈现逐年下滑的态势。为此,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出台文件--《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04]14号),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成为高校教学和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本文以数学类专业为例,通过分析导致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主观内部因素入手,在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这一问题上提出了几点思考。一、 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表现和原因(一)选题问题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切实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根据近几年的观察,我们发现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难度在不断下降,题目越来越贴近课本基础知识而远离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同往年相比,有新意的题目越来越少,重复率很高。这也导致了越来越难评选出真正的优秀毕业论文,多人一题的现象很普遍。(二)完成度问题从论文的完成度来看,出现的问题更多。以往教师还能要求学生针对某一问题进行少许创新,提出自己的想法,体现自己的工作。现在教师只要求学生把问题弄懂、写清楚就行,只要把别人做过的事情重复一遍就行,只要格式上没有问题就行,只要不明显抄袭就行。就算标准降低到如此,许多学生的论文还是惨不忍睹:格式极不规范,字体字号错乱,前后不统一;图表没有图题、表题,缺少序号,图表采用截图,清晰度不够;摘要不像摘要,写不清楚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如何解决,有何收获;英文摘要全靠软件翻译,词不达意,语句不通;正文结构不合理,缺少引言和背景介绍,直接进入正题;参考文献格式不规范,在正文中没有标记引用。更有的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抄袭前几届学生的论文或者网络数据库中的学位论文,在答辩时一问三不知,连自己所研究的问题都讲不清楚。表面上看,这些问题是由于学生素质下降、找工作难分散了精力、论文准备时间短、学习态度不端正等因素造成的。事实上,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学生身上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最直接的原因是学校和教师没有重视毕业论文。首先,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高校扩招导致学生的就业压力增加,学生的就业率成为学校行政部门最关心的事情。而毕业论文的撰写阶段正好与学生找工作的时间重合,并且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就业的关系不大,所以主管部门不仅没有对毕业论文质量提出高要求,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学生对毕业论文敷衍了事。其次,由于生师比不断上升,每个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任务加重,指导教师在每个学生身上投入的精力相对减少,造成学生毕业论文得不到教师的充分地指导和有效监督。最后,由于缺少对指导毕业论文的奖励机制,教师的辛劳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教师花大力气指导出优秀毕业论文,却没有得到任何考评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回报,这样教师自然越来越不重视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二、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特点数学类本科主要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和统计学三个专业。其中统计学虽然属于独立的一级学科,但在大部分高校都是放在数学系下面招生,和数学专业的培养方式类似。与理工科其他专业相比,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具有理论性强、工具性强和实践性弱三个特点。首先,数学专业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偏重科研基础训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是历史最悠久的数学专业,其目标是培养掌握数学科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具备运用数学知识、使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过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能在科技、教育和经济部门从事研究、教学工作的人才。在该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大多数专业课程都比较理论化,很少有课程涉及具体的应用环节。这就导致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类研究生化,大多是简单的数学理论科研问题。而对于当前的数学专业本科生来说,由于专业功底差,基础不扎实,或者从事数学研究的兴趣不高,要想把数学理论问题做好的难度很大。前些年,数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大多数都是和数学理论相关的题目。最近几年,数学理论类毕业论文题目越来越不受学生欢迎,即使有学生选择也只是些科普综述性的题目。其次,数学专业具有很强的工具性。随着本科生培养方案越来越倾向于应用型人才,为了提高就业率,数学类专业都根据自身特点增加了很多工具性课程。比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强化数学建模、金融建模等课程,统计学专业强化数据处理和分析类课程,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强化编程类、计算机应用和数据挖掘等课程。这也使得本科毕业论文题目逐渐和某一工具性课程相结合,研究或实现某一工具算法的使用过程。这类毕业论文既能体现专业背景,又能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越来越受学生的欢迎。最后,数学专业的实践性较弱,缺少对口的一线工作岗位,适合做间接开发和二手数据处理。不同于建筑、机械、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实践型专业,数学属于研究型基础专业,所学知识更适合做一些间接研究型的工作,如教师、研究员、数据分析师和开发工程师等。换句话说,数学专业属于万金油专业,没有具体的对口职业限制,学生掌握的只是工具,用来做什么要看学生的兴趣。因此,数学类专业在毕业论文选择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兴趣和职业规划来制定相关的题目。在我们指导过的毕业论文中,有做金融证券建模分析的,有做农业数据分析的,有做数据挖掘的,有做社会调查问卷分析的,只要是能用到数学工具来解决某一个实际问题,我们都认为是符合专业定位的好论文。三、提升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三点思考根据以上发现的问题和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特点,我们提出以下三点思考,目的是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这三点分别是上层的政策保障,中层的经济刺激和底层的过程优化。这三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首先,学校管理层要拿出政策强化本科毕业论文的地位,这样才能引起学生和教师的重视。其次,要有相应的考评激励和经济鼓励,这样才能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再次,在具体指导过程中要改进原有的做法,这样才能实现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目标。(一)制订政策提高毕业论文的地位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教育厅[2004]14号)中明确指出,毕业论文(设计)水平是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在整个指标体系中占有突出位置。虽然高校的主管部门要求高校重视毕业论文的质量,但是没有给出评价毕业论文质量的详细指标体系,只是含糊地要求毕业论文选题要切实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因此,各高校在执行过程中只是要求达到选题和专业相关、格式正确、一人一题这样的简单指标即可,这导致参与者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意愿不强烈。对于这一问题,学校管理部门一定要带头立好规矩,要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在院系教学工作评估中的比重,要制订详细的制度,从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随机抽查、论文答辩等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对毕业论文进行规范化管理。要把能否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不能放松要求。对毕业论文的质量检查要有详细的量化指标,比如选题难度、个人工作所占比例、创新性工作所占比例、完成度等。只有对院系和学生两头严格规定,才能引起双方的共同重视。(二)提高毕业论文的奖励除了设定外部压力,提高教师和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外,还要有一定的内在奖励政策作为辅助,增强内生动力。不然,再严格的规定也只会使大家表面附和,心底抗拒,应付了事。随着学生的增加,学院为了鼓励教师多带毕业论文,提高了带毕业论文的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教师多带毕业论文的热情。但是这种激励的效果仅限于选题阶段,导师为了多带学生,会想办法出一些好题目吸引学生。然而,在招到学生后,后续的指导过程没有任何奖励,即使带出了优秀毕业论文,学生和教师也不能获得任何额外奖励。因此,不仅教师无心栽培优秀毕业论文,学生也不愿意花时间去争优。同上课相比,如果评教成绩高,教师在评职称和评先进时会得到加分,而带毕业论文,带多少和带的质量高低对评职称评先进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很多教师宁愿把精力放在教学和科研上,也不愿花在指导毕业论文上。这就需要管理部门拿出相应的政策奖励和经济奖励,对获优秀论文的学生、指导教师以及在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学校要予以表彰,大力宣传表扬,对院级和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评职称条例中增加指导优秀毕业论文的条款,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可以作为年度评优的首推对象,以充分发挥评比表彰在教学实践中的激励作用。(三)优化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外部压力和内生动力都具备后,就要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鼓励学生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课题研究。我们发现,大多数优秀本科毕业论文都是学生很早就和指导教师建立了联系,有的是参加数学建模比赛,有的是进入导师课题组、旁听讨论班和参与部分研究工作。建议在大学第二年开展本科生研究计划,通过数学建模比赛、创新创业比赛等,提前为学生分配导师,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学习和科研训练,提高科研能力和其他能力。还可以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了解学科前沿,学习研究方法,培养发现问题、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为学生开设科技论文写作课程,让学生了解学位论文的准备过程和写作方法,保证格式正确,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错。3.引入研究生的送审制和预答辩制,如果论文达不到要求,要限期整改,不然不允许答辩。4.使用防抄袭工具对毕业论文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者不允许送审,坚决杜绝抄袭等违背学术道德的情况发生。四、结束语本文结合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经历和对科技论文写作课程的教学实践,针对如何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这一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制度保证毕业论文的地位,提高学生和教师的重视度。其次,出台奖励政策作为辅助,增强内生动力。最后,在具体指导过程中,要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学科竞赛等方式,提前和导师建立联系。这一系列措施,将有助于提高高校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
大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步骤
毕业论文通常是一篇较长的有文献资料佐证的学术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交的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的文章。它是大学生从理论基础知识学习到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活动的最初尝试。学生在整个毕业论文写作中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的查找对一篇毕业论文写作的成功至关重要。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大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步骤,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
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一个综合性考查。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好坏是评价高校教学水平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对学生的培养质量和综合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通过大学毕业论文写作,可以使大学生熟悉科学技术研究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基本的论文格式与规范,初步了解科研创作的一些技巧,了解本专业方向的一些研究内容,掌握文献资料查找的基本方法。
2毕业论文写作的一般步骤
毕业论文通常是一篇较长的有文献资料佐证的学术论文,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写作过程。要完成一篇毕业论文,一般需要经过:论文选题、论文提纲、论文撰写几个步骤:(当然,应当注意的是:文献检索、阅读在第一、第二阶段至关重要,而数据收集、验证则在撰写过程至关重要)
2.1毕业论文选题
毕业论文题目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难以结合实际;而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过于狭窄,又难以查找相关文献资料,会让人感到无从下手。对于毕业论文题目的确定,通常可以采取先选出一个大的研究方向,再围绕该研究方向查找文献资料,通过阅读、思考、分析材料逐渐把毕业论文题目范围缩小的方法。
如:财务会计方向;财务管理方向;审计学方向等
在财务会计方向又有:关于会计环境;关于会计核算;关于会计准则;关于会计程序等等……
在财务管理方面又有:关于理财环境;关于筹资渠道、方法、原则;关于投资预算、评估方法、资本运作等等……
在毕业论文选题过程中,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很多大学毕业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基本上没有自我选题这一步,而是根据指导教师所定的题目,在网上查找几篇相关的文献,通过“剪刀 糨糊式”的复制、粘贴,拼凑组合成一篇毕业论文了事。这样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其质量可想而知,这就失去了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学生要想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首先自己要能对毕业论文题目内容及写作思路有一个大致的理解,因此自我选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2.2论文提纲的拟定
2.2.1编写提纲的步骤
本科毕业论文的基本结构:即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
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
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
下面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a.先拟标题;
b.写出总论点;
c.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d.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e.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f.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2.2.2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微调”。
第三,毕业论文写作一般要求提纲拟到三级标题,即一(一)1,2;(二)1,2……
拟定毕业论文的提纲时,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即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使结构合理。
论文提纲,例如: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2.2.3毕业论文提纲拟定的几个原则:
如何落笔拟定毕业论文提纲呢?首先要把握拟定毕业论文提纲的原则: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
(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麽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
(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毕业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
(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2.3毕业论文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通过收集得到的材料一开始没有必要都通读,可以先翻翻目录或索引,找出与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有关或紧密相连的章节。通过泛读,大致了解本论题有关的研究现状和前景,避免重复别人的工作。在这些过程中,有几样事情需要做:概括出与毕业论文题目有关的研究现状,整理出毕业论文提纲或大致思路,熟悉基本的毕业论文格式与写作规范。
2.4撰写毕业论文
在写毕业论文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注意段落与章节之间的逻辑性。对于财务管理学等方面的毕业论文还应当注意理论论证的严密性和知识的系统性,同时论述要以论题为核心展开;二是论文的阐述宜客观,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叙述,尽量避免使用第一人称;三是文章内容的叙述要详略得当,要注意避免重复。对于有新意、有争论的观点,则要讲透,绝不能吝惜笔墨。
另外,关于毕业论文文献资料的查找
毕业论文不同于一般的论文,专业的毕业论文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科研成果的描述与反映,没有研究,写作就无法进行。而研究的一定前提是必须掌握尽可能多的文献信息资料。一个人读的书越多、查找的资料越全面,专业水平就越高,创造性的思考可能性就越大,写出来的论文质量就更高。因此,大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时,首先要学会如何检索文献资料,懂得文献查找的方法与技巧。
文献资料的查找也就是文献资料的检索,它是现代科技人员获取文献和信息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大学生写作毕业论文获取资料的主要方法。每到大学毕业班开始做毕业论文(设计)时,学校图书馆及系资料室就挤满了查找资料的学生。但大部分学生在图书馆、资料室里东翻翻,西找找,浪费了许多时间,又给资料员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工作。许多学生由于不会查找文献,而找不到相应的文献资料,影响了他们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的甚至做了重复前人工作的劳动。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大学生缺乏动手获取文献情报的能力。笔者认为,大学生们认识有关毕业论文写作与文献资料的关系以及学会文献查找的方法和技巧,会利用相关工具去检索自己所需资料是很有必要的。
图书馆及其它文献信息机构收藏的文献资料有很多种类,随着Internet的流行,现在图书馆有很多电子期刊数据库可供选择。电子期刊数据库不但检索种类齐全,而且速度快,是当今科技人员资料查找的首选。
下面简单介绍几种目前用得较多的电子期刊数据库:
(1)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网(CNKI数据库)。它是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和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负责牵头实施的。其建立的CNKI系列数据库包括期刊、报纸、博硕士毕业论文等,收录了自1994年以来的国内公开出版的6000多种期刊(编者注:现在已达到8400多种)和报纸上发表的文章的全文
(2)万方数据资源系统。它是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万方数据集团公司开发的建立在因特网上的大型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系统。它由面向企业界、经济界服务的商务信息系统、面向科技界的科技信息子系统及数字化期刊子系统组成。科技信息子系统是集中国科技期刊全文,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中国科技机构与中国科技名人的论文和毕业论文等近一百个数据库为一体的科技信息群。数字化期刊子系统使得用户可在网上直接获取万方新提供的部分电子期刊的全文。
(3)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它是由重庆维普咨询公司开发的一种综合性数据库,也是国内图书情报界的一大知名数据库。它收录了近千种中文期刊和报纸以及外文期刊。
以上简单介绍的几种数据库在一般高校的图书馆里都可以查到。关于电子期刊文献资料的查找,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基本查找和追踪查找。所谓文献的基本查找是指文献的题目或内容一般无从知道,只知道该文献大致属于哪一个学科或者属于某一方面,或者只知道某些关键词;追踪查找则大致知道文献的题名、出处或者作者等相关信息。两个层次的查找方式有一些区别,下面分别介绍。
对于电子期刊资料的基本查找,以重庆文理学院网站为例,先进入学校图书馆主页,点击常用数据库下方的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选择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默认的帐号和密码登录(限校内IP),在检索项中有篇名、作者、关键词、机构、中文摘要、引文、基金、全文、中文刊名等选项。一般说来,初次使用者最好选择“篇名”项,通过它查找得到的文章与论文题目比较接近,容易查找到相关的文章。如果要查找某个作者的文章,则可以选择“作者”选项。比如中文专业的学生需要写作有关“中外文学比较研究”方面的文章,可以在篇名选项中输入“文学”,按“检索”选项,则在搜索结果中可出现32540篇与“文学”有关的文章。很显然,对几万篇文章来说,我们不可能一一下载,更不可能一一去看,这时候就要有所选择。因此,根据研究题目,还应当缩小搜索范围。在“二次检索”栏目中选择检索项“篇名”,输入检索词“中外”,点击“二次检索”,则在收索结果中可出现71项结果。如果对其中一篇文章感兴趣,比如《论跨文化研究的视角—兼评曹顺庆〈中外文学跨文化比较研究〉,单击该文章题名后,点击“CAJ原文下载”按钮,则可将文章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再下载文章阅读器软件CAJVIEWER6.0并进行安装后,就可以打开并阅读所下载到的文章了。
对于电子期刊资料的追踪查找,由于这时候我们基本上掌握了要查找的文献资料的一些信息,相对来说要比基本查找容易一些。比如,我们在读了文献《论跨文化研究的视角—兼评曹顺庆〈中外文学跨文化比较研究〉》后,想要了解更深层次的内容,则可以进一步检索该文后参考文献中的文献。如果想知道文献《论跨文化研究的视角—兼评曹顺庆〈中外文学跨文化比较研究〉》的作者关于比较文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在检索条件中选择“作者”,输入该文章的作者名字“刘介民”,点击检索,就会出现许多有关刘介民的文章。如《西方比较文学研究现状》、《21世纪“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教学断想》等文献。
一般来说,关于电子期刊文献资料的检索往往结合两个层次的检索方法效果会更好。另外,关于书籍资料和博硕士毕业论文、会议论文的检索,其检索方法基本上相同,只是所使用的数据库不一样罢了。所以,大学本科毕业生为了写好本科毕业论文,从毕业论文选题到文献资料的查找,都应当掌握一定的方法,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