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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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等有力举措,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但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大期望。
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执法效能尚不高;(二)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三)执法手段仍显简单;(四)裁定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安机关公信力。
一、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分析:
(一)规章制度还不完善。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不断涌现,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的社会形势日趋复杂,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更加凸显。而且,由于不同规章制度出台的时间不同、背景不同,一些规定内容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致使民警在执法时无所适从。
(二)民警素质有待提高。一些民警知识结构陈旧,对新修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及时。少数基层单位大局意识不强,过于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在执法过程中较少考虑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况,影响了执法的社会效果。
(三)监督体系不够健全。从监督过程上看,过程性监督体系还未完全形成,全程性动态执法监督平台仍在建设之中。从监督机制上看,执法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使得某些执法环节成为“监督空白”,容易导致权力失控。从监督手段上看,依然依赖案卷查阅、嫌疑人提审等传统手段,在线监督、远程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尚不成熟,科技强警的优势作用有待进一步挖掘。
(四)执法保障仍需加强。当前公安法制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上升通道还不够畅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的用人机制还不健全。执法装备与实战需要相比仍然相对滞后,经费不足依然是制约公安发展的重要瓶颈。
(五)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给公安民警执法心理造成冲击,导致少数民警执法时缩手缩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质量。
二、有效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路径分析:
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要从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加强公安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强化公安队伍的法律信念和法治精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潜移默化地渗透进民警心底、融会于民警心灵、指导于民警行为,不断增强民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有效提升民警公正严格规范执法的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接处警、现场取证、强制措施等每个执法环节上加以规范,切实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尤其要加快推进执法信息的采集、存储、传递和办理,实现法律文书网上制作、网上传递、网上审批,积极推进执法监督系统建设,探索网上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健全执法考评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狠抓督促整改,有力推进公安执法质量的不断提升。
(四)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保障。转变传统执法模式,彻底摆脱“重审轻查”、“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影响,彻底杜绝采用刑讯逼供、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强化办案保障,加大投入,为执勤民警配备执法必需设备,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确保执法安全。强化执法维权,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坚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遏制袭警案高发态势,消除恶劣社会影响,切实恢复民警公正严格执法的信心。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及时更新民警知识结构,不断提高队伍执勤执法能力。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资格等级管理制度,大力推行主办民警制,有效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督促民警主动开展法律学习,努力培养一批执法办案的行家能手。紧紧围绕公安实战,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基层感到困难、处理较为复杂的突出违法犯罪问题,适时为基层提供业务指导,提前介入指导办案。
1、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主要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始终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地位。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公安机关排头兵作用。
2、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建设法治公安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和政府整体法治化水平。
建设法治公安的核心要求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实质上都可归结为执法不规范。因此,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根本途径,要把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3、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迫切需要。
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能力极大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时刻处在媒体聚光灯下,执法行为稍有不当就很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舆论炒作的热点。
因此,新形势下衡量公安工作的优劣,不仅要看是否体现了执法效率、实现了维稳目标,而且还要看是否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改革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动力所在,促进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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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执法为民,让人民群众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更多获得感。之所以存在很多不良现象,主要是没有真正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着力整治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行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资料来源:求是网-建设法治公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职能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法规范(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当前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一些简要地探讨。一、当前公安交警部门规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执勤交警没有把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执法态度不端正,在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违法人员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重处罚轻教育,缺乏做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耐心,没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寓教于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个别民警存在特权思想,常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清晰认识到执法工作的正确含义。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能够以平常心、公仆心对待群众,执法语言粗俗、执法态度恶劣,造成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重执法方式,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种种警民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执法宗旨意识淡薄。个别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时不使用规范用语,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不文明,不讲究策略和艺术,不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缺乏耐心做细致的解释,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没有认真学习落实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理事故时对待群众不耐烦,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做进一步核实及解释。个别民警态度冷漠,接待群众态度不够温和的现象,给交警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使用法律文书不当,如应开具强制措施或违法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处理;适用强制措施的违反程序规定随意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送达程序,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等;未认真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不用说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违法扣留车辆和驾驶证、不按程序检查车辆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非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如协勤人员制作笔录,开具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四)执法业务能力不强。少数民警自身知识的更新跟不上时代,不懂业务,不学业务,继续沿用老一套工作思路和方法;有的民警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清,认为上路执法仅仅是查、扣、罚,而没有认清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压事故,保畅通;有的对事故处理工作单纯为了处理而处理,不去灵活主动地进行调解,达不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的目的。执法案卷质量不高,不及时收集物证和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有的调查不仔细,制作文书材料不规范,证据不全面,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等等,致使办案质量粗糙,案件质量没有明显提升。 (五)适用法律不透明。有的民警在执法中对驾驶人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罚,对提及熟人、拉关系的则减轻处罚,导致处罚依据与违法事实不相符。执法中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个别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熟人、亲戚、朋友交通违法时,视而不见,即便是查纠了,也只是简单地教育几句就放行,甚至当着其它违法人员放行,导致群众认为交警执法不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有些民民警在接到领导、亲戚的说情电话后,不加思索便将违法人员放行,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公平,久而久之,失去了交警执法的严肃性,交警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打折扣。二、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警务公开是指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警务知情权也可叫做警务知悉权或警务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有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及其他与警察权相关的活动信息的权利。推行警务公开是为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它对于促进民警公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防止和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警务公开是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 (一)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身来衡量的,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在实施警务公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 (二)警务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实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解决。 (三)警务公开能促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由于实行警务公开,公安交警在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露在群众面前。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交警也将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公正执法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交警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实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了公安交警工作情况,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公安交警工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交警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会更加关注。同时,警务公开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五)警务公开可以彰显正义。警务公开才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群众既掌握标准,又看到操作过程,有理可以讲出来,有证据能够拿出来,公正、公道得以彰显,当事人才不会随意猜疑,对民警便不会误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才会心服口服,对公安工作,才会给予充分的理解、信任、支持和积极肯定的评价。警务公开,还权于民,把民众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平等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归还于民众,这种还权本身就是在确认民众的权利、是对正义的确认。警务公开可以使公安机关更有效地依靠广大民众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警务公开可以补救和恢复正义,使民众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依据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三、对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警务公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要提高对警务公开的认识。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交警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要加强执法过程的管理。执法的管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执法管理,有助于确保公安交警执法活动安全高效运行。要做好执法行为的管理,应该坚持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机制,以科学化推动规范化,确保执法活动的高效率。还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支撑规范化,不断提升交警系统的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制度化的管理,要从规范执法环节入手,狠抓制度建设,不断集中清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制定完善警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环节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研判,分析执法制度建设的现状;要深入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对策;要进一步细化路面执法、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岗位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基本动作和语言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标准;要规范警务用语。 (三)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隐性执法、暗箱操作必然有损公正。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在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要坚持警务公开。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落实推进,深化警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警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管理决策、复杂疑难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通过政务信息查询、警营定期开放、公安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要提高民警执法素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民警学习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会用,保证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担负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组织民警针对易犯、易错、易忽视的问题,采取一案一评、以案析法等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法律业务知识考试、阅卷比赛等活动,使民警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实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民警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发给上岗证上岗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好坏,与民警的奖惩和提拔任用相挂钩,促使民警自觉学习法律、业务,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深化警务公开,依法公开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以及收费、处罚标准,实行事故处理证据公开。深化警营开放,既宣传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又听取群众对交通民警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完善勤务检查制度,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加强日常勤务检查,同时加强重大活动、专项行动的勤务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随时接待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现场执勤执法或窗口服务的,立即督察解决,当天回复有关情况,强化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的动态监督。完善法制员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案卷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档案,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执法质量的日常监督。建立对民警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会同督察、法制部门,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督察。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成浩)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建设作用于公安工作尤其时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如何在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基层公安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向科技要警力,向信息要战斗力的目标。现就结合本单位实际,谈几点具体看法:一、信息化建设进程回顾(一)发展前的状况20xx年固始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组建初,仅有一台电脑且配置不高,接入公安网后运行速度较慢,工作效率低下。有警力21人,平均年龄27岁,虽趋于年轻化,但公安信息化应用水平普遍不高,在巡逻执勤、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个别信息化应用水平稍好的民警,实战能力不强。同时,对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与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学习意识,信息化建设及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处于明显薄弱的状态。(二)现阶段取得的成果与建队初相比,目前固始巡特警共拥有台式电脑台18台、笔记本电脑3台,达到人均一台的标准,且配置高,网速快。三年来,无论班子成员还是一线民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均逐步提升,其中能够熟练运用的11人、基本熟练的7人、基本掌握的3人,均具备独立网上执法办案、独立操作公安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应用能力,从而进一步节约了警力,增强了战斗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以来,巡特警部门通过信息化应用,共破获各类案件10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32人,网上逃犯1人,实现了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三)主要经验做法1、加大硬件投入。为缓解因电脑不足及配置不高而给工作带来的不便,07、08年度巡特警先后购置高配置电脑3台,09年度又一次性投入资金五万余元购置电脑18台,并及时安装入网。这些联网电脑的加入,使大队达到了人手一台电脑的即定目标,为提升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硬件保障。2、强化应用学习。一是强化培训,以教带学。大队把提高民警的信息化素质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使全队民警充分认识到信息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迅速完成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思想转变,自觉参加县局举办的信息化应用培训班,学习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同时大队积极搭建学习平台,专门邀请局技术人员张巍、殷全磊等来队授课,现场指导,以面对面的教学方式对接受能力弱、基础技能差的民警进行帮助,使他们在最短时间“入门”。二是结对帮扶,以“熟”带“生”。将本单位计算机运用“熟手”谢宜斌、梅雪涛等人确定为信息化建设“小教官”,通过定人、定责、定措施的方式,让“熟手”与“新手”结对帮扶,互帮互学,并实行捆绑考核,充分调动了民警互助互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了熟手乐教、生手乐学的良好氛围,促进巡特警信息化应用技能的整体提高。3、实行信息导巡。信息是巡逻防控工作的生命线,一切巡逻工作的方式和措施都必须围绕最大可能地获取社会面违法犯罪相关信息而展开。一方面,牢固树立以信息为先导的巡逻工作新理念,大力推行由人到案、由物到案等以信息为起点的主动进攻型作战方式,积极实践网上查证、网上排摸等新战法,实现由以经验为主的巡逻防控模式向以信息为主的主动防控模式转型。另一方面,将信息战贯穿于巡逻防控工作的始终,进一步摸索、总结,丰富、激活信息主导巡逻警务活动的战术、战法,提高全体民警综合应用精确检索、模糊查询等网上作战的能力。二、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程度不够。一些基层民警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是一种资源浪费,影响了信息化效能的发挥和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2、信息化专业人才缺乏。基层单位在硬件上投入很大,信息化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单位信息化建设专业民警非常短缺,势必会影响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放慢公安业务信息化的进程。3、信息工作平台不完善。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目前基础信息工作平台一部分仍未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还不完善,无法应用于各项公安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二)公安信息化应用存在的问题1、信息化应用能力低。有的民警只能进行简单的浏览和查询,不会打字。有的民警打字不熟练,录入信息慢。有的民警不知道公安信息库有多少可以用,不知道口令、密码是什么,工作效率低。2、信息利用率低。目前民警使用电脑打字、在网上浏览信息的多,进行网上办案、网上研判的人少。一线民警真正运用信息侦查破案的还不多,信息化在警务实战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3、信息应用层次低。信息化应用处于传递文件、查看信息、简单比对的低层次阶段,缺乏对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信息的预测预警和服务 决策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和利用。4、信息保密及安全意识不强。部分民警在运用公安信息平台时,缺乏保密意识和计算机安全维护意识,往往导致泄密和电脑系统感染病毒。三、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的建议(一)要牢固树立信息主导警务理念,真正确立“信息就是基础,信息就是警力,信息就是战斗力”的思想,高度重视加强信息化应用知识的普及。(二)要构建基础工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机制,强化信息的分析研判和实战功能,切实把信息转化为战斗力。(三)要加强信息化应用培训。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取决于信息化应用水平的高低。一方面针对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迅速,信息更新快的特点,建立长效的信息通信技术培训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讲座和培训,使广大民警掌握信息比对、网上作战、信息研判等信息化应用的本领和技能,解决当前民警在运用网络和信息时的盲目性和单一性,把对信息的需求主动转化为做好工作的驱动力。(四)要重视信息化建设的安全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特别是注意上网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移动介质的使用、保密防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基层信息化建设朝着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方向稳步推进,使新时期公安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实现建设、应用到整体效能的发挥。
但与此同时,监管难度增大、泄密隐患增多,保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和强大基石,承载着千斤重担,掌握着维系国之安稳、民之安宁的大量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在公安信息化已经从大规模建设向大规模应用转变的新形势下,做好公安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如何在信息化建设中做好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取得成效,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研究和实践的现实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看法,供交流与参考。一、信息化建设对公安保密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认真落实《保密法》,并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保密教育机制和保密工作制度。但是,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进,特别是在边建边用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工作手段、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发生了巨大变化,给公安保密工作带来诸多挑战。(一)传统保密观念面临重大挑战。多年来,公安保密工作要求“守口如瓶”,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讲的不讲,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要求,已经成为全体公安民警的共识。基于这种共识及保密观念,长期以来公安机关较好地保护了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但是,在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由于不少民警对电脑的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只重视办公自动化带来的工作便捷,没有意识到坐在电脑前就有可能将工作秘密泄露出去,忽视了保密安全。“只要管住嘴、管住手;保密只是少数人的事”的保密观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二)传统保密方式面临重大挑战。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保密方式主要有:对涉密文件的强化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文件收发、按规定范围传阅、及时回收、集中分类保管、定期销毁;对涉密文件的影印件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视同原件加强管理;对公安工作中形成的国家秘密或公安工作秘密,严格按程序办理,责任到人,及时归档;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案卷材料,由承办人员负责保管,诉讼活动结束,及时归档;设置专门的传真机房,确定专门的传真机要人员,严格密码传真件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加强对文书档案、诉讼档案和其它档案的集中管理和利用等。但是,这种传统、单一的保密方式在公安信息化建设中遇到了新的挑战。由于信息网络的全面启动,大量信息在网上流转、共享,带有国家秘密的信息材料只要一进入计算机,便存在泄密风险。此外,移动硬盘的大量使用也很容易使公安工作秘密被复制而泄密。同样,内部局域网的运行不能完全与公众网进行物理隔离或没有采取频变保密措施,在网的秘密也会造成泄漏,而随着当前政务信息网的建设和政务信息公开的深入,将会给公安保密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可以说,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泄密的途径相当多,仅仅依靠传统的保密方式已经远远跟不上公安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三)新增保密对象给保密工作提出新挑战。公安机关传统的保密对象主要包括带密级的各种涉密纸质文件和公安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案卷(主要指侦查卷)以及涉密传真件、笔记本、会议记录以及各种证物等涉密物品。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加快推进,保密对象也迅速扩大,储存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软盘、U盘、录音(录像)带、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对讲机等)都成为了保密对象。此类保密对象的出现,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工商管理计划是现代企业的发展所必须的,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参考范文2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参考范文篇一 企业工商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 [摘 要]工商管理计划是现代企业的发展所必须的,企业的工商管理包含了企业营利运作的所有活动计划,除此之外,它还可以对人才能力和市场定位进行科学的规划。本文主要就当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来优化企业的管理结构。 [关键词]企业工商管理 工管现状 工管发展 中图分类号:T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079-01 引文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要想不被时代所淘汰就需要专业的工商管理,这时候工商管理就逐渐成为了大学里热门的专业,企业需要借助工商管理来使自己变得的更加正规,只有规范化以及正规化的企业在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跟上时代的脚步。但是我国目前的工商管理还在初级阶段,对其做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所以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来制约企业的发展,本文就是基于这一问题来初步分析和探讨未来企业工商管理的发展方向。 1.企业工商管理的概念 第一,工商管理属于将管理学的思想、工程技术以及综合性的分析与研究相结合的企业必修课程,它需要企业管理者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与分析方法,同时又要具备较为健全的管理方面的专业性知识,要具备开拓创新的精神来实现企业的管理思想与精神。第二,企业中各项管理包括企业的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核算管理、发展战略管理、运营技术管理以及发展项目管理等,同时还包含了软性方面的建设,比如企业中的文化或者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文化活动。但是工商管理正式经过对这些日常运营中的数据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从而保证了企业朝着既定的目标方向发展,并且做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来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实现发展目标。 2.我国工商管理现状 2.1 企业的发展模式存在不足 许多的企业管理者并不具备一定的工商管理知识和想法,这就造成了企业的发展比较滞后,管理没有形成系统比较粗糙。现代企业要想有比较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借助工商管理来规划企业的未来,而在进行工商管理时需要有相应的理论知识作为后盾,老旧的一些激励员工进行创新的方式以及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所以需要有科学的方式来激励员工主动去搞创新。我国许多的企业发展模式都是一样的,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将一些成功的企业的发展方式作为自己企业的发展模式,没有属于自己的管理模式,照搬其他人的管理模式是永远也不能超越对手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这种模仿会慢慢变成一种负担,反而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2.2 企业管理目标不明确 利润是企业生存在下去根本,但是如果一味的追求利润却无法明确企业自身的价值也是不可取的。如今市场和工商管理的普及对企业发起了新的挑战,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转变自己原有的指导理念,以前企业只需要追求效益,现在则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想要良好的运作需要运用科学方法来优化资源分配,但是当前的情况是许多企业对自己企业的文化没有明确的定位,没有科学地章程去指导企业职工的工作,忽视甚至漠视企业文化的宣传。 2.3 企业品牌化意识不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常常需要跨域来寻求合作,这时企业管理的约束力就显得比较苍白了,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企业的领导需要考虑的事情更多,自身的管理方式和产品的结构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不仅要做产品更要做品牌。但是,我国很多企业还停留在注重利润的初级阶段,对于如何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却没有做过多的考虑,这就使得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2.4 企业经营模式适应性不强 很多企业一味地追求利润的提高,对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生产模式的关系没有做深入的研究。只中生产却忽视了产品的升级换代,虽然设有市场反馈部门但是却形如虚设一般,这样固步自封的做法只会让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市场占有率会进一步缩水,结果就会造成旧的产品无法销售出去,仓库堆积成山,利润反而会下降。 3.工商管理的改进措施 3.1 培养合格的管理人才 企业要想长远的发展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企业的工商管理人才会对企业长远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能帮助企业进行人员管理和产品的营销,当企业需要进行重大的抉择时能帮助企业选择最为有利的一方,并且在企业遭遇困难时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下一阶段应该要做的事。如今的企业不仅需要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硬实力,还需要像工商管理方面的人才来加强自身的软实力,只有合理使用人才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 加强监管制度 我们知道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企业的运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企业的工商管理的工作任务之一就是为企业制定合适自身的监管机制,对于企业的领导来说员工才是最为重要的,企业能否成功就看这个企业是够拥有优秀的员工来为其工作。管理制度中交织着责任、权力、利益等各个方面,企业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也是根据此项制度来制定的。所以正确的管理机制需要专业人才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科学的态度来制定,要让员工信服企业的管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得到长远的发展和进步。 3.3 企业国际化趋势 如今我国要承担起大国的责任就需要融入国际社会,国内的企业也有机会接触到国外的知名企业。为什么说企业不单单是做产品还要做品牌?这是因为企业将品牌做出来后就能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就会得到提高,这实际上也是在宣传自身的企业文化。企业工商管理就需要企业开放自己的眼界,在国际上寻求合作机会,这样企业就不是在运用自己掌握的一些资源了而是利用国际社会资源来壮大自身。 4.工商管理未来方向分析 4.1 知识管理成为企业核心内容 工商管理在进行企业管理时实际上运用的是专业的管理知识。企业文化的形成实质上就是管理者将所了解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管理工作中来。这样的企业文化可以加强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形成责任意识并且还能为企业建立一个数据库从而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4.2 组织结构的变革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企业要想长远的发展,就要优化产品的升级换代,对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实施科学的管理方法。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包括了企业中各个组织部门和管理层次的划分以及联结方式和结构。建立明确具体的管理层次,对于一些冗杂的部门可以适当削减,将原来的阶梯型管理结构转变为矩形管理结构。 4.3 企业价值多样化 企业的价值不仅仅只是利润的最大化,还需要将企业品牌等一系列的东西推销出去,这实际上就是在宣传企业自身的文化,这就需要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仅对员工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 5.总结 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需要改进自身的管理机制,做好品牌的竞争力,而实现这一切的基础就是获得优秀的工商管理人才,这是企业树立自身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企业能够长存下去的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员工的综合素质以及企业文化的氛围紧密相连。所以这二者的培养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游刃有余。 参考文献 [1] 张帅豪.浅析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及改革方向[J].价值工程,2013,(22):162-163. [2] 王睿.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及改革方向探究[J].中外企业家,2014,(10):73-73. [3] 祝仰山.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及未来发展探析[J].科技资讯,2014,12(19):142. [4] 唐时俊.探索工商管理专业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6). [5] 安凤兰.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探索[J].改革与开放,2012(7). [6] 肇威.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及管理模式探索研究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4(5). [7] 任瑞全,张合振.关于企业工商管理未来发展方向的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2(13).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参考范文篇二 关于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探讨 摘 要:新世纪的号角吹响,时代变迁的脚步越来越快,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已实现飞跃式的大发展。为了扫清经工商业济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合理有效的管理方式的探索,显得格外重要,也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挑战。实现工商业的飞跃发展,就要从职能出发积极探索,适当调整,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做到与时俱进。 关键词:工商业;管理方式;职能;市场 以发展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当前的主要目标,就要求我们处理好“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的关系,也就是说市场自发运营与政府出力干预的关系。在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下,人民的权利有极高的地位,权利也为人们服务,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切实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发现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优方式,但其也存在缺点,那就是市场调节失灵。在这时,政府的职能就变得十分重要。为了追赶时代变迁的脚步,管理部门要迎接更大的挑战,实现更多的创新。工商管理对社会构建来说很重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提高工商管理的水平,成为了管理人员钻研的重点课题。 一、工商管理的新挑战 (一)传统工商业运营方式的消失 回顾过去的几十年,人们大多只看中管理职能的应用,而忽视了市场的调节作用。这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效率低下,管理效果大打折扣。重视实际状况是发展的前提。 (二)新时代的号召 在提出“市场经济”之后,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发生了改变,因此,要求我们迅速改革创新工商管理的职能,转变管理模式以确保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这要求管理人员摒弃僵化的思维方式,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意识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只有正确的观念才能指导人们正确的认识新时代。据相关调查表示,工商部门在积极反馈管理效果后,其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 二、如何使工商业与新时代接轨 (一)坚守管理原则 新时代的到来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过去的历史表明,陈旧的制度无法带领一个国家走向富强,最终只能被时代所所抛弃。因此,创新成为了我们国家在未来发展中的动力源头。在工商管理职能的创新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动摇,充分考虑到全球化的大环境背景,坚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国家利益为先。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完成本职工作,杜绝一切逾越本职甚至违法的行为。注重发动每个执行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分配的个人身上,本职工作不能推脱及逃避,注重效率与利益的结合。进一步打破制约工商业发展的体制与思维定式,具体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抓住主要矛盾的同时,注重分析每个存在矛盾的问题的不同点与相同点。 (二)市场与管理的关系 市场因素失灵会严重影响经济运营,这就要求我们在市场因素发挥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的作用,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场是包罗万象的,因此,这个大环境显得格外鱼龙混杂,市场中的成员良莠不齐,给管理带来很大不便。即使如此,工商部门不能因为市场管理的千头万绪而放任其自由发展。工商管理的职能要求其制定更详尽的方案,例如:制定全新的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经济事务的具体条件及方式。做到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杜绝一切特殊权利。其次,有效的执法才能确保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根据调查显示,市场运行的规范性与监管力度密不可分。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既然享受了健康的环境与公平的机遇,就要完成相应的义务,按照规定运营,坚决根绝所有违规行为与违法行为。 (三)分工明确,合作共进 从部门内部讲,全新的管理方式就要有全新的职能划分。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求让工商管理者明确自己的职能,去除冗余的职位,提高办事的效率。 在部门与部门之间,又要加强合作。例如: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关联紧密,相互影响。一个部门的进步,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是分不开的,也就是我们说的“一加一大于二”的情况。 (四)诚信是部门的明信片 对于个人来讲,人无信而不立。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公民诚信为人,工商管理部门的整顿同样要强调信誉。个人品德与法律都是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不同的是:法律是强制执行的法规,而道德主要靠大众舆论来影响。信誉属于道德中的诚信范畴,不仅靠法律维护,也靠道德维系。我们都知道,任何人都喜欢与诚信的人打交道,而不诚信的人即使提供再丰厚的利益,人们也只会绕道而行。不良信誉就像毒药,不仅毒害一个人,一个部门,也会污染了整个社会大环境。 (五)工商管理内部职能关系的明确与调整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多的任务是人们所向往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水平越来越快,时间意识也随之得到加强,效率成为了发展中的一个关键词语。对于效率的强调,就要求我们对工商管理部门中不同职位的不同全责进行精细的划分与明确。执法规则明确可以促使市场井然有序的发展,从而使社会发展持续、稳定。根据资料显示:传统模式下的管理部门存在许多冗余职位,造成职责推脱,办事效率低下,成为最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 三、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时代飞速变迁的今天,工商管理的方面遇到的挑战,发展的方向。并进一步探索了如何改变工商管理职能,加强管理的力度。针对存在的执法力度问题,信誉形成问题,结构改良与优化问题,思维模式转换问题做了详细的讨论。在未来,工商管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完善部门运营中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经济。 参考文献: [1]王俊.关于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3,20:209-210. [2]余海.关于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28:212-213. [3]周静.关于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5,10:122. 看了“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参考范文2篇”的人还看: 1. 2017届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 2. 2017年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4. 2017年会计毕业论文范文 5. 2017年会计论文范文大全
关于行政执法.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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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建设法规论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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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事业作为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项中介服务。在WTO协议中建设事业所属领域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中基本上是处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个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则已经是技术、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的层次上。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利大于弊,对建设事业各行业而言也是如此。从近期看,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可能影响较大,而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影响相对较小,冲击最大的是与建设事业有关的各种中介服务。我国建设事业存在的问题应该看到,建设事业在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很大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与WTO的运行规则和机制是不相吻合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工程建设市场条块分割的局面还没有打破,没有建立起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符合WTO规则的市场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政府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行业,行业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三是行业价格机制、取费标准等很不合理,良性的价格、取费运行机制尚未建成,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特别是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极大地阻碍着行业发展;四是技术创新能力比较低。建筑业、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在勘察设计咨询、城市规划领域和发达国家相比在设计思想、理论方法和经营范围、经营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任务很重;五是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在技术、资金方面的实力不强,还没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管理水平较低,经营机制不灵活,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比较弱,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很小,个别行业至今还没有进入国际市场;六是中介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体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队伍薄弱,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了解国外信息的网络体系。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涉及建设事业的主要内容为了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GATT于1994年4月正式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多边法律框架和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总协定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共六项基本原则。我国加入WTO的原则:我国加入WTO主要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以关税减让方式为承诺条件加入,不承担具体进口增长义务;二是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进入。这样做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加入WTO我国建设领域所作出的承诺——在市场准入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建设事业所属其它领域均对外开放,按照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在3年内或5年内,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允许国外企业或个人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4种提供服务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向我国提供服务。——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在其他方面不作承诺。加入WTO对建设事业的影响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建设事业将在3-5年内与国际建设市场逐步接轨,随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设领域的开放速度也必将加大。加入WTO后,虽然近期对建设事业带来的冲击与国民经济其它部门比相对较小,但是,一旦加入,仍将对我国建设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从长期来看,有利有弊,但从总体来看是利大于弊。一方面国外企业要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必然要占据国内建设市场的一定的份额,势必增加国内建设企业参与竞争的激烈程度,有其冲击的一面;另一方面也为建设事业扩大利用外资、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对促进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加快建设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等增加新的动力,有其有利的一面。——加入WTO对建设事业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加速我国建设事业所属领域的市场化进程。尽管目前我国建设领域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渡时期,但是加入WTO以后,根据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经济建设环境将会进一步得到改善,国外资本将会更多进入我国房地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市场,需要进口的先进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关税将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进入我国建设市场更具吸引力。2、有利于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加入WTO后,按照透明度原则,成员国之间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方面透明度要求高,这一方面将促进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靠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去管理行业,运用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去调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WTO的规则,通过WTO组织,了解国外发达国家在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的情况,借鉴他们的行业管理经验,完善我们的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体系,使我们能够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行业,提高我国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水平。3、有利于加快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将会利用他们的优势进入上述领域,这为我国扩大与世界各国的技术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遇。我们可以利用3-5年的过渡期,通过扩大利用外资,与国外企业合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快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和与此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等行业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行业技术进步。4、有利于促进行业价格机制的改革。加入WTO后,很多国外企业要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经验,促进我们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这就要求国内企业的产品定价、收费标准必须改变现有的定价模式,按照价格规律确定产品价格。这对于扭转我国建筑行业、勘察设计行业、特别是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经济效益不佳的状况、建立合理的房地产价格运行机制都是十分有益的。5、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将直接面临国外企业的竞争,这就迫使国内企业增强竞争意识,更加自觉地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将有利于国有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和部分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以及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企业全面走向市场,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从而加快企业改革进程。6、有利于行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一方面随着我国国内建设工程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将促使国内企业按照自身的技术、资金、人员状况,调整发展战略,通过与国外企业的嫁接,走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金实力,培育和造就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推动行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加入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直接融资增强,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原则,这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平等竞争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价格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带动机电产品和劳动力的出口。7、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水平。加入WTO后,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加强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期,强化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实施和人员培训,同时借助WTO的规则,引进国外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新材料,可以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提高工程质量。8、有利于扩大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建设领域的信息。加入WTO后,我们可以按照WTO制定的透明和公平的原则,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技术,及时了解国外在建筑施工方面的新技术、勘察设计、房地产、城市规划方面的新理念、行业管理方面的新经验和国际市场的其它各种信息。这对我国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的新技术、新思想、分析国际市场走向、指导国内企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加入WTO带来的负面影响1、对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由于当前我国建设领域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是很大,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实力比较弱,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比较差。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在3-5年内虽然不会有太大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中国建设领域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和中介服务业的巨大市场将会被许多的外国企业看好,进入我国的外国企业必然增加。一般说来,他们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经营范围广,经营机制灵活,可以提供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服务。因此,他们将凭借技术、管理、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千方百计在我国建设领域的市场占有尽可能多的份额,从而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已有的市场构成威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2、对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带来冲击。虽然我国在建设事业的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建设事业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业管理,但是现行的建设事业法律法规仍然很不健全,一方面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行为依然存在,条块分割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另一方面对市场风险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与WTO的运行规则和国际通行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入WTO后,按照透明度原则,行政干预行为、非关税贸易壁垒都需逐步取消。如何按照WTO的规则,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行业管理缺乏经验。因此加入WTO以后将会对我国现行的行业管理体制提出严峻挑战。3、对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的管理产生冲击。我国现有的各类工程建设技术法规约有3500项,要求强制执行的2700多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存在制定、实施、修改方面透明度差、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数量过多与WTO要求不协调等问题。加入WTO以后,现行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对接难,给技术法规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4、对我国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将产生冲击。我国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队伍薄弱,服务领域窄,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和发达国家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的许多重大项目的评估、监理、造价咨询等都是由外国的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加入WTO以后,我国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将面临国外中介服务机构的严峻挑战和强大压力,将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冲击。5、将加剧人才争夺。由于我国在用人的机制、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弊端,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因此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将有可能利用他们在技术、待遇等方面的优势,招揽人才,这将可能导致建设领域现有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流失。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丙方。因为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规定得不明确,在诉讼中,乙方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种种辩解,乙方认为丙方是自己的下属项目部,丙方施工就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体转包。其实这一辩解不能成立,因为丙方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乙方内部的分支机构,双方虽然在协议中将丙方约定为乙方下属的项目部,但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变相的转包。类似这样的变相转包行为法院往往不认定为是转包,这就不利于处罚转包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利。很多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等都与转包或层层转包有关。转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利益驱使下,转包行为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很多转包行为都无法认定。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中对转包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二是很多转包行为非常隐蔽或者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处罚力度不够。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出台和对转包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转包的行为也不像最初那样明显了,而是越来越隐蔽。为了有效地禁止转包行为的发生,严厉处罚各种转包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转包不仅包括那些一目了然的公开的非法转包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规避法律的变相转包行为,针对实践中转包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应当进一步明确,及时处罚和禁止转包行为。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 有的发包方没钱也要搞建设,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就是造成建筑业三角债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筑业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劳务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已经波及到与建筑业相关的众多行业:建材生产销售行业、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业、建筑机构设备租赁行业、劳务单位等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的规定。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现象既然无法禁止,还不如顺其自然,在法律规定中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甚至还有人说,将来可以将垫资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查承包人实力的一项指标,有垫资实力的投标人在同等情况下还可以优先中标。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单位有钱才能搞建设,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单位没钱也要搞建设,完全靠承包方垫资施工,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很多工程“烂尾”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将助长“没钱也要搞建设”的坏风气,后患无穷。第二,承包人是靠承包工程来获取利润的,建设一项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如果允许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在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就要先支付巨额的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等,承包人的资金从哪里来?很显然,绝大多数款项都只能是靠拖欠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能顺利地得到工程款,到那时所形成的三角债的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在发包方信誉严重缺失、拖欠工程款风气盛行的今天,在建筑业三角债拖欠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很多发包方由经营性拖欠工程款转变为恶意拖欠的今天,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可以将承包人垫资施工合法化。 不仅如此,既然垫资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显,就应当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实践已经证明,禁止垫资施工问题仅仅靠行政规章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如果在修订的《建筑法》中仍然对垫资施工问题不置可否,就会让很多施工企业认为这是允许垫资施工的一个信号,将来的垫资施工问题就会更加难以查处。 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再签订一份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的补充协议。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白合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要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发包方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决定了承包方只有被迫接受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如果承包方事先声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休想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方在取得承包权以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违反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最终是要被清除出局的。所以,很多承包方只得委曲求全。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则”,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一个承包商会自愿放弃一个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合同而去另行签订一个获利较低、甚至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仅从这一点上看,签订黑合同就是违背承包方真实意思的,是严重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是承包方迫不得已才接受的。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某些人趁机混水摸鱼,这也是孳生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虽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该条并没有对备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走样,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此条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承包合同对于竣工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发包方应当按照咨询结果在不迟于竣工验收后180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很显然,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目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地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工程造价问题比较复杂,授权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咨询,并且以承包方单方委托咨询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结算问题互相扯皮的现象在建筑业非常普遍,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对结算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而言,承包方总是希望结算结果尽量高一些,多挣钱,所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数额一般都要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而发包方则正相反。发承包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签订结算协议的原因有多种,不排除有的发包方是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以此达到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是,同样也不能排除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的结算报告的数额过分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而造成发包方不能接受的情况。另外,则是因为承包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是严重拖延了工期。 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造价部门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既要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又要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签订的大量的洽商变更资料;既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考虑到招标、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既要认定工程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工费调价系数、商品混凝土差价调整、钢筋量调整问题等等。很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造价部门不能只凭承包方单方提供的材料就作出咨询结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机关只凭承包方单方的委托和单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作出咨询结果,如此一来,这个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发包方必须接受承包方单方的咨询结果,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了慎重和公平,不能将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过于简单化。为了使造价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剥夺发包人参与造价鉴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应明确规定造价咨询部门在接受承包方委托后,通知发包方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料及对争议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提交这些资料及书面意见,才可视为发包方放弃权利。 笔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中由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咨询的规定。具体理由是:(一)有的造价争议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比如,发包方为了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故意拖延结算时间。还有一些造价争议则是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优良,而实际却只达到合格标准,还有些情况下是承包方严重地拖延了工期。在这些情况下,是否也要规定发包方同样可以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呢?从总体上说,产生造价争议的原因是双方面的,只规定承包方一方有权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显然不公平。(二)单方委托的造价结果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承包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作出咨询结果后,如果发包方仍不执行,这一结果不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一咨询结果就显得没有意义。(三)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单方委托作出的咨询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数额的依据,需要由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也就造成了在时间上和造价鉴定费用上的浪费。 在解决问题时,有一种习惯的做法是矫枉必须过正。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今天,确实要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但是,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内容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 望楼主采纳以及修改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执法工作水平。二、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服务人民群众。三、规范执法、树立良好交警形象。四、强化工作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法律分析:加强典型培养,加大示范引导力度。示范城市积极培养树立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标兵,注重规范民警执法用语和指挥手势,进一步促进执法形象改善。江苏省南京市组织八名“示范标准岗”执勤执法标兵前往各大队,围绕城市路口秩序管理、服务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讲授他们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演讲内容贴近基层实际、贴近民警素质能力需求。
创新服务举措,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示范城市从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出发,结合实际,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触角,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服务水平。福建省福州市推出了邮政代办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业务,群众只需拨打服务电话,邮政人员就可以上门服务。湖北省武汉市推出了窗口受理“一岗通”、补换驾证“一小时”、新车上牌“一站式”、旧车交易“一条龙”、服务点位“一圈式”、答疑解惑“一口清”的“六个一”服务新模式。
各地还广泛开展宣传,展现交警良好风貌。示范城市加强与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广泛宣传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民警的经验做法,展现交警良好执法形象和精神风貌。吉林省长春市举行了“执勤执法示范岗组及标兵”社会评议新闻发布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示范岗组及标兵社会评议活动。广西南宁市组织开展了“十佳执法标兵”、“十佳岗位能手”等评选活动。
各地同时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工作措施落实。示范城市按照既定工作要求,会同纪委、督察、法制部门,加大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力度,督促规范执法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河南省郑州市采取现场检查和电视监控系统检查的方式,分别对市区、县(市)大队申报的示范标准岗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关于全市交警系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交警大队结合实际,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和推进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大队法制工作跃上新台阶。
一、定期培训,提高执法技能。把提升民辅警法律法规理论和实战技能作为加强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采取周训、月考、季评等形式,组织全体民辅警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律,学习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等日常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知识,使民辅警对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能够熟记和正确运用,在培训中,大队还将具体案例与理论培训相结合,采取案例分析、以案释法、集中点评等方式,使民辅警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二、强化监督,防范执法问题。以提高民辅警规范执法、规范办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目标,充分发挥专兼职法制员的监督管理作用,重点针对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车驾管理各个执法岗位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开展监督,以量化考核为手段,以科学、规范为基础,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着力培树民辅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推进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规章制度,将各中队和民辅警的执勤执法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做到了有章可寻,令行禁止,并针对民辅警队伍产生的执法问题适时开展剖析、查摆和教育整顿活动,及时解决执勤执法工作中存在和新发现的突出问题,不断促进执勤执法工作公正、廉洁、规范、高效。
四、整改问题,推动规范执法。教育引导民辅警结合规范执勤执法工作,认真开展执法问题排查整改,切实找准执勤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改进工作,达到群众满意;采取开展执法检查、问卷调查、领导谈心、民辅警座谈等形式,帮助民辅警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升民辅警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康蓬勃开展。
“抓问题、问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