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当时的分析有没有案例啊?
法律分析:以物抵债是被法律允许的偿还债务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1.设置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在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中,有的已设立了清欠办公室,对已产生的拖欠进行追讨,不过这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才是更有效、更主动的一种措施。在发达国家,一般企业均设有信用管理部,或者设有信用管理经理一职。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国家的企业也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或配备自己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由于信用管理这门知识对信用管理人员要求非常高,须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而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溃乏,所以企业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资信管理制度和部门,就必须借助于外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完全借鉴西方企业的发展模式。当时西方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时候,通行的做法是聘请一家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来对企业进行全面指导或帮助企业做一些实际工作,这样企业既省时省力,又不会走弯路走错路,同时又节约了成本。根据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作为资信管理部门,应成为企业中一个独立于销售部门、在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中级管理部门,该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能是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具体体现在:赊销前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赊销以及赊销额度的多少、期限的长短;赊销后对应收账款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日常的管理,协助并监督销售人员的催收工作;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分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力求达到销售最优化和将坏账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2.未雨绸缪,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作出赊销决策企业在赊销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解决几个问题;(1)能否和该客户进行商品交易;(2)做多大量,每次信用额控制在多少为宜;(3)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付款期限和保障措施。一般说来,客户的资信程度通常取决于5个方面,即客户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C”系统,这五个方面的信用资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①财务报表。这是信用分析最理想的信息来源之一,但需注意报表的真实性,最好是取得近期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通过计算一些比率,特别是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准时付款能力的比率进行分析,来评价企业能力、资本、条件的好坏,以利于企业提高应收账款投资的决策效果。②信用评级报告或向有关国家机构核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媒体定时都会向社会公布一些客户的信用等级资料,可以从相关报刊资料中进行搜集,也可向客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的信用部门咨询,了解该企业的资金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的历史、现状与趋势、销货与盈利能力、税金缴纳情况等,看有无不良历史记录来评价企业的品德等。③商业交往信息。企业的每一客户都会同时拥有多个供货单位,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各供货企业交换信用资料,如往来时期的长短、提供的信用条件以及客户支付货款的及时程度。对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综合分析后,企业就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出判断,并建立客户档案,除客户的基本资料如姓名、电话、住址等以外,还需着重记录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实力以及历史往来记录等,并对每一客户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等级可分为A、B、C三等,A级为规模较大、历史往来记录较好或盈利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较好的企业;B级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般,有一定资产作抵押,在以往交易中经催收能结清货款的企业;C为信誉差、财务状况差、又无资产抵押的企业。但需注意的是,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最好能每年作一次全面审核,以便于能与客户的最新变化保持一致。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企业在销售时就要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及结算方式,A、B类客户都可采取赊销方式,只不过是在赊销额和期限上有所区别,赊销额度的确定可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客户营运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或客户清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信用期限的确定上,企业可根据行业惯例进行,或者是采用边际收益法和净现值流量法来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但一定要以增加的收入大于相应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成本为标准。对于C类客户,一律采用现款交易或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决不能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地,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会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话,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无非是希望客户能尽早支付货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宜。(三)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管理1.建立赊销申报制度。企业财务部门或信用部门要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不能只从销售人员口中了解情况,应当建立健全赊销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如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时,销售部门经办人员就须填制赊销申报单(一式多联)报信用部门审核,在申报单上除了要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内容外,须重点标明要求赊销金额、赊销期限、有无担保等,信用部门在对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后,作出赊销决策,在赊销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列账。应收账款列账后,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就成了该笔款项的责任人,并在信用部门的配合、监督下对款项的回收负全责。2.注重合同管理。企业除现金收入之外的供货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当销售部门收到经信用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审核签字后的赊销申报单后,根据审批意见并与客户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而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付款形式、账期和延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都应清楚、准确,最好是能够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另外,销售部门还要将合同影印几份,经有关部门或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分别交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利于其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检查起监督和预警作用。3.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企业要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以制度的形式将债权责任明确下来,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对公司全部的客户的欠款尽可能地落实到个人;(2)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未完全收回之前,责任人不得调离企业;(3)明确规定各人的职权范围,对超限额赊销或未经审批赊销的应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明确规定隐瞒、变更应收账款事项应负的各种责任;(5)明确规定由于信用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调查不实而产生坏账应负的责任;(6)明确规定责任的监督部门,防止责任管理流于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应收账款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要挂钩,目标要具体、奖罚要有力,要制订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以实际收到货款数作为赊销申报人的考核目标,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4.做好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催收力度。首先,企业财务部门应按赊销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定期统计客户的赊销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信用部门也要经常计算账款回收期、账龄结构、逾期账款率、坏账率等指标,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主管领导,为评估、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了解赊销总情况。其次,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应由双方供销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并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于逾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应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账龄分析,并加紧催收,因为账款最忌讳不及时追讨,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超过半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57.8%,超过1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26.6%,超过2年的账款只有13.6%可以收回。最后,信用管理部门在账龄分析表的基础上,经过追踪、核查,进一步将逾期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把属于客户有能力偿还,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划分为A类;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临时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前景而不能及时偿还的划为B类;因天灾人祸、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经营极度困难且扭亏为盈无望的划归为C类。对于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催收。对于A类拖欠,应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策略,如借助有权威的第三者进行调解,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等;对于B类拖欠,可以采取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债转股或要求客户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重新签订协议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但须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等,协助客户渡过难关;对于C类拖欠,是延期还是让利给对方,宁可少收一点而尽早回笼资金,了结该笔欠款,须经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权衡再作处理。在催收账款过程中,还需注意收账技巧,切勿因急功近利而丧失一批好的客户。5.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清算、对账等工作,工作岗位设置中也要注意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如记录主营业务收入账簿和应收账款账簿的人员不得开具发票、经手现金,以形成内部牵制,达到控制的目的。对于发票,也要定期与销售部门的销货清单和有关科目的金额进行核对,以防账外债权的出现。当然,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或其它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变强,一旦涉及到自己财产权益问题得不到保护,就会走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如果对方没有流动资金,就会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进行。一般在进行这项操作的时候,就会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来执行,一旦经过法律的确认,就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履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防止一些当事人钻漏洞,并且对相关物品进行商品价值鉴定,防止拿到手中变成一堆废品。
以物抵债是为了彻底解决一些民事争议,来稳定人民群众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虽然在文书当中标明需要付出相应的金钱,但是在执行之后就需要使用一般等价物来进行抵债,而且还需要不断的调整物权所属方,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走法律程序。特别是在涉及到房屋抵债时,一定不要忽视房地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双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从而让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是这个流程是在法院强制下进行的,所以很难证明是自愿协商得到的结果。
很多当事人都会将一些低质量的滞销产品用于抵债,而且还能够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变成了合理用于抵债的等价物产品,这对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损害到了债权方的权益。如果当事人的手上最终只获得了一堆对他来说是废品的东西,也就失去了该法律程序的意义,而申请人很有可能变成被说服的那一方,在法律的强制要求之下迫使其接受,不仅起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会使矛盾变得更加突出。
总的来说,申请人如果想要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就需要进行提前了解,不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另一事件的受害者。相关法律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解决这些漏洞,而且以物抵债并不是必须执行的措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一文载明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后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院民一庭认定债权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要求债务人履行交付抵债物的义务,这是一个典型的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实践性合同的审判思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关于“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一节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也即,北京高院认为以房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抵债协议的内容。此观点与最高院的指导性裁判思路显然不同,实际上,即便在最高院内部,各法官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定亦存在不同意见,如最高院刘琨曾在题为“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一文中提出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应属诺成性。
以物抵债协议是对原债务(通常为金钱之债)履行方式的变更,其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债法即合同法的保护。相比于实践说,诺成说更能体现立法精神、维护债权人利益。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以物抵债是交易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债务履行方式。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的争议也由来已久,即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属于流质契约、能否据此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归于无效的问题。按照协议成立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债务未届履行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一方到期不履行债务,将债务人的特定物品转让给债权人所有,实践中对该协议效力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考虑,对于在抵债协议中约定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协助办理过户等等条款的,因违背《物权法》第186条和《担保法》第40条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应认定协议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其性质属于让与担保,对于在抵债协议中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履行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形。这种情形在理论界被称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在社会交易活动中较常见,最高院的意见是尽管办理了物权变更手续,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在当事人之间仍具有效力,债权人可以主张对该抵债物进行折价或从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受偿。最高院观点:考虑到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与功能上与买卖合同相近,原金钱债务性质上亦同于民间借贷合同所产生的金钱之债,故以物抵债协议与原金钱债务的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之规定》第24条的规定来处理。据此:一是所谓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的担保,故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审理,而不应按照所谓买卖合同来审理,从而明确了审理对象;二是买卖合同既然本质上属于担保,则出借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买卖合同,只能请求变价,从而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作为担保的买卖合同因未经公示,故不具有物权效力,所以债权人不能对价款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抵债物的价值和债权的数额都是确定的,一般不会存在利益失衡问题。在以物抵债行为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第一种,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此时,债权人享有的仅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并未享有物权,故其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但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对该抵债物享有所有权。如前所述,此时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不存在对债务人不公的问题,故无需履行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当然,如果该抵债行为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第三人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的规定主张撤销。第二种,如果抵债物已交付债权人的,此时,可以根据简易交付规则,直接认定债权人对抵债物享有所有权。但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当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恶意逃债的,第三人既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主张抵债行为无效,也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1点想要走法律程序就应该有相关的一些公证和证明,第2点这个公证应该去正规的场所,第3点就是不要私自的去做,任何的抵押是不生效的。
广东省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技巧
专业课的话要看所从事的是什么专业,有的专业的行业主管发布了行业指南,规定了专业课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渠道,你就得按他说的学。
如果没有发布行业指南的专业,可以由单位组织安排,一般一天所申报学时不得超过6个,不足一天的按学时数进行申报。个人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一篇可抵算18学时,参加的各种进修、研讨会、企业实践等都可申报成专业课选修课的话由单位和个人协商进行,也就是单位可自行安排,如果单位没有安排,个人也可以选择网上学习。
学分制度
1、个人可在【继续教育记录】模块中申报“专业课、选修课”学时,学时由所属单位进行认定;
2、个人可在【培训班报名申请】报读专业课培训,完成培训后由培训组织单位登记考核结果,由所属单位进行学时认定;
3、个人可过公需课学习平台,进行公需课免费在线学习,完成学习后将自动获得对应学时;公需课学习平台现已开通,通过个人系统进入。
从2021年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每45分钟相当于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按1学时相当于1学分计算。
论文折算多少继续教育学时原创的 帮忙的的
视其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署名正式出版了相关的专业著作,可以按本人每写1千字折算成3学时培训计算。在国际、国家、省级杂志上发表了专业论文,可以分别折算成60学时、40学时、20学时培训计算我就是在杂志社工作,对这个还是知道点的,你想发文章的话,→ 壹 品 优
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开头,我帮。
毕业论文替代是怎么回事?4月底,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四学生黄予宣接到了一个令她感到意外的电话,“学校老师通知我不用写毕业论文了!”此前,该校推出了《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激励实施细则》,规定在校期间,学生创业项目负责人参加创业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可凭创业计划书和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申请替代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这则规定对黄予宣而言是意外之喜,接到电话之后,她立刻将相关证明材料整理后提交给学校,目前正在上海实习的她感慨:“这通电话让我轻松了很多.”一般而言,一次完整的毕业论文撰写要经过论文选题、开题答辩、提交初稿、论文外审、论文答辩等多个环节,耗时需2~3个月,而这段时间正值毕业季,不少毕业生还面临着求职、考研、考公务员等诸多事务.对于他们来说,顺利完成毕业论文不仅是个“脑力活”,还是个“体力活”,毕业论文有了其他替代方式,确实给毕业生们“省了力”.与之相类似,宁波大红鹰学院针对该校“3+1”试点班学生推出了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一项改革,学生可以用毕业创业项目计划书代替本科毕业论文,并参与项目路演.大四学生张美惠在该校首届毕业创业项目路演活动中,向专家组递交了她的“毕业论文”――“互联网+餐厅”项目商业计划书.张美惠认为,不同于传统的毕业论文答辩,项目路演的现场氛围更加轻松.她说,身边朋友撰写毕业论文只是为了混出文凭、顺利 “交差”.而项目计划书的制订与修改都是实际有用的,因此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她也更加用心.宁波大红鹰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李继芳认为,毕业论文是学生的最后一门“必修课”,它是对大学期间所学知识的一次综合性运用.“但是根据本校学生特点来看,学生们更喜欢实际性更强的毕业论文选题.同时,和教学研究型高校不同的是,我们的毕业论文侧重于考查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温州大学就推出了本科生毕业论文替代管理的方案,学生可以用省级竞赛获奖成果、项目专利、文艺学科竞赛获奖、个人公开发表论文等方式替代传统的毕业论文.去年6月,该校出台新规,鼓励学生以创新成果抵毕业设计.温大学生学业发展指导中心副主任陈志鸟告诉记者,今年有100多名毕业生申请了毕业论文替代.浙江工商大学也在2010年出台了本科生以科研作品替代毕业论文的相关规定,学生可以凭科研论文、美术设计作品等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然而论文替代并不意味着可以降低替代品的要求.陈志鸟告诉记者,针对学生们用来替代毕业论文的作品,学校对其格式、内容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作品的质量,“以创业计划书为例,它在格式上也需要规范的论文写作方式”.李继芳也认为,用来替代毕业论文的作品要看它“分量”足不足,“学生申请毕业论文替代要经过导师、学院、学校的三重审核与考量,我们既要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积极性,也要确保学生毕业之前最后一份‘学业成果’的质量”
一般来说不可以,因为毕业论文很多课题都是学校的导师设置已经发表过了,应该是还要重新审核
如果你们学校允许的话是可以这样做的,有很多人没有时间,所以把以前写过的论文当毕业论文。
这个是不可以的。有投机取巧的嫌疑。最好的办法是从新写一篇
大学期间发表过的论文一般来说不可以拿着毕业论文因为很多课题都是要学校的导师设置,已经发表过了应该是还要再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