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白爱吐槽
一、国内外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一)初始计量1.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资产拆卸、搬移费及场地清理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资产拆卸、搬移费及场地清理费,我国现行实务中的做法是,不将其包括在固定资产成本中,而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将上述费用放在预计净残值中考虑。而国外其他组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与我国现实实务中的做法明显不同。根据IAS16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有形固定资产(FRS15)》的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资产拆卸、搬移费及场地清理费是包括在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中。从核算的最终结果来看,就利润表而言,其对企业净损益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做法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但是,就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而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金额一般比我国现行做法所确认的金额大。2.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即付现金还是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我国均以企业实际购置时支付的全部价格加上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支付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国际会计准则则对采用赊购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现销价格”作为原值,对现销价格小于将来实际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IAS16规定:“当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价款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限时,应以现销价格为其成本。该项金额与总支付金额之间差额,应作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除非它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选用的方法进行资本化。”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处理规定,仍以实际支付的价格及相关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3.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的计量。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中“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而IAS16规定“管理费用和其他一般间接费用,不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成本的组成部分,除非这些费用与购建这些资产或与使这些资产达到使用状态直接相关。类似的,启动费和类似的生产前费用,只要不是为了使资产达到运行状态所必须支付的,就不能作为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在资产达到预期绩效之前发生的初始经营损失,应被确认为费用”。我国在这点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不同。4.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IAS16中明确地将非货币性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分为两类,即与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相交换和与相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相交换,然后分别规定其价值。而在我国,1999年首次颁布的准则中采用了区分同类交易和非同类交易的做法,实际中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趁机虚构利润,新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交易类型的区分。因此我国非货币性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定价只笼统地规定为“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原值”,并未作细分。(二)折旧1.预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从国外其他组织、国家或地区的情况看,基本上都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只是给出一些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需要考虑的因素。2.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年限平均、工作量、双倍余额递减或者年数总和等折旧方法”。IAS16规定:“将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以及工作量法。”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未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标准,一般由企业自己确定,但因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类别规定了折旧率,在税法上是固定资产,而在会计上不是固定资产的情况不多见,所以,税法上固定资产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美国,企业在会计上普遍采用直线折旧法,而纳税申报时采用加速折旧法,会计上较为复杂的业务不是固定资产折旧本身,而是因会计和纳税申报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而出现的时间性差异。英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普遍采用直线法,有一些企业采用余额递减法,而年数总和法很少采用。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英国公司对那些租赁期超过50年的且残值较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倾向于不提折旧。日本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普遍采用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允许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产量法,普遍用的方法是余额递减法。3.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时间。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进入或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会计准则中都未予明确。国际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美国企业可选择采用的方法有:(1)按固定资产实际进入或退出正常经营的时间计算,固定资产在上半月进入企业则全月计提折旧,下半月进入企业则当月不提折旧。(2)全年中都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全年的折旧费;在年内进入或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则需要计提半年的折旧费。4.折旧费用化或资本化。IAS16中规定“归属于某一期间的折旧通常被确认为一项费用。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资产中内含的经济利益被企业生产的其他资产所吸收,相应的折旧也就不构成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金额构成其他资产的部分成本,并包括在其账面金额中。例如,制造车间和设备的折旧包括在存货的加工成本中(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类似地,用于开发活动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折旧,可能包括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确认的某项无形资产的成本中”。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未加以规范。(三)后续支出对于固定资产入账后的支出资本化的标准,美国和德国有三种:(1)延长了资产的使用年限;(2)使产品产量增加;(3)生产的产品质量提高。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还包括“使原定的生产成本明显下降”。(四)减值我国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资产的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主,更注重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淡化公允价值的基准作用,因此在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中不存在价值重估问题。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的,在不超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以后期间的折旧将随减值准备的波动而波动。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为主,从而出现了相关的价值重估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负债表内账面金额将低于其计税基础。其间的差额应被确认为时间性差异,随之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如果企业不打算处置该资产,其账面金额将通过使用而收回,这就产生低于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折旧金额的应税收益。如果该资产的处置收入投资于类似资产,资本利得税将被递延。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利得税在销售时最终会成为应付所得税。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并未对这种时间性差异而导致的递延所得税作出规定。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对此规定:“如果已经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通过比较调整后的资产账面金额与其纳税基础,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五)处置IAS16对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特别规范了一些内容,如对从资产负债表上注销的资产增加一个条件,即“永久地退出使用并且企业已不再从清理中得到未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再如对固定资产清理盈利或损失的处理,对涉及交换、租赁固有定资产清理的处理问题。而我国只是笼统地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六)披露与我国会计准则相比,IAS16要求披露的信息更全面。主要体现在:(1)在一个会计期内,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的调整,以反映该期各种不同的变动(IAS16列举九项如增加、处置、由企业合并产生的购置、重估价和折旧);(2)在确定一项固定资产可回收价值时,是否将预期的现金流量折现成为现值;(3)与一项固定资产安装成本有关的会计政策;(4)当固定资产按重估价值记录时与成本有关金额调节。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应用(一)固定资产准则实施的意义1.有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固定资产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占的比重很大,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其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操纵利润和虚列资产的情况,提高了信息的真实性,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起重要作用。2.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现行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有一定差异,该准则的制定,缩小了差距,与国际惯例靠拢,增强了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度、透明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二)对我国固定资产准则的建议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会继续成为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基本国策,因此,中国的会计准则也必须是一个能够适应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准则。从这一要求出发,中国的会计准则应该国际化,应尽可能地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如果中国的会计准则不能在国际大环境中应用,这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经济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和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脉搏和步伐,使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发展相适应。但是,在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会计准则必须建立在一国或一地区经济环境的基础之上,比如英、美两个在会计和经济制度上原本同源的国家,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后,各自的会计准则出现相当差异。同样,德国和法国之间以及它们与英、美之间会计准则的差异也与其经济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建立过程中对国际化的考虑也不能脱离我国现实的经济环境。我国尚处在转轨经济的特殊背景下,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完善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如果我们操之过急,片面追求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我国企业对外融资的成本或者对外贸易的成本,但是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轨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出现混乱或者失控,由此所产生的改革成本和风险将是巨大的。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考虑一个“度”的问题,不能追求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步到位。因此,我国的固定资产准则也将面临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贝克街流浪猫
折旧计算的方法 从上讲,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以上因素,但实际操作中,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个或少数因素起决定作用,作用小的其他因素则可以略而不计。通常在普遍使用的几种折旧方法中假若某种方法一般来看是合理的,或是符合所得税法要求的,就可选用这种方法。折旧的方法是经国家确认的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应遵循的规则,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财政部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实际要求,改革了单一的折旧方法,增加了加速折旧法,允许企业多种折旧方法并存。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行驶里程法、加速折旧法等。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和偿债基金法等。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规定企业可选择的折旧方法一般有4种,即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根据企业的现状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对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范围也作了限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生产企业、船舶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和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行业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 对几种常见折旧法的探讨 虽然折旧的方法有很多,但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只有以下4种: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需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说明〔4〕。近年来,人们对加速折旧法表示强烈的兴趣,笔者也认为此方法相对其他方法更加切合实际,覆盖问题更全面,下面对4种方法进行叙述和比较。 直线法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因而假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各个会计期间所使用的服务总成本是相同的,而不管其实际使用程度如何。由于直线法模式简单,只有在以下各项条件之下才是正确的:(1)利息因素可以略而不计,或投资成本假定为零;(2)修理和维修费用在整个资产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3)最后一年资产的效率与最初一年是相同的;(4)使用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现金流量)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是固定不变的;(5)各种必要的估计(包括预期使用年限)都是可予以相当确定的预计的。由于以上各项因素的不确定性,要使任何折旧方法对所有各种因素都考虑到是有困难的。如果有些因素可以适当抵消,通常都认为直线法最为适宜。例如:操作效率的降低及修理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恰好为收入的增加及保险费和财产税的减少所抵消。此外,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但同时直线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它忽略了折现因素,按直线法计算的净利,会给人们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期内固定资产的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折旧的一种。实质上,工作量法是平均年限法的补充和延伸。根据规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以及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可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由于各种专业设备具有不同的工作量指标,因而,工作量法又有行驶里程折旧法和工作小时折旧法之分。工作量法假定折旧是一项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费用,即假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不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是由于使用的缘故。对于许多种资产来讲,工作量法这一假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在有形磨损比折旧更为重要。因而,如果某项资产在年度内没有使用,就不应计列折旧费用,因为资产的服务价值并没有降低。即使折旧是确定资产预期使用年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其折旧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资产的大概使用状况是可以估计的,就可以使用以经营活动为依据的折旧方法,使用这种折旧方法的主要目的是按每个服务单位分配投入价值,对服务价值降低的计量则是次要的。尽管在资产的服务价值随使用而降低的情况下,工作量法看来还是十分理想,但在使用中它往往存在一些严重缺点:(1)即使每年的折旧费用是变动的,工作量法仍然类似于直线法。因为它假定每一服务单位分配等量的折旧费,但是,假定每一服务单位的成本相等是没有根据的。而且,由于在后期有些服务单位尚有待于日后使用,整个服务价值的降低事实上并不是均匀的,除非假定利率为零;(2)工作量法未能考虑到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都是加速折旧法的一种。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各项条件是:(1)在不考虑资本的利息或成本的情况下递减每年的服务贡献;(2)操作效率的降低会导致其他业务费用的增加;(3)资产价值早期降低很多,后期降低较少;(4)即使早期和后期耗用的服务价值相同,其折现价值也不同,因而早期服务价值成本要比后期大;(5)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6)现金收入逐年降低;(7)由于存在着折旧的可能性所造成的以后年度收入的不确定性。主张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主要论据是资产净收入贡献的递减与操作效率是相互关联的,并对各期应负担的折旧费具有同样的。资产净收入的减少可能是由于资产在后期需要更多的修理时间和修理费用,或过度使用易于发生事故,因而减少使用,也可能是由于操作效率降低而产量减少。操作效率降低还会造成燃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升高,或者在原料使用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所有这些均说明资产的净收入在后期要少于早期,因而,即使不计利息成本,资产净收入的减少也证明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合理的。预期现金收入的递减也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一个理由,可以认为,资产的原始成本在早期获取收入过程中所耗用的要比后期大,因此早期折旧费应大于后期。修理和维修费是逐年递增的,为了补偿递增的修理和维修费,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修理和维修费用与折旧是相关的,应该包括在服务的总成本或净收入的计算中。折旧费分配中最难处理的一个因素是不确定性。预期使用年限、预期净收入和未来的修理和维修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确定性可根据风险选择所调整的期望值,将不确定数值转化为单一的确定数值。收入的不确定性为加速折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早期收入比晚期收入更有把握,在开始指定投资决策时,对晚期收入所打的折扣应当更大些,所以,应将大部分资产成本分配于早期。虽然这些不确定因素不足以证明加速折旧法就是合理的,但相对其他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是最趋于现金收支的一种方法。
木木夕-琪
现实是严峻的,尤其是国有资产!国资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所有者的代表。但在实际管理国资时,由于资产被分割到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中央、地方、企业的不同方面、不同层级,在资产的有效管理上显得责权不明,资产管理没有落实到相关部门、人员头上,大家都可以管,又都可以不管,以至资产管理闲散,有的资产甚至没有登记入册,造成一些单位和个人乘机侵吞国有资产。国资管理形成巨大黑洞。在现有的国资运营上,由于不少企业仍然存在政企不分、职责不明的现象,因此不能有效承担国资保值的责任。而一些企业在资产的管理控制上,仍然采取传统的手工造册方法,造成因年代久远,使有些资产的历史记录遗失或破损,一些不良分子便有机可乘,采用不法手段,向国有法人转嫁亏损,掏空国有资产,注销国有企业,悬空国家产权与债权。有人因此总结说:“国资流失不仅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也加剧了现代经济社会的腐败”。曾经就有这么一个事例,某国有企业的老总,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利用企业资产管理的漏洞,将企业没有历史记录的原材料、设备私自卖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有些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工厂的职工居然把企业的原产品、半成品私自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国资管理如此无力,让人震撼!让人震撼的远不止这些。2004年,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在我国迅速掀起一股“审计风暴”。报告揭示触目惊心:从长江堤防再现“豆腐渣”工程,到体育总局滥用奥委会亿元资金,再到国家电力公司决策失误导致损失亿元、国有资产流失45亿元……之后,审计署提交的“审计清单”再爆惊人黑洞:24个部门40多亿元糊涂账;788户企业漏税251亿元!毫不夸张的说,对于国有资产比重相当大的中国,资产管理已经到了非常时期!时下,一个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突显出来。随着资产管理地位的提高,资产管理软件市场正浮出水面,大有摆脱“附属地位”,向主流管理信息化市场挺进之势。在我国,对资产特别是国资管理手段的缺失,一度造成国资流失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由于国资管理不善,每年流失近千亿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产特别是国资管理越来越引起政府重视。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突破11万余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亿元,占65%;非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亿元,占35%。显而易见,一个巨大的资产管理需求突显出来。随之而来的是,由于资产管理地位的提高,资产管理软件市场也浮出水面,大有摆脱“附属地位”,向主流信息化市场挺进之趋势。资产管理曾经只是一个核算模块我国早期的信息化是从会计电算化开始的。因此,会计电算化成为了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实施信息工程的绝对主角。只是随着企业组织信息应用的深入,HR、CRM、SCM、CAD、OA、ERP等软件才逐渐加入到“信息大军”中来,与FM并驾齐驱。而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资产管理信息化依然没能引起企业组织足够的重视。硬要说我国早期有资产管理软件的话,那它只能算一个核算模块——镶嵌在FM中的固定资产功能模块。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并不算资产管理,而只是对固定资产的统计核算而已。事实上,固定资产管理与现代要求的资产管理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其一,资产管理与固定资产管理分别隶属于资产管理和财务的固定资产管理两个不同的部门,其对应的管理范畴和管理对象不同。其二,资产是单位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它包括企业形态的资产、公共产品形态的资产、货币形态的资产、资源形态的资产等几大类,范围大得多;而固定资产仅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范围显然要窄得多。其三,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从财务核算的角度,从金额和折旧方面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核算,但资产管理主要是对企业资产的日常运营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注重资产的全过程管理;也就是说,前者是静态的,而后者是动态的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企业组织资产的拥有量在不断增大,且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对资产的管理如果仅仅依赖FM中的固定资产核算功能,显然远远不够,加之管理不重视以及手段的不科学,极易造成现实中的资产管理混乱状况。国家催熟了资产管理需求因此,作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的国资,堵住流失黑洞已刻不容缓。针对国资流失严重的状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要建立建全国资管理、监督、营运机制。在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又进一步提出国资要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十六字方针,只有规范了国资管理,让国资透明化,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国资流失。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正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企业中的国资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务院机构设置上,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资出资人职能的分开。而就在全社会热烈讨论如何防止国资流失之际,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三个办法连续出台。在2004年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出,全国448个地级市要在2005年建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资委),形成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框架,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整治国资流失的决心,我国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一个成熟的资产管理市场已经形成。资产管理软件走向主流如果国资委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属国资护卫的第一种力量的话,那么,资产管理软件就是国资护卫的第二种力量。因为,只有采用了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才能够真正对国资进行科学化、、透明化管理,才能彻底堵住国资流失的黑洞。可以预见,随着这些主流软件厂商的相继涉入,资产管理软件市场必将硝烟四起,开始发生质变,进入成长期。因此,资产管理软件在信息工程中,开始扮演主流角色。当然,竞争的加剧,必然会催生出更多优秀的资产管理软件,为资产特别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保驾护航,从而使资产管理软件演变为国资透明管理、堵住国资流失黑洞的重要力量。转自:天极网参考资料: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
我可以给你一些比较粗建议:1、必要性:固定资产包括了公司的生产设备及重要资产,占生产制造企业总资产比例高;固定资产折旧会影响公司各期的盈利水平及纳税,也影响报表
浅谈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 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改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是用来生产产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价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摊销。
浅析固定资产折旧内容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谈了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第一部分,简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第二部分,对现行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用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