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宝利姜广丛
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意义问题建议保险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从2003年1月起,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一改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要 求各保险企业严格执行的做法,转由各保险企业自行制定,至今已将近两年了。如何客 观地评价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正视和妥善解决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 矛盾和问题,不仅对于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会对大量其他险种费 率的市场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成效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别的价格向市场回归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改变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第一次使市场成为决定费率的主导力量。作为财 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动车辆保险(本文主要探讨车辆损失险)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商 业保险,其费率理应由市场决定。在这次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政府主管部门将 费率形成的决定权交给对自己所承保的业务自负盈亏的保险企业,由后者根据赔付率、 费用率、合理利润预期、市场供求关系和各种风险因素等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市场第一 次成为决定我国车险费率的主导力量。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的,也是与车险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的。第二,大幅度地降低了车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在车辆保险过程中真正体现了公平的原 则。随着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的增强,道路、信号系统和其他交通设施状况的改善,交通 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平均严重程度大大降低,保险赔付率大幅度 下降,车险费率在客观上有了较大的下降空间。同时,由于经营车险业务的企业同业竞 争的加剧,车险费率也有向下变动的客观要求。通过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车险费率的决 定主体由政府转换为保险企业,费率水平大幅度地降低,从而减轻了广大保户的保费负 担,真正体现了车辆保险过程中对被保险人一方的公平。第三,细化了车险费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权重,使车险费率的构成趋于合理。这次车险 费率制度的改革,不仅将车辆损失险的费率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区别开来,从客观情 况出发有升有降,而且还纠正了原来以“从车”为主的片面性做法,贯彻了“从车”、 “从人”、“从用”、“从地”相结合,加大“从人”权重的原则。一些保险公司在私 人自用车辆基本险费率表和私家车基本险费率表中,直接载明固定驾车人或主驾车人年 龄、驾龄、性别或职业、客户信用等级与安全等级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或上调的比率或 系数(表中提供了改革初期华安广州分公司私家车费率的优惠系数,从中可以看出“从 人”因素等在费率构成中的作用)。另一些保险公司虽未在车辆基本险费率表中直接规 定这样的比率或系数,但载明了驾驶人员不同期限有无违章纪录、车辆不同期限有无赔 款纪录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或上调的比率或系数。在车辆保险事故主要由人为因素所导 致的现实条件下,加大“从人”的权重的原则,体现了各类因素风险程度与其费率水平 的一致性,必然使车险费率的结构更为合理。第四,降低了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保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机动车辆保险是商 业性的保险。保险企业经营车辆保险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这个利润应该是净保费收入与 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之和的差额(只是由于保险企业在不同年份的赔付率波动较大,保险 企业的年利润应看作若干年份净保费收入与净赔款和费用支出的差额的平均数)。显然 ,在总保险金额、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一定的假设前提下,费率越高,保险企业的利润就 越多。在保险费率长期维持在远远高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保险企业只要扩大承保规模 ,就可以将其盈利水平维持在社会平均利润的水平上,甚至远远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这 就必然导致保险企业更加倾向于向规模要效益,而不是向管理要效益。这是我国车险市 场粗放经营的内在根源。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 ,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它们强化经营管理,从主要倾向于扩 大业务规模向规模与管理并举,更加突出管理的方向转变。这对提高我国内资保险企业 的管理水平,增强正当竞争能力,积极应对来自外资保险企业的更加激烈的挑战,无疑 是十分重要的。第五,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净化车险市场。由于车险的现实费率水平远 远高于合理费率水平,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就必然主要集中在对车险份额的争夺上。 同时,也正是由于车险的现实费率水平远远高于合理费率水平,保险企业即使为展业付 出高额费用也会有利甚至是暴利可图,它们才敢于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高额佣金,向 被保险人一方的经办人(如果被保险人为企业、机关、团体,则为实际管理车辆的负责 人)支付高额回扣,致使我国的车险市场成为表面有序而实际上高度无序,甚至是滋生 严重腐败的场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缩小 了保险企业支付高额佣金或回扣的空间,从长远看,必将对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 净化车险市场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二、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但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在我国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还存在诸多的,甚至是相当复杂和严重的矛盾和问题。第一,各保险企业之间在费率上恶性竞争,费率降低幅度过大,易造成保险企业的亏 损或偿付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除营业性用车辆 外,其余车辆的保险费率均有大幅度的下调。自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 革全面启动之后,各家保险公司就将车险费率整体下调了10-15%,有的保险公司费率的 最高降幅甚至超过30%。车险费率改革前,我国各保险企业车险的赔付率一般在55-60% ,各保险企业大约有10%左右的利润空间。这样高的降价幅度,必然会导致保险企业车 险业务的严重亏损。这一点已经为我国目前多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经营现状所证实。 例如,截至2003年10月底,上海财险公司车险赔付率达,已超过保险公司的收支 平衡点,车险业务已出现全行业亏损。由于经营管理方式和水平的原因,与改革前相比 ,我国的车险的降价空间是比较大的。然而,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 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保险企业的经营费用水平不能迅速降低到相应的水平时,由车 险费率一次性降低幅度过大所导致的保费收入相对甚至绝对的大幅度减少,很可能会导 致保险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使它们应该提供的无偿性服务尤其是应该 承担的赔款大打折扣,从而最终损害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第二,缺少必要的具有参考性和一定约束力的基准性费率,使得各保险企业在费率的 厘定上偏差过大,导致费率的频繁变动。根据保险费的不同用途,可将保险费率分成两 个不同的部分,即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纯保费)主要用于弥 补保险企业的赔款或给付支出,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附加保费)主要用于弥补 保险企业的经营费用支出(包括税金)和实现保险企业的合理利润。显然,纯费率的厘定 离不开保险企业历年来积累的承保金额、净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的大量数据 。由于我国多数保险企业开办的时间较短,缺少足够年限和数量的相关数据,纯费率的 厘定缺少必要的基础和依据。这就决定了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企业在厘定保 险费率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为了巩固或扩大市场份额,保险企业实际执行的车险费率 远远低于合理费率,由此造成赔付率的大幅度提高乃至出现严重的亏损。赔付率的大幅 度提高乃至亏损的出现,又必然促使保险企业不断地调整费率,从而导致费率的频繁变 动。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03年年底上调高风险车辆车损险费率,2004 年“五一”期间上调第三者责任险费率,6月10日又一次上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部分车 辆的车损险费率,上调幅度高达20%至30%。费率的频繁的和大幅度变动无疑会对客户的 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不利于车险业务的稳定发展。第三,片面强调对批量投保的优惠,很可能抑制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投保热情。一些保 险企业在费率表中明确不同批量投保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没有这样明确规定的在实际业 务中也要提供类似的优惠。尤其是对批量较大的单位用车,各保险企业在实际上通过回 扣或折扣等方式提供优惠的比率往往高得令人吃惊。这种现象以前就一直存在,车险费 率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使这一现象发生显著的改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居 民个人或家庭的汽车拥有量也将迅速增加,并将逐渐赶上甚至会超过单位汽车的拥有量 ,居民个人或家庭将成为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潜在车险客户群。对批量投保的优惠所反映 出来的对单车投保的歧视,很可能会抑制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投保热情。在费率厘定过程 中对批量投保的过度优惠和承保过程中实行的高比例的折扣,也提升了机构代理人的收 入心理预期,是掌握大量车险业务来源的机构代理人索要高比例佣金的重要原因。第四,缺少对代理佣金行为的必要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费率制度改革过程中伴随着 过度的洗牌效应。保险监管不仅是控制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合理利 益的途径,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保险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费率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保险企业要控制经营 风险,实现合理利润,对车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水平也应随之降低。然而实际情况并 非如此。有的保险企业把这次车险费率改革看作是重新瓜分市场份额的至关重要的历史 性机遇。为了抢占他人的市场份额,它们不仅不降低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水平,而是 主动满足代理人索取更多佣金的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代理人能够得到的佣金 返还不超过所收取保费的8%。然而,实际上很多保险企业都突破了这个界限,有些公司 甚至还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在代理人实际上已经掌握或控制了车险业务的主要来源的情 况下,实际佣金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车险业务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流动方向。因此,这 些保险企业的行为必然导致费率改革过程中车险市场重新洗牌效应的加剧,不仅直接损 害其他保险企业的正当权益,以及可能因自身赔付能力的不足而最终损害广大保户的利 益,而且还会进一步损害车险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五,费率制度改革过程与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革相脱节,保险企业在一定 程度上受制于代理人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由于我国车险的费率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 上,相当数量的保险企业已经习惯于支付高额佣金,通过代理人进行间接展业的经营方 式。车险费率的改革减轻了被保险人一方的保费负担,有利于激发被保险人一方的投保 热情。保险企业可以摆脱对代理人的过度依赖,更多地吸引被保险人一方直接到保险企 业或其销售站点投保,从而一方面减少代理佣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密切与巩固广大客户 的联系,为维护和扩大客户群的规模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我国车险费率的改革并没有同 时伴随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革,车险业务在来源上仍然过于依赖于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这样,当保险企业因费率水平大幅度降低而欲大幅度降低车险代理的佣金水平 时,必然遇到来自代理人的强烈反对、抵制甚至是要挟,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其结 果是费率水平大幅度降低了,而代理人的佣金水平并没有降低。三、解决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中矛盾与问题的建议上述矛盾和问题表明,我国的车险费率制度改革确实有些操之过急,缺少必要的过渡 阶段。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毕竟发展的时间较短,还不具备费率市场化改革一步 到位的条件。我国车险费率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渐进的,分阶段进行的。我们只能在这一 思路的指导下寻求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途径。第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基准费率并规定浮动幅度,保险企业必须在这一幅度内自 主确定实际费率。由于尚未积累起足够的数据资料,同时又缺少必备的精算人才或机构 ,多数保险企业目前还不具备独立厘定保险费率的条件。尤其是高费率条件下形成的规 模扩张性的经营理念,极大地妨碍了保险企业风险意识的确立,而缺少足够风险意识的 保险企业是无法制定出符合安全性原则要求的合理费率的。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有必 要由政府主管部门集中全国精算人才或聘请精算机构,根据全国已有的历年积累的车险 承保金额、净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费用支出等数据,同时参考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资料,按车辆的种类、使用年限、行驶区域、主驾车人的年龄等条件分别厘 定出车险的基准费率体系,并确定允许浮动的幅度。各个保险企业可结合自身及其所在 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允许浮动的幅度内制定出自己实际实行的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 审查备案。待客观条件成熟后再放弃幅度限制,实现费率改革的最终目标:由保险企业 完全自主制定费率。到那时,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性民间机构厘定的基础性费率不再具 有行政约束力,而只是作为保险企业厘定费率时的参考。第二,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重新核定代理人最高佣金率,并严格要求保险企业实际支 付的佣金的比率一律不准突破过最高佣金率的限制。保险企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佣金必 然冲减其保费收入,在保险费率处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过高的代理佣金率只能导致保 险企业的亏损。因此,保险企业应该能够自觉地控制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比率,而没 有必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代理佣金的比率作统一规定。但是,鉴于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 革中车险费率已经大幅度降低的背景下,某些保险企业仍然通过支付高佣金挖他人墙角 ,严重损害其他保险企业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广大保户的利益,很容易导致车险市场竞争 秩序恶化的情况,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重新核定代理人佣金比率的上限,并以行政规章 的形式发布,任何保险企业都不得突破。第三,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必须以车险费率、佣金或回扣以及折扣等为重点,对保险 企业的行为严加监管。对于突破车险费率浮动幅度的下限,尤其是通过折扣或回扣实际 上已经突破该下限的保险企业;对于突破代理人佣金比率的上限,尤其是通过作假账隐 瞒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佣金已经突破该上限的保险企业,要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以 及负责人要给予严厉处罚。为此,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应特别关注费率改革过程所出现 的车险业务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异常流动,要分析和了解这种异常流动背后的真实动 因。为了使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管行为真正取得成效,应该支持利益严重受损的保 险企业向监管部门投诉,鼓励代理人或其他人乃至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向监管部门提供 相关线索和证据。所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确属真实重要的,可从对违规企业的罚没收入中 提取一部分给予奖励。第四,要发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 用,弥补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监管力量的不足。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 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所不可取代的。不过,应当 看到的是,目前各地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责任书”之类的协议并 没有真正发挥其对保险企业的约束作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此类协议不是政府监管机 构的规范性文件。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通常是在政府监管机构的召集下共同签署协 议的,但它不是以政府监管机构的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对签署协议的各保险机 构不具有政府规范文件所具有的行政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二是此类协议不是具有合同 性质的文件。各家保险机构在协议上签字,表明它们对协议规定的责任已经取得意思表 示上的一致。但这并不能说明各家保险机构已经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不仅 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而且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相互依存的关 系。一方的权利同时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在价值上 通常又是相等的。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显然不具有合同的这些本质特征。合同是国 家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 质的文件,当然对签约各方也不具有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文件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都有相应的处罚性条款,但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这 些处罚性条款很容易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即违反了协议并不一定真的会受到 处罚。因为,处罚给违规者带来的损失并不能成为揭发违规者的收益,后者也不能从揭 发行为中独自享有维护市场份额的利益,因为其他未揭发者会与其同样享有这样的利益 。于是,知情者可能采取不揭发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泽尔腾的“子博弈精炼纳 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理论,口头上承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而实际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恰恰是各家保险公司基于增进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作的 一种理性选择。要使此类协议能够在规范我国车险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关 键是赋予它们以法律上或行政上的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约束力。可以考虑将各保险公司分 公司共同签署的协议以保险监管机构通知附件的形式下发到各保险公司的各级公司,并 在通知中对各公司所承诺的责任以政府监管机构的名义给予认定,从而使协议同时具有 政府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与行业自律性文件双重性质,并由此使其具有行政约束力和 相适应的法律约束力,使协议中的处罚性条款由“不可置信的威胁”变为“可置信的威 胁”。第五,缩小单车投保与批量投保在费率上的差距,同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监管 部门应对批量投保车辆的费率优惠的幅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要通过监管严格查处 保险企业对批量投保车辆在保费收取上的违法折扣行为。同时,要求保险企业公开披露 对直接投保车辆的费率优惠,以不断增加直接投保车辆的比重,削弱掌握大量车险业务 来源的机构代理人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对保险代理人 或保险经纪人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以增加代理机构的数量,逐步实现由个人代理为主 向机构代理为主的制度转换,并通过对代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代理行为的规范化。【参考文献】:[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2]柴今.非寿险业将先跨越发展[j].资本市场,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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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qixiaqi
车险电话营销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 :汽车保险电话营销以其独特的优势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问题,本文以4P营销理论为基础,针对汽车保险电话营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4P;车险;电话营销;对策
随着汽车家庭保有量的迅速提高,汽车保险也成为财险公司的重要险种之一。汽车保险电话营销业务(后文均简称为车险电话营销)是保险公司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它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营销电话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汽车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以及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4P营销理论是由美国学者麦卡锡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营销组合策略,包括产品(Product)、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渠道(Place)。4P理论为企业营销提供了分析和解决营销问题的有效工具。
一、车险电话营销发展现状
社会发展到今天,电话在普通百姓家已经得到普及,而车险电话营销以其快捷方便等优点,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成为了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重要渠道。近年来,车险电话营销逐渐被更多的保险消费者所接受,因其“省钱”、“方便”的特点,各个保险公司不断加大投入,促使车险电销业务规模快速飘升。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步成为了很多保险公司不可或缺的营销渠道。在国外,车险电话营销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现已成为不少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1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汽车保险电话营销业务,且部分公司的车险电话营销业务已初具规模,甚至有的保险公司车险电话营销业务在所有业务形式中占比已接近一半。但车险电话营销业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得到改进和调整。
二、车险电话营销存在问题分析
(一)车险电话营销在产品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4P理论中,产品处于基础位置,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消费内容。1.保险产品定位不能较好满足市场需要。目前,车险电话营销没有进行严肃的市场调查,缺乏对一线市场客户需求的认识,缺乏基本数据,导致保险产品开发和销售与市场脱节。2.产品同质化严重。电话投保的险种比较单调,各保险公司逐渐趋同的趋势更为严重,这也是保险公司正面临着一个难题。比如,在现阶段,车险电话投保无非就是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更符合公众心理的小险种出险。3.服务观念有待进一步提升。车险电话营销要求以更专业的精神为客户提供服务,但目前车险电话营销客户满意度不高,特别是在后续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需要改进。
(二)车险电话营销在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价格方面的恶性竞争。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都采取“低价”策略,导致保险市场竞争已处于非常激烈。在电话营销过程中,顾客听来保险费用较低,但实际加上代理地税局增收的车船使用税以及各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中介费用之后,其保险总费用远远高于电话中报价费用。2.费改后保费变化带来压力。费改之后,各大保险公司费率都与保险顾客上年的出险情况有关,这样的好处是不会出现价格过大的差异,坏处是一些小规模的保险公司往往会为了利益,进行“单次”投保,影响了顾客的选择。
(三)车险电话营销在促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营销组合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成分是促销。财险公司电销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成长和运营。1.电话销售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电话销售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能力、心理素质、求知能力和知识基础都有较高的需求,电销职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对财险公司都构成较大的挑战。而由于国内保险电话营销仍然是一件新事物,相关的培训体系并不完善,加上进入门槛太低,员工素质不高。2.社会与客户对保险电话销售认知度还不够高。目前中国电话营销仍处于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电话欺诈的出现,仍有大多数人怀疑这种方式。一方面电话营销打搅私人生活,另一方面这种方式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还有很多人都感觉电话营销不安全,不可靠。3.优惠政策力度不大。顾客比较注重价格优惠,但如人保财险公司,由于是国企,不能给顾客承诺返现金形式优惠,只能以其他形式返利给顾客,结果很多顾客就会选择能够返现的其他公司。
(四)车险电话营销渠道本身存在的问题
1.电话营销缺少现实感。车险电话营销虽然节省了公司的营销成本,但是也有缺点,一方面这类方法使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疏远了,使顾客对公司缺乏认可感。另一方面这类方法很难获得更多的客户信息,如建议等,这些都是数据库信息的重要来源。2.电话营销存在法律风险。虽然电话营销的有关条规已经被中国保监会所公布,但是,由于电话营销与顾客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姓名等“个人隐私”有关,这使得客户和客户信息提供商有疑虑,客户担心此营销不符合传统业务流程,并可能披露个人信息。3.理赔纠葛风险。由于电话营销销售过程简单,电话销售职员一般只会将保险合同中较为要紧而且又可以迅速表明完的东西告诉顾客,例如保费,保险合同期等。但一些比较复杂的项目,特别是免责条款并没有在电话中告诉客户,之后恐怕会在理赔环节上发生纷争。4.电话营销数据质量不够真实完整。有些客户因为每年联系方式变动而流失;客户资料大多数在营销人员或中介人手中,市场客户资源不能分享;缺乏客户信息管理和保护。上述弊病最终将导致顾客的资料不足,给车险电话营销带来弊端。
三、基于4P理论的车险电话营销对策
(一)车险电话营销产品方面的对策
1.加大市场开发和调研力度。当今保险市场上的客户群呈现出各种差别需求,单纯的保险和单纯的利率往往无法迎合客户需求,公司必须将市场调研工作做好,并实施适当的市场定位。不求全面开花,但在市场上可以拥有特殊的竞争优势,拥有自己的旗舰产品。2.加强新产品开发。车险由于其险种的特殊性,一定要加强新产品的开发,比如每月根据不同形势推出一些价格低廉而又实用的小险种,配合着主险进行宣传销售,这样一来顾客既参加到了活动,降低了保费,同时保障又多了一部分,让福利给顾客的同时公司也随之提高了经营业绩,这是一种双赢的做法。3.培植核心产品。公司应确立自己的核心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给顾客一种特殊感,像商业险中的车损险、盗抢险这种新车或新手司机几乎必保险种,可以提供一些相比其他公司更好的政策,缓解车险产品同质化严重的问题,提高市场竞争力。4.树立服务至上的营销理念。要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对客户在保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使客户感觉很方便。同时要高度重视客户的建议,将客户的意见作为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第三要设立以顾客为重点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客户的需求能够全面,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
(二)车险电话营销价格方面的对策
1.为客户设计“保险套餐”。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调研工作来探索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来为客户制定相应的“保险包”即“保险套餐”,在保护顾客和企业两方经济利益的同时,以客户可以的接受程度作基准,按照市场的情况,对“保险包”进行适当调整。2.充分考虑顾客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财险公司在设定价格时考虑到客户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是最重要的。车险产品价格水准的高低应与客户风险水准的高低和财险公司发展战略需求相顺应,既不过高也不过低。
(三)车险电话营销促销方面的对策
1.培养高素质的电话营销人才。保险公司在电销人员雇佣方面要把好关,同时要加强电销人员培训,培训应在保险条款、沟通技巧、普通话、心理调控等方面入手。这样才能塑造优秀的电销队伍。2.加强宣传,提高认知度。公司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和客户对电话营销的认识。在广告方面要打响广告语言,比如,“身边有人保,生活更美好”,“95518,车险服务到你家”,充分让顾客意识到车险电话营销的方便服务。同时在业务实施和公关中,还可以通过论坛和网络来进行宣传。
(四)车险电话营销渠道方面的对策
1.制定科学的电话营销流程。车险电销的关键是过程与服务,在定制车险电销的过程当中,要求每一个方面简单、有效和可实施性。2.做好车险电销的增值服务。车险电话营销应当把怎样让消费者明确消费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这两方面视为企业最主要的目标。这种服务的观念不仅是正常索赔服务,还应包括各种附加服务,如“一站式”索赔,索赔绿色通道等,并由此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3.建立高效质优的业务处理系统。车险电话的销售体系应当拥有科学的、靠谱的、标准的经营和管理手段,它能够通过车险电销系统过程自动改良,从而实现销售业绩提升。除去需要的硬件设备外,还需有适当的车险电话营销软件体系来进行营销管理定性的决策,定量的分析的配套作用。4.提高法律意识,避免法律风险。车险电销方式要严肃执行数据机密规制,签署车险电销职员的保密合同,在销售进程中实行录音,派送保险单时需由顾客在投保的单子上或在标有“客户声明”回执单子的上面签字证实、促进相应机构制订并完备相关司法条文等都是躲避风险的灵验办法。5.多渠道完善客户道德风险监测手段。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客户信息可以分解,如工作单位,年龄等分解进行初步筛选,利用风险查询平台检查客户近几年的情况,提取现有高风险的客户群实行分析等方法,尽量做到客户风险提前了解和控制。6.把握好数据质量。电话营销中的数据质量与销售成功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是一种概率销售。所以,财险企业应该在运用过程和资料来源两个方面都掌握好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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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静 连洋 单位:辽宁工业大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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