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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是王道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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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尾小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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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兹尔·亨利·利德尔-哈特(Basil Henry Liddle-Hart,1895—1970),英国著名军事史学家,军事战略家,以提倡机械化战争闻名于世。

利德尔-哈特1895年10月31日出生在法国巴黎。少年时代,就读于伦敦圣保罗中学,大学就读于剑桥大学圣经学院。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利德尔-哈特应征入伍,是陆军下级军官。他参加英军在法国耶布雷地区和索姆地区的战斗,作战英勇,先后两次负伤。1916年伤势渐趋好转,写过记述索姆河战役的文章。1920年利德尔-哈特参加编写英国 *** 主持的《步兵训练手册》,在编写工作中,着重阐述1917年英军在一战中采取的“钻孔”战术,即进攻中“猛烈深入扩大战果”的战术。这种作战方案于1917至1918年逐步发展成英国陆军使用的渗透战。1921年他进一步扩大并丰富渗透战的内容,发表了《步兵战术学》。在这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他同蒙哥马利就有关的军事学问题进行商讨,俩人从此结为知己。

1925年,利德尔-哈特出版《巴黎,或者是战争的前途》一书,批评西方从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中继承下来的“在战场上消灭敌人的主力”这个传统观念,主张实行防卫战略。同时强调坦克部队在战略进攻上的重要性。1927年利德尔-哈特以上尉军衔退伍,从此致力于军事、历史、传记的写作。

1925年至1935年,利德尔-哈特担任伦敦《每日电讯报》军事通讯记者。1935年至1939年任《泰晤士报》军事评论顾问,《大英百科全书》军事编辑,并在剑桥大学执教。1937年至1938年,曾任英国陆军大臣霍尔-贝利夏的私人军事顾问。在此期间,利德尔-哈特拟定了一项方案,主张用坦克、防空武器装备部队,使英国陆军进一步机械化和现代化,遭到大多数高级职业军官的反对。但他提出的其他一些军事建议和军事改革计划,被陆军当局采纳。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继续向英国当局提出有关军事建设的建议。

1940年6月,法西斯德国集中机械化部队击败法国庞大的陆军。人们以为,法国军队的溃败宣告了利德尔-哈特提倡的防卫战略的失败。他们忽视了二战初期法国军队在战略上的保守、被动等不利因素。其实,正是德国的古德里安和隆美尔按照利德尔-哈特主张的坦克战理论,集中大量坦克发动进攻,取得了胜利。

1941年至1945年,利德尔-哈特经常为《每日邮报》撰写军事评论。

在军事理论上,利德尔-哈特对西方资产阶级长期奉为军事学正统的克劳塞维茨学说,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克劳塞维茨关于“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的提法不够完善。他指出:“合理的战略必须为政治目的服务”,这仍是任何战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不能轻视战争的艺术。他还批评克劳塞维茨的下述原则:“只有在大规模的会战中才能决定重大的胜负……血液经常都是胜利的代价”。他认为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将使指挥官一有机会就去追求会战,而忽视了预先应创造有利的作战态势。在克劳塞维茨这一原则的影响下,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进程中,战争变成不过是竞相屠杀的一种程序,而不承认“有巧妙的方法,可以不必大量流血即能解除敌人的武装,制服敌人,才是战争艺术的真正体现”。

利德尔-哈特不同意克劳塞维茨关于“战略是为了达到战争目的,而对战争的运用”的定义,以及“战略必须为整个军事行动规定一个适应战争的目标”的见解。他指出:这个定义有两个缺点:一是侵犯了政治范畴。规定适应战争目标的工作属于 *** 的职责,军事领袖的任务主要在于执行 *** 的使命,领导军事行动;二是将“战略”概念限制得太窄,单纯把会战作为战争目标,这是不全面的。利德尔-哈特的定义是:“战争是一种分配和运用军事工具来达到政治目的的艺术”;“战略所研究的,不只限于兵力的调动……而且要考虑到兵力调动的效果。至于会战当中军事力量的运用,即这些兵力的作战部署和直接行动的指挥,则已属于战术的范畴。”

利德尔-哈特对在某些西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鲁登道夫总体战持批判态度。他认为,鲁登道夫提出的“战争的目的仍然在于战争”,“ *** 应该从属于战争的利益”,其目的在于使整个德国变成好战的整体,创立一个超级的斯巴达①。 这是德国法西斯接受总体战观念的原因。他指出,鲁登道夫力图创立一种“民族主义”的新宗教,让所有的女人把生孩子作为光荣的任务,承当总体战的责任;让所有的男人尽他们全部能力,达到总体战的目的。这是违反人的社会性,不能行之于世的。

利德尔-哈特认为,鲁登道夫为了达到举国“团结一致”投入总体战,不准任何人违反“最高统帅的观点”。这就成为德国法西斯实行独裁专制的一种依据。他指出:如果总体战要求将全部力量集中,不顾一切牺牲去追求胜利,不考虑战争可能带来的后果,那末必然会使自己精疲力竭。在和平到来时,战胜者并不能真正得到什么好处。战后建立的和平必然是不稳定的和平,甚至很快又会孕育着另一次战争。用总体战作为一种战争方法,同以“胜利”作为战争的目的一样,这是过时的概念。

利德尔-哈特对古代希腊、罗马著名的战争经验,十七、十八世纪西方的重大战例,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略,特别是对克劳塞维茨、鲁登道夫等人的战争学说,作过长期研究和总结。他反对采取正面突破的西方传统军事学说;认为大量使用坦克和飞机联合作战,业已改变传统的作战方法,需要相应地采用新的战略战术。在使用新武器和新装备的条件下,军事上的“直接法进攻”,不论指向属于精神的目标还是物质的目的,常常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利德尔-哈特主张恢复并倡导称为“间接路线”的战略。

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利德尔-哈特将他二十年代主张的间接路线战略,结合二次大战的战斗经验,特别是对德国法西斯作战的经验,从战略理论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认识。他说,间接路线战略要求避免向坚固阵地作正面突破,尽量从侧翼采取迂回行动,沿着敌人抵抗力最薄弱的路线前进,寻求弱兵猛击最要害的地方。间接路线战略实际上就是从侧翼迂回作战。其目的在于避开敌人的正面火力,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战役结局。利德尔-哈特主张一切军事行动或多或少都以“出敌不意”为基础。如果不采取“攻其不备”的战术,要在决定性的地方取得优势,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这种主张是对东西方传统战术的新发展,然而不是利德尔-哈特的新创造①。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空军和机械化部队急剧发展,两者紧密配合作战可以大大提高军事行动的活力和范围。利德尔-哈特认为,这种配合可以瘫痪敌人某些重要机关,不必在激烈的会战中给予敌人重大的创伤,就可以夺取战争的胜利;特别是机械化部队,它不用进行大规模会战,也能击溃敌人的主力。

利德尔-哈特根据西方战争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竭力主张防御与进攻相结合的战略。他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兰西初战失败的经验表明,对有飞机配合的机械化部队的袭击,依靠单纯的阵地防御是十分危险的。要想节约兵力,夺取战争的胜利,最好的办法是使防御和进攻结合。以高度机动性为基础的攻防行动,既能防守也可迅速实施强有力的反击。

在利德尔-哈特的军事学说中,最有特点的理论,是所谓“大战略”,或称“高级战略”。这种战略涉及的范围,包括所有超出军事以外的一切东西。它的“任务就在于调节和指导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所有资源,以达到战争的政治目的;而这个目的,正是由基本政策即国家政策所决定的”。利德尔-哈特指出:要实现这种战略,必须弄清一个或几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源,有效地动员这些资源,保障部队的作战能力。同时,也要充分估计精神方面的力量,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物质力量。国家要教育人民具有高度的精神素质。大战略的执行者需要负责陆、海、空三军之间兵力和武器的分配。为了削弱敌人抵抗的意志,应该使用包括财政、外交、商业以及道义的一切力量,来对付敌人。与战后和平有关的问题也是大战略研究的对象。利德尔-哈特把战略包含的内容从军事角度扩大到了政治、经济、外交、道德诸方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利德尔-哈特曾去加拿大和美国军事学院讲学。由于在军事战略上的重大贡献,1966年英国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授予他爵士称号。1970年1月29日,利德尔-哈特在英国的白金汉郡麦德梅丹逝世,终年75岁。

利德尔-哈特作为一位军事史学家,军事战略家,一生中写作了30多种著述,其中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战略、战史、军事名人传、回忆录等。他在军事史、军事战略方面影响较大的著作有:《步兵战术学》(1921)、《历史上的决定性战争》(1929)、《第一次世界大战史》(1914—1918;1934)、《保卫不列颠》(1939)、《强有力的防卫》(1940)、《间接路线战略》或作《战略论》(1941)、《战争的革命》(1946)、《山那边》(1948;1951)、《西线的防御》(1951)、《坦克论》(1959)、《是遏制还是防卫;对西方军事地位的新认识》(1960)、《第二次世界大战史》(1970)、《回忆录一、二卷》(1965—1966)。著名军事人物传记有:《西比奥传》、《福煦传》、《T·E·劳伦斯传》、《薛尔曼传》、《德国的将军们》。

在利德尔-哈特的30多种著述中,《战略论》是他在军事战略方面的代表作。该书总结了从公元前五世纪到公元二十世纪历代最著名的战争,特别是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经验,论述了“间接路线战略”和“大战略”等。它在西方资产阶级军事科学中有颇大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史》是利德尔-哈特的主要军事史著作。该书利用大量原始资料,并根据他的访问材料写成,它叙述了整个战争的历程,发表了他个人对这场战争的见解。书中对战争过程叙述较详,但与战争相关的政治、经济与外交斗争全未涉及。他站在英国的立场上,特别重视战争中与英国有关的战场和战役。

利德尔-哈特作为资产阶级军事学和军事史学的代表人物,其理论原则与观点均受到他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影响。他的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对战史的分析,至于对战略与经济基础以及社会政治背景的联系,缺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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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是英国女作家罗琳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第7部,也是该系列的终结篇。英文版原名《Harry Potter and the Deathly Hallows》,中文简体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中文繁体版译为《哈利波特-死神的圣物》(台湾皇冠文化集团)。 中文简体版基本信息如下: ·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 ·页码:574 页码 ·出版日:2007年 ·ISBN:978702006365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编辑本段作者简介 .罗琳(),英国女作家,创作了风靡全球的《哈利·波特》系列丛书。 本名乔安妮·凯瑟琳·罗琳,1965年7月31日生于英国的格温特郡。她父亲是罗伊斯罗尔飞机制造厂一名退休的管理人员,母亲是一位实验室技术人员。罗琳小时候是个戴眼镜的相貌平平的女孩,非常爱学习,有点害羞,流着鼻涕,还比较野。她从小喜欢写作和讲故事,6岁就写了一篇跟兔子有关的故事。妹妹是她讲故事的对象。创作的动力和欲望,从此没有离开过她。她曾当过短时间的教师和秘书。 罗琳热爱英国文学,大学主修的是法语。毕业后,她只身前往葡萄牙发展,随即和当地的一位记者坠入情网。无奈的是,这段婚姻来得快也去得快。不久,她便带着3个月大的女儿洁西卡回到了英国,栖身于爱丁堡一间没有暖气的小公寓里。找不到工作的她,只好靠着微薄的失业救挤金养活自己和女儿。 24岁那年,罗琳在曼彻斯特前往伦敦的火车旅途中,一个瘦弱、戴着眼镜的黑发小巫师,一直在车窗外对着她微笑。他一下子闯进了她的生命,使她萌生了创作哈利·波特的念头。虽然当时她的手边没有纸和笔,但她开始天马行空地想象,终于把这个哈利·波特的男孩故事推向了世界。于是,哈利·波特诞生了——一个10岁小男孩,瘦小的个子,黑色乱蓬蓬的头发,明亮的绿色眼睛,戴着圆形眼镜,前额上有一道细长、闪电状的伤疤……哈利·波特成为风靡全球的童话人物。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还有四天,哈利就要迎来自己十七岁的生日,成为一名真正的魔法师。然而,他不得不提前离开女贞路4号,永远离开这个他曾经生活过十六年的地方。 凤凰社的成员精心谋划了秘密转移哈利的计划,以防哈利遭到伏地魔及其追随者食死徒的袭击。然而,可怕的意外还是发生了…… 与此同时,卷土重来的伏地魔已经染指霍格沃茨魔法学校,占领了魔法部,控制了半个魔法界,形势急转直下…… 哈利在罗恩、赫敏的陪伴下,不得不逃亡在外,隐形遁迹。为了完成校长邓布利多的遗命,一直在暗中寻机销毁伏地魔魂器的哈利,意外地获悉如果他们能够拥有传说中的三件死亡圣器,伏地魔将必死无疑。但是,伏地魔也早已开始了寻找死亡圣器的行动,并派出众多食死徒,布下天罗地网追捕哈利…… 哈利与伏地魔在魔法学校的禁林中遭遇了,哈利倒在伏地魔抢先到手的一件致命的圣器之下…… 然而,伏地魔未能如愿以偿,死亡圣器不可能战胜纯正的灵魂。哈利赢得了这场殊死较量的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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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可兒雲卿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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