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泊四方的狼
加强道德责任意识教育既是大学生形成健全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也是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有关道德的思修论文3000字,希望大家喜欢!大学有关道德的思修论文3000字篇一《浅论大学生生态道德的培养》摘要:为适应全球生态危机和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形势,高校应当依据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和谐理念,将生态道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高校文化素质教育。应该以课堂为中心讲授生态道德知识,以校园为主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以体验为重点实施生态实践过程,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大学生生态道德培育体系。关键词:大学生;生态道德;体验一、生态道德的涵义所谓生态道德,是指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保护人自身的生存环境时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生态道德反映了人对自然界,对人类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属于道德的范畴,却突破了传统道德只关注人际关系的局限。生态道德则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道德调整的领域,即生态道德扩展到人—自然—社会这个三维坐标上,不仅单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讲道德,更把自然融入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生态道德不仅是指人在自然界中所应遵守的生态规律以及生态规范,更指个人对人与生态关系的理解和感情,它要解决人类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协调性问题。二、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当全社会对生态文明达成了共识,必然对大学生群体提出生态道德上的要求,要求他们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养成生态文明习惯。当代大学生们不仅要具有科学的生态道德观,而且要了解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知识,正确认识中国的资源和环境现状,自觉履行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实现自身由生态觉醒到生态自觉的转变。要促进大学生生态道德的觉醒,就要求在大学校园中开展有效地生态道德教育。大学生态道德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生态道德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原则,采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大学生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影响,培养其生态文明素养,并使其自觉遵守生态系统的原理,积极通过生态实践活动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教育实践活动。三、大学生生态道德培养途径(一)以课堂为主体的生态道德教育。目前我国高校的生态伦理教育教学方式,主要还是沿袭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通过生态环保科学知识的讲授,使学生获得比较系统的生态道德知识,但同时另一方面却忽视了师生相互之间通过交流讨论对生态伦理知识的学习,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进一步探究的愿望。因此在采用此种教育方法时,一定要注意克服课堂教学的多种弊端,深入发掘学科教材,增加一定比重的、更为贴近现实也更具时代感的生态德育的内容,使学生喜欢学,主动学。甚至可以尝试开设《大学生生态道德修养》必修课,并辅之以《生态哲学》、《生态法学》、《生态经济学》等相关的选修课。(二)以校园为中心的生态文化建设。除了课堂教学之外,校园生态文化建设也有形无形,有意无意中影响着学生的生态道德水平。校园生态文化建设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校园物质生态文化建设。校园物质生态文化即校园生态环境,是指一切合乎生态和谐理念的校园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学校规划、校舍布局、场馆建设、道路布置、宿舍条件和花草树木等等。清新优美、内涵丰富的校园生态环境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意识和生态审美意识,有助于激发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情感,有助于促使大学生自觉地参与到校园的绿化、美化、净化、维护和创造等行动中来,从而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正确的生态道德价值取向。因此,加强校园物质生态文化建设,就是要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对校园进行精心设计、科学规划,建设“绿色校园”,甚至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校园绿化或者园林设计中,使校园处处散发生态和谐的韵味,使校园处处发挥教化育人的功能,为大学生生态人格的培育营造优美的校园生态环境。其二是校园精神生态文化建设。校园精神生态文化是指师生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而共同营建的一种体现人与校园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生态精神或生态氛围。校园精神生态文化建设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一是聘请校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定期举办以尊重自然、崇尚生命、节约资源等为主题的生态道德教育系列讲座,让大学生深刻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意识,激发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情感,增强大学生的生态道德信念;二是要充分利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无烟日”、“植树节”等各种节庆纪念日,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态文化活动,如:环保知识竞赛活动、环保标语征集活动、环保小抄报黑板报评比及以环保为主题的演讲、征文、歌唱比赛等,以此激发大学生参与生态道德实践活动的热情;三是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等舆论工具,进行生态道德知识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学生学习和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知识,激发他们的学习与思考生态道德问题的兴趣与热情;四是要积极引导大学生组建生态环保社团,例如:“绿色社团”、“环保社团”等,定期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开展节约用水用电、回收废旧电池、杜绝口香糖污染,提倡勤俭美德、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等一系列活动。通过一系列这样的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在高校广大同学中得到很好的树立,形成人人保护环境、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五是要建立健全校园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合乎生态伦理原则的道德规范,通过制度规范的他律性和强制性,对大学生涉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罚,以此来强化大学生的生态道德信念,使大学生更深刻地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并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习惯,塑造健全的生态人格。(三)以体验为重点的生态实践过程。生态体验是体验的一种崭新形式,它是“人置身于一定的生态关系及生态情境之中,在生态互摄的状态下,全息感受、理解和领悟三重生态(即自然生态、类生态和内生态)关系及其结构与功能的生态生灭之道,经历内心感动,诱发和生成生态智慧、生态意识和生态能力的一种过程和境界”。大学生生态体验活动的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是一种最常见、也最受大学生欢迎的生态体验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适时组织大学生或者鼓励大学生利用假期自费到生态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等风景区开展游览活动。通过参观游览,让大学生身临其境,认识自然、欣赏自然、感受自然,使大学生在与自然的交融中切实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密切相关性,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并自觉生发尊重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道德情感,从而达到陶冶性情、净化心灵、提升人格的教育功效。二是生态考察。生态考察是一种具有明确的教育目的性和针对性的生态体验活动。它主要是通过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大学生对所在地或周边地区——尤其是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区域——进行了实地勘察或监测,使大学生了解大气、水源、土壤以及野生动植物等生态因子的分布和变化情况,激发大学生对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产生探究的兴趣,使大学生获得科学探究生态环境的方法,提高分析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并进而增强大学生的生态环保意识,唤起大学生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三是野外生存。野外生存是一种经过精心设计的、在吃住无着孤立无援的山野丛林中面对生存与死亡的考验,接受肉体和精神的磨炼,挑战生理、智力和技能的极限的生态体验活动。学校可适时组织学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富有野外生存经验的老师或教练的带领,不携带任何食物饮料,在野外开展徒步旅行、攀岩涉水、穿越丛林、搭绳过涧、野外自救、寻水觅食、野营野炊等内容丰富的活动。通过这种亲历亲为去解决生存问题和应对各种挑战的体验活动,使学生在克服通常不易遇到的各种困境中锻炼身体、磨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自我,深刻体会在大自然中为求生存而不得不克服各种困难的艰辛与愉悦,从而学会感激、尊重、敬畏、热爱和维护自然,并自觉养成符合生态道德原则规范的生态道德行为习惯。实践证明,通过开展以课堂为中心的生态教育,以校园为中心的生态文化建设,以体验为重点的生态实践过程,能够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意识、升华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情感、锻炼大学生的生态道德意志、增强大学生的生态道德信念、强化大学生的生态道德行为、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习惯,从而促成大学生人格的完善,塑就大学生健全的生态道德品质。参考文献:[1]蒋保国.大学生生态人格培育路径探析[J],教育学术月刊.2010,(5):43-44.[2]郑晓艳,王柏,郝淑媛.大学生生态道德教育问题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09,(9):7-9.[3]刘惊铎.体验:道德教育的本体[J].教育研究.2003,(2):53-59.[4]雷新兰.大学生生态伦理教育有效途径浅探[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4):8-9.大学有关道德的思修论文3000字篇二《论当代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摘要: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扩张,它在给当代大学生带来巨大方便和自由等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道德意识弱化、价值观念模糊、道德人格扭曲,伦理情感冷漠等网络道德缺失的消极影响,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文章对当代大学生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以及缺失的表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道德缺失 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在全世界迅猛发展,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了当代大学生学习的很好的工具。网络在给大学生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因其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约束性的特点又极大地助长了大学生的侥幸与放纵心理,使得部分大学生出现道德意识弱化、价值观念模糊、道德人格扭曲,伦理情感冷漠等伦理道德问题。一、大学生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与不良影响网络道德是指以现实道德为基础,适应调节当今网络社会里作为“网民”的人类个体之人际关系,规范其网上行为,以维持网络社会的良性运行之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是维持网络秩序、保障网络社会有序运行的必要文化条件和行为规范。网络社会交往的超时空性、虚拟性和数字化等特点,使得人类有了逾越现实社会规范和松弛禁忌压力的机会空间,从而出现了网络道德缺失的新问题。大学生作为网民的主体,其网络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道德弱化,价值观念模糊在互联网中人以电子化的“符号”存在,这里没有政府、没有警察、没有贵贱,是一个“民主而自由”的地方,使得道德虚无主义在网络社会的泛滥。当今的大学生网民受西文媒介的宣传影响,出现了一些盲目的“哈韩族”、“哈日族”,并固执地认为那才是美丽与时尚的主流,他们还盲目地认为“西方的月亮就是比中国圆”,从而产生民族虚无主义。据调查,上网的大学生中70%以上经常网聊,但上网聊天充满了虚假、欺和玩弄的不道德行为。主要有:其一,网名呢称低级庸俗,如“寂寞男子”、“想入非非男”、“帅处男想尝试”等等。其二,聊天内容充满低级趣味,“性”问题几乎成了每个聊天室的主要内容,有些语言甚至不堪入目。可见网络的开放性、隐蔽性使得大学生的价值观念模糊,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等传统价值观念受到严峻挑战。(二)人格扭曲,产生心理问题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都存在着“社交的需要”[②孙伟平著.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哲学研究(京),2007(8).]②。而在网络虚拟社会里,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社会交往关系逐步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一些大学生终日沉溺于网络世界中,逃避现实世界,久而久之会导致道德心理的弱化、道德人格的扭曲。据调查,在大学生中网上冲浪、通宵达旦者为数不少。他们沉浸在网络世界里,往往乐不思蜀,极大淡漠了和社会、和其他同学的交流。对于处于自我发展关键期的大学生来说,在网络游戏在获得极大满足感与优越感后,一旦这种虚幻的自我陶醉与社会现实环境形成强烈反差,就很容易造成人格的扭曲,从而导致一系列心理问题。(三)沉迷网络,导致情感冷漠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社会里人们不必以自己真实的面目出现,所以大学生网民可以给自己戴上各种各样的面具在网络世界进行交际[①逞萍著.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初探.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5)]①。网络的虚拟性使大学生没有必要说真话,一旦大学生选择了这一游戏规则,他们就不能够指责对方不讲真话是不道德的。加之完全揭示真相的成本过高,大学生就只有依靠自己的智慧在信任与怀疑之间徘徊。他们的交往在虚拟社会中变成了符号与符号之间的交往,在交流过程中也感觉不到对方的表情、反应和与自己相关的利益,这就使大学生们的交往或多或少也非人性化了,随之而来的就是交情淡化、责任淡化等问题,最终导致了大学生们人与人情感的冷漠。二、大学生网络道德缺失的思考与对策研究(一)完善技术环境与网络文化环境,发展相关的网络技术面对网络文化中大学生道德失衡的严峻形势,高校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在战略、内容和方法上进行创新,借助网络媒体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切实做到“以网治网”。1、建好校园网,主动占领网络阵地据调查,各大学一般都有自己的校园网,但在投入的力度、快速高效方面参差不齐。要把校园网建成切实为高校广大师生服务的、深受师生喜爱的现代化工具还要做出不懈努力。如要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精心设计网页内容,设置学生喜爱的栏目,用声、光、色、画等多种现代化手段,以高雅的文化、优秀的寓教于乐的内容,引导学生远离色情暴力等不健康信息,促进其健康成长。同时,还要积极开发设计具有时代性、感染力和吸引力的道德教育软件,把网络道德原则和规范以生动、活泼、多样的形式呈现出来,通过校园网开展网上道德教育;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主动参与校园网的开发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努力把高校校园网上的德育网站和就业网站建成大学生最为喜爱的德育教育的主阵地。2、开设校园论坛,充分运用校园网络网络媒体是一个人际交流的虚拟环境,使教育摆脱了时间、地域、性别、年龄、身份等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大学生和教育者在网络上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真实心态的交流,这对于教育者摸清大学生的思想并心贴心地进行针对性教育提供了一条捷径。当前,已经被广泛实施的网上大学生思想状况调查和利用BBS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成功尝试,充分预示,网络已成为崭新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高校德育工作者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和学生建立平等、信任的网友关系。这种利用互联网超时空的特点,容易创造平等、信任的氛围,以此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3、净化网络环境,控制不良信息传播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防止网络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净化网络环境,第一是身份认证技术,如通过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对资料访问的控制管理。第二是加密技术,如通过加密、防火墙等计算机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防止被非法复制和下载。第三是分级管理技术,可以通过对不同的用户设置权限来控制访问者的访问或者发表言论,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及时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产生。第四是网络监控技术,随时记录每一个登录者平时使用的记录、行为,以方便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另外,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优化网络环境,对进入的信息严格“过滤”,将与色情、犯罪等不健康内容有关的网站或搜索关键字自动锁住,净化网络环境。(二)建立完善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和法律法规制度1、加强网络管理,确保健康发展大学生思想日趋成熟,但对网络文化的负面影响有时显得难以抵抗,特别是网络中的政治诽谤、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对大学生影响极大。网络中许多违背道德的行为,如黄潮泛滥、黑客袭击等,通过传统的道德说教难以解决,高校必须加强网络管理,如加强电脑“防火墙”的研制,防止内外黑客的入侵;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加强网络监控和检测国际互联网入口;对所有进入我国的信息进行严格的过滤,抵制信息污染侵袭网上环境等。建立网络行为监督机制,要保证网络道德规范的切实执行,必须建立网络行为的监督机制。高校应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计算机监控、软件隔离等技术手段剔除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限制调阅互联网上的不健康内容。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网上行为加强监督和检查,要定期不定期对学生的上网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2、加大立法力度,确保有法可依网络道德自律中存在着监督的天然缺位,单纯依靠道德自律并不能有效解决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只有在以法律为主导的前提下的他律来带动网络道德自律,才能保证网络健康文明的发展方向,引导人们形成良好自觉的网络道德观。网络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由此滋生出来的网络失范问题亦需要我们去研究,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研究,进而出台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该说是“以法治网”的当务之急。(三)加强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自律意识1、培养高素质的德育工作者,提升其教育能力和“影响力”网络媒体给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信息时代高校德育工作者,不仅要懂得自己的业务,还要求他们能深入了解网络的特性,熟练地使用网络,使网上的学生德育工作生动形象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以高度重的责任感和时代感开拓创新。目前高校德育工作者不乏网络高手,但有些德育老师的网络知识还有待丰富、网络操作技能还有待提高。因此,当前对德育工作者来说,最重要的、最现实的是加紧学习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掌握先进的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一支具有现代教育思想,掌握网络媒体条件下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理论及规律,熟悉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师队伍将是网络时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网络便捷的交互能力也会促进学生德育工作者之间的交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素质。2、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抗干扰能力和“免疫力”因为网络道德的遵守主要靠个人的内心信念自律。高校要提高学生的德育素质,增强他们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要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使他们在西方腐朽生活方式信息的诱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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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是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律理论的焦点问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篇一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 谚语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 言行举止 ,还调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德这个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何况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 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国.人性的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道德与法律相关的思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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