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喵是kuma酱
从法律与道德谈谈我对设立见死不救罪的看法:
1、一个国家, 只有物质和精神建设两方面协调发展,国家才能算得上真正的强盛。对于素质相对较差 的人,我们正可以通过道德法律化,让法律成为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的催化剂,也成为挽救一条条宝贵生命的重要手段
2、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不断鼓励人们献爱心、做贡献,人民的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大多民众对于见死不救现象表示出极大的愤怒,这是设立“见死不救罪”的良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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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在我国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该人是陷于危险者的监护人,或者危险的状况是由于该人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的,那见死不救就已经违法了,甚至构成犯罪。 中国的立法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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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见死不救行为屡有发生,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罪”,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问题是,既然法律要认定它是犯罪的,那么法院如何认定行为人有什么责任?如何认定具有救助能力而袖手旁观?例如,面对一个人溺水,站在岸上的人没有下水救人,法院怎么知道这个人具有救人的能力?怎么知道这个人下水救人而不会被水淹死?又比如,如果鼓励公民见死必救,那么一旦因为救人而自毙,目前政府和社会在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济补偿方面,未有切实可行措施,公民的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对此进行定罪,会不会使得犯罪扩大化?使更多的人违法而犯罪?如果在岸边有几十人或更多的人没有下水救人,法院怎么可能通过对如此众多的人一个一个地进行审查,审核这每一个人是否具有救助遇难者的能力?如果在这众多的人当中,又确实有多个人具有救助遇难者的能力,但是他们都没有见死而救,最后法院也只是找到了其中某几个,而放过了其他一些具有救助能力的人,而对认定有罪人少数几个人治罪,是否是一种新的不公平?又或者是否对这众多的人都定此罪?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了公民犯罪的机率,而且也使法院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又比如,发生了偷盗抢劫事件以后,在现场的人如果面对手持利器的歹徒,法院怎么认定这些人是否具有救助能力?还有,因为怕犯罪,怕被追究刑事和法律责任,所以只要一有险情发生,在场公民就会迅速逃之夭夭,躲得远远的,这只能使险情扩大,增加险情的严重性,更是对遇险公民的伤害,使得他们本来可能得到救助的,反而没有人出面相救。另外,打击犯罪,救火救险,毕竟只是警察的事,法律对公民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认定在场公民犯有见死不救罪,会不会是对警察责任的分摊,是在为警察推卸责任,最后造成无人负责的局面?虽然有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但是也只是少数几个国家有此类法律,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对此是持非常慎重的态度的,见死不救,它通常只能是被视为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毕竟,一条法律的制定,要适合本国国情,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犯罪,而不是增加公民犯罪的行为,更不能是导致公民犯罪扩大化。法律从来就不是万能的,试图通过制定严刑峻法,增加犯罪的罪名,来规范社会和公民的行为,从来就是行不通的。希望通过立法,制定“见死不救罪”,是法律向道德领域的扩张,是犯罪的扩大化,与我们正在建立的法治社会相悖,是不可取的。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
件上海交大教授的批评言论,其起因、经过和结果,在这里没必要妄加评论了。我感觉,最有必要的是,透过这件事,我们发现了什么,去让我们深思。深思之一,学生的学习动力不
这位研究生生前被导师下达大量的任务,经常熬夜到半夜2点多,并且导师还希望他延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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