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吃白片
第一,博士论文中没有公之于众的内容,可以申请专利。第二,如果博士论文全文都已公之于众,则存在新颖性问题,不符合专利授权要求。第三,没有在博士论文中包含的内容,可以申请专利。
为爱浪漫1
1、已发表的论文,属于在先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如果上网了的话,这里面的内容就不能用来再申请专利了,属于丧失新颖性了,这里的关键就是,你的博士论文是否公开了,是否上网了2、你的博士研究内容,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是否属于你个人,是值得商榷的,也就是谁能把你的内容申请专利,是你个人,还是你们学校;一般来说,这个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你的研究是受到学校资金、设施、设备的资助的,你并不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你的论文只要没有公开上网,你就能拿来申请专利,当然最好是你作为发明人,申请人是学校,这样能确保没有纠纷
我是丽香
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并创设一套符合其特点的特殊法律保护机制,而面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中国家只有合理应对,才能早有进展。传统知识是指特定地区的居民,为生存和发展,依其生活地域、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而获得并传承的与该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知识。发达国家以现代手段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转变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享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依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传统知识却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使得作为传统知识“发源地”的国家或民族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间接剥夺,实为不公。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的传统知识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使发达国家能依合法途径对传统知识加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亦可从发达国家对其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分享所得利益,实为必要。一、传统知识的内涵及特点传统知识,是相对现代知识而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界定为: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基于传统”是指其知识体系、创造、改良及文化表达,乃一个民族或地区固有的,世代相传的,且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较之现代知识其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传统知识虽是千百年来,人们基于自身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探索和积累的关于利用自然环境、动植物资源和其他维系环境和生存所必须的知识,是对社会生活或生存经验的一种积累,但其却并非是古老的、落后的、一成不变的,其通常都随客观环境等的改变而改变,更衍生出新的知识。二是主体具有群体性,传统知识的形成与发展通常并非个人所能为之,而是当地民族共同的智慧结晶,由民族全体所共有,或原本由个人创造,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之中逐渐成为全民族的财富。三是具有特定的区域性,传统知识产生和发展于特定民族或地区,与当地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相连,离开特定环境,则难以存在和发展。二、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南北之争当前,就传统知识是否应受保护,国际社会并无异议,但就如何保护,南北国家出现严重分歧。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WTO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希望能在TRIPS框架内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他们要求修改TRIPS协定,明确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相反,WTO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则对这一主张强烈反对。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或有限的多边谈判框架内,企图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单独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有限的多边协定的方式,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签订条约,以条约义务的方式放弃其一直坚持的传统知识保护主张。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问题的分析尽管国际社会对于如何保护传统知识颇有争议,但争议焦点落在:应在多边协商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还是应由各国在双边或者是有限的多边环境下,就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自行协商签约,制定各自满意的保护规则。笔者认为在广泛的多边环境下保护,即将其纳入TRIPS框架内并创建一套特有的保护制度为佳。(一)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具有正当性1.传统知识应属于TRIPS保护的客体如前所述,传统知识不同于TRIPS所保护的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主体的群体性和特定的区域性。反对将传统知识列入TRIPS框架的国家认为,TRIPS规定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应该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如此,传统知识主体的群体性特征就使得其成为公共知识而被排除在TRIPS保护范围之外。当然,这种观点既与理论不符,也有悖TRIPS规则。理论上,“私权”并非是个人权利,而是相对于公法意义上的“公权”而言的,是私法意义的一个概念,即为私法上的权利。因此,界定“私权”、“公权”并非单纯的看权利的归属,而是看权利的背景。罗马法将法律按照其主体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调整命令服从关系的公法和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沿用至今。照此划分,公法以国家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强调公共秩序上下有序,凸显国家介入和干预的强制性;而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国家等公权力主体并无特权,而与其他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私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独立,强调自由意志下的支配和处分,只要在自由、平等的法律关系之中,私权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因此,私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而私权既可是个人权利,也可是集体权利。TRIPS协定承认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但并未界定私权乃“个人化权利”。而在受TRIPS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集体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不罕见,如在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享有者并不一定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的保护中的集体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其权利的享有者也并非个人;再如专利权保护中的“职务发明”和“雇佣发明”,其保护的权利主体也都是集体而非个人。2.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能保证公正公正是法的价值要求,是法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没有社会对公正的需要,法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框架内,更有利于保证公正。首先,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按照CBD的界定,传统知识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其与现代知识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TRIPS将利用传统知识产生的现代知识列入保护范围,却把原创性的传统知识却被排除在外,这恰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体现。虽然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仍然是知识产权,其应该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南北国家间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平衡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
跑跑跑pao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 ,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
小二2004
要]理论上保险受益人是由指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产生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文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与变更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关键词]保险受益权;设定与变更;一般规则;特殊问题一、保险受益权设定与变更的一般规则(一)保险受益权的产生保险受益权因受益人的产生而产生,可以说,受益权的产生问题也就是受益人的产生问题。理论界认为,保险受益人的产生方式:一是指定,二是法定。所谓指定,是指受益人的产生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的明确指定。我国5保险法6第61、62条对受益人的指定和指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作了规定。指定受益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在指定时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尽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是由于二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处地位不同,二者在指定受益人方面享有的权利也有所区别。如我国5保险法6第61条的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指定第三人包括投保人自己为受益人的,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事先未征得同意的,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取得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对已指定受益人的书面认可,否则,指定无效。而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同意,也可以变更,甚至可以对原来已同意的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进行变更,并且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不需要投保人的认可。这说明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独立决定受益人,他会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对自己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如果由投保人独立决定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能为了自己利益的考虑,而忽视对被保险人生命的关注。但是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所以应当赋予其享有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受益人既不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又不必具备管理保险金的能力的纯受益地位,决定了其行为能力或财产状况如何对于成为受益人毫无意义。所以各国对受益人一般都无资格限制,任何法人、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既可以一人独享受益权,也可以多人共享受益权。能否成为受益人或者享有多大份额的受益权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思。所谓法定,是指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因各种法定事由的存在而不存在任何合法受益人时,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充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我国5保险法6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多数学者认为可以将第64条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做法在英美国家中可以看到,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很少见到。[1]笔者认为,对第64条应理解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无法确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保险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后,应当在受领限度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后却没有此项义务。如果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当然的认定为受益人,将会引起遗产分配纠纷,所以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起来。所以,我国5保险法6应引入“法定受益人”概念,明确规定以5继承法6确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二)受益权的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保留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处分权,否则,一旦指定了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再无权变更受益人了。美国、法国、德国等都采此种立法例。第二种是直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明确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对己经指定的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2]如台湾5保险法6第111条规定,“受益人经指定后,要保人对其保险权益除声明放弃处分权者外,仍得以契约或遗嘱处分。”瑞士、日本等国也采用此种模式。[3]我国采取的也是直接主义。我国5保险法6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1.按照保单的规定变更。变更受益人大多会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保险实务中,保单一般载有受益人变更条款,对受益人的变更加以规定。原则上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保单规定,但当变更不符合保单规定时,其法律效力如何?在美国,投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才发生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但“实质一致规则”是例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只要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按照保单规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已经向保险人提交了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并且穷尽了一切可能仍然无法提交保单用于批注,而保单明确规定必须在保单经过批注后变更受益人才能生效,那么,法院就会适用“实质一致规则”,确认该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4]“实质一致规则”可适用于保单丢失、被损毁、盗窃或被他人扣押等情形。笔者认为,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保单规定,但对于其他变更受益人的方法一概否定不够完善,应该借鉴美国法院在判断采用其它方法变更受益人的效力时采取的“实质一致规则”。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转让保险单利益的一种方式,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处分保险单上产生的利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后,以合同的方式使保险合同上产生的利益归于受让人,会产生与变更受益人相同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离婚,在离婚
識食過人
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2009年12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内容,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技能和方法等进行的科学研究训练,是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考察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要求。论文可结合专业特点,在体裁方面体现多样性,采取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在教师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论文撰写工作。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和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二级学院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和评价全校毕业论文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本院毕业论文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宏 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及其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明确学校的整体管理目标。 2、进行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 3、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评估。 4、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为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信息。 5、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6、受理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异议及复查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组长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实施。 2、向学生宣传并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要求与规范。 3、遴选安排指导教师、审定和落实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4、检查、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5、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组织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6、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优秀论文推荐、质量分析、 工作总结 、文档资料的整理与保存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体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意选题的性质、难度、分量、综合训练等情况, 要符合培养目标。各二级学院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 2、创新性。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反映本学科领域的知识创新、方法创新、技术创新和理论思想创新。 3、实践性。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体现专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4、可行性。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学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个性化。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可以选择的体裁和基本要求如下: 1、学术论文。选题要体现学生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和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能对选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2、毕业设计。选题反映社会生产的实际需要,有突出的实用价值,符合本学科专业的要求;设计应有明确的思路、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和 实际成果预期,避免凭空想象的、纯理论的内容。 3、调研报告。选题能反映一种或者若干种社会问题,能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问题;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并明确调研思路、方法、地点、相应实施条件,以及本人能直接参加并经努力能完成的调研任务。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程序。 1、二级学院应组织专业教师编写《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由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并根据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2、选题工作应坚持学生自愿和二级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二级学院适当调整方式,确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3、二级学院应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述毕业论文选题的体裁、题目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题目,指定指导教师。 4、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选题,也可以根据兴趣自选题目。学生自选题目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说明(题目、已具备的条件及预期达到的目标要求等),经所在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 5、学校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科研创新课题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6、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填写正式的《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毕业论文课程开始时发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 参考文献等。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原则上应一人一题。确需团队合作方能完成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十二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送二级学院办公室备案。选题结束后,应将选题汇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开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应撰写开题报告。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二级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提纲、主要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参考文献应选择能体现该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比较具有影响力的专著和论文。参考文献须至少包含两本专著(以国家重点出版社为主要参照系)和两篇核心期刊论文(以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版)和《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版)为参照系)。 二级学院还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论文体裁自行拟定外文文献的数量要求。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即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五章 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科研工作背景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 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超过8篇。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时,必须经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鼓励有科研力量的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选题、开题、撰写等各个环节的论文指导和检查工作,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每次指导和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的相应栏目,对毕业论文的初稿、修改稿、定稿至少进行三次指导,最后写出论文评语,给出论文成绩。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应相互主动加强联系。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每周不少于一次),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 工作计划 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二级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撰写 第二十条 各种体裁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求可参考如下标准: 1、学术论文:论点鲜明,论证充分,论据确凿;方法适当,逻辑性 强,对问题有较深入的分析;论文注释和写作体例符合规范;参考文献具有适合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原始文献使用比例高;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准确。 2、毕业设计:立论正确,结论合理,专业结合度高;设计新颖,方法独特,完成的软硬件达到相关规定的性能指标且文档齐全;设计分析专业语言表述运用准确、符合行业规范,符号统一、编号齐全、图纸完备、图表精确清晰,信息和数据丰富,计算准确。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3、调研报告:必须是本人直接参加的调研成果;调研重点反映调研对象的实际状况和问题;反映问题客观,数据真实,资料翔实;调研报告交代调研的整个过程,写作格式规范,层次清晰,结构科学,建议合理。多人合作的应明确具体分工和贡献。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撰写遵照《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外语专业由外国语学院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教务处出台的有关新规定和学院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经教务处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改正。 二级学院应在毕业论文(设计)定稿提交之后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须责令学生重写,并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人文社科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1万字,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5000字,毕业论文对于部分专业毕业设计成果由毕业设计图 纸和毕业论文两部分组成者,其毕业论文字数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字。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并有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具体要求参照开题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定稿后,学生向指导教师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论文。进入评阅程序。 第七章 评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设计)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八章 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向二级学院提出答辩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二级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 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个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应有副高以上职称)1人,设秘书1人。 论文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在答辩前一天公布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和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第三十条 答辩小组组长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主持答辩并组织答辩成员打分和写 评语 。 第三十一条 答辩小组答辩前应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意见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和论文(设计)形式,当指导教师与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阅,根据评阅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答辩。答辩小组不同意答辩的学生,须向二级学院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三十二条 答辩前,答辩小组成员应详细审阅每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报告,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答辩中,学生必须报告自己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并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 第三十三条 答辩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答辩时间15—30分钟,其中学生报告时间不少于10分钟。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答辩要求。 第三十四条 答辩过程中,答辩小组秘书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 第三十五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小组按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并经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做出书面报告与总结。 第三十六条 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总 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一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必须统一。其中答辩评分占总成绩比例不应低于30%,各部分成绩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对优秀论文指导教师予以奖励。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设计)数量不超过答辩学生人数的15%,良好的不超过45%。 第三十七条 成绩评定应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记为不合格。 1、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者; 2、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 3、有严重抄袭行为者; 4、试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不符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者; 5、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者; 6、答辩未通过者; 7、无正当原因未参加答辩者; 8、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重修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答辩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九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对毕业论文各环节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各环节应符合本环节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才可开展下一环节工作。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第7学期第7周至第8周对学生进行一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动员,并公布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于第七学期的第9周至第11周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应于第12周至15周期间完成,并将学生选题汇总上报教务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时间为第16周起至第八学期第11周止,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并交指导教师评阅。第8学期第12至13周,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给出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成绩,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第8学期结束前,评选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将毕业论文(设计)样本原件和电子稿送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报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指导教师。检查内容包括: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论文是否含有抄袭、剽窃内容;指导教师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评语过分简单或与论文不相符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二级学院反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自查基础上于答辩开始前组织全校毕业论文原创性抽查,对发现抄袭、剽窃等行为的,视情节性质,可作出 责令修改论文一周后答辩、责令修改论文延期一学期答辩、责令修改论文延期一学年答辩等不同的处理。 学生对抽查结果认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向二级学院反馈,并作为评定各种优秀教学奖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章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保存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是学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做好归档保存工作,根据学校电子档案归档规定,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制作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进行保存,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统一交二级学院保管或处臵。 第四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修改,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装订。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转让须征得二级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法规执行,学生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寄出校外发表。 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毕 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表决票、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与教学管理专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遴选和推荐评奖工作,积极报送参加各种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 第五十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按实际毕业年份归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本管理办法指导下,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外国语学院、美术学院等二级学院的个别专业对毕业论文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1:《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印制规范》 附件2: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汇总表 附件3: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校外毕业论文(设计)安排情况汇总表 附件4: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南一览表 附件5: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附件6: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附件7: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检查表 附件8: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选题、开题情况汇总表 附件9: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答辩、成绩评定过程控制表 附件10: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表(供指导教师、评阅人用) 附件11: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安排表 附件12: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3: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4: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分表(答辩委员用) 附件15:兰州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及成绩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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