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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
[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
[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
[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
[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3).
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亿,超过总人口,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和。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亿,参合率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1] 张敏杰.老年社会保障——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J]. 理论与研究,2013(1)32.
[2] 王向阳.浅议老年人社会保障的法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6) 241.
吾是土豆泥
农村空巢老人调查报告总结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留在家中的中老年妇女。空巢老人是指家中没有子女照顾,单居或双居的老人。接下来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农村空巢老人调查报告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切实了解全县农村“空巢老人”基本情况和生活状况,20xx年7月20日至8月3日,根据 “县委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调研精神,对全县的农村空巢老人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成立了调查小组,组织本局干部深入到云龙镇护云村、福禄镇陆坪村分别对77位农村“空巢老人”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摸清我县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了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
一、农村“空巢老人”基本情况及生活现状
通过普查,全县现有60岁以上老人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 %,其中农村老年人万人,占全县老年人口数的85%。农村老年人中“空巢老人”共有24110户、37837人,占全县农村老年人口数的 %。随着我县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迈入社会、走出家庭,“空巢老人”家庭将逐渐增加。“空巢老人”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结构如下:
1、年龄结构情况:60-79周岁的有36042人;80周岁以上的有1795人。
2、经济收入情况(人均年收入):
1500元/年以下的:16985人;
1500元-5000元/年的:18717人;
5000元/年以上的:2135人。
其中现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人数达到3740人。
3、居住状况:老人个人独居的7030户;夫妻独居的10605户;与孙辈同住的6475户。
4、身体状况:身体健康的26059人;身患疾病的11778人(其中患重病的1469人)。
5、空巢老人中外出打工(半年以上的)子女人数:44865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活质量不高
(二)疾病的困扰
据普查反映,患病老人有11778人,占被调查的空巢老人总数的31%。门诊医疗费用占据了他们每月支出的大部分,然而农村合作医疗和民政医疗求助只解决了患病老人住院的部分医疗费用,门诊费用自负成份较重。特别是1469位患重病的老人,连其基本生活都很难维持,根本无钱医治, 个别的生病几年来未就诊过。老人通常是小病忍,大病拖,致使常年遭受疾病折磨。
(三)文化程度不高,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据普查反映,高达80%的农村空巢老人不识字,17%的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秉持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陋习思想,遇到子女不孝顺、侵占老人个人财产、甚至虐待老人等情况,多数老人宁愿逆来顺受、息事宁人,也不愿意求助于组织和法律途径来解决。使得有些老人吃不饱、穿不暖,生活特别艰难。
(四)子女外出导致空巢老人孤独感倍增
由于子女长期外出务工,不能回家探望老人,这很容易让老人感到孤独,仅靠电话并不能慰藉老人的心灵。农村“空巢老人”存在心理问题:一是希望孩子们进城打工多赚钱改善生活,二是希望子女也能够经常在身边,每逢过年过节,就盼望外出打工子女们能早点回家,享受天伦之乐。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牵挂、担心子女,难免产生心理失落,涌起孤苦伶仃、自悲、自闭、自怜等消极情感,同时由于自身性格缺陷,对生活兴趣索然无味,造成他们心情抑郁、惆怅孤寂。
(五)子女不孝顺,晚年生活特别困难
目前农村流传“一子晚年享清福、二子晚年较幸福、三子晚年生活就过衍的”说法。多子女老人的赡养问题,子女之间相互推诿,你推我、我推你,老人生活无人照料。子女不孝造成老年人生活特别困难,更有甚者国家给予老人的社保、低保等待遇老人就享受不全,还有极个别虐待老人的。
三、农村空巢老人已享受的政策
1、全部享受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2、全部享受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3740人享受了农村低保。
4、符合条件的,享受了城乡医疗求助和临时困难救助。
5、符合条件的,享受了节日慰问制度。
6、全部享受了政府的有关老年优待项目。
四、进一步做好农村空巢老人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空巢老人是老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数量和比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增长。如何使越来越多的'空巢老年人安享晚年,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做好空巢老人的各项服务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老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做好老龄工作的要求。针对老年人普遍关心的养老、医疗、生活照料等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把老龄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关心支持老龄事业,为老年人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大力宣传贯彻执行《老年法》,加强“孝道”文化宣传,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的意识。提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
在全县开展一次《老年法》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意识。大力开展孝亲敬老活动,加强“孝道”文化宣传,大张旗鼓的宣传尊老敬老的先进事迹,表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依法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老法年》规定“老年人有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督促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提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推进家庭赡养工作的进一步落实。维护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拒绝、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法进行追究查处。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人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机制。
适当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按照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建立适时增长机制,保证分散供养孤寡老人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对部分空巢老人实行特殊救助。在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低保对象中的困难高龄空巢老人补助金,实行特殊救助办法;建立农村特困老年人专项救助基金,重点解决空巢老人生活、疾病等特殊困难。
(四)构建老年人医疗保障体系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解决空巢老人就医困难的具体措施,提高医药费新农合报销比例,特别是门诊医药费。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二是在城乡医疗求助基金中切块建立老年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基金会对无力支付医疗费和支付困难的空巢老人给予帮助。三是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对无生活来源、长期患病、久治不愈、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空巢老人”,要及时把他们纳为医疗救助范围,给予救助。四是农村“空巢老人”由于家中无人照顾,常常会面临突发性疾病得不到及时抢救,生命受到威胁。建议在乡镇街道成立基层老龄组织,村委会建立农村“空巢老人”家庭档案,组织志愿者、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采取结对帮扶的办法,解决“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
(五)做好空巢老人日常生活照料。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让分散的农村老人尽是集中居住,广泛开展关爱帮助空巢老人的宣传工作,突出对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空巢老人给予特殊关爱,提高人们老龄意识、养老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互助帮扶制度,采取邻里互助,一帮一,志愿者包户,成立专门为老服务队伍等多种形式,照顾好空巢老人生活。大力开展 “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根据空巢老人实际情况,不断开拓创新敬老互助内容,逐步探索形成关爱空巢老人帮扶长效机制。
(六)抓好“回引工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逐步降低空巢老人人数。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务工,逐步降低空巢老人数量。积极兴办公益事业,支持发展老龄事业,解决空巢老人的实际困难,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让城乡老年人过上真正幸福的晚年生活。
(七)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了解决部分收入较高,身边无子女的农村“空巢老人”以及子女无闲暇照顾老人的问题,政府应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在税收、土地、城建、金融、水电管理等方面对社会养老事业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优惠,吸引非公经济进入养老事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大力兴办农村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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