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癌末期
摘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增强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为着力点,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交织在一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迎来黄金发展,是摆在我国地方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是积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的必然选择。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社会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是一个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局面的长期历史过程。其中,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和公共管理的主要实施者的政府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其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和公共管理的和谐,直接影响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改革和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地方各级政府真正秉承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不断前进。论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这个的开题报告做好了找我们要把
粘土宝宝
目的:提高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民经济收入,安定团结,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引导人们能正确认识休闲体育活动意识,利用湘西得天独厚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民族体育,地理环境结合现当前体育产业化的兴起,来带动湘西经济的发展,提高人均收入。2:意义:各种休闲文化的传入,给湘西地区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提高湘西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为前提,倡导各种文化的积极发展,给社会治安,加强人民团结,促进休闲文化的健康发展,提高全民健身,为湘西地区的发展,从精神上提供依据,从而来提高湘西地区的综合素质提供参考3:国际动态:就国际形式来看,全球一体化,体育参谒立体化,现在大多数都对健康的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觉悟,就世界卫生组织,旅游事业,节假日的活动方式来看,世界各国都是为提高全民综合素质进行引导,都对休闲体育这一块有了较高的认识。4:国内动态:国内形式来看,WTO和兴办奥运,休闲健身运动产业,当前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全国每年就用于休闲的费用也相对增多,用于休闲娱乐的时间也大幅度增多;旅游产业话的蓬勃发展,产业化开始起步。人口健康意识的转变。关键技术和预期水平效益1:关键技术: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进行并调查,取证,探研湘西地区休闲体育的发展,开展情况程度,把农村和城镇之间的休闲体育的发展状况,休闲的方式,对休闲文化的传播从积极发展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运用现当前的经济状况,运用对比对经济条件的发展和现在人们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休闲运动,课题主要运用调查法,查找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分析法等进行研究,能从中得出适应湘西地区积极方向发展的休闲体育运动对策。2:预期水平:预期水平能达向个湘西地区的休闲文化起到带动作用,向健康方向发展;达到的预期效益在调动积极文化方向的同时,能积极调动全地区的人口综合素质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使湘西人人都能进一步认识休闲活动在生活中带来更多乐趣,能从身心上得到健康的发展,促进休闲文化的积极发展,打造安稳的社会经济环境,达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使全地区全民健身活动能有一个活跃的氛围,引导休闲活动向健康的发展方向,人口综合素质等得到提高提供依据。研究基础及主要措施一):我是体育系大三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做事踏实,有较强的体育理论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注重运动知识的积累,生活中就对休闲体育进行过多次的调查和访谈,给自己打下了坚强且牢固的理论性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二):文献资料基础:[1] 廖文科.贯沏“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做好学生卫生工作[J].中国学校体育学,2001(3):卷首[2] 孙葆丽.我过群众体育发展的历史回顾[J].体育科学,(1):13—16.[3] 胡小明.新世纪体育的走向—娱乐于健康[J].体育与科学,2001.(4).地域基础:[4] 许良.中小城市居民体育活动的特征分析—以陕西省汉中市为例[J].(3):92~94[5] 托马斯·古德尔,杰弗瑞·戈比.人类思想史中的休闲[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6[6] 刘天成,张天成,涂绍生.湘西土家族学生1985—2000年体质状况的动态分析[J]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3,(1)50—531:文献资料法:根据也掌握的文献,查找相关休闲体育运动书籍,期刊,学术报告,学术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科技档案等2:问卷调查法:通过直接接触,询问研究对象,现场取证等手段来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进行调查,主要以问卷法,现场调查法。3:对比法:利用湘西地契的具体情况和发达地区的休闲运动开展情况进行对照比较,得出适合湘西地区的休闲运动的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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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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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洁博利郑少波
V业论文中引用的材料和数据,必须正确可靠,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即论据的正确性。具体要求是,所引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反复证实。第一手材料要公正,要反复核实,要去掉个人的好恶和想当然的推想,保留其客观的真实。第二手材料要究根问底,查明原始出处,并深领其意,而不得断章取义。引用别人的材料是为自己的论证服务,而不得作为篇章的点缀。在引用他人材料时,需要下一番筛选、鉴别的功夫,做到准确无误。写作毕业论文,应尽量多引用自己的实践数据、调查结果等作为佐证。如果文章论证的,是作者自己亲身实践所得出的结果,那么文章的价值就会增加许多倍。当然,对于掌握知识有限、实践机会较少的大学生来讲,在初次进行研究中难免重复别人的劳动,在毕业论文中较多地引用别人的实践结果、数据等,在所难免。但如果全篇文章的内容均是间接得来的东西的组合,很少有自己亲自动手得到的东西,那也就完全失去了写作毕业论文的意义。(二)论证要严密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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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要开头就点题,这样给人会留个好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