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sharon
全文46页pdf版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于国庆【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多从事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这使得农民工成为我国现阶段职业灾害的主要受害对象。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论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农民工的定义,分析了农民工问题的由来,并从总体上概括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论文第二部分界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涉及的若干概念,介绍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发展规律和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阐述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必要性;论文第三部分以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为例,通过已有数据的实证,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覆盖率较低、工伤维权困难、费率机制不合理、预防机制不完善,工伤康复功能尚未发挥作用等,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探讨,同时还介绍了潍坊市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创新性做法;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即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工伤康复工作、加强执法监察等措施,此外,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提出了“代位求偿”的新思路,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F842;【DOI】:CNKI:C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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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 为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该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伤亡事故,有利于社会安定、分散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应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扩大覆盖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 应当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到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2.要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由企业负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形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和进行管理服务,减轻企业工伤保险费用负担和行政事务负担,保证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而不受企业兴衰存亡的影响。 3.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并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应当充分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杠杆和行政的、经济的惩戒手段,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应当做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生活和劳动功能并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 4.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建立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保障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补偿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为照顾地区间、企业问的经济效益差别,国家在规定基本待遇标准的同时,应倡导企业实行补充性工伤保险或举办群众互助性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 要根据工伤问题情况复杂、技术性强、待遇项目多、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等特点,把工伤界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明确、具体,尽量减少操作上的困难。工伤保险的实施可按属地原则,以地级市为基本统筹管理单位,便于因地制宜,迅速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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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而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帮助参保职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文章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和职业康复及经济补偿,并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工伤事故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事故发生前所做出的财务计划,来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及精神忧虑,并维持其正常生活。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转折性发展是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达亿人,享受待遇人数也从2003年底的30万人增加到94万人,但是与国际上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事故预防脱节 在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例如,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就将其主要关注方面和工作重点都放在事故预防上,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事业。而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二)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将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保范围,相应被列入参保范围的部分私营、涉外、乡镇企业及雇佣劳动者的个体经营者,也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如煤矿开采、运输企业、建筑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总体来说,在不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及农民工的基数基础上,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并呈逐年上升之势,但与日本98%左右的覆盖率相比,差距非常明显。 (三)获取工伤赔付难度大 职工获取工伤赔付存在难度的原因:首先,由于法律监督及对于追偿权的规定不足,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和规范法律框架,创造法制环境时期,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真空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并存在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标准滞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现象。其次,《社会保险法(草案)》只规定了对医疗费用的追偿权,对于职业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仍应享有追偿权等都未做出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再次,工伤认定调查取证也非常困难,主要是由于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而职工个人在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就很难获取赔付。 (四)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宣传力度不够、费率机制不合理及基金管理不善。虽然工伤保险已经存续多年,但受工作量较大、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仍无力开展广泛、大型的宣传工作,再者虽然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但是受长期传统观念束缚,在部分企业领导的意识中认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而工伤保险被认作“小险种”自然受到忽视。从费率机制上看,我国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同时差别费率制定不够科学,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费率,从而也不能起到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工伤基金管理效率低并存在部分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且开支项目混乱;二是有些企业在上交工伤保险费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少数企业平时不参保,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再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更甚者部分医院针对工伤职工的治疗大开药方,开假处方,这些都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规范立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立法要求在既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成熟的管理理念,又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工伤保险的法规及相应配套保障执行法律文件,如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及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等,这些都有利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同时避免获取工伤赔付困难的局面。其次,应改变目前忽视事故预防的局面,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设置相应的预防机构,对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职业危害作业网点及人员健康档案,并进行实行跟踪,了解其健康情况,从而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工作。再次,还要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对某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不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就冒险生产,并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行业及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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