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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橙小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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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是我国 传统 文化 的载体,而汉语言文学包涵了我国的民族意识,汉语言文学主要培养学生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汉语言文学8000字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圣经对西方文学的影响

摘 要:《圣经》和西方文学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圣经》除了是众所周知的基督教的教义,此外还是西方文学进行创作的重要源泉之一。《圣经》成为西方文学的创作源泉有着其独到的原因,这便是其自身较高的文化价值与艺术魅力。本文主要从《圣经》的文化价值入手对其本身的价值进行研究,并对《圣经》成为西方文学创作源泉的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圣经;文学价值;西方文;影响

一、 对《圣经》作为西方文学创作源泉的原因分析

《圣经》中表述了人间的是非曲直和过失罪恶,都充分反映出了人类内心的悲喜哀愁与理想,使人类更深入的探索人生命运与人生价值的哲理。《圣经》中运用的语言简洁、明快,极具感染力,易于接受;而且其中涉及到的体裁纷繁众多,包括 神话 故事 、 寓言故事 、 传说 散文 、杂文、诗歌、小说等;此外还包括演讲、书信等内容;《圣经》的内容中一般都蕴含着和平民主、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这也是十几个世纪以来文学家能够借鉴它的创作题材的原因所在。而且,《圣经》在其叙述的结构、 文章 的体裁、文体中人物形象的塑造以及其中运用的修辞手法等多方面都具有着较高成就,同时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 经验 。其中的文学贡献更是为后世的作家提高道德信仰和信仰熏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西方文学作品中体现

《圣经》作为经典之作,对西方的文学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圣经》中所包含的一些神话故事、寓言故事、传说散文、杂文、诗歌、小说等作品,都可以说是文学方面比较成熟和突出的的文学典范。《圣经》中所蕴含的思想文化、 名言 警句也是充分体现了西方文学各方面的语言文学特点。

(一)《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西方文学作品《神曲》中的体现

但丁作为意大利的著名诗人,在中世纪末期所创作的作品《神曲》中,冲破了传统教学的呆板束缚,沉重的打击了中世纪所倡导的世界观,充分展现了新时代的思想光环――人文主义。而其中的一些思想文化都是在《圣经》中得到的启示,由西方国家历史上对《神曲》高度定位,以及视《神曲》为精神食粮的表现,都可见《圣经》文化价值的充分体现。《神曲》独特的创作时期,以及独特的创作背景,都是由于这部作品是创作于但丁被流放期间,它所采用的是中世纪较为流行的梦幻文学方式,但丁根据自己梦游三界时的所见所闻及所感,创作出了一部可以分为《地狱》、《炼狱》与《天堂》三部分的叙事长诗。而在《神曲》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但丁对《旧约》与《新约》中的启示、说教、福音、象征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以及自己据此的感想。从寓意上讲,《神曲》所采用由地狱至炼狱,再到天堂的整个过程,与《圣经》之中神学宣扬的人所具有的精神道德都是相互契合的,而整个的作品所蕴含的思想文化与《圣经》中所讲的神学理论是相通的。

(二)《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体现

莎士比亚作为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戏剧家、作家,一直竭力在生活中和作品中宣扬《圣经》中所体现的博爱与人爱的崇高基督精神。虽然,莎士比亚是一名作家,但是同时作为思想家的他能够对《圣经》的内容能够熟练掌握运用。这些都充分体现在《罗密欧与朱丽叶》这部早期悲剧的作品中,通过详细的阅读,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与《圣经》相似的原型人物,比如说,劳伦斯神父就是《圣经》的基督精神的博爱的化身,剧中两仇家能够言归于好,正是通过神父的竭力劝说之下才得以实现的,这种体现理解与宽恕的基督精神正是《圣经》文化在剧作中的真实写照。而另一部巨作《哈姆雷特》中更是多次引用《圣经》的一部戏剧。据官方的专业有效统计,莎士比亚的每部戏剧对《圣经》的引用都要多达14次,更不用说其中对基督精神的充分体现。尽管莎士比亚剧中所描述的人物大多都是要受尽磨难,甚至失去生命,但是,在利己主义盛行、泛滥的环境下,它所包含的博爱与仁爱的思想都体现出了作家对剧作中所有人物的美好期望和坚定信念。而且,莎士比亚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具有强烈的想要重新创建理想社会的人际关系的美好愿望。

(三)《圣经》的文化价值在清教徒文学中的体现

资产阶级革命在17世纪的英国“清教革命”外衣下爆发了,清教徒文学也应运而生。清教徒文学产生的独特历史背景,致使清教徒大多以《圣经》为思想武器,以圣经的基督精神在人们心中的崇高位置为基础进行革命观点的宣扬,其中主要的代表人物当属约翰弥尔顿。弥尔顿创作的《力士参孙》、《失乐园》与《复乐园》的作品中大多都是以《圣经》作为创作源泉。《力士参孙》出自旧约,这部巨作中所描述的故事是参孙把大柱撼倒的复仇故事,反映出了参孙在复仇过程中自己纠结而痛苦的内心世界,从中体现出参孙视死如归崇高的人格精神。其中“撒旦反叛”的故事取材于新约、“亚当夏娃被逐出伊甸园”的故事出自于旧约。在撒旦反叛这个故事中,撒旦所进行的法抗的行为得到了高度的赞美,而弥尔顿笔下的上帝却被形容成为暴君,作品中对上帝进行歌颂的诗句相对于其他的描述显得极其苍白无力。相反的,对于反抗者撒旦的描述却是充满激情和热情。因为作品中作者塑造的撒旦的形象,淋漓尽致的体现出了清教徒在这独特历史背景下坚持进行革命的思想。这些长诗都成分体现了《圣经》的文化价值,同时《圣经》也是这些文学作品的创作源泉,巧妙的借助了文学创作的寓意与象征手法,在这独特的时代背景下充分表现出了中世纪独有的时代精神风貌。

(四)《圣经》的文化价值在启蒙文学中的体现。

回顾整个西方历史,封建思想迷信的破除要归功于18世纪的启蒙运动,这次运动使当时受蒙昧的思想受到了启迪,同时对启蒙思想的广泛宣扬,促进了启蒙文学的产生,启蒙文学产生后,由于广为接受使用,便迅速成为西方文学的发展主流。这个时期,西方涌现出很多作家、诗人和戏剧家。这个时期伟大诗人拜伦创作了诗剧《该隐》,该诗剧的创作源泉是《创世纪》之中“该隐杀弟”这则故事。而德国大作家歌德就其本身来讲,是反对宗教主义的,但是他的作品《浮士德》却借用《旧约》中的故事“天上序幕”,这其中就体现出了歌德人生观中的进步与积极的进取精神方面。在浮士德作品中的最后的一幕,歌德受到《圣经》的启示,经结局中的恶魔的失败归功于天使使用的爱火,从而使浮士德的灵魂得到了救赎与拯救。歌德在作品中人物名字的更改更是体现了辨证、善恶的哲学思想。

(五)《圣经》的文化价值在近代文学中的体现

圣经的广泛影响并不只是存在于我们所周知的著名文学作品中,在近代西方的众多文学家中,不论是否信奉基督教,他们作品中都可以看到基督教博爱思想的痕迹。典型例子有丹麦的安徒生童话,法国作家雨果创作的《悲惨世界》与《巴黎圣母院》等。这些作品中都充分的体现了基督教所倡导的博爱、仁爱的高尚基督精神,体现了人们高尚宝贵的精神。

参考文献:

[1] 王箐.《圣经》对西方文学的发展[J].学理论,2013.

[2] 殷红梅.《圣经》与西方文学的影响[J].时代文学2011.

大众文化对当代文学的影响分析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当代文学事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众所周知,大众文化是当代文学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同时大众文化也是一种较为具体的商业文化,所以在进行大众文化宣传和大众文化学习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应商业守则,但是此时往往会导致相关文化作品坐着物化状况产生。实力强劲大众传媒会与对应文化作品创作者二者之间形成主引导和被引导模式,应该了解到,大众传媒是主引导者,而文化艺术则是被引导对象,此种状况产生就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艺术内在具体艺术规律造成影响,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当代文学大众化现状。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当代文学发展趋势,将大众化对当代文学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希望我国文学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关键词:大众文化;当代文学;影响分析

受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影响,生产逐步代替创造,模仿手段和复制策略等相继代替了想象和灵感,之前传统艺术的主要目的已不在是单纯表达内心情感倾诉,同时也不会起到宣泄审美情绪与宣泄审美冲动,并在此基础上也不会展现文学本身生命与文学本身活力,依靠文学获取相对利润已成为当前一种需要。文化行业领域中策划概念逐渐被当代艺术家所异化,我们所谓的策划就是要摸清行业市场需要和对应消费者心理,也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因素对其造成的影响,综合上述各点才能正确实施后续文化生产。

一.大众化文化对艺术产生异化影响探究

(1)大众文化得以生存的主要基础就是其能够有力依托现下市场规律和基础市场商业原则,这就会致使艺术逐渐沦为人们赚钱工具和赚钱手段,其同时也不会服从审美需求和文学创造本性且不会迎合逛到人民群众对文化的具体要求,在产生异化性的基础上也会走向平庸和媚俗。

文化艺术本性和文化艺术旨趣以及相关文化艺术功能等都会产生本质性变化,之前的文学艺术形式是较为张扬和自由的,现在却变成了千篇一律模式和消遣娱乐模式,这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文化异化和艺术异化和文学异化等。我们应该了解到,当在进行文学创作时会受到外界因素影响,此时的文学艺术创作不再是独立存在的一种精神领域,同时此刻的文学也不再履行相关批判职责和对应否定职责等,现有文学艺术形式只是单纯证明自身存在力与对社会引起的整体作用和效应,换个角度而言,这是一种及特殊自灭现象。

(2)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文学形式的不断更新,大众文化产品的生产速度和生产数量急剧提升,此时大众文化产品规模复制越来越有其基本必要性,大众文化产品由有关机构大批量生产也逐渐成为可能。但是在此过程中此种大众文化产品标准化生产模式则会放弃艺术本质以及轻视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大众文化作品逐渐走向当下流水线生产模式当中,标准化文化生产线和模式化文化生产线二者都会设计出较为固定的大众文化标准情节和大众文化具体人物以及大众文化基本组织结构等,相当于机械制造首要必备零部件一样,之后可以不许投入大量人力进行批量生产,标准化文学作品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学作品表现力和文学作品 想象力 ,其彻底扼杀了艺术作品创作的自由行和作品本身个性,艺术作品逐渐成为简单产品制作。大众文化的消极性思想不言而喻,其与当代文学格格不入,大众文化消解了艺术作品的艺术本质和艺术自由以及艺术个性等,将相关文学艺术正能量转化为异化反动力量。

二.大众文化对当代文学作品的异化影响分析

广义来讲,在大众文化的具体影响之下,当代文学产生了巨大变化。文学作品生产明星化、文学作品生产类型化、文学作品生产符号化和文学作品低俗化都是当前文学几种主要特点。应该了解到,大众文化以一种较为强势艺术话语,大众文化对当代文学创作的影响程度也是越来越深,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当前文学艺术形式和文学行业基本格局以至其产生异化。以下是大众文化对当代文作品异化影响的几个方面:

1.文学作品明星化

文学作品明星化现状致使造星运动不断向前发展,大众文化发展的主要动力就是现下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但是我们平常所熟知的文化产业是建立在当代明星机制基础上的,文化产业依托大众文化促进造星效率。书商是一个新词种,其是通过具体明星塑造形式来完成产品包装和产品发行的,之后在此过程中赚取丰厚利润,一些现代文学作品创造者和文学艺术家在媒体中多次出现,但是群众粗制滥造呼声越来越高,但是这也并不妨碍此类文作品创造者和文学艺术家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书商包装对象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好现象,其大大降低了文学作品质量,大众文化的不断完善和大众文化对文学作品内容的影响,文学作品生产明星化已经是一种发展趋势,书商会在挖掘商机的过程中寻找相关潜力目标,一面培育一面进行包装以促使当代我国文学市场运作模式产生。需要注意的是,大众文化作品明星化而已给书商带来丰厚利润,但却有力反映出文学精神逐渐衰退,文学作品创作者和文学艺术家不断被人们所关注,这就会产生作家被关注度远远超于文学艺术作品的被关注度现象。

2.文学作品创作类型化

文学作品创作类型化在某种程度上消弭了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个性,在大众文化影响之下,文学作品创作类型化会对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过程进行全方位渗透,其中侦探小说体裁和言情小说体裁以及武侠小说体裁等都会在作品内容结构模式中发生较大变化,只需将之前铺垫好的材料进行对应位置填充就可完成一部作品。

广义而言,文学作品创作主要包括作品人物、作品情节和作品语言以及作品构思几个要素,但是上述四种要素均出现了类型化发展趋势。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化的不断发展就会产生文学符号逐渐象征化现状,大众文化会致使文化艺术作品符号化现象产生,使得文学作品本身内在具体表达含义和文学作品本身人文精神等皆被抽空,文学成为一种表面创作行为且并无文学艺术价值可言,还有就是符号象征意义的文学作品为成堆泛滥,其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文学艺术的个性创作,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文学批判净胜有所降低。

3.文学作品趣味低俗化

就文学作品趣味低俗化而言,其是缺乏一定人文关怀在里面的,我国当代文学作品中低俗文学艺术作品占有相当一大部分比例,发掘本能和发掘刺激才是真正的生活,显然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具有大众趣味低俗化文学艺术作品会通过生产人欲望和要求等提供相应代替性所求以至达到我国中产阶级消费需求和消费理念的具体要求。较为常见趣味低俗作品代表模式就是现身说法,现身说法模式虽能讲述人类本身故事使人类本身被发现和被挖掘,但是大众文化的出现却将其污染,这种纯洁艺术作品被应大众文化应用到赚取作品利润上。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趣味化宣传模式和低俗化创造形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代大众文化对现有文学基本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其具体表现在与大众文化能够使文学创作者和文学艺术家在进行作品创作过程中更加关注普通大众的生活,艺术作品功能和文学作品功能二者均向消费性方向与娱乐性方向转变,现下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流通方式也呈现出明显的商业化发展趋势和发展走向。但是此时往往会导致相关文化作品坐着物化状况产生。实力强劲大众传媒会与对应文化作品创作者二者之间形成主引导和被引导模式,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大众文化发展现状,摒弃消极文学思想以达到正能量传递的主要目的。

参考文献:

[1] 张郑维.中国当代文学的游戏性研究[J]. 毕节学院学报.2010(12)

[2] 丁鹏,段云华.大众文化与后新时期中国文学[J].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3)

[3]索邦理.论大众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当代文学活动[J]. 南昌高专学报. 2009(03)

[4]徐朝霞.当代文学的失落与曙光[J]. 现代语文(文学研究版). 009(05)

[5] 王莉,石竹青.中国当代文学的狂欢化分析[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 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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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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