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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论文①驾驶员以各种危险驾驶方法驾驶机动车论述,②它危害的主体是社会,人,和物,③它给社会,人,和物带来的危害程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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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园中葵me

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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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R蔚蓝

□朱继武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规制先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自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各地严肃查处了多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危险驾驶现象大大减少,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得到了更好保障。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恶劣”,却依然存在争论。笔者就此提出浅显的见解,供大家商榷。一、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就是保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然。本罪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危险驾驶行为频频见诸报端,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行为设有处罚规定,但是行政处罚并不能对频频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些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执法部门加大了对危险驾驶的查处力度,危险驾驶现象大为减少。然而,司法部门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过程中,也经常碰到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主要表现为: 首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对于何为“情节恶劣”,《刑法修正案(八)》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机关以及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对此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该条款时,常常因法律规定不明难以适用,而且不同的法官在适用该法律条款时,对该条款的理解也有所不同甚至相反。 其次,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需要“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没有规定需要“情节恶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是否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一)关于追逐竞驶的理解 要认定什么是“情节恶劣”,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追逐竞驶”。在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第一种情形中,“追逐竞驶”是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有学者对如何理解“追逐竞驶”曾进行过深入的阐述,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其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其次,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三,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二)“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 对于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所需的“情节恶劣”,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也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恶劣”应当着重从道路环境、行为动机、“前科”次数和超速幅度、“危害”后果,以及车辆状况等方面考虑。还有学者认为,追逐竞驶应达到情节恶劣,这要考虑:一是时间,上下班高峰期时情节严重些;二是超速的多少,超得越多,情节越严重;三是次数的多少;四是后果。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道路环境、时间和地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追逐竞驶是发生在道路上,那么犯罪行为发生时的道路环境,必然是判断“情节”是否恶劣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比如,发生在闹市区道路上的追逐竞驶行为一般要比发生在偏僻道路上的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更为恶劣。另外,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是影响判断“情节”是否恶劣的标准,不同时段发生的追逐竞驶行为,情节也不一样。比如,在上下班时段发生的追逐竞驶行为情节应该比非上下班时段的追逐竞驶行为更为恶劣。众所周知,上下班时段道路上行人、车辆一般都比较多,按规定此时驾驶机动车辆应减速慢行,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属于上下班时段,仍然故意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那么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虽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并没有要求直接的“危害后果”(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等)作为要件,规范危险驾驶行为主要是试图控制一种可能给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规范危险驾驶行为是以保护他人免受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为主要目的,而不是惩罚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但是从刑法总则理论我们知道,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中都需要有社会危害性,尽管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从危害后果来判断,但是危害后果至少可以成为判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素之一。本罪规范危险驾驶行为不等于只规范驾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的规范也惩罚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以结果为要件,但是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和之后都是危险驾驶行为规范的调整范围。因此,判定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与否,结合行为人追逐竞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断,笔者认为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也具有合法性。追逐竞驶行为造成的损失越大,相较造成损失越小的,前者的情节应该更为恶劣。当然这个观点不能绝对化,必须结合其他判定标准一起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是判断犯罪行为情节是否恶劣的重要标准之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越强,那么其行为的情节一般更加恶劣。比如,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人主观上为了争强好胜,为了炫耀或者纯粹为了追求精神刺激等等,故意追逐其他机动车辆或者双方互相追逐,那么这种追逐竞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应该属于极其恶劣的。此外,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态度也是判断追逐竞驶“情节”是否恶劣的参考要素之一。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一方面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大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行为人事后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国家法律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情节绝不会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孤立出现,因此要综合考虑以上各种情节才能确定追逐竞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绝不能为入罪或出罪只强调某一情节而忽略其他。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充分保障司法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刑法的运用,既要防止失于宽纵,也要避免打击面过宽,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非常重视,加大了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了那些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大大遏制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机动车现象的发生。危险驾驶罪入刑,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通过一年多的法律实践,立法时遗留下的一些问题和弊端也日趋明显。因此,问题解决的出路需要最高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此尽快制定一个配套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以解决目前如何认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问题上的困境。(作者单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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