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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joyce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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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莹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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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安全 教育 是事故预防和违法处罚的重要 措施 ,有助于我国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交通安全 少年警校 体验教育

论文摘要:体验是引导学生通过亲自经历和实践活动获得真实感受的过程。开展“少年警校”体验教育活动,不失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其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最佳途径。

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显示,意外伤害已成为青少年儿童的头号杀手,其中车祸等意外伤害已取代过去的传染病和营养不良,成为危害0-14岁未成年人安全的首要原因,而5-14岁的少年儿童的意外死因主要是车祸。面对青少年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已刻不容缓。

现代教育理论指出:“学生的思想品德是接受外部影响并经过主体内化过程才形成的。”新课程强调体验性学习,要求学生不仅要用自己的头脑去想,而且要用眼睛看,用耳朵听,用嘴巴说,用手操作,即自己去亲身经历,而且用自己的心灵去感悟。体验正是引导学生通过亲自经历和实践活动获得真实感受的过程。这就需要品德的教学融入学生的生活,让学生自主进行角色定位,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发展道德。

基于上述认识,开展“少年警校”体验教育活动,不失为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其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的最佳途径。依据体验教育主体性、实践性、社会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可分以下四步进行:扮演角色—体验感受—化为行动—形成习惯。

一、扮演角色,突出形象性

以往的交通法规的教育,往往局限于书本,教师只注重传授,强求学生对交通知识的记忆。缺乏生活化的设计,缺乏学生参与,往往令学生失去学习的乐趣。而在“少年交通警察学校”里,通过角色扮演,形象性的教育为学生喜闻乐见。

每年开学,我们将进入四年级的队员编入少年警校,让他们身着统一的交警制服,举行隆重的少年警校开学典礼。由交警大队的领导向学员授旗,老学员代表汇报和展示一年来警校学习的成果,新学员在警校教官的带领下宣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誓言。我们还制作了警校的校旗、创作了警校校歌。在阶段性成果展示汇报时,像模像样地举行检阅式、授衔仪式,不断增强角色意识。同时,我们还开辟了交通安全宣传栏,每班 黑板报 增加了交通安全宣传角,校内主要通道上设置了交通标志,营造了宣传、学习 交通 安全知识 的浓厚氛围。

二、体验感受,强化生动性

新课程的理念告诉我们,对于形象思维处于主导地位的少年儿童来说,对他们的教育尤其需要积极的内心体验。积极的内心体验可以使他们获得的思想情感刻骨铭心,可以加速儿童的社会化进程,使他们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

在小交警学校里,一方面采用“请进来”的 方法 ,邀请警校教官定期到校给上交通安全课,帮助大家系统学习交通知识,掌握交通指挥手势,更主要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带领大家出校门,走上街头、走进警营,通过三种途径引导儿童体验。

1.实地观察。交警叔叔带领儿童走上街头,认识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并理解含义。特别是禁行标志、信号,让儿童知道其不可违抗的意义。将课堂搬到马路上,简单枯燥的文字变成生动可感的实物,很容易就调动了学生积极的内心体验。

2.参观访问。从《马路悲剧图片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录像片中,学生感受到遵守交通法规是何等重要;“一日警营生活”,学生感受到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畅通工程”实施的重要意义。在采访中,交警从交通事故中选取与儿童生活实际相接近的典型案例,剖析原因 总结 教训,让儿童深切感受注意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3.调查统计。组织学生运用所学的统计知识,对学校附近交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不同时段车流量、人流量的情况,了解事故发生的状况及造成的损失。透过一串串数字,学生不仅感受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感受到交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交通管理的紧迫性、重要性日益突出;还使孩子们从身边活生生的事实中体会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道理。行动之前先心动往往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三、化为行动,立足主体性

陶行知先生认为,幼年人不是孤立的,他是环境当中的一个人,学校的教育任务就在于把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生活密切地联系起来。学生在课堂上有了正确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还需要通过各种活动加以巩固,深化,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将内心感受外化为积极行动是体验感受的最终目的。在警校活动中,我们注意以人为本,将少先队员视为交通活动的主体,通过引导他们参与各种交通管理,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行为。

1.配合导护老师值日。校园与川流不息的交通要道相比安全得多,但“准交通”的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快速奔跑的现象不加制止、堵塞要道的情况不予疏导也会发生事故,让队员们轮流参与校园“准交通”的管理,既提高了学校常规管理的成效,对培养儿童良好的交通行为也大有裨益。

2.模拟交警站岗。在上学、放学的时候,值日的队员们身着警服,英姿飒爽,担当小交警,在校门口站岗。在他们的指挥和管理下,校门口交通秩序井然。

3.协助交警在路口值勤。为了实现交通安全教育由校内向社会延伸和拓展,每周利用一节 社会实践 课,小交警们上街,向路人宣传交通法规,协助交警纠正违章;为了使路口的车辆畅通无阻,始终用标准的手势指挥交通,手臂发酸发麻也咬牙坚持;为了让超线的车辆退到停车线后,解释工作做了一遍又一遍……一节社会实践课下来,尽管学生们很累,但看到自己的努力换来了道路的通畅,“小交警”的使命感和自豪感油然而生。在自主教育、自我管理中,他们实践交通法规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

四、形成习惯,注重持久性

习惯的形成有赖于行动的坚持不懈。为使少年儿童将交通安全行动转化为日常的行为习惯,必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综合管理。从学校到家庭到社会都应该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制度严格,责任到人,措施落实,经常检查,让“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的 口号 深入到每个学生和家长的心里,落实到每个学生和家长的行动中。学校给每位队员发放了一张《交通行为联系卡》,要求他们随身携带。教师、交警、导护老师、小交警对他们在学校及道路上交通“违章”行为及时记载,每周检查评比一次。对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队员进行表扬,并与文明队员、三好学生的评选结合起来,使他们在鼓舞和激励中不断进步。我们还将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分为低、中、高三个层次,与此对应三个等级的警衔,定期对警校学员进行自评、互评,以确定各自的警衔,并举行授衔仪式。这种趣味性的评价更促进了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事实证明,体验是最真实、最感性的一种内心的感受。体验,能内化学生的道德认识,培养学生的道德意志,从而引发道德行为,使知、情、意、行在品德形成过程中成为和谐的整体,促进学生的发展。由于在少年警校建设中突出体验教育,学生实践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普遍增强。我校虽处繁华的大路边,多年来未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少年警校获江苏省首批“先进少年军校”称号。

参考文献:

[1]高峡.活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000.

[2]李伯黍.道德发展与德育模式.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摘要】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不断建设,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开展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研究也日益重要。笔者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了研究,重点讨论了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因素,如人、车、路、管理等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1997年以后,我国进入了高速公路大发展时期。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19000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数居世界第二位。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于是高速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了,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由于缺乏 经验 ,各地将普通公路的交通管理模式照搬到高速公路的管理上,但高速公路的交通模式大大不同于普通公路,速度高、交通量大等因素,使高速公路管理出现很多新问题。自1988年我国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持续上升,仅1994~1999年6年间共发生交通事故46 500起,造成6374人死亡,17117人受伤,经济损失严重。在公路管理上,新加坡有良好的管理经验,使得其交通事故率一直很低。新加坡交通顺畅通达,井然有序,不仅是依靠严格的交通法规,更重要的是依靠科学的交通管理。新加坡的交通安全设施完善,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高速公路的特点,建立适应我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模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意义

高速公路是全封闭、多车道、具有中央分隔带、全立体交叉、集中管理、控制出入、多种安全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高标准汽车专用公路。高速公路具有行驶速度高,通行能力大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交通事故大为减少,其事故率只有一般公路的1/3-1/4,但是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快,一旦发生事故,其严重性增大,高速公路事故的死亡率是一般公路的两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伤人数较多,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不久,驾驶员对高速公路不熟悉、不适应,也和高速公路管理水平落后有关。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时期,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事故,其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都十分严重,所以,研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即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交通安全的常识和高速公路的使用知识,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法规建设:使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不断完善交通法规,并在执法中严格要求,使违章、违法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从中吸取教训,以免发生更大的事故;车辆建设: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发牌照及行车执照;驾驶员管理:核发及审验机动车驾驶证;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验收与管理:当道路竣工之后对道路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秩序,包括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道路治安管理,交通污染管理。

2?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内容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由人、车、路、管理组成的系统问题,这4个因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任何因素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交通安全。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高速公路上的事故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占95%。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转向操纵性能等对交通安全也有很大影响。高速公路本身的构造、安全设施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交通管理,对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讨论:

①人的因素。由于高速公路全封闭、全立交,路况良好,所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需采用很多措施,这样导致驾驶员警惕性下降,一旦遇到问题,反应不及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缺少高速公路行驶经验,缺乏高速公路交通常识,驾驶员长时间疲劳驾驶,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薄弱,例如: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及违章装载、车辆间距过近等。在雨雾天气及路面结冰或雨后积水时,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及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穿行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②车的因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车速高,所以要求车况良好,发动机、轮胎、制动系统都应该在行驶前进行维护和检查。轮胎爆裂是我国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最普遍原因之一,因此而引起方向失控的情况十分严重,占车辆引起交通事故的19%,其他的原因包括发动机故障、发动机过热、电气故障、燃料用尽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规定车速,还要注意应与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速过高或过低都是十分危险的,要注意行车道的占用,还需注意载物的规定,不要超载,不要偏载而造成离心力过大而发生交通事故。

③路的因素。路的因素主要指高速公路的线形设计和道路结构。其中线形设计与交通事故关系较大,如道路的曲率半径过小、直线距离过长、视距过小、纵坡过大,平纵线形不协调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原因。由于高速公路车速高的特点,路面上的一个小石粒或路面结构小的破损都可能导致大的交通事故,故高速公路的保养也非常重要。

④ 管理的因素。高速公路管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一路两制”即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不清,使得管理出现问题。此外,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科学化管理水平低,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因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高速公路提供有效的管理,为人民提供安全、舒适、通畅、迅捷的行车环境,从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通行安全。

3?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措施

①、应对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素质,针对高速公路的行驶特点,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让驾驶员懂得高速公路行驶中的注意事项。对违章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使之从中吸取教训。驾驶员在行驶前应注意制定合理的行车计划,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应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此外,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安全法规教育,使人们了解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的区别,加强高速公路安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从而杜绝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车及行人穿越高速公路现象的发生。

②保持良好的车况,严禁超速行驶,注意保持车距,严禁超载。对超速、超载的车辆进行必要的处罚,并结合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③我国的高速公路设计是以汽车的计算行驶速度来决定线形标准的,但是在高速公路上,许多汽车都是以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行驶的,所以,笔者认为公路的设计应以一个大于计算行驶速度的速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线形指标,这样做,虽然工程造价提高了,但交通事故却会下降,那么社会效益还是比较好的,而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这样也适应汽车性能不断提高的要求。此外,在道路设计时,选用合适的线形标准,注意道路的平纵线形配合,道路的路面设计及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在道路投入运营后,注意养护与维修,在线形不好的事故多发地带要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驾驶员注意。

④我国现阶段只是进行了大规模的道路建设,落后的交通管理系统制约了高速公路的使用效果,应研究智能运输系统,将先进的检测、通信、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中,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行车安全、减少行车污染。

笔者针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管理的科学化,协调好人、车、路及管理部门的关系,建立一套符合中国交通实际的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的公路交通,是安全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参考文献

[1]刘志强.道路交通安全研究方法.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6)

[2]郗恩崇.高速公路管理学.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3]朱中,袁 诚.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指南.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致使车辆的增多,交通安全伤害正日趋加重。因此,幼儿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幼儿园一项非常重要的教学任务,它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由于幼儿年龄小、好奇心强而又缺乏生活经验,常常会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干一些危险的事情,缺乏安全意识,更谈不上交通安全。因此,我们要更加重视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患于未然,避免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送。

【关键词】幼儿教育;交通安全;实践活动

通过近几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的案例来看,不满12岁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随意穿行、不遵守信号灯、电动车随意调头、不走非机动车道、学生在马路中间玩耍等不文明的交通行为,是造成伤害的主要方面,而学校老师、学生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意识淡薄是造成学生受伤害的另一方面。其次便是机动车驾驶员遇行人横穿马路不停车避让,争抢超速行驶所致。下面就如何提高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谈谈几点看法。

一、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学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来看,学生活泼好动,交通安全意识差,在马路上嬉笑打闹、你追我赶甚至横穿马路等。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学校的地理位置来看,学校多设在道路边上,有的学校设在狭小的胡同,学生上学、放学,接送学生的车辆把窄小的胡同挤得满满的,道路拥挤不堪,有的学生上学、回家要横穿过几条马路,学生的交通安全就成了学校的突出问题。

其次从学校的教育目标看,交通安全在学校的教育目标中只占一个很小的部分,再则,发生交通事故经常在校外,对学校影响不大,学校没有直接事故责任,因此,学校对交通安全教育重视远远不够,教师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没有进行系统传授,造成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不全面,交通安全意识不强。

因此,造成学生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除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外,学校忽视交通安全,幼儿园学生获得的交通安全知识比较零碎,没有系统化,也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如何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们在制定教育目标时坚持知识、能力和态度并重的原则,将促进幼儿的认识、情感和行为的发展统一起来。其总目标:一是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二是不在公路、铁路、铁路口处玩耍和追逐打闹;三是行驶靠路右边行,不违章骑车等。

许多幼儿都知道交通安全与自己的生命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乘车时就不会把头和手伸出车窗外,不在停着的车辆前玩耍;并认识了常规交通标志图,懂得走路要走人行道,不在公路上乱跑或踢皮球等;在交通安全认识方面有很大的提高,懂得人车分流、各行其道的简单常识;上楼下楼会自觉靠右行;外出参观活动时,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并能初步构建起幼儿园与家庭交通安全教育网络;教师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也能得到提高。

三、家园配合,共同提高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保持与家长沟通,促使家长认同幼儿园的培养要求和教育策略,尽可能地吸引家长共同参与班级的教育。教师和家长应多沟通,相互学习,做到家园合作,使幼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真正得到关注和提高。为此,孩子的父母要时常带孩子进行户外活动,经常与孩子一起玩亲子游戏,让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自由的活动。在平时的日常教学活动中,有目的地渗透一些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和能力有了提高后,对幼儿健康、顺利的成长,避免外界的伤害,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三位一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体系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是孩子习惯形成的摇篮,儿童主要生活在家庭中,家庭生活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陶行知先生也曾经说过: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社会即是学校,生活即是教育。因此,幼儿交通安全教育需幼儿园、家庭、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幼儿交通安全教育一般是以游戏为主要载体而进行的教育,涉及到许多方面。从教育内容上看,包括交通知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等;从教育形式来看,需要各种资源的整合,不仅是从幼儿园内获得知识、行为与能力,还需要社会、家庭等方面的积极参与。因此,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必须形成以幼儿园为主、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教育格局,才能把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五、开展实践活动,认知得到内化

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邀请家长、交通警察与幼儿园老师、幼儿共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首先,在幼儿园内布置模拟交通现场,由交警带领指导家长、在模拟现场中演练交通规则。如:从我们的出行该靠哪边走,到过马路怎么走,过红绿灯怎么过,看路上的交通标志代表什么等等,通过模拟现场演练,幼儿和家长对交通规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然后在交警的指挥下,再到实地现场进行正确的行走等,这正是幼儿及家长将交通规则由认知内化为文明素质的过程。另外在幼儿园环境创设中渗透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各种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图张贴于幼儿园明显处,便于家长和幼儿一进幼儿园就能看见这些标志。这样日复一日,孩子和家长就将这些标志牢牢记在脑中,对安全出行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从而能避免许多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为祖国的花朵,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未来。因此,要不断提高幼儿自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使成人和孩子都能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交通安全常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教育的效果不是永恒的,也要受当时的环境和 其它 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幼儿在活动中自我保护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还需要幼儿园、家长、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这项任务完成得更好。

参考文献:

[1]王宝坤.浅议如何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J].读写算,2013.

[2]许美花.如何开展幼儿交通安全教育[J].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教师,2012

1. 大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论文

2. 有关交通安全教育论文

3.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论文

4.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5. 关于交通安全的论文

294 评论

annywong1990

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10天内对对方一同向交通队书面申请调解,如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应该向法院起诉,为了保证判决胜诉后拿到钱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起诉时可以将司机、车主、雇主、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后三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的不见得有,或都是一人)。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数额的标准请到当地统计部门查询,和你有关的赔偿条文主要是: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发展ITS技术,完善公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作者:LunWen 来源:中华论文网-免费论文下载 加入时间:2005-9-20发展ITS技术,完善公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姜华平1 唐勇1 李磊21. 山东交通学院 (济南 250023)2. 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 250002)内容提要: 智能交通运输系统(ITS)是近十年发展较快的高新技术领域,ITS的应用使传统的交通运输方式大为改善。本文在简述了ITS应用的概况、基本功能以及理论研究内容的基础上,以ITS作为技术支持依据,阐明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及其功效,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发展ITS对交通安全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 智能交通 交通事故 预防体系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ng System Based on ITS Jiang Hua-ping1 Tang Yong1 Li Lei 21. Shandong Jiaotong University (Jinan 250023)2. Shandong Provincial Expressway Co., LTD (Jinan 250002)Abstract: 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s(ITS) is quick developed in high technology area near ten years, the application of ITS improved traditional transportation greatly. This paper presents ITS application general situation, basic function and theory research. Based on ITS technology, road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ng system and effect are clarified,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develop ITS technology for improving traffic safety in : ITS; traffic accident; preventing system 0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道路交通的日趋繁忙,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近十年来,智能交通运输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交通事故预防与安全管理带来了广阔的前景。智能交通运输系统是当前国际道路交通和运输科技发展的前沿,是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也是高新技术的最大民用市场之一。从具体功能上讲,ITS系统将汽车、驾驶者、道路以及相关的服务部门相互连接起来,并使道路与汽车的运行功能智能化,从而使公众能够高效地使用公路交通设施和能源。其具体的运作方式是:该系统采集到的各种道路交通及各种服务信息,经过交通管理中心集中处理后,传送到公路交通系统的各个用户,出行者可以进行实时的交通方式和交通路线的选择;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自动进行交通疏导、控制和事故处理;运输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所属车辆的动态情况,进行运力合理调度。这样,路网上的交通经常处于最佳状态,能够改善交通拥挤,最大限度地提高路网的通行能力、机动性及安全性[1]。80年代后,各国旨在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地综合应用于公路交通管理体系,从而建立起一种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智能交通系统的概念便产生了。1995年3月美国运输部正式提出了“国家智能交通系统项目规划(National ITS Program Plan)”,明确智能交通系统的7大领域和29个服务用户及服务功能,并确定到2005年的年度开发计划。其7大领域包括:出行和交通管理系统、出行需求管理系统、公共交通运营系统、商用车辆运营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应急管理系统、先进的车辆控制和安全系统。1 ITS技术将使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大为改观传统的交通运输方法存在众多问题,比如交通设施的有效利用率问题、交通安全问题以及交通信息交流问题、交通堵塞与疏导问题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以现代信息与通信以及自动化控制为主导技术的ITS得到解决[3]。据美国运输部估计,如果美国大约50个中心城市都使用智能交通系统中的交通管理系统,智能交通系统使现有道路及其它物理基础结构能够承担比过去多8%~52%的交通流,在线车辆的行驶速度提高16%~62%,从而有效地缓解交通拥塞,提高运输效益;交通事故管理系统能够降低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塞或延误50%~60%。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在今后20年内ITS技术可使交通堵塞减少约60%,使现有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得到较大提高,降低交通事故约为8%,每年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30%~70%,这对我国社会环境的健康发展与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资助项目:山东省交通厅资助项目作者简介:姜华平(1965—),男,山东海阳人, 副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交通运输与安全2 车辆交通事故预防系统车辆交通事故预防系统主要包括车辆安全智能技术、ITS交通控制中心、事故识别与管理系统、紧急援助系统等方面, 先进的车辆安全智能系统这项技术主要是通过避免车辆撞击和预警系统而改善车辆的安全状况,提高车辆运行的主动安全性。比如,采用扩大视野的设备、快速恢复安全状态的设备、防撞装置等。另一方面,自动公路系统(AHS)是ITS的长期目标,它可以提供一种完全自动的车辆运营安全环境。为了改善铁路与公路交叉口以及轻轨与人行横道的交叉口的交通安全,美国洛杉矶市实施了交叉口监视系统和交叉口横穿识别系统,同时,系统还在公共汽车或者在运载危险货物的卡车上装备了报警设备,这些设备可以向驾驶员发出警告信息,以备紧急处理。智能化汽车装置与ITS的结合形成车辆运行的主动安全系统,这将会使汽车安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和提高驾驶员的应对能力,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目前市场上提供的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多半是靠雷达探测牵扯位置和相对速度,以自动采取防撞措施。一种更有效的巡航控制系统是不仅探测前一车辆的位置和速度,还能靠车与车间的通讯,构成“电子挂钩”系统。进行整个车流的综合统一控制,以最有效地提高车速和减少安全车距,提高道路容量、运输效率和交通安全水平。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估计,如果所有商业车辆都使用智能交通系统的防撞避撞、车尾碰撞警告系统、道路偏离警告系统以及变换车道安全避撞系统等,将使商业车辆的碰撞交通事故减少17%以上,这意味着每年能节约260亿美元的交通事故损失。 交通事故识别管理系统及紧急援助通过ITS技术来提高交通警察、火警、救护车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这项服务通过中心控制系统的求救信息系统来帮助驾驶员排除险情。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可立即通知交通警察或者别的部门事故的发生地点和危险状态。例如智能交通系统存储着城市电子地图,其中包括每一个路面状况的详细信息、消防栓的位置以及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等信息,并在救援助车队上配备有自动定位系统(GPS),由中央计算机指定距离发生事故地点最近的救援车赶到事故现场,并提供给救援车到达事故发生地最佳的路线。系统同时可以连接到一个数据库上,这个数据库能显示请求帮助的人的身体状况信息,以便于与有关的救援人员取得联系。智能交通系统的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实时疏导交通,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商用车辆运行优化系统能够帮助商业车队在提高运输效率的同时,强化安全检查,并建立危险物资安全运输的信息跟踪处理、快速反映系统。高速公路是各国最为繁忙的公路主干线,应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4],即交通管理、驾驶员信息、事故处理、先进的通讯装置。对于交通管理,运用专家系统软件来监视、采集各种渠道的交通流信息,及时发送给交通管理中心。交通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中采集的信息,及时通知驾驶员关于道路交通状况信息。更新信息的方式常采用公路信息广播和电子信息招牌。任何意外的事件都会触动警报,并显示在交通管理中心的屏幕上,管理人员将会采取适当的交通管理策略,如通知高速公路巡逻卡车快速赶到事故发生地点。为了及时清理交通事故现场,巡逻卡车要不停的在公路上巡逻,车上装有特殊的通讯设备、摄像机和监视器,可以实时的将事故现场的图象信息传输给交通管理中心,这样的设备可以使交通管理中心快速作出决策。同时,交通管理系统应用一种特殊的无线网络传播,可以保证交通管理中心和高速公路上各种电子设备及巡逻卡车之间的信息交流。3 利用智能交通系统预防事故的研发内容实施智能交通系统的宗旨是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先进交通信息(ATIS)和先进交通管理系统(ATMS)对预防交通事故和进行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建立和评价它们,必须改善现存的交通运输模型或者提出适于ITS应用的新模型。新的模型和传统的交通运输模型相比,应该具有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的特点。近年来,这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建立支持和评估先进的交通信息系统(ATIS)和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ATMS)的模型[2],并建立有关交通安全、环保问题和节能问题等的模型。开发的主要方面包括:(1)自动控制道路—车辆系统; (2)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的紧急事件和交通事故识别与管理;(3)交通动态预测和控制;(4)创建先进的交通信息或先进的交通管理系统;(5)使用者行为模型的研究;(6)交通运输安全、能源、环保以及综合运输智能化等方面的开发;4 结语目前世界各国对ITS进行大量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从战略上要实现交通安全目标,可以通过政府、企业、大学以及科研机构的共同努力,在ITS领域各个方面有步骤地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参考文献[1] 黄卫,陈里得 编著. 智能运输系统(ITS)概述[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2] 杨佩昆 编著. 智能交通运输系统体系结构[M].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3] 张智文,魏风,侯福深. 中国智能运输系统(ITS)的发展[J].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1(1)[4] Developing Freeway and 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s Using the National ITS Architecture[R], U. 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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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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