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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hara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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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y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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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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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的猩猩

药监局五查、五比、五树立”感想 当前,我们正在开展“抢抓机遇、赶超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按照这次活动要求,我局开展了“五查、五比、五树立”活动。全员动员,全员参与,人人演讲,把“抢抓机遇、赶超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推向了高潮。 开展“五查、五比、五树立”活动,是我局落实“抢抓机遇、赶超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具体措施;是深入扎实地贯彻落实省、市药监工作会议精神的体现;更是我们药监部门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提高药监部门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五查,即查思想、查意识、查作风、查效率、查自律。就要对照这五个方面,查一查自己在思想上是否存在懒惰、畏难情绪;在意识上是否存在对某些工作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在工作作风上是否存在开拓意识差,对新理论、新的实践研究探索缺乏力度与责任心的问题。 通过自查,把问题摆在面上,进行认真分析,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进行改进。一是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真正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以良好的精神姿态投入工作中。二是解决好提高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四个一”活动,落实首问负责制,把转变机关作风作为加快政府机关工作提速的一项重要措施。 五比,即比学习、比干劲、比创业、比精神、比先进。要从不断学习中汲取营养,一是要以“药监卫士”高志全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忠于党和人民、献身药监事业的高尚情操,公而忘私、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坚持原则、伸张正义、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和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优良品德,把爱岗敬业、献身药监事业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把埋头苦干、无私奉献作为人生的最高价值,把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作为工作的最高准则。二是向身边的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在我们身边一起工作的同志,他们的身上也无处不存在着闪光点,要善于发现长处,借鉴优点。三是和先进比,找差距,不断提高自己。要和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先进工作、先进的思想、先进的做法比,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灵活运用,发展自己的事业。 五树立,即树立敬业精神、树立创新意识、树立法制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勤政意识。按照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药监队伍的目标要求,以理想信念为核心,通过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的教育,增强爱岗敬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树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思想道德观念,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观,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形成执政为民,文明执法,奉献社会的道德风尚。 按照今年我局的工作重点,积极参与“规范化建设工程”,用高志全同志的精神不断激励自己,争当药监卫士,发扬求真务实、用于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和精神,为促进全县药品监管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从药品分类管理看安全用药问题关 键 字: 药品 分类管理 安全用药 安全用药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消费者自我保健意识低,假劣药物的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用药错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导致药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本文力图从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来谈安全用药的问题。 有资料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占97。4%,其不良反应和严重程度是远远高于非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从2000.1.1开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从2000.4.1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要求凭处方销售;从2001.10.1起,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到去年7.1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须凭处方销售。与此同时,国家还在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零售药店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目标到2005年底,全国药店内销售的所有处方药都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可见一斑。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人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减少医院压力;有利于我国药品流通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接轨;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克服药品的使用不当或药品滥用而造成的用药危害及资源浪费,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然而,由于种种客观存在的原因,诸如:医药难分家,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使处方难以外流;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还都难以达到要求等,使得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举步为艰,人民用药也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目前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中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略现不足 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颇有些举轻落重之嫌。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相反,对于非处方药,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在其标签、包装上印有显著的非处方药标识,即“OTC”样标识。药店实行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以前,很多药店进行药品分类摆放时不知所然,现在则以“OTC”标识为分类标准,有“OTC”标识的放在非处方药一类,没有“OTC”标识的药物则统统都放在处方药一类。例如:曲美、赛尼可等减肥药品经常摆于药店门口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在老百姓或者店员看来肯定是OTC药品的,也还摆放于处方药一类中,因为它们没有“OTC”标识。倒是非处方药做到了标识清晰,分柜摆放,一目了然,给人的感觉好象是国家想把非处方药从药品中拈出来,以便加强管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初衷是要把处方药管起来,凡是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NextPage]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则非常严格,处方药专门陈列于一个房间内,消费者是看不到处方药品的。估计这也是在美国称呼“药房”而不是“药店”的原因。处方药的标识清晰明了,凡是处方药,都必须由生产厂家在药品标签上印上“Rx only”字样,即“仅凭处方销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处方药加强管理。对与非处方药,则不做任何标识要求,普通商品一样,陈列于敞开式柜台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 二、抗生素凭处方销售执行不到位 抗生素“日常化”滥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病菌产生耐药性,滥用抗生素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回到“后抗生素时代”,即抗生素发现之前的黑暗时代。因此,国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处方销售。然而,由于老百姓将抗生素视为“万能药”,去药店习惯性地购买抗生素,使抗生素占药店销售额的比重非常可观,大约为24%-30%之间。毫无疑问,如果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真正执行起来,对绝大多数药店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笔者曾暗访过几家药店,并通过一些途径询问一些药店的店员,才了解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一些药店而言,只是一纸空文,几乎没有产生影响。大多数药店都是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笔者曾经在南京的两家药店实习,一家在南京还算是较有规模的连锁药店,该店雇佣的店长是一家企业医务室的退休医生,据说具有开方权。于是,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这家药店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一天营业结束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补处方,这样药监部门过来检查也毫不担心。该连锁药店的领导过来开月工作会议时,还专门耐心教导员工如何识别“探子”,如何做到万无一失等。还有一些药店则是事先在一些有关系的诊所开来一些常用抗生素的处方放着备用,或是弄来一些空白处方,在卖出抗生素后自己补上。至于,处方上病人的姓名,年龄等就胡乱编了。还有一些药店则是开在某些诊所的楼上、楼下等,和诊所串通一气,开一张方,返多少点的利。诸如此类的对策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要想通过药监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把处方药按规定管起来也实在困难。 2004年7月到10月期间,笔者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实习,在处里的协助下对浙江省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做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研。综合考虑经济和人口方面的因素,分层次选取了六个具有代表性的市:杭州、温州、金华、湖州、台州和丽水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了解浙江省内零售药店的基本状况。调查问卷的回收率为80%。对于问卷中设计的:“药店在经营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对有关部门的主要建议有哪些?”这一开放式答题,药店的回答都是大同小异,即:药店数量太多,价格太低,恶性竞争,处方难求,毛利越来越低等。其中,提到最多的就是国家规定的抗生素必须凭处方销售后处方的来源问题。有药店提到:“现在零售药店对处方源及处方的争夺日益激烈,当前处方就是效益,但有关部门对处方来源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确。”;有的药店写到:“国家推行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初衷是好的,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是约束了少数几家知法守法的正规药店,意义真是不大。”;有药店则抗议:“滥用抗生素主要在医院,现在却对药店加强监管,本来药店的门槛和要求就比医院药房、诊所高得多,现在更加是不公平了!”;大多数药店直接建议:“强烈要求医药分家!迫切盼望一个竞争有序、公平效率的医药宏观环境!”。 看来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在药店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么,国家计划在2005年底对零售药店也实行分类挂牌管理,又能否真正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呢?现阶段,我国医药尚未分家,医院为了防止处方外流,开始流行使用电子处方。那些获得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的药店能否真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就很让人置疑;如果这样,对于那些被评为非处方药店而言,就会有失公平,那么,对药店实行挂牌管理也就会失去意义。关键是要如何将禁令、规章执行到位,不能流于形式,真正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NextPage]三、执业药师要做到名副其实 随着我国强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执业药师在药店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执业药师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1)执业药师必须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原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汇报;(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可见,执业药师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将有力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良好实施。 我国目前执业药师的状况却很令人担忧。首先,执业药师的人数远远达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的执业药师人数不足12万。上海全市约有1450家零售药店,只有执业药师约435名,平均家药店才拥有一个执业药师;全贵州省注册的执业药师还不到200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按中国现有的人口计算,我国需要80万名执业药师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可见,执业药师在我国是多么地奇缺。但是,就是这些有限的执业药师还有相当一部分留在生产企业,而不是位于第一线直接面对消费者。部分原因是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数人情愿将执业药师证挂在药店少拿点费用,也不想在职在岗待在药店上班;其次,执业药师考试有待进一步改善。现在的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涉及四门课程,考试内容比较单一,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面对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难以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难以胜任其职责。笔者曾见到美国执业药师的考试试卷,病例分析的题目居多,都是结合某消费者的具体实际情况让你分析处方,用什么药最好,安全有效,无配伍禁忌。其考察的是一种综合分析和处理事情的能力,只有这样通过考核,才能在实际中作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良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最后,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2]。2004年第149期医药经济报上的文章《张药师的郁闷》[3],写的就是内蒙张药师所在的药店安插了不少厂家的促销员,有一位顾客因为拇指腱鞘炎来买药,促销员向其推销某抗骨片,并拍胸保证:一个疗程就能药到病除。顾客吃完后不见疗效,又来咨询。张药师看到就“多嘴”说了一句:“药力达不到病区,治疗无效,只能手术治疗,局部注射‘强的松龙’控制。”顾客大怒,促销员大怒,事后店经理也怪他多事,张药师为此事郁闷了很久。其实,这种事情在日常中屡见不鲜。执业药师由药店聘任,支付工资,药店需要执业药师为其增加利润服务,要完全服从药店的需要,现在的执业药师多是充当营业员的角色。而执业药师的责任却是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这就需要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可以依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的做法,由国家制订一项“执业药师委派制”,全国的执业药师由各地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监管、发放工资、考核成绩,然后将执业药师委派到各用人单位,由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向用人单位收取执业药师的劳务报酬[2]。只有这样,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做到名副其实,担当起执业药师的责任。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是人民用药安全的基本保证,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期待药品分类管理能早日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证人民安全用药的重要作用!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药事管理与法规[M].第一版.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50[NextPage]2.楼外楼.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医药经济报,2004;(149) 3.卢冬虎,赖强.张药师的郁闷.医药经济报,20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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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ta:)杨婷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在增加,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 三大危机 : 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 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 环境自净 。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日益加剧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通过对我国城市自来水质现状以及对水质污染解决途径的分析,可以预见,家用净水机作为解决水质污染的最佳方式,在我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从产品功能来看,净水机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产品,随着人们消费水平和健康意识的逐步提高,净水机必将像彩电、冰箱、空调一样,成为一种家用必需品而在各个家庭得到普及。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远好于我国的情况下,大多数家庭仍然采用净水机的终端净化方式,以避免输送管网的二次污染。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地区,净水机还处于导入期,发展的空间非常大。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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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猫也优雅

如果不小心割破了手指或是摔破了膝盖,那种疼痛的滋味是难以忍受的。可是如果在不麻醉的情况下做外科手术,那种滋味更难以想象。好在现在有了多种麻醉药:全身麻醉药、局部麻醉药,做什么外科手术都不会感到疼痛了。可是,你可知道在麻醉药发现以前的情形吗? 19世纪中叶以前,西方外科手术就是在没有麻醉药的情况下进行的。那时的病人做外科手术就好像是犯人受残酷的刑罚一样。外科医生的“铁石心肠”让人生厌。医生自己也承认这种手术令他们反胃。因此,无痛外科手术是病人乞求、医生所向往的。也有过一些方法,例如用冰水浸泡或淋洗欲进行手术的部位,使其冷冻麻木,或用力压患处使之麻木,或让病人饮酒至大醉,或在威士忌酒中加入鸦片等,但是这些方法都不能有效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据说有医生让助手用木棒猛击病人的头部,使病人昏过去再做手术的事情。在西方,麻醉药的发现与化学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麻醉药的发现是化学家与医生密切合作的结果。(一) 笑气的发现麻醉药的发现要追溯到18世纪后叶,英国的杰出化学家普利斯特列和法国的拉瓦西对空气中氧的发现和氧的效用的认识。普利斯特列在1771年制造出氧气,1772年制造出了氧化亚氮,这就是后来成为第一种麻醉药——笑气。1775年他报告了他的发现,并指出蜡烛在氧气中燃烧得更旺。他把老鼠分别放在密闭的同体积的氧气和空气中,在氧气中的老鼠可以活的时间更长。拉瓦西的研究则侧重于氧气与呼吸的关系,他通过实验表明空气中有两种气体,一种与燃烧和呼吸有关,另一种是惰性的。他发现动物对氧的消耗与从事的活动和喂养的食物类型有关,还和环境的温度有关。他的这些观察已涉及到呼吸的基础理论问题。由于人们对氧气在呼吸及维持生命中作用的了解,后来在吸入性全身麻醉药中都需要加入一定比例的氧气,这不能不说是与普利斯特列和拉瓦西的研究工作有关。可惜的是,由于法国的革命,中断了这两位化学家的研究工作,不然麻醉药的发现可能会提前几十年。拉瓦西在1794年被法国的革命派送上了断头台。普利斯特列由于同情和支持法国革命遭到暴徒袭击,他们烧毁了他的家和他的全部科学实验结果,迫使他后来迁居美洲,因而中断了实验研究。英国的贝道斯在牛津大学学习时,就对化学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当时发展很快的气体领域更感兴趣。他提出吸入各种气体对于治疗各种疾病,尤其是肺部的疾病有好处。这个观点其实已被普利斯特列提出过。普利斯特列曾提出,吸入二氧化碳可以治疗“肺溃疡”。贝道斯在1794年建立了“气体力学研究所”,他第一个录用的人叫戴维。戴维在贝道斯和其他医生的指导下,制备和使用各种气体,很快就掌握了由硝酸铵蒸馏制备各种不同纯度的氧化亚氮的技术。1800年他完成了他的论文,题目为《主要涉及氧化亚氮和呼吸的化学和哲学研究》。他的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各种动物吸入氧化亚氮的效用和对血液的作用。戴维注意到动物在氧化亚氮中会失去知觉,但可以恢复。他在论文中写了用一只健壮的猫做实验的详细过程:五分钟后,它的脉搏很难感觉到,它不动了,似乎完全失去了知觉。五分钟后它被从容器中取出,几秒钟后它开始动了并做深吸气,五分钟后它试图抬它的腿,在八九分钟后它能走动,大约半个小时后它完全恢复了。这是吸入麻醉药可以很快恢复知觉的极好描述。他也做了用氧气与氧化亚氮混合气体对动物的作用实验,为以后使用吸入性麻醉药要与氧混合提供了实验依据。他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写了自己和同事使用氧化亚氮后的感觉:在我完全耗尽肺中的空气后,我从汞封的气体容器中吸入纯的氧化亚氮,立即产生欣快的感觉,在实验中期,欣快感达到高潮,然后逐渐消失,肌肉上的压力感觉也消失了,不再有感觉,同时自控的能力完全被摧毁,因此我张着口的嘴唇逐渐垂落下来。戴维的同事使用氧化亚氮的感觉是:它首先使我感到眩晕,同时我的手和脚感到刺痛,我好像失去了自身的重量,好像我是沉到了地下,然后我感到无力,不想活动,甚至连呼吸都不能进行。逐渐一阵昏迷和神志不清,气体袋从我的手中落地。这些都是氧化亚氮能产生麻醉作用的很好描述。戴维在论文的最后写道:“氧化亚氮可以毁掉身体的痛觉,它应用于不大量流血的外科手术过程可能是有好处的。”戴维发表了他的论文以后,英国伦敦皇家哲学研究所注意到了他的工作并委任以化学助教,这样就使得他以后成为了历史上有名的化学家。他在“气体动力研究所”仅两年的时间,就为氧化亚氮发展成为麻醉药打下了足够的基础。戴维的论文,对于把氧化亚氮应用于外科手术并未产生什么影响。其原因之一是他的论文印的数量很少,看到的人不多;另一个原因是他的论文没有着重于对氧化亚氮可使痛觉消失方面的描述。相反,他描述吸入氧化亚氮引起的欣快感觉却引起了一些人的兴趣,而且还传入了新大陆--美国。当美国人知道了氧化亚氮能使人欣快,甚至能引起难以控制的狂笑时,就将它用作一种寻欢作乐的新方法。氧化亚氮就被名以“笑气”并广泛流传了。在美国的一些乡村和小镇里,经常出现一些杂耍艺人,他们推着装有笑气袋的小车,一村一镇地巡回演出。艺人吸入笑气以后引起兴奋和狂笑等各种各样的怪状,吸引了大量的观众,因此得到不少的酬金。英国化学家的研究变为美国艺人的“生财之道”似乎是可悲的,但是,被“有心人”观察并把笑气发展为外科麻醉药,这可谓是“无巧不成书”了。1844年12月10日,美国29岁的牙科医生韦尔斯和他的妻子一同到康奈狄卡州的哈特福德去看一次舞台表演,那次表演主要是介绍笑气的制造,同时让参加者也享受一下这种娱乐。表演者吸入笑气后,很快就变得狂躁并跳下舞台在表演厅里追逐一名男子,不慎摔倒在一张椅子上,在胫部划了很深的一个口子。通常受这种伤是很痛的,但韦尔斯注意到表演者若无其事,丝毫没有疼痛和不舒服的表情。韦尔斯上前去和他谈话,问他是否很疼,他却回答说一点也不疼。有心的韦尔斯就想到,笑气也许能应用于牙科。韦尔斯当时正因为有一颗智齿疼痛而困扰着他。他也是惧怕拔牙的疼痛而迟迟不肯拔掉这颗牙。当天晚上,他就让他的助手去说服组织那次表演的人,让他试用笑气于拔牙。第二天组织者带来一袋笑气让韦尔斯吸,在韦尔斯失去知觉后,助手迅速用钳子拔出了那颗智齿。韦尔斯苏醒过来后说:并不疼,就像针扎了一下似的。于是他兴奋地说:“拔牙的新时代到来了。”这句话被记录在麻醉学的史书中。从此以后,韦尔斯就开始将笑气用于拔牙前的麻醉。这就是第一种麻醉药的诞生经过。1845年,韦尔斯到波士顿去看望过去的合作者摩尔顿,并一起去请教摩尔顿的老师、著名的地质化学家杰克逊教授有关笑气的问题。杰克逊没有回答他的问题,只是劝他停止这种研究。韦尔斯没有听从杰克逊的劝告,他满怀信心地向哈佛大学的学生作了一次“无痛拔牙”的表演。表演时教室里座无虚席,大家都对“无痛拔牙”很感兴趣。十分不幸的是因为笑气的用量不够,拔牙时病人大声叫痛,参观表演的学生们嘲笑韦尔斯是“”,并把他嘘出大门。此后,韦尔斯虽然做了许多次无痛拔牙,而且都很成功,但是他的成就一直无法被公众认可。(二) 乙醚麻醉作用的发现1841年冬天,一个“笑气讲演团”来到美国一个被称为杰弗逊的偏僻乡村。该乡的医生朗因为正在诊治一位病人,未能参加这次讲演和表演。事后听人描述吸入笑气后引起的种种奇形怪状,很为未能亲自目睹感到遗憾。村里人要求朗提供笑气也试试这种娱乐,但他手头并没有这种气体,只有一些乙醚。朗在费城医学院读书时,在化学课上看到过用乙醚引起类似笑气的现象。因此,他建议用乙醚代替笑气试试,结果吸入乙醚的效果与笑气引起的现象相仿。几年后他在给乔治亚州医学会的信中写道:“所有吸了乙醚的人都感到十分愉快,从此以后不但他们自己经常吸乙醚,还向别人介绍。这种做法很快在杰弗逊和一些邻县流传。我自己为了自娱也多次吸过乙醚。”朗也是一位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他发现吸过乙醚的人像醉汉一样,有时会摔倒,但当他们摔伤后却没有一个人说疼的。因此他想,乙醚也许可以作为麻醉药应用于外科手术。这时恰好有一年轻人在颈部长了两个瘤子,请他治病。1842年3月20日下午,朗用乙醚作麻醉剂为那位年轻人做了手术。他在病人的口鼻上放一块手巾,然后倒上乙醚,在病人失去知觉以后,他迅速动手,只用了5分钟就切除了一个瘤子,病人毫无反应。过了些天朗又为他切除了另外一个瘤子。这可以说是乙醚用作麻醉剂的第一个病例。但朗没有立即发表他取得的成果,而是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否则,最早将乙醚用于外科手术的荣誉将无疑属于他。7年以后即1849年12月,他才将他的发现发表,但为时已晚了。原来摩尔顿在亲眼看到韦尔斯将氧化亚氮应用于拔牙的失败以后,拜访了韦尔斯并讨论了有关失败的原因。摩尔顿认为,氧化亚氮不是一种理想的麻醉药。然后他又去拜访了地质化学家杰克逊教授,说出了他的想法。杰克逊建议他用乙醚替代氧化亚氮。于是他先用他太太的爱犬在僻静的河畔做试验。他把狗放在一个玻璃罩内,里面放有乙醚,不久狗就渐渐“入睡”了。他取走玻璃罩,约3分钟狗就“醒”了,并纵身跳入河水之中。他又用猫、鼠等动物做实验,结果都是一样。1846年9月30日,他用浸有乙醚的手帕捂住自己的口鼻,使自己麻醉,七八分钟后他苏醒过来,感到非常兴奋。当天晚上有一名病人因牙病找他治疗,摩尔顿让他吸了乙醚后,迅速拔除了患者的病齿。病人毫无痛觉,感到非常满意。摩尔顿是个很有心计的人,他请病人在他的手术记录上签了名,作为无痛拔牙的凭证。第二天,《波士顿日报》上便刊登了这则“无痛拔牙”的消息。摩尔顿为了保守秘密,在乙醚中加入了颜色,并称之为“忘川”之水。他又去哈佛大学找那位允许韦尔斯做示范拔牙的沃伦教授,要求用“忘川”之水作公开表演。沃伦始终对麻醉手术感兴趣,就答应了他的请求。摩尔顿曾目睹了韦尔斯的失败,他知道麻醉剂的给入方法是十分关键的。于是他去找仪器制造者为他设计了一个可调控的乙醚吸入器。在约定的1846年10月16日上午10时,沃伦教授已等在马萨诸塞州总医院的手术演示教室里,病人也躺在了手术台上,参观演示的医生、学生都准时到达了,但摩尔顿却迟迟未出现。沃伦不断地在嘴里叨念:“摩尔顿还不来,我猜他又被什么事缠住了,让我们还是用老方法手术吧!”就在这时,摩尔顿出现在演示室。原来他去取订做的乙醚吸入器,迟到了15分钟。他急忙给病人的口鼻上罩上刚制好的乙醚吸入器,开始给药。病人挣扎了一下,大约四五分钟就进入了麻醉状态。摩尔顿对70高龄的沃伦教授轻声地说:“您的病人已经准备好了。”这次手术是为病人切除先天性下颌瘤。沃伦在病人肿瘤部位切了一个二三英寸的口子,凝视了一会儿,等待着随之而来的病人尖叫声,可是病人却很安静。手术大约用5分钟就完成了。沃伦转向观众说:“先生们!这可不是人的。”乙醚应用于外科手术后,使“无痛外科手术”得以实现。患者不再因剧烈的疼痛而休克或死在手术台上,医生也不必在撕心裂肺的嚎叫声中匆忙手术。医学界建议美国政府奖励麻醉术的发明者,美国政府决定奖给发明人10万美元。摩尔顿声明他是首先将乙醚用于外科手术的人,沃伦教授可以作证。奖金似乎应该发给摩尔顿。可是杰克逊教授声明说,是他建议摩尔顿使用乙醚的。师生因为争夺奖金而反目。摩尔顿辩解说。他的老师只建议他局部使用乙醚,也就是用于拔牙,而且在申请专利时他已将发明权的10%让给了杰克逊。摩尔顿没有料到杰克逊在他发表乙醚麻醉拔牙的结果之前,已把向他建议使用乙醚替代氧化亚氮的事报告了法国医学科学院,因此法国医学科学院证明是杰克逊发明了麻醉术。在当时,欧洲医学界对北美医学界的影响是很大的,法国的证明不容忽视。这样,长时间的争论没有什么结果,最后谁也没有得到这份奖金,美国政府因而节省了这笔开支。摩尔顿因长期诉讼花去了他所有的钱,最后不得不靠医学团体的救济生活,于1868年死于脑溢血。杰克逊由于精神失常,在精神病院里度过了他生命的最后7年。乙醚之战断送了两位有才华的科学家的学术生命,着实可惜,可叹。美国发表在医学杂志上有关用乙醚进行无痛外科手术成功的文章传到英国,一位著名的外科医生,伦敦大学医院的李斯通,在1846年12月21日第一次用乙醚麻醉做外科手术,给一名病人截去下肢。李斯通向观众宣布:“先生们,我们现在试验一下美国佬的诡计,让人失去知觉。”病人被乙醚麻醉后,李斯通迅速在病人的大腿上动手切割。几分钟后,病人坐了起来问大夫:“你们准备什么时候开始?我不想做这个手术了。”当李斯通指给病人看放在地上被切下来的大腿时,病人大哭。李斯通转向观众说:“先生们,美国佬完全击败了催眠术!”李斯通成功的手术很快影响了英国外科界。爱丁堡大学产科主任辛普森一直为产妇分娩时的剧痛所困扰。当得知乙醚无痛外科手术成功的消息后,他去拜访了李斯通。李斯通证实了消息的可靠性,但提醒他,外科手术只是几分钟的事,而分娩是个长时间的过程,应该慎重。辛普森仍想用乙醚作无痛分娩。他有一位病人,骨盆畸形,第一次分娩时剧痛持续3天还未生下来,为了挽救产妇的生命不得不采用碎胎术。1847年1月,这个妇女又要分娩。辛普森决定使用乙醚麻醉让她把孩子生下来。整个产程病人没有痛觉和知觉,但当孩子刚生下来后病人就苏醒了。这使辛普森非常高兴,并受到鼓舞。以后他多次将乙醚用于无痛分娩,均获得了成功。(三)氯仿的发现辛普森寻找新麻醉剂的方法,是请他的朋友和邻居在晚上到他的家里来,坐在一起用鼻子闻他们能找到的各种能挥发的液体,看能产生什么效果。他们试验了许多种液体,例如丙酮、苯、碘仿等等,并未发现能产生麻醉作用的物质。这是一种相当冒险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不知道哪种物质有严重的毒性会危及生命。例如有一次辛普森去找化学家瑞德,问他有没有新的具有挥发性的液体。瑞德的助手刚好制出乙烯的二溴化物。辛普森迫不及待,当时就要自己试试,遭到瑞德的拒绝,提出必须先用兔子做试验。他们取来两只兔子放在容器里,向里面通入乙烯二溴化物的蒸气,很快兔子就麻醉了。辛普森非常兴奋,马上就要自己试验。他的助手建议等第二天看看这两只兔子的情况再说。但到第二天这两只兔子都死了。辛普森吓出了一身冷汗。现在在新药研究中,始终坚持这个原则,即新药必须经过系统的、长期的动物试验,证明它的毒性很低和没有严重副作用,然后经过国家组织的专家组审评后才能用人进行试验。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读者千万不可模仿辛普森的做法,直接用自己或别人做试验。由于迫不及待要找乙醚的替代品,辛普森仍旧采用自己试的方法。他和他的朋友又收集了一些有挥发性的液体,其中包括氯仿。在1847年11月的一个晚上,辛普森邀请他的朋友和邻居携夫人参加他和两名助手试验这些液体的晚会。试了几种都没有明显的作用,于是轮到试验氯仿。首先氯仿的香甜气味让晚会的参加者喜欢,接着感觉眼睛发亮,欣快而健谈,晚会变得很热烈,可以听到各种奇谈妙论,声音越来越大,但过一会儿就变得安静了,然后大家就都倒下了。当辛普森醒过来后的第一个念头就是:“它比乙醚的作用更强得多。”由于闻过氯仿后的欣快感和如醉如痴的感觉,不少人都愿意使用。消息传开,很多人都效仿,晚上邀一些人在一起闻氯仿,这就是所谓的“氯仿晚会”。辛普森没有耽误时间,他先用氯仿做小手术,然后又用于产科,均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于是他进行了以氯仿为麻醉剂的外科手术示范表演。在演示会上他强调,氯仿优于乙醚之处是没有爆炸性,没有刺激性,有令人愉快的气味,作用比乙醚强,使用简单。由于乙醚已经被外科界所接受,现在又出现个氯仿,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派间的争论。有人用各种动物进行了乙醚和氯仿的比较,发现氯仿麻醉后的动物死亡率比乙醚高,说明氯仿的毒性大。赞成使用氯仿的人却不顾这个实验结果,只强调乙醚的缺点,而喜欢使用乙醚的医生则强调氯仿的毒性,不顾乙醚的缺点。最后几乎是按地区形成两大派,在美国主要使用乙醚,而氯仿主要在欧洲使用。辛普森使用麻醉剂于分娩,遭到宗教界的反对,理由是分娩的剧痛是上帝对女人的惩罚。原来是夏娃偷吃了禁果,并怂恿亚当也吃了禁果,上帝为惩罚夏娃,要她生小孩,并加重痛苦,而无痛分娩则违反了上帝的意志。辛普森巧妙地回答了宗教界的反对,他说,上帝让亚当沉睡,从他身上取出一条肋骨做了夏娃,可见上帝是第一个使用麻醉方法的。他又引用圣经上的话来为自己辩护,他说上帝创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上帝的恩赐我们不应拒绝。但这平息不了宗教界的反对,直到1853年4月,英国维多利亚女王生第八个孩子时使用了氯仿进行无痛分娩以后,宗教界就不再提这件事了。(四) 乙烯的发现乙醚和氯仿都不是安全的麻醉剂。但是由于化学界当时还不能提供更多的易挥发性化合物供试验,因此,人们一边寻找新的更为安全的麻醉剂,一边仍继续使用这两种麻醉剂。等找到更为安全的麻醉剂后,氯仿于20世纪50年代被淘汰,只作为溶剂使用。由于偶然的机会和研究者敏锐的观察力,乙烯被发现了。1908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植物实验室的克拉克和奈特听取了一个种植石竹的人提出的问题:他种植的石竹放在温室里时,盛开的花很快就闭上了,未开放的花蕾不会开,经济损失严重,请两位教授帮助找出问题的所在。两位教授立即开始工作,经过多方面的研究,发现温室里照明用的燃气中含有的乙烯是罪魁祸首。为了证明这点,他们在空气中加入乙烯,盛开的花放在这种空气中就会闭上。后来他们又发现乙烯能损害很多种植物。克拉克和奈特的同事想,既然乙烯对植物有毒性,是不是对人也有毒害。于是就用动物做试验,他们把动物放在含有4%体积的乙烯照明燃气中后,这些动物都被麻醉了。然后他们就开始研究,可否把乙烯用作麻醉剂。大约用了5年的时间,到1923年2月他们准备发表他们的研究结果,此时,加拿大多伦多综合医院的麻醉医师布朗在多伦多医学科学院报告了他用6个月的时间做的研究工作,他指出乙烯是一种有希望的麻醉剂。其实80年前(1849年),南尼莱已经发现乙烯具有麻醉作用,但他认为乙烯不够安全而且难于制造,因此把它放弃了。布朗等人是在完全不知南尼莱的工作情况下,再次发现乙烯的麻醉作用的。(五) 氟烷的发现在完全不知道美国人所做的上述工作的情况下,英国ICI公司化学部的负责人弗格森,1950年阅读公司做的有关用于分离铀同位素的溶剂报告时,发现这些溶剂完全不与六氟化铀反应,非常稳定。他认为应该用它们试一试,看是否有麻醉作用。他把这项工作交给了萨克林。于是萨克林拟定了挑选这些化合物的条件,第一就是低毒性,其次是没有爆炸性,然后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挥发性,麻醉作用较强,作用发生得较快,而且不发生意外和不刺激呼吸系统。经过挑选,这些化合物均不符合上述条件。于是他就自己合成,到1953年1月,他合成的第6个化合物完全符合他拟定的条件。又经过3年细致、深入的研究,他把这个化合物在在临床研究,证明能很顺利地产生麻醉作用,对循环、呼吸系统没有什么副作用,病人苏醒后也大都没有恶心的感觉。这个化合物就是氟烷。其他一些公司又合成了一些类似物,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甲氧氟烷。它是1948年作为制造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的一部分内容,由美国康涅尔大学合成。在20世纪60年代,它被发现具有很好的麻醉作用和镇痛作用。以后,人们将它发展成为临床应用的一种吸入性麻醉剂。(六) 局部麻醉药的发现发现氯仿麻醉作用的辛普森曾经提出,能否让病人在不失去知觉的情况下产生麻醉作用。因此,局部麻醉药的寻找在150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在局部麻醉情况下进行手术,实际上在1812年就已经开始了,不过不是有意使用的。在拿破仑于1812年在莫斯科溃败时,他的首席外科医生发现,在零下二三十度下做截肢手术,伤员痛觉减轻许多,手术后恢复得也比较快。这实际上就是冷冻麻醉下的手术。1848年英国的阿诺特就是模仿这种做法,将装有碎冰盐的猪膀胱放在皮肤上,用以克服切开皮肤时产生的疼痛。曾为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做无痛分娩的麻醉医生斯诺,也为寻找不失去知觉的麻醉剂做过不少的工作。他试验了包括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在内的许多冷冻剂和它们的混合物。由于他的早逝,他的学生理查森继续了这项工作。理查森看到英国女士们使用的科隆香水(就是香水被放在一个小瓶子内,用一个喷嘴,通过捏一个橡皮球将香水喷出来)便来了灵感。他想,能不能用低沸点的溶剂代替香水喷在皮肤上,产生冷冻麻醉的效果。他首先试着将乙醚喷在皮肤上,局部麻醉效果很好,证明这种局麻方法可以应用于许多小手术。以后他又试用了溴乙烷、氯乙烷,同时改进了喷雾的装置,于是理查森的喷雾剂在欧洲广泛使用。理查森的喷雾剂刺激性很大,对眼睛可造成伤害,无法用于眼科。柯勒从1882年就决定寻找能适用于眼科的局部麻醉剂。他试用水合氯醛、溴化钠和吗啡于动物的眼内,观察是否有麻醉作用,因为水合氯醛和溴化钠都有催眠镇静作用。结果发现它们都能损伤眼睛。寻找眼科局部麻醉剂的愿望也就未能实现。1884年,柯勒的一位好朋友弗瑞德,要求他帮助解决为什么玻利维亚、智利等国的印第安人咀嚼古柯树的叶子可以解除疲劳的问题。柯勒答应参加他的试验工作。古柯树叶在19世纪中叶传入欧洲,1860年,尼曼从中成功地分离出纯的可卡因结晶。可卡因是一种碱性有机化合物,即生物碱。人们把从植物中分离出的碱性有机化合物统称为生物碱。当时人们认为可卡因是和咖啡因(从茶叶和咖啡中分离出的生物碱)相似的温和兴奋剂,把它放在饮料和酒中饮用,完全不知道它具有成瘾性。英国人当时怀疑可卡因是否真有任何的生理作用,现在我们知道,可卡因是一种有兴奋作用的成瘾性毒品。柯勒曾经希望可卡因能有局部麻醉作用,但是弗瑞德的研究报告指出,可卡因是一种兴奋性生物碱,因而他不再考虑将可卡因用于局部麻醉试验。他们用可卡因来解除一位朋友的吗啡成瘾性,但得到了悲剧性的结果,这位朋友又染上了可卡因的成瘾性。于是弗瑞德不得不放弃用可卡因进行精神治疗的打算。弗瑞德的一位同事说,可卡因使他的舌头麻木。柯勒回答说,这不新鲜,所有服用可卡因的人都有这种感觉。就在这一瞬间,柯勒意识到他可能无意中遇到了一个能用于眼睛的麻醉药。他立即回到自己的实验室,把盐酸可卡因溶于蒸馏水中,再向蛙的一只眼中滴了几滴这种溶液,几秒钟后这只眼的反射就消失了,大约又过了1分钟,他用针尖轻触这只眼的角膜,没有反射动作,甚至用针尖刺伤这只眼也没有反应,而另一只眼则和平常一样,对轻微触摸即有反应。他非常兴奋,用同样的方法试验了兔和狗的眼睛,得到了同样的结果。然后,柯勒和他的助手彼此向对方的眼中滴入可卡因溶液,对着镜子用大头针的头触摸角膜,没有任何感觉,也没有任何的不适感。他把他的发现写成文章,托他的一位去参加1884年9月15日在海德堡举行的眼科会议的朋友在会上宣读并做演示。文章受到与会者的极大欢迎。1个月之内可卡因便在全欧洲乃至美国普遍使用,柯勒在全世界的医学界成了著名人物。柯勒是个犹太人,尽管他变成了一位著名的医生,可是在几个月以后发生的反犹太人的运动中,他还是不得不搬出维也纳,后来定居于纽约。纵观麻醉药发展历程,道路曲折,各种麻醉药来之不易。然而直到今天,还没有一种令医生和病人都非常满意的麻醉药。真正理想麻醉药的出现还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共同努力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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