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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条款来说,你是有机会继承的,但是前提是继父没有成立新的家庭,而且也没有遗嘱说不给你自己的遗产,这样你可以去法院申请继承,但是这个要走手续,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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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不形成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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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对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而且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旦认定就等于双方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大大打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特殊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时,例如子女未成年便出国留学、继父母在外地工作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关系下给付生活费一定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二、什么是抚养关系
扶养关系是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为扶养义务人,后者为扶养权利人。
按照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扶养的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直系血统、兄弟姐妹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扶养关系双方主体主要包括:(1)扶养权利人:子女享有受父母扶养教育的权利,父母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权利;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姊抚养的权利;夫妻相互间,享有扶养的权利。享有扶养权利的要件,原则上以无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生活的特定人为限。(2)扶养义务人,是依法对于特定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下列亲属:父母子女间;夫妻相互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关于扶养义务人的顺序,中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对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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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相关法律
规定《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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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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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来说: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是要看是否与被继承人(即提问中的继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则是有继承权的。就是如果你承担了赡养你继父的义务,那么就能继承!
那么我们仔细来说下这个问题:
继承权一直分下去没完没了了,一件简单的事能做成千古难题,亲戚这么多凑不齐,房子就公证不了。要我说第一继承人除非全部不在了,否则产权根本不应该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原本不拥有产权的人死后不应该再分配继承权,多次分配继承权只会增加破事烂事。比如一男的死亡,他的母亲已故,房子的产权就不该将母亲的产权继续过给兄弟姐妹。她母亲原本就不是房子的所有人,而应该将母亲这一份归于妻子和子女平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并未包括岳父母。而且继承法仅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鉴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去世留下巨额遗产,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①父亲先于母亲过世,则房屋1/2为你母亲所有,另外1/2由你母亲、你奶奶和你三人继承,原则上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的1/6。后你母亲过世,你母亲的房屋份额4/6(1/2+1/6)发生第二次继承,由你和你外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份额的1/3。至此,最终的继承人为你奶奶分得房屋份额1/6,你外婆分得房屋份额2/6,你自己分得房屋份额3/6(1/6+1/3)。
②母亲先于父亲过世,则房屋1/2为你父亲所有,另外1/2由你父亲、你外婆和你三人继承,原则上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的1/6。后你父亲过世,你父亲的房屋份额4/6(1/2+1/6)发生第二次继承,由你和你奶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均等分,每人分得房屋份额的1/3。至此,最终的继承人为你外婆分得房屋份额1/6,你奶奶分得房屋份额2/6,你自己分得房屋份额3/6(1/6+1/3)。中国国情,绝大部分情况下,本来一对夫妻忙碌一辈子,说实话真是为了子女,当然父母肯定要赡养。结果意外过世后,还得留着兄弟姐妹和子女争遗产。本来大家都有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但是平白的好处,能拒绝的人也不多。别问为什么,因为父母有了第一顺序继承权,他们子女以后就有得分,肯定有人要争!
我看到了东方伦理和西方伦理,现实与道德的矛盾。法律是按照西方伦理定的,家庭重要性排位是配偶>子女>父母,中国传统伦理是父母>子女>配偶,现代独生子女后的现实很多时候是子女>配偶>父母。同时子女父母是有血缘绑定的,而配偶则是契约关系。所以现实和理想总是很矛盾呀。
当把婚姻当成投资生意时,别忘了世界上更多的人是投资失败一身债。做人靠自己不好么?这个时代比古代幸福了多少。女人可以不结婚生子,可以靠自己的双手赚钱养家,为什么还要像只寄生藤曼,活得好活得坏全看对方脸色。
按照继承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归配偶所有,然后才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
1、死者个人的遗产,在除外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一般是按照死者50%、其配偶50%的模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所有归属于死者个人名下遗产是由全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即有几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将死者个人名下遗产平均分割成几份,也就是假如死者有3个子女、1个法定配偶,那么属于死者个人名下遗产会被平均分成4份,然后由死者的配偶及其子女4人各占1份(假如死者生前还有其他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在死者无遗嘱前提下,也可以参与死者个人名下遗产的法定继承;当然,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夫妻中无过错的仍在世配偶有可能会得到相应经济补偿,法官也许会在财产分割时,给与在世配偶一定的合理倾斜)。
2、死者的父母如果在死者过世之日以前已经全部过世【即在死者死亡之时,死者的父母已经全部先去世】,那么在还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的前提下,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仅仅只会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第二顺位继承人这时是无权参与死者遗产的分配的。3、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位的所有继承人全部都死在死者死亡之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有权继承。
作为女人,不去争取自己在出生家庭的继承权,老是把主意打到丈夫家族的财产上,用的逻辑是婚姻法中离婚有一半财产。但是却没注意到,赡养法中规定自己赡养的是出生家庭的父母。赡养谁就继承谁,不给继承,就要取消赡养义务,以前的妈妈们都不需要赡养娘家。配偶、子女第一顺位继承关系这样比较合理。配偶一方去世继承财产一方照样要瞻仰对方父母,财产可不是白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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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好熟悉呀 好像在自考的婚姻家庭法上看到过 你也是考自考的吗
从辛亥革命开始我们大学生就一直为全民族中最为活跃的一分子,五四运动更是让大学生在民族危亡的时刻走在了时代的前为中华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