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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从税金以及自由方面限制王权,保障封建贵族和教会的特权及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保障贵族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规定非经贵族会议的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对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的自由,统一度量衡,保护商业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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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自由大宪章》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方式规定了人权,开始了最早的人权实践。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人权有着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内涵,换言之,权利只有在获得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地位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人权的初始意义是与把人的思想禁锢起来的独权以及把人束缚起来的政权相对而言的”。所以,权利的历史,人们可以将其追溯到人类的远古,但人权只是到了近代才出现。严格说来,《自由大宪章》规定的并非人权。因为,《自由大宪章》中规定的权利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权概念对主体的界定。仅仅指狭义的自由民而非所有的人。那么为什么人们说《自由大宪章》规定的是人权?这是因为在有所希冀的后人的眼里,它就是人权。时间的厚度总是能够加强一个事物的合法性。英格兰贵族在与王权的对抗冲突中挖掘出了权利的价值,并将其书写于文本。于是,权利开始有了独立的载体,而不再像以前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习惯权利这种由历史形成和传承下来的权利,依赖于人们的记忆和言传身教,因而具有不稳定性、不安全性。权利一旦法定化,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便摆脱了这种困境,并且可以为更多的人熟知,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自由大宪章》的文字中,财产权、人身权(第39条)以及抵抗权(第61条)均得以明确表露,社会生活固定化了。《自由大宪章》爱德华三世第二,《自由大宪章》宣告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将此规定凝渚文字。在贵族和国王的长期抗征中,王权应当受到限制的思想逐渐形成。法律开始成为约束王权的武器。法律不仅针对臣民,而且也应束缚君主。不遵守法律的君主将不享有他对臣民的权利,人们亦有权反抗。这种思想在亨利二世就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述。索耳兹伯里的约翰在其《政治家手册》中说:“受权于上帝者依法行事,他是权利与正义的奴仆;篡夺权力者压制人权,使法律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对败坏法律者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而法律本来是应当管束统治者自己的。”[28]这样的思想最终被《自由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凝结了下来,并为后世的人民念诵。《自由大宪章》也是思想与实践的总结。第三,《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在追问中。从严格的历史实证的角度考察,《自由大宪章》实质是一个封建文件。它的行文完全是封建的表达,体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它所保障的权利主体是教会、各大主教、贵族以及自由民。作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农奴并不在它保障之列。据《牛津英国通史》记载,能确切地称为“自由人”的只占人口的14%[29]。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封建文件,在后人的不断追问下,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文本原有的含义。在聪明的后人的解读中,《自由大宪章》所带有的贵族烙印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詹姆斯所言:“《自由大宪章》所列条款对于新的一代和新的时代的意义,与它们本来试图表述的意义可为差之千里,而且它们逐渐地被视为并非贵族自由的基础,而是平民自由的基础。”在后人的眼中,主要的是,《自由大宪章》所树立起这样的传统,不依赖于王权存在并且能够为王权设定界限的法律,以及不得为王权所侵害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自由大宪章》并非是这一传统的源泉或唯一表述。否则,即使订立了,它也将很难去到相应的作用甚至会很快消失。事实证明:它不仅支持了这一传统,而且它本身也受这一普遍传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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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得票顺序是人大民法 王轶、法大刑法 于志刚、西政法理 付子堂、武大国际私法 肖永平、深圳大学经济法 应飞虎、清华宪法 王振民、北大行政法 王锡锌、东南大学行政法 周佑勇、社科院刑诉熊秋红、华政法史 李秀清体现了学科和学校的平衡。一般一个学校和一个二级学科只能有一人入选。龙卫球和周光权感觉没入选挺可惜的提名奖(按得票数排序)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王健: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主持和参加了8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和教改项目,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要著作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等。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副院长。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等。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担任挂职副检察长、北京市监狱局人民监督员。主要著作有《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刑法总论》等。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大宪章研究》、《人权与法治》、《人权法原理》等。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高级法官。2009年荣获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主要著作有《英国公司法规汇编》、《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之法律基石》、《中国公司企业法规全书》等。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贸易法》,主编、参编著作18部,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46篇。宋功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兼任北大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北大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法学专著14部,发表文章一百二十多篇。邱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原论》、《市场法治论》等。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论著有《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等。张万明:中央台办法规局副局长。主要著作有《涉台法律问题总论》、《台湾事务政策法律全书》、《台商大陆投资贸易最新政策法律解说》、《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等。梁上上: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冯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主要著作有《行政处罚法新论》、《国家赔偿法释论》、《版权保护法制的完善与发展》、《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等。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9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一百一十余篇。郑少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生态主义法哲学》、《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等,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六十余篇学术论文。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等。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过失危险犯研究》、《严格责任论》、《环境资源保护与环境资源犯罪》,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余篇。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等。邓思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检察权研究》和《侦查程序诉讼化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律期刊上发表66篇学术论文。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开设的《公司财务与法律专题研究》课程是国内法学院唯一的,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同类课程相比也是各有千秋。张冠梓: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研究员,主要著作有《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及其流变》、《多元与一体: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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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意义 第一:《自由大宪章》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方式规定了人权,开始了最早的人权实践。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人权有着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内涵,换言之,权利只有在获得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地位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人权的初始意义是与把人的思想禁锢起来的独权以及把人束缚起来的政权相对而言的”。所以,权利的历史,人们可以将其追溯到人类的远古,但人权只是到了近代才出现。严格说来,《自由大宪章》规定的并非人权。因为,《自由大宪章》中规定的权利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权概念对主体的界定。仅仅指狭义的自由民而非所有的人。那么为什么人们说《自由大宪章》规定的是人权?这是因为在有所希冀的后人的眼里,它就是人权。时间的厚度总是能够加强一个事物的合法性。英格兰贵族在与王权的对抗冲突中挖掘出了权利的价值,并将其书写于文本。于是,权利开始有了独立的载体,而不再像以前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习惯权利这种由历史形成和传承下来的权利,依赖于人们的记忆和言传身教,因而具有不稳定性、不安全性。权利一旦法定化,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便摆脱了这种困境,并且可以为更多的人熟知,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自由大宪章》的文字中,财产权、人身权(第39条)以及抵抗权(第61条)均得以明确表露,社会生活固定化了。爱德华三世 第二,《自由大宪章》宣告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将此规定凝渚文字。在贵族和国王的长期抗征中,王权应当受到限制的思想逐渐形成。法律开始成为约束王权的武器。法律不仅针对臣民,而且也应束缚君主。不遵守法律的君主将不享有他对臣民的权利,人们亦有权反抗。这种思想在亨利二世就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述。索耳兹伯里的约翰在其《政治家手册》中说:“受权于上帝者依法行事,他是权利与正义的奴仆;篡夺权力者压制人权,使法律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对败坏法律者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而法律本来是应当管束统治者自己的。”[28]这样的思想最终被《自由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凝结了下来,并为后世的人民念诵。《自由大宪章》也是思想与实践的总结。第三,《自由大宪章》的意义在追问中。从严格的历史实证的角度考察,《自由大宪章》实质是一个封建文件。它的行文完全是封建的表达,体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它所保障的权利主体是教会、各大主教、贵族以及自由民。作为全国绝大多数的农奴并不在它保障之列。据《牛津英国通史》记载,能确切地称为“自由人”的只占人口的14%[29]。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封建文件,在后人的不断追问下,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文本原有的含义。在聪明的后人的解读中,《自由大宪章》所带有的贵族烙印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正如詹姆斯所言:“《自由大宪章》所列条款对于新的一代和新的时代的意义,与它们本来试图表述的意义可为差之千里,而且它们逐渐地被视为并非贵族自由的基础,而是平民自由的基础。”在后人的眼中,主要的是,《自由大宪章》所树立起这样的传统,不依赖于王权存在并且能够为王权设定界限的法律,以及不得为王权所侵害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必须注意的是,《自由大宪章》并非是这一传统的源泉或唯一表述。否则,即使订立了,它也将很难去到相应的作用甚至会很快消失。事实证明:它不仅支持了这一传统,而且它本身也受这一普遍传统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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