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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是 历史 上汉族政权的一个鼎盛时期。
明朝廷统治期间,疆土辽阔,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繁荣,大量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出现了商业集镇和资本主义萌芽。
如此繁盛的明朝,在户籍制度上却与大众印象中的大有不同。
明朝的户籍制度十分特殊!
这种户籍制度中包括三种主要类型,即军籍、匠籍、民籍。
明代的匠户分为住坐工匠和轮班工匠。
① 住坐工匠 在固定的地点应役,但是仍需轮流承担繁重的解运任务; 轮班工匠 则需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服役,归工部主管。
如果按其是否隶属军籍来看,还可以将住坐工匠分为 住坐民匠 和 住坐军匠 。
住坐民匠 的主管机关主要是内府的内官监,但匠籍的经营和工匠的征调仍归工部。
住坐民匠按其应役地点分类,可以分为在京住坐民匠和在省住坐民匠。在京住坐民匠,附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在省住坐民匠可能归各省布政司主管,但不能肯定。
住坐军匠 则隶属于军籍,归属都司卫所管辖。
② 轮班工匠 需定期前往指定地点服役,归工部主管。
明代匠籍制度是中国明代政府将手工业者编入其中的一种特殊户籍, 社会 地位低下。 匠籍制度规定匠不离局、匠役永充,凡被编入匠籍的工匠,世代不得脱籍。
匠籍制度听名字与印度的贱籍制度(种姓制度)十分相似,都是固定职业,永生永世不能改变,而这些职业往往是卑贱的 社会 底层。
统治者利用这种制度使得阶级固化,由此奴役民众,稳定自己的统治。
但是匠籍制度和贱籍制度又有本质上的一些不同,那就是属于庶民阶层的匠籍可以通过参加科举等方式求取功名变成贵族,而贱籍制度却不允许。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实之处敬请告知。)
一个人如果是贱籍,那么他是无法摆脱的,他的后代也无法摆脱;
但是匠籍更多的是赋予一个人一份匠人的工作。类似于政府设置一个匠户,为了避免匠户无人上岗,便会在一开始强行选定某户人家,但是匠户作为一项职责性的职位,可以由几户人家同时承担,类似于征收徭役。
几户人家合在一起轮流充当匠户是当时的一个常见场面,而且人员并不固定,完全由民间自发组织。
匠籍制度既然在明朝的户籍之列,那么它一定有自己的管理制度。
在管理上,匠籍制度显示出一种多样性。
首先,明代的管理制度在乡推行里甲制,在城推行坊厢制。坊厢制,厢分十甲,甲有长,择丁力优者统之,甲长统十户,每厢选一长。
当时在京的住坐工匠应该是按照坊厢制实行管理,但是在省的住坐工匠却不一定。
根据学者刘永华的推测,当时在省的住坐工匠很可能是采用总甲制来管理。总甲制即一总甲辖二小甲,一小甲辖二十五名服役人员。
明朝时期有一个十分特殊的军籍制度,从明朝开始到明朝灭亡,前后流弊三百年,扰民之至!
这项制度就是清勾制度。 清勾制度分为勾军与清军。
勾军即在役军人死后,勾取其直系或旁系亲属充军。
这项制度产生的由来是明军卫所逃亡人数过多,所以形成了这样一个独特的军籍世袭制度,几近于种姓制度!
勾军条例规定,在役的正军老疾或逃亡后,即到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以保证卫所军伍不致缺额。
由以上的条例可以看出,除了种姓的弊端外,它还有违背个人意志南北互换等极不合理的弊端。
清勾制度的另一项是清军。
清军, 即根据军黄册籍清核军伍,以防范军伍空虚和军籍混乱。负责清理军伍并执行勾军事务的官员称之为“清军官”,所以清军与勾军经常并提,简称为“清勾”。
在明朝 历史 发展的大趋势下,清勾制度也渐渐发生着演变。
① 朱元璋洪武时期 ,边境局势相对稳定。这一时期吏治清明,明廷以军隶卫,以屯养军,但是军士逃亡现象时有发生。
《明史》记载,“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
朱元璋一开始将军士逃亡的责任都记在各级军官头上,通过惩罚军官,来让军官约束军士,避免军士逃亡。
可是这种方式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于是在此之后,面临士兵大量逃亡的情况,他便以“速逮缺伍士卒”的方式替代仅仅惩罚军官的方式。
由此,开启了明朝清勾行动的开端。
此后于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又命人制定了“军籍图册”和“军籍勘合”。“军籍图册”和“军籍勘合”既标志着军籍黄册制度的建立,也象征着清勾制度走向成熟。
这一时期清勾制度虽然已经成熟,但还未正式确立,至宣德时期清勾制度才基本确立。
② 宣德时期 ,一系列的清勾条例被制定。同时,明廷还设置了专职的清勾官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③ 到了正统至弘治年间 ,清勾制度又进一步走向完善。
此时明朝已经发展至明中叶阶段,贪腐滋生、朝堂腐败,清勾官员多有以清勾之名公开盘剥勒索的。
军士备受剥削,缺粮缺饷,逃亡不绝。
正统时期清勾制度还增添了不少新内容,首先就是军伍起解。军士受征召时,必要令妻子随行,以尽量防止其绝后,以至于无兵可用。
这项制度是基于军籍世袭制度发展出来的陋制,反映出封建王朝统治者完全不将人民当人看的本质。
其次就是清军官专务清勾,受到 社会 发展的影响,征兵渐渐困难,明廷为了使卫所的清勾制度更有效率,便令清军官免除此前的繁杂事务,专务清勾。
④ 及至天顺到弘治年间 ,清勾制度的侧重点放在加强对清勾官军的考查和文册的查造上。
此时因为明廷的腐败,加强清勾制度的执行已经变成了明廷唯一的提高征兵效率的方法。
⑤ 到了正德年间 ,明朝已经过渡至了明后期。此时明朝国运开始衰落,卫所军的作用渐渐被募兵所代替。
清勾制度伴随着卫所军制的破坏,也逐步地消亡。
清勾制度逐渐崩溃,其原因在于一个恶性循环,即法益严,民益扰;民益扰,则军士奔逃。
这一时期除对卫所前期的清勾条例进一步补充外,侧重点也在于对军士册单类管理的严密化和制度化。
清勾制度的发展历经三百年,几乎可以说是明朝最不得民心的制度。
民籍即民户,是属于庶民阶层的一类。 其他同属庶民的还有军户、匠户、站户、陵户等等数十种,但最主要还是军户、匠户、民户三种类型。
民户是明朝 社会 中人口最多、涉及面最广的一个户类,包括了庶民地主、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佃户,也归于民户,他们正是明朝 社会 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
赋役黄册将这些人户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之类不同的户,使其分别担负不同的差役。 针对于上、中、下户的划分,不同地域是有所差别的。
明朝 社会 里,一里之中上户、中户均占少数,且多为里长户,而占绝大多数的是下户,且多属甲首户。
黄册里甲的编制,每10户里长加上100户甲首编为一里,称之为“正管”,都属于应役人户。
此外每里之中还会有一些鳏寡孤独,被划分为下下户,属于不任役者。
总之,明代的户籍制度和现代多有不同。
随着时代的进步, 社会 的福利肯定是一点点往上涨的。这对于当局人来说可能不容易察觉,但是当与 历史 相对比时,当前 社会 的优越性立马就显现了出来。
[1] 刘永华. 明代匠籍制度下匠户的户籍与应役实态——兼论王朝制度与民众生活的关系[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 科学版, 2014(02):55-62.
[2] 冯志华. 明代卫所军制下的清勾制度[D]. 厦门大学, 2007.
[3] 李艳芝. 明朝户籍制度研究[D]. 山东大学.
站在时光深处
法律分析:明朝户籍制度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
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这一职业户制度,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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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建立明朝时,连年的战乱导致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社会生产力严重不足。为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充兵源,朱元璋先后推行“户贴制度”和“黄册制度”,建立了明朝独特的户籍制度,对明朝乃至以后,有重大而深远的社会意义。
户贴制度从洪武三年全面推行,到洪武十四年,“洪武之治”已经显现,百姓安居,此时朱元璋开始推行 “黄册制度”。“黄册”制度相比于户帖制度,有了近一步的完善。
所谓“黄册”制度,需要配合“里甲制度”来推行,即朱元璋你把明朝百姓分为军、民、匠三类,并且每110户为一个“里”,每个“里”设有10个甲,把每个“里”的住户按照籍贯、姓名、人口、田宅、地亩等逐一登记,送给户部,每十年更新一次。因为送到户部时要用黄色的纸包裹,因此被称为黄册。
在黄册制度的规定下,每个“里”中的人口,所承担的赋税是均等的,极大的避免了赋税集中问题。同事,若某一户家庭出现问题,同“里”的其他家庭需要共同承担这一户的赋税任务,这样就保证了朝廷的赋税收入。
黄册制度也就是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也是朝廷赋税役的依据,也被称为明朝经济方面的基本制度。
由“户贴”到“黄册”制度,是明朝在社会探索中明显的进步,但也有其局限性。
1.明朝户籍制度的地域性限制
2.不管是“户贴”还是“黄册”,都体现出户籍制度的等级差异。在明朝,同为大明臣民,但户籍身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是宗室等级,第二是官绅等级,第三是庶民等级,第四是贱民等级。
3.明朝户籍制度的世袭原则
推行的影响:
第一,明朝户籍制度对稳定明朝初年的社会环境有积极意义。
第二,明朝的户籍制度,对全国人口的合理分布,有一定积极意义。
第三,明朝的详细户籍制度,是全国的赋税役的基本依据。
第四,明朝户籍制度所衍生的“里甲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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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册制度明太祖朱元璋建立的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建立。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令在全国范围内普查人口。洪武十四年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按所从事职业,主要分为民、军、匠三类,进行造册登记。以户为单位,每户详列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逐一登记在册。因送给户部的一册,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按规定,黄册10年一造,每册一式4份,分别上报中央户部及省、府、县有关机构。
的主要来源是从卫所官中抽调。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很普遍,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为营制借用。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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