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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摸式的法律探讨 论国际服务贸易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根本违约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损害赔偿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 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对其管理 论世界反倾销立法 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论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动向 我国贸易投资保护协定的问题与应对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证券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论析试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外贸易法》的实施问题研究《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外经贸领域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外经贸领域的影响BOT方式与中国法律的融合和冲突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研究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问题探讨FTA对WTO贸易体系的影响问题研究GATT关税减让原则研究TRIPS协定评析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WTO的法治化与中国立场WTO对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WTO贸易政策审议制度探析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评析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多边条约研究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研究当今国际证券市场法律管制及对我国的启示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机制探析非歧视原则评析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探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探讨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保密问题国际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机制研究国际融资担保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初探国际商业贷款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问题探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探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讨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制度探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问题绿色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论《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兼论中国的立法趋向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论电子单证(EDI)的法律问题论电子商务与跨国营业所得税收问题论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论对跨国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控制论管制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及其完善论管制投资的法律制度论国际避税及其法律对策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论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分担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论国际竞争法体系之构建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论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论国际生态法律保护与补偿机制论国际税法上居民身份的确认论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论国际税收协定论国际税收协定的滥用与防范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法律解决机制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论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论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ADR方法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论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体系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论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及其完善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取向论世贸协议在我国法院的使用问题论适用国际惯例和有法必依的统一论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纳税论税收国际待遇原则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论外汇管制制度论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论我国对外贸易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论我国对外贸易的外汇管理制度论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我国反倾销立法论限制豁免国家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论信息公开制度与证券风险防范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法律对策研究贸易壁垒论——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技术壁垒问题欧美对华反倾销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评述避免国际重复纳税的各种方法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法律问题研究入后我国政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义务的若干问题上海打造国际金融中心的梦想与实践涉外税收中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世贸组织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若干问题研究试论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试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新程序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探讨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对策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探讨完善《海商法》时效制度刍议我国的外资立法问题探讨我国对外贸易行政复议制度探析我国对外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探析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利益保护和法律支持我国涉外融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新的海外融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中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思考中国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设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其完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的国民待遇问题中外贸易磨擦法律问题探讨主权基金监管问题探讨电子商务中的跨国电子认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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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产生的原因: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主要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后果(危害):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扩展资料: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1、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2、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1、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2、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参考资料来源:百科-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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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抵免法的基本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本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所在国对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但没有独占权,如果收入来源国实际上并未向跨国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居住国则要根据本国税法依法征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过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外国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而且还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避免纳税人税负增加,因此被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抵免法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指居住国 (国籍国) 政府准许本国居民(公民) 以向非居住国 (非国籍国) 政府已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抵冲其应向本国政府汇总缴纳的税额的一种方法。抵免法按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直接抵免法和间接抵免法。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直接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根据跨国纳税人跨国投资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和税收缴纳的形式不同直接抵免 direct credit,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向来源地国已纳所得税税款的抵免。公式:应纳居住国税额=(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X 居住国税率 - 允许抵免额(国内允许限额和实际已缴纳税额中数额较小者)。直接抵免可以分为全额和限额抵免。间接抵免 indirect credit 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即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 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中所含的外国所得税 = 母公司所得股息 X 外国子公司已纳所得税 / 外国子公司税后所得。适用条件:居住国政府允许抵免的必须是来源地国政府征收的税而非费或其他付款;所允许抵免的必须是所得税;做允许抵免的所得税课题必须是纳税人的净所得。实例计算如下:A国母公司在B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为2 000万元,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A国为35%,子公司缴纳B国所得税600万元(2 000×30%),并从其税后利润1 400万元中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计算A国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母公司收到的子公司的股息中所含(却已被扣除)的外国所得税为万;2)母公司实际收入:万;3)母公司应纳所得税:总实际收入 X 税率35% = 100万;4)已纳税额少于应纳税额,故母公司还需纳税 万。税收饶让抵免 international tax sparing credit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所得由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于税收抵免的待遇。和一般抵免的根本区别:饶让抵免是“视同已经缴纳”,后者则是对已经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免除。因此饶让抵免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 shadow tax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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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有低税法、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3.免税法(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迭,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间资金和技术流向,在发达国家间是相互的,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吸取外资,引进技术。签定税收协定,可能减少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使发达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分享;但对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还是有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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