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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子跃峡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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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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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1、 前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2、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应对WTO的形势与对策3、工程监理制度及手段研究4、计算机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5、国内外招标投标惯例比较研究6、国内招标投标现状及规范研究7、工程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研究8、关于监理人员资质认定办法的思考9、加入WTO对房地产业的挑战与机遇10、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研究11、房地产合理开发规模的研究12、空置房成因及对策研究13、关于住房消费贷款(政策性、商业性)的思考14、关于工程管理专业人员应具备素质的思考15、关于项目后评估的思考16、关于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的思考17、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策略研究18、工程造价计价现行体制的缺陷与对策研究19、工程项目施工阶段造价的控制与管理20、拖欠工程款的成因与对策研究21、关于建设有形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思考22、论工程量清单报价23、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探讨24、论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25、关于工程造价主动和动态控制的思考26、房地产投资风险研究27、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28、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现状及发展研究29、论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与推行30、住宅产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增长31、关于提高工程质量的若思考32、基础设施融资模式及策略研究33、项目融资(BOT、TOT、ABS等模式)的现状及对策研究34、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的比较分析研究35、加入WTO后建设法规的完善36、关于国际工程承包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37、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防范38、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39、工业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管理40、风险管理理论在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应用41、施工索赔的现状和对策研究42、浅谈FIDIC条款中的施工索赔43、论信息技术在工程施工索赔中的功能44、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界定和比较研究45、推行总承包对我国建筑业的影响46、工程总承包企业组建的模式研究47、住房价格合理姓性探讨48、房地产估价方法比较研究49、房地产泡沫预警与防范50、房地产周期波动分析51、房地产经济预警方法研究52、城市规划与城市地(房)价相互作用机理研究53、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探讨54、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XX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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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lulu

论房价持久战中国的楼市,有房产商、二奶经济学家、某些政府官员、房产中介等大量的谎言,也有一些房奴的无奈之语。在本人博客中,已经就大多数房价要继续上涨的扯淡一一加以批驳:1、土地的稀缺性谎言:土地当然是稀缺的,可是人民币更是稀缺的。如果仅此原因房价要涨的话,那再涨10万倍,仍不能改变土地稀缺的事实。其实任何一种商品都是稀缺的。铁矿、石油,都是越用越少。2、城市化拉高房价的谎言:中国的城市化是必然的,可是农民买得起城市的商品房吗?所以要城市化,房价必然大跌。3、人民币升值拉高房价的谎言:美元年利率比人民币高出个百分点,就是人民币一年升以上的,把美元换成人民币才有收益,并且要扣除货币兑换费用。如果通过炒房获利的话,还要扣除契税(目前北京是3%,则一买一卖就是6%,上海是,《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是3%-5%,低于3%的会随时恢复到法定水平)、营业税(五年内转让5%)、所得税、中介费。同时,人民币对美元是升值的,对欧元却是贬值的。人家外国基金是不是象一些糊涂的,不喜欢深入思考的中国傻老百姓那样笨呢?外国基金是在几年前买中国房产还是现在买?现在是抛售获利,还是买入?正巧,今天2007年7月18日(本文其实已经完成至少三个月了)的《东方早报》报道“上海经贸委公布的数据表示,上半年房地产行业上海吸引外资合同金额为亿美元,同比下降”,是什么意思,想想吧。4、国际化大都市的谎言:现在不少人,包括一些有识之士,认为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简直笑死人了。国际市大都市有几项标准,上海符合了几项?去对照一下嘛。就算不知道的话,难道不想想周围的人有多少收入水平达到了国际化大都市的标准?纽约是国际化大都市,去年华尔街的分红就超过了A股所有上市公司的利润,上海呢?有10%的人年收入超过10万吗?这些批驳文章均在我的博客中,并被各网站和论坛广泛转载,搜索我的名字即可得到。中国的房价一定会跌的,一定!详细理由可以参考我的《中国房价必跌的40个理由》,约有15000字,这是我所知道的中国最全面,最有理有据的阐述房价必跌的文章。也曾看到不少房价必然上涨的N个理由,房价不可能下跌的N个理由,基本上就是干嚎,要么根本没有理由,要么就是钢丝绳上的鸡蛋。并且从最近中国房价重新上涨的态势来看,房价硬着陆,并引发经济危机的概率比较大,非常大。列宁说:必须要有勇气正视无情的真理。而这些年来的房价调控,其实是空调,一方面地方政府阳奉阴违;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没有魄力,怕泡沫破灭的可怕后果,不敢正视这个问题。这是没有用的,一个脓包,不看它并不表示不存在,不去挤的结果是变得更大,最后不得不挤的时候,会造成更大的疼痛。而中国房价下跌之路,也必然要经历过度上涨、价格相持、持续下跌三个阶段。1、房价过度上涨阶段: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同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所以价格明显高于价值的情形不可能持续存在,价格泡沫一定破灭。马克思说:一时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所以当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时候,就吸引众多资金参与投机,并有实际需要房子的人为避免以后以高价买入,实现低成本买入而提前购买,于是价格一定会涨过合理价位,价超所值。这和股市是一样的。这里可以参考惯性理论。一种商品,生产周期越长,社会投入的资金越多,它上涨或下跌的状态就越难改变。上涨的时候,很难停下来。于是虽然中国的房价早就有了泡沫,可是楼市的供应量的大幅增长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炒房人、买房人、银行贷款的大量介入,也足以推动房价的持续上涨。2、房价相持阶段。这时的供应量远比以前多,而社会购买力已经被大量消耗,新的购买力短期难以形成;因房价不再持续快速上涨,炒房人和未来才有需求的人,因不再预期未来房价象以前一样上涨,不再急于入市,而是观望;原来买得起的人,因房价上涨,无力购买;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极大限制了投资购房;限制外资政策的出台减少了洋鬼子的需求量;银行利率几次提高增加了买房的成本;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抑制了银行贷款数量的增长;股市大涨分流了进入楼市的资金;对大户型的限制导致同一块土地可以建成更多的房屋……还有其他各种因素,虽然单个因素不能让房价明显地下跌,但量变终于成为质变,房价总会进入基本不涨,基本不跌的僵持状态。3、房价下跌阶段。当初推动房价上涨的因素陆续不再起作用,而推动房价下跌的因素开始起作用。如原本利率很低,现在利率有所提高;原来炒房有利润,而房价处于相持阶段后,不再有明显的利润,同时还要缴交营业税和所得税,这样原本为炒房人准备的供应量就大大多余了,并且有房在手的炒房人因还贷增加,市场略有下跌或不再上涨,不再有房价大涨抛售取得暴利的预期,又有物业费等现金流的支出,导致部分明智的炒房人选择抛售,同样增加了市场供给;原先提前购买的购买力已经被提前透支;一旦房价开始下跌,有住房需求的人因预期未来更便宜而延迟购买,更减少了市场需求量……总之高房价将无可奈何花落去,开始持续漫长的下跌。这里要说明的是,指望短期内房价暴跌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发生的。拿日本来说,房价连续下跌十五年左右,下跌幅度是70%左右;中国香港1997年开始,连续下跌了6年左右,跌幅达65%;中国台湾下跌约10年,跌幅也在50%以上;就是广州,在约2003年开始上涨之前,连续下跌8年。房子这种商品有远比其他商品有更大的价格惯性。一旦上涨的势头形成,会持续上涨很多年,涨幅在一倍以上,而一旦下跌,也不可能一个月两个月就跌到位。不管是什么商品,其上涨和下跌的时间是相称的。房子之所以不能在短期内暴涨和暴跌是因为房子的生产周期比较长,一个楼盘从拿地到售出,要两三年时间,所以市场上供应量不能在短期内发生明显的改变,这样因供不应求而上涨后,因供应量的增加不是几个月的事情,所以供不应求的状态很持续较长时间,也就能涨很长时间。这是中国,也是美国、澳大利亚、欧洲、日本等地区已经反复验证的事情。而下跌,因为供应量的下跌,也不是马上会实现的,已经在建的楼盘多半会建成,而不是选择损失巨大的烂尾楼,则供大于求的状态不可能马上改变,价格也会持续下跌。而有些商品的价格能快涨快跌,主要也是因生产周期短。假如一个地方的呼拉圈因某种宣传效应或明星效应,一个月价格上涨2倍,则生产厂家马上一天24小时加班生产,而其他厂家也会建生产线,不要一个月,市场供应量增加2倍并不是难事,很快会供大于求,则在一个月内价格下跌80%也是很正常的。在抗日战争的时候,有些人看不到抗日战争胜利的必然结局,于是选择做亡国奴,甚至汉奸,要么在战场上成为日本鬼子的炮灰,要么在抗战结束后被秋后算账,典型的如臭不要脸的川岛芳子。而目前有些人,不了解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以为房价只涨不跌,选择做了房奴。在重大决策面前,不努力探寻事物的客观规律,详细了解客观情况,并独立思考,结果未必如李嘉诚说的“房价上涨的时候未必会死人,房价下跌的时候却一定会死人”一样,不过破财是不可避免的。就好比广西北海的地价,曾从100万元/亩跌到5万元/亩,那么在高位买进的人,怎么会不破财呢?上次公布《理财的正面与反面教材》后,那个非常富有,收入颇丰,但仍租房住上海年青人,前两天在网上又碰到他,给他我那个文章的链接,他说已经看到了。另提到最近有两天接待几个从日本来的人,其中一个是老板,自然非常有钱,可是他们从人民广场看完展览后,去河南路的酒店,居然是走了20多分钟去的。在他们看来,能走到的地方决不做出租车。我在我博客中反复提到几个例子:比尔盖茨因为嫌停车费贵而把车子开走;李嘉诚穿的是七年前买的皮鞋,戴的是普遍的精工手表;索罗斯的西装是四十年(具体时间忘了)前买的。奇怪的是人均储蓄存款只有14000元(注意,占中国人口左右的人占有了中国近60%的财富)的中国穷光蛋们,居然在买房子。(就我个人而言,虽然目前可以全额付款在上海买套小一些差一些的破房子,不过,就算我有1亿元,也不会买。就是价格下跌50%,我买房的概率也小于30%。)以后房价下跌一半左右以后,请这些房奴不要骂银行,不要骂建设部,也不要骂房产商,因为他们没有用刀架在你们的脖子上逼你们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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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考拉721

城市商品房相关权若干问题的研究(一)--------------------------------------------------------------------------------序言目前在我国房地产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其中城市商品房的买卖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据有关方面统计、商品房的买卖已成为广大群众消费的首选。随着买卖的扩大、相应商品房权益的纠纷不断出现,商品房的质量,物业管理纠纷成了投诉的热点,吸引了法学界对商品房产权问题的研究。在我国由于实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i],商品房与楼盘地权相分离的原则,传统的、旧有的西方的物权理论及房地产的研究均很难适应我国现行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从商品房的空间构成不难看出,商品房的使用权是沿着商品房的空中范围,上下叠加左右毗连的。这些商品房的叠加毗连使其权属发生了异常的变化,更多的问题是无数个商品房权益交织后与周际的权利关系纷繁复杂,让众多学说力所不逮。本文力图在这些权利的交织及边缘问题上做深入的研究。为便于论述,本文将商品房产权交织及边缘权概称为相关权,顾名思义即与商品房产权相联的权益。由于对商品房的问题研究的欠缺(也许是本人对此问题的独孤寡闻),也由于物业管理成为新的热点,更多的是忙于应付物业纠纷的处理,而很少去分析物业纠纷权利上的原因,如果静下心来细思,涉及房产多项权利。如权利清晰,一是处理容易,二是纠纷肯定会减少。本文想借用相关权的概念从权利的性质上,该权利与他权利的区别上,努力找出一条解决纠纷便捷的路子,做一些基础性的探讨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相关权没有固定理论,他是基于物权、债权,邻接权、相邻权、共同权,类似于房屋区分所有但又不等同于这样的权利,由于他是一种基础权利。所以他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有很强的依赖性。二是由于旧有物权理论,原本是建立在私有物权之上的。因此,解决涉及商品房屋使用权的问题上矛盾突出、明显,很难套用,应以讨论一种全新的,商品房相关权理论为当务之要。城市商品房是国家所有地权和公民私有权分离的产物,研讨房屋相关权一般不涉及地权所有权。三是由于商品房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矛盾的显现还不深刻,对这类问题的投入不深,研究不够,只能就发现的问题就事论事,难免不能完全自圆其说,但本文想尽力而为,使这类问题的处理,较为耐得住推敲,成为体系。 四是由于对这类权利的救济问题,直接引述为诉讼的研究,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所以本人从论述的完整性上论述这类问题的特殊性。但并非本文的重点,如有浮皮浅显,点到为止的情况敬请见谅。一、城市商品房相关权益的基本问题(一)城市商品房相关权的概念及性质特征1.城市商品房相关权的概念商品房相关权利是指商品房产权人之产权与其他商品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及与开发商的开发权、公用设施使用权等与商品房产权相关联的权利义务的总称。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房屋相关权。(1)商品房一般在城市中以楼房的形式存在,相对集中于各个小区,故本文所指商品房一般泛指城市小区商品楼房。(2)由于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ii],商品房均附着在国有土地上,所以商品房房屋权益仅限于房屋本身的所有权,房屋产权人不得主张房产所附着之土地的所有权。其商品房所联系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也仅限于理论上的意义,因土地整幅批准使用者为开发商,房屋出售时,也仅限于房屋自身的面积及相应的公摊面积本楼内的楼道、电梯、设备间等,不包括楼房周边的绿地、马路等其他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这种理论上的土地使用权因与整体小区楼盘的土地使用权相比较微乎其微,很难产生实际主张意义,因此,本文不予讨论。2.房屋相关权的性质房产相关权是一种物权,依附于国有土地之上,附属于相对独立的房产权,是依赖于商品房产权的特殊物权。房屋相关权的依附性在于,只有享有房产权,才享有完整的相关权、房屋租赁人、借用人都不能单独享有这样的权利[iii].他的依附性还在于转让房产权时,相关权一并转让。如相关权涉及的地下车库权利、一般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受让人不接受时,也应处于公开出让状态,但经物业管理人员同意的除外。(后文另述)3.相关权是一种边缘权、交织权商品房在地理空间范围讲,由于商品房叠加在同一土地上,相应房产相关权则是各房屋产权交织状态下的一种权利,这也决定了房屋相关权的行使也受制于其他产权人的权利行使。如在公共走道住户独用走廊一段为安全需要加装防盗门,此行为虽不影响他人行走,但应征求相邻其他住户的意见,并不当然享有独用走廊的专有使用权。(二)商品房相关权利所涉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商品房的相关权是建立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商品房所有权利延伸于所有之房屋外的一种权利。1.他所依赖的商品房屋所有权是相对完整的,具备所有权应有的一切性质。2.相关权所依赖的,商品房所附着的土地地产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1)该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相分离。(2)房屋所有权紧紧依附于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相关权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权。(4)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单纯的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用地为40年。[iv]3.商品房所依赖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属、多重的特点。(1)整体性。土地使用权的自身属性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他的属性,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具有共用性,使用的最大化及允许被他人善意使用是他的特有品性,整幅土地被开发商开发转让后允许所有商品房业主善意使用为该权利的显著特征。(2)小区土地使用权是由国有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区分所有不是使用权的特征,因此不可在使用权上设定“所有”。小区商品房使用权的整体性决定小区用地不可分属,所有商品房所有权人对该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平等的使用权。(3)因使用目的方式、范围、空间、层次不同,追求其功用不同,使用具多重性,多样性,理论上说,使用权是多重的、往复无穷的。(三)房屋相关权是建立在商品房各自所有、土地整幅使用权共享基础上的特殊使用权[v].1.商品房的所有权私有性、依附整幅土地的使用权国有性质,决定了房产权人不仅是享有商品房的相关权,而且享有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公共设备、共用绿地的相关权,还享有所有权之间,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与相关权之间的权利。(1)房具有完整的私有性,商品房所有权人在自己所属的范围内享有传统房屋所有权的一切权利。(2)由于商品房是横向与纵向叠加毗邻而建与公共设施、公用面积沟通相连,因此房屋所有各产权人还有相邻及区分所有的权利。(3)由于小区商品房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和共同使用性,使其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大大大于商品房的自身占地面积。商品房所有人因此还享有对绿地、马路、场馆、亭廊、景观等相关配套设施相关权。各商品房所有权人对上述配套设施相关权还达及这些设施的益损增减即使用、维护改建、受益权。笔者认为区分所有范围一般只达及同一建筑物内,与所有之房屋建筑物有物理结构上连接之部分,不具有结构相连的设施,但规划在整体范围内的,涉及其上的权利是相关权。综上,相关权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相关权,除所有权之外的,包含区分所有、相邻及相关权。狭义相关权是指结构未曾原始相连,但土地使用权系一体批复、整体使用,与主体楼房配套而建相关设施之上相关的权利,如物业用房,供电公共配套用房,这些设施成本或计入或不计入商品房成本。[vi]但之上权利与住房所有权相关,既属狭义相关权范围。2.从地理位置来讲,房产权相关权是指房产人之房产权延伸至自身房屋之外,小区规划之内开发商建设的配套公共设施上的权利及公共服务设施上的权利,如附属用房,绿地等。这些权利即有一定的独立性,也有交叉性。理论上讲,当开发商开发的是单独楼座的,房屋售出后,权利就全部归属各商品房业主,这时开发商虽在名义上享土地使用权利,但已无有实际意义,楼座所需土地面积及相关占用面积随项目完成,整幢楼房的出售、已经转让提供给各个房主。小区整体开发楼盘的,中间有甬路、绿地、廊亭、公共设施等相互交织关联的各种相关设施,从产权上来讲,商品房产权人仅对开发权有依附从属性,但因上述具有独立性的设施,互不隶属涵盖,但这些条件又是选择区位、确定购买房屋时的前置条件,承诺条件,这些独立于房产权之外的会馆、场所、廊亭、马路、绿地的收益权也不能完全与房产权人的权利无关,本文要旨在于研究产权人与上述设施权利之间的关系。3. 相关权存在于动态之中,在动态中异常复杂。相关权存在于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在历史的长河中,商品房产权的发展异常复杂,商品房相关权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动态中,相关权的形成、变化、消亡异常复杂。如(1)部分出租后的房产权人的相关权是否保留,能否部分转化;(2)被意外占地、增建、拆迁等,房产权人相关权如何评价损失,能否补偿;(3)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vii],相关权是否自然消灭,能否折价,能否改造成其他用地,有无置换权等等。本文仅就常见的几种变化作简要的论述。1)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 相关权的行使如前所述,相关权是房屋产权人行使产权基于整幅土地使用配套设施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房产权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允许产权人出租出借住房,在这种情况下,租用人、借用人是否享有这种小区公共设施的相关权,笔者认为,相关权不仅仅是使用权,而且有收益分享权及改变用途决定权。因此,在这种状态下,使用权可因出售、出借而随之转移,但收益分享权和改变用途决定权则可以保留。2)相关权指向的标的变动,相关权的行使分以下几种情况:(1)因规划占地,绿地等减少。当国家规划占地有补偿时,小区公共设施、绿地等土地出让金均已摊入房屋成本,各房产主的权利也基于分摊而分享这些土地、设施的占地补偿,应按面积,通过相关权,补偿给各个房屋产权人。(2)改建 增建。任何改建、增建均涉及相关权人的权益,应经多数人的同意而行之,在紧急状态下,属于确定的对相关人有益的增建、改建,可由小区或物业管理者代行实施,所得收益,在优先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应与相关权人分享。(3)维修。为维护相关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或提升观赏使用设施的价值,需要投入,应经相关人绝对多数方同意可实施,所需费用应用小区其他收入支出,不足部分由小区相关权人分摊,不同意的人亦需支付费用。3)利用经营设施为方便小区业主,允许开设一些便民经营服务,其收入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其经营收入一般与相关权无关,属于物业管理行为,但利用原物业管理设施的应从中分析出来,或作为维修资金,或按面积分享。对于处于有利位置之中的房顶,屋面、楼面、围墙,院内支架,悬挂的广告等收入,则应优先用于受损,受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其余用于公摊的相关设施维修费用,但不得作为物业经营收入。4)七十年后,土地使用期满后,房屋还在其产权尚存,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或交回土地,或对土地使用权交费续展。4如不交费续展,土地使用权虽然交还国有,但相对整幅 土地的使用及在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因使用而不改变用途(自然顺延)这时,房屋所有权人则享有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原开发商)的使用权因到期而失去(丧失)[viii].如开发商或业主自行续交土地出让金,使用权全部归业主,这时相关权范围与土地使用权利范围接近一致,如由开发商交纳则相关权维持原状。(四)、相关权与相邻权区分所有、及物业管理、开发商经营权等其他权利的异同1.相邻权是指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另一方要求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ix].相邻权是与所有权相邻部分的处理原则,相邻权没有相互包容和权利交叉,只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双方权利相等,没有交叉。(2)相关权不一定相邻相关权是所有权派生出的权利,相关权主要基于业主与开发商的基于土地的开发利用共同使用一幅土地关系而形成,特点是毗邻但不相邻,权利主体不平等。主要解决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开发商的使用权以及共用权问题,此外,小区内业主与业主即使地理不相邻但同为相关权利人时权利平等[x].2.相关权与区分所有之间的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xi]对区分所有已有众多论述,从功用上比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是对所有权涉及的部分区分所有,解决的是所有权层次上的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的建筑物结构相连,解决的是共有问题。而相关权则不解决所有权问题,只解决相关权人房屋所有以外的一定区域内的使用权问题,不能主张对公用设施的所有权。相关权解决的公用部分的公用问题和公用部分的权益分配问题。按区分所有通说[xii],区分所有包括住宅的专有权,公用面积的共有权,及成员权 [xiii],但在整个小区靠街一侧修建固定广告牌,按合同法规定加工物为定作人所有,按区分所有则应为该楼所有住户共有,但固定广告牌建在楼外空地上如何共有呢。即使建在其中一幢楼的屋顶上如果按区分所有认定为非该楼住户其他楼内住户共有呢,而以相关权解释在则无纷争。再有附属车库无认购买,不得已向附近居民出售,如果出售被登记确认,小区住户与该车库所有人又如何区分所有呢?再如,庭院绿地被城市规划占用补偿,在城市土地归国家,土地使用权归土地开发商的情况下,如和用区分所有去解决补偿纠纷呢?这些似乎都以超出了“区分所有”的权能,起码在中国的情况是如此。因此,以房屋相关权理论解决这些与房产权有关的各类权属、权益损害纠纷更为恰当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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