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瓜老太婆
来免费论文网【内容提要】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摘 要 题】WTO法制专栏【英文摘要】Whether to draft new investment regulations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the WTO remains a bone of contention. The paper examines the respective posi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GOs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n it discuss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WTO' s multi-party negotiations on investment regulations. Broader 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bi-party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balance of interdependence are believed to be the advantages while the unconformity of WTO' s investment regulations with the current regional investment accords is a disadvantage. The paper holds that the advantages outweigh the disadvantages.【关 键 词】多边投资规则/WTO/OECD/MAImulti-party investment regulations/WTO/OECD/MAI【正 文】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06)01-0062-07制定一套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理想由来已久,而真正开始将这一理想付诸于实践的努力则应该是1995年起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举行的有关《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虽然OECD关于投资问题谈判的结果以失败告终,但是这项令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协定的谈判终究留下了非常深刻的教训,可为未来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新的努力提供前车之鉴。有人分析OECD失败的原因是法国在文化等问题方面坚持了非常保守的态度而德国等国又附和了法国的立场,也有人认为是美国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太高以致于OECD的29个成员国在众多问题上难于达成一致意见,还有人认为是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对[1]。毫无疑问,上面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OECD谈判结果,可这些都不是根本原因。作为局外者,特别是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判断,问题症结之所在一目了然。那就是OECD不应该也没有能力作为一项综合性多边国际投资协议的谈判场所。我们承认目前世界上近8成以上的外向投资和6成以上的内向投资都是在OECD成员国之间进行的[2],但是这改变不了OECD本身作为非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性质,而区域或诸边层面上达成的协议,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多边国际性协议并且对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过程还相当漫长,况且作为富人俱乐部的OECD无论在其试图达到的目标方面还是在谈判所适用的基本方法方面都不可能为OECD之外多数国家所认同。所以OECD的失败是必然的。当然,OECD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不需要有一套统一的投资规则。事实上,如同国际贸易与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关系一样,国际间的投资活动非常需要用统一的投资规则加以规范。这是经济全球化特别是投资贸易自由化趋势之必然要求。实际情形是,通过谈判来制定这种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制定一套什么样的投资规则。包括OECD投资规则谈判在内的无数国际协议谈判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国际协议的最终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该项规则谈判场所的选择。这里的场所不只是指谈判的地点,而主要是指由谁来主持谈判。谈判场所不同,谈判的参与方可能就不同。OECD的最大教训就是29个富裕的国家“秘密地”聚在一起,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不切实际地为整个世界制定如世贸组织前总干事鲁杰罗称之为“全球经济宪章”的统一的投资规则。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人反对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眼下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两个“程序性”的问题上。其一,是在现有的双边、区域或诸边以及多边国际投资安排基础上逐渐发展统一规则还是通过国际谈判尽快制定出这样的规则;其二,如果通过谈判制定规则,那么在什么场所进行这种谈判。过去,发展中国家多半消极地倾向于支持在现有安排基础上逐渐发展投资规则,而反对即刻在任何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场所经由谈判来制定这样的规则。而现实的情形则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正积极地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希望在未来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制定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于是,选择什么场所进行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谈判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前提性的问题。鉴于OECD谈判失败的原因和教训,未来投资协议谈判的场所应该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更大的透明度,并且能够在赋予协议参与各方一定程度灵活性和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相对合理的目标。在今天世界上,可以担此重任的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只有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本文将重点研究在WTO体系中进行该项谈判的各种利害关系,以期为谈判场所的选择提供一种理性参考。有关WTO作为国际投资规则谈判之场所的各方观点在是否支持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问题上,不能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界限来加以简单的区分。实际情况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我们既可以在支持者占主流的发达国家中听到强烈的反对之声,也可以在反对者占主流的发展中国家中看到支持者身影。了解一下各方针对在WTO内举行有关投资问题谈判所表示的态度,能够帮助我们归纳在错综复杂的表现后面实际存在着的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倾向。1999年7月28日,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外关系事务的副秘书长比特·卡尔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宣称,欧盟委员会已经决定结束在巴黎OECD内的有关MAI的谈判,开始着手在WTO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比特·卡尔认为,在OECD的MAI谈判与在WTO的多边投资规则谈判之间有一个重大的区别,那就是后者将把谈判的范围局限在外国直接投资(FDI)上而排斥任何与证券投资和其他资本流动相关的问题。比特·卡尔承认目前在外国直接投资(FDI)与其他形式资本之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小,但是他认为在一项WTO的协议中做出这样的区分仍然是应该的。欧盟委员会只要求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投资开业以后阶段而不包括开业前阶段,并且希望赋予国家以规范和控制其投资者活动的充分权利从而保证这样的投资活动与它们的国家政策目标一致[4]。在一份提交讨论的报告中,欧盟方面认为在WTO内谈判一项确保世界范围稳定和可预见之投资环境的多边投资协议的时机已经成熟。该报告解释说在WTO内谈判多边投资协议,在争端解决和基本的非歧视原则方面具有不可否认的长处。但是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没有提及在可能的WTO投资规则中投资母国对于其投资者的活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在1999年2月WTO总理事会上,日本做出了与欧盟委员会相近似的提议。早在1986年埃斯特角城谈判会议上,日本就曾寻求在世界贸易体系内谈判制定影响重大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日本方面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行,投资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工具,并且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FDI),它对于确保长期资本流动的稳定,促进技术转让和增进投资母国和东道国经济成长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埃斯特角城会议和整个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一直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视为彼此替代且又互为关联的几个重要方面,认为它们可以帮助其实现企业的国际渗透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控制。不过,在WTO建立以及经由自下而上积极承诺方式谈判而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形成之后,美国把注意力转向OECD以期达成一项“高水平”的投资协议。而在OECD投资协议谈判破产以及有明显的迹象表明非政府组织正在强烈地反对在WTO内谈判投资规则之后,美国则开始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生兴趣[4]。其实,美国反对在WTO进行投资规则谈判的立场早在OECD谈判失败前就已经是非常确定的了。这可以从1997年4月一次美国国务院官员的记者专题访谈中得到印证。负责经济和商业事务的美国助理国务卿阿兰·拉尔森承认,美国不希望在WTO内进行投资规则的谈判是基于如下两个考虑:首先,美国所期望的高标准投资协议易于在经济文化和价值观念取向一致的谈判对手之间达成,而OECD正是这样的谈判对手的集合,谈判各方不应为目前所遭遇的困难而放弃最后的努力;其次,WTO中许多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没有准备也没有兴趣参与这样的谈判,强迫其做不愿做的事情是很愚蠢的[5]。非政府组织还在OECD进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之时就已经发起规模宏大的抗议活动。从近几年来各种媒体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分析,非政府组织反对在WTO内进行任何投资规则的谈判,是基于下面理由的。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WTO成员国,一旦这样的投资规则在WTO体系内制定,那他们势必都得加入。而这样的协议如果是在OECD制定,发展中国家则还有机会决定他们是否愿意加入。第二,WTO不是一个民主和透明的机构。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不能够决定(任何协议谈判的)最后结果。他们中的大多数也不能够参加真正的谈判,而这类谈判通常发生在只有少数重要国家受到邀请的“非正式会议”场合。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TRIPs协定的很多方面,但是最终美国仍然自行其是。所以,即使有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在WTO体系内谈判MAI之类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他们终究还是会被排斥在谈判过程之外,而且这样的规则也终将产生。第三,在束缚发展中国家履行未来的多边投资规则方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不遵守协议某些部分的国家可能面临贸易制裁,或者至少面临着接受WTO专家组审判的威胁。所以说,WTO是深受那些可以利用它来强迫不发达国家遵守各种规则的富裕国家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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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远未结束,而我国跨国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各种问题,须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此次危机。本文首先对中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类分析,然后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这两个密切关联的范畴进行了逻辑的统一,并借鉴国内外相关论述对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
一、引言
对全世界而言,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的行为主体和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根据目前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统计,跨国公司年生产总值占整个世界生产总值的50%,它们控制了世界生产的40%,国际贸易的60—7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对外直接投资的90%;对一个国家而言,跨国公司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培育和发展中国跨国公司是我国政府提出的“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使我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变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数据统计,中国大陆已有2000家跨国公司母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有万家。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没有继续蔓延加剧,但也远远没有结束,这导致世界经济剧烈的变动,跨国公司的经营环境不断恶化。多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已经步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40%实施了全面风险管理,有30%实施了部分风险管理。虽然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而言,其风险管理仍处于风险管理的策划实施阶段向部分风险管理阶段的过渡过程之中。“企业风险管理现状调查”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包括各类跨国公司的我国企业还处于风险管理建设的初级阶段:有71%的企业只是建立了一定的风险管理流程,但流程缺乏相互的约束机制;有的企业“已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但体系尚未全面开始运作”;另外还有的企业“没有建立风险管理方法和制度,风险的防范只依赖于员工的责任心和个人行为”。面对此次危机的冲击,世界企业500强类跨国公司尚且力不从心;我国的跨国公司须减少其风险管理过程中不利因素的影响,进一步提升其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此次危机。
二、中国跨国公司的风险分析
分析和识别风险的范围和类别,是跨国公司实施风险管理的基本前提。我国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所面临的是与国内完全不同的、更为复杂的、全球化的不确定性约束。从不同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分类法分析。本文以目前学术界普遍采用的风险分类法并结合Miller风险一体化管理的研究框架来进行分类分析:即按照风险的可控程度,将我国跨国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跨国公司自身几乎无法控制的一般环境风险(宏观环境风险);跨国公司自身虽然不能控制但可以施加影响以改变风险影响程度的行业环境风险(中观环境风险);跨国公司自身可以控制的企业变量风险(微观环境风险)。
(一)宏观环境风险(一般环境风险)
宏观环境风险或一般环境风险是指那些影响各行业跨国经营环境的因素,包括一是政治风险,即指政治不稳定性与政治制度的主要因素变化相联系,其中的因素包括政治稳定性、意识形态等内容。二是政府政策风险,指影响商业环境的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其中包括无法预期的财政和货币改革、政府规章制度的变化以及收入汇出限制等。三是宏观经济风险,指包括经济活动水平、价格水平、汇率和利率水平的不确定性波动;四是社会风险,指当人们面对与他们自身价值观不相符的信仰和价值观时,可能会产生社会危机。社会风险可能是政治风险的前身,当然两种风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集团——社会和政府。五是自然条件风险,是指影响经济产出的自然现象。如地理位置因素对跨国公司国际化区位因素选择的影响。六是文化风险,学者何曼青认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决定了供应者、竞争者、顾客与跨国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方式和偏好,以及与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战略、策略和技巧,同时还到跨国公司的其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他环境因素如政治、法律、经济等发生作用。
(二)中观环境风险(行业环境风险)
中观环境风险或行业环境风险是指各行业内影响跨国经营的因素。一是投入物市场风险,指围绕着获取充足数量和质量的投入物,并投入到生产过程中的行业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技术、原材料品质、数量和价格等。二是产品市场风险,是指对行业产出需求无法预料的变化。这种改变可能因为消费者品味的变化,因替代品的可获取性的变化,因互补品供应的变化,或者因国内外政府政策对进口货物的不可预知性需求变化而变化。三是竞争风险,指由于无法预测产品市场中可获取的产品数量和类型,企业可能遭受来自同行业厂商的竞争压力,主要包括竞争者的价格、经营战略、其选择的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对本国和外国新进入者的威胁。四是技术风险,Miller认为技术创新影响着一个行业的产品或生产过程,同时也对这个行业构成了威胁,因为它可能会使行业内已经建立起的竞争和协作模式产生混乱。学者许晖认为技术风险还应包括由于跨国公司在行业个某些方面的技术领先性,导致专有技术有可能遭到窃取和非法占有的可能性。
(二)微观环境风险(企业变量风险)
微观环境风险或企业变量风险是指企业自身可以控制的,影响跨国经营的因素。一是生产风险,指跨国公司生产运营的不确定性,包括劳动力不确定性、公司投入物供应的不确定性以及生产不确定性。二是责任风险,指跨国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担负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人身安全等责任而面临的风险。三是研发风险,Miller称研发行为的不确定性结果就是对当公司投资于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完成项目及项目产出特性的时间框架的不确定。四是信用风险,指企业面临的应收账款回收等涉及资金回收的问题。五是行为风险,指公司管理者或员工的本位主义行为,Miller在研究中认为,公司层面风险中的行为风险与公司内的代理关系有关。六是人力资源风险,或称劳动力不确定性,指员工生产率的变化、训练员工的有效性、员工和工会问题等风险。七是交易风险,指汇率风险对特定的、可识别的外币交易的现金流所产生的影响。八是投资风险,即跨国公司投资于东道国面临的经济状况、政治条件和政府政策的持续不确定性的集中体现。九是财务风险,指在跨国公司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内外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使财务系统运行偏离预期目标而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机会性或可能性。
三、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有5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企业各级管理层,有3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自企业员工,只有20%的企业风险来源于企业外部。因此,分析企业风险管理的问题必须从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入手。与我国跨国公司的微观环境风险(企业变量风险)不同的是,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应该是微观环境——企业变量的核心因素,这同时也是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 nal Control Integrated Frame—work,ICIF)框架和《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ERM)框架的内部问题都密切关联的核心因素——“内部环境”。
继美国发起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COSO于1992年发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之后,又于2004年9月发表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与ICIF相比,由于ERM是ICIF某种程度上的拓展和延伸,这暗示着现代企业管理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密切的相关性。学术界对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这二者的关系持两类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管理包含在内部控制中,理由是ICIF中将风险评估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要素;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理由是ERM在借鉴ICIF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在框架中明确指出风险管理包含内部控制。鉴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二者的特殊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还没有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进行逻辑统一并运用于跨国公司这一特殊企业组织。因此,可以将ERM框架与内部控制框架进行逻辑统一,然后再来分析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
从COSO的ERM框架来看,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八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由于“内部环境”影响着企业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的制定、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体系以及监控措施的设计与运行,因此根据ERM框架,可以确定“内部环境”就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因素,它是所有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从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内部控制框架的时间顺序来看,在198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NO,55)公告中,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它们是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该公告首次将控制环境正式纳入内部控制范畴,凸显对环境控制的重要性认识。1992年美国COSO发表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CIF)在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提出的内部控制系统由五部分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2007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中提出,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美国的SASNO,55和ICIF都始终把“控制环境”放在首位,说明其居于整个内部控制的核心地位;结合我国的基本规范可以看出,内部控制中强调的“控制环境”主要是指对企业内部环境的控制上,强调的是内部环境问题,这与ERM框架中强调的“内部环境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对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问题分析就应该从我国跨国公司“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人手。ERM框架、SASNO,55、ICIF和基本规范关于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的提法各有差别但是基本上一脉相承的,概括起来,内部环境的内容要素主要包括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内部监督和管理方法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不利因素构成了其风险管理内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从企业文化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缺乏科学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
一方面,风险管理理念是风险管理价值观的核心要素,而我国跨国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都存在非科学性。COSO报告曾明确指出,企业里的每个人对企业风险管理都有责任。但是,我国多数跨国公司的管理者的风险管理理念落后,导致其行为常常凌驾于风险管理规则之上,甚至有一些管理者还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些跨国公司的员工工作时只凭领导意识办事,对风险管理的准则和制度也是一种选择性遵守。另一方面,我国跨国公司整体缺乏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近年来我国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得到了一定的增强,但仍缺乏将风险管理意识上升为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这集中体现在,我国跨国公司母、子公司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不统一。母公司的管理人员往往认为整个跨国公司的风险管理就是各个子公司各项制度、规章的统一和各方面资料、数据的汇总,忽视了研究子公司的业务营运风险及其与跨国公司整体风险的相关性;同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仅仅认为只要遵照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可,忽视了应与母公司形成互动式的风险管理。这种不统一的、非互动式的风险管理导致跨国公司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长期低于应有的水平。这反过来又会加深子公司对母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怀疑,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
企业风险管理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跨国公司虽然形式上也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了现代企业的形式,但远未达到内部权力相互制衡的效果,这是导致企业“一把手”的行为凌驾于风险管理制度之上的根本原因。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表现在: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作用严重弱化、监事会的权力虚置。
首先,我国大多数跨国公司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其大多由国有企业股份化、集团化改造而成,政府在公司形成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这使得我国跨国公司占比重最大的国有跨国公司风险管理设计与实施的依据不明,不能充分代表全部产权人的利益,造成终极所有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其次,我国国有跨国公司股东会(国资委)和董事会的公司法地位很高,但实际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权,均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代为行使,这使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管作用难以发挥。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被悬空,在地位上被下置,充其量只有具体经营事项的部分决策价值和应付外部监管的形式价值。这使得公司管理当局长期处于一些政府官员的直接干预之下,董事会不可能对政府的不当干预进行法律上的阻隔。因此,外部行政风险在这种董事会的构架下无法防范,从风险成因上来讲,这种权力缺陷是我国国有跨国公司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再次,我国跨国公司监事会的作用被严重弱化。2006年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但《公司法》却只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却并没有明确它到底对谁负责,监事会地位尚不明确。在实践中,由于监事对董事会的依附性较强和缺乏监督手段,其主要职责限于事后的检查,基本不具备实时监控的职能,“监事会不监事”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从内部监督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到位。
风险管理过程必须被施以恰当的监督。通常,企业的专项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来完成,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效果。而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是应国家审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行政上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由于这种审计制度的建立带有明显的外部政府压力的倾向,会导致以下问题:监事会内部审计模式的低效,内部审计局限于财务职能,内审人员缺乏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
首先,我国跨国公司一般采取的是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审计模式,而监事会往往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对董事和经理并没有直接的制裁权,一般要通过股东大会才能执行,从而在客观上削弱了监督效率。有实证研究表明,监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模式的公司规模最大,但公司业绩最差。其次,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仅是作为一个财务领域的职能部门,重点集中在检查会计报表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面,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没有发挥出世界500强公司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做出整体的分析、评价以及建议。据调查,现阶段我国企业有的被调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风险管理中不发挥任何作用;再次,世界500强公司实施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对具体实施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要求他们精通于常规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还应该具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当前,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少有接受过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的专业训练,缺乏相关的知识与经验,因此难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从管理方法角度来看: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方法较为落后。
据ERM所述,企业风险管理各环节都需要一定的方法来支持。首先,跨国公司是一个多分支的组织系统,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常常是不对称的,这可能会产生子公司提供不完全信息、虚假信息和延缓信息的提供等行为,而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于我国多数跨国公司内部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滞后,导致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共享与互换,甚至有的子公司的下属部门即便发现了风险也没有相应的渠道向母公司汇报。其次,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等先进计量方法进行风险管理相比,由于风险管理信息上的不完全等各种现实原因,我国多数跨国公司还仍是采用定性分析等较为落后的方法进行风险管理。这直接导致我国跨国公司不能准确地预测风险、识别风险和评估风险,进而影响我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中国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内部问题的对策
(一)培育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环境。
从本质上讲,企业风险管理是培育在一种文化背景下具有统一认知和行为的模式。因此,我国跨国公司应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企业文化建设始终,以培养和加强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科学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价值观,并自觉地落实风险管理的各种准则和制度到日常各项工作中;要通过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将风险管理自然渗透到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跨国公司的各个业务单元、各个岗位和各个工作环节,使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在开展每项业务时都要考量上、下游风险及其相关性因素,以形成防范风险的互动式风险管理。在营造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环境方面,我国跨国公司可以依靠书面形式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可以举办针对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培训,还可以在企业内部组织包括普通员工在内的风险管理工作内部评价,形成一个开放的风险管理文化环境,以发现更多的隐患。
(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有研究表明,只有建立以科学的现代治理结构为基础的权力产生和运行机制,才可以理顺企业内部的各种权力结构,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首先,在股东大会建设方面,要使股东大会真正成为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机构就要完善征集股票表决权办法和分类表决制,并通过一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其次,在董事会建设方面,一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在决策中监督,在管理中监督的作用,并使独立董事的收入不与所任职的企业直接相关,防止独立董事作用异化,最终达到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二是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使董事会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推动作用,来实现企业的风险管理战略。三是针对我国国有跨国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被悬空的问题,在现有组织人事管理体制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国有跨国公司应在治理结构上要利用权力整合与制衡原则,将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和国资委“设定”为两家不同的“股东”。组织人事部门以人事权力为基础享有“股东会”的部分权利,包括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和董事会高管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兼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的两名董事高管间接任命权(依公司法应通过国资委履行董事任命,因为国资委是法律上的唯一股东):国资委以资产管理权为基础,经组织人事部门的授权,享有部分人事任免权利,包括任命董事总经理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这样就可以在董事会层面产生了权力的制衡效果,同时没有回避实际治理过程中的干部管理权问题。最后,在监事会建设方面,必须保证监事会责权利的完整性,应从相关法规和制度上规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确保监事会责权利的落实。同时,强化监事会权力和责任,并通过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办法对监事会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监事会失察的法律责任,使风险控制真正落到实处。如果能建立起监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事前介入、事中参与和事后监督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风险。
(三)强化内部审计。
鉴于我国跨国公司还处于建立风险管理流程的阶段,其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内部审计并没能在风险管理中真正发挥出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跨国公司的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应定位于建议者、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主要通过管理咨询和建议、管理协调和管理监督途径来参与风险管理。首先,对于内部审计模式,由于监事会的非有效监督,以监事会主导的内部审计有职能缺陷。审计模式可以调整监事会领导内部审计为以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实践证明,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在发现问题及时性、信息传递速度方面的效率较高,对提高风险管理决策科学性和风险管理效率非常重要;其次,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由于我国会计标准的变化,现代企业的财务资料操作会越来越规范,企业所有者真正关心的是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如何有效防范风险。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财务领域的“查错防弊”扩展到企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等企业经济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从审查的监督向评价、咨询、建议和协调等方面拓展;最后,对于内审人员的素质,内审部门要努力按照国际内部注册审计师协会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强化审计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其途径的选择,包括多专业地选拔内审人员,优化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注重对其综合能力(审计、风险管理等)的培养和考核,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必要时可成立有关业务方面的专家小组,参与内审工作等等。
第四,建设先进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为了能降低我国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等各级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首先,从信息流动方向来看,我国跨国公司应确保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相反方向的信息流动均畅通;其次,从信息沟通渠道来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需要沟通的信息必须以一个有效设计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作为沟通渠道来传递这些信息。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传递各个风险信息,整个跨国公司最高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沟通渠道中关键性的角色应将这些信息汇总并处理;最后,从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来看,真正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准确地对风险值做出计算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对已经避免的风险进行追踪,对正在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等。具体来讲,母公司必须在整个跨国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一是建立覆盖整个跨国公司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固定化业务流程等,实现企业运营业务信息向风险信息的自动转换。二是建立涵盖整个跨国公司风险管理各个流程的风险预警分析系统,即采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模型计量等风险管理方法,量化风险指标、收集风险预警重要信息,预测企业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大小。
千针坊丶
1、在工作层面上,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基本情况。要本着“区别对待、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调查和管理。既要保护正当交往与合作,又要坚决抵制和防范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方式对我国进行渗透与破坏。对那些真正从事对华友好的组织,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那些政治上危害严重的组织,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而对那些既有利又有弊的,则要加强监管,为我所用。2、同时在管理体制上,对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应以登记管理机关为主,具体来说,可由民政部门决定是否赋予其合法身份,并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对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人员及其非法活动,对其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活动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分别予以侦查、调查与依法处置。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境外非政府组织包括各种基金会、行业协会等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活动日益增多。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不依法进行登记,自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开展活动,还有一些以营利机构名义到工商部门登记,然后改头换面开展活动。在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建议我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境外非政府组织政治背景、现实活动等情况,必要时采取不予发放入境签证等措施,阻断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渗透渠道。
2014兔兔
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都相互离不开。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发展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共同捍卫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凡是民族团结搞得好,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就快,各族人民得到的实惠就多;反之,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停滞,各族人民遭殃。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荣辱与共、唇齿相依。同样的历史、相同的信念,将新疆各民族融合成一个团结和睦的大家庭,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巩固民族团结,共同繁荣发展,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国各族人名的共同心声。正如歌声所唱的:家是一个家,国是大中国,都是一家人,不分你和我。新疆是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历史上新疆各族人民共同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是历史的主流。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古代,新疆及其周围地区,统称西域。早在公元前128年,张骞通西域,这是早期典型的民族大融合时期,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统管整个西域地区的军政事务。这标志着新疆地区从那时起已正式纳入我国的版图。汉代以来,特别是唐、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十分重视并实施对西域地区的管辖。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大肆侵占和掠夺我国领土,英、俄势力乘机入侵了新疆地区。清政府抵御外部势力、收复新疆以后,1884年建立了新疆省。从历史总的进程看,中央政府—直对新疆行使着管辖权。和平解放以来,新疆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疆改变了一穷二白、极端落后的面貌,各项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形成了团结、平等、共同发展繁荣的崭新民族关系。新疆各族人民相互信任,互相帮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小佳姐~:)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频繁,宗教方面对外交往亦日益增加,境外敌对势力加紧了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活动。因此,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是宗教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境外宗教渗透”的内涵境外宗教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的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作为渗透的工具,打着宗教旗号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二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这两种情况有时也相互交叉。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渠道越来越多,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他们的手段,有公开的,但更多是秘密的。 渗透的实质,是要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统一的事业,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宗教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不是宗教渗透。 二、境外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手段1.利用广播电视进行“空中传教”。一些国家的卫星电视节目有针对中国的汉语和多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固定传教节目;欧美一些宗教组织的电台中用汉语广播直接传达宗教指令,操纵我国的地下宗教势力;从香港、马尼拉到汉城的半月形地带约有30个广播电台有针对中国大陆的宗教节目。这些媒体宣扬“美国富强因为是基督教国家”、“基督教超越国家、民族界限”,全世界都要接受上帝的福音;歪曲中国宗教状况,攻击我国没有宗教自由;攻击中国政府“迫害宗教”;孤立地引用“听神的,不听人的”经文,鼓动信徒对抗国家政策法令。 2.通过国际邮政邮寄宗教经书、书刊、音像制品;或通过陆路和水路走私大宗宗教宣传品等进入中国大陆,甚至在中国内地建地下工厂私自印刷传教书籍,制造宗教活动用品。近些年,各地海关截获大宗宗教宣传品的事件经常发生。而境外的类似活动至今势头未减。其中很多宗教宣传品直接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我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 3.利用来华旅游、探亲、访友之机私自到地方教会或教徒聚会点传教、布道,寻找、恢复以前地方教会对国外教会的隶属关系,并进而发展教徒。4.以提供用于修建教堂、印制经书以及解决生活困难的经费,拉拢我教会人员,培植代理人。有的境外宗教势力以扶贫、开发西部、经济捐助等多种方式来建立并扩大活动据点。 4.非法在我国内地举办神学班、地下神学学校。近些年,一些境外基督教教会组织在我国内地私自开办多期“信徒培训班”和“科学班”,培训许多人员。结业后,这些人则分散派往各地进行所谓“开荒布道”发展教徒,秘密建立非法宗教组织和聚会点。 5.利用与我进行经济、贸易、技术合作之便进行传教。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宗教背景的外商、港商、台商到中国大陆投资建厂越来越多,甚至有的境外宗教组织直接在中国大陆投资。由此带来的企业布道、传教的情况进一步突出。他们往往在企业内非法设立宗教聚会场所,讲经布道。有的外商企业以安排好工种为条件,诱导中方员工信教,发展教徒。有的将公司作为中转站,向内地偷运宗教宣传品。 6.利用慈善事业布道传教。如通过医疗、助学、扶贫、救灾的活动,以经济资助换取宗教影响的扩大。如美国一个基督教徒医疗队到我内地某地农村从事义诊活动,每给一个人看病,就给病人贴上一张“上帝爱你”的标签,并发一张印有《圣经》语录的名片。有的国外教会通过提供救灾捐款要求国内有关方面为其提供媒体宣传。 7.利用文化、教育和学术交流的途径进行传教活动。受西方反华政治势力支持的传教团体常常派遣一些人员以教师、学生、专家等各种名义进入我国进行传教活动,其中包括潜逃到外国的民运分子。在文化、学术、教育、出版等各方面提出了“文化宣教”口号,竭力扩大其思想影响。非法招收宗教留学生、拉拢我出国探亲、朝觐、经商等人员入教。在中外教育、科研合作领域,他们以讲学、学术交流为名,打着合作研究的旗号,通过资助经费等手段,潜移默化对中国学生、科研人员施加宗教政治影响,甚至暗中搜集我国宗教和其他方面的情报。 8.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教。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网上传教提供了十分快捷而又很难控制的便利条件。据统计,当前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中文网站大约就有1500多个,多数为天主教、基督教的网站。其中一些网站、网页已经成为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重要渠道之一。 三、采取有效措施抵御渗透第一,不断增强我国抵御渗透的实力。渗透和反渗透的斗争是长期和复杂的,因此,要有长期的坚持不懈地进行斗争的思想准备。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办好,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改革开放,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政治实力,努力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而逐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扩大对世界政治文化的影响。从长远上看,只有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思想文化工作,弘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旗帜,不断发展先进的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全面提高民族素质,才能更为有效地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第二,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渗透”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正确处理扩大开放和抵御渗透的关系。不少党政干部由于对宗教问题了解不够,或者自己不分管宗教工作,片面认为抵御渗透问题是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事。不善于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渗透,对境外宗教渗透的危害性严重性估计不足,掉以轻心,甚至不闻不问。还有一些同志由于情况不明,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对什么是正常的对外宗教交往和宗教渗透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把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也视为渗透。要逐步克服上述两种偏向。 第三,扩大宣传教育,增强反渗透意识和抵制能力。特别是宗教、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渗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渗透反“西化”的意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组织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教育,使之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增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信念,增强识别正常宗教往来与披着宗教外衣搞渗透活动的能力。 第四,建立反渗透网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宗教事务部门要掌握好政策,管理好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对外接待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简称《活动管理规定》),不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提供的以渗透为目的的捐赠、援助和出访邀请。对境外宗教界提供的无条件纯属宗教习惯的大宗捐赠,也要按规定报批之后才能接受;钱物的使用还必须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事务部门要十分慎重地审批、周密地处理宗教涉外事务。公安、安全部门要依法制止和打击渗透活动。特别是要密切地注意和及时制止与境外宗教渗透势力有联系的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以及非法传教人员的活动。海关、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制止境外宗教渗透势力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入境。作为文化交流的境外宗教宣传品,在入关时必须先经政府宗教事务局审批。出版发行涉及宗教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事先要征求政府宗教事务局的意见。教育部门在审批涉及宗教的出国留学人员时要严格把关,并要征得政府宗教事务局的同意。宗教方面的对外学术交流也要警惕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许多法规,诸如《涉外人员守则》、《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接触交往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应对干部群众广泛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对我境内的外国人应广泛宣传我国有关宗教的政策和法规,特别是《活动管理规定》。要用该规定规范我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符合规定的,要给予保护。违反规定的,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应该看到,国外大多数的信教群众和宗教组织对我国是友好的。在具体的宗教交往中,必须把国际间宗教方面的正常交往同宗教渗透区别开来;把一些海外信徒由于不了解我国的情况和政策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和言行同境外势力有目的的活动区分开来。注意划清宗教方面的正常国际交往与宗教渗透的界限。对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活动,既要努力作到心中有数,也不能草木皆兵。 第六,对外工作也要重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宗教的基本政策。要注意做好有关国家的工作,削弱境外分裂势力利用宗教对这些国家的影响。例如可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的机制,联合中亚各国共同遏制我境外“三股势力”的罪恶活动等。同时主动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加大我国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和宗教文化学术国际交流。多派宗教访问团、宗教文化访问团、宗教学术研究组织和人员出国访问;充分利用对外报刊、广播、电视等手段;运用具体生动的形式广泛宣传我国的宗教文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状况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法规。有选择地邀请国外宗教团体和有权威地位的宗教人士,甚至对我有偏见的宗教人士来华访问,让他们亲自感受、了解中国宗教方面的真实情况,以便澄清事实,批驳谎言,逐步削弱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社会基础。 第七,针对信息化社会的特点,及早研究和制定如何解决好互联网上的宗教渗透问题。国家宗教工作部门应尽快与中国互联网组织联合加大对宗教网站的监控力度。过滤境外宗教网站的不良信息;对未经批准的国内宗教网站应及时依法清除;加强对国内经批准的宗教网站的规范管理并引导他们依法从事;国家应开办权威性的又贴近大众的有关网站作为正面宣传我国宗教状况的阵地。 第八,较大幅度地增加抵御渗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渗透之所以处于强势,是因为他们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而我们用于这方面的财力则十分有限。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战略上考虑,必须加大经济投人、创造较好的抵御宗教渗透的物质条件。特别要帮助宗教界解决好自养的问题。宗教团体、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条件也应进一步改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强的经济力量作为后盾,开展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将是十分困难的。
中国环境规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度字数:2834来源:商业时代 2014年4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内容摘要:环境规制对建设美丽中
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论文编号:KJ036 字数:8759,页数:10摘 要 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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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越来越多大企业的“抢逼围”,中小企业深切地感受到了自己的劣势。技术力量不如人,资金不够一个零头,人才更是弱项,中小企业究竟凭什么跟大企业竞争?中小企业的独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