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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erman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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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汉代;女性;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82-02> > 汉初,经济凋敝,百废待兴,统治者大力推行“与民休息”的政治措施,随着铁农具的增多,牛耕的普及,水利灌溉的发展,施肥、耕种、新型纺织工艺等生产技术的改进,汉代的社会生产力与前代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经济生产迅速恢复并发展起来,女性也广泛地参与了各项经济活动,对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一、农业> 农业是汉代最主要的生产部门,也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史书中不乏女性从事农业的例子,如《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后汉书·王良列传》记东汉初王良虽为大司徒司直,但他的妻子“布裙曳柴,从田中归”亲自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书《承宫列传》记载承宫和妻子一起“之蒙阴山,肆力耕种”。《逸民列传》则记载了高凤“妻尝之田,暴麦于庭,令凤护鸡”;庞公在田间劳动时“妻子耕于前”,夫妻协力,共同劳作。夫妇共同在田间劳动是最平常不过的农村劳动场面,这一点在汉代画像石上也多有反映。四川成都西郊出土的画像砖上,共刻有男女六人,其中两人手执镰刀,顺次收割,三人弯腰随后拾稻,一人肩挑手提餐具,刚走近田边,为收割者送饭。收割者裙式装束,似皆为妇女[1]。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战乱,男子外出服兵役、徭役等,妇女更成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如东汉后期,为了进行讨伐诸羌的战争,几乎所有壮年男子都上了战场,致使国内出现了“麦多委弃,但有妇女镬刈也”,“小麦青青大麦枯,谁言获者妇与姑,丈人何在西击胡。” [2] 正是对妇女承担沉重农业劳动的生动写照。除了直接参与耕田收割这样的田地劳动,汉代很多女性还从事和粮食加工有关的劳作,如嘉峪关3号墓5号墓砖上就有农妇持连枷打场的画面。向仓库送粮也常常有女性常常参与,晋宁石寨山贮贝器上的“上仓图”即有成群结队的妇女头顶盛放谷物的器具,正向粮仓走去[3]。河南密县打虎亭发现的东汉墓中画像石也有女子参与交租的场面[4]。加工粮食的劳动是非常繁重的,被称为“舂”。死后,其宠姬戚夫人就被吕后“髡钳衣赭衣,令舂”[5] 。> 二、纺织业> “男耕女织”这种生产模式,是封建经济在形成过程中按性别形成的自然分工,也是中国数千年不变的传统生产方式。从桑园到蚕房,从纺车到织机,到处都是女性忙碌的身影,她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促进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汉代纺织主要有三种生产形式:> 1.官营纺织业。汉时有东、西织室,设在京师长安,由“织室令丞”主管,规模很大,每年费用达5 000万,是“主织作缯帛之处”,生产出来的织物主要供皇室和官府使用。另外,纺织中心齐郡临淄设服官之所,称为“三服官”,三服即指春、冬、夏三季所需用的丝织品[5]。据《汉书·元帝纪》记载,元帝时三服官“做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逄振镐先生推算,齐三服官后和之前相比,工人大约增加了500倍左右,一年耗费约增加了数百倍。说明了汉代纺织业的长足发展[6]。除了一部分管理和辅助人员外,东西织室里均为训练有素、身怀技艺的纺织女工和有技艺的女刑徒,如《史记·外戚世家》就记载,文帝母薄姬曾是魏王豹后妃,在其失败后被“输织室”。> 2.私人作坊。私人作坊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主庄园内的手工作坊,所生产的纺织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田庄内部的消费需要,剩余部分才出售求利。另一类是商业性质的私人作坊,如《汉书·张汤传》载:“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穿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张家拥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纺织业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从记载来看,其产品基本上不是自给消费,而是面向市场的求利商品。《汉书·货殖列传》也说:“通都大邑,酤一岁……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答布、皮革千石。”这说明在当时的商业贸易中、帛、絮、布等纺织品是市场上非常活跃的商品,也说明市场上这些大批量的商品,除了部分是小农家庭纺织自用后的剩余品外,一定还有大量的个体手工业者和私人经营的手工业作坊存在,这些作坊的丝织品都是为了盈利而作为商品来生产的。显然,在这样的手工场中,所雇佣的纺织者也应是有一定技艺的民间纺织女子。> 3.作为家庭副业的手工纺织。纺织业是汉代民间分布最广的家庭手工业,亦是家庭经济的一大支柱,家庭成员的衣服开销,国家租赋的交纳都赖于此。当时一匹缣的价格为六百一十八钱,一匹绢的价格为五百钱,而精美的纺织品价格则更加昂贵。相对来说,当时粮食的价格比织物要便宜得多,文景时,粮价每石粟为十余钱至数十钱,“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即使不吃不喝,不纳国家田租,把粮食全部出卖,也仅得千余钱。可见,女子的女红收入有时甚至超过男子的收入,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7]。《东观汉记》卷十八《范丹传》载,东汉莱芜县令范丹去官后,其妻“纺绩以自给”。《后汉书·列女传》记载乐羊子妻以纺织来养活家人,供丈夫读书,可见纺织的收入不菲。因此,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妇女劳动是极端辛苦的,“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东汉荆州秭归县许多人家的女儿终身不嫁,被幽禁在家里,埋头纺织以供给朝廷。直至,这一带仍称呼进贡的布帛为“女子布”。在两汉史籍中,描写自耕农“温衣饱食”“布帛充用”“百姓充足”之类的赞誉之辞数不胜数,虽有溢美的成分,但妇女纺织在家庭收入中占相当比例,是毋庸置疑的。> 三、商业> 周代就已经出现了女子经商的情况,《周礼·地官司徒·司市》记载有朝买夕卖的“贩夫贩妇”。汉定天下后,商业就开始活跃起来,在商品经济的 *** 下,趋利求富遂成为一种风气,“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必然也对包括女子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产生影响。《西京赋》说到长安商业的发达,“尔乃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昏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其中所谓“裨贩夫妇”、“肆人之男女”都说明在商业领域中女性的活跃。女性商人在史书上多有出现,如朱“少孤,母尝贩缯为业”。馆陶公主男宠董偃之母是一位贩卖珠宝的商贩,经常出入公主及上层贵妇家中兜售珠宝。在出土文物中也有关于女子经商的记载,如汉简《侯粟君所责寇恩事》—36简册,就是一份完整的关于商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案卷。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案中,粟君并没有参与实际的商业经营,而是其妻参与整个商业过程,与人一道去外地贩运、收债等等[8]。一些当时的法律诏令也说明了女子经商的普遍性,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王杖诏书令》简册[8],其中有关于老年女子经商有所优待的条文:“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毋租,比山东复。”即女子年60 岁以上,如果没有儿子,可以享受经营商业, *** 不征收市租的优惠,可见当时颇有老年妇女经商的情形。同篇“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也宣传了大致同样的政策。不过,总起来看,女性从事长途贩运的行商与巨贾较少,大多是沿街叫卖或上门兜售的小商贩,或是开小店铺的店主。东汉冯衍在他的信中提到一种“贩糖之妾”,即卖糖的女子[2]。可以看出,汉代女性在商业领域的活动是十分活跃的。> 汉代女性经营酒店业的也为数不少,《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为泗水亭长时常从王媪、武负贳酒,醉卧,武负、王媪见其上常有龙,怪之。”这里的王媪、武负,都是以卖酒为业的女老板,她们经营的酒店,应该都在“泗水亭长”管辖范围之内,《史记·正义》云:“秦法,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酒店在最基层也极为密集,更不要提繁华的都市了。也说明汉代女子经营酒店是一项比较普遍的职业。《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也载:“相如与之俱之临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垆。”这是汉代著名才女卓文君当街卖酒的记载。汉乐府中也有“胡姬年十五,春日独当垆”的诗句。《后汉书·刘盆子列传》记载吕母“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沽者,皆赊与之”,虽然吕母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但是少年多有来沽者,说明女子经营酒店,当时应是一种普通行为,所以吕母才能以此为掩护,收买人心,为子复仇。四川彭县出土的“汉代女子当垆卖酒”画像石,以实物证实了史料的记载。> 总之,汉代女性在当时主要的经济生产类型——农业、纺织业、商业中均有非常突出的表现,在职业类型上,其劳动形式已经多样化,她们的生产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经济发展。女性从事职业的广泛性、重要性使得她们在社会活动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因此也相应地具有较重要社会地位。> > 参考文献:> [1] 何浩天.汉画像砖与汉代社会生活[M].北京: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69:49.> [2] [汉]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1003-3281.> [3] 林声.晋宁石寨山出土铜器所反映的西汉滇池地区的奴隶社会[J].文物,1975,(2).> [4] 安金槐,王与刚.密县打虎亭汉代画像石墓和壁画墓[J].文物,1972,(10).> [5] [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58-3937.> [6] 逄振镐.秦汉时期山东纺织手工业的发展[J].齐鲁学刊,1983,(1):53.> [7]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49-244.> [8]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责任编辑 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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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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