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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边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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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过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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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作为外国品牌,而积极融合中国文化,实施广告本土化策略的典范。对于可口可乐,实在是一言难尽,它太富有传奇色彩了。2001年《商业周刊》公布的全球100个最具价值品牌名单中,可口可乐以高达725亿美元高居榜首。二十世纪调查显示,全球最流行的三个词分别是上帝(God),她(her)和可口可乐(Coca Cola)。可口可乐还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进入中国的外企,也是第一个在中国做广告的。1984年英女王访华,英国电视台BBC拍了一个纪录片给中国中央电视台放。作为外交礼节,中央电视台必须播放,但苦于没钱给BBC,于是找到可口可乐要赞助。可口可乐提出了一个赞助条件:在纪录片播放之前加播一个可口可乐的广告片。这成了新中国电视广告历史上的开篇之笔。此后很多企业写报告问“可口可乐可以做电视广告,我们行不行?”于是做电视广告的口子打开了。撇开可口可乐荣耀不论,可口可乐的广告策略在全世界也是首屈一指的。可口可乐公司的前老板伍德拉夫有一句名言:“可口可乐是碳酸、糖浆和水。如果不进行广告宣传,那还有谁会喝它呢?”从历史上看,可口可乐公司机以广告投入巨大而取胜的。如今可口可乐在全球每年广告费超过6亿美元。中国市场也不例外,可口可乐在中国每年广告投入高达几千万元。起初,可口可乐是以国际化形象出现在中国消费者面前的,凭最典型化的美国风格和美国个性来打动消费者,所用广告也是美国亚特兰大版本。临近20世纪末时,可口可乐意识到,要当中国饮料市场的领导者,品牌融合中国文化才是长久之路。于是在1997年,可口可乐的广告营销策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在中国推出的电视广告,第一次选择在中国拍摄,第一次请中国广告公司设计,第一次邀请中国演员拍广告。可口可乐开始大踏步实施广告本土化的策略。可口可乐广告本土化策略,首先体现在其广告与中国文化的结合。中国人喜欢热闹,尤其是春节这个合家团聚的日子,而可口可乐广告引人注目的手笔就是1997—2002一系列的春节贺岁片了。可口可乐贺岁片选择了典型的中国情境拍摄,运用对联、木偶、剪纸等中国传统艺术,通过贴春联、放烟花等民俗活动,来表现中国浓厚的乡土味。可口可乐还就北京申奥成功、中国入世大打广告宣传,现在它又大力赞助中国足球队,声称喝可口可乐,“分享世界杯精彩”。可口可乐俨然成了中国本地产品,而这种乡土形象,确实达到了与中国消费者沟通的效果。其次,可口可乐积极选择华人新生代偶像做形象代言人。可口可乐一贯采用无差异市场涵盖策略,目标客户显得比较广泛。近来,可口可乐广告策略把受众集中到年轻人身上,广告画面以活力充沛的健康青年形象为主体。1999年,先是起用张惠妹,这个女歌手泼辣、野性、“妹”力四射,赢得了一大批青少年的喜爱,然后由新生代偶像谢霆锋出任可口可乐数码精英总动员。2001年又推出当红偶像张柏芝,作为可口可乐夏季市场推广活动的形象代言人,紧接着就是跳水明星、三届奥运冠军得主、中国跳水皇后伏明霞与可口可乐签约,成为新世纪“雪碧”品牌在中国的第一位广告代言人。电视广告中伏明霞从千米高空的飞机上腾空跃起,落在晶莹剔透的冰雪中,暗示了雪碧的清新直爽。据称,起用华人新生代偶像做宣传之后,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增长了24%。可口可乐不愧为世界第一品牌,具有长期的战略眼光。为了长期保持在中国软饮料市场的霸主地位,它的广告策略可以放弃美国思维,而主动融合中国本土观念。这种本土化策略,受到了每一位中国民众的欢迎。据中央电视台调查咨询中心数据,可口可乐已连续7年在市场占有率、最佳品牌认同比例和品牌知名度上名列第一,中国现在有90%的消费者认识可口可乐。可口可乐的广告本土化策略值得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品牌借鉴,比如联合利华的力士香皂的广告代言人常是国际女明星,如今坚持聘请中国女明星如李嘉欣、张曼玉、舒淇。作为本土化策略的榜样,可口可乐列为十佳广告策略排行榜第二名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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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泥马叔叔

明星代言作为企业营销的重要策略之一,在推广企业产品以及提提升企业品牌价值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明星营销是指利用著名娱乐圈名人、著名作家、商业名人及体育界人士等进行品牌营销。明星营销奇缘于三十年代好莱坞黄金时期的明星制,利用人们对明星的崇拜心理进行的营销活动。明星营销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利用明星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增加大众的关注度,从而达到营销的目的。明星对营销的影响一、影响目标群体的购买选择。明星代言产品或品牌, 通过其独特的个人魅力和影响力导致目标群体产生模仿、从众的行为, 进而影响目标群体对产品和品牌的选择。因此, 明星代言作为一种较为理想的营销宣传方式, 能够促进产品的销售。如美国超级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1984 年代言耐克品牌后, 以飞人乔丹命名的体育用品深得青少年喜爱。据专家估计, 耐克仅仅借助乔丹代言及“Just do it”这一句天才口号, 就使其运动鞋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由18%升至47%,耐克公司也因此成为利用明星代言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典型范例。二、准确反映企业产品或品牌的市场定位。企业的产品因其目标市场、目标消费群定位的差异, 所选择的明星代言方式是不同的。如著名化妆品公司欧莱雅旗下的“美宝莲”彩妆, 它面对的目标是大众市场, 因此, 它选择的形象代言人大多是动感、绚丽的各界明星, 如国际超级名模克里斯蒂·特灵顿、影视明星章子怡等, 表现的是一种大众化的时尚流行文化;如周杰伦代言的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品牌, 外表冷酷的周杰伦一句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 就打动了那些处于叛逆期、渴望自主的年轻人的心, 非常符合动感地带年轻人的短信服务的定位, 取得了良好的品牌宣传效果三、明星营销是重要营销方式之一,对营销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适当的运用这种营销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产品与企业的知名度,使企业获得经济利益,但运用不当只会适得其反。一方面来说,企业想提高收益与知名度、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明星营销必不可少,另一方面,产品本身过硬的质量和高水平的设计才是真正能够长期吸引人们目光的重点。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宣传,最终消费者消费的是产品本身。因此,产品本身的质量好坏才是决定销售成绩好坏的关键,而不是一味的依赖明星营销。只有企业本着诚信的态度,精心打造产品,只有质优价良的产品才能真正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并长期地占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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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在济南

从营销角度讲,挺大的我觉得。

营销的本质就是找到消费者,并且激起他们的购买欲。明星代言需要花费很大一笔资金,签约前,肯定都是做过精准分析的,比如他的粉丝群在哪个年龄层,购买能力如何,等等。

现在可以说是粉丝时代,粉丝的跟风程度很高。有时候,不管产品好不好,为了支持偶像,粉丝都会第一时间去购买该明星代言的产品,美其名曰支持偶像。明星代言,可不是简单的代言就完了,还有后期的带动粉丝购买的手段,就看你手段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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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高企业形象。邀请名人作广告需要大笔酬金。例如美国著名职业篮球明星迈克·乔丹1991年夏天与夸克燕麦片公司签下合同,为盖托瑞德牌夏季运动饮料作广告10年,酬金1800万美金。我国明星的报酬虽然没有这么高,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笔天文数字。所以请得起名人作广告的公司或企业通常会给人财大气粗的印象。换言之,明星可以帮助企业或品牌树立起高大的形象。第二,吸引消费者眼球。不管明星出现在电视屏幕、高速公路旁的广告牌,还是演出的舞台上,人们总想目睹一下明星风采,看一看明星的所作所为。许多明星都有其追随者、崇拜者,明星的一言一行都会引起他们的关注。所以,明星广告会因明星而得益,提高广告的受众接触率,明星代言的品牌知名度也会因此而提高。第三,爱屋及乌。喜欢明星,进而喜欢明星所介绍、所使用的产品或品牌,这是一种常见的情感迁移的心理现象。乔丹是全世界篮球球迷最喜欢的运动员,因此,乔丹所代言的运动鞋耐克也行销全世界,成为运动鞋的领导品牌,超越老牌产品爱迪达斯。第四,示范作用。明星对普通消费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人们在生活方式、衣着打扮和行为举止上常常会仿效名人。因此请名人在广告中表演、介绍和推荐产品,能产生较强的感染力和说服力,从而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例如美国烟草公司由于较早使用名人作广告,在名人广告宣传开始短短的两个月内,竟然使该公司的红光牌香烟销售额增长47%,市场占有率从20%上升为38%。国内电视剧《渴望》播出之后,刘慧芳的服饰在市场上也曾流行一时。第五,延续广告效果。经过长时间的营销努力和广告宣传,消费者会在记忆中建立起明星与品牌的密切联想关系。这样,当消费者在其他场合或情景中再次见到明星时,会不由自主地联想起其曾经代言的品牌,从而起到延续广告效果、维持品牌知名度的作用。时至今日,一说起李默然,人们仍然不会忘记三九胃泰,提起潘红,依旧会想起霞飞。说到王姬,“孔府家酒,叫人想家”便涌现在脑海之中。第六,提高品牌的品质形象。不管在国外还是国内,明星都是富有一族、高消费群体,因此,消费者不难作出这样的推断,明星用的品牌肯定是高品质的。联合利华的力士香皂,早期在我国的市场推广,曾聘请一系列知名影星担任代言人。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品牌从众多香皂产品中脱颖而出,成为时尚青年的首选。第七,定位品牌。产品是给什么人用的通常要借助于人物与品牌在广告中的关系来表达,因此,明星也可以起到定位品牌的作用。明星对品牌的定位作用一方面是通过他们与一般人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同,从产品档次上将品牌定位在高端消费群体上;另一方面,是通过明星个性形象以及年龄等特征来确定产品的消费群体。如由巩莉代言曲美,就是将产品定位在三四十岁的女性群体。由赵本山代言的产品,往往与农村消费者有关。第八,丰富品牌内涵。明星一般都有已被消费者所了解的故事,为消费者所接受的独特个性。将明星与品牌联系起来,品牌也就增加了一些联想和内涵。耐克因为乔丹而增加了“篮球”、“运动”、“冠军”、“成功”的含义,利郎服装通过陈道明而让人产生“成熟”、“老练”、“自信”的感觉。第九,提供购买理由。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不知道应该购买什么品牌比较合理,因而“广告做得多”或“名人推荐”就成为理由。娃哈哈纯净水产品销量的后来居上,也许就是因为有了景冈山与罗湘晋、毛宁和陈明的代言,给了消费者一个选择该品牌的理由。第十,媒体炒作。聘请知名人士担当产品代言人,很容易引起媒体的炒作,从而有助于品牌知名度的迅速提升。李默然与三九胃泰,至今仍作为中国名人广告经典被人们所议论,该广告也深深地留在消费者的记忆之中;“美的”花100万元买来巩莉在美的空调广告中的“嫣然一笑”,是否值得当时也引起媒体的广泛讨论。第十一,吸引合作者。形象代言人的优势《明星效益》,选择形象代言人的作用《提升项目产品的品牌形象企业实力象征》。从理论上讲,明星代言人的效应主要表现在上述十个方面。但从实践角度来说,吸引合作者往往是企业首先考虑的。因为对广告主(企业)来说,明星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后面的事,优先考虑的应该是渠道的问题。如果没有畅通的渠道,产品就不可能到达消费者手中。聘请名人任品牌代言人,意味着企业资金雄厚,意味着企业花重金搞营销,意味着产品销售前景看好,因而达到吸引经销商兴趣,增加经销商信心,提高经销商积极性的作用。此外,聘请明星代言人也有助于企业得到原材料供应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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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小猴妖

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代言广告,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国外早已有之,然而,近年来新兴医院事件、亿霖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使得公众熟知的明星们站到了风口浪尖上。尤其是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些事件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使他们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焦点。笔者不怀疑媒体有炒作之嫌,但基于职业习惯,更有兴趣将明星“代言门”问题引入法律场域加以思辨。一、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消费需求与市场的占有份额往往成为企业的追逐对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也无可厚非,最好的结果是:品牌借明星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广增加了媒体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价值。然而,由于代言广告过分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品质,在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由于给部分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在谴责商人无良、政府失察之余,我们更须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明星代言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我们知道,明星代言产品或者品牌,是要收取不菲的代言费的,而这笔代言费并非像明星们认为的那样:是商家自己出资给付的。而事实上, 这笔费用最后会计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之中,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埋单。因此,虽然,代言明星没收消费者钱,也没做产品,更没卖产品,根据现有法律体系从技术上分析,明星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既然二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明星代言引起公众指摘,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然而,利益与风险相一致乃是法律基本原则,高额代言费对应几近于无的法律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法律技术的适用结论与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发生了背离,不能就以此表明纯粹根据法律技术推理的合理性。这首先关涉到法理学上法律调整对象的理论。一般认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不是无界限的,法律必须尊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此固有理,但法律与道德存在交叉领域,一些重大的、关乎公益的道德问题往往也上升为法律问题。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可知,这不但是起码的商业伦理,也是基本的法律精神。不能仅仅放任处于彻底的商业逻辑支配之下,更应该将其行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且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在明星广告泛滥的当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事实上的合理性。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基于此,笔者主张再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具体审思。民事主体之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合同和侵权两种主要类型。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其成立是要约与承诺的合意,但明星代言的本质与合同迥异。首先,明星与特定的消费者并不属于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其次,明星代言并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因素, 更没有与消费者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意图;再者,明星代言通过媒体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这与要约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征不符。那么明星代言是否适用侵权法那?毒奶粉致婴儿肾衰竭,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定侵权类型,法定责任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从字面上看,代言明星并不在责任主体之列,根据“法无明文不加责”的原则,法律上似乎无从非难明星。笔者以为,法律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征,仅仅靠道德来调整是不足以维护大多数人的权益的。不能让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们的行为游离于法律责任的藩篱之外。但是,侵权的救济手段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问题:若为一般侵权,那么即使存在问题产品,存在对公众的致害后果,但是这种后果与明星的代言行为似乎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不属于一般侵权,而在几种特殊侵权的规定中显然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然而不问良莠唯利是图的代言行为已经使得伪劣产品大行其道、流毒更广,从损害控制的目的出发,明星代言需承担一定的“准侵权责任”。而法律技术上的问题我们可通过扩张解释来实现。1、主体上的扩展解释。在如潮水般的代言广告中,我们发现不仅仅是明星,在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领域甚至所谓的专家、学者也不乏之,如果仅仅局限于明星这一狭小领域,显然不能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所以应该对“明星”做扩张性解释为:为公众所熟知的,能够对人们的心理起到一定引导、暗示作用的社会公众人物。2、通过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代言行为视为“准销售行为”。这种主张绝非荒谬。其一,收代言费时依据商业规则,代言产品出现事故时却援引道德庇护,这种双重标准有违“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二,高额的代言费意味着明星对产品瑕疵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星在代言时即应当对可能的产品责任有一定预见。其三,明星代言行为属于间接致害行为。人类步入信息社会以来,明星借助各种媒体已深入社会生活,吸聚公众信赖,其代言行为对消费行为的诱导或强制作用不容否认,社会观念上已逐渐认定明星代言与产品损害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同样是具有合理公信力的中介行为,明星代言也应与时俱进地纳入侵权法视野。3、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实行差异性的归责原则。根据法学上的共同侵权理论,若明确规定代言问题广告当然承担连带责任显然过重。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产品责任中,明星与制造者、销售者所处的角色、地位毕竟不能一视同仁。认为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该不同于生产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明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可能导致让明星去承担生产商的责任,因此承担“差别责任”。这种“差别责任”应当将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种类扩大到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而不仅仅是“过失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上“过失责任”的范畴。首先,依笔者之见,应当区分明星的主观心态并依据广告代言人他或她所代言的产品与人的权利的密切程度的不同或广告对象的不同来详定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说来,食品和药品,这些东西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对于这种与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的广告代言人,法律应规定承担“绝对责任、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才符合“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还是有些偏轻,而不是过重。这样做是不是太严格了呢。一点都不严格,在有些国家,食品代言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些国家干脆规定严格禁止代言药品广告。其次,还应当从广告对象角度来考虑问题,而实行差别责任。比如对象为儿童或老年人的广告,其责任就应当加重。这个原则在很多国家就是这样适用的。这种差异性也应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有所对应。比如代言内衣广告的责任应当重于代言外衣广告的责任。与此类似,代言与皮肤密接触出的化妆品广告的责任就应当重于代言其他与人身没有接触的产品的责任。如果确无过错,则应当在实际取得代言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补充责任,在制造者、销售者或保险公司(如有责任险)无力赔偿情况下始引发这一责任。从合理分配责任的角度来看,较之比照产品责任的思路,也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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