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阿奔好运来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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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只喵
全文46页pdf版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于国庆【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多从事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这使得农民工成为我国现阶段职业灾害的主要受害对象。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论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农民工的定义,分析了农民工问题的由来,并从总体上概括了农民工的群体特征;论文第二部分界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涉及的若干概念,介绍了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发展规律和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阐述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必要性;论文第三部分以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为例,通过已有数据的实证,分析了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覆盖率较低、工伤维权困难、费率机制不合理、预防机制不完善,工伤康复功能尚未发挥作用等,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探讨,同时还介绍了潍坊市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创新性做法;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建议,即改革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制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工伤康复工作、加强执法监察等措施,此外,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提出了“代位求偿”的新思路,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9【分类号】:F842;【DOI】:CNKI:C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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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包括:(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五)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六)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七)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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