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纸没烦恼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需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护理隐患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探口腔门诊护理安全隐患及防范
护理安全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1]。由于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及人们对口腔健康意识的增强,使得口腔门诊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也日益暴露出来。
1 口腔门诊安全隐患及原因分析
护患纠纷
护士自身素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和能力,相对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存在着差距[2]。近年来由于聘用护士增多、流动性加大,护士口腔专业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不能及时了解就诊患者的心理需求,或对患者的询问,解释告知不到位,使患者产生不满情绪,导致纠纷发生。如导诊护士专科知识缺乏,不能满足病人的咨询或发生导诊误导,导致病人重复挂号排队。
患者因素:随着患者对口腔保健意识及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的期望值过高,同时由于医疗费用的提高和医疗纠纷不断曝光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得患者在就诊时就对医务人员抱有不信任情绪,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纠纷。
就诊环境差,就诊流程繁琐:我院口腔门诊由于建筑结构的影响,布局不合理,不能提供一站式服务,患者需重复排队划价、交费、取药等。预约制度不健全,在就诊高峰期间导致病人候诊时间过长甚至有退号现象等导致病人投诉,引起纠纷。
医院感染的危险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来自病人口腔中的分泌物,血液及大量的共生微生物。
口腔诊疗的特殊性:口腔门诊患者流动性大、就诊次数多。患者口腔及呼吸道的细菌可因飞沫、气溶胶造成空气污染,从而导致肺结核、肺炎、流感等疾病的传播。
口腔器械的复杂性:口腔治疗中使用的器械种类繁多,且器械结构复杂,价格昂贵,这给器械消毒灭菌带来了困难。如牙科综合治疗台内水气路系统结构复杂,高速运转的设备在停转时瞬间可产生较强的回吸作用,使水气管道污染。若消毒灭菌处置不当,极易导致医院感染的发生。在口腔诊疗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使用多种锐器物如探针、扩锉针、拔髓针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
医务人员无菌观念不强,不注重标准预防:长期以来口腔科医务人员均认为口腔本身就是一个污染的环境,不可能做到无菌操作。工作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的防护,忽视了对患者的保护。
药物不良反应 由于在门诊治疗结束后患者均离开医院,若忽视了用药告知及注意事项,在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不能得到及时观察和救治,导致医疗纠纷。如麻醉药、丁香油、塑化液、甲酚醛等口腔科用药及镍铬、银汞等修复材料引起的过敏反应,封亚砷酸失活剂使用不当引起药物性根尖周炎和黏膜牙槽骨坏死。使用四环素类药物致使儿童牙齿发育缺陷等。
意外事件 口腔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主要有断针、拔错牙、颞颌关节损伤、老年人患心脑血管病比例高,可由于紧张导致意外等。主要因护理人员专业基础知识缺乏,临床经验不足,椅旁护理配合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2 防范措施
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是护理安全的有力保证[3],认真落实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无菌操作制度,加强护理安全管理,鼓励护理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定期分析总结护理不良事件,并进行整改。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防患于未然,提高护理安全意识。
加强护患沟通,改善就诊流程 增强护士主动服务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改善服务态度 规范服务行为,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人文关怀体现在患者就诊的全过程 。加强护患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生理、心理、社会等多方面需求,以真挚、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满足患者的需求。改善就诊环境,为病人提供报刊杂志及健康教育专栏,消除病人由于等待引起的焦虑;改善就诊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对行动不方便者,可由护士代劳或提供上门服务;合理配置护士,安排有一定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丰富的护士担任分诊、导医、咨询工作。完善挂号预约制度,避免候诊时间过长。
加强口腔专科技术及急救技术培训 由于四手操作的普及和口腔科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应用,要求护士不断学习并熟练掌握护理操作流程,才能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口腔门诊护士普遍对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缺乏应急能力。因此,应加强护士急救知识、急救技术和急救设备使用的培训,及对突发事件如病人跌倒、突发晕厥、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等应急预案的防范训练,强化护士在急救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加强院内感染知识的培训,强化无菌观念 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和无菌操作原则和口腔器械消毒隔离制度。器械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环境及物体表面要定期消毒并进行监测。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正确处理。
对意外事件做到提前预防 护士应协助医生对就诊患者进行初步的评估,了解其基本的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如老年病人了解血压、近期有无心脏病发作史、糖尿病及血糖控制情况、女性患者应了解是否是月经期,了解有无过敏史等。对胆小、紧张的患者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在空腹状态下治疗。对地面湿滑,易摔倒地方应有警示。
加强告知义务 患者作为一名特殊消费者,在接受治疗护理的过程中,有权利并希望知道其正在接受的治疗目的、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以及应该承担的风险,特殊检查治疗应征得病人同意,履行签字手续。对所用药物及根管治疗后的患者、新安装义齿的患者、拔牙术后、正畸治疗患者等应告知其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3 小结
护理安全是护理质量提高的前提,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4]。日常工作中要学会评估和识别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及信号,定期分析讨论护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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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晓兰.浅谈护理与护理纠纷[J].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08,3(3):24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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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季平. 浅谈门诊护理安全质量管理[J]. 现代预防医学,2008, 35( 24):35?36.
试论急诊护理安全隐患防范对策
随着社会的 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 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而医疗行为是一项复杂性、高风险性行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急诊科承担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急危、重症患者的诊治任务,急诊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急诊的医疗护理质量直接反映出 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因此急诊护理安全管理也一直是医院护理管理者的工作重点。但近年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医疗制度以及人事制度的改革,患者及家属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而临床急诊护士却日趋年轻化,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十分淡薄,这给急诊护理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针对急诊科护理不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使急诊护理工作更安全、快捷、有效,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
1急诊科护理安全隐患
医患沟通不充分,服务态度生硬:来急诊科就诊的多为急重病人,他们往往表现出心情烦燥,且痛苦不适,其家属也表现为情绪紧张和激动,他们此时需要的是关爱、体贴和安慰。医护人员中的少数人缺乏同情心和耐心,说话生硬,训斥病人,不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极易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一旦诊疗效果不佳,极易发生纠纷。
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遵守操作规程、询问病人不全面,病情观察不仔细,应该检查的项目不做、不讲 治疗原则,操作中无菌观念不强,三查七对不严格,交接班制度不落实,甚至推诿,不及时处置,延误病人的诊治与抢救,而出现医疗差错,形成纠纷。
业务技术不过硬:护士在抢救中不能一针见血,反复穿刺,而不能立即静脉给药,影响了抢救的速度,心脏骤停的病人人工气道不能马上建立而耽误抢救时机。
急诊意识不强:急诊病人多为突发或急重情况,家属和病人往往心情焦急,希望病人人院后得到及时抢救,如护士接诊不及时,行动迟缓,不及时抽血作化验,不及时护送作检查,该用的药不立即使用,一旦病情恶化将发生纠纷。
抢救用药不到位:急诊科是一个应急部门,急救物品、器械、药品要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如抢救前物品准备不充分、不齐全或是抢救后不及时补充,使得抢救工作忙乱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进行,直接影响抢救效率和质量。
抢救记录不及时,不够完善:病历是记录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法律文件,而护理记录是病历中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急救护理中,由于抢救护理措施的多样性、复杂性及部分护士工作不认真,使抢救记录不规范,内容不连贯,重点不突出,而埋下纠纷隐患。
1. 7医护沟通不畅 由于急诊的急救工作忙,医生无暇书写书面医嘱,所以口头医嘱较多。此时,医护之间若不能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交流,护士执行时,容易因没听清楚而用错药,或重复用药。再加上护士的护理记录不够及时,就造成了问题发生[1]。
2防范对策
健全急诊风险管理机制
落实组织,明确职责:在护理部领导下,建立急诊护理风险管理小组,由护士长负责,实施护理质量监控,定期分析护理现状,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找准护理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2]。
对已经发生的风险,组织及时的申报、控制和规避,做出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成本。
制定 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急诊护理的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好实施。
完善急诊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在坚持和落实好日常护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着重完善下列制度。
风险识别和监控制度:通过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急诊护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等状况,及时把握患者及其亲属的心理状态。 风险分析申报制度:一旦发生护理风险,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申报,护士长要组织风险管理小组成员进行识别、评价、评估。
风险的预防制度:为了防止护理风险的发生,在急诊的临床护理中,要督促护士务必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范,坚决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措施。
提高护理人员整体素质:风险管理的成败,与人的素质密切相关[3]。急诊护理风险管理也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强化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要加强对护士的风险意识 教育,把护理风险与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使每个护士对护理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加强护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护理新技术,不断充电,更新认识。特别要增强应急能力的训练。
加强护士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在急诊管理中加强护理风险教育,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 法律法规和 医院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病人第一和依法施护的观念,将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病人提供安全护理。
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良好的语言沟通是急诊科护士素质的基本要求,要求护士对各种不同的病人给予理解、宽容、体谅病人的痛苦,避免生硬的语言和冰冷的表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反应迅速,沉着冷静。
急诊抢救室的各种药品、物品、设备到位:完好备用,要求每班都要检查所有的抢救仪器,确保仪器完好率达100%,所需物品准备充足,病人到达科室后积极组织护理人员抢救,制定完善的护理计划,逐条落实。
急诊科护士应加强慎独修养,增强自律意识:急诊科护士不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都要严格执行护理制度,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密切观察输液病人的病情变化。
护理安全管理是一门 艺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 总结、不断学习,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护理工作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临床护理质量,在临床工作中加强风险教育,人人都要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安全护理提供保障。
参考 文献
[1]谢晓红.急诊护理记录缺陷分析与对策. 中国误诊学杂志,2004,1(1):143
[2]谢红莉,张秀华,王爱华.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持有原则.中国医院管理,2003,23(6):32
[3]董爱珠.护理人员对安全管理认识的调查分析.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19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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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我的太阳0001
你的针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分析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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