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何处
自1979年开始改革以来,中国的住房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从最初的小步提租、补贴售房,到现在的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人建造不同档次的住宅,并分别实施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的政策。对于人数并不很多的高收入者,规定他们只能通过市场去购买商品房,房价随行就市。对于广大中低收入者,由于的市场房价大大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就在政策上给予微利房、平价房或标准价房的照顾。这种逐步形成的房改政策对中国住房的建设速度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与此相伴的是住房市场出现了严重的分割性导向:群体间的住房条件差异提升,空间上的群体隔离加强。这种隔离一方面是由于居民的货币支付能力差异造成的,但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还是由于不同的准入机制导致了群体间的制度性受益差异。从受益的角度,中国的房改政策更有利于上层,它加速了中国的贫富分化,强化了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割。 一、住房制度改革思路 由于种种原因,单位所有制的福利性实物分配式住房制度已经走到尽头。1980年4月邓小平对中央有关负责人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等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张泓铭等,1998:47)由此揭开了中国住房改革的序幕。随后,我国政府确定了住宅商品化的思路: (1)“提租补贴”,建立住房基金,促进居民个人买房、建房的模式;(2)以优惠价出售旧公房,建立住宅基金,促进提租,发展个人建房模式;(3)从新增量的住房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推行新建公房、向个人出售和“新房新租”,带动现存量的住房制度改革;(4) 小步提租、无补贴思路;(5)“以息抵租”模式。根据住宅的价值和使用状况由住户向产权单位缴纳抵押金,用抵押金的利息冲抵房租;(6)“小补提租,双向负担,新建住宅资金统筹”的思路;(7)现有住房的“小步渐进”式改革与新增住房的“大步就位”式改革相结合的思路。对旧、新住房分别对待(Chu &Kwok,1990:179-180)。 在实践中,则遵循“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原则:(1)试行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办法。1982年,在常州、四平、郑州、沙市4个城市首先进行新建的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即“由国家、补贴三分之二,个人拿三分之一”。这种方式后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23个省、自治区80多个城市试点;(2)对鸳鸯楼实行新房新租;(3)国家新建住宅和旧有住宅都可以出售给个人(中国城市住宅会、住宅社会学学术委员会编,1991:184)。 实践表明,上述住房改革思路只关注了经济和理性层面,注意的是房改既定目标:货币化的成功与否,却没能很好地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对房改整个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Chu &Kwok,1990:641-670)。故而,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住房危机。反而在危机的同时,引发了严重的住房分配不公正的问题: (1)时间序列上的不公正。新老公房的现有住户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这是对后加入劳动队伍的劳动者的一种剥夺;(2)空间序列上的不公正。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城市的土地是有级差地租的,不同地段上的住房商业价值相差悬殊。那些由于历史原因而占据城市核心地段的单位或个人住户会额外得到一大笔财富,他们可以通过卖旧买新而实现财富的转移;(3)住房制度运行的结果不公正。不管是“提租补贴”还是“补贴售房”都是以原住户的原住房面积为依据而进行的,这样就造成原来住大房、宽房的人得到更多的补贴,住房窄小或没有住房的人得到的补贴少或没有补贴。 这无疑是住房资源分配上的“劫贫济富”。造成上述不公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论文的关注点在第三方面。之所以这样选择,是因为任何改革的实施都会涉及到一个时间点和空间范围,都会由于历史原因而使一部分人成为“幸运者”,更重要的是它会“很快”成为一种“历史”。而第三个方面的不公平直接指向现在和将来,向人们展示制度的“公正性”或“不公正性”。 二、住房制度的分割性 (一)四种不同类型的住房“对应”着“不同”的住户 根据取得住房的途经来划分,中国城市中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住房:商品房、单位房、公房(政府房)以及安置房(廉租房)。根据住宅建造的档次划分,又可分为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张泓铭等,1998:146-149;211-217)。商品房在公开市场上以全价销售,价格高,一般市民难以购买。另外三种住房供给在性质上类似:都有不同程度的补贴。 1商品房商品房在公开的房地产市场上交易,它的特点是价格高,而且上升的速度快。例如:1984年广州市新开发的小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平均售价513元,1988年上升到1500元,市区内旧房改造每平方米平均售价由800元升到2200元,且有继续上升趋势。有关调查发现,半数以上商品房项目利润超出20%,最高的达到582%,超过了中央、省政府规定最高限额的2至1018倍(郁文达,1992),商品房的买主是那些没有该城市户口的高收入者以及有该城市户口的特别富裕者。因此,在私营和外资部门多的城市,商品房个人购买的份额大些,有的人将购买商品房作为一种投资。中国的商品房市场,由于进入市场的信息渠道的差异而遭到一定程度的扭曲。但是,总体上是市场规则的作用,房屋的供求决定房屋的价格和房租的水平。 2单位福利房 有特定单位正式工作身份即有工作档案的户主(干部或工人)才可以享受单位的福利房。员工只向单位交纳象征性的租金,住房地产权实行全民所有(单位代管)。住房建设由国家财政划拨,住房的分配借助行政权力,在管理上不计成本,实施政策性亏损。 北京市1985年对居民的居住状况做了调查,发现住房困难户高达,而住房人均8平米以上的宽裕户却占.从住房困难户的职业构成上看,护士中住房困难户高达40%,服务人员中住房困难户占,高校教师中住房困难户占,医生和人员中住房困难户分别占16%和14%.从居民的收入来看,人均收入越低,住房困难户所占的比重就越大。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占,人均收入在70-80元的住房困难户占,而人均收入在120元以上的住房困难户只占8%.从职务序列上看,调查对象中,司局级以上家庭没有住房困难户,其中宽裕户占,处级干部中宽裕户占328%(中国城市住宅问题研究会、住宅社会学学术委员会编,1991:194)。 调查系统于1988年在北京市进行了1000户居民的入户问卷调查。调查发现住房分配存在以身份和行政级别为基础的群体差异:(1)干部与工人的差异。机关干部和干部的住房状况明显好于企业工人和商业职工,干部的人均使用面积是8338平方米,比工人(包括商业职工)高出2331平方米。 (2)党员与群众的差异。党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为833平方米,比群众高出188平方米。 (3)中央与地方的差异。中央机关干部的人均使用面积为923平方米,比市属机关干部高087平方米;(4)全民与集体的差异。全民单位职工的人均使用面积为675平方米,集体单位为565平方米(日报,1988年10月11日3版)。 上述数据说明,行政性单位制福利分房在单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割:单位行政级别越高,得到的住房福利也就越多;在单位内部,不同等级的 行政领导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分割线,行政级别越高得到的住房福利越多。下表是90年代中期,某特大城市政府规定的公务员住宅使用标准。 案例1:A ,某省城大学教师,于1998年调到北京某国家机关,不到一年就以每平方米1200元的优惠价在北京三环以内买到135平方米的经过精装修的房子。 B ,某重点大学(非北京)1996年大学毕业生,后分配到北京某区政府,三年后分到一居室的配套房,后因北京旧城改造,开发建设部门给B 拆迁补偿费38万元, B 可以利用这些钱(自己再加一部分)购买另一套产权完全属于自己的商品房。 案例2:某政府机关分配住房的机构名称随着中央政策和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单位的横向比较而变化。该机关房管部门依次采用过的名称有:房产科,住房改革委员会,住房分配委员会,住房调配委员会。每更改一次名称,单位领导就可以重新分配一套住房。 3公房(政府房管部门掌握的住房)每一个城市的政府都掌握一定的房产,这些住房只给有合法户口的城市居民居住。1985年的普查资料显示:城镇居民中有缺房户1054万,占总数的,其中无房户128万,占;不方便户415万,占105%;拥挤户511万,占129%.城市居民中,缺房户754万户,占城市户数的288%,县镇缺房户300万户,占县镇总数的(《光明日报》,1987年1月19日)。 1995年武汉市有40%的居民住房困难,具体如下:12岁以上的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119%;12岁以上的异性子女同住一室的占40%;老少三代同住一室的占4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26%;床晚上架起白天拆除的占65%;客厅里放床的占86%(谢志强,1999:22)。 由于城市中住房困难户所占的比例并没有随房改的推进而减少,政府针对城市缺房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其中包括修建解困房,发起安居工程。解困房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出售或出租给住房特别拥挤的居民或与父母住在一起的新婚夫妇;安居工程是为普通工人修建的低成本住房,其售价较低,政府要求这类房只能售给城市中的低收入者。政府在努力地设计并建造城市大众能支付得起的住房体系(浩然,1996:18-20)。 4安置房政府规定,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开发公司有责任对拆迁户提供补偿性的住房,这种住房要么免费提供,要么拆迁户只交名义上的租金,要么以非常大的折扣向拆迁户出售新建单元住宅。1997年,国家统计局下属的美兰德信息公司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71个城市,对15600户居民家庭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总体覆盖了全国2亿居民,调查显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5城市居民住房仍主要依靠单位分配,其中上海市居民现有住房仍有6248%属于单位公房性质,列5城市之首;北京是;广州以的比例居5城市之末。房改性质以购房为主的,近几年房改步伐迈得较大的重庆和上海分别以和的比例居5城市前列,天津市居民通过房改购房的只有909%.个人租房,广州市和北京市居5城市前列,分别达到和6,99%,上海市只有1,03%,名列最后。5城市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比例都不高,最高的广州市为556%,最低的重庆市只有0,43%(经济日报,1998年1月15日7版)。 四类住房的存在说明市场要素和再分配经济要素分隔着住宅市场。在这四种类型的住房中,后三种住房都得到较多的补贴,与西方福利制的设计类似。上述政策的制订正是基于1978年以后市场化改革已经使中国国民收入异质化这样的事实①。 表面上看,这样的住房配给体系照顾了不同层次的城市居民的住房要求。但是,由于市场因素和传统的再分配经济缠绕在一起,在房屋配置的过程中,不同层次的居民(购房者)并没有按政府的要求“站”队,收入高者总“喜欢”站进收入低的行列,从而出现寻租行为。社会中的上层或精英阶层有较强的寻租能力,他们的“寻租”导致了“住房积压”现象,即上一阶层侵占下一阶层的住房利益,最终使城市中弱势群体的住房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满足。人们经常走“错”路,大学生先到能够分配住房的国营企业干上两三年取得住房后,再跳槽到工资高的私营或外资企业;夫妻“比翼双3飞”,一方在国营单位,取得房子,另一方在私营企业取得票子;国有单位的领导通过不断地调房取得自己的巨大收益;大款则想方设法买安居房,北京市相当多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被有“别克”、“奔驰”的车主买走,以致安居房面积越盖越大,最少都有120多平方米,失去了安居房的本意,也加大了中低收入者的入住难度。① 另一方面,广州市的经验表明,解困房的住户大多从事低等工作,他们逐步觉得自己的社会地位低。社会地位低的住户被集中安排在一起居住,产生了许多社会和心理问题,尤其是他们的后代心理容易遭受创伤。此外,上述四类住房供给的设计都没有把城市中日益增多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考虑在内。 (二)六个主要的住房改革制度 自80年代住房改革以来,政策涉及的有六个方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买房给优惠,提高房租发补贴,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1998年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廉租房(城市平民的解困房)。 1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采取职工和单位分别交纳职工月工资5%的比率。这种办法能够在相应时期内筹集到一定的建房资金。我国公积金制度实行10年来,全国已有6651万职工成为这一制度的直接受益者。截至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6亿元,归集余额为2065亿元。 累计约有1500万职工提取公积金754亿元,累计向近200万户家庭发放了个人贷款,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但是,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到2000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仅为正式职工的603%,近4500万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②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大多是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 公积金制度至少到目前为止将四部分人排除在外:一是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职工;二是相对困难企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三是没有单位的城市居民(包括个体从业者);四是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后三部分人构成目前我国的弱势社会群体,他们最需要社会的援助。公积金的收缴采取的是5%的比例制,职工工资越多,他从单位享受到的补贴也就越多。这种补贴更有利于受惠群体中的高收入者。客观上造成住房补贴的分化。 2买公房给优惠制度房改的主要目标就是针对单位的福利分房。为了解决单位的福利分房问题,住房货币化被认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决策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将单位房卖给原住户,以为这样一方面可以甩掉政府或企业对职工住房的维持和维修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回笼一部分建房资金,加速后继的住房建设。因此,在房改的初期推行了“三三制”售房,即个人只要拿三分之一的资金就可以拥有一套全额的住房。在这种优惠制度的导向下,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花样各异的优惠制度,其中心点就是优惠份额越来越大。 如:胜利油田于1993年10月开始出售公有住宅,按照当时的各种优惠政策,有的人以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就买到新建住宅,而当时市场上商品房的价格是900元,两者相差112倍(王小广等,1999:122)。1997年有的大学老教师以不到一万元人民币就买到原住房。1998年实施的住房货币化政策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末班车”效应。为了赶上末班车,青年人匆忙结婚,有的夫妻为了得两套房子而假离婚。1982年到1984年,常州、郑州、沙市、四平四个城市进行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四个48①②资料来源:同上注。资料来源:http:—.城市共补贴出售住宅2140套,建筑面积114500万平方米,投资约1640万元,收回的资金约占投资的30%(毛铁,1984)。当时的界和决策部门都以为那是一条中国式的房改之路。但是如果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审视,它造成的结果是有房者得补贴,原住房宽的得更多的补贴,没有住房的不得补贴。这种只顾收回小额投资的改革思想,造成了住房改革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巨大的社会不公正,它无视当时无房户的状况,更没有考虑到后来者的利益。 3提租制度提租改革被认为是房改的两条腿之一。理论界认为,人们之所以不愿意买房,就是因为公有住房的房租太低,远远低于国际惯例的租金水平(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售租比例是1∶100.我国在1989年为1∶4000;1993年上半年则达到了1∶10000和1∶30000),租售比例的失调,既加大了房改的难度,也了住房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育(韩素勤,1994)。 因此,80年代后期,烟台等不少城镇对当时实行的低租金进行了初步改革。大致做法是:一、新房新租,即新建成住宅按新租金计租,一般高于旧有住宅租金3至4倍;二、超标准加租,即给职工规定一定的住房面积,超标准按新租金交租;三、混合房租,即职工现有住房按低租金交租,新增面积按新租金交租;四、改房租的暗贴为明贴,即在不增加国家负担的前提下,普遍把住宅租金提高到一定标准,同时按职工的职务、工龄、家庭人口等条件测算出住房补贴标准,发给人民币,职工按新租金交纳房租,这样,住房多交钱多,住房少有剩余;五、经营青年公寓。一些大城市为解决大龄青年需房结婚的困难,建起青年公寓,每套房使用面积约20平方米,一般按成本收房租(毛铁,1984)。这种住房提租的用意就是:多住房,多掏钱。提租的深层次的用意就是使原公房住户主动选择购房,从而实现国家或企业建房资金的一定回笼。但是,提租的幅度与房屋本身蕴涵的市场价值的提升不成比例,后者上涨的速度远远大于前者。表面上看,多住房多交了钱,实质,多住房的人仍然享有更大利益。 4安居工程项目国务院于1994年7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为使人民安居乐业,使社会稳定繁荣,实施国家安居工程。1995年1月,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拟定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这标志着国家安居工程正式启动实施。安居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1995年到2000年,用5年时间在原有住房规模的基础上,新增15亿平方米住房,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安居工程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中低收入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陈小力,1995)。然而,安居工程的最终房价并没有按当初设计的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这个价格是参照1995年的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当时的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3000元),而是以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①这样的价格客观上排除了城市居民中的中等偏下收入者,由于他们的职业通常没有相当的稳定性,经济收入的预期较低,他们难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主观上,没有该城市法定户口身份的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完全被排除在安居工程的考虑范围以外。安居房实际运作的结果是为中等和中等以上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2000年和2001年以后,随着经济适用房单套面积越盖越大,它越来越成为了有产者周末的住58①1999年11月1日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组成:(1)销售价格:2350元m2×建筑面积;(2)层次差价:第1项×楼层差率;(3)朝向差率:第1项×朝向差价系数;(4)应由单位补贴购房款:50元m2×可享受面积(3人以下包括3人为50m2,4人以上包括4人为60m2)。(5)政府补贴购房款:200元m2×享受面积(50m2或60m2,条件同上);(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0.安居房个人支付房价=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 这样,国家的住房补贴又一次进入了富裕阶层的腰包。5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制度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深化房改的核心(侯淅珉、应红等,1999:88)。它被认为是解决住房的“灵丹妙药”,因为它能够避免传统的实物性福利分房的弊端,真正体现公平效率的原则。1998年3月19日,朱?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郑重指出:必须把现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让人民群众自己买房子。11天后,广州市政府就推出了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方案。但是,这一《方案》规定实施单位是市政核拨经费(即全额预算)或核拨补助(即差额预算)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即“吃财政饭”的单位。住房补贴最低限度是每月233元,最高限度是933元(邓海平,1998)。 这一政策实施结果所产生的分化和排斥作用是明显的。职工、下岗工人、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广大的农民工都难以享受到此一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在客观上,它强化了政府在住房资源配置上的优越地位。 6廉租房制度改革使城市中群体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同时出现了大量的城市贫民。城市的低收入者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他们的居住问题在短期内由工作单位提供补贴,但是长期的解决方案则要依赖国家。廉租房计划是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广东省为了解决全省范围内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率先出台了有关廉租住房办法。规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特困户是指“城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人均生活保障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并且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廉租房的房源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渠道组织,包括已腾退出来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空置商品房等。政府以规定租金租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户,具体的租金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确定。 再有,广州的调查预计“十五”期间有22万“双特困户”需要解决住房困难。该市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广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并持有《救济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均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等优惠政策,且无能力解决现住房困难问题,没有他处住宅或与他人拥有别处住宅。已经有包括广州、上海在内的10个城区的廉租房制度试点工作正在展开。①很明显,城市政府在设计住房改革政策时,并没有把日益增多的没有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在内。如果城市户口可以永久地作为“城市人”和“农民工”的分界线,农民工的权利可以永久地被忽视的话,那么,城市中贫民的住宅问题可能在几年以内就可以得到解决。然而,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不是短暂居住而是长期生活在城市里,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政府的关注。 三、讨论 中国的住房改革被认为是市场化的最后堡垒。政府希望通过住房改革在最低的目标上实现减轻财政负担;中层目标是实现住房资金的快速回笼,加速新的住宅建设;远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而有效率的住房体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直接目标和动力就是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其他产业的。住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运用福利的手段向居民提供住宅。然而,福利国家的住宅福利制度与中国改革前的福利制度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前者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后者设计的对象范围是在城市居住的具有城市身份的尤其是国家部门担任公职的精英群体。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单位制”,使单位在房产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权力过大,住房改革步履艰难,并不仅仅是“买卖房子”那么简单。它隐含的是社会大范围内的公平与效率的机制问题。 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结构,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有的社会改革都必须使社会中最不幸的人受益,否则,该制度就是不正义的。他提出正义有两个原则,其中的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经济的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附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的人开放(约翰·罗尔斯,1988:5-56)。中国住房改革中逐步形成的商品房、微利房、平价房和标准房的新房买卖体系,以及商品房、单位房、公房(政府房)和安置房(廉租房)的改革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补贴售房制度、提租补贴制度、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建设项目、1998年的住房货币化改革制度以及廉租房(城市平民的解困房)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住房供给办法,从而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国住房改革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取得了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这还有其他众多因素的作用),然而,住房的每种改革制度都包含着特定的封闭性,它没有能够实现住房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所体现出的结果并没有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要想持续这种快速发展,住房制度的公正性确实是今后的努力目标。
火野丽Q
论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角色与职能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当前我国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并对突出问题进行了阐释;随后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弊病提出了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应承担的角色;文章的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在房地产调控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关键词:政府;房地产调控;角色;职能Abstract: Our current problems of real estate we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explaining the outstanding issues; Subsequently the government's role was proposed according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the real estate regulation change of government : Government; real estate regulation; role; functions引言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在房地产市场中发挥作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处在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本国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政府不仅应该对房地产市场施以必要的宏观调控,而且还要通过体制的改革和制度的完善,规制房地产业朝着有利于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 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 房地产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住房与非住房、高档住房与低价住房结构不合理、比例不协调。一方面盲目上大户型、高档项目,超越用户承受能力,导致销售不畅,空置率较高;另一方面中低价位商品房供不应求,对经济适用房建设支持力度不够、建设标准和购买对象把关不严。 开发融资结构不合理在国外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有债权融资,还有股权融资,以及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之外的证券化二级市场。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融资渠道主要在银行借贷,信贷比例过高[1]。一方面对银行资金需求大,导致利率较高,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资金占用大,开发期长,银行坏账风险较大。 供给市场的垄断由于房地产具有的区域属性导致房地产本身是具有局部的垄断性,政府和少量的房地产商构成市场的垄断方。而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切高额利润的本质来源就是垄断,利润的分配则来自于各自垄断权力的大小。 中介市场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的缺失由于房地产建设具有的长期性和房地产商品的耐用性,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中介市场并不仅仅是为了买卖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等等,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传递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还非常不完善,其作为房地产市场上最重要的信息传递工具就很难发挥作用。 居民对房地产的消费倾向在我国很多城市,房屋的租金房价比非常低,换句话说就是房地产的储蓄——投资倾向大于消费倾向。储蓄——投资倾向高,对现时的房产需求量就大,不仅对高房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会抑制其他消费,导致社会投资结构的失衡。2 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角色定位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充斥,一事多法、一法多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民事权利的现象司空见惯。而要扭转这样的局面,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何种角色,即应承担的职能。根据现代行政管理理论,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监管职能政府是监管者,承担执行机构的角色而不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就要求政府不直接经营土地,退出市场, 减少审批,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全过程的监管。 调节职能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调节主要是间接调节。政府不调节具体的房地产市场行为,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去规范和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把房地产市场上投机行为(包括商品房的炒作买卖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抑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为其进入市场创造更公平的条件,为市场竞争制定必要的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均衡供应职能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根据房地产资源稀缺状况,特别是土地资源禀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与居民其它方面消费水平相协调的房地产供给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予以保障,所实现的目标是房地产市场均衡供应[2]。它包括两个层次的供求均衡,一是房地产市场供应与其它商品的供应相对均衡,居民的居住消费与其它商品的消费水平相协调;二是房地产内部结构供应相对均衡,各种档次的商品房供应都与需求基本相当, 特别是中低档商品房的供应与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基本相当。 社会保障职能政府在住房方面履行职能的目标是对社会利益群体分层管理,并且通过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全体公民住房权利得以实现。政府要保障满足社会中下层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房地产消费福利,充分实现房地产的公共产品价值, 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适当的住房条件,实现住房资源的最优利用,实现“居者有其屋” 的社会理想。3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应发挥的职能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和帮助贫困人员。缪尔森在《经济学》(第十六版)中,认为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四项: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收入分配;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经济;执行国际经济政策。综合上述观点,针对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经济而言,政府调控有两个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一是通过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经济、弥补市场失灵,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率;其二是改善收入分配,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缓解中等收入人群住房困难。其具体措施可以是: 政府由“获利者”转向“裁判员”房价高涨的一个重要的症结,是行政权力行使中的“利益倒错”——地方政府通过回收巨额土地出入金,成为房地产交易中获利的一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指出,因为房地产在地方是支柱产业,高利润,高税收,高价格,高产值,高GDP这五高对政府部门诱惑很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地方政府的获利(政绩)冲动加上土地出让程序的不透明,使得主管官员面临巨大的“被公关”压力,很容易发生集体或个人的权力寻租。目前政府的土地供应方式而言,协议转让用地和公开拍卖用地两种方式都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前者由于主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因暗箱操作导致腐败,后者使政府在拍卖过程中成了最大的赢家。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首先要从“利益者”位置上退出, 成为“裁判员”。这需要推进“程序正义”:通过土地出入程序的公开、公正与透明,制约官员寻租的空间;通过土地入让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减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处置出让金的自由度,进而减少官员和地方政府“攫取”土地出让金的冲动。在土地供应中用于商业用途的地域应由政府主导实行拍卖,以保证市场有偿选择;而用于群众住房使用土地则必须由政府政策转让,并降低税费,加强控制,以保证公民在住房消费中以最低成本满足居住基本需求。在这过程中,针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还需要加强立法、司法、政党、舆论、公民与公民集体的监督,减少土地成为少数人牟利工具的可能。 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重点建设廉租房目前廉租房建设存在房源不足、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承租分配不公正等问题。有专家建议[3]:一要落实廉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将各市政府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二是制订政策,选择一批国有房地产公司专营廉租房的建设、经营、管理,解决好建与管的问题。专营廉租房公司不再从事商品房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解决好廉租房建设用地问题,可采取定向拍卖方式,同时避免把廉租房都建在郊区,形成新的“贫民窟”;四是建立严格规范的廉租房承租审核制度,确定合理的分档租金。因此,解决当前住房矛盾,政府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尽快实现“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拥有产权房屋”。政策的重心转移到建设廉租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上。 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确保尽量充分的竞争“完全自由竞争市场”需要四个条件:信息充分;商品同性质;买卖者自由出入;交易双方数量众多。房地产市场与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相比较,具有信息不充分、投资金额巨大、资本回收期长、风险大、投资者不容易进入市场、房地产商品交易双方很难充分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等特点,所以说房地产市场具有不充分性。尽管“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想状态,但我们可将其作为政策调整的坐标,缩短房地产行业与其的距离。在针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稳定,政府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职能: 促进信息的流通由于买者信息缺乏和信息的不对称,开发商通过“内部认购”等手段欺消费者,造成房子“供不应求”等假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交易。政府应加强和完善宏观监测体系,通过对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及时归集、整理和分析,就市场运行情况做出评价和预测,定期发布市场分析报告,合理引导市场,也为政府宏观决策做好参谋。 增加市场主体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明确表示,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机制太单一,满足不了多样化的用房需求。并认为这是“近年房地产价格一路追高的重要原因”。因此,为房地产市场再增加一些新的市场元素,降底市场门槛,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拥有建房资格,使房地产市场尽量多元化,可以使竞争更加充分。 促进商品品质的透明化除前述宏观信息外,房地产交易中微观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也很严重。开发商频繁炒作“智能住宅”、“绿色住宅”、“景观住宅”、“新概念住宅”、“生态住宅”等,夸大科技、环保等因素在其中的应用,炒作“申奥”、“入世”、“CBD”等时令概念,同时掩盖其产品的诸多缺点,在期房销售方面更为严重[4]。而个体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往往很难确定房屋的真实品质,因此应当健全房屋评估的指标体系,由政府或第三方进行客观的评价与认证,使住宅品质透明化。另外,房地产质量纠纷中的双方,消费者处于弱势,维权成本巨大,政府在引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并合法、规范开展活动的同时,也应作为“执法者”,依法对违规对象进行惩处。 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业“泡沫”和金融风险要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不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操作导致的房地产价格虚高,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增大购房者的违约风险,一旦出现经济不景气,大量购房者违约,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最终导致金融风险。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持续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吸引了大量的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的宏观监测体系,通过土地供应、税收和改善预售管理等手段及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防止房地产业“泡沫”的产生。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加强权力制约,遏制腐败孟德斯鸿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着行政权力过大,行政过程不够阳光等问题,应当在完善行政权力的同时,建立合理的制约机制。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应建立立法、司法、审计、舆论、官员纪律检查、公民与公民集团监督等多种渠道的制约机制,对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参考文献[1]史珊珊.我国政府职能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合理定位[J].北方经贸,2007(10):12—14.[2]刘长发.试论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J].攀登,2007,26(5):5—8.[3]张道航.找准政府在房价调控中的角色及职能定位[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0(11):56—62.[4]易宪容.房价博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45—164.[5]黄石松.政府调控房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N].光明日报,2009—10—11(7).[6]顾长浩,何乃刚.土地储备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房地产研究,2008(5):43—47.[7]柳铁峰.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及成因[J].科技信息,2009(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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