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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全校各相关学院:为做好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确保自考生申请学士学位上报数据格式规范、准确,现通知如下:一、学士学位申请(一)申请条件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效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2022年6月毕业、2022年12月毕业),超出时间不予受理。2.须取得河南省学位办、河南省招生办和河南大学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的合格成绩(成绩单四年内有效)。3.撰写学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二)申请时间安排及要求1.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者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向各主考学院提交学士学位论文电子稿,以及论文查重报告书;经学校查重、评审合格、成绩在优良以上者参加4月中下旬的论文答辩(具体答辩时间以各主考学院规定时间为准)。2.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河南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指导意见》,将对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查重,查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三)需提交的相关资料1.参加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时的2寸电子照片和纸质照片(白色背景,照片以JPG格式,用身份证号命名,文件保存后不得大于20kb);2.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学信网上电子备案表、身份证;3.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证和准考证(丢失者提供身份证、照片以及本人一起的照片为证,另须本人保证书一份,保证提供的文字和图片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4.学位论文查重报告(网上查重后下载);5.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中本人基本情况的相关内容;6.河南大学2023年自学本科学位登记表(见附件二),请在备注栏注明个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7.凡2023年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确保能联系到本人,如更换联系方式请第一时间告知主考学院联系人。 河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3月1日主考学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文学院:联系人:臧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wxyykb@.文化产业与旅游管理学院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591423686@.体育学院: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26552926@.外语学院: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huangf@.音乐学院: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bettyhuiking@.美术学院:联系人:郑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教育科学学院:联系人:崔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jkycrjb@.经济学院: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15813500@.商学院:联系人:崔老师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附件一.docx】已下载次附件【附件二.xlsx】已下载次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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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考核与淘汰力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意见》指出,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毕业论文作假将被撤销学位 《意见》确定,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考核与淘汰力度将加大。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同时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导师资格评定考虑师德表现 在改革评定制度上,《意见》指出,将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反馈计入质量评价 《意见》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 此外,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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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假成本很高了。学位论文作假作为信用记录这是非常可怕的,现代社会如果信用没有了,那么,房子,车子贷款都会有问题,作假成本高了,犯罪分子应该不会那么猖狂了。
摘要: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是否达到所授予的学位标准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语是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相应水平作出的评价。评语虽短,但是至关重要,涉
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
成人本科毕业论文的一般流程: 1 确定选题方向和题目 2 收集材料,写开题报告 3 梳理内容,写初稿 4 不断修改内容和格式,查重,完成终稿和定稿 5 毕业论文
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全校各相关学院:为做好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确保自考生申请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