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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女平等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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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男女平等毕业论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跟作文打过交道吧,作文要求篇章结构完整,一定要避免无结尾作文的出现。为了让您在写作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男女平等作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当班会课的主题显示为“男女平等”时,我表露出不屑的神情,固执的认为男生一定比女生好。因为男生力气大、胆子大、跑步快,而女生则娇里娇气的,但那天的球赛却不由得改变了我的看法。

那天,男足球队要去外校打半决赛,女生也嚷嚷着要去。在我们男生看来,女生就是想要蹭奖励,可女生偏说是帮男生加油、鼓劲,我们只能把对女生的不满吞进肚子里。

球赛开始了,我们逐渐占了上风,而敌方队员也毫不示弱,个个都像兔子一样奔跑,又如狼群般争抢着足球。敌方队长特别高大,看上去长得特别结实,带起球来横冲直撞,眼看就要射门了,我毫不犹豫地冲上去,跟他撞在一起,为我们队赢得了时间,防住了这位高大的敌人。但踢着踢着,队长突然指着我的膝盖问:“你怎么受伤了。”我低头一看,发现膝盖上多了一条口子。老师看见了,急忙把我换下场。

一下场,女生就把我围在中间,一边给我清洗伤口,一边给我涂万花油,还不停地叮嘱我坐在这儿,不要到处乱跑;还忙前顾后地为我递水,接着她们又大声地给其他队员加油。看着这些可爱的女生们,不知不觉我对女生的偏见也已经消失了……

这场球赛让我明白:其实男生、女生各有长短,只有互相帮助才能共同进步。

在这个圆形的地球上,一共有三种人,黑种人、黄种人和白种人。三种人三种不同的待遇,黑种人遭人歧视、嫌弃,就连找份低层次的工作都会遭人白眼。我为黑人感到愤愤不平,社会为什么不能平等的对待每一种人呢?

黑人有什么不好?我们学了一篇课文《黑孩子罗伯特》讲的是一个黑孩子罗伯特想与白人丽莎做朋友,得知丽莎生病后,毫不犹豫的把攒下的钱捐给丽莎治病而放弃了梦迷以求的战斗机的故事,这个故事我看完留下了眼泪,文中作者多次写了丽莎侮辱、耻笑、奚落黑人男孩罗伯特,罗伯特没有为此流过一滴眼泪,可见罗伯特是多么的坚强!并且,罗伯特在得知丽莎生病后,毫不犹豫的将他攒了很长时间的钱全部捐给丽莎治病,可见罗伯特是多么的善良!他在那样的环境下还能那么坚强并且怀揣着一颗善良的心,这不是一些白种人和黄种人能做到的,请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所有每个人都是地球上的一份子,都应该得到平等地对待!

在封建社会里,家里生了个男孩儿就高兴得不得了,生了个女孩儿就唉声叹气。自从1949年全中国解放,就开始提倡“男女平等”了。可是现在,在我们班上,反倒是我们男生争取起“男女平等”了。请看:

事件一---座位事件。我们学校今年组织春游.每班一辆车,老师总是让女生先上;好不容易等到男生上车时,就只剩下后三排了,只好两个座位坐四个人,使劲儿“灌香肠”。在我们男生的强烈要求下,为了保证公平,老师说:“回来的时候男生先上车。”此时,我们男生队伍里立刻响起“耶!耶!”的叫声。可是,老师又带了一个附加条件:“还得按原来的位置坐。”“这和女生先上车有什么两样!我们还是坐我们的“后三排”;女生还是坐她们的“头等舱“!”此时,男生队伍里发出“唉---唉---”的叹气声,女生的队伍里却传来“耶!耶!”的欢呼声。

事件二---体育课事件。体育课上,老师把课上完以后,经常会给我们一些自由活动的时间。老师总是说谁先站好谁先自由活动,每次自由活动的都是女生,而我们男生则常常被罚站.一开始,我们还以为是自己没站好;后来才发现,是老师偏心眼儿.有一次,我们站得比哪一回都好,本以为老师会让我们先自由活动的',可结果还是:“女生!自由活动!“唉,这心眼儿偏得太狠了!

有这样的一个女孩,她被自己的祖国抛弃,但是,她的行为却赢得了国家所有女性的尊重。她是出生在德黑兰的著名演员,她在全球最美面貌中排行第4名,这样的容貌她完全可以幸福的过完这一生,可她却偏偏要打破规则。她叫格什菲。

她从小出生在一个艺术世家,父亲是伊朗著名的戏剧家与导演,她从六岁开始进入娱乐圈。她从小到大为了向男孩子一样能够在大街上自由的玩耍和不受规矩的限制,她剃光了那头美丽的秀发,这不仅仅是这么简单,在伊朗这是要被抓紧监狱的事情。

她的星途非常的顺利,这里也少不了她一路以来的艰辛。可是有一天她在前往外国时,被警官拦下,一度询问之下,才发现她被列入了禁止出国的名单,原因紧紧是因为她在一步影片中没有按照伊朗的妇女那样佩戴头巾。但这样子的城府却加大了格什菲男女平等的想法,她拍摄了一组性感的写真,这件事情被国家发现后,将她逐出了伊朗,连她的父母也只能在国外与她见面,还因为她在亲戚面前感到羞耻,自己11年的婚姻也因此结束。

可格什菲却非常快乐,在国外她不用受到妇女的限制,她能体会到男女平等的法律,她能随心所欲穿着打扮。

不仅仅在伊朗这个国家,印度。东南亚还有许许多多的小国有着男女不平等的法律。为什么,男女都是人为什么差别这么大?

我希望所有国家可以联合起来严惩男女不平等的法律与社会,这样我们所有的国家都会感到幸福,平等。

在封建社会里,女人不能读书,不能出门,还要把脚裹成三寸金莲的样子,想想她们真是苦啊!而且出嫁后的女人,只要男人一纸休书,就可以把她们赶回娘家去,那时女人的地位是多么卑微啊!而在我们新社会,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这下可好了,女人们终于可以扬眉吐气挺起腰杆做人了,而且还有妇联组织来维护妇女的权益。庆幸我也是生在新社会呀,但是男女真的平等吗?

在课堂上学语文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老师在给我们讲人称代词“他”和“他们”用法的时候,强调在不知是男是女的单数情况下,要用“他”;而在复数情况下,就选择用“他们”。当一个群体里面,有九个女人一个男人时,复数发代词用“他们”,只有明确的知道都是女人时才能用“她们”。为什么不能用“她们”呢?这是明显的性别歧视啊!事实告诉我们,男女平等吗?

我们再说说招工的事,你可能已经从某些报道中看到了,有的单位只招收男的,不招女的,虽然是男女都能做的工作。这不也是歧视女性吗?

还有许多人喜欢男孩,如果没有男孩就非想要个男孩,女孩就不好吗?没有女孩,这世界还象样吗?

所以呀,现在还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真希望以后能实现真正的平等,那样我们的生活也会更加美好。

一直以来,我们班男生比女生多,所以说我们班男女“不平等”。今天来了三位同学,两女一男,这下使我们班男女同学划上了等号。

早上我们还在早自习,任老师进来,后面还跟着三位同学,他们背着书包,用一种惊慌的眼神看着我们。任老师走上讲台,告诉我们班来了三位新同学,并给他们安排座位。这时我的同桌马柏超悄悄对我说:“咱们班再来同学就要挤爆了。”我说:“没错,以后咱们也得悠着点。”马柏超疑惑地问我:“什么意思?”我逗他说:“意思是---咱们都应该减肥,不用占太多空间,腾出来能多座几个人。”马柏超说:“对,对,看来还是你想的多。”我心想:一句玩笑话,还当真呢?

看着他们坐下,我心想:这下男女生人数一样多,也算是平等了,男生们不会再说2对1,以后就是1对1了。

我是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子。我非常看不惯当今社会重男轻女的现象。我是一个男孩,我并不骄傲,反而为此而平淡。

我真高兴,上天赋予我男孩子康强有力的嗓音,更赋予我帅气英俊的脸庞。奶奶却因为我是一个男孩而骄傲。我的邻居更是重男轻女。他家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对两个儿子不惜重金培养成才,而女儿才十多岁就不让读书到外面打工赚钱。

我真搞不懂!不是说“男女平等”吗?为什么当今社会上还有“重男轻女”的现象?不是说“巾帼不让须眉”吗?为什么女孩就不能“顶半边天”?一代女皇武则天,慷慨从军花木兰,豪气冲天刘胡兰,挥笔万言谢婉莹(冰心),奥运冠军郭晶晶,不胜枚举。她们不都是女儿身吗?这些巾帼英雄们哪一点逊色于须眉呢?

男孩谁然能防老,但女孩最完美,是世间万物最美的造物;女孩最漂亮,娇美的容颜如鲜花惹人爱;女孩最善感,因为她有一颗淳朴善良的爱心。女孩,如绚烂的朝霞,交织出多姿多彩的生活;女孩,如美妙的乐曲,演奏出悦耳动听的音符。

昨晚,隔壁张阿姨家又“地震”了,原来是张阿姨的女儿林林,在吃饭时不小心打碎了一只碗,吵醒了刚刚入睡的弟弟。张阿姨连忙上前摇摇篮,还不停的呵斥林林笨手笨脚。林林忙拿来扫帚和垃圾畚,准备清扫,不巧又拌在碎碗片上“当”的一声,又惊得弟弟一声大哭。张阿姨连忙夺过扫帚,劈头便大……打骂声,哭喊声连成一片……街坊邻居都来了,来看戏,来劝阻。

看到这一幕,我陷入了沉思,国家虽然经常提倡人们要男女平等,但是效果如何呢?还有些封建迷信的人认为男尊女卑根本起不了很大的作用。还有国家律法也有缺陷,为什么生了男孩就可以生了,生了女孩就还能再生一个,还不是说男孩的地位比女孩高吗?我想要做到男女平等必须从人们的实际情况入手,富裕的人家再生一个也可以,贫穷封建人家就不可以再生了以免增加家庭负担。我想这是个好方法。

男女平等!

在农村许多家庭都是重男轻女的家庭,这些家长认为男孩才是他们的未来,在农村随处可见,几乎每个家庭里都是对男孩好,难道女孩真的就不是他们的未来吗?女孩将来就不能成大气吗?

我为你们举一个真实的例子,这个家庭就是重男轻女的一个家庭,这家人的两个孩子曾经在我老妈教书的地方上过学。

这个家庭里有一男一女,男孩在家里是他爸爸妈妈的宝贝,女孩在家里受到歧视。女孩在学校学习成绩很不错,而男孩在学校的学习成绩远远不如女孩的成绩,女孩好象在20xx年的时候就在上六年级了,女孩六年级毕业后就不在上学了。有一天我和老妈从我家走出来就遇到了那个女孩,女孩那时在东关东路上帮饭店做事。女孩的家里的经济条件不是特别的好,家里没有钱在让两个孩子上学了,所以家里决定让女孩出来打工,让男孩继续留在校园里去上学。男孩的学习成绩并不好,而他的父母却让男孩继续留在学校上学,这明显是家里的人有一些重男轻女,后来我老妈他们学校里的一些老师捐了一些钱让这个女孩重新上学。

听了这件事我觉得,为什么这些人这么重视男孩呢?女孩一样可以成大气的,我想让那些歧视女孩的人们,不在歧视女孩,女孩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材,甚至女孩比男孩还要争气!

每次我拿着成绩单给爸爸妈妈过目时,无论成绩的好坏,他们都是不言不语,默不关心的样子。爸,妈,你们知道吗在我的成绩衰落时,我的多么地想得到你们的安慰,哪怕只有一句。在我的成绩上进时,我又是多么地想得到你们的夸奖,哪怕只是一个微笑;而我始终得不到。有人说天下父母谁无“望子成龙,盼女成凤”之心呢是不是你们都把它隐藏在心灵深处,我无法看到呢爸,妈,如果真的关心我的学习的话,请你们关心我的成绩,给我的成绩一个评价。

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让你们的思维转到了我的学习成绩上,一心一意地想听听你们的看法,是赞语,是慰语,甚或破口大骂。可你们总是“事不关已”似的,我的心像被针刺了似的。女儿真的注定无用吗女孩子怎么没有大作为呢这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太可怕了。花木兰代父从军,凯旋而归;孟丽君考上状元,受到皇上的爱戴;居里夫人曾获得诺贝尔奖两次。这不都是名例吗女孩子怎么就不能像男孩子那样大有作为呢

人们总是把女孩子看得一文不值,而把男孩看成是自己的心头肉,掌上明珠。今后,我要用我的实际行动打破这个传统的观念,要把它从每个家长的心中抹去,让人们相信女孩子也能像男孩子那样大有作为,男孩子能做的事,女孩子也能做到。

爸,妈,请你们相信男女是平等的,不要因为我是个女孩子而不关心我,好吗?

虽然我不美,又贫穷,但我们是平等的,就像我们死后都会经由墓地平等地跪在上帝面前一样.”夏洛蒂,简·爱的这段肺腑之言是否就是你追求平等的告白和宣言?你的确难以算是美人,出生于贫穷的牧师家庭,又从事着遭受英国上流社会鄙视的家庭教师的职业.才情并茂却无用武之地.作为一名女性,在只有美貌绝伦或显赫出身才能出人头地的社会,你似乎注定了与成功无缘.于是,你将理想寄托于笔端,塑造出独立、自尊、自强而最终获得幸福的新女性简·爱.我知道,你是在追求平等,外貌美好与平凡的平等,物质富有与贫乏的平等……而其中的灵魂是男女平等.这种追求是女权运动思想的萌芽.在你用心血凝成的《简·爱》中,女主人公幼年的悲惨境遇赋予其敢于反抗、追求最起码的平等的性格和勇气.在爱情观这一万能的试金石上,简·爱顽强地接受了考验,自尊和坚强在她寻求平等无私的爱情的举动中一览无余.这部带有自传性质的作品,使我看到了你对现实的不满和怨愤.面对沿袭了数千年、植根于全社会的男尊女卑的传统陋习,你这种全新的观念的展现,对陈旧的思维定势不能不说是个重大的挑战.至此,相信女性们应该对自己依附男性的地位和“绿叶”的角色开始有所怀疑.如同所有的变革一样,你看到,它的开端并不起眼,人们依然故我.男性依然在社会上扮演着主宰者的角色;女性,依旧躲在男性身后的阴影里.寥寥可数的新女性只是昙花一现,立即就会湮没于社会舆论的汪洋中.而你即使不甘平庸,也不得不平凡地为人妻母,将希望由自身移植到丈夫及儿女身上.实在是孤掌难鸣啊!在顽固地遵循着传统的古老国度中,你的思想只能随生命而终,只有在天堂默默地继续祈祷和祝福.时隔两个多世纪,你难以料想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是多么迅猛.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将是一个漫长的历程.你无法想象“花瓶”的新生意思,无法感受当今社会上“女强人”的内心苦闷.消除意识形态上的落后原本是极艰辛的啊.夏洛蒂,你并不幸福,因为你生活在一个漠视女性、鄙视女性的时代.夏洛蒂,你又该是幸福的,因为你将为女权运动蓬勃发展的后世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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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男女平等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你可以在网上找到的。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男女平等的议论文题目

虽然我不美,又贫穷,但我们是平等的,就像我们死后都会经由墓地平等地跪在上帝面前一样.”夏洛蒂,简·爱的这段肺腑之言是否就是你追求平等的告白和宣言?你的确难以算是美人,出生于贫穷的牧师家庭,又从事着遭受英国上流社会鄙视的家庭教师的职业.才情并茂却无用武之地.作为一名女性,在只有美貌绝伦或显赫出身才能出人头地的社会,你似乎注定了与成功无缘.于是,你将理想寄托于笔端,塑造出独立、自尊、自强而最终获得幸福的新女性简·爱.我知道,你是在追求平等,外貌美好与平凡的平等,物质富有与贫乏的平等……而其中的灵魂是男女平等.这种追求是女权运动思想的萌芽.在你用心血凝成的《简·爱》中,女主人公幼年的悲惨境遇赋予其敢于反抗、追求最起码的平等的性格和勇气.在爱情观这一万能的试金石上,简·爱顽强地接受了考验,自尊和坚强在她寻求平等无私的爱情的举动中一览无余.这部带有自传性质的作品,使我看到了你对现实的不满和怨愤.面对沿袭了数千年、植根于全社会的男尊女卑的传统陋习,你这种全新的观念的展现,对陈旧的思维定势不能不说是个重大的挑战.至此,相信女性们应该对自己依附男性的地位和“绿叶”的角色开始有所怀疑.如同所有的变革一样,你看到,它的开端并不起眼,人们依然故我.男性依然在社会上扮演着主宰者的角色;女性,依旧躲在男性身后的阴影里.寥寥可数的新女性只是昙花一现,立即就会湮没于社会舆论的汪洋中.而你即使不甘平庸,也不得不平凡地为人妻母,将希望由自身移植到丈夫及儿女身上.实在是孤掌难鸣啊!在顽固地遵循着传统的古老国度中,你的思想只能随生命而终,只有在天堂默默地继续祈祷和祝福.时隔两个多世纪,你难以料想女性解放运动的发展是多么迅猛.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将是一个漫长的历程.你无法想象“花瓶”的新生意思,无法感受当今社会上“女强人”的内心苦闷.消除意识形态上的落后原本是极艰辛的啊.夏洛蒂,你并不幸福,因为你生活在一个漠视女性、鄙视女性的时代.夏洛蒂,你又该是幸福的,因为你将为女权运动蓬勃发展的后世永远铭记.

平等就是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和信任。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平等的 议论文 作文 800字,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

平等的乐章

罗斯福曾说过:“我无法剥夺你的发言权,但我有权保持沉默。”这句话被奉为国际交往至理 名言 的一句贴切地道出了平等的现实体现。正如荒草共同汲取着每一滴雨露,鸟儿鸣唱着共同的扑去,平等,是走向社会和谐和真正人生乐章的引领,我们崇尚公平正义,我们追求平等无界。

杭州图书馆用温暖的平等制度赢得了“史上最温暖图书馆”的称誉,在诸多置疑声中馆长的对平等观念的坚持肯定了平等的现实存在。平等不是所谓简单的平均主义,平等是一种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人生价值的认可。平等更是千百年来人们不断追求的价之宝,苏珊.安东尼是世界着名的女权领导人,她大声疾呼男女平等以自己的冷静坚毅回击着社会的歧视,慎骂,完美彰显着新时代女性风范。在苏珊.安东尼的数年坚持下终于为女性权利带来了黎明的曙光,在追求人权平等的征途中。安东尼从未停止过脚步,一日日的控诉与被控诉许没有磨灭安东尼对平等的向往和追求,反而使她对平等人权实现的凯歌奏响更加坚信不疑。公平是安东尼的人权平等追求,是你我人生路上应步步探寻的真理之路。

平等,不仅是一种对公平信仰的坚持,更是完整人生价值观的体现,正如希腊哲学家汉斯朗特所说:“平等是人生事业的起点却更是完美人生的终点。”

追求平等,是恒古不变的真理探求,是实现人生价值完备的必须之途。在党代会上xx倡导中国“正能量”并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终极目标。中国“正能量”又何尝不是平等中国的殷切期望,试想当每一个都汲取这平等你我的正能量之时,社会会奏响怎样一曲和谐乐章。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已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谆谆教诲,在儒家经典传送万世得中国历史上,多少文人墨客恪守儒道平等处世赢得了万,古流芳的探索之路,当我们用心体悟着平等的真谛,用心追求平等的广布人间。用平等的眼光审视一切,用平等之心对待他人之时,我们的人生将会闪烁耀眼的光彩,人生价值的完整赋予人生更深刻的感受。

平等,是一条萦绕历史铅华的迷蒙丝带,更是一曲社会和谐乐章的跳动音符。完美的人生不是客服碌碌无为的自身孤傲,而是融合平等人世与心间的真切体悟和平等道路的蜿蜒。

平等

在现今的社会中,存在许多不同阶层的人。有的人,每天大鱼大肉,吃喝玩乐,过度地去花费。有的只三餐温饱,生活一般而已。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也不能解决。

有钱的富人,大多数看不起穷苦人,认定穷苦人生活无能,是一个社会废物。自己却至高无上,永远不会与穷苦人的生活圈子扯上任何关系。

我不认同以上的说法。人人平等,天生我材必有用,没有人出生就注定是不成材,注定是废物。而富人是靠着自己双手和智慧创造事业,通过艰苦工作而获得金钱,那才是真真正正的富人,并不是靠着上一代亲戚留下的金钱成为富人。穷苦人付出的血汗不一定比富人少,有的甚至付出比富人更多。

小学时候的我,家庭条件比一般家庭好,而我是独生子,父母自然对我呵护备至。当时的我,非常爱向人炫耀一些高贵的东西,父母给我的日常零用钱十分多,超出了一个小学生日常生活的所需的花费,当时,许多同学都想“巴结”我,希望从我身上占到便宜。我却没有理会,反正觉得钱有的是,每当他人奉承我,我都有满足感,经常用钱去吩咐他人办事,毫不理会他人感觉,我只当他们是些“酒肉”朋友罢了。大家交往,没有拿出真诚,维持这种“友谊”靠的只有金钱!

但偏偏班上有一个家境较困难的人却不来巴结我。我当时却要看清楚他是否真的“自命清高”。一次,我装腔作势地走到他面前,手上拿着几十块钱要他给我去小卖部买点东西,剩下的钱是他的。一般同学听见这句话,会毫不犹豫地去给我“办事”。惟独这个“穷光蛋”没有。他用力地拨开我的手,冷冷地说:“钱,虽然人人喜欢,但却不是万能的。”

就因这件淡而无味的一句话,让我思想发生了重大改变。回想自己怎样用钱去侮辱他人,自己十分后悔。的确,穷人不比富人差,他成绩、纪律比我好,连劳动也不例外。虽然我有钱,但钱不是自己的,是父母用血汗换回来的,父母才是真正的富人,自己只是个挥霍无度的人。

此后,我改变了穷与富的价值观,放下成见去结交朋友知己,放下目中无人的态度,正确地去认识自己和别人。生活会更加开心,因为得到的永远是钱买不到的,意义远远比钱大得多的平等的友谊。

追求中的平等

如今的社会在追求平等,过去的社会也在追求平等,好像从古代到今天,从外国到中国,每个社会都在追求平等。而平等又像个太阳让我们看到光明顶希望,却永远触及不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一天,就在追求男女平等,而今呢?真的真正上的平等了吗?那就不会听到丢弃的女婴在严寒中哭泣。“男女平等”四个简单的字,却可拯救无数条女婴的生命。如果现在社会上真正男女平等了,那就说明人们的思想已经被重新更换,就像树一样,既然长满了蛀虫,就应该连根拔起,重新栽种上新的树苗,并根深蒂固。可是,更换思想怎么会那么容易呢?人们的思想已被一代代的封建思想侵蚀了。所以我们新的一代,不被腐化的一代要拯救那一个个幼小的生灵。高举“男女平等”的旗帜,就算永远追不上,也要像愚公移山一样持之以恒,因为我们要追求平等。

人从生下来就是平等的,不管你是出生在贫困家庭还是富裕家庭,一样拥有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等人权,承担着相同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可是总有有一些人不这样认为,他们凭借着自己钱多权大,就我行我素,好像世界上他们就是主宰,贫穷的人就应该为他们服务,就应该做他们的奴隶。这就违背了我们所追求的平等。不管你财多物富与否,不管你位高权重与否,身为公民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这不仅是国家法律所规定,也应该是每个懂得平等的人所追求的。上帝让我们来到这五彩缤纷的世间时,就赋予了我们相同的权利,给了我们亲情、友情、健康、快乐——但同时也让我们承担了相同的义务,那就是共同创建一个和谐、美好、平等的社会。

时常听到有人抱怨说:“上天太不公平了,为什么所有的不幸都让我碰上了?”事实上,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只是因为社会上的各种因素而导致让你觉得上天的不公。而恰恰相反,上天让你在磨练中成长了一些,明白了一些人情世故。所以我们不要埋怨上天,只是人类永远的贪婪和无穷的欲望,让我们看到了社会中的不平等。而我们要做的只有摆在自己的心态,平等对待生活,平等对待每一个生命,也许他们同你有一样的遭遇。我们不知社会何时公平,万物何时平等,但我们还要努力为我们的子孙创造平等的社会。让平等的观念传递下去,就从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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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平等高中作文800字

关于男女平等高中作文800字,关于这个主题相信你已经文思泉涌,作文的技巧也是需要练习的,相信你一定有过绞尽脑汁编作文的经历,一篇好的作文离不开写作技巧和方法,下面就是关于男女平等高中作文800字的优秀范文参考。

中国自古以来,一直都存在着对于女孩的偏见。“男尊女卑”一直存在于很多人的思想当中。从古至今,也有很多对于女性的不平等的待遇。我想:“女生怎么就不如男生了?古有花木兰替从军,流传至今;武则天,一代女皇,一统天下;宋末元初知名的棉纺织家黄道婆;着名女诗人李清照,令多少男儿郞望词兴叹,这样的例子真是举不胜举。

步入近代,女侠秋瑾,一心为革命;江姐、赵一曼受尽酷刑,也坚决不背叛革命;刘胡兰小小年纪视死如归,因此得到毛主席提词“生的伟大,死的光荣”。这些女性都是平凡的,同样也都是伟大的。在现代社会中,女性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白手起家的女强人、运动赛场上女子项目的骄人成绩……让我由心底佩服她们。

我做为一名小学生在学校也是努力学习,不甘心落后。记得有一次,临近运动会,我和好朋友正在练习50米的跑步。我正巧看见黄鹤川也在练习跑步,就跑过去:“黄鹤川,咱们俩敢不敢比一场?”黄鹤川幸灾乐祸的说道:“好啊,我们就比试比试。”这时围过来好多同学,其中的几个男生抿着嘴看着我,好像在说:“还跟男生比跑步,真是自不量力,就等着出丑吧。”我们先在一旁做着准备活动,然后各就各位的在起跑线上准备起跑。旁边同学喊了一声:“开始!”。我像离弦的箭一样拼命跑,心想:“一定不能输,不能给女生丢脸。”我们就不相上下的跑完了50米。最后我和黄鹤川并列排行第一,虽然我没有超过他,但还是证明了女生并不比男生差。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男性和女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方面各领风骚。我们应该提倡男女平等,让女性和男性拥有平等的地位,让他们各自发挥长处,创造更大的辉煌。

人都有性别,不是男就是女,其实早些年代的很多国家都将男女分了等级,女人一定要服从男人,有些现代国家也是如此。

这本不是件大事件大事,但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网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性别歧视者,有男性认为女性只是生育的工具。其实当我看到这篇文章时,心里很不解,同样是人类,为什么要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将同类分等级?明明这些性别歧视者也有母亲,还要有这种想法呢?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都有存在的意义,都有自由的权利,凭什么那些男性要否定女性,不让女性拥有自由权呢?这些疑问使我去困惑又愤怒。

当今社会为每个人服务,无论男女都有自身的价值,所谓的重男轻女,只能生男孩,只是一些顽劣又愚昧的人为现代社会套上早期落后的思想而已,要知道我们人类自从演变开始就是群居动物,不论是男是女,缺少一种都可能使整个群体灭亡,这种只要男孩的思想只会使人类一步步走向倒退而已。

但性别歧视仍未结束,有些男性竟然将女性的生理现象定论成是一种令人羞耻的事,要知道生理现象只是人体的自我保护现象而已,这些现象是成长必定要经过的过程,根本不是什么可耻的.事,只不过是这些自以为很厉害的狂妄之人来声张男女不平等的噱头而已。

所以也请那些性别歧视者,不要再将这些推动人类倒退的可笑的想法强加在社会之上,合上嘴,哪怕不是为社会,也为自己的母亲和未来的女朋友想想吧,性别才不是什么等级!

世上有男有女,所有男人都是经由母亲孕育抚养的。男女平等,本来就很天经地义!不幸的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男性主宰一切,女性大多作为男性的附属和陪衬而存在。女性被排斥社会生活外,所有政治、文化等。舞台上,鲜有女性的身影出现。如果有,也不多,还被有义无意地扭曲、变形。这本书,正是在于本着关怀女性、呵护女性的立场,根据历史发展的事实,揭示中国历杰出女性自我觉醒、自我表现、自我奋斗、自我实现的真相,唤醒世人正确认识中国女性,让现代女性冲破传统樊篱的束缚,以最饱满的热情,去拥抱光明灿烂的未来。

中国历,登临帝王之位的男人上千数,无论有无政绩贡献,都会被载入史册。与之相比较,作为帝王后宫嫔妃的女子,数量何止十倍、百倍。但留名者中,像娥皇、女英那样受后人敬仰的,更是少之又少,倒像孝庄皇太后那样毁誉参半的多,背负沉重骂名的更多。

夏桀是夏王朝的最后一位君王,身旁有一位美女妹喜。夏桀只知和妹喜玩乐,却忽略了诸侯商汤的崛起,终于被商汤夺取了夏朝的江山。妹喜被那些忠于夏朝的人所骂,成为中国历史第一位美色误国的红颜祸水。骂妹喜的人,完全无视夏桀的昏庸暴虐,贪财好色,因为在他们眼里,夏桀是天子,是不会错的,所有错,都推在女人身上。即使美貌无双,只要没好结果,就是无法原谅的过错!中国有一句俗话,“最毒妇人心”,这话有明显的偏见。试想妹喜有什么错,做过什么坏事,却一直背负祸水害国之罪名?

还有一位美女妲己,她也是纣王身旁的美女,和妹喜截然不同的是,夏桀为妹喜所做的事,都是他一人做主,妹喜从未提非分之要求,夏桀所做的坏事,妹喜也从未干涉;而纣王为妲己所做的,大部分全是妲己要求,纣王所有恶行,都有妲己的积极策划或在旁推波助澜。现在再回头来讨论妲己的问题,倘若纣王的暴君身分都不能确定,对她的任何评价都无意义了。如果人们非要找一位女人来作商朝灭亡的代罪羔羊,妲己也就只能认命了!

自古以来,男女不平等是很平常的,以武则天来说,当上了女皇帝,她做的事虽然有好有坏,但别人总以她是女性而否定她的所有表现,其实她的表现比以前那些昏庸的男性皇帝好多了。“不以人废言,不以言废人”,要看她是否言行合一,观察她的所作所为,才能下定论。我们自己身为女性,不要看清自己,人有无限的可能。

婚姻家庭法男女平等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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