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杂志创刊于1953年,先后由全总、劳动部主办。1986年1月,《劳动保护》杂志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办。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安全生产职能由劳动部划归国家经贸委,刊物由国家经贸委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刊物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多年来,《劳动保护》杂志在全国各地区、各产业部门和广大企业安全管理干部中获得了很高的声誉,赢得了广大读者的信任和拥戴,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1992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6000多家科技期刊评选中,《劳动保护》杂志获得国家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2001年11月份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8000余家期刊评比中,《劳动保护》杂志被列入中国期刊方阵,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和百种重点科技期刊组成的“双百”期刊,在进入中国期刊方阵的1496家期刊中,仅有192家入围“双百”期刊。2002年,《劳动保护》杂志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在全国近5000种科技期刊中,获得国家期刊奖项的仅有180种。《劳动保护》杂志为国际标准大16开本,彩色印刷,胶订,月刊,每月1日出版。2007年,杂志扩版为128页,每月还由杂志社出资赠送20万字的最新法规文件汇编,进一步扩大了杂志的信息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需求。《劳动保护》杂志的办刊宗旨是:“尊重、热爱、保护生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她的核心读者是: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和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安全管理干部。她的编辑方针是:关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关注。增强刊物的可读性和服务性,贴近读者、文章生动、知识实用。她的市场定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政策专刊,领导智慧专刊,科技知识专刊。她的经营定位是: 以杂志为核心和依托,发展广告,发展相关的安全文化产品和咨询服务,开展大规模安全文化群众活动,使品牌杂志的资源充分利用。 我们的办刊理念是:创造一流的期刊,把《劳动保护》杂志建成我国安全文化产业之林中一棵茁壮的大树。有人说,一个杂志社,就像一辆汽车,杂志编辑、发行、广告、品牌经营就是它的4个轮子,缺一不可。为了开好这部车,我们的总体思路是:以杂志为旗帜,以市场为先导,以实业促事业,从管理求效益。以杂志为旗帜:就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办刊宗旨。把杂志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来经营,讲究内部的质量和外在的包装。以市场为先导:就是要按市场的要求来办刊,杂志编辑出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按市场机制的规则来运作。杂志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面对市场,面向读者。在杂志的编辑工作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扬长避短,占领市场。以实业促事业:就是走安全文化产业发展道路,依托杂志的品牌,开发安全文化产业,积极开创性地向外拓展,利用杂志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办刊与经营并重。以管理求效益:加强杂志社的内部管理,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激发杂志社人员的的活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2.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100字左右),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3~5个)。3.文稿篇幅(含图表)一般不超过5000字,一个版面2500字内。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应区别明显。4.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5.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请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参考过的、最主要的、公开出版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且很有必要引用的,请采用脚注方式标明,参考文献不少于3条。6.来稿勿一稿多投。收到稿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稿,电子邮件回复作者。重点稿件将送同行专家审阅。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拟用稿通知(特别需要者可寄送纸质录用通知),则请与本部联系确认。7.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对来稿有权作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杂志一个版面2500字,二个版面5000字左右。作者需要安排版面数,出刊日期,是否加急等情况,请在邮件投稿时作特别说明。8.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9.论文一经发表,赠送当期样刊1-2册,需快递的联系本部。10请在文稿后面注明稿件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包括手机)、邮编等信息,以便联系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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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月刊)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劳动学会主办的劳动类刊物.主要栏目:专家视点、研究探索、专题讨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中国劳动》杂志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劳动学会主办的社科类核心期刊,入选《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经济理论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2 经济评论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430072) 3 中国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4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5 当代经济研究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 长春市人民大街长春税务学院(130021)6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江西财经学院(330013) 7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8 经济学家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610074)9 南开经济研究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市八里台南开大学(300071)10 财贸研究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43号(233041) 11 经济科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楼(100871) 12 学术研究 广东社会科学联合会 广州市黄华路四号之二(510074) 13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中南财经大学 武汉市武珞路114号(430064) 14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5 探索 中共四川省委第二党校,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重庆市渝州路160号(400041) 16 当代经济科学 陕西省财经学院 西安市纬二街(710061) 世界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世界经济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2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3 世界经济研究 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497室(200020) 4 西亚非洲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非洲研究所 北京鼓楼西大街158号(100720) 5 拉丁美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北京1104信箱(100007) 6 东北亚论坛 吉林大学 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130023) 7 经济学动态 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8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号(100081) 9 东欧中亚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 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东院(100007) 10 当代亚太 中国亚洲太平洋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 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100007) 11 现代日本经济 吉林大学,中华全国日本经济学会 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130023) 12 亚太经济 福建社会科学院亚太经济研究所 福州市柳河路18号(350001) 13 国际经济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所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14 国际贸易 中国外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15 国际贸易问题 中国外贸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029) 16 欧洲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493室(100732) 17 世界经济文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0433) 18 国外社会科学情况(改名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江苏亚欧区域经济研究所 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10013) 19 国际经济评论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5层(100732) 20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中央编译局马列主义研究室 北京西城区西斜街36号(100032) 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商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2 经济改革与发展(改名为:宏观经济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100834) 3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北三环中路6号12层(100011) 4 特区经济 《特区经济》编辑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西路椰数花园一栋二单元401室(518048) 5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6 经济体制改革 四川省社科院 成都市青羊宫四川省社科院(610072) 7 经济问题探索 云南省经济学会,云南省经济研究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56号(650041) 8 经济学家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外西光华村55号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9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10 经济纵横 吉林省经济学团体联合会 长春市文化胡同2号(130061) 11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2 上海经济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505室(200020) 13 特区理论与实践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广东省深圳市爱国路市委党校综合楼11层(518003) 14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15 江苏经济探讨 江苏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10013) 16 湖南经济 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体改委 长沙市五一中路韭菜园新富城富安大楼四层一号(410011) 17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南昌市庐山中大道江西财经学院(330013) 18 经济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9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中南财经大学 武汉市武珞路114号(430064) 20 经济与管理研究 北京经济学院 北京市朝外红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100026) 21 南方经济 广东经济学会 广州市黄华路4号之二(510050) 22 浙江经济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省府路九莲村19号(310007) 23 中国劳动科学 劳动人事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中国劳动学会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100029) 24 港澳经济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港澳研究中心 广州市东山新河浦路6号之一(510080) 25 宏观经济管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国家计委(100824) 26 经济评论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武汉市武汉大学经济学院(430072) 27 经济改革 陕西省社科院,陕西省经济体改委 西安市陵园路南路7号(710061) 28 改革与理论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政三街1号(450003) 29 改革与战略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西经济社会技术发展研究所 南宁市新竹路5号(530022) 30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31 中国房地产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300050) 32 物资流通研究 辽宁省物资集团,了声物资流通协会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10001) 33 城市改革与发展 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成都银丝街24号(610017) 34 北方经济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8号(010020) 35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外西光华村55号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36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37 中国物资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中国物资流通协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00834) 38 中国经济问题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内(361005) 39 经济经纬:河南财经学院学报 河南财经学院 郑州市文化路80号(450002) 会计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财政部(100820) 2 上海会计 上海市会计学会 上海市山西路(宜山路口)2230号1415室(200233) 3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兰州市东岗西路616号(730000) 4 中国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甲4号(100086) 5 财务与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100036) 6 中国农业会计 农业部财务司,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7 广西会计 广西会计学会 南宁市桃源路广西财政大厦(530021) 8 财会通讯 江西财经学院 武汉市武昌紫阳东路21号(430070) 9 四川会计 四川省会计学会,四川省财务成本研究会 成都市南新街37号(610016) 10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南昌市庐山中大道江西财经学院(330013) 11 财会月刊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汉口万松园路19号大院内(430022) 12 审计与经济研究 南京审计学院 南京市北圩路77号南京审计学院(210029) 13 财贸研究:安徽财贸学院学报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43号(233041) 14 审计理论与实践 辽宁省审计学会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38-1号辽宁省审计学会(110032) 15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长沙市西河石佳冲湖南财经学院(410079) 16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改名为: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山西财经学院 太原市南内环街339号(030012) 17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学会 北京市白石桥路甲4号(100086) 农业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2 农业经济问题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经济研究会 北京市西郊白石桥路30号(100081) 3 农业现代化研究 中国科学院农业研究委员会,长沙农业现代化所 长沙市马坡岭(410125) 4 农业经济 辽宁省农业经济学会 沈阳市东陵马官桥(110161) 5 中国农垦经济 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市西四砖塔胡同56号(100810) 6 农场经济管理 黑龙江农场管理学会,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会 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150036) 7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8 林业经济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安外胜古南星17楼(100029) 9 农村经济 四川省农村经济学会 成都市青羊宫社科院(610072) 10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11 农村经济导刊 浙江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武林路戒坛寺巷25号宏昌宾馆写字楼一楼(310006) 12 江苏农村经济 江苏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农业经济学会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7栋(210013) 13 中国农村观察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14 江西农业经济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农业经济协会 南昌市北京西路江西省农业厅大楼506室(330046) 15 世界农业 中国农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100026) 16 南方农村 广东省农村经济学会,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广州市五山白石岗(510640) 17 乡镇经济研究(改名为:乡镇经济) 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农村经济培训中心,合肥农村经济管理学院 合肥市西郊蜀山南(230031) 18 生态经济 中国生态经济学会,云南省生态经济学会 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650021) 19 农村发展论丛 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南昌市中共江西省委大院综合大楼二楼(330006) 20 农业技术经济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白石桥路30号(100081) 21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22 中国农业会计 农业部财务司,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23 渔业经济研究 黑龙江省渔业经济学会,黑龙江省渔业经济研究所 哈尔滨市道里通江街178号(150018) 24 中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号(100011) 工业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2 经济管理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3 煤炭经济研究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煤炭科学院总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院院总院经济所(100013) 4 中外管理 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中心 北京市玉渊潭公园望海楼宾馆《中外管理》发行部(100038) 5 福建论坛.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6 经济体制改革 四川声社会科学院 成都市青羊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610072) 7 企业经济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省投资公司 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55号(330006) 8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北三环中路6号12层(100011) 9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10 经济工作通讯(改名为:中国经贸导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3号(100037) 11 现代企业导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601室(100045) 12 经济纵横 吉林省经济学团体委员会 长春市文化胡同2号(130061) 13 浙江经济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省府路九莲村19号(310007) 14 上海企业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企业管理协会 上海市延安中路988号(200040) 15 建筑经济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学术委员会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100044) 16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7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8 经济问题探索 云南省经济学会,云南省经济研究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56号(650041) 19 企业活力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郑州市文化路50号(450002) 20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21 改革 重庆社会科学院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0号(400020) 22 经济论坛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3号(050051) 23 企业管理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100044) 24 管理现代化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北京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5号(100081) 25 上海经济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505室(200020) 26 经济与管理研究 北京经济学院 北京市朝外红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100026) 27 企业家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武汉市武昌民主路250号(430061) 28 工业技术经济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 长春市人民大街732号(130021) 29 经济师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30 集团经济研究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苏州企业集团研究会 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5号(215002) 31 经营与管理 天津市企业管理学会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16号(300191) 32 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三里河2区11号楼乙楼二层(100045) 33 经济改革与发展(改名为:宏观经济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100832) 34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外西光华村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35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校内(100872) 36 邮电企业管理 人民邮电报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宛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100029) 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国际贸易问题 中国外贸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对外贸易大学(100023) 2 商业经济研究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国家内贸局东楼(100801) 3 商业经济与管理 杭州商学院 杭州市教工路29号(310035) 4 价格理论与实践 国家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3号楼(100837) 5 国际经贸探索 广州对外贸易学院 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510450) 6 国际贸易 中国外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7 中国物价 国家计划委员会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北京市月坛北小街2号(100837) 8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9 北京商学院学报 北京商学院 北京阜成路33号(100037) 10 价格月刊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317号(330006) 11 对外经贸实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协会 武汉市武昌卓刀泉路198号(430079) 12 商业研究 黑龙江商学院 哈尔滨道里区通达街138号(150076) 13 财贸研究:安徽财贸学院学报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43号(233041) 14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 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山西省贸易大楼7层西端(030001) 15 世界经济 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资源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16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对外贸易大学 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100029) 17 商场现代化 国家国内贸易局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楼(100045) 18 江苏商论 江苏省贸易厅,江苏省商业经济学会 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210009) 19 商业经济文荟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 广州市东山菜园东19号(510080) 20 国际经济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所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21 国际商务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古北路620号(200335)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北京市复兴门外三里河财政部科研所(100820)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税务学院 长春市人民大街102号(130021)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大连市黑石礁东北财经大学(116023)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兰州市东岗西路616号(730000)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山西省贸易大楼7层西端(030001)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湖北省财政学会 武汉市武昌洪山路省财政厅(430071) 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南昌广庐山中大道江西财经学院(330013)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学会 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内(610016)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北京市玄武区枣林前街68号(100053)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市西直门外学院路39号(100081)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外西光华村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九江路60号(200002)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水西门大街64号(030002)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长沙市西河石佳冲湖南财经学院(410079)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市文一路西端浙江财经学院新址(310012)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深圳市税务学会 广东省深圳市松园路11号(518008) 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万寿路乙27号北京187信箱(100036)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学街68号(100053) 货币/金融、银行/保险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金融理论与实践 河南省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郑州市丰产路21号河南省人民银行(450002) 2 银行与企业 中国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支行 武汉市武昌中南路69号(430071) 3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北京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金融研究所(100037) 4 金融管理科学(改名为: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郑州市郑花路29号(450008) 5 国际金融 中国银行总行 北京市西交民巷17号(100818) 6 金融与经济 江西省金融学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11楼(330008) 7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北京市区郊民巷17号(100031) 8 中国投资管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建行总行转(100810) 9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0 农村金融研究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金融学会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中国农业银行(100036) 11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长沙市西河石佳冲湖南财经学院新址(310012) 12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山西省贸易大楼7层西端(030001) 13 广东金融 广东金融学会 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南楼4楼(510120) 14 中国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小红庙南街3号(100055) 15 上海金融 上海市金融学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18号银都大厦802,809(200120) 16 投资研究 中国投资学会,中国建设银行行政研究所 北京市金融大街25号中国建设银行行政研究室(100032) 17 保险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 北京市西郊民巷22巷(100031) 18 上海保险 上海市保险学会 上海市九江路60号(200002) 19 证券市场导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14楼(518010)
发增刊不可以的~评职称必须发新闻出版总数批准发行的,中国知网可以检索的期刊,这些期刊都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州期刊联盟
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某刊物是省级的或市级的。这种划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用处。这种划分的标准,大致是:所谓“国家级”期刊,一般即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的会刊;所谓“省级”期刊,一般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与本科院校的学报;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也可视为国家级。国家级刊物和重点刊物名称目录(此刊物级别目录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起)国家级学术刊物1、《哲学研究》4、《管理世界》7、《政治学研究》10、《教育研究》13、《中国语文》16、《中国图书馆学报》19、《历史研究》22、《新闻与传播研究》25、《高校理论战线》28、《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经济研究》5、《经济管理》8、《社会学研究》11、《心理学报》14、《外国文学评论》17、《音乐研究》20、《中国史研究》23、《中国社会科学》26、《光明日报》29、《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英文版 3、《财贸经济》6、《法学研究》9、《民族研究》12、《文学评论》15、《外语教学与研究》18、《美术》21、《世界历史》24、《求是》27、《人民日报》30、《体育科学》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刊物目录学科门类一级学科重 点 刊 物出 版 单 位1、哲学1、哲学1《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2《中国哲学史》中国哲学史学会3《哲学动态》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4《自然辩证法通讯》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5《科学学研究》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6《科学学与科技管理》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7《宗教学研究》社科院宗教所2、经济学理论经济学1《宏观经济管理》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学会3《经济法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4《中国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6《统计研究》中国统计学会 国家统计局7《保险研究》中国保险学会8《经济学动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9《国际金融研究》中国国际金融学会10《宏观经济研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1《财政研究》中国财政学会与财政部主办12《审计研究》中国审计学学会13《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14《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学会与国家税务总局主办应用经济学1《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当代经济研究》中国资本论研究会3《国际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出版社4《数量经济与计量经济》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5《世界经济》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6《价格理论与实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价格学会7《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国社科院8《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9《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0《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1《企业管理》国家经贸委12《中国农村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所13《市场营销导刊》中国市场学会与国家经贸委主办3、法学法学1《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2《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3《中外法学》北京大学中外法杂志4《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政治学1《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上海社科院2《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社科院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3《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共中央党校4《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中共中央编译局 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5《科学社会主义》中共中央党校和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6《中共党史研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会社会学1《中国青年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中国青年杂志社2《道德与文明》中国伦理学会、天津社科院3《妇女研究论丛》中国妇女理论研究会4《世界宗教研究》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5《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华书局6《现代国际关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7《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研究》中共中央编译局 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国际共运史学会民族学1《东欧中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2《世界民族》世界民族所3《日本学刊》中国社科院4、教育学教育学1《中国教育学刊》教育部 中国教育学会2《高等师范教育研究》教育部3《学前教育研究》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4《课程 教材 教法》教育部5《比较教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6《高等教育研究》华中理工大学 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7《教育研究与实验》教育部 华中师范大学8《中国高等教育》教育部9《人民教育》(2000字以上)教育部10《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教育部11《思想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所12《外国教育研究》东北师范大学13《教学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1《心理科学》中国心理学会2《心理发展与教育》教育部3《心理学探新》中国心理学会5、文学中国语言文学1《当代语言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2《古汉语研究》湖南大学3《古文字研究》中华书局4《方言》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5《世界汉语教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6《语言文字应用》国家语委7《中华文史论丛》上海古籍出版社8《文学遗产》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9《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10《文学评论丛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11《读书》三联书店12《语文建设》文字改革委员会13《辞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14《文艺研究》中国艺术研究所15《文艺理论研究》中国文字理论研究会16《民族文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17《明清小说研究》江苏社科院文学研究所18《新文学史料》人民文学出版社19《中国典籍与文化》国家教育部20《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北京作家出版社外国语言文学1《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外语界》上海外国语大学3《现代外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4《外语学刊》黑龙江大学5《中国翻译》中国外文局编译研究中心6《中国俄语教学》中国俄罗斯研究学会7《日语学习与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外语与外语教学》大连外语学院9《外语研究》解放军外语学院10《中国英语教学》中国英语研究会11《外国文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12《当代外国文学》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1《新闻战线》人民日报2《中国记者》新华社3《现代广告》中国广告协会4《国际广告》中国对外经贸企业协会5《中国广告》《中国广告》杂志社6《编辑学刊》学林出版社7《中国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8《中国图书评论》中宣部出版局9《大学出版》教育部10《图书发行研究》中国发行协会11《编辑学报》中国科学技术学会12《出版发行研究》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主办艺术学1《音乐创作》中国音乐家协会2《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上海音乐学院3《中央音乐学院学报》中央学院4《中国音乐》中国音乐学院5《钢琴艺术》人民音乐出版社6《舞蹈》《舞蹈》杂志社7《艺术教育》文化部8《美术研究》中央美术学院9《美术观察》美术观察编辑部10《中国美术教育》教育部 南京师大11《装饰》主办: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出版:中国装饰杂志社12《中国油画》中国美术家协会13《水彩艺术》人民美术出版社14《中国版画》中国美术家协会15《国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委会16《连环画报》中国美术出版总社17《雕塑》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18《艺术与设计》出版总署19《中国音乐学》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20《人民音乐》中国音乐家协会21《中国音乐教育》教育部6、历史学历史学1《史学理论研究》历史所2《近代史研究》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3《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国社科院4《考古》中国社科院5《军事历史》军事科学院6《民国档案》中国第二档案馆7《抗日战争研究》近代史研究所8《中国地方志》北京 中国地方志办9《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社科院10《当代中国史研究》国史学会11《欧洲》中国社科院12《当代亚太》中国社科院13《美国研究》中国社科院14《考古学报》考古杂志社15《历史档案》中国第一档案馆16《台湾研究》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17《拉丁美洲研究》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18《南亚研究》中国社科院19《西亚非洲 》中国社科院20《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国社科院7、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1《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教育部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2《管理现代化》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公共管理3《中国行政管理》人事部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4《大学图书馆学报》北京大学、国家图书馆5《图书情报工作》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6《国家图书馆馆刊》中国国家图书馆7《图书馆杂志》上海图书馆8《情报学报》中国科技情报学会会刊9《情报资料工作》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中国人民大学10《现代图书情报技术》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11《中国信息导报》国家科技部信息司、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12《情报科学》中国科技情报学会8博物馆学图书情报文献学1《中国博物馆》中国博物馆学会9、综合类1《文献》国家图书馆2《文物》国家文物局 文物出版社3《文史》中华书局4《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5《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6《党的文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7《国际问题研究》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8《中国教育报》(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9《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科院10《东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东北师范大学11《中小学教师培训》东北师范大学12《社会科学战线》吉林省社科院
劳动教育论文分这3步:1、先介绍下本人背景,因专业领域不同论文写作是有差别的。2、观测,进行室内实验,对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完成。3、选择期刊时要慎重,专业领域,学术水准,都要考虑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由全总和教育部共建。学校前身是 1946年4月从华北联合大学分离建校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学校,与中国人民大学同根同源。2003年,改制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12年,开展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育部关于共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意见》正式印发。2018年,开始在香港地区招收研究生。2021年11月,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公共管理3个专业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2022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支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建设特色一流大学的意见》,更加坚定了全校师生建设特色一流大学的信心,学校发展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学校现有北京海淀和河北涿州两个校区,占地面积 630亩,建筑面积万平米。学校图书馆拥有纸质藏书90万余册,电子图书200余万册,电子期刊90余万册。截止2022年3月,学校共有全日制在校生5984人,其中研究生251人,本科生5733人,专科生507人。,学校多年坚持弘扬中国特色、劳动特色、工会特色,坚定不移地走 “特精尖”内涵式发展道路,已经发展成为劳动和工会领域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完整的大学。学校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会学院、工会干部培训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安全工程学院、社会工作学院、文化传播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工匠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劳模学院)、劳动教育学院(劳动教育研究院)等14个学院和体育教学部、外语教学部2个公共教学部;开设,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经济学、劳动经济学、财务管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社会工作、社会学、安全工程、职业卫生工程、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戏剧影视文学、酒店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思想政治教育、应急技术与管理、劳动教育、旅游管理、应用统计学,等 24个普通本科专业,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英语2个专科专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以建设劳动和工会领域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校为目标,培育和凝聚了一批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截至 2022年3月,全校共有教职工587人,其中专任教师380人。专任教师中,在聘教授46人,在聘副教授108人,博士研究生学历教师占比。学校教师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4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4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基金获得者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名师6人,北京市优秀教师5人,北京市青年教学名师2人,北京市青年英才计划入选者18人,全国三八红旗手4人。,在 70多年办学实践中,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立足工会,面向社会,服务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服务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劳动情怀深厚、专业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学校劳动关系、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为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此外,还拥有法学、劳动关系2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与发展综合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文化传播创新人才培养教育团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教学育人团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劳模本科班)教学团队”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干部培训核心教学团队”5个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劳动关系协调与发展实验教学中心”“文化传播实验教学中心”2个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2个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大力发展科学研究和智库建设,拥有全国工会学研究会、中国工人历史与现状研究会、中国工会 ·劳动关系论坛等多个学术研究平台,大国工匠与劳动模范研究所、“一带一路”与劳动关系研究所等7个校属研究机构和中国职工发展研究所等21个院(部)属科研机构,形成了一支研究能力突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研究团队,在工人阶级与工会理论、劳动关系、劳动法学、劳动经济、职业安全卫生、劳动教育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学校积极推进新型智库建设。劳动关系和工会研究院以“资政、启民、崇劳、厚生”为使命,聚焦重大问题,服务国家战略,通过编辑研究动态、撰写咨询报告、发布蓝皮书等形式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中央和全总相关决策提供智力服务。劳动教育研究院聚焦研究中国特色劳动教育模式与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构建,通过创办《劳动教育评论》、编辑《劳动教育研究专报》、发布《中国劳动教育发展报告》、主办劳动教育高端研讨会和全国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峰会等形式,在劳动教育决策制定、政策咨询、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智库作用。,学校现办有三家学术刊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致力于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理论的深入研究,努力反映该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已形成鲜明的刊物特色和高品质的学术质量;《劳动教育评论》为国内首家劳动教育研究专门刊物,致力于繁荣劳动教育科学研究,为劳动教育学科建设及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中国教工》为国家级教育综合性学术期刊,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为宗旨,是广大教育工作者提高教育理论修养和运用教育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有益工具。,学校素来重视与国(境)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交往和联系,先后与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越南、新加坡、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荷兰、意大利和阿根廷,以及中国港澳台湾地区等 19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友好关系,开展多层面、多领域的学术研讨和师生交流互访活动。近年来,学校在公派访问学者、师资海外培训、人才联合培养、国际工会干部培养、举办国际学术性系列主题活动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海外引智等专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当前,全校师生员工正在努力把学校建成我国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工会干部培训的最高学府、劳动和工会领域研究的高端智库,为把学校建成劳动和工会领域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高考过后就是填报志愿,有许多人从重要性上将其称之为第二次高考。还有更多的过来人坦言“考得好不如报得好”,每个想要报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同学和家长一定都想要了解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怎么样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好不好就成了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十分关心的问题。下面是根据多方面资源信息整理的有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评价,相信您看完以下评价,心里一定有数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简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劳动关系发展以及我国工会工作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中国工运学院转制升格为普通高等院校,并更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校现有北京及河北涿州两个校区。目前,学校形成以本科教育为重点,工会干部培训为使命,高等职业教育为补充的办学格局。
创建时间 学校类型 学科类型 隶属单位
1949年 公立 政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师哥师姐说 1、学姐来解答,个人觉得学校还不错,绝不是偏袒自己的母校,师资什么的的确挺好的除了风云学姐高圆圆,去年的确还出了个莫言的女儿,莫老师的女儿在学校担任老师,听说人很好~关于社会认可度,有全总做后台,认可度在二本里也可以了关于大家谈论的涿州校区,可能大多数冲着北京来的学子会失望,但是那绝对是暂时的,我身边的同学们,再从涿州校区来到北京校区之后,基本上每个月都要回涿州校区一次,甚至一些毕了业的北京娃,也经常会回涿州校区玩耍 2、北京为数不多的二本学校中不错的,之前名气比较小,分数线相对较低,但是部分省市的文科线接近一本线现在学校宣传等推广开来,加上开了研究学院,分数线肯定有所上升前一两年在涿州小区,接着转到北京校区,周围交通方便,资源丰富 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属、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为主,重点培养从事工会工作、劳动法律、劳动关系、经济管理、公共管理人才的普通高等院校劳动关系是学院的特色专业 4、知名度不高,但是后台较硬,是全国总工会直属的校本部的地理位置很好,西三环,周围的高校很多,资源丰富本部住宿环境算是北京市高校里最好的了 5、学校还行,名气不是很大,但是是属于中国总工会的,这是个文科院校,只有一个工科专业,工科专业是安全工程,男生就业率比较好,学校最好的主打专业是劳动关系系和法学系,看你选什么了,理科生建议学安全工程 6、【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校不大,环境还行,有小花园,篮球场挺大的,场地不错外边有个超市,购物很方便不知道食堂怎么样,有机会去尝尝看 7、学校里面一流,环境没得说,你会满意的,先进设备样样都是新的,涿州校区面积是本部的四倍,最佳的恋爱场所,篮球场也是新的,6个全场,一个半场这里还是不错的老师很好辅导员不咋样是个学习的好地方言下之意就是没什么玩的太偏僻了 8、还不错现在本科有二本之王称号专科非常不错学校条件也很好就是校园小了点 9、的确,这个学校后台很硬的,全国总工会不过头两年需要在位于涿州市郊外的校区度过,校园内部环境还不错,但外部是兔子不拉屎的荒郊野外,对面是部队,当年(2010年)我们入学军训就在那里校本部在北京海淀区增光路,和首都师范大学是邻居,环境很好(就是校园比较小),食堂的饭菜我们的感觉是涿州比本部要好吃但大三回到北京之后条件应该会好很多,可以时不常出去改善伙食至于专科,我读的是旅游管理中劳院的高职学院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这两个专业纨绔子弟比较多(就是内种整天没上进心吊儿郎当就知道泡妞鬼混的~~痞子也有一些,但这些和比较上进的学生比各占一半)本科的学生素质还不错,而且美女也很多(食堂里够你养眼的) 10、看看什么专业了,劳动关系专业总体来讲是最好的,只比人民大学劳人院的劳动关系差点而且,该专业社会认可也慢慢增加,全总基本每年都有专招其他的专业来讲就只有社工稍微好些,毕竟是老牌的专业,师资也尚可但是该专业就业来讲,对口职位太少,尤其是企业其他专业完全比不上其他学校了还有个的优点是离清华、北大、人大都近,可以到这些学校听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历年排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历年排名表
年度 全国排名 省内排名 分类 分类排名 总分
2016 500 37 财经 43 2015 499 36 财经 40 2013 482 38 财经 33 2012 538 41 财经 30
教育部门认可的刊物都有:
一、《中小学教育》
《中小学教育》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教育专业期刊杂志。为了全面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加强教育教学学术交流。
《中小学教育》期刊给一线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展示自己教育教学才能的平台,为评职晋级提供理论依据。本刊以探寻本真理念、关照教育实践、引导改革潮流、推动教育创新为宗旨,为理论研究和教育决策提供参考,为教学实践提供指导。
二、《教学与管理》
《教学与管理》创刊于1984年,是由太原师范学院主管、主办,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教师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办的教育类期刊。据2019年5月《教学与管理》官网显示,《教学与管理》编委会共有编委15人。
《教学与管理》主要设有理论研究、实践研究、办学改革、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师资建设、学生管理、德育建设、教研活动、教学内容、教学方略、教学评价、教材研究、考试研究、外国教育、教师论坛等栏目。
三、《教师杂志》
《教师》杂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登记,由海南省出版社出版的大型教育类学术理论期刊(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系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来源期刊、CNKI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龙源国际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
四、《新课程》
《新课程》是2005年山西三晋报刊传媒集团出版的杂志,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育类学术期刊,系山西省一级、国家二级期刊,主要围绕教学改革和实践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是一份教育工作者教育教学的指导刊物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研究刊物。
五、《陕西教育》
《陕西教育》(高教)属于综合性学术刊物。主要是为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及中等职业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发表具有学士学位以上的高学历人群各类原创性的学术理论、成果综述、评职、晋级等方面提供主阵地。
国内外公开发行,属于ASPT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 、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龙源期刊网全球版权唯一代理期刊。望陕西及全国各地从事教育、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同仁多赐佳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小学教育
百度百科—教学与管理
百度百科—教师杂志
百度百科—新课程
百度百科—陕西教育
《综合实践—劳动技术教育》杂志是教育部主管、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教育科学出版社协办的全国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的专业刊物,是直接面对中小学综合实践—劳动技术(通用技术)教育的专业刊物,也是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指定会刊。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目前,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的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如何引导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在大学阶段做出适合自己兴趣、性格、能力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建设的重点。通过分析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存在的课程设计不合理,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 教育 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个人发展与组织发展相结合,对决定以个人职业生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 总结 和测定,确定一个人的事业奋斗目标,并选择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职业,并编制相应的工作、教育和培训的行动计划,并对每一步骤的时间、顺序和方向做出合理的安排。每个人的职业生涯是有限的,如果不做一个切实可行的规划,势必影响个人事业的成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正处在职业生涯规划的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 职业规划 既要有较高的奋斗目标,又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随着高校的扩招, 毕业 生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许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由于缺乏对专业和自我的合理认识与定位,职业决策和选择能力不足,难以找到理想工作。因此,应利用各种途径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进行全程化的职业生涯规划和指导。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计不合理、内容简单
目前,大部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课程的设计并不十分合理。很多学校只是硬性执行国家的政策精神,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在教师的配备、课程的设计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教师的本身素质不高。学校过于重视专业培养目标,授课地点仅限于课堂之内,采用教与学、讲与听的形式,内容也只停留在政策宣传、形式分析、技巧传授上,理论性强,而忽略了职业生涯显著角色假定性训练,以及对职业、社会的适应性训练,实践性较差,专业性特色不突出,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就得不到大学生的认同,学生的职业自我概念意识淡薄,职业技能较弱,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二)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体系不完整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是依靠几个教师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建立一整套辅导体系。目前,我国的各高校还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比例投入资金和人力来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职业教育。人员配备极其缺乏,仅有几个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老师,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每一个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辅导,并且专职的专业授课教师也很少,都是由辅导员以及一些其他专业教师兼任,自身的理论性差,对学生的专业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三)缺少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求职存在盲目性
了解自己和自己的特长,是将要选择的职业是一个人的职业规划的基础。很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是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和通过别人的评价来了解自己和自己将选择的职业的,这就最终导致了求职的盲目性。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职业测评与职业规划是近几年才在国内出现的测量个人职业兴趣、性格与职业发展潜力的科学 方法 。对于大多数高等院校而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教师大多是兼职的,而且主要的工作目标是尽可能地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工作岗位,大多数指导教师不具备职业指导师的资格,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其次,目前国外的一些测评软件中的常模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大学生,而国内的测评软件的常模做的还不很全面,所以,应该针对不同地区、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发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的测评软件。
(四)职业生涯心理辅导健康教育不完善
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的心理压力不断增加,很多学生面对就业压力出现了心理焦虑的情况,因此不能客观地认识自己,发现自身的潜在能力和专业优势,更不能设计好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目前,各高校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的教师较少,并且专业性也不强,还仅仅停留在解决上门咨询的学生层面,面对的学生面很窄,并且比较被动,更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生涯心理的专业辅导。在当今这种就业压力下,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加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心理健康及学生生涯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对策
(一)加强学生职业生涯教育理念建设
要树立注重学生全面发展,开发学生潜能,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教育理念。大学生职业生涯是以引导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取得职业生涯及人生的成功为目标的科学的教育活动,其教育的开展必须以科学的、先进的理念为指导。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职业生涯走向成功。其直接目的在于充分挖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潜力,充分发挥、调动学生自身的潜能和素质中的有利因素,促成自我的最大化、全面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职业生涯教育应立足于学生自我、职业机会与职业世界的全面分析,帮助学生认识自我的潜力,并开发自我的潜力。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项个性化、系统化、长期化的教育活动,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求学生充分发挥自我的主体作用,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学生发自内心的接受,自觉、自愿、自主的参与。同时,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项连续、系统的活动,仅依靠学校教育,或是 家庭教育 、社会力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实施过程中,应树立系统观,以学校为核心,整合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才能保证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基础。由于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是新近引入的理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这一理论比较陌生。只有加强职业生涯规划理论方面的课程建设才能做好其他的相关工作,它是普及职业生涯规划知识和理论的必由之路。职业生涯规划课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要从大一做起,分年级从不同侧重点实施,让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深入大一学生,促使他们有意识地去做好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促使学生在新的高度结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去思考自己的人生、事业,清楚将来在就业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以及用人单位需要的人才素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同时,结合课堂教学,充分利用好学校各方面的资源,如教学环节中的实习、寒暑假的 社会实践 、参观学习等,将教学、讲座、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立体的职业网络;邀请有丰富 经验 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与大学生共同交往,让学生深入社会,体验社会中各种各样的职业,达到对外部环境更为全面、客观的认知。
(三)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建设
职业生涯规划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它会因为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和所能依赖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课程建设只能起到普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知识理论的作用,具体到个人的人生定位和职业道路的选择,更需要有个性化的咨询指导。因此,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咨询建设成为必然。同时,由于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对未来职业世界只有笼统的、模糊的感性认识,对职业生涯规划的理解难免有不足之处,只有加强面向个体、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职业辅导咨询可以视学校的具体情况设在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咨询人员从事这项工作。除了个别咨询外,也可以针对一些普遍的、共性的问题进行团体咨询。
(四)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测评建设
“知己”是指对自我的认知,“知己”是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前提,只有建立一个切合实际的自我观念才能做好自己的人生定位,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然而,自我认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个体在成长过程当中对自我的能力、兴趣、个性等方面都会有一些感性上、经验上的自我体察,但是,这种自我的认知很多时候是带有主观性的。因此,它还必须借助心理测量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科学的手段测评自我的能力、兴趣和个性,以建立一个更为科学、客观的自我观念。测评建设主要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生涯诊断(包括自我评估和环境评估),设定职业生涯的目标,选择职业生涯路线,实施、评估和反馈五方面。既给予测评对象科学、客观、公正的测评和解释,又给予测评对象完整、科学的自我认知,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环境协助其明确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刘晓君.试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人生发展[J].高教论坛,2005,(3).
[2]魏晓华,程春生.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刍议[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3]丁德智.高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的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06,(7).
[4]李兵宽,刘启辉.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体系建设刍议[J].中国高教研究,2005,(1)
摘要:从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依据出发,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提出了法学院校应依靠自身力量创建体现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办学理念和专业建设思路,并对专业课程结构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培养目标;课程设计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下简称“劳保专业”)是教育部1998年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新增设的专业。该专业设立时间虽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开设劳保专业的高校已达110多所。其中,30多所高校具有硕士点,近10所高校具有博士点,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梯队。
西北政法大学是一所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的高等法学院校。是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中心。学校于2000年9月申办劳保专业并于同年10月获教育部批准,2001年9月正式招生,是法学院校设立劳保专业的典型代表。与其他院校相比,法学院校的师资背景、科研背景、专业设置并不具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优势,但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能否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否真正地满足于市场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已的办学特色。
一、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依据
本文认为,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应该定位于法学特色,这既是基于学校的学科优势和办学经验而设定的专业特色,又是基于社会保障事业蓬勃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社会保障法律人才供不应求而设定的专业特色。
(一)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需要
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相当落后,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落后,尤其是基本立法不足,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体系;其次,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颁发大量的通知、规定、复函等,实行调控和管理;再次,社会保障立法各地不统一、不协调,弱化了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同时,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律机制在立法原则、内容构造、保障范围等方面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要求的适应性有一定差距。因此,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主攻方向和发展趋势[1]。打造法学特色的劳保专业,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的法律人才,是保证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根本条件。
(二)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不仅需要大批高素质的立法人才,而且也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司法人才。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即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依然无法正常运行。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只有社会保障立法过程才需要法律工作者,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司法参与社会保障的不足与缺位,才造成了制度运行的不公和失范[2]。因此,国家必须加大社会保障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确保制度实施中对大量司法人才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指导,及时解决法律条文于实施中的难题;才能帮助 文化 程度参差不平的广大社会保障受益人解读法律条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消除其对制度的不信任。
(三)打造法学特色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法学院校学科优势和教学经验的体现
法学院校有着不同与其他院校的整体环境和整体优势。教师的专业背景、科研背景,学校的专业设置、学术氛围均以法学为主,法学是该类院校的强势专业,在此环境与背景下的劳保专业理应依托学校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学校的优势资源,突出专业的法学特色。另外,法学院校还有着丰富的法学教育经验与方法,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
二、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设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既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又要注意挖掘专业自身的优势。根据上文分析,我们认为,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总体培养目标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备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通晓中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和务实,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构建多层次发展平台,满足专业学习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职业选择能力
首先,应与法学专业接轨。社会保障关系尽管应由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和规范,但它与劳动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又密不可分。为了使学生在通晓中外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熟练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在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同时,应加强其他法律课程的学习。一方面体现法学院校的优势资源,突出专业的法学特色。另一方面满足学生专业学习的需要,提升其职业选择能力。
其次,应与经济学专业接轨。社会保障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达到特定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其本身亦可视为一种经济活动。这种内在的关联决定了经济学科对社会保障专业的重要性。
再次,应与公共管理专业接轨。社会保障分配的资源往往来自于政府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作为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具有充足的理由。
(二)建立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重视专业业务实践,提高学生职业上手能力
劳保专业属于应用层次的社会科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一是要加强校内的实训环节,通过建立设备齐全、规范的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和劳动争议、 保险 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参与处理,掌握基本的社会保险操作技能和庭审程序;二是要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岗位顶岗值班,提升其职业上手能力。
(三)适应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真正符合市场需求的专门人才
人才培养必须与市场需求相一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需求既是专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专业生存的条件。没有市场的专业,是社会资源的浪费[3]。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培养方向既要源自于市场需求,又要在动态考虑学生就业去向和市场求人意向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
三、法学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结构与体系
(一)课程设置原则
1.实基础。以“必须、够用”为原则,构建学院公共基础课平台和学科基础课平台。避免“厚基础”造成的“窄口径”和“宽口径”带来的“薄基础”。
2.强专业。以岗位群需要为导向,强化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方向课程学习的同时,突出专业法学特色。避免“同质化”培养造成的恶性竞争。
3.重应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业务操作技能的培养,使其能敏锐地发现既有问题和潜在问题,并熟练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课程结构体系
按照上述原则,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课程体系应分成理论课程组群和实践课程组群。
1.理论课程组群。由基础课、专业课、特色课和选修课组成:1)基础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是为保证学生的身心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培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而设置的。除开设以“两课”为代表的相关公共课程外,还应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导论课程”,帮助学生认识、了解所学专业,尽快适应大学的 学习方法 和专业课学习的特点;专业基础课是根据专业课对相关学科的要求,作为专业课的先修课程而设置的。目前,我校在开设管理学原理、行政学原理、西方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法学原理课程,使学生能初步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性知识,了解现代法学研究的发展动向与思潮,为特色专业的学习打下了良好基础。2)专业课。是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而设置的。包括劳动经济学、劳动关系学、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救济等课程。3)特色课。是各院校根据自己的专业特色定位而选择开设的。法学院校的劳保专业定位于法学特色。鉴此,必修环节里除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外,还应增设与其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课程。一方面突出专业特色的同时,能够使学生熟练解决社会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避免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第三,保证特色专业的培养质量,避免选修课堂上的“选而不修”、“挂名选修”现象。4)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发挥学生的个性潜能而设置的。为了克服盲目设课,浪费资源,学无所用等现象,我校结合市场及用人单位的反馈信息,将本专业选修课程分成素质提升和专业延伸两大板块,开设了秘书学(公文写作)、电子政务、社会调查与统计、保险学、风险管理、社区管理、比较劳动法学、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较好地满足了学生的个性化需要和社会的多元化需求。
2.实践课程组群。法学院校劳保专业的实践课程应由课程实验、模拟实训、基地实践三大环节构成,各环节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紧密相连、相辅相成。1)课程实验。以专业基础课、方向课和特色课为对象,采用案例分析、专题讨论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初级能力。2)模拟实训。一是通过校内社会保障服务模拟大厅,举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模拟实训,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社会保障具体管理流程;二是利用校内优势资源,定期举办劳动争议、保险模拟法庭,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专业知识灵活、准确地运用到法庭庭审的现场模拟中,实现法律专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3)基地实践。将学生分批、分次安排到预先建立好的校外实习基地顶刚上班。通过职位实践,一方面,使学校教育与社会应用紧密衔接,增强专业建设的动力和生机;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缩短其进入社会后的适应期。
参考文献:
[1]齐海鹏.社会保障[M].沈阳:东北 财经 大学,2010:98-99.
[2]白维军.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人才需求的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0,(5):32-34.
[3]赵俊康、马培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4):45-47.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如果只是,毕业用的,建议不要发太难的期刊,太复杂的,也不要发,这样的话,会很难通过,而且审稿时间慢。,
不是核心是省级刊物刊名: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主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周期: 月刊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7-7243CN: 22-1354/F邮发代号: 12-426历史沿革:现用刊名: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创刊时间: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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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孙莉莉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斜街小关56号《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新世纪周刊》 办电:010-64663541 传真:010-64675393 45、邮编:200002 地址:上海市虎丘路《文汇生活导报》 46、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47、涂丽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阳明路139号《警察天地》 电话:0791-6825484 6815757-2523 48、孙昌建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61号《今日青年》杂志社 49、任俊兵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昌四条43号《山西青年报》北方周末部 50、张靖 紫君 邮编:830002 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42号《伴侣》杂志社 办电:0991-2817917传真:0991-2834993 51、邮编:530022 地址:广西南宁市古城路4号《女性天地》杂志社 办电:0771-5853754 女性视野编辑:唐禄金 副总:黄小姗 52、蒋开华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达道路12号影视大厦807室《飞霞》杂志社 广州通联处 电话:020-87676209 传真:020-87655877 53、邱小兵(李东)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科原大厦4层《法律与生活》杂志社 电话:010-88414138 传真:010-88414139 54、邮编:10000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中国妇女报》家庭周末部 55、程瑞平 邮编:150040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146号《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 编辑:0451-2621940 56、邱瑞丰 邮编:132013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做人与处世》杂志社 编辑:0432-4678172 57、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编辑部 办电:010-64365187 58、练佩鸿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西街甲2号《人生》杂志社 办电:010-62363133 59、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朝阳区忠新西街17号《中国劳动》杂志社 电话:010-64915745 60、邮编:100051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河沿甲215号《法庭内外》月刊 电话:010-65290368 61、邮编:030072 地址:山西太原市东街101号省政府3号楼《政府法制》新闻月刊 电话:0351-3041173 62、潘顺祺(主编) 邮编:200040 地址:上海市铜仁路88号(甲)《现代家庭》杂志社 电话:021-62790733 传真:021-62792001 63、邮编:710054 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三秦都市报》社 64、李泓 邮编:710003 地址:西安市崇新里9号《爱人》杂志社 电话:029-7223428 65、王伏虎(副总) 邮编:41001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号《今日女报》杂志社 电话:0731-2219223 66、尹最良主任 邮编:210024 地址:江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江苏工人报》 电话:025-3324589 67、邮编:61006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31号《四川工人报》社“周末专刊” 办电:028-4335050 68、韩永魁 邮编:250002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山东青年》杂志社 电话:2055754 6903721 69、黄伟 邮编:230074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47号《安徽工人民报》社“周末·副刊”部 电话:0551-2675155 70、邮编:570206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航西路69号《海口晚报》周末部 办电:0898-6829831 71、王树彪 姚锋 邮编:250014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号《大众法制》杂志社 办电:2923104 72、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省委南院《公民与法》杂志社 73、邮编:310012 地址:浙江省杭州教工3号17号《浙江工人报》社周末部 74、黄建伟 邮编:300211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78号《天津工人报》“东方周末” 电话:022-28305575 75、刘文良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1路1号《大河报》“新闻周刊” 电话:0371-5978742 76、刘丰 邮编:100037 地址:北京时间百万庄南街12号《中国新闻周刊》 办电:010-68994602 69329955-3773、3781、3782 77、邮编:100086 地址:北京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京利华写字楼《经济晚报》星期刊 电话:010-62215991 78、冯建国 邮编:450003 地址:河南郑州市纬五路17号附1号《河南工人报》“太阳周刊” 79、胡月胜 邮编:330046 地址:江西南昌市文教路111号《妇女之声报》社 电话:0791-8515521 8514607 80、王延海 邮编:250001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85号《警界》杂志社 电话:6914050-3288、3289 81、邱耀康 邮编:200092 地址:上海赤峰路323号《民主与法制报》社 电话:021-65544713 82、刘晓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南30楼南院《农村青年》杂志社 办电:010-64166613 83、徐建宏 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青年路新南四条43号《山西青年》编辑部 电话:0351-2022138 84、苗笛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顺河路黄委会综合楼12层《黄河·黄土·黄种人》杂志社 电话:0371-6302618 传真:0371-6302219 85、邮编:100040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方圆》杂志社 电话:010-68879303 总:68879312 86、邮编:730000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统办一号楼《现代妇女》杂志社 87、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192号《当代警察》杂志社 88、邮编:11000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8号《社会月刊》杂志社 89、邮编:030001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人间方圆》杂志社 90、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69号 《家庭主妇报》社 电话:0432-2028220 91、邮编:710068 地址:西安市红缨路90号 《当代青年》杂志社 92、邮编:100005 地址:北京时间崇文门东顺城街10号 《金盾》杂志社 93、赵欢 邮编:30005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9号《人与法》杂志社 电话:022-23311969-5402 23304861 94、邮编:830003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2号《法制纵横》杂志社 95、邮编:518001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9号《深圳法制报》 电话:5591501 96、魏河源 邮编:130061 地址:长春市崇智胡同63号 《法制天地》杂志社 办电:0431-8941174 97、邮编:200030 地址:上海市建国西路648号 《检察风云》杂志社 编辑:021-64741122-21288 传真:021-64741122-21248 98、吴束 邮编:330006 地址:南昌市《江西日报》社 《信息日报》早周刊 99、邮编:210016 地址:南京市解放路53号周末 100、白岚 邮编:510600 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99号《信息时报》社周末部 101、杨进 邮编:100013 地址:北京安宁门外和平里北街21号 《中国煤碳报》今天周刊 102、雨云 邮编:610016 地址:成都市新开街1号《蜀报》特稿部 103、邮编:510601 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 104、邮编:100102 地址:北京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法制与新闻》杂志社 办电:010-64365187 105、王比学 邮编:100733地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10号楼《时代潮》杂志社 电话:010-65092430 6509138 传真:010-6509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