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SSCI期刊发表公告介绍,“以刊论文”的理论依据是“以刊评文”,即以学术论文所发表的期刊档次来认定学术论文的质量,数据造假影响客观评价,SSCI文章,是不能造假的。SSCI,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是可以用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科学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的大型检索工具。
本文来源 “撤稿快讯” 官微
201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在 Molecular Therapy - Nucleic Acids (IF ) 发表题为 “Long Non-coding RNA PVT1 Competitively Binds MicroRNA-424-5p to Regulate CARM1 in Radiosensitivity of Non-Small-Cell Lung Cancer” (长链非编码RNA PVT1竞争性结合MicroRNA-424-5p调控CARM1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放射敏感性)的论文。
论文作者:第一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肿瘤科Dong Wang(音译 王东);通讯作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肿瘤内科Yi Hu(音译 胡毅)。
本文自2019年正式发表后,有读者质疑本文S9A/C的细胞周期图疑似为手绘;S8A/B中的细胞图与多篇文章存在重叠。针对以上质疑,作者尚未做出回复。
本文于2022 年 5 月 19 日被撤回 。撤稿说明显示:
应 Molecular Therapy – Nucleic Acids 编辑的要求,本文已撤稿。
在与读者提出的造纸厂一起调查数据制造问题时,发现本文图 S8A 和 S8B 中以相同或更改方式复制图像的证据。 这种在没有适当归属的情况下重复使用(部分是歪曲)数据代表了对科学出版系统的严重滥用。 就撤稿事宜联系作者时,作者没有回应。
参考信息:
本文来源 “撤稿快讯” 官微
会的。
数据造假肯定是有人查的,因为不管是什么论文需要发表的都会审核的,审核可不是那么容易通过的。论文发表对于需要评职称的人员来说是很关键的,论文是职称评定的加分项,所以大家要踏踏实实的去撰写去研究,不要愉奸取巧。
打算公开发表的sci文章必然需要经过严格审稿和查重检测环节,数据一旦造假,在这两个环节中会暴露无余,既然是造假,必然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一旦作者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对作者的学术生涯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数据造假这种行为是风险极大的,在论文发表中应当杜绝出现这种行为才行。
特别是发表sci一区二区的期刊论文,想浑水摸鱼造假不被人发现是很难的,因为这类刊物影响力大,你的文章可能是他人学习参考、做深入研究的对象,因此一经发表可能就是备受瞩目的,这种情况下的数据造假必定无处可藏,所以不要有侥幸心理,无论发表sci哪个区的论文,都要有一个端正的学术态度,况且数据造假这个事情就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sci论文代表着国际最先进的科研成果,sci刊物对文章的审核也是非常严格的,更容不得作者出现学术不端的行为,所以,要想发表sci论文还是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科研工作才行。
不可以。
问:本科毕业论文数据假造会不会被老师发现?
答:不会的吧,写出点主要的东西老师都会让你过的。我也是本科毕业的,那时候我的指导老师让我自己做设计,我是全靠自己做的,做的质量当然不好。到快答辩前一个星期我才给老师看,老师说大概的样子做出来了就可以了,通过是可以的。
答:一般不会,但是最好还是自己做数据。没必要为了证明你的命题而造假数据,如果真实数据证明不了你的命题就大大方方把结论和下一步猜想写出来,科学本来就是探究性的,没人能保证自己的设想一定是对的。
有的硕士导师就会告诉学生,自然科学不是人文科学,像政治、法律之类的都是先设定命题,然后搜集证据去支持命题,只要自身前后逻辑和上了就行,不管对错;然而自然科学是提出假设,然后用真实数据去验证假设,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也算有收获,至少说明这条路走不通。假造数据说明自己的思维模式就不在自然科学这一挂。
实验数据造假:
为了预防实验数据造假,一种做法是将全部实验工作“化整为零”进行“流水线”作业,确保每个实验环节不出错、不造假:另一种做法是每人阶段性实验都安排不同的人进行操作,确保实验结果能够重复。
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原始记录管理规章,任何实验数据均应当场纪录,不允许事后补记,而且所记录的数据不能随意更改,确属笔误者应由记录者与合作者共同签名确认,预防源头数据造假。
第一作者通常是实验的主要操作者,同时也可能是论文初稿%的唯一起草者。为了预防初稿的数据造假,应该让所有实验参与者共同参加初稿的撰写,而不能由第一作者包办。同时,开放原始实验%记录供全部共同作者随时核对和质疑。
第一作者不能将任何不知情者列为共同作者,也不能夫经“老板”同意就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如果“老板”作为名副其实的通讯作者,在审核稿件时应认真负责,仔细校对和勘误,必要时应调阅原始记录,严防第一作者故意造假。
会的。
数据造假肯定是有人查的,因为不管是什么论文需要发表的都会审核的,审核可不是那么容易通过的。论文发表对于需要评职称的人员来说是很关键的,论文是职称评定的加分项,所以大家要踏踏实实的去撰写去研究,不要愉奸取巧。
打算公开发表的sci文章必然需要经过严格审稿和查重检测环节,数据一旦造假,在这两个环节中会暴露无余,既然是造假,必然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一旦作者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对作者的学术生涯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数据造假这种行为是风险极大的,在论文发表中应当杜绝出现这种行为才行。
特别是发表sci一区二区的期刊论文,想浑水摸鱼造假不被人发现是很难的,因为这类刊物影响力大,你的文章可能是他人学习参考、做深入研究的对象,因此一经发表可能就是备受瞩目的,这种情况下的数据造假必定无处可藏,所以不要有侥幸心理,无论发表sci哪个区的论文,都要有一个端正的学术态度,况且数据造假这个事情就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sci论文代表着国际最先进的科研成果,sci刊物对文章的审核也是非常严格的,更容不得作者出现学术不端的行为,所以,要想发表sci论文还是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科研工作才行。
一般适用于论文内容较完整,逻辑清晰,但是英文写作不好或不地道的学者;或是投稿后因语言问题二次返修的学者。具体服务包含:语法、标点符号、拼写、矫正不地道的词汇短语等。北京译顶科技不错,你可以找他们你可以统一去知道了解下
如果是论文原始数据的话,那么进行一定的调整可能很难被人发现,但是这也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千万不要轻易的去这么做。而且有些数据改的不好,很容易被有经验的审稿人发现,导致受到处分或被撤稿,影响你论文正常发表和正常毕业。论文数据有所修改不能看得出来。论文中的数据都是你自己收集并且经过自己处理加工过得数据,有一些脏数据或者不可用数据需要进行对应的删除,调整和补充。这样的数据别人根本看不出来,而且是合理的数据调整。但是为了结果好看而调整的数据是不允许的。不能看出来,因为论文数据进行修改是需要进行计算过程中才能看出来的,所以一般是看不出来。
现在的学术论文里存在数据造假,人类科研领域越来越难取得成果,低垂果实都已经被前人给摘了。所以想要取得真正的成果需要天量的投入。但是科研部门评判标准却是论文的数量,这套标准让科学家无法不顾一切地投入,在机制中寻找真理。
科学家必须在经费和产出间权衡。而能够微操的空间有那么大,所以造假或者不严谨的处理变得非常普遍。另外,检测造假的成本非常高,前一段时间沸沸扬扬的韩春雨造假事件。其实很多人一直在挺他,但最后事实证明他就是在造假。
但这个鉴别造假的过程,足足让整个世界相关超过十个课题组,用了半年时间才得到结论。其人力物力的成本少说也是千万量级。因此,如果不是重大的成果,学界根本不会花费那么多时间来鉴别数据的真伪。
工业界里搞的探究不是为了发文章,而是为了提高产品性能,所以数据灌水毫无意义。因此,工业界发表的文章可能并不多,也许档次也不见得高,但至少数据和实验大都可信。
总之,学术领域是需要大力改革的,里面的问题非常多。以前我们只是单纯学欧美,现在也需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创新了。
期刊论文数据造假有人查。
1、期刊发表论文格式标准,主要就是标题,作者名称以及单位名称。摘要部分选择50到300字来进行概述。文章中要出现关键词,正文部分,以及参考文献,还有作者简介和作者联系方式。
2、标题部分是论文非常重要的一个开始,也是传递信息的一个重要作用,所以必须要考虑到有助于关键词和编制的题目。
3、正文部分期刊发表论文的格式一般要求正文的篇幅在2000到8000字不等。包括引言部分以及叙述分析结论和结果等内容。论文当中还需要出现图片以及符号坐标,这些都必须写清楚所有出现的数值都应该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
4、参考文献部分,期刊发表论文格式要求要有专注,参考文献的专著项目主要就是包括作者的名称以及书名还有版本的出版的等等。
5、作者信息必须要写清楚,包括作者的简介以及出生年月,性别,毕业院校,还有学历以及主要的工作方向。
6、期刊发表论文的渠道也是有很多的,当然现在最主要的渠道就是通过邮箱的形式来进行投稿或者是通过专业的平台来进行合作。
通过了解格式规范的作用、准确把握格式规范要求的含义、推荐阅读先期论文、增加论文写作实践等措施,可以落实毕业论文格式规范要求。
不可以。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均为论文作假行为的。
并在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且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若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总结: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真对待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做毕业设计、写毕业论文是一场较为持久,克服懒惰拖延的实践斗争,我们要尽我们的才能,用心对待,努力让我们的大学生涯完美落幕。
后果如下:
一、学术数据伪造:
1、在造假的基础上得出的研究数据,无论有多合理多缜密,都免不了被发现的命运。几率多大,看运气了。
2、这种级别的学术不端是非常难以察觉的,就算被发现后舍恩声称自己计算失误也可以蒙混过关,外界很难认定他有严重的主观捏造行为。但从这时开始,这些不好的数据处理习惯就已经为以后更严重的学术欺诈行为埋下了祸端。
3、学术造假非常容易被发现,因为现在的查重软件是非常多的,很容易就可以收集到重复的信息,像学术方面的论文只要重复率超过一定比例,就可以认定为学术造假,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干这种事情,否则就是身败名裂。
二、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